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再條例中的媒體跨界運動

一場運動往往也是媒體運動的練習機會,民間資源與政府資源差異過大的狀況下,政府資訊壟斷與不公開的態度一直在社會各種議題中不斷發生,民間的媒體工作者總是在這種混亂與疲累的狀況下,想辦法能夠做一點事情。

 

上方貼的是一篇非常不即時影音報導,三分半鐘講關於2009年4月19日,農委會在台南縣舉辦第一場白河鎮公聽會狀況,我協助了影片的製作,但這或許對別人而言不過是篇公民新聞,但這段過程對我來說卻是促成民間媒體與大眾媒體互相合作的一次練習。

關注的開始

關注農村再生條例,對我來說是因2008年年底一封主旨濁水溪公社歌曲同名的「農村出事情」信件開始的,吳音寧對電腦或網路其實不很熟習,收件者之ㄧ的苦勞網孫窮理發現越來越多人要加入成為收件人,在訊息傳遞越來越混亂之際,他趕緊設立「農村再生條例對策群組Gooogle Group」讓大家加入討論群組中。並且也簡單先做了一個可以與其他人共同編輯的Google Site網頁「護土地 反滅農」整理混亂的訊息。

網站逐漸將關注事件的民間媒體如:苦勞網、環境資訊電子報的文章與評論專文整理起來,作為理解「農村再生條例」的一個初階資料庫。

到今天2009年4月22日,回過頭來看,苦勞網從2007年就開始進行農村再生條例相關新聞的報導,苦勞網自己生產的「苦勞報導」共有7篇,除了苦勞報導外,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朋友,都可以註冊苦勞網透過共同剪報的方式,將這段期間與農村再生條例有關的「主流媒體報導」、「個人部落格文章」、「學者專文」、「NGO想法」、「活動訊息」、「官方政策文件」累積在苦勞「農村再生條例」這個標籤下,目前為止共有83篇相關的文章。

雖然環境資訊電子報,並非用以開放共同編輯的方式整理資料,但是環資的編輯群也努力的將相關新聞與「環資報導」累積在環資「農村再生條例」標籤中,到目前為止也有43篇相關文章。

小地方新聞網雖然沒有自己的記者,但是從轉載Munch所寫的「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開始,企圖營造與農村子弟、社區營造工作者對話的空間,發起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行動」,與地方團體合作舉辦說明會、工作坊等。並相繼編輯各地說明會的心得(東勢石岡美濃高樹),收錄地方團體的農再條例訪調資料,(花蓮,蘇花糕餅舖1, 2)。小地方新聞網發起的行動的確在「小地方」繼續發酵中。

其他媒體,如全球之聲Global Voice的編輯Portnoy也將「生命力新聞」(輔仁大學陳新聞系陳順孝老師跟學生一起合作的媒體)中關於農再的報導翻譯成英文,全球之聲的編輯群甚至把文章翻譯成義大利文

大眾的努力

這段期間,大眾媒體如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資深記者李瓊月(農再專題報導新衣與糖衣)、我們的島「農業線」資深記者李彗宜(農村的生存遊戲)、原住民新聞雜誌資深記者阿莉曼格格(鍋巴會掏盡)也持續從不同觀點將農再條例影響的各種層面持續報導出來,並且透過公視的Youtube頻道更看到李慧宜長期關注台灣農業問題的影像報導與紀錄(FINIMAY地下採訪中心)。

公共電視的談話性節目「有話好說」主持人陳信聰與南部的主持人李根政也在南北各地討論了幾次農村再生條例的議題,並且持續在網路上留下對話資料與影音。客家電視台的村民大會節目,也同樣於各地討論這些相關議題。當然也有連「火線對話」的名字也敢取的出來的「八大電視台」,當了非常好的政策宣傳工具,幫農委會宣傳農村再生條例的政策。

除了大眾媒體外,家住雲林身兼母親角色的民間媒體工作者陳韻如,默默進行影像紀錄的工作。3月7日,看到在台北紀錄座談會,一個禮拜後又看到他跑到高雄高樹紀錄地方說明會,3月26日,又跑到台北立法院公聽會持續拍攝,4月17日,再趕到台南白河公聽會現場,結束後再回雲林帶孩子。

從陳韻如不斷南北奔波紀錄農再條例事件,他也寫信到群組希望有能力拍攝的朋友能夠分享影像互相合作,後來民間有能力進行影像拍攝紀錄的媒體如苦勞網特約記者蕭立峻(報導)、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的李宜霖(報導)也持續以影音報導留下紀錄。野草莓也將熟悉的網路直播方式將公聽會透過網路即時傳播出來(網路直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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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與台南兩地的影像工作者透過GOOGLE DOC共同編輯剪接內容。

平面影像方面,農村再生條例對策的群組中,相繼丟出「要五毛給一塊」的平面影像紀錄,練習用共同編輯方式提供各地資源過渡濫用的狀況。我們將這樣的累積出來的文字與影像資料,透過網路協同合作的方式與一些網路傳播的工具,紀錄整理在討論群組中,也透過「護土地 反滅農」的網站,這些影像累積成「影像資料庫」。

是因為這些點滴的累積形成的資料庫,閱讀累積下來的文字報導、專論文章,在4月17日,拍攝完白河公聽會後,與韻如運用這些來自各方的影像資料在雲林與台南透過網路協同合作進行一篇小小的影像報導編輯。

這篇影音報導運用到陳韻如、苦勞網、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我們的島、獨立特派員、原住民新聞雜誌的影像,也用到曾旭正、吳勁毅、陳玠廷、鍾怡婷、呂耀中所提供的照片資料。最後,也想辦法透過網路下載方式向高雄美濃的鐘怡婷,要到馬英九在美濃的談話畫面。

一場運動往往也是媒體運動的練習機會,民間資源與政府資源差異過大的狀況下,政府資訊壟斷與不公開的態度一直在社會各種議題中不斷發生,民間的媒體工作者總是在這種混亂與疲累的狀況下,想辦法能夠做一點事情。

但是疲於奔命的狀況,沒有人能支撐太久,各地方若能夠透過簡單設備進行影像紀錄,並且透過網路協同合作共同編輯累積散落各地的資料,或許當有人疲累必須休息的時候,能夠減輕其他有心幫忙的朋友的整理時間。

網路集結發生,期望公開聽證辯論

現在官方11場民間樣版式公聽會辦完後,只是繼續看見政府壟斷資訊的惡形惡狀,民主從來不是找20個人談三分鐘後就會產生。希望參與過公聽會的朋友們可以將自己的心得與感受紀錄下來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或是透過照相機紀錄下會場的狀況,投稿小地方新聞網、苦勞網與環境資訊電子報等民間媒體,大家可以透過下面轉貼程式碼看到關注農村再生條例的相關報導,讓被忽略的聲音能夠透過網絡集結發聲。

在白河公聽會的協同合作報導影片中,我們提到1987年王永慶與陳定南因六輕選址宜蘭的爭議進行的電視辯論。現在也看到蔡培慧於聯合報上提議,進行公開的聽証辯論。除了公開的聽証辯論的要求,或許審議式民主的討論也能夠在農再運動中繼續實踐,也希望這個要求能有運用到大眾媒體與民間網路媒體的想像。

希望農村再生運動與行動不只是農業改革的運動,也間接會是民間媒體與公民媒體的運動。

最後,影像的運用能然有許多著作權的問題,如果對於影片使用的狀況,有疑慮或覺得不妥者,再麻煩各位提醒與告知。

但是也希望大家能更認識自己的著作權利後,能選擇用「創用CC」的授權方式分享,讓民間資訊運用的方式能更順利。並且仍然希望大家能支持公共電視的公益性節目,能盡量透過「開放性授權」的 方式讓民間運用,這才是真正的公共媒體。 鼓勵民間媒體持續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問題,請全選下方程式碼轉貼到你的部落格上: 鼓勵民間媒體持續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問題,
請全選下方程式碼轉貼到你的部落格上:

農再公聽會─高雄0421現場報導

以上關於土地活化利用問題,會後記者希望採訪水保局台南分局長李鎮洋關於農再條例是否能夠達到民眾的需求?李分局長表示這必須請教經建會,並表示相關土地使用的規定,必須等農再條例母法通過,在子法中訂立細節…

(0422編輯補記:作者於本文刊登後,於4月22日增補現場記錄照片,僅將昨日配圖撤下,改置現場記錄,僅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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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農再條例公聽會高雄場於下午兩點在高雄縣政府多媒體室舉行,這次農委會除了發送政府文宣,也印製了農再條例的草案內容給參與民眾,但卻沒有準備充足給現場一百六十多位的參與者,導致於現場仍有民眾表示無法拿到條文內容,根本官方沒有誠意讓跟大家討論農再條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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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準備的政府資料中,包含聯合報記者對大進社區的報導。

公聽會的舉辦方式仍是官方一致模式,由水保局專員政策宣導演講開場,配合兩個社區案例分享後,再進入公聽會程序。官方仍然沒有將社會各界質疑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清楚整理給民眾參考。許多民眾雖然表達支持農村再生的理念,但是資訊仍在公聽會場合被壟斷。

公聽會部份,有屏東琉球鄉建設課課長前來表示,目前琉球鄉土地皆為都市計畫用地,不適用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非都市用地的標準,希望政府能放寬准用條例的農村標準。這樣的聲音也同樣有兩位發言者表達過同樣意見。

關於面對土地活化問題,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社區代表沐連生先生提出社區內有國有財產局的乙種建地,未來如何適用於農在條例?該代表建議是否可將土地撥用給地方單位鄉鎮公所來處理以達到活化土地的需求。

以上關於土地活化利用問題,會後記者希望採訪水保局台南分局長李鎮洋關於農再條例是否能夠達到民眾的需求?李分局長表示這必須請教經建會,並表示相關土地使用的規定,必須等農再條例母法通過,在子法中訂立細節部分,才有辦法回答民眾問題。

關於土地利用的問題也有農民表達農村最重要的就是建地,該農民以自己為例說明,自己早年將論及婚嫁的女友帶來自己家中,因為家中住三合院,差點讓他無法取到老婆,該農民建議應該放寬農發條例18條,讓農村有更多建地,這樣才能蓋出更多房子留住年輕人。

針對農委會希望透過農再條例建設富麗農村,並且吸引年輕人回到農村的構想,橋頭地區有年約二十多歲的代表以發言表達青年意見,認為農村再生條例就算通過也無法吸引向他這樣的年輕人回到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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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社區代表沐連生。(右)橋仔頭文史協會執行長何政億

屏東縣牡丹鄉高士社區發展協會負責人張美惠以原住民立場發言,說明過去看到政府在社區中請來的委外的工程單位,沒有考慮社區狀況,建設出不符合原住民想像的外來物,他對於政府未來需要如何掌控工程單位的狀況感到憂心。

美濃代表鍾怡婷認真研讀條例後,認為公聽會的政策宣傳簡報中,口口聲聲提到農再條例有產業活化的補助項目,但鍾怡婷也在公聽會上表示目前此項目已遭立法委員刪除,目前農再草案中根本沒有產業活化的項目,他不知道未來若有農村以產業活化項目申請經費時該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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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屏東縣牡丹鄉高士社區發展協會負責人張美惠。(右)美濃代表鐘怡婷。

公聽會要結束時官方找來的漁村代表坐在座位席上因無法發言在現場抗議。漁村代表表示,他不知道為何找他來?在案例中沒有看到任何漁村的案例,並且連一分鐘發言都被主席阻止。美濃民眾林英清先生也舉手表達希望開放更多時間讓民眾表達建議,但李分局長以時間已到,請民眾填寫書面意見回應現場民眾要求。

美濃林英清先生也表達公聽會並沒有達到政府資訊真正公開,他是自己上網下載條例看了五遍,認為條例中有許多問題,但是也無法在公聽會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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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漁村代表表示,不知農再條例與漁村的關連。(右)美濃林英清先生遺憾無法在會中表達意見。

最後,李分局長似乎沒有聽到這些質疑的聲音,說出「今天民眾全都是支持農再條例」的結論準備總結高雄場公聽會,但台下馬上有民眾回應「哪裡有!」,但這樣的聲音可能還是會被官方刻意忽略。

(本文作者為公民記者)

後記:

本文刊載之後,陸續有當日出席公聽會的參與者,寫下現場記錄或感想。這些感想因篇幅較長,除了可在留言版上直接閱讀,讀者也可於此下載檔案,同時作為0421公聽會之記錄,後續若有其他相關文章或留言,也將陸續增補。

(1)我不是反對政府照顧農業(文/阿吉)

(2)舊農村可再生,卻不再救農業?(文/莊程洋)

有關水保局11場公聽會之各媒體現場報導整理,請點選此處閱讀。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我見

我的建議:一、將「農村再生條例」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移除,有關農村社區土地之整備應回歸農村社區土地主管機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否則亦應整合成一套系統,避免出現一國兩制,法令相互扞格…

分區變更,一國兩制?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

「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故納入「農村社區」區域內之土地,其使用編定、管制與變更究竟要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循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或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再來一個「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定之」。 


整頓景觀,如此侵權?

「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基於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若僅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認定,即以「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之名,直接強制進入私有財產權範圍,進而要求負擔所需之費用,恐將引發層出不窮之訴訟;再者,據以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之「農村再生計畫」其法律位階為何?社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認同如何?恐有疑慮!

若「農村再生計畫」之位階及據以實施之事項可達到直接強制進入私有財產權範圍之層級,則「農村再生計畫」之申請核定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提升以法律定之,不宜「循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條第二項)。

多元管道,虛張聲勢?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稱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可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採「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等三種方式辦理。

按「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為眾所周知可用以實施擴大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手段,有「土地徵收條例及施行細則」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施行細則」可供依循。

除非「實施擴大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 施更新者」之範疇,非得透過「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定以「區段徵收」辦理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才能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六款「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否則「農村再生條例」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宣示可採多元管道辦理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應可認定為虛張聲勢之作為。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需用土地人(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後,先行區段徵 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有關「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非屬「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範圍,故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 物應發給之補償費勢必由需用土地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以地方政府之財政收支與負債情況,「農村再生條例」如此宣示意義何在?恐得 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認知。

農地建地,淪為洗地?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五條稱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可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採「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 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方式辦理,「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按土地交換得將提出交換申請之私有土地經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且範圍內有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之土地,並經變更為建築用地作為交換之標的。土地交換 標的依其所管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其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分別受「國有財產法」及「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恐非農業主管機關所能逾越。

若無現成可供交換之土地,不就得回頭採用「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若採「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何不依循既有法令機制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非「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身份,於「農村再生條例」規定「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恐有預設立場並以上位指導自居之疑?讓「捐贈一分非建地換回0.5分建築用地」之規定,淪為「洗 地」之管道。

由下而上,由上而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七條規定:「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又「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另「平均地權條例」亦訂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管道。反觀「農村再生條例」僅是在「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採「由下而上」之精神,對於攸關權益之部分,卻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農村再生條例」企圖越俎代庖取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卻缺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由下而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精神。



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關於「由下而上」之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但第二十六條關於「由上而下」之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選定,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顯然這是「超嚴格」對待社區,卻相對寬鬆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便宜行事,方便之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知多少?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又,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惟「農村再生條例」中擬依其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之命令除施行細則之訂定外,計有第十、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三十三條等九條。部分事項如「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自辦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之獎勵基準、方式」等以命令訂之,尚可接受;然部分事關人民權利、義務頗巨者,如「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土地分配」、「工程負擔」、「異議處理」、「計畫審議」等,應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六條規定,以法律定之。

參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以法律專章明定「重劃負擔及工程」、「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及「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農村再生條例」對人民權利與義務之重視程度不僅明顯遜色,更有便宜行事,大開方便之門之嫌。

我的建議

一、將「農村再生條例」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移除,有關農村社區土地之整備應回歸農村社區土地主管機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否則亦應整合成一套系統,避免出現一國兩制,法令相互扞格。

二、「農村再生條例」推動單位之推銷方式應該更細緻,過度援用大財團「建設地方、繁榮地方、增加就業機會、拉攏地方頭人」之手法,只會造成社區之分裂,社會之對立,扭曲「農村再生條例」之立法意旨,無助於社會之和諧。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農村再生中心」,其任務如下:

1.辦理農村社區再生培訓、演講、座談會及研討會等有關活動。

2.出版農村社區再生相關書籍及紀錄影帶,傳承與宣傳農村社區再生之理念。

3.辦理國內外社區經驗交流研習,促進社區結盟,建立社區互助體系。

4.建立農村社區再生操作、企劃與經營人才、講師及教材資料庫。

5.提供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專業諮詢或專家派遣。

6.成立輔導小組,輔導、協助社區健全、發展社區組織,並協調社區間之爭議。

7.整合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資源,並提供資源轉介與媒合。

8.研擬與彙整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計畫。

9.辦理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調查與研究。

10.辦理農村社區再生相關之事項。

(本文作者為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前「九二一重建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轉載自「九二一重建震災重建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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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利用與景觀規劃,牽涉私人與公共領域,需要細緻周延。

從糧食危機看「農再條例」

我們不必然贊同南韓全球化搜刮耕地的做法,但是,當別人用心於擴大再生產的時候,台灣社會卻為了政府部門釋出的兩千億大餅紛擾不休。在下一波全球性糧食危機到來的時候,我們拿什麼充實國家的糧倉和人民的肚皮?

前言:未來全球農業最主要的問題係來自於潛藏的糧食危機。為了因應糧食危機,各國無不努力於擴大生產面積,改變生產機制。然則,回頭來看台灣目前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卻主要是在社區營造和資源分配上大作文章,對於來勢洶洶的糧食危機問題,竟沒有任何因應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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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鄰國面對未來農業問題的作法

正當台灣各界為了《農村再生條例》爭議不休之際,且來看看我們的鄰國如何面對未來的農業問題。根據4月14日的國際訊息,南韓的「現代重工」斥資650萬美元買下俄羅斯農業管理公司柯羅澤諾(Khorol Zerno)67.6%的股份,準備在西伯利亞東方的柯羅斯基(Khorolski)地區開發1萬公頃的土地,大面積種植玉米和大豆。

現代重工是韓國現代集團的核心企業體之一,主業是造船和發動機的生產。那麼,何以工業界的龍頭竟然跨行涉足農業部門?據知,這是南韓朝野有志一同,為下一輪的全球糧食危機做準備。

現代重工已決定在2012年之前還要追加投資900萬美元,增購4萬公頃土地。這總共5萬公頃的土地預計到2014年將可生產6萬噸的玉米和大豆,其目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糧食自主權,讓南韓的畜牧業者免於受到國際市場急劇波動的衝擊。而柯羅斯基地區距離海參威港口僅有兩個半小時的車程,未來除了調節南韓內部飼料需求的功能之外,也方便對外出口或反向進入俄羅斯國內市場。

當然,大企業跨國收購耕地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南韓的大宇集團在非洲馬達加斯加收購的土地甚至多達130萬公頃,幾乎占該國耕地的一半。沙烏地阿拉伯在印尼也有相當龐大的土地投資,近一年來,中國、日本、埃及也積極前往貧窮地區收購耕地。顯然,歷經2008年的糧食危機之後,許多國家都已積極在為未來的糧食供應問題做準備。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早已注意到這一趨勢,其內部研究則對此一現象抱持亦喜亦憂的態度。喜的是,龐大的資金投入加上企業文化的有效管理,可以為破敗不堪的窮國農村帶來生機活水;憂的是,企業化的大面積機械耕作,將使得無數在地農民失去土地和工作,社會矛盾與衝突勢將深化擴大。最近馬達加斯加的動亂,土地問題即是爆發點之一。

綜上所述,未來全球農業最主要的問題係來自於潛藏的糧食危機。為了因應糧食危機,各國無不努力於擴大生產面積,改變生產機制。

從糧食危機看農再條例

然則,回頭來看台灣目前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卻主要是在社區營造和資源分配上大作文章,對於來勢洶洶的糧食危機問題,竟沒有任何因應的思維。

台灣企業界對政府的遊說,也只想到在用地取得和農地變更方面進一步鬆綁,以方便內部市場的地皮炒作,而完全沒有南韓企業未雨綢繆,回饋農業的企圖心。

我們不必然贊同南韓全球化搜刮耕地的做法,但是,當別人用心於擴大再生產的時候,台灣社會卻是為了政府部門釋出的兩千億大餅而紛擾不休。那麼,在下一波全球性糧食危機到來的時候,我們拿什麼來充實國家的糧倉和人民的肚皮?

誰能負責?公共政策爭議中之媒體與記者

我能理解,許多社區,的確在水保局試點下,有了不錯的成果,但重點是,《農再條例》是全面性的法令,它會根本造成農村的改變,如果不是這樣,也不會寫出這麼多「善」的部分。但「惡」的部分,例如反農再團體不斷強調…

前言:

《農村再生條例》的闖關引發長久關心農村發展的農運人士的集結及反對,批判的雪球越滾越大,《農再條例》的研擬機關水保局,會用盡任何力量翻轉局勢是可以想見的,這是所有政府機關想要衝法案時的必然現象。

我碰到這種事情,除了會從較批判性的方向解讀法令,也會嘗試著善意設想,也就是說,縱使裡面可能有我不能同意的一套資源整合分配機制在,但政府機關的主事者及執行者,是真心相信這個機制是好的。

這個對同一件事情好與壞的不同解讀,常常牽涉到意識型態、位置的差距,需要時間處理,不過當一個重大法令在立院箭在弦上,幾乎是沒有這個空間的。

在這裡我不去細談政府機關的角色了,我想談記者與媒體,主要的原因是,五年前,另一個極其重大的法令,也就是對勞工退休制度有關鍵性影響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闖關與通過,裡面有媒體與記者的重大角色,但從來沒有人探討這個部分,現在,另一個對農村發展極其重要的《農再條例》又循著同樣政府機關硬闖、農運團體橫擋的劇本在演,而記者和媒體會做出什麼事情?

從勞退慘痛經驗,來看農再條例中的媒體及記者

五年多前,現任高雄市長陳菊主政下的勞委會,將《勞退條例》送入立院審議。勞工退休制度,原本是在勞基法中訂定,但由於屬於資方自行提撥及一次給付性質,加上政府對於資方是否有提撥或提撥足額,從來沒有依法查察,以致於,幾乎所有民營企業勞工,退休時都拿不到退休金,加上台灣的民營企業都是中小企業,常常就看員工都差不多要退休了,就故意把公司弄倒,老闆就落跑,這樣連資遣費都省了。

這樣的結構,造成自1980年代末期後,關廠歇業的爭議不斷,勞工運動激烈爆發,而勞工團體也多次要求勞委會修改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制度約分成兩種,一種是「年資累計制」,另一種則是「個人帳戶制」。勞工團體都會傾向年資累計制,因為勞工退休時,將會按照他當時的薪水和年資,計算退休金,一次或以年金性質分次給付。而所謂的個人帳戶制,則是勞工工作時,每個月由資方提撥一定金額的退休金至自己的個人帳戶,退休時再一次領取或分次請領。

在2002年的經發會中,曾經做出兩軌併行的共識,不過,在2003年12月31日,勞委會忽然和當時民進黨立委沈富雄提出新的版本,也就是只有個人帳戶制的勞退新制,引發譁然。

個人帳戶制有什麼問題呢?當時反對的勞工團體提出的疑慮,是說,現在勞工存的錢,20、30年後退休,碰上年年往上堆的通貨膨脹,根本難以支應,另外,八百萬勞工將每個月的薪水存入一筆大基金,然後基金要每年有7.5%的孳息才能打敗通貨膨脹,但在金融風暴三不五時爆發、基金操作前科不良的情況下,7.5%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

當時的勞委會為了通過法令,怎麼宣傳呢,不斷地說只要基金每年有6%的利益,一個年薪4萬元的勞工,薪資成長率每年3%,退休時就能領高達所得替代率 24%的9600元。但勞委會不談通貨膨脹的可能性,也不談所謂勞退舊制基金及勞保基金以往每年6%的平均孳息,是過去銀行高利率時代的產物。

勞委會對勞工團體的批評,則不斷放話說只有這樣的制度能解決勞工領不到的問題,所以反對勞退新制就是害了勞工。
勞委會這種只講好的一面的說法,現在來看是不是似曾相識?和現在的水保局像不像?當然很像,不過我這裡還是強調一點,我仍然一定程度相信,勞委會是真心認為勞退新制的個人帳戶制是對勞工好的。

從2003年12月31日突襲式丟出法案,到2004年6月11日通過《勞退條例》,僅有短短6個多月,從審查會快速一讀到後來朝野協商中間政治角力的驚濤駭浪不去說了,中間有一個媒體扮演的重大角色,一定程度讓局勢急轉直下,最後讓法令通過,

6月9日,中國時報忽然以極大篇幅刊出極度偏向官方版勞退新制的報導,其中有高有智寫的〈角力十四年差臨門一腳 修法拖拖拖 勞工憂憂憂〉(有智,抱歉啦,會點你出來是因為當時你這一篇給我的震撼太大了,也讓我一直去問為什麼),我給大家看一下裡面的一些句子:

不過,再三堅持高理想的勞工權益訴求,就目前台灣面臨全球化及企業西移的不利環境而言,最後恐怕只會落得破局,勞工反可能受害。

試想,新制遲遲不能上路,就一再影響社會新鮮人早日獲得較佳勞退金保障。高舉關心勞工的大纛,但不考慮後果,最後結果是勞工守護者?還是資方幫手?

一位工會幹部就曾將勞基法的勞退舊制比擬為「沒飯吃」,新制的個人帳戶制為「陽春麵」,勞工期待的附加年金制則為「牛肉麵」。如果吃不到牛肉麵,至少先吃碗陽春麵,實在不需因為堅持己見,落到什麼都沒有的處境。

是不是和現在許多記者寫力挺農再條例的文章很像?但我這裡也強調一點,雖然高有智並不是跑勞委會的記者,但我其實相信,以他長期在新聞工作上的努力,是有其專業性,並且也是真心認為勞退新制的確該通過了。

不過之後,我還是很好奇為什麼他會對勞退新制有這樣的判斷,閒著沒事就來打聽,後來打聽出來,當時勞退新制法案推動的主導部門,也就是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李來希有一天很得意的告訴我,他在五六月法案推動的關鍵時刻,曾經親赴立法院,對立院記者上了勞退新制的解說課,這些記者聽完後,都拍手鼓掌,認為這樣的法案勞工團體反對個屁,所以之後立院記者的報導,可以說是幫了大忙(我不確定所有寫報導的立院記者是不是都去聽了這一場。另外,鼓掌、屁真的都是李來希講的,認識他的人都知道,他的嘴就是這樣出名的口無遮攔)。

所以,重點來了,現在來看,勞退新制的龐大基金和這一次的金融海嘯,的確完全應驗了當時被記者視為「屁」勞工團體的說法,基金利息不僅達不到6%,還淪為負值,勞委會陳菊以降所說的9600元新台幣,根本就是空中樓閣,問題在於,請問,這誰要負責?

陳菊要負責嗎?對不起,她老姐已經拍拍屁股,去當她的高雄市市長,現在還想著連任及繼續高昇。李來希等行政官員要負責嗎?很抱歉,當時一堆官員因為新制推動有功記功獎勵不斷,現在的爛攤子則又是「制度問題」,不是他們的錯。

那記者和媒體要負責嗎?請問,你們怎麼負責?這一大筆錢、這麼大的利息差距,你們賠得起嗎?你們切腹都還不起。那你們表達過一點點歉意嗎?我得說,現在台灣的媒體連最低標的負責,也就是道歉及對政府官員算帳的作為都沒有。

拜託,如果你們無法負責,就請不要拿著媒體公器,只聽政府的片面說辭。要選邊站也可以,這是你的權利,我從來就相信記者本來就有立場,不過重點是,那請告訴我,未來出事了,你會負什麼責任。

這一陣子,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媒體對於《農再條例》的善意報導。當然,也許水保局下了很多整合行銷,但我不認為,媒體就這樣簡單被買,而我百分之百相信,這些報導,絕對是這些記者真心這樣認為的,好啦,我就點名啦,就是聯合晚報的邵冰如(昨天又來兩篇,如新農村 也需要新法令村長志工帶頭 農村再生),我不管她是不是Chyng所說的那個「我今天代表水保局」的記者。

我能理解,許多社區,的確在水保局試點下,有了不錯的成果,但重點是,《農再條例》是全面性的法令,它會根本造成農村的改變,如果不是這樣,妳也不會寫出這麼多「善」的部分。

但「惡」的部分,例如反農再團體不斷強調的,這麼多的錢,會造成農村資源分配問題,還有重點根本是農業大環境,而不是現行法令所僅強調的農村建設。如果記者們認為農運團體現在的批評都是「屁」,那也可以,老話一句,請大聲講出來,《農再條例》就這樣通過,未來的後果你會負什麼責任。

否則,作為媒體記者,就算已有以及本來就會有既定立場,多一點理解之心,應該不是難事,其實,所謂的「正反併呈」,我一直不認為是什麼新聞準則,其實不過就是在紛雜的意見中,記者的自我學習及帶著讀者一起學習,尤其在水保局及農運團體資源、權力高度不對等的狀況下,媒體更該細緻辨析並呈現正反雙方背後的論述,讓社會大眾知道裡面的要害及重點,這樣的立法過程,才有意義。

同樣是對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同樣是影響巨大,對於《農再條例》,大家能不能從勞退的經驗,學到一點點的教訓?

(作者為苦勞網記者,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遊走…觀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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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福壽螺的農婦。不施農藥種米的她提起,當年引進福壽螺的人實在應抓去槍斃。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民間版] 修訂說明

我們本於關注農民權益、農鄉發展、土地資源與環境正義的立場,關注「農村再生條例」影響,主張擴大公民參與,積極介入立法過程,期待農村再生條例的正反意見的討論,擴大為對農鄉發展的長期行動,讓我們攜手努力!

前言: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引發諸多討論。我們本於關注農民權益、農鄉發展、土地資源與環境正義的立場,指出此條例不妥之處,並提出修正建議。

民間版修正案於08年12月24日進行第一次修訂,經多次討論形成民間版修正案。並於09年1月中旬起,對等向朝野兩黨關心此議題立委提出民間版修正建議。

09年2月4日拜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武雄主委之際,正式對行政部門提出民間版修正案。 09年3月27日透過田秋堇委員向行政院劉兆玄院長提出民間版修正案。

台灣農村陣線所進行的努力,獲得立法委員支持。國民黨徐中雄委員、民進黨林淑芬委員、潘孟安委員分別領銜提出個別立委的修正版本。其中徐中雄委員版已獲得立法院院會通過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同列為朝野協商之版本。

我們關注「農村再生條例」造成的影響,主張擴大公民參與,積極介入立法過程,期待農村再生條例的正反意見的討論,擴大為對農鄉發展的長期行動,讓我們攜手努力!

一、現有條例不妥之處

我們認為此條例至少有四點不妥之處:

(1)農村再生,名實不符。農村再生為馬總統政見,備受農民期待。然此草案通篇不見再生策略,只見社區景觀工程建設,空有再生之名,卻無再生之實。

(2)圈地兼併,違憲違法。該條例第三章,計十三條條文,涉及再生發展生編定、農地整備(重劃),牽動土地強制分配、產權移轉。然其細節僅以「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帶過,未明列執行程序、未予異議者表達意見的空間。違背大法官409號釋憲文,明指事涉人民財產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同時也違背了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的聽證程序。

(3)忽視在地農民權益。此條例於第二章巧妙的以由下而上的字眼,形塑草根為本的印象。然而,細察由下而上的提案,仍需由在地組織整合,縣府核定,其核定權仍在「上」,而非草根基層,況且補助項目偏重於社區硬體建設,而非農民關注之生產設施、產銷活化與農業經營,偏離農民對「農村再生」的期待。

(4)農村再生基金之管理、稽核,付之闕如,此基金數額龐大,應公開透明,妥善管理,定期公告。其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我們期待農村再生條例將帶來農村生機、延續草根實踐;改善小農經營與市場流通;尊重農鄉文化與自然環境。農村再生條例,事涉台灣農民、農村長遠發展與農地永續管理。

二、行政院版農再條例之修正方向

我們要求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應予修定,方向為有五:

(1)提升農村再生基金之執行、稽核與管理位階,應由行政院農委會會本部主責;

(2)擴大農村再生基金之運用範疇,支持農業永續發展、產銷合作、社區型農業;

(3)鼓勵鄉村人口回流,支持青年返鄉、鼓勵創造勞動力入鄉、提供小農最低薪資保障;

(4)設置鄉村發展辦公室,以擴大城鄉交流、農鄉文化推廣、促進地產地銷。

(5)刪除草案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相關條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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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業與農人,三方相互關連。

三、農村再生條例民間版修正案全文

民間版修正案 民間版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農民生活品質,活化農村再生,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農村生態及農業文化,提升農村居住及人文品質,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農村生命力之再現以達成農業之永續發展。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農業發展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業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明訂農村再生方向為謀求農業永續發展。
第四條 農村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促進農業永續發展、社區支持型農業之規劃與實施。二、農村再生應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主,兼顧整體公共建設與個別宅院整建。三、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整體規劃與建設。 農村再生的原則應以農業永續發展為軸心,社區支持型農業為策略。農業永續發展為聯合國廿一世紀議程的重要項目,根值於生產、消費與環境的共生。台灣農業永續發展的關鍵在於整合小農的生產與在地消費。因此,社區支持型農業致力促進本地生產與消費的連結,解消中間環節的依賴與控制。為台灣農村再生的根本之道。農村再生的區域應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主,同時顧及公共建設與個別宅院。農村再生的公共建設項目應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與自然生態,以運用閒置空間為第一選擇,避免過當開發。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業永續發展、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計畫。 農村再生條例為謀農村整體發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整各相關單位投入,以收資源整合之效,不宜由次級機關「水土保持局」單獨管理龐大基金。一則與水保局組織條例不符;二則水保局的編制與人員無力承擔此一重任。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並提出兩年為期之具體試辦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前項政策方針應進行政策環評。試辦期滿,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評估試辦結果,調整政策方針並逐年擴大辦理。 「農村再生條例」所定之再生基金經費龐大,且計畫內容各異,應謹慎行事。是以先行以兩年為期試辦,視試辦績效,再予擴大。農村再生政策方針事涉台灣農村治理的根本變革,理應辦理政策環評,妥為因應。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永續發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二仟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二、受贈收入。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永續發展、社區支持型農業及產銷合作、產業活化。

二、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三、輔導農村再生計畫之提擬與辦理之業務支出。

四、支應「社區組織代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人事、業務支出。

五、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六、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七、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八、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創造性勞動力之支出。

九、本基金之管理、總務、稽核支出。

十、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前項第一款之基金支出不得低於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本基金以及各農村再生計畫之名稱、執行單位、補助額度、審核記錄、執行成效,應於每年度結算後三個月內編製基金年報公告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為強化農村再生政策之推動,明定投入經費,落實推動。農村再生基金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農業發展基金之規定,並在本條例施行後分十年內編足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農村再生相關事項,落實農村永續發展,提升農民生活品質。農村再生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分別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孳息、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為明確農村再生基金之收入與用途,務使未來基金之來源及使用具有一定之目的用途及稽核,爰為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農村再生基金用途以辦理農業永續發展、社區支持型農業及產銷合作、產業活化為主,應佔百分之五十。

同時為協助基層組織提出妥善之農村再生計畫,應提供「社區組織代表」之業務支出,且為顧及農村創造性勞動人力不足,農村再生基金應提供「社區組織代表」聘用人力之經費,並優先聘用回鄉青年。

農村再生基金數額龐大,應妥善管理,定期公告,其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二章 農村發展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依法辦理公開閱覽、聽證。 農村社區發展特性不一,依據現行法制與中央訂定之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再由地方政府配合制定總體性之計畫。該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事涉農村社區之發展與公共建設,以應法辦理公開閱覽、聽證以確保農村居民權益與異議之表達。
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得依據社區居民需求,明定計畫範圍,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業永續發展、社區支持型農業、產業活化、產銷合作、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農村再生計畫為本條例推動之重要項目,由農村社區以自主精神,對農村社區建設提出構想與實施標的,以書面向當地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辦理聽證;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及辦理聽證之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該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事涉農村社區之發展與公共建設,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至各農村社區辦理公開閱覽、聽證以確保農村社區居民權益與異議之表達。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補助範圍,應包含推動農村再生活化相關經費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經費。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對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農村再生計畫項目予以補助。 為確保農村社區組織由下而上所提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財源,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農村再生計畫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對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農村社區居民實際居住者為限。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提升農民生活品質為優先。三、以減少水泥設施,符合綠建築技術規範,實施生態工程者,增加補助額度。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村再生要旨之一為提升農民生活品質,是以為謀求大多數農民的權益,應對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補助對象以農村社區居民自住者為限,補助項目以提升農民生活品質為優先。為鼓勵環境效益,減少水泥設施,符合綠建築技術規範,實施生態工程者,增加補助額度。
第十四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建築、灌溉溝渠、農業設施或具歷史價值之其他設施,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農村社區範圍內具歷史價值之私有農業建築、設施,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實施需要,一併予以活化再利用。前項接受補助之私有農業建築、設施,於補助後須配合再生計畫供公眾使用。 傳統農村聚落周圍擁有相當數量之公有土地,以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實施需要,一併予以活化再利用,以提升農村整體環境品質。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再生計畫,應建立輔導、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再生計畫執行績效顯著之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及獎勵方式。惟為鼓助農村社區團結合作,獎勵對象,以團體為主,不針對「個人」。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對農村進行調查及分析,建立農業永續發展、農村生活品質評估指標,並依評估結果修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 為切實理解農村社區社會現況、查核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效益,應每兩年進行社會調查,並建立評估指標,以利管考。
草案第三章土地活化全章刪除,另以法律定之!) 為避免行政擴權與資源錯置,刪除農村土地活化項目,事涉土地活化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第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資產、產業文化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社會大眾及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並積極補助相關宣導、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組織、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業永續發展、社區支持型農業、產銷合作、產業活化之宣導。 農村再生應著重人力培育,明訂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人力資源培訓項目。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農村再生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農村再生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以免立法不周,影響農村居民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缺乏社造觀點的農再討論,將無法就法論法

反再運動由關注農村的反對者所啟動,由網路社群的討論所延續蔓延,是一個新型態的社運模式,但也因群眾的缺乏組織化以及言論發表的通暢及自由,所以也可能帶來失焦或激化。不論如何,如果民間力量已經形成…

█ 為什麼寫這篇文章?

如果反農再是一個社會運動與公民不服從的抵抗運動的話,那麼為什麼我個人以及台灣社造聯盟的夥伴們,仍主張應該從社造觀點來討論農再條例的立法過程?

我們當然聽到一些流言,特別是我們其中有人(包括我自己)接了水保局的培根計畫,是既得利益者,或者因為我們搞社造,所以當然只講社造。這樣的質疑,或許未曾形成一個公開的點名批判,但不可否認的仍是一種隱蔽的情結(也或許是我過度敏感了)。不是不想說更多,只是覺得在運動正激昂時,不見得合適(其實是擔心反成箭靶)。

這幾天在小地方新聞網上看到更冷靜且細緻的對話(特別是勁毅與Q有關土地活化所引發的討論,本文花了幾天寫,所以好像戰火又起,不過核心議題並未失焦),也看到以營造學會及社造/社區團體為主的連署聲明,所以我想這也許是一個好時機來談清楚一些看法,當然不一定完全正確,但說了總比不說好。不過前提是因為有反農再朋友們的努力,所以今天才能在這裡談社造(重點是有人願意看)。

正如我以及郭瑞坤老師在「農村發展,不要怕介入」原名是『農村發展,抵抗,更要介入』,經時論廣場編輯改過)一文中(署名我們兩個,但盧思岳也幫忙修改)一開始所說的,也是社造界連署聲明的首先,是農再條例立法過程違背社造精神,這當然不是指社造工作者所定義的精神,而是社會參與的民主精神,這點我想大家都能同意。

失去這個過程,也就失去了許多先機,包括釐清立法動機、視點/觀點差異的討論等等,最關鍵的是失去了信任,這是衝突與對話失焦的開始。

一方說目前的土地處理方式會讓農村窒息,一方說你要農地改建地。一方說尊重社區由下而上的自主操作,一方說農會、財團與黑道的入侵社區無法抵抗。一方說我們很努力在做農村營造,一方說你們還是在搞硬體、搞建設。一方說我們是農委會下的水保局,無法承擔整個台灣農村的發展,很多面向另有政策法案,一方說既然取名農村再生,為什麼沒有面面俱到。一方說我們一直在努力溝通,一方說你們根本不想修法,只是在說服。一方說你們應該聽聽社區心聲,一方說你們在挟龐大資源做宣傳動員。

戰火蔓延,農陣開說明會,農委會/水保局也緊張,也開說明會,有了反再部落格,也有擁再部落格,形式上似乎是兩大陣營,但網路社群的言論誰能控制?即使是實體的參與者,在不同情結、不同經驗、不同立場的複雜糾葛下,加上對陣期間所生出的情緒,在隔空交戰的情況下,已經不是單純的農陣與農委會/水保局的對陣(兩邊原初並不想,但客觀情勢已演變成對陣),批判者不見得屬反再陣營,擁再者也不一定是水保局所動員。

反再運動由關注農村的反對者所啟動,由網路社群的討論所延續蔓延,是一個新型態的社運模式,但也因群眾的缺乏組織化以及言論發表的通暢及自由,所以也可能帶來失焦或激化。不論如何,如果民間力量已經形成彼此的矛盾情結,或更嚴重的開始互貼標籤(非理性vs被弱化、不理解vs被收編等)、進而分化對立,非黑即白,那麼這場運動接下來該如何繼續走?一個新的冷靜討論以及修法對話空間又該如何形成?

我們是否陷入了語言的困境?

這陣子有關農再的討論,不再像以往的社運受限於媒體報導的箝制,網路社群的出現,推動了一個公共論壇的形成,這是大家所欣見的,但是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討論這個論壇目前的狀況。

在論述上,關於公共領域的討論,多必提及哈伯瑪斯(Habermas)在1962年提出的觀點[1],其中一項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元素是理性的溝通討論,但是1960年代晚期興起的後結構主義,提出「語言的焦慮」的觀點,挑戰了「理性溝通討論」的存在性。他們認為語言並沒有固定的意義,全看說或聽的人所處的語/情境來決定他們對語言的理解或接受的內容。

白話一點說,就是說與聽的人看似在討論對話,但由於彼此對討論對象(譬如農再)的不同經驗、看法、立場、意識、目的…等,所以其對話通常是雞同鴨講,有溝沒通,誤會便由此產生。更簡單的說法是,「理性溝通討論」在現實中是經常不存在的。

雖然這一看法也非就是真理(應該說,有真理這件事嗎?如果有,誰說了算?換個說法,社會是歷史辯證的產物,過於偏執真理這回事,有時反而是災難的開始,譬如當時奉種族淨化為真理的納粹),但也不無其現實基礎,筆者試著將這個說法模擬成一些對話:

模擬一:

A:為什麼你們定法時沒有民間參與?

B:你們沒跳出來前,我們怎知你們關心農村?

A:不一定是我們,如果你們夠用心,有很多學者專家可以找呀?

B:有呀!我們也找了呀!只是不是你們的人!

A:我們說的是廣邀,而非一兩個,況且法條出來你們也沒讓社會大眾知道!

B: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構,不就代表社會大眾?

A:立法院真能代表社會民意嗎?立委只會依照高層指示強度關山!

B:這不是我們能控制的呀,制度就是如此!

A:為什麼不廣開公聽會與地方說明會?

B:審查權到了立院,公聽會是立院發動,我們沒主動權,地方說明會我們開很

多了呀!

A:你們那叫地方說明會嗎?根本是動員水保局補助社區的一言堂!

B:我們補助的社區不代表就是水保局的附庸,只會乖乖聽話,我們也接受批評

呀!

A:那為什麼不邀我們參加?

B:我們不清楚你們有誰?

……………..

模擬二:

A:農再條例根本邏輯錯亂,毫無願景,也沒針對農村問題對症下藥!

B:我們局裡同仁跑遍幾百個社區,與農民打成一片,怎說我們不了解,願景明明很清楚,怎麼會沒有。

A:整個法案就是砸錢搞建設、硬體,農地變建地,用資源誘惑社區,是在滅農、滅社造!

B:如果我們只想搞硬體,怎會一直做培根計畫,社區怎麼做由社區自主決定,怎會只有硬體?我們農委會又怎會希望農地變建地,滅農不是等於滅農委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A:培根計畫只會敎社區搞觀光、上一些奇怪的課,你們說在做農村營造,可是很多硬體都在亂搞。那麼多的另訂行政命令,根本是空白授權。

B:你們沒去社區看,怎麼知道培根在做什麼?不了解就非理性亂罵。我們承認有些同仁觀念還沒改過來,工程品質不佳,但也有做的很好的,我們願意繼續改進努力,為什麼專挑毛病沒有任何肯定?土地活化條文我們跟你們解釋過很多遍了,你們根本聽不下去。

A:兩千億隨你們亂花,不是惡搞是什麼?

B:我們哪有要亂花,基金沒有預算要年度消化完畢的問題,正好可以在沒執行壓力下好好的用。

A:你們說的好聽,法條卻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B:你們非理性的反對,罵的那麼凶,我們即使想邀你們修法也會卻步!

A:你們又在戴帽子,我們從頭到尾完全針對條文內容在談。

B:那是你們的說法,你們很多反對的理由,根本不是事實,對法條的解讀也只是片面!

A:第三章明明就是農地變建地的滅農條款!

………………….

模擬三:

A:窳陋地區條款根本是行政權侵入私人財產。

B:那您知道農村這個問題多嚴重嗎?

A:所以傳統合院如果被指定成窳陋地區,也要拆掉囉!

B:合院是農村最有特色的文化資產,怎麼可能會拆,我們指的是雜草叢生、房舍傾塌的部份。

A:雜草叢生、房舍傾塌就是窳陋嗎?它也是一個自然生態,也是另一種美學。

B:那你為什麼不去住看看?

A:不住農村就不能關心農村嗎?不住台東就不能聲援反核廢料儲存場嗎?這不是法西斯是什麼?

B:那你為什麼不問問當地居民的感受?

…………………….

我們還可以模擬出更多對話內容,任何一句話插入別的說法也不突兀,目前關於農再的對話當然不是照著這個劇本走,但模式類似,而我想提出的是,前一陣子的討論模式似乎頗符合後結構主義者所謂的「語言焦慮」(我把它轉譯成較容易理解的「語言的困境」或者是「對話的困難」)。一來一往,針鋒相對,理論上如果雙方鬥志高昂,這樣的對話也許可以永無止盡的持續下去,就像數學中的無理數永遠沒有盡頭,除非有人罷戰。當然,現實也非絕對如此,端看雙方對於議題理解上的接近程度。

觀察農再的正反對化,雖然都是關心農村,但顯然彼此的距離很遠(一開始的不信任,更拉長了這個距離),看似熱鬧,但總體上卻呈現失焦。它無助於公共領域的形成,也非文化批判理論中的「眾生喧嘩」,而是比較趨向「喧騰一時」。

個人當然無意貶抑這個現象,一方面是不管發言者的情境如何,願意表達都比沉默可敬,一方面從小地方新聞網最近的討論轉趨冷靜與建設性來看,喧騰一時或許真的可以扮演鋪路者的角色,進而有助於討論的轉向,其中的關鍵是論壇中並須有適當的中介者存在(這個中介者在丘延亮老師「以社會性農民組織為主體的另類出路」一文中譯為「掮客」,文本中是中性說法,但我個人認為大多數讀者不會脈絡性的理解這個用詞,容易在既有的語意上反射這個字眼,所以我稱為中介者)。

譬如勁毅與Q深入且冷靜的對話之後,引發了一個氛圍讓發言開始跳脫語言的困境,我不知道版主小編是否因為敏銳的觀察到這個氛圍,所以順勢推出「大家的農村,大家的條例」這個討論主題,如果是,真的要拍拍手,因為在維持一個開放言論空間的背後,有著高度的關注,適時介入,正好為中介者的積極意義提供了最佳詮釋。但是這個主題至今只有兩則留言,它代表什麼呢?

當然,「語言的焦慮」的現象不僅是個人用來解析小地方新聞網的留言狀況,個人的觀察是,它也呈現在反再過程中,所以個人中介者固然重要,但結構性的中介者更為重要,因為個人中介者往往處於被動(「大家的農村、大家的條例」出來後,只能等待投書),結構性中介者則更可以主動發動。在反農再運動或農再立法過程中,我的看法是「社造觀點」的提出與強調,正是這個結構性中介者的出現。請原諒我的囉唆,因為寫了這麼多,現在才要進入正題。

社會運動與社區營造

如果反農再是一場社會運動,那麼社造是不是社會運動,如果是,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如果不是,那社造又是什麼?

發軔於1995年的社造,與今天討論農再的各方的初衷幾乎是一致的,當時的文建會副主委,也是台灣社造的推動者陳其南便明白指出:

今天,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深度,即使連英美等老牌民主國家都要感到瞠目結舌,經濟發展和國民所得水準,也讓台灣人可以四處做奢侈的謗富行徑,但是台北市和台灣各地的住居品質、都市景觀、鄉村格調、環境衛生、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社區安寧等問題,卻幾乎到了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步。…我們迫切地需要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工作,這是一個全國改造文化地貌、環境景觀和生活品質的長期工程。

「社區總體營造」的目標,不是只在於營造一些實質環境,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建立社區共同體成員對於社區事務的參與意識,和提昇社區居民在生活情境的美學層次。所有這些理念的指向最後都將導致一個結果:「社區總體營造」不只是在營造一個社區,實際上它已經是在營造一個新社會,營造一個新文化,營造一個新的「人」。換句話說,「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的本質,其實就是在「造人」。(陳其南,1995)

立刻的,各方的迴響與不斷提出的論述(包含社區及學者專家)扮演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造雖由文建會率先推動,但並非獨屬文建會的業務(事實上,這樣的誤解現在仍在),它在多年的實踐後,已經形成一個概念與操作體系。簡單說,是一種精神、價值、方法與技術,它沒有SOP(標準作業流程),而是應地制宜的在不同社區以不同的議題與方法進行著,它並非真理,卻有其內在價值,並非一套理論,但有其論述基礎。

也因此,理解它,可能需要一些社會視野、投入或觀察,但因為各種差異,所以它的方向很難一致,這是儘管社造多年,卻仍有各式各樣(甚至完全相反)的詮釋與操作的主要原因。

也因為如此,所以多年來,即使長期從事社造工作的朋友或團體,也不是一謂的稱頌社造,而是持續提出批判,譬如:

現行的社區發展協會,與村里長選舉方式,一再給予地方派系分裂對抗的機會,耗盡資源,無法累積成果,是社區營造面臨的最大困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前理事長陳錦煌,2008)。我們還能視而不見的持續埋頭於政府的社造業務中,不去抬頭反省眼前的困境,看見愈來愈深的迷思,再次找回社造最原初的價值與熱情嗎?(台灣社造聯盟,2008)。

吳密察認為,「社區總體營造」已經包含了深刻的意義,過去七年強調了「社區」和「營造」,但是「總體」不見了。(于國華,2002)。社區總體營造推動這幾年來,在內部少見社會學的調查與論述,也缺乏策略、路線的發展和辯證,更遑論實踐的批判與自我批判。對外部跨地域/跨領域的串聯與結盟,則未見企圖,也不見行動,更缺乏在技術層次之上的文化視野與政經格局。(盧思岳,2002)。

但這些批判是帶著正面意義的反省,是一種社造回歸公民運動的聲音。因為即使官方也如此定義社造:「社區總體營造」是一種新社會培力運動,也是一個社會改造運動。(文建會,2004)。「社造,是從社區營造到社會改造」(台灣社造聯盟,2008),也就是說,社造作為一個社會改造運動是可以被共同期待的,換句話說,這也意味著社造是一個具有改革性的「社會運動」。

長期研究社會運動與社區營造的李丁讚指出:

「不錯,社會運動挑戰了社會體制,也撼動了不合理的法規或政策,但對社會內部的價值規範與社會關係卻無能為力。…面對80年代的社運,以及它的限制,台灣社會在進入九0年代後開始有了一種很不一樣的運動思維,或可稱之為社區運動或社造。這時,運動圈人士慢慢意會到,社會運動只是一時的,它不能改變文化,更不能創造文化。如果我們想要對整個社會進行更根本的改造,我們一定要有更基進的作法。這裡所謂的『基進』,是指一種回到土地、回到社區、回到生活的主張。社運,是一種『展演』,不是『生活』,而真正文化的創新,是必須在生活中慢慢累積才有可能達到的。」

另外,長期研究屏東社造經驗的楊弘任也指出:「社區總體營造是一個認同大於反抗的社會行動,以往的社運時代,是反抗大於認同」(楊弘任,2004)。「社區總體營造與民國七十年代的社會運動並沒有不同。差別在於七十年代的社會運動走在街頭,要改造的對象是國家,然而,社造要改變的是一套看不見的價值體系,雖然沒有具體的形象,卻實實在在約束著我們的行動。從社運的定義來看,社區總體營造就是一種社運。」(范雲,2004)。

從以上的引文中,我們可以比較清楚的是,社造就是社運,但是一種新的社運型態,它的對象、行動策略與內容,與1980到1990年代中期的社會運動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是它強調生活、走入草根以及建構認同。

我這麼談是想提出一個思索的方向,反再運動如果也是為了真正的農村再生,那麼光反抗是否不足,因為那容易陷入過往社運的瓶頸?農村再生需要好的法令,但不論多麼完美的法令,一種農村內在生命力的產生仍需要具體的草根實踐,而草根實踐並非法律所能處理的,法律只能作為一種工具,後續仍需要社造精神的操作。

因此也可以反過來說,草根實踐需要工具。在這樣的邏輯下,個人不太贊同「沒農再條例,社造也可以持續進行」,不是社造只能依靠農再條例,而是目前的社造可以持續進行,是因為政策上還沒斷掉,但我認為與其依賴執政者的善意,不如相信制度性的法律,唯有法律才能讓政策不受執政更迭的影響,特別當大多數社造工作者都察覺到社造政策的逐漸萎縮此際。

另外,個人完全同意社造不能只依賴政府及其補助,但我的看法一方面是社造的體質尚未壯大到可以擺脫政府的影響(有更多的社區還在社造之外,沒有政府資源,從人力培訓到各種實務操作,完全沒經費如何動起來?政府不給,經費哪裡來?)。

另一方面是社造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在填補政府職能的不足(即使是公民社會的建構,也是政府應該支持的),政府資源的下放原本就天經地義。也就是說,不論叫農再條例或其它名字,一部能實質上支持農村社造工作的法律有其必要。當然,前提是能實質支持而非毀滅,不能我們要切水果卻給斧頭,要轎車給三輪車,要腳踏車卻給飛機。但如何能不兩敗俱傷,結果農村遭殃,卻又能堅持理念呢?

什麼是社造觀點?

回到前面的中介者的討論,這場陷入語言的焦慮的運動(我認為),需要有中介者的加入,這裡的中介者不是某個(些)人或者社造工作者(團體),而是社造觀點,正因為缺乏社造觀點,才使語言的焦慮加深。譬如反再者認為只是「阿婆抹粉」意義不大的環境景觀或綠美化工作,事實上,在這麼多年的社造工作中卻一直佔據了主要的操作面向。

筆者曾連續五年參與「信義房屋社區一家贊助計畫」的審查工作,評審都是來自各地具有豐富經驗的社造工作者,雖然審查一定不客觀(有像秤豬肉一樣完全客觀的審查嗎?),但它也非作文比賽,因為除非是全新社區,否則沒有一個做過社造的社區是所有在座者都陌生的,在計畫內容外,社區的實際狀況也是重要考量,所以我想應該算是公允的了。所以最後能入選的社區大抵都是社造概念或經驗比較成熟的社區,一定程度上能表示出台灣目前社造的狀況。

筆者在去年曾針對2005-2007共243件入選提案的計劃內容作了一個統計,其中環境 / 空間改造(或者一般稱為綠美化)的計畫有159件,佔總數65%。為何如此?社造就這麼表面功夫嗎?如果曾參與社區的綠美化工作就能了解,對於一個社區來說(特別是農村),環境景觀一直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議題。

它當然不是論述上最大的公共性,隨便一個商品邏輯或地方政治對社區的總體影響都比環境景觀來的大,但社區居民不是全由具有論述能力的知識份子所組成,他們生活在農村,不論男女老幼,農夫或小警察,每天最直接面對,最直接感受到的正是環境景觀。

這與都市大不相同,很多都市人回到家門關起來就與居家週遭沒有關係,但它卻是農村居民生活場域的重要一環。批評綠美化者可能仍以傳統地方小型建設的發包施作來想像,但卻很難理解社造方式的綠美化是如何凝聚起強大的居民認同感。

當每天接觸的生活環境透過居民自己的參與從破敗骯髒的角落變成花木扶疏的花園,或者如大進的奉茶亭,在老人家的回憶/指導及居民的共同施作下完成,不論哪種型態的綠美化,它的意義不在最終的成果(當然,好的成果也鼓舞了居民持續家園改造),而是社造過程所建立起的居民討論及共同行動,這不正是農村再生所必備的關鍵基礎?

一個綠美化,有無社造觀點的結果竟是完全大相庭逕,甚至正反對立,這是我特別強調討論農再時,必須有社造觀點的原因。台南土溝社區不也是從環境改造起家。

當然,我們可以反駁說「我認同你的說法,但很多社區根本沒有社造經驗,環境景觀工作不是又淪為地方小型發包工程?」,這個說法我完全贊成,但方法是分清對象來評論,並設法讓農再條例朝正向發展,而非拿「阿婆抹粉」來一律抹煞,並且讓更多不清楚狀況的年輕人跟著盲目鼓譟。何況阿婆為甚麼沒有愛美的權利。

另外,被許多人批評的一文不值的水保局「培根計畫」,似乎社區居民上培力課程反成了一件被水保局洗腦的錯事。大家不也在批判農再條例裡過多硬體而無軟體的人力培訓,培根計畫如果不是,那麼多部會跟縣市政府上的社造課程(批判者不曾為社區上過課?),誰做的才算?我跟郭瑞坤老師也在執行培根計畫,如果要批判培根的缺點,應該可以比多數人更深入(我們確實在工作會議上都會指出來),但有志之士不撩下去,如何能更好呢?

當然,我絕不會粗暴的說「沒有社造經驗的人沒資格盲目批評,指鹿為馬」,因為社造過程確實不容易理解,當然社造也不是只有綠美化那麼狹隘。不過即使是綠美化,透過社區居民所面對的困難、討論及行動過程中所帶來的觀念改變以及其中公共領域的形成,既幽微且不易察覺。它是一種「隱蔽文本」(hidden transcripts) (Scott),白話的說,就是「隱而不顯的故事」,除非長期參與社造,否則確實不容易理解在許多看的見的表面下,究竟帶來什麼樣的改變與社會性意義。

正因為這種困難,才更加深了前述的「語言的焦慮」的產生,所以個人誠懇的建議,可以多些思索來評論很多看似只有表面甚至錯誤的部份。綠美化只是一個例子,我想大家都同意農村再生不能只是蓋硬體,但硬體不一定有罪,有時還非常必要。於是,在指責立法不夠周全的同時,可能也伴隨著批判不夠周全的現象。

同樣的,關於第三章土地活化的部份,我自知非專業,所以不敢提出評論,也無法立即表態支不支持,看了最近留言板的深入討論後,才稍有一些正確概念。如果這些討論早些出現,而且不是匿名在留言板上,而是正式討論時(包括反再與官方),那麼也許就不會有將攸關農地合理使用的專業見解簡化成「農地變建地」的滅農口號。回過來說,到了這個階段,反再運動中的彼此,在討論這個最具爭議性的章節時,是不是也該upgrade(進化)了呢?

囉囉嗦嗦下來,我所謂的「結構性的中介者正是社造觀點」的說法,指的就是一種平衡理想與現實的概念、一種批判態度、一種運動策略,它不是第三者,而是既有的各方人士所能有的最大交集,也是讓這場運動回歸農村主體利益,而非造成「多方對立」的契機。

就法論法

個人雖非法律專業,但從粗淺的社會經驗中也學習了一些法律的概念,也許不盡然正確,但斗膽提出分享。

昨天,我與老婆在討論窳陋條款的爭議時(最近我和許多朋友養成了天天上小地方新聞網的習慣,有時熬夜看還挺累的,而我老婆雖未加入論戰,但興致超高,看的比我仔細),她說:「法律只能訂到一個程度,哪有可能一清二楚,窳不窳陋,以後居民自己會討論決定,一塊地放在那邊雜草叢生、垃圾遍地,雖然是私人財產,但也影響了大家的生活品質,為什麼不能處理?搞運動的人什麼時候變的一味捍衛起妨礙公共利益的私人財產了?」然後冒出一句:「就算憲法,也要大法官釋憲不是嗎?」。

後面這句話,一語道破現在許多爭執所在,法律非萬能,有些事情就是無法訂的太清楚,譬如言論自由,憲法大概也訂不出哪些屬自由,哪些不是。郭冠英的辱台言論,雖然我也看的快爆血管,但坦白講,他如果聲請釋憲,大法官也許還有得討論。各種裁量權、法令解釋、法官的裁定,都證明了法律條文有其侷限,無法是非黑白一概列出。所以,我們是否尚未釐清法律的性質呢?

再以窳陋條款為例,社區環境改造上確有其必要,但也可能形成多數暴力,所以方法不是將立意良善的立法原旨批的體無完膚,而是想辦法鼓勵前者,阻擋後者才對吧。

顯然的,農村再生與農村再生條例不是同一件事(我老婆大人說問題根本是法案名字取錯了,改個名字不就好了,我聽了臉上三條線),農村再生是一個整體性的發展,涉及政治、政策(與執行)、法律、民間力量投入、甚至資本邏輯與全球化等各種不管我們喜歡或厭惡的各種主客觀條件。

農再條例則是一部法律,它無法包山包海,無法打破行政科層體制,取代其它單位的權責(若能,不是要叫水保局去死嗎?),它不能將農會的產銷班與制度包進來,不能訂出糧食自給率,不能解決所有的農業問題,也無法解決農村的所有問題。

但是它可以妥善運用2000億基金,解決社區淹水問題、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水路問題,它可以進行更多培訓,強化居民的自主發展能力,它可以將農業從勞動生產轉化成在地知識與地方認同,它可以調查、保護社區生態,維護更永續的農業環境,它可以成立農民市集,自產自銷,它可以改善環境景觀,讓居住更有尊嚴,它可以有計畫的打造一個又一個的綠色農村,讓綠建築、再生能源與友善環境成為台灣城鄉發展的新典範。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提出農村發展的整體論述與政策批判,但也宜同時釐清農再條例的角色與功能,就法論法。我想,這對許多不清楚或不知道農再條例,也無從參與各種論戰的農村居民來說,才是最大的關懷。

文後:

小弟的碩士論文題目是「日常生活‧社區營造與社會實踐―一個台灣社區工作者的觀察」,以上部份內文由此引用,有興趣的朋友歡迎不吝指教。

參考文獻:

文建會

2004,《文化白皮書》

台灣社造聯盟

2008,〈告別與重生―2008社造宣言〉,社造學校第一期社造領袖學院畢業論壇PK賽《會議手冊》

于國華

2002,《「社區總體營造」理念的探討:全球化趨勢下的一種地方文化運動》,北藝大傳統藝術研究所碩論

李丁讚

2007,〈社造,一種生命工程〉,楊弘任所著《社區如何動起來―黑珍珠之鄉的派系、在地師傅與社區總體營造》之序。台北:左岸

范雲

2004,〈社造,是社會運動〉演講內容,文字整理刊於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十期

陳其南

1995,〈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研討會暨社區總體營造中日交流展《論文集》

陳錦煌

2008,〈社區營造再出發―2008總統大選後感想〉,「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電子報108期,http://www.cesroc.org.tw/e_paper_detail.php?sn=236#1

楊弘任

2004,〈認同、衝突、世代〉演講內容,文字整理刊於於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十期

盧思岳

2002,〈在社運的座標上試觀社造〉,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三期


[1] 2002,《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台北:聯經(本文作者為台灣社造聯盟秘書長)980418-img_0461-400.jpg
農村需要的公共建設很多種,如何運用政府資源打造有「農」觀點與需求的建設。圖中為日本京都旁山城─大原之公共用水處理說明。

【參與】農再條例座談會0422,0423

台灣農村及農業面臨的問題是什麼?新農村運動描繪了什麼樣的農村願景?「農村再生條例」出現在什麼樣的時勢背景中?它對台灣農村和農業會產生什麼影響?農村運動者及社區營造工作者對於農再條例有何對應主張?

0422農再條例座談會:

2009年4月22日(三)12:30-14:00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C306研討室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演講: 為什麼要關心農村?從「農村再生條例」看台灣農村的問題及未來

講者:張正揚先生(高雄縣旗美社區大學主任)
時間:2009年4月22日(三)12:30-14:00
地點: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C306研討室

【講題說明】

二次政黨輪替後,新政府於2008年底提出「農村再生條例」,並已通過一讀。由於「農村再生條例」涉及2000億的龐大預算,其內容偏重在硬體建設,若按草案現行內容通過,將對台灣農村及農業造成重大衝擊,因此引發農村運動者及社區營造工作者的高度關注,在政府部門及不同立場的民間部門之間掀起激烈論戰,至今未歇。

相對於政府部門的政策引導,近年來由民間部門在台灣各個角落推展的新農村運動,正嘗試以各種不同的實踐方式開闢台灣農村及農業發展的新路徑。

台灣農村及農業面臨的問題是什麼?新農村運動描繪了什麼樣的農村願景?「農村再生條例」出現在什麼樣的時勢背景中?它對台灣農村和農業會產生什麼影響?農村運動者及社區營造工作者對於農再條例有何對應主張?不論是政策或運動,都必須放在台灣農村及農業的未來這個大課題下來理解。

究竟台灣農村及農業的未來在哪裡?這不只是農村及農業的問題,而是台灣整體社會發展的課題。歡迎各位朋友和我們一起來關心。
演講背景資料,請參考以下網站:

【台灣農村陣線】http://www.todei.org/
【護土地,反滅農】http://sites.google.com/site/savefarmland/
【台灣社區新聞網】農村再生條例專題 https://www.dfun.tw/?cat=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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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轎蒿筍殺菁。農民需要什麼樣的再生條例?

0423「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座談會

主辦單位: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環境保護教學研究計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指導單位: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專題教學研究社群發展計畫
補助單位:教育部顧問室

時 間:98年4月23日上午10:00~12:20
地    點: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唯農大樓7308
主 題:農村再生條例,還是農村再見條例?農村干卿何事!?

座談會議程:

時   間 內容 主持人/主講人
10:00~10:05 引言 王毓正助理教授
10:05~11:00 為何要關心農村? 張正揚老師(高雄縣旗美社區大學主任)
11:00~12:00 讓法律人深感不安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環境意識與立法者之責任 詹順貴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崇僖助理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12:00~12:20 問題與討論 全體與會之人士

座談會之簡要說明:

自「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公佈以來,業已引發各界沸沸揚揚的爭論。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6條,政府擬於未來十年內編列高達2000億元的預算,來執行這個條例,這2000億元是農村的甘霖?還是災難的開始?

爭論涉及:

條例名為「再生」,卻看不到任何「產業活化」、讓農村人口回流的措施;條例中所謂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也從根本動搖現行都市及非都市土地規劃管制體系;條例中也有許多空白授權的條文,違反授權明確性;條例中所謂「整合性農地整備」,也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卻未見公平之配套規定。

農業是國家、人民之「最後的安全瓣」,全球刻正面臨糧食危機,台灣每年農地卻以9000公頃的數量在不斷流失,研擬中之「農村再生條例」到底會讓農村「再生」?還是加速農地流失?將嚴重影響台灣全體國民之福址。歡迎對此有興趣的律師先進參與本次座談,也歡迎相關之專家學者、團體共同來探討「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內容及其利弊得失。

大家的農村,大家的條例

農村是大家的,政策執行結果及所需經費,是此時與將來的全體國民共同買單,「小地方」想邀請大家,用社區營造的精神,一起來貢獻意見,讓這個政策更完備,讓農村展露健康的生機。

目前在立法院通過一讀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從農村和社區都有著許多的期待與盼望,當然不乏疑慮與批評。

農村是大家的,政策執行結果及所需經費,是此時與將來的全體國民共同買單,「小地方」想邀請大家,用社區營造的精神,一起來貢獻意見,讓這個政策更完備,能夠讓農村展露健康的生機。

我們邀請您,在這裡寫下您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們將會把這些意見彙整給農委會,為了進行有效的政策討論,我們想請您協助:

(1)請留下您的真實姓名,目前居住的地方,不需要地址,只是希望知道這個意見來自那個小地方。

(2)請寫下您對政策的具體意見,例如,對於條例中哪一條需要修正,修正的方向或內容。留言不限字數或次數,如果擔心意見過長不好閱讀,也可以分次留言,小地方會進行彙整 。(閱讀「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請點選這裡

(3)請您寫下「理想中的農村再生條例」應該優先處理的農村問題是什麼?

小地方會定期將寶貴的留言內容進行彙整,轉寄給農委會,希望讓這個條例能夠更加完備。

感謝您為農村再生所做的努力!發言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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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意見都很寶貴,像農人栽培的水果,每個都值得珍惜

【行動】農村再生條例意見收集

農村是大家的,政策執行結果及所需經費,是此時與將來的全體國民共同買單,「小地方」想邀請大家,用社區營造的精神,一起來貢獻意見,讓這個政策更完備,能夠讓農村展露健康的生機。

目前在立法院通過一讀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從農村和社區都有著許多的期待與盼望,當然不乏疑慮與批評。

農村是大家的,政策執行結果及所需經費,是此時與將來的全體國民共同買單,「小地方」想邀請大家,用社區營造的精神,一起來貢獻意見,讓這個政策更完備,能夠讓農村展露健康的生機。

我們邀請您,在這裡寫下您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意見(草案內容請點選這裡),我們將會把這些意見彙整給農委會,為了進行有效的政策討論,我們想請您協助:

(1) 請留下您的真實姓名,目前居住的地方,不需要地址,只是希望知道這個意見來自那個小地方。

(2) 請寫下您對政策的具體意見,例如,對於條例中哪一條需要修正,修正的方向或內容。留言不限字數或次數,如果擔心意見過長不好閱讀,也可以分次留言,小地方會進行彙整。

(3) 請您寫下「理想中的農村再生條例」應該優先處理的農村問題是什麼?

小地方會定期將寶貴的留言內容進行彙整,轉寄給農委會,希望讓這個條例能夠更加完備。

感謝您為農村再生所做的努力!

附註:

如果您的意見很長,也可以直接寄檔案給我,小編會放到一個網頁上去讓大家可以看的更清楚,也可以讓人家去下載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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