重新釐清社區組織的角色與定位

日本社區營造之主要促進者與執行者,經常是地方層級的市、村、町公所,不過,這些地方政府經常會與居民及社區組織保持暢通之意見溝通;當然,伴隨地方事務越來越複雜,工作負荷越來越大,日本政府也開始思考如何…

臺灣自從1994年起,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推動下,啟動社區總體營造運動,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長達15年的歷史,相關工作已由初期結合學術專業團體推動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與地方文化產業振興之輔導及規劃(蘇昭英、蔡季勳,1999),逐步轉由社區組織於政府政策引導及資源挹注下,自主策劃及推動相關工作。

工作內容也由文化屬性,擴及環保生態、景觀風貌、社福醫療等不同工作面向;當然,在整體社會日趨民主化的過程中,許多原本被認為隸屬政府職責,或者應由專業機構或學者專家主導之「公共事務」,也被期盼經由「由下而上」之運作機制,創造更加符合人民需求,乃至促進永續發展之可能與契機。

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林務局為實踐「政府部門的施政應該由『社區』入手」、「經營大台灣,要從小社區做起」的施政方針及實現讓「林業走出去、民眾走進來」的社區林業理念,自2002 年3 月起試辦「社區林業-居民參與保育共生計畫」;2004 年7 月起,將補助須知內容修訂為「資源調查篇」、「林政篇」、「水土保育篇」、「造林綠美化篇」、「育樂篇」等5個部分,並正式更名為「社區林業計畫」;2005 年10 月起,則把原有5大範疇整併為「自然資源調查篇」、「森林保護篇」、「森林育樂篇」等3個篇章(農委會林務局,2006:1-2)。

依據社區林業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架構,包括「理念宣導及人才培育」、「林業示範社區營造」、「森林協同管理」等3個推動階段(詳如表一):

表一、社區林業計畫執行模式(農委會林務局,2006:4-5、9)

階段 主題 內容 執行方式
第1階段 理念宣導及人才培育計畫 (1)自然資源調查:社區內生物資源調查、監測及人力培訓工作。(2)森林保護:防範森林火災、森林保護、治山防洪及人力培訓工作。(3)森林育樂:社區發展生態旅遊規劃、生物棲地營造及其植生環境維護與復舊植栽及人力培訓工作。 區分為起步型計畫(第1次提出申請者;每案補助10 萬元以下)及進階型計畫(已執行過起步型計畫並依規完成成果結報,且經管理處評估成效良好者;每案補助20 萬元以下),社區1年可以提2案。
第2階段 林業示範社區營造計畫 養成社區永續經營人才及引導居民參與之精神外,並在規劃及行動過程中,讓具有資源管理或林業專長的人才參與,以協助示範社區實際參與森林資源的協同管理,並進一步做好社區土地整體發展規劃。 第1年(為期1年)示範社區之先期整體規劃,補助經費以新台幣100 萬元為上限,以及第2年至第4年(為期3年) 示範社區之行動計畫,每年補助經費以150 萬元為上限。
第3階段 森林協同管理計畫 ───── 執行第2階段行動計畫之第3年,研提社區林業第3階段計畫構想書。構想書通過審核後,與農委會林務局簽訂1年1期之協同管理或託管契約,執行第3階段計畫。



許多社區組織參與社區林業第1階段計畫,皆有良好累積與成果,但是,一旦提升為第2階段,馬上被要求在1年內進行先期整體規劃,並提出後續第2年至第4年之行動計畫(農委會林務局,2006:24),對於多數沒有專職工作人員,並採義工方式運作之社區組織而言,經常就會成為無法跨越的障礙。

另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主導推動,且引發學術界及社造界熱烈討論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除預計於農村地區投入大量政府資源外,則於第9條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農委會,2008:4)」。

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絕對尊重在地居民與社區團體之意願及共識,但是,卻忽略了目前臺灣社區所面臨之多元組織現狀,在各立山頭,各有所屬的狀態下,如何進行意見整合,幾乎是個不可能的任務,更不用說,還要主動撰寫複雜性之農村再生計畫。

許多社造界的朋友,經常會開玩笑說,臺灣就是基層公務部門能力太弱,或者專業能力不足,導致部分社區組織被迫承載超越其所能負荷之計畫數量與經費,並經常因此導致社區內部之人員衝突,甚至造成組織分裂或解散。

相較於此,日本社區營造之主要促進者與執行者,經常是地方層級的市、村、町公所,不過,這些地方政府經常會與居民及社區組織保持暢通之意見溝通;當然,伴隨地方事務越來越複雜,工作負荷越來越大,日本政府也開始思考如何鼓勵地方居民更加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

故於近年出現市、村、町公所結合在地居民共同研議「社區營造基本條例」或「自治基本條例」的風潮,希望能在健全地方行政體系的基礎上,更加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區域範圍內的公共事務,甚至針對政府與市民之間的公共領域,積極建構新的伙伴關係,並有效形塑具體可行的運作機制與操作模式(劉正輝,2005:114)。

簡言之,地方公共事務全然掌握於政府部門手中,可能會導致政府施政偏離真實狀況與實際需求,若完全由社區組織主導,則可能出現負荷不了,或因私心作祟,出現無法照顧多數居民利益等情形。

是故較佳方式為審慎思索政府與民眾之角色劃分與權責定位,諸如農村再生等重大公共事務,建議仍由地方政府主導為佳,但應嚴格要求及監督於規劃階段即邀請社區居民參與實質討論,並考量及照顧不同社會階層之多元需求。

至於社區林業計畫,主其事之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審慎考量社區組織之專業能力及人員數量,並及早確認森林保育及資源運用之評判及衡量指標,如與既有法令牴觸,則應儘速完成修法或另訂新法進行規範,如此方可經由長期性之輔導與推動過程,逐步養成林業資源管理之在地專家,並可望於公私協力之政策目標下,達成國有林地共同管理之長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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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無尾港文教促進會於2007年加入社區林業第2階段計畫,圖為無尾港解說中心內部展示

參考文獻

農委會(2008)〈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網站》。[Online] Available: http://www.swcb.gov.tw/class2.asp?ct=Bulletin&AutoID=154(2009.5.30)。

農委會林務局(2006)《「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臺北:農委會林務局。

蘇昭英、蔡季勳(主編)(1999)《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軌跡》。臺北:文建會。

劉正輝(2005)〈從新的協力觀點展望「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之後續推動與發展〉。《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總體營造研討會論文集》,103-120。嘉義:中華非營利組織管理學會。

(本文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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