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滄敏:農再條例達共識 政府盼盡速三讀

中國國民黨黨政平台今天協調黨內各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與丁守中會後表示,行政機關希望這會期前完成三讀。林滄敏表示,這項版本就是…

中國國民黨黨政平台今天協調黨內各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與丁守中會後表示,行政機關希望這會期前完成三讀。

林滄敏表示,這項版本就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未來將以這項版本與在野黨協商;丁守中說,這項版本已融合各方意見,是國民黨的共識。不過,有與會者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中希望28日端午節前能三讀。

根據彙整版條文,農村社區內的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將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維護優良生產環境、農村景觀及文化,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勘選原則,得選定既有農村社區與鄰近農地,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併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1/2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結果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應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同意;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前,應將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30日。

公告期間內,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修正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本文轉載自中央社5/1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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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通過後,農民身後是否還是農田?(攝影/許文煙)

在〈林滄敏:農再條例達共識 政府盼盡速三讀〉中有 7 則留言

  1. 能請小編找來最新的這份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的版本供小地方的朋友進一步分析討論嗎?我請朋友Po在Google農再條例的討論版上了,可以去那邊取,或者有其他管道亦可。
    另,呼請Q, 鄭科、Mr. K, 佑嘉,良潮,九二一震後工作者,JoJo, Lumy以及Chin-Yi等朋友共同加以深讀評論!

  2. 曾老師:

    難道台灣這塊土地的農村和農民,就值這樣一個拼湊式的法令嗎?
    難道台灣不值得大家再多花半年,理出一套有系統有理念的法令嗎?

    是否大家集中心力
    提出自己的版本讓立委連署
    因為受限在

    #他們命題的範圍只有攻與防#

    只有大家開始召開會議題討論

    “理出一套有系統有理念的法令”

    連署與不連署的立委與縣市長 鄉鎮長
    就需要對選民表態

    是救國救農村?
    或賣國搶利益?
    就通通要現形

    又建言:
    議題如緊緊扣 “”糧食安全”的”量”與”質”
    可能對一般社會大眾較切身
    切身才知利害關係
    才會動容或參與

    想自己參與社運超過1/4世紀的歲月
    如今有彷彿回到原點的悲涼
    都六個孫子了 一切還如從前
    真教人扼腕嘆息!

  3. 請大家再努力地去讀讀目前國民黨黨政協商的版本,繼續批評!
    顯然我們之前努力地批評、刺激發揮了一些效果,所以這個版本增加了一些字眼和條文。但這邊加一點,那邊改一點,成了大拼盤。
    難道台灣這塊土地的農村和農民,就值這樣一個拼湊式的法令嗎?
    難道台灣不值得大家再多花半年,理出一套有系統有理念的法令嗎?

  4. 要讓政府機關首長認錯,還真不是簡單的事,尤其在掌握多數立委的情況下,只要透過黨政協商,就可以強力通過,為何還要辛苦和關心台灣農村的各界費心溝通呢?農委會真的不應該這樣,只要願意誠心和關懷台灣農村的大家溝通,大家都願意貢獻自己的心力,為台灣農村的未來而努力,一定可以在很短時間內,制定一部更符合農村所需的法案。這樣才有農村再生的成果呀,否則只剩空有虛名,一定會逐漸背離民意,遭受選民淘汰。

  5. 為什麼爭議這麼大還是一定要5月通過?

    是為縣市長大選綁樁、變相買票?還是什麼?

  6. 國民黨昨天中午綜合各版而成目前的國民黨版,還有消息傳來,要在本周五早上進行協商本會期(端午節)前要過關。

    難道馬先生真是令不出總統府?

    國民黨團版基本上是個大鍋菜,基本的粗略的看法:

    關於第二章
    1.十二條產業活化被納進來,但是,內容如何不知,預算比例毫無保障
    2.至於支持人力資源──完全沒放

    關於第三章
    1.農村再生發展區是什麼,還是不明朗

    2.關於土地取得
    唯一的好處就是拿掉區段徵收與協議價構

    3.關於程序
    第二十一條加了「但經二分之一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辦行聽證會」,

    依據行政程序法163條,本來就應辦聽證,現在還加個門檻,要二分之一以上居民要求,

    就這一點,就看得出這法條有多混亂

    4.關於行政命令
    「土地部份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調整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機關及營建機關另定之」

    而「會商」與「會同」的意思及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前者大抵僅是告知之意,後者才是權力的分享。
    這個版本,它使用的字眼是「會商」,而不是「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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