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回舊部落的家 但是回家的路好遠-3

原住民的保育,跟政府的保育不一樣,以前,一、二、三月,有毛蟹、禿頭鯊,我們吃他們,四、五、六月,動物多了,我們狩獵,之後颱風來了,動物少了,我們就休息。

編按:本文為台東縣金峰鄉正興村舉行的「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經營管理座談會」整理記錄,族人耆老說明了許多傳統領域與文化的關連說明,因原文較長,分為4篇刊登,本文為系列3,閱讀其他文章請點選文末連結。

自然保留區劃定讓我回不得自己的老家

而除了申明過去的土地所有權,現行的法令規定,也確實的限制了原住民文化傳承的可能性,例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8條第3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原住民不得狩獵法令所訂之保育類動物,也不得隨意進入不久以前還是他們土地的“自然保留區”,而這樣的限制,又帶給他們甚麼困擾呢?

金峰鄉壢坵村鄉民代表羅忠早說到:

「我們原住民的生活在山上,在過去的生活是非常有組織的,我以前在部落也聽老人家說過自己的智慧,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最好的在地自治法,一切就是就地取材、在地利用(與自然保持平衡),但政府一出現,很多東西變成一半不屬於我們的,很多東西(法令規則)不是我們訂定的,

以前,山是我們的,我們有自己的獵區,有自己的河川,(政府來了,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老人家很辛苦去採愛玉子(為了賺錢為生)[10],但被抓到還要被罰錢,但要吃的也不是我們原住民[11],我們要去山上砍木頭蓋房子(他們以往的生活方式),但土地變成又是林班地、又是國有地的(他們也不得不花錢蓋房子)。

講到(莫拉克)風災,我們以前的祖先尋找的土地,都是很安全的,但現在…(現在所居之地大都是政府迫遷的,那可以申請國賠嗎?)到底是誰造成這些天災?就是林務區開了路、砍了木頭,山才會鬆垮。講到打獵,我們原住民在台灣生活了幾千年,有少了甚麼東西嘛?請尊重我們的在地文化。」

金峰鄉正興村卡拉達蘭部落長老陳秋輝說:

「現在是乞丐打廟公,我們才是老闆吧,像我們打獵填一些申請書,但一定要到非保留區才能打,譬如在包盛社就沒辦法狩獵,就一定要到介達(卡拉達蘭另一稱呼,日本人統治時所命名)去,但那是別人的舊部落,這在以前,一定是要戰爭的!」

以前部落還在山上的時代,都有自己的勢力範圍,若是隨便侵入對方的領土、獵場,嚴重則引發戰爭,而因為有些部落的傳統領域被劃定自然保留區,無法狩 獵,造成有些部落族人只能到其他部落的傳統領域去狩獵,例如陳秋輝長老所提,這在傳統上是嚴重的侵犯。法令上引發原住民族群這類的困擾,再再反映了現行法 令沒有文化的敏感度與適切性。

台東縣議員,金峰鄉正興村比魯(viljauljau)部落頭家宋賢一也開玩笑說:「其實我們越過別人傳統領域,是要出草[12]的,現在的政府是一直逼我們出草,但還好我們已經是文明人了,不會做這樣的事情。」

金峰鄉正興村保我目里(paumuli)部落頭家的勒馬力子‧耶勒滿說到:

「現在我實在很納悶,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我們的祖地被畫成自然保留區,一昧的禁止我們不行做那個、限制我們,我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樣做,像我們每年都有回舊部落祭祖的活動、及年祭狩獵[13],進去不容易,出來更難,進去要申請,出來要更小心,要注意有沒有陌生人在盤查[14],政府冒然進去我們的傳統領域劃定自然保留區,狩獵時我們也不知道那是違禁品,政府就直接抓了,也沒教我們自然保留區是甚麼、限制甚麼,就直接處罰。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的保護法,對我們有很大的限制,我們的祖先留下來給我們的文化及活動,都不知道要怎麼去進行,但我本人並不反對自然保留區,可以保護,不讓不好的人進入山林去破壞,在我們進行活動當時,政府單位可以給我們回饋,因為我們的活動都是遵照祖先的文化去進行

其實飛鼠根本不算獵物,不能向祖先、頭家、長老報戰功,只有山豬、山羌、山羊、山鹿,還有熊、熊鷹、和人頭等,才能算,但現在我們原住民的共識是熊、熊鷹不能打(因為發現數量減少許多),人頭也早就沒有了,那政府,可以讓我們這一年一次的祭祖狩獵,順利進行,要不然這樣的限制,根本沒辦法報戰功祭祖,連報戰功的歌也沒有辦法唱出來了…。」

政府的各項限制並不是不好,但要防範的應該是居心不良、過度獵捕的人,而不是沒有文化性的一以概之,而一年只進行兩次狩獵,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微不足道,最可怕的反而是平常偷偷入山的盜獵者,及破壞動物棲息地的盜木者、貪婪的土地開發者。

呼應保我目里(paumuli)的頭家長子勒馬力子‧耶勒滿所說,保我目里(paumuli)耆老黃太一說到:

「雖然沒有豐收物,我不知道怎該怎麼唱歌[15], 但我還是唱歌給你們聽,我們老人家唱歌不是好玩的,(耆老黃太一唱歌,黃進成牧師翻譯)這首歌是在唱:『我們是誰,我人在哪裏,我屬於哪裏的人,翻山越 嶺,單單是山羌,我就打過三百隻,在陡峻的峭壁,山羊,我打過三百隻,穿過層層的山脈,山豬,我打過五百隻…山鹿…熊鷹…』但今天有很多官員在這邊,我就 不能講太多(打到甚麼)了(黃太一打趣的說)。」

而金峰鄉嘉蘭村部落青年陳建台更為憤慨的說:

講到主權,我們原住民本來就可以管自己,根本不用政府,過去傳統領域被政府劃保留區,實在莫名奇妙,民國77年元月就變保留區,用你們漢人的語言,這是強暴,在我們的母語,叫白浪[16]一個部落申請狩獵的時候,不能在自己的舊部落狩獵,那就是叫我們去別人的傳統領域狩獵,叫我們自己在裡面互相殘殺,我可以叫你們(漢人)去大陸打獵,或是叫台東縣長去花蓮縣拿東西嗎?

在法令裡面,我們一年只能申請兩次狩獵,我們一次年祭上去,一次尋根時上去,但喪家的狩獵,希望可以被允許,要不我們不知道人甚麼時候會死阿,是在 詛咒人死嘛?(議員宋賢一補充:有人過世,喪家就要馬上做除喪狩獵,但狩獵又得事先跟林管處申請,所以說要事先申請,等人死去,是不可能這樣做的。)

而政府稱呼我們尋根,我們怎麼會是尋根,外省人才要尋根,我們只是回家。回家的路,比誰都遠,因為法律擋在那邊。

所謂的文化,應該是從人民實質的與他們的生活空間互動而細緻緩慢的發展出來且環環相扣的,文化即由最日常的生活中產生,而傳統上原住民長年與大自然 和平共處,並沒有認為自己所謂金字塔的頂端的傲慢態度,而是成為自然中平衡循環中的一份子,和各式各樣的物種平起平坐,敬天敬祖敬萬物,習於都市文明生活 的人,不應用自己保育的觀點強加在原住民身上,

而金峰鄉歷坵村長老楊總明也說到:

「原住民的保育、跟政府的保育一點都不一樣,以前,一、二、三月,有毛蟹、禿頭鯊,我們吃他們,四、五、六月,動物多了,我們狩獵,之後颱風來了,動物少了,我們就休息。以前我們管理自己的河川,一年只補一次魚,適時的讓山林、動植物休息,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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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鄉歷坵村長老楊總明,右邊順序為台東大學理學院院長劉炯錫教授及台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盧道杰教授(攝影:胡人元)

面對狩獵的爭議,議員宋賢一也補充:「應該是說,祭儀時可以用獵槍,但平常的狩獵,就是用陷阱狩獵,以保護彼此的獵場。」

為了一年兩、三次的祭儀活動,獵槍帶來快速、有效率獵取動物的成果,但若是狩獵次數頻繁,的確有威脅到動物種類生存的可能性,但回到較為傳統的陷阱 的狩獵方式,獵人放置陷阱,得依靠自己的智慧和運氣,也不一定會奪去動物的生命,更能體現捕捉動物時所展現的生命與生命間的抗衡,則不失為一平衡狩獵文化 與保育動物的可行方法。

原住民早就學會與山林相處的智慧,根本不用專家學者去教育,但政府再繼續使用各種法令禁止原住民進行傳統活動,也就是禁止了其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活 動,等於是抹滅了其文化的延續及發展,也讓老人家的智慧無法傳給下一代,原住民的文化漸漸有了斷層,使的新一代的原住民對山林與祖靈地變的陌生,文化漸漸 被消滅,這等於是變相的滅族。

[10]本來原住民沒有金錢觀念,也不需要金錢,一切倚靠自然、以物換物,但政府來了逼迫他們改變生活方式、使用金錢,進而從富足的自然生活進入“貧窮”的文明生活,進入沒有錢就活不下去的生活。

[11] 這是原住民典型的窘境,種植、採集的各式“經濟”作物,都不是自己要用,而是漢人所需,原料被大量地價剝削收購,換取微薄的收入,再被漢人加工做成產品高價賣出,像是金峰鄉的洛神花就是一例。

[12] 割取敵人之首級,以示懲罰。

[13] 傳統上,祭祖時,會配合狩獵的活動,將獵物用來祭祀祖先,並且分享給部落的人,而每年小米豐收之後,也一定要進行儀式性的狩獵,配合豐收,分享給全部落的人。

[14] 雖然林管處讓他們申請入山及狩獵,但卻還會派警察等他們下山時盤查是否有獵取保育類。

[15] 原住民的古調吟唱,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唱,而要配合特殊的場合、環境,像耆老宋太一所唱的古調,就是報戰功的時候唱的,所以沒有打到特定的獵物,是不能唱這首歌的。

[16] 「白浪」,為排灣族對閩南族群的母語稱呼,陳大哥適用此話諷刺漢人與強暴一詞劃上等號。

(系列待續)

好想回舊部落的家 但是回家的路好遠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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