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會斷水斷電嗎?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原本原民會對永久屋的解釋:「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高雄縣府傾向「凡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前言:

最近那瑪夏鄉民族村民想回山上的族人,聽說一個訊息:如果部落中多數人要遷居山下,那麼山上的房子就會斷水斷電,房屋上封條。

原本原民會對於永久屋分配的解釋是:「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縣府認為,原民會的說明,讓山上房屋的使用權陷於模糊,亦有分配到永久屋的居民認為,如果可以有人不下山,還能使用部落的房屋,對搬下山的人「不公平」,縣府目前則傾向,「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但這樣的決定,也等於封鎖了想要回部落的族人的機會,也與中央原民會原有的政策設計並不相同,而按照重建綱要計畫中的分區圖,幾乎所有的部落都被劃為「危險區域」,原本原民會是採取「居民自主投票」,「表決認定危險或遷村與否」,現在縣府若打算依綱要計畫中的範圍劃定,那麼部落的命運恐將會完全不同。

以下先刊出「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提供所有族人參考,我們也將繼續瞭解各級政府對這部分的具體解釋與作為。

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一、時間: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縣府大樓3樓簡報室

三、主席:楊 主任委員秋興(縣長) 記錄:郭玉梅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本縣重建委員會工作總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永久屋係由政府提供,其興建經費高達一、二百萬,故永久屋分配條件之訂定以及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與房屋等處理原則,必須謹慎處理,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應與縣府充分溝通,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

另基於保護鄉民安全之立場,對於原居住地房屋雖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配有永久屋者,本府認為其原居地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仍可保有,惟房屋所有權不應再歸私人所有,否則無法避免民眾於領得永久屋後,仍又回到原居住房屋居住,造成不安全性依舊存在之問題,本事項亦請原民處向中央表達本府立場。(原民處)

(二)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若政府於附近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可協助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地區,民眾可向公所提出自行回填回復之申請,經公所審核同意,縣府原則上亦會同意。(水利處、農業處、各鄉鎮公所)

(三) 有關農地流失者,可否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農業處查明,若中央尚未規範此部分之處理方式,請建議中央速予規定。(農業處)

(四) 高屏溪及旗山溪河道因土石淤積而縮減,應強制疏濬,惟河床涉及私人土地部分,中央係以地上物補償或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水利處查明。(水利處)

(五) 因道路尚未搶通而無法提報災損之鄉鎮,請公所針對道路已搶通之村里,於一週內將災損調查提報縣府,俾利縣府呈報中央核撥相關補助金。(各鄉鎮公所)

(六) 本縣重建綱要計畫請計畫處辦理委外作業,並請各局處先行草擬部門重建計畫,以利後續整體規劃。(各局處、計畫處)

七、專案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小林國小之重建位址原則上擇於甲仙鄉關山村中興國小舊址。(教育處)

(二) 考量那瑪夏鄉民生國小仍有潛在危險,請鄉長協助就遷校事宜考量可行性。

(三) 有關那瑪夏鄉民族村設置紀念公園案,請專案呈報文建會研議辦理。(文化局)

八、重點工作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有關杉林鄉月眉農場永久屋之開發計畫,先行審核圖說,俟土地變更完成再核發建照。(建設處)

(二)下次會議邀請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列席本縣重建委員會議,分別報告本縣省道修復及河川砂石疏濬辦理情形及預定進度,請工務處及水利處聯繫,往後之會議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均請列席。(工務處、水利處、計畫處)

九、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工務處

1. 案由:本處辦理莫拉克風災租金補貼,有關房屋座落於危險區域內案例能否適用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租金補貼條件仍以符合安遷救助資格為原則。

2. 案由:有關本縣重建推動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指示向中央反映租金補貼發放之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之規定不合情理乙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研提方案請討論。

決議:

提案報中央重建會有關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者,租金發放期限延長至道路搶通後次月為止。(工務處)

3. 案由:小林村申請月眉農場組合屋,經核有5戶戶籍不在小林村之受損房屋,能否配予組合屋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5戶如經查核於他處確無房屋,且組合屋仍有名額,原則上同意配予組合屋。

(二)提案單位:建設處

1.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機制因已過88水災2月多,再加上房屋毀損證明書有效期限為99年2月28日。為使房屋毀損戶申請流程更為簡政便民且縣政更有效率,建請同意本案所研擬申請流程並訂定申請截止期限。

決議:

(1) 毀損戶現勘申請期限為98年11月30日,12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請,但道路不通地區排除在外,另案提送本縣重建委員會個案處理

(2) 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流程如下:

(階段一)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發文公告週知限於98年11月30日截止收件,12月1日不再受理申請。

(階段二)由各鄉鎮(市)公所將受理申請案件整理造冊交由縣政府建設處辦理現勘。

(階段三)建設處現勘結果統一造冊資料函送公所公告(含毀損戶及非屋損名冊),不再另函個別通知所有權人現勘結果。

(階段四)建設處開立毀損證明書,俟【永久屋審查機制】啟動後,於審查當時發給各建物所有權人,且現勘房屋無毀損者不再開立或發文通知。

2.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業於98年10月20日假本府召開「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俟會議紀錄核定後,速啟動辦理本府聯合審查機制,請相關單位屆時配合辦理,俾利推動本業務。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嚴謹辦理。

十、委員提建

(一) 沈 委員茂松:

屏東縣政府針對配有永久屋者,要求其原居地房屋不得居住,僅得作工寮使用,並限制所有改建,且不提供水、電,此項作法建請參考。

主任委員回應:委員提建與本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二) 許 委員中立:

1. 農地流失可否自行回填部分,仍請考量通水斷面之需要,預留相當寬度之洪水與土砂流動使用。

主任委員裁示: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由政府於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者,則可向公所申請自行回填,請公所於審核時,參考委員提建妥予審核。(各鄉鎮公所)

(書面意見)

2. 縣府開發之土地適宜性查詢系統相當好,建議多供大眾使用或府內多加應用。(請計畫處參辦)

3. 高、中度環境敏感區辦理演練或宣導,可同時向中央相關單位爭取經費辦理。(請農業處、消防局參辦)

4. 各級政府有關重建需求,請重新彙整(要先檢示確實需要),並統一列入重建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向中央爭取經費。(請專案辦公室參辦)

(三) 林 委員錫耀:

1.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經鑑定為危險地區,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既已限制居住,溝通只是手段,最後目的就是一定要居民撤離,另居民若不願意入住政府免費提供之永久屋,亦不可能花錢於他處購買房子,所以可能又回原居地居住,此項決議效用未能真正顯露,屬不實際及不可能之作法。

2.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此項決議執行不易,原房屋可能名義上為工作室,實際上仍為居住之用,萬一再釀災,誰應負起責任?

善心人士捐款及政府花稅金興建永久屋之目的,是為讓重建區民眾遠離危險,若配有永久屋者仍回到位處危險區域之原居地居住,違反安全立場及公平原則,會引起社會很大爭議,所以縣府堅持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原居地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是正確的,縣府意見應充分讓中央了解,並尋求一致做法。

社會處回應:

呼應委員提建,如:民族村目前有10~20%堅持不入住永久屋者,因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而認定不申請永久屋者,仍得回原鄉居住,並獲得包括申請永久屋者資產在內的所有原鄉資產,鄉親的過度解讀需要釐清。

主任委員裁示:

重申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雖得保留原居地房屋的土地所有權,惟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另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執行上會有漏洞,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有關永久屋分配條件,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務必與本府溝通及研議。(原民處)

(四) 盧 委員友義:

1. 學校興建者,除環境及硬體合乎生態、環保、綠建築外,軟體內容除在地文化外,應加入森林小學之內涵,以合乎原民重視自然環境之精神。

主任委員回應:

將依委員提建,朝森林小學方向興建,作為生態典範學校。

2. 未來重建會要求公路總局及七河局代表列席,希望重建會能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研議,能於重建會提出解決方案。

主任委員裁示:

可以的話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先行研議,委員如有任何意見亦歡迎提出。(工務處、水利處)

3. 居住永久屋與山上住居的問題,縣府應強力要求中央政府決策前要與縣府充分溝通,否則未來執行出問題時,原住民會歸責於縣府。

4. 建請各單位之提案,應以政策性為主,執行性之提案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主任委員回應:

因考量經縣級重建委員會議通過之提案,中央較能予以重視,故若涉及向中央建議之執行事項,仍宜提出提案,但若屬本府可自行協調事項,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五) 徐 委員力平:

天台山組合屋已完成50戶,請縣府多加宣導,以使有需要災民能申請入住。

主任委員裁示:請加強宣導。(工務處)

(六) 丁 委員澈士:

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之「全國治水會議」第(八)項:有關斷橋重建,採取山路河橋共治之原則,本原則無異議,惟跨越河川之任何結構物【可能有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鐵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局、文建會(如高屏溪鐵路橋)、台灣中油、國防部(如左營軍港在高屏溪取水)】,涉及那麼多單位,在河川上建構,最主要的是,河川是一體系,上游設施會影響中、下游河防安全,下游設施亦會上溯而影響上、中游之水流,為避免如后豐大橋之落橋,而涉及水利署之河床堤防安全,與自來水管線在河床設施而造成互推責任,建議應由「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或「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協調、審議、諮詢及追蹤管考功能確保成效。以上建議建請提到本會第7次委員會之結論追認。(書面意見)

(七) 王 委員立人

本會議提案如: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案,卻未見該機制之說明,建請各單位考量提案提出之必要性。

主任委員裁示:

往後之提案,如涉及向中央建議之事項再予提出,請各局處於提案時務求周延。

(八) 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委員:

1. 依行政院重建會作成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居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之決議,建議是否可於那瑪夏鄉內尋求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

請提供地點以供勘查,但若於那瑪夏鄉內興建永久屋,則需考量交通問題,農作物無法順利運輸,恐影響生計。(建設處)

2. 請原民處向勞委會爭取擴大就業計畫,提供鄉民以工班方式整理農田及農作物之工作,而不要只是打掃清潔環境。(原民處)

原民處回應:

目前原民會之專案計畫仍有名額,請公所提報計畫以便向中央爭取。

(九) 茂林鄉代理鄉長許 委員正忠:

1. 建請儘快針對居民選定的2處興建永久屋地點進行安全性鑑定。(建設處)

2. 若夫妻擁有並分別設籍於相鄰2戶房屋,如何配住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個案處理。(建設處)

(十) 六龜鄉鄉長代表昝 秘書希三:

1. 有關本鄉提報興建永久屋地點,六龜鄉不老段0935-1地號及土壠灣段0479-01等10筆土地之安全性鑑定,敬請儘速核定。(建設處)

2. 另該10筆土地內有土壠灣段0479-01土地之9筆為私人土地,是否可請中央及縣府補助價購,供慈善團體(法鼓山)興建永久屋,以安置災民。

主任委員裁示:

若提報興建永久屋之地點經鑑定安全,並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興建永久屋,請公所負責協調地主,而由縣府配合價購,另法鼓山願意興建永久屋,縣府樂觀其成。(地政處)

3. 有關新開設置紀念公園或紀念碑由內政部核定5,000萬之經費辦理,惟土地是否得由5,000萬之經費內價購,否則該地區實無公有土地可供興建。

主任委員裁示:

假設於崩塌原址設立紀念公園或紀念碑應無徵收土地問題,惟如何設置,仍請文化局與文建會研討,另居民對本案如有其他想法可讓縣府了解。(文化局)

4. 如奉核定購置私人土地興建永久屋及紀念公園,敬請縣府協助本所辦理土地變更。

主任委員裁示:

本案如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縣府將協助公所辦理土地變更。(建設處)

(十一) 甲仙鄉鄉長代表曾 秘書海星:

1. 本所贊同小林國小於中興國小舊址重建,惟五里埔至中興國小交通車經費應逐年編列。(教育處)

2. 建請於鎮海軍公墓上方土地建蓋公祠。

執行長回應:

日前已作成決議,請居民選定適當地點後,由縣府協助建蓋。(民政處)

3. 建議以石磯谷入口處作為永久紀念碑設置地點,並將再與居民溝通。

主任委員回應:尊重居民意見。

(十二) 桃源鄉鄉長謝委員垂耀:

1. 建議公路局至本委員會議報告。

主任委員裁示:

由工務處連繫邀請公路總局南區工程處,於下次會議針對道路修復,包括目前進度、預算編列及重建期程,作一專案報告。(工務處)

2. 目前七河局正進行桃源鄉勤和村之河川疏濬工程,建請七河局順便利用河床土石施作蛇籠。

主任委員裁示:

提請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辦理。(水利處)

3. 本所於8月下旬提出的重建需求項目,包括吊橋、部落安全基礎建設及簡易自來水等,中央何時可以核定,建請儘速給予回覆。

主任委員裁示:中央預算尚未通過,俟通過後才會陸續核定。

(會後聯繫鄉長表示,本案係為建議縣府將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附於會議資料供參,計畫處就此案已答覆鄉長,自本(第6)次會議起,業依其提建辦理。)

十一、居民代表提建

(一)那瑪夏鄉民族村代表林清章先生:

1. 是否未申請永久屋者,仍能於原居地居住或興建,且土地不須降限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申請永久屋者並不公平,另有關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建議依各部落需求個別辦理。

主任委員回應:

未申請永久屋者,位於危險地區之原居地,政府不同意興建房屋,然若位處安全區域者,因係屬民眾權利,得依法申建。另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與縣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2. 有關獲配永久屋之民眾,其原鄉房屋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問題,建議私人產權回歸私人所用。(原民處)

3. 感謝縣長為民族村爭取設置紀念公園,惟設置地點若涉及私有土地,請縣府考量徵收問題。(文化局、地政處)

4. 本村接獲公文指出,配有永久屋者,其原鄉房屋將進行拆除,是否確有此項決議?

執行長回應:

貴村所接獲公文係本府函轉內政部公函,而有關原鄉房屋必須拆除之規定業已修改。

主任委員回應:

獲配永久屋者,原則上原鄉房屋所有權必須拋棄,不得居住,至於是否拆除,政府會裁量,或考慮徵收,但不會強制徵收。

(二)六龜鄉新開部落莫拉克災後重建協會潘理事長星貝:(書面意見)

1. 營建署已於98年10月14日請專家學者會勘,已納入安全考量新開分址不老段9035、9035-1、不老段1005、1005-1、1007、1009地號等土地,提供作為永久屋之興建田地,請重建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現地會勘第2次,儘快讓新開居民有安全的家。88水災至今兩個多月,居民徬徨,請楊縣長及重建會委員、專家學者幫忙。(建設處)

2. 133道路請儘快協助完成。(工務處)

3. 新開部落居民因農地流失無法耕作,又政府之職訓及就業名額未保留給新開居民而影響生計,建請協助解決。(勞工局)

(三)桃源鄉勤和村重建關懷自救會劉總幹事行健:

1. 建請水利處立即為本村進行河川護堤、護岸修復補強工作,自本村桃源國中段至本村曾江清水理事長住屋段進行堤岸修復補強工程。(水利處)

2. 建請農業處立即進行本村「東川溪」整治工程,以確保本村之安全,及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工程。

主任委員裁示:請農業處會勘評估辦理。(農業處)

3. 本村預備道路及相關民生設施復建之作業

(1) 建請儘速協助本村恢復交通、水、電等基本民生設施。(工務處、建設處)

(2) 建請加強本村未來避災之措施作業,以及預警系統設置、演練。(農業處、消防局)

(四) 桃源鄉梅蘭村代表張新華先生:

建請儘快針對彰山部落作安全鑑定。

原民處回應:

業已提報原民會辦理,惟因道路尚未搶通,仍未排入勘查行程。

主任委員裁示:

行文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請公路總局儘速搶通道路,俾利進行安全鑑定作業。(工務處)

(五) 甲仙鄉小林村自救會徐梓潔女士:

1. 建議位於五里埔興建永久屋地點上之古厝不列入土地徵收範圍。

地政處回應:古厝已排除於土地徵收範圍內。

2. 請提供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資料供參。

主任委員裁示:請計畫處提供資料。(計畫處)

十二、臨時動議

社會處提案

案由:有關那瑪夏鄉南沙魯村經建設處比對64戶於申請永久屋恐無法有相關證明文件,後續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編註:永久屋申請後於10月29日進行,僅有40幾戶通過申請)

決議:

(一) 提請中央重建會同意採本府以下建議辦理。

目前情形 戶數 建議協助方案
1. 尚未繼承或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之土地,且有水電證明 26 協助民眾儘快辦理繼承或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
2. 為親屬提供土地或向國有財產局租地,無電費證明者(係向鄰居接電) 26 *土地所有權部份:1.國有財產局租賃者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2.親屬提供者請民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電費證明:

鄰居親友提供者請出具證明並向法院公證。

3. 只有電費證明(1人表示向人購買未過戶資料都遺失;1人表示土地是兄所有,但兄已過世;1人表示沒有) 3 1. 土地世兄所有但是其兄已過世,仍可向現有土地所有之親友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2. 另兩人無法提具證明恐無法申請。

(二) 請法制處協助設計法院公證之格式或協助民眾前往法院辦理相關公證。(法制處)

十三、散會:下午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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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munch,引用自作者部落格。未來民族村是否會成為荒煙蔓草,目前還不知道。 )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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