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軍營做為臨時收容所的關切

我們在此再次呼籲政府、朝野政黨、宗教慈善公益機構以及媒體記者,如同國內各公民團體一再指出,現階段最重要的工作,是給災民一個「清潔、衛生、食衣住行無虞,有家庭生活的短期住宅環境」,至於本於各種理念…

編按: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轉寫,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發出的民主監督資訊2009/8/26,該平台特別說明,本文評論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歡迎引用,延伸論述。

中央社26日報導: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天說,行政院與災區縣市長已達成共識,若一切順利,31日前所有收容所的災民全部遷移到狀況良好的軍方營房,收容所全部淨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會協助搬遷。」「狀況良好營房可提供超過7000床位,所有收容所的災民都可移到較舒適的地方居住,且可住得較長」「盡可能讓收容所災民搬到較舒適的軍營,才能容許有空間與時間細緻規劃重建事宜,這是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華柱的構想。」

一、我們的緊急關切:

基於疫情發展的考量,如果營區可以提供較目前為佳之衛生環境,在符合人性尊嚴的標準下,本資訊不反對「軍營」做為取代「順賢宮」等臨時收容所之替代地點「之一」,然而,本資訊仍企盼有關單位與民間企業尋求衛生條件更佳之臨時收容所。就行政院決定以軍營做為臨時收容所,我們必須表達如下之關切:

(一)對於營區的衛生條件與可能的疫情發展,希望有關當局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二)我們必須提醒:部隊營區之「共食、共浴、餐具統一清洗」等生活習慣,將來有可能成為疫情散佈之因素,因此,我們希望有關單位就營區收容所災民食衣住行之安排,務必諮詢公衛專家與具有實務經驗者的意見,不可沿用部隊之舊習。

(三)我們必須嚴肅提醒有關當局:

1.不得以營區管制為由,侵犯災民之人身自由;

2.不得以營區管制為由,限制媒體之新聞自由;

3.不得以營區管制為由,限制災民或其他公民團體向行政官員表達抗議之言論自由或進行組織之結社自由。

(四)我們提醒營區部隊長官,必須遵守《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之規範(http://www.amnesty.tw/index.php?page_id=810)尤其是:

「國內流離失所者,有權自由進出暫時營地或其他安置場所。」

「任何人的家庭生活有權利得到尊重。」

「不論情況如何,主管當局應在最低限度內不歧視地向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並確保他們安全地獲得下列物品:(a) 必需的食物和飲水;(b) 基本避難所和住房; (c) 適當的衣著; (d) 必需的醫療服務和衛生條件。3.應以特別努力,確保婦女能充分參與這些基本供應的計畫和分配。」

「國際人道組織和其他適當機構有權向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服務。當局應誠意對待這種服務,不得認為提供這種服務是不友善的行為或干預。一國的內政有關當局,特別是,如果它無能力或不願意提供必要的人道援助,不得任意拒絕別人提供這種援助。」

「應作出特別努力,確保國內流離失所者充分參與有關本身返回、遷居和重新融合的規畫及管理。」

二、軍營無法做為中期「安置」地點:

「救災/收容」「安置」「重建」是三個不同階段。我們的另一項憂心,來自於行政院所謂「營房..可住得較長」的發言。由於國軍營房「大通舖」之設計,不具有維護隱私權之功能,與《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任何人的家庭生活有權利得到尊重。」之規範不符,因此,我們必須嚴肅指出:

「在短期間內,興建組合屋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臨時住宅,安置受災『家庭』,是國家的義務」,此與永久家園之重建,係屬二事。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此為「必須」支出之成本,縱有資源重複,亦當如此。

三、現階段最重要的工作是「安置」,而不是「重建」:

我們在此再次呼籲政府、朝野政黨、宗教慈善公益機構以及媒體記者,如同國內各公民團體一再指出,現階段最重要的工作,是給災民一個「清潔、衛生、食衣住行無虞,有家庭生活的短期住宅環境」,至於您本於各種理念所擘劃的永久家園重建方案,先暫緩吧!

【相關報導】

劉揆:月底收容所淨空 災民暫遷軍營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826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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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必須以災民的福祉為最深的考量(圖片引用自「飄浪。島嶼」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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