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毒污事件-勇於發現怯弱處理

台塑有毒污,不是新聞,問題是面對毒害如何處理?好笑是,這份稽查報告,三月初就公佈在環保署網頁中,用一種低調而隱晦的方式,靜靜放在檔案一角,沒有發佈說明,沒什麼人注意,直到流行病學專家詹長權教授高聲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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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有毒污,不是新聞,問題是面對毒害如何處理?

環保署在2008年開始,首次針對全國含氯溶劑之運作中工廠,進行土壤及地下水調查,這算是碰到企業就縮頭的環保署,終於敢侵門踏戶進到工廠直搗痛處。

在以往環境稽查,多半只針對河川污水排放,或工廠週遭土地污染,進行抽樣稽查工作,但是對環境周遭的稽查,常常讓污染源頭有太多推責空間,這次直接稽查運作中工廠的土地與地下水,得到的調查結果,企業很難推託。

好笑是,這份稽查報告,三月初就公佈在環保署網頁中,用一種低調而隱晦的方式,靜靜放在檔案一角,沒有發佈說明,沒什麼人注意,也沒引發媒體的關心。直到流行病學專家詹長權教授高聲驚報,台塑廠區內的二氯乙烷超標30萬倍多,這才引起媒體關注,大肆報導。

但是,詹教授的重點,不是告訴社會一個已經公開的事實,而是面對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危機,要求必須有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場址控制的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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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仁武廠的毒污問題,長期一直存在,高雄海科大林啟燦教授十多年來,長期監測流經台塑仁武廠的後勁溪,建立入水處與出水處的水質資料,並且透過分析區別水體內的有毒物質,建立一套稱為污染指紋的追查系統。

地球公民協會的李根政老師、蔡卉荀研究員等人,多年來循著後勁溪流域上下游,清查流域內的圳道,早已指控後勁溪水質一旦污染,高雄市的左營、楠梓及高雄縣的橋頭、大社等地,透過渠道引用後勁溪的水,千畝農地都會受到毒害。

十多年來,林啟燦教授調查出後勁溪水質污染,含氯有機溶劑數值偏高,甚至透過精細的樣本數,分析台塑的生產流程,發現生產量與污染度呈現正相關。由於無法入廠採樣,這樣的數值分析,一直被台塑仁武廠辯駁,指稱工業區內渠道複雜,污染源頭不能只找台塑,於是針對污染現象,只能以協調方式,要求業者自行改善。

長期以來,污染調查的困境,一直存在。稽查廠外排放水體,必須天時(雨天、夜間偷排)地利(找到暗管)人和(有心想抓),才有可能查獲非法排放。廠區內的調查通常難以落實,因為業者千般推託拒絕入廠,或是根本不願提供生產資訊,以及污染物質的種類與數量,甚至在核報資料上修改掩飾,於是污染調查相當困難,甚至查獲之後,也在污染源的確認上,面對百般推責的企業。

但是,更困難是稽查心態的問題,在現今科技、儀器的進步下,以及國外污染資訊的流通,加上法令的不斷增修,其實真要抓污染,不會抓不到,問題就是不想抓或不敢抓,甚至抓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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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進入台塑仁武廠區,調查土壤及地下水的含氯溶劑污染,設置監測井並分三階段調查,調查結果相當驚人。

土壤部分:

針對VCM 廠採集二處土樣分析,檢出二氯乙烷超過土壤管制標準757.5倍,四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1.65倍,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2.93倍。鄰近地點檢出二氯乙稀超過管制標準2.61倍,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1.06倍。

地下水部分:

VCM 廠標準監測井檢出最高濃度:三氯乙烷超過第二類地下水管制標準171倍、二氯乙烯超過標準15倍、二氯乙烷超過標準302,000倍、苯超過標準71倍、氯仿超過標準16倍。

HCFC 廠標準監測井檢出最高濃度,二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67.57倍、二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4.65倍、二氯甲烷超過管制標準22,400倍、三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3.6倍、四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71.2 倍、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74.5倍、四氯化碳超過管制標準1.96 倍。

這些數據,證實台塑仁武廠廠區內污染嚴重,更重要的是在土壤與地下水的交叉比對下,廠內污染不會來自外面,台塑無法再推責污染源頭來自別處。報告中明確指出「本廠查證結果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且廠區周邊並無其他相關製程污染之工廠,污染行為人亦屬明確,建請環保局後續可依土污法相關規定辦理。」

台塑無法再賴,說出地震造成地下污水管線裂損的辯詞,甚至有官員以長期的歷史問題為由找著藉口,但是都已無法辯駁台塑造成污染的事實。

更嚴重是,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問題,遠比地面水的偷排更加複雜,因為必須瞭解當地地下水流動方向,以及污染深度與廣度,到底有多大?甚至檢調單位都必須進一步調查,是否如同RCA般,打出地下深井,排放毒物。這些被公佈的資訊,將來都可能是賠償訴訟的鐵證,不能忽視。

台塑仁武廠的毒污事件,污染數據相當嚴重,報告中也明確建議,「考量本廠所測地下水污染濃度偏高,可先依土污法第7條第5項規定命業者採取緊急必要措施,以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並責成業者儘速調查廠區外圍地下水情形;並建請環保局調查廠區外圍居民是否使用地下水及評估潛在受體可能遭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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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後勁溪流域有污染,早已不是新聞,幾十年來石化工業的進駐,不是爆炸、外洩、偷排等等污染事件,地方居民早知土地、水質有問題,只是不知問題有多嚴重。

這次明確證實污染來源,以及污染程度,其實在萬分驚訝之後,都必須思考詹長權教授的呼籲,不是三十萬倍,而是如何處置!

中科三期的行政違法,讓人看見環保署的懦弱,甚至向企業傾斜護航的心態,這次台塑仁武廠毒污事件,環保署自己的調查報告,字字鐵證,如何處置,考驗環保署的部門格調,難不成再發新聞稿,否定自己的調查報告。

抓污染,天時地利人和,如今官方自己翻開了幾十年的大毒窟,環保署還能裝聾賣傻,讓企業永存,讓土地荼毒、危害居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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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高雄地區在近年,以傲人姿態打造生態城市,進步的水岸城市規劃,終究要面對中油後勁廠、台塑仁武廠等污染問題的陳年爛帳,才可能在美化的河岸內,還給水質一個自然潔淨,打造真正幸福的大高雄市。

污染,早已不是新聞,整治的魄力,才是萬民期待的大作為。

(本文轉載自「漂浪。島嶼」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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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爭議】反中科,救漁農!3月1日要停工!

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中科三期環評有瑕疵(因光電產業廢水有劇毒), 予以撤銷,依照環評法14條與22條,環保署應該立即介入命令中科馬上停工。但是,環保署一方面承認環評違法,卻又拒絕要求中科停工。因此,我們邀請你/妳在三月一號站出來…

新春怒很大──中科三期,關門大吉!

發起者:反中科熱血青年聯盟

反中科,救漁農!31要停工!

2010年1月21日最 高行政法院認定中科三期環評有瑕疵(因光電產業廢水有劇毒), 予以撤銷,依照環評法14條與22條,環 保署應該立即介入命令中科馬上停工。

但是,環保署一方面承認環評違法,卻又拒絕要求中科停工,並且表示中科三期已完成環評審查程序,所以不 適用環評法14及22條,無效的審查程序竟然能得到開發許可?環評無效竟然還 可以繼續施工?環保署簡直成了公然抗命、踐踏司法,連法院都管不動的黑機關。

當行政機關破壞法治,不把法律看在眼裡,只有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實現社會正義,既然中科三期環評判決已定,我們邀請大家一起走上街頭,力挺后里農民,他們為了保護台灣農業與環境已經辛 苦了四年,花白的頭髮依然站在街頭,不放棄監督政府與抵制中科的權利,我們要接續他們的努力,繼續向目中無人又無 法無天的政府施壓,讓「他們」知道,農民的生存權益、土地正義與法治尊嚴不容踐踏!

因此,我們邀請你/妳在三月一號站出來,共同要求環保署依 環評法第14及22條行文給國科會,立即逕命中科三 期停工!

邀請人:反中科熱血青年聯盟
時間:2010/3/1(一) 14:00
地 點:環保署大門口(捷運西門站2號出口出來直走,中華路和貴陽街 口)

  • 環評法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 環評法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紅顏早已白了頭…中科三期七星基地 司法能還人民公平正義?

前環評委員周晉澄表示,當時要求中科提供友達資料時,完全無法得知使用原料的毒性為何,無法評估對人民的健康影響,才會要求一定要做健康風險評估。環評過程中,水資源沒做、水汙染沒做、健康風險沒做,為何政府可以…

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以下簡稱中科三期),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然而環保署並未依司法判決要求中科停工,鄰近的后里農民今(4)日北上監察院陳情,並到行政院、環保署抗議,指環保署惡意曲解法令,不顧人民生命財產。

台北清晨才剛下過雨,后里農民來到台北時,太陽也出來了。后里農民表示,聽到最高法院判決時,覺得司法終於還人民一個公道,一如雨過天晴。沒想到環保署既不為民眾著想,也賤踏司法,只能再期待監察院的正義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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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環評無效可以施工嗎?

「請問環評無效可以施工嗎?七星基地立即停工!環保署長沈世宏下台!」后里農民高舉標語,從行政院、監察院、環保署、再到立法院,抗議的路走的多麼艱辛。為中科三期奔走訴訟多年的律師林三加,在行政院前當場痛哭,感慨行政賤踏司法,感慨司法竟不能維持社會正義。

林三加表示,97年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環保署未思考環評出了什麼問題,沒考慮中科三期開發後對水資源、水汙染、人民健康風險等問題。行政機關用戒嚴心態在執政,對法院判決完全不理踩。對此全民要對環保署提出最嚴厲的譴責。

這是有司法的政府嗎?

「環保署違法,行政院違法,立法院違法,所以們台灣人民不相信政府。」后里鄉公館村村長馮詠淮說,一個環保上級單位都不環保,不照顧地方,不愛護台灣這塊土地,你說這可以叫做環保嗎?環保署應改名為垃圾署。」

馮詠淮說,農民是最弱勢的,中科三期的汙水已汙染到農田,反映很多次政府都沒去改善。如今司法單位已撤銷環評,竟然還可以動工、可以營運,「這是有司法的政府嗎?這樣可以取信台灣老百姓嗎?」一個中央單位可以帶頭違法,以後人民做事不用守法,「因為政府在做違章給我們看。」

提起訴訟的六位農民,其中詹德健、廖明田、陳欽全等人今天都北上,要求監察院調查,立即中止中科三期開發,回應后里農民的殷殷期待。

環保署無法無天

前環評委員周晉澄表示,當時要求中科提供友達資料時,完全無法得知使用原料的毒性為何,無法評估對人民的健康影響,才會要求一定要做健康風險評估。環評過程中,水資源沒做、水汙染沒做、健康風險沒做,后里生產的農產品要賣到全國各地,為何政府可以放任業者這麼做?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說,環保署竟然批評高等法院曲解環評法規,「環保署真是無法無天」。環保署應像馬總統常講的依法行政,不應自認為高於法令。

環保署「不識字攔兼無衛生」

后里農民及公民團體下午轉到環保署前抗議,送環保署六法全書、衛生紙,因為環保署公然賤踏司法,曲解法令,而且還幫傷害台灣土地的汙染者護航。抗議民眾向環保署丟沾溼的衛生紙團。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馬總統最喜歡談依法行政,但他的子弟兵沈世宏,從台北市環保局長到環保署長,把環評法、六法全書放在地上賤踏時,馬總統應立即撤銷沈世宏的任命。

潘翰聲說,如果一個人不懂我們可以憐憫他,但如果懂還故意做不對的事情,「這是可恥的」,這種人是整個國家的墮落。我們一直在講品德教育,但是當政府官員都不守法,整個社會都應該逼這樣的署長下台。

環保署硬將「環評撤銷」、「是否停工」一切為二

環保署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兩度發出新聞稿,今天環保署綜計處處長葉俊首度出面回應,將「環評撤銷」、「是否停工」切割為沒有關連的兩部份。環評撤銷是一回事,撤銷後要不要命業者停工又是另一回事。

綜合葉俊宏的說法,環保署對環評被撤銷認帳,因此會請中科補充法院認為在當時審查時資料不完全的部份,再回到「做成環評結論的那個時間點」再審查(即直接到環評大會,而不是一般認為的環評被撤銷,等於沒環評這回事,理當從頭開始,不是跳過所有審查程序,直接到環評大會)。

 

 

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

另外,環評撤銷後是否請中科停工或罰款,環保署認為都不必,因為中科三期案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不適用的理由是,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沒有做環評」,而是做了環評以後被撤銷。

環評法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許可者無效。」

環評法22條指「開發單位未經主管機關認可前即開發,可罰款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葉俊宏說,環評法14條及22條的立法原意,是指「應辦環評而沒辦環評」,才依14及22條規定處理。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沒有做環評」,而是做了環評以後被撤銷,因此無法適用14及22條規定。

葉俊宏表示,至於在其他行政程序法有沒有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是要由「許可」單位去決定。環保署不便代為決定。

學者:環保署別閙了

針對環保署說法,成大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王毓正表示,「環保署別閙了」。

如果環評法第14條中的「未經完成審查」可以被解釋為「自始未經環評審查」,那是否表示,只要完成環評審查的案子,不論做成什麼結論(包括通過、不通過等)都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

原來以前被認定「不應開發」的開發單位都錯了,只要完成審查、通不通過沒關係,只要硬著頭皮去申請許可,一旦許可就咬住「並非自始未經環評審查」,就不會受限於第14條而無效。建議以前被做成「不應開發」結論的開發單位,可以對環保署提出相同的法律解釋。

法律人協會:環保署曲解法令

針對葉俊宏說法,環境法律人協會痛批環保署曲解法令。協會指出,環評結論一經撤銷,所有開發許可都歸於無效,本應依法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主管機關(環保署)應就違法事實開罰,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命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停工。

而且,依環評法22條規定,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求環保署、國科會不要蓄意曲解法令,在台灣環境史上留下汙名。

政府不被人民信任,企業那敢投資?

葉俊宏強調,中科三期環評審查一開始是通過的,廠商是經合法程序核發的許可,既然是合法的行政處份就有信賴保護問題,而信賴保護問題要如何處理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如果沒把信賴保護這部份講清楚,只要環評結論一經行政法院撤銷,廠商立即要停工的話,「自此全世界沒人敢來投資。」

不過,行政機關做成的環評結論,讓司法如此輕易挑戰、讓民眾如此不信任政府,恐怕才是讓企業擔心、不敢來投資的主要原因。而且違法的環評就讓撤銷,至於業者如果是無辜的第三者(真的無辜的話),還可聲請國賠。

環保署考慮釋憲

至於司法是否應介入環評審查的多數決結論,葉俊宏表示,環保署在考慮是否釋憲。不過要不要釋憲恐非環保署權限,行政機關只有當院與院意見分歧時才能申請釋憲,因此申請釋憲要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不會支持環保署?)

我們都老了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訪問,全文如下:

我認識后里這群鄉親已經四年,從他們2006年開始北上,今天我又看到他們,發現他們都老了,當然我也老了。

在這四年當中,不只他們老了、我老了、記者老了,其實台灣老的最快的是台灣的土地、台灣的農地、台灣的環境。因為台灣的土地、台灣的農地、台灣的環境,面臨台灣社會最邪惡、最壞、最醜陋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這個案子在2006年6月30日環評大會通過,10票對8票,有8票認為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這是環評跨出錯誤的第一步。那時我們都以為是在那個當下錯誤而已,但從2006年演變到今天,發現他是自始至終一路錯到現在,而且更加的錯。所以我要強調,「壞透了」。

環保署可曾自我反省?

2006年環評通過之後,當地農民開始打行政訴訟,2008年1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應撤銷,也就是當地農民獲勝。環保署敗訴後並沒有自我反省,自我檢視為什麼會如此?問題出在那裏?「從來沒有」。

環保署立刻做了一件事情,「上訴」。其實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七星農場還沒動工,透過上訴過程讓中科三期可以動工,讓他成為既定事實。「壞透了!」

到了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判決駁回環保署上訴,撤銷中科三期環評,「他繼續使壞」。他說這個案子不需要停工,就算要停工也要由國科會自己決定,我想告訴各位的是,這個

案子已經最高法院判決,現在要回來的不是法律上的爭議,而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ABC叫做「停工」。

可是環保署說什麼呢?不必停工,要停工也是國科會決定,然後又說這個案子不用重新環評,只要補資料就可以了。我想告訴各位,從2006年到今天,發現環保署壞、而且更壞,而且整個壞的過程,根本在賤踏台灣的環境、台灣的人民、台灣的司法。

魔鬼終結者變成魔鬼了

這是台灣環境最大的災難。

台灣的環保署,變成環境災難的製造者。

台灣的環保署,不顧民眾,反而變成財團的清道夫。

台灣的環保署,已經變成,台灣環境、台灣土地的屠夫。

延伸閱讀: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撤銷 司法挑戰民主機制的多數暴力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中科審查為什麼讓人生氣?

正因為中科光廢水的問題就這麼大,所以環保團體與民眾半年來不斷陳情抗議,要求廠商把話說清楚。可是這案子的審查會開了大半年,中科卻從來沒有回答居民與環保團體的問題。但環保署卻不因廠商沒有回答問題而認為…

前言:

對中部農業與環境影響甚大的「中科二林」案,以及「國光石化」案,在上週均有重要決議。其中「中科二林」初審過關,而國光石化則需作二階段還評,但因難度甚高,過關機率不大。

這兩個案子對於中部的農業與整體環境將產生很大的影響,關於這兩個議題的深入瞭解,請閱讀:獨立記者朱淑娟部落格立報記者胡慕情的部落格

以下文章,轉載自作者部落格,與讀者分享「中科審查,為什麼讓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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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chengintong

「感謝上帝,我不是一個權力的車輪,而是被壓在它下面的一個生靈。」這周審完中科喪氣地回家,心頭掛著泰戈爾的這句格言。我不曉得,當天坐在環保署環評會議中的學者們,有多少人能有幸體會這句話的意涵。

這周雖然對我和一些同業、對環保團體、對一些有良知的專家學者,更重要的是,對彰化雲林兩縣的居民來說,相當難熬;但對一些專家學者、對行政院、對開發業者,對整個官僚體系而言,卻著實是鬆了一口氣。因為中科二林這個牽涉食品安全、水資源分配、農地喪失、產業變遷、社會福利、污染等等複雜議題的案子,被環署簡簡單單地,在只解決(而且不是真的解決)其中一個爭議下,就過關了。

關注廢水,從霄裡溪開始

大約一年前,從朋友bbs的板上知道了霄裡溪污染案。以參加踏查營的方式報名,到當地兩天,大致了解了霄裡溪的污染過程,寫了專題;之後陸續到新竹新埔,和踏查營的同伴做了用水調查和田野調查。

記得當初報名的理由,就是因為關注廢水,因光電是政府力挺的產業,直覺會有更多的衍生問題;加入踏查,是希望對這專業的領域能多一些知識,另方面是,這個案子所產生的一些結果,或許會對日後其他開發案有幫助。

在實際走踏跟調查過後,不由得心疼起霄裡溪沿岸的居民。這條河的污染業者位於桃園,但廢水卻排到新竹來;正如中科二林這個案,工廠位於二林,污水卻要排到福興與其他舊濁水溪的鄉鎮,或是雲林。唯一的共通點,是工廠的大老闆,都叫友達。

一位茶行的老闆娘,在家裡收集了許多茶壺。那些茶壺都被嚴重銹蝕,自友達開始在霄裡溪上游營運後。七年來,她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起初她不知道怎麼回事,一直到污染事件爆發,她才知道原來自己每天煮茶給客人喝的水,是光電業的廢水。霄裡溪是一條乾枯分明的水。一位居民說,自友達開始營運後,他家門前從此四季有水。但水裡連福壽螺都沒有了,只有刺鼻的酸味和許多白沫。

但這些徵兆,都被環保機關以「沒問題」帶過。就算居民自己檢驗了水,發現水裡有竹科下游喀雅溪裡所有的化學物質PFOS和PFOA,就算水裡有環保署都檢測出來的稀有金屬銦和鉬,環保署依然說:沒有問題的。這些重金屬對人體沒有太大危害的

但環保署只提銦和鉬,卻不討論PFOS和PFOA。實際上,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怎麼辦。因為廠商不告訴環保署自己到底用了哪些物質,因此環署無法得知究竟是哪些物質作用後產生了PFOA。更精確的是,恐怕連廠商自己都不知道。

居民反彈抗議,讓環保署重新注意這件事,要求廠商「考慮」改排。是的,在水裡已經有這麼嚴重的物質的情況下,環保署卻只跟廠商說:「評估改排到桃園老街溪。」這句話的意思是,環保署認為水沒問題,但居民反彈,所以廠商應該評估一下要不要改到別的地方好了。

但水真的沒問題嗎?

水真的沒問題嗎?

就在這樣的疑問下,中科二林開發案送進環保署審查了。但水到底有沒有問題,其實有解答。

一位朋友家中做的生意,是在處理工業廢水的,接觸的廠商,包括台塑。他坦承不諱地說:「友達的那種PFOA,無解,只能要求廠商改變製程。因為那個實在沒辦法怎麼處理。」但問題在於,主管污染的環保署,連廠商的製程都無法掌握,因為環保署說:「那是企業的商業機密。」

不談PFOA這個多數人陌生的東西,我們來談重金屬。這位朋友透露,全台工業區耗水量之所以大,是因為要用於冷卻;工廠的冷卻管會因使用時間而有汙垢,為了延長使用時間以及順利冷卻,廠商必須投藥,其中最主要的冷卻水阻垢劑,便是氨基三甲機磷酸鹽類(修正)。

這類物質,會造成水質快速優養化、改變生態;而因為水質優養化,於是廠商會再投次氯酸鈉以殺菌、殺藻,而這個過程,就會把冷卻設備的主要材質,也就是銅離子洗出來;再加上工業製程中,若使用硝酸或氰化物處理重金屬,經過污水處理場後,重金屬會蓄於泥中,銅依然有處可排。而廠商無法不使用冷卻設備。

然而,就在不要求廠商把這些問題說明清楚、提出解決方法的情況下,環保署以處理霄裡溪的方式通過了中科二林案,告訴民眾和廠商:不管你排哪裡都可以、都沒有問題的!環保署認為,自己做到了把關,因為在審查結論中,列了十五大項要求,且都很嚴格。但若真要做到,卻幾乎不可能。

朋友看到後氣不過地說:「磷的標準更嚴格?氮的標準更嚴格?你們有種水塔裡就不要加氨基三甲機磷酸鹽結垢抑制劑,不要丟氮基中和劑啊!還沒算你們氣體塗佈玻璃基板完後排到水裡沉澱的那些重金屬。好啊,來看啊!」

資訊公開法怎麼說?

正因為中科光廢水的問題就這麼大,所以環保團體與民眾半年來不斷陳情抗議,要求廠商把話說清楚。可是這案子的審查會開了大半年,中科卻從來沒有回答居民與環保團體的問題。

每次開會的簡報都長得一樣,內容簡單到我這個非專業的人都要會背會寫了,但環保署卻不因廠商沒有回答問題而認為此案不能開發,完全忘了環評制度賦予環評委員否決權。

必須開發的理由很簡單。正是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在專家學者著急地提出廢水的危害時他所說的:「假設中科『一定要開發,他一定要排放,不能叫他沒地方排』。」我們很能體會環保署做為行政體系的一部分,但我很不能理解環保署自以為是雙面嬌娃─當話都說得這麼明白,就是受制於行政壓力,為何不敢承認,並不斷對外發新聞稿說:環評是獨立、中立、環境與經濟兼顧的。

有嗎?真的有嗎?

當居民的疑問都沒有被回答而希望和開發單位再對話時,為什麼需要派出武裝警力對付居民並且不允許居民在會議室中旁聽?環團與居民是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即是,有權利得知一切與己相關的資訊,畢竟我們已明訂《資訊公開法》。然而環保署對於派出警力的說明是:因為居民都發言過了、都講一樣的。且因居民上次發言太不理性,干擾秩序且錄音錄影,所以不得進入。

但這是理由嗎?居民一講再講,不正是因為開發單位從沒回答過?那麼我們為何不能要求開發單位不要再講了?反正半年來說的話,不都一樣?居民憤怒不對嗎?當廢水威脅她們的生存,但行政單位充耳不聞,憤怒的挑戰不合理嗎?而居民不能錄音錄影的部分,環保署說:這是旁聽規則。但我們來看看《資訊公開法》怎麼說。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 ,除下列事項外,政府的一切資訊都應該公開: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而第八條則規範了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方式: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居民要求旁聽且錄音錄影,完全符合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環署可以以「內規」為由逾越嗎?

權力的車輪

然而當天就是這樣荒腔走板地審查著。所有的媒體記者(不論主流或獨立媒體),都不可置信地質疑環保署在沒有把關下,並且有學者反對下,通過與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會議結束前兩小時於立法院說出的一樣的結論

但環保署依然堅持自己是中立的、獨立的、保衛環境的、不受政治壓力壓迫的。並於隔天發佈新聞稿,指責自由時報誤導民眾;今天又發了新聞稿指責獨立記者朱淑娟在現場的觀察是「污衊」

再沒有比這更荒唐的笑話,而笑話總是淒涼。

我沒有一次這樣地對環保署生氣。

掌權者不知道,它權力的車輪,碾碎的不只是環境不可恢復的價值,還有我們努力想捍衛的:民主與誠實。

友人修正補充:水處理的緩蝕結垢抑制劑多半是用磷酸鹽。這是磷酸鹽的問題。氮的話,據我了解,多半是用在殺菌劑產品中,要穩定什麼東西的。鹼性的中和劑有的我看成分表有用,但不知道是怎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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