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農村再生為了誰

原來農村再生條例不是為了農民,也不是為了振興農業發展,而是要農民來配合開發,所以照顧六十萬農戶或許是用來爭取預算的政治語言,而真正受到補助與照顧的恐怕是具有整合能力的建商財團與地方派系?

編按:

本文三位作者均為政大地政系教授,文章原發表於20081222之中國時報論壇。三位教授另有一篇發表於自由時報論壇的文章「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閱讀請點選這裡

以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建設富麗新農村為目標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朝野不分黨派將農村再生基金加碼至二千億,意欲照顧四千個農村及六十萬農戶。吾人不禁要問,實際需求何在?台灣有八○%的人口居住在都市地區,過去十年來,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都市再生),已完成的個案不過數十個,如何在未來十年進行四千個農村建設?這真是農民的需求,還是政治的需求?財團派系的需求?會不會又是一個錯誤的政策,最後無力執行,浪費民脂民膏?

吾人不禁再問,農村再生為誰再生?真是要照顧六十萬農戶嗎?日前在一個會議場合,聽到農委會官員這樣說:「原先農村再生的立法意旨是照顧四千個鄉村社區和六十萬農戶,但是現況中農村居住者並非全是農民,若只針對那六十萬農戶補助,也會引起爭議。因此農村再生條例不是針對農民來補助,而是針對農村的整體改善和活化。只要有意願都可以來做,譬如說其實農民不會寫計畫書,但若是由退休學者、有教育水準的人力等在地農村居民主導才會成功。因此在真正實行農村再生活動時,大部分的農民是配合的,真正主導的是知識水準較高的人,因此不會是以農民為主。」

若是如此,原來農村再生條例不是為了農民,也不是為了振興農業發展,而是要農民來配合開發,所以照顧六十萬農戶或許是用來爭取預算的政治語言,而真正受到補助與照顧的恐怕是具有整合能力的建商財團與地方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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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看不見農民的臉孔

再者,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卅一條規定,農村社區內的窳陋地區得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其所需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這樣強勢的規定,殊不知有些農戶農民經濟困頓無力改善,只能窩在窳陋的房舍,卻被視為妨礙農村景觀的份子,被要求限期改善。這種高傲無情的立法心態,令人難以苟同。

據聞農委會在立法未通過前,已選定地區試辦,換言之,沒有條例亦可辦理。事實上,現行農業發展條例、農地重劃條例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等已有相似之精神與作法,足以達到相同之目的。如今制定農村再生條例,以建設富麗新農村之名,編列二千億經費的動機就令人不解。

若依目前條例草案內容實施農村再生後,變更農地以擴大可建築用地,其可開發或受影響之農地規模恐將超過十萬公頃,約占現存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總面積的二○到二五%,農村將水泥化,有些農民被迫離農,糧食安全不保,對農地資源保護及農業生產環境的維持傷害極大。農政單位主張的三農政策:農地、農業、農民,恐遭自行摧毀。

我們一向支持政府照顧農民的政策立法,令人遺憾的是,不談農地保護與農業發展的農村再生條例不是為農民而設計;不知為誰再生、為何再生的農村再生條例形同「農村開發條例」,我們極度擔心實施之後,農民不見了,農地沒了,農業也恐將「往生」。真不知這個條例花掉二千億之後,要為台灣未來留下什麼?政策的制訂者與立委諸公們,在立法通過前,請給我們答案!

(三位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徐世榮教授的部落格「土地關懷」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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