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屋核配結果不符合住戶實際需求,出現問題卻又無從反應、求助無門的案例,遍佈長治園區兩鄉六個聚落。為何會有這麼多爭議,公部門是如何審核永久屋的呢?
前言:永久屋分配爭議,屢成人球事件
屏東長治百合部落園區,日前傳出因為永久屋核配生變,導致部落老人家病情轉劇離世,身後無家可歸的憾事。長治園區入住以來,永久屋核配爭議層出不 窮,居民反應核配情形不符實際需求,認為審查機制與過程過於草率,進而質疑其公平性。而每當居民對核配結果有疑義時,又常發生求助無門的狀況。
事實上,相似問題在高雄杉林大愛園區也曾出現,公部門與援建單位權責不明、有問題互踢皮球的「人球事件」早已非此一例。
永久屋核配爭議迭起,本應由公權力擔負全責的審核機制,何以委託援建NGO參與審核過程?為何在居民對核配出現疑問時,不斷出現「縣府說要問慈濟、慈濟說要問縣府」的狀況?
政府單位表示,現行審查資格是根據「公平原則」訂立,但居民質疑的則是「公平性由NGO自由心證」認定的問題,導致原本重建條例保障的災民權益,可因NGO個別考量,產生「向下修正」的情形。
在這樣的情形下,集諸方善款建造的永久屋,如何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讓真正有需求的災民安居安身,不負各界愛心眾望?
( 圖/ 高雄蔡高利、屏東巴清二事件,均反應永久屋核配爭議 )
政府設計的永久屋審查機制與流程
「我們家有十幾個人,只分到14坪。」、「慈濟的人是有來(做家訪調查),我把所有的(資料)都拿出來。他們只來了一次,我只認得人,不知道名 字。」、「他們(慈濟志工)只來一次(家訪調查),其他幾次都是關心別的事情。有的人是只打了一通電話(即完成家訪調查)。」、「我們去縣政府,縣政府說 要找慈濟,慈濟又說他們只負責蓋房子。」…這些都是在災區時常聽見的反應。
永久屋核配結果不符合住戶實際需求,出現問題卻又無從反應、求助無門的案例,遍佈長治園區兩鄉六個聚落。為何會有這麼多爭議,公部門是如何審核永久屋的呢?
屏東縣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表示,前審核作業基本過程,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辦理,分別有三個步驟:
一、第一階段由縣府進行書面資料審核,包括戶籍、稅籍、或水電表連同土地所有權狀等,由申請戶提供給公部門,公部門據此進行第一階段審核。
二、由NGO派出志工協助家訪,家訪資料呈報縣府做參照,視情況調整房屋核配,取得共識後再呈報縣政府核准,核准後即公告。
三、上述協調過程也會找尋求鄉公所、村長、村幹事意見。
雖然縣府在第一階段的書面審查是依據戶籍、稅籍等資料核配,但還要經過第二階段的調整,調整的依據主要是民間援建單位提供的家訪資料。在NGO家訪方式與查核模式部分,公部門並未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導致不同NGO查核模式不同,是否做複查也不清楚。
當記者詢問是否能調閱查核原始資料時,蔡文進表示:「慈濟家訪的資料都在他們那裡,我們也不清楚是由誰做訪查,也無法調閱家訪過程記錄。」因此當居民對NGO的認定產生疑慮時,也產生無從查詢的僵局。
全家14人,卻只分配到14坪的賴明鳳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民間援建單位介入審核的過程,沒有任何標準?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核配坪數是以八八風災之前戶籍內人口數目為主(註一),若有疑義,才以八八風災前實際居住人數為準(註二)。但同時,該規定也在99年2月9日修正加列一條「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中,加入「核配房屋需與援建單位協商」的規定,形同公部門將部分公權力委託援建慈善單位行使,這項條文原來是增加了NGO參與援建的空間,以便解決法規照顧不到的部分族群,
例如原本政府規定4人以下居民,只能核配14坪以下的空間,但紅十字會認為「14坪不符合人性」,於嘉義轆子腳興建永久屋時,就一律採取28和34坪模式,而世界展望會在瑪家農場部分,也是採取「向上修正」模式。
但也有其他NGO採取「向下修正模式」,將原本可核配28坪房舍者,變成只能核配14坪,讓居民陷入求助無門、成為人球的窘境。
究竟審查過程,政府、NGO究竟各自擔任了什麼角色?為何要增加這樣的規定?行政院重建會家園重建處處長葉仁博回應,重建過程中,援建單位確實希望,由志工參與家庭訪查。
他表示,增加此規定是考慮「永久屋經費是慈善團體勸募所得,考慮對勸募者的誠信問題,(核配出去的永久屋)要有確實需求。」因此,政府委託慈善團體進行家庭訪查,了解各戶災民實際居住需要。
那麼,委託慈善團體參與調查,政府何從把關,確認這些家訪資料確實符合實際居住情況及居民需要?志工的專業素養能否勝任?如何判斷其提供資料的可信度無誤?葉處長認為:「他們的資料比縣府詳細。縣府的資料是民眾提供,可以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志工提供的比較詳細,也有一定的可信度。相信NGO絕對有他們的機制啦!」
雖然核配權在政府,但政府審核過程則參考NGO派出的社工進行的家訪資料,並需與NGO協商獲得共識才能定案,是否意味著最終核配實權在於NGO?對此問題,葉博仁回應:「對。」 他表示:「房子是NGO的,它願不願意核配給你是他的權責。房子是他們蓋的,政府沒有權利要求核配給誰。」
針對政府說法,靜宜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淑雅表示,重建條例就要求政府要提供適當安置、住宅,能力不足的部分才找NGO,這是政府的義務。入住的契約是三方契約,可見政府也有參與,沒有資格說「沒有權利決定」,否則政府大可不必出現在契約中,規定是政府定出來的,就應該負責,若要託付給NGO,就是委託行使公權力,NGO當然有義務要合乎誠實信用平等原則。
而在永久屋核配上屢傳爭議的慈濟基金會,針對長治分台永久屋爭議事件,則回應:「一切都是由縣政府決定」,但對社工訪查過程則無法提供。
高雄大愛園區的蔡高利,也核配到低於政府規定坪數,蔡高利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公部門:政府和NGO求的是一個公平
政府選擇信任NGO自身的機制,但永久屋核配卻又爭議不斷,縣府該如何回應處理?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如此表示:「內政部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就盡最大的力去爭取原住民的權益,但民間團體也是有自己的堅持。」
蔡文進認為,由NGO協助再次評估住戶實際上需求的坪數,其實也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政府和NGO求的是一個公平性,審核機制主要是在一個公平。 這是民間團體出錢蓋的,當然,它的錢是來自各界的善款。」認為有必要對民間團體和各界的善款負責,將永久屋分配給有實際需求者。
然而諷刺的是,部落族人對於審核機制的疑問,卻正是質疑其公平性。
族人:有太多案例根本不公平
佳暮族人巴家一家6口本應分配到28坪卻只取得14坪,巴秀英表示,當家人前往縣府了解問題時才發現,原來許多風災前在山上未有居住事實者,核配到不合理的坪數;理應核配到房屋的,反而出現未配置到或者配置不符需求的問題。她轉述弟弟質疑承辦人員的話:「那這些人呢?這些人有沒有住在山上?你們看看這些人,一個月、兩個月都沒有住在山上,他們都住在屏東市(巴清二事件請點選這裡閱讀)
部落年輕人Lambo也表示,他曾協助部落長輩向政府單位詢問永久屋核配的情形,竟也發現有一戶人家拿隔壁的建地申請永久屋通過,導致居住其上的真正屋主無法核配永久屋的怪像。
他憶述詢問過程:「我們就問承辦人,他說,我們看他很可憐是低收入戶,就給他通過。」Lambo表示對此難以理解:「我們都覺得很奇怪,他是很可憐,但是屋主沒房子住怎麼辦呢?他(屋主)很生氣想去告那個人,我們跟他說,不要告他,這應該是政府的問題。」
永久屋核配不合理,不僅使真正需要房屋者無法得到安置,也造成部落內部更多紛爭。類似問題一再發生,縣府如何著手處理?
蔡文進表示,審核除了參照居民提供的書面資料、NGO提供的家訪資料,也會詢問了解各村情況的村長、村幹事意見。蔡文進表示:「他們可以不拿鑰匙,遞陳情書。現在都入住了,還能怎麼辦呢?」認為對核配有疑義的村民可以選擇不入住,遞陳情書等待縣府處理。
然而不少居民無奈表示,政府只是叫大家一直不拿鑰匙等待,問題始終未獲解決。吉露村一位婦女說:「沒辦法,就是沒有房子沒地方住啊。」她家裡大小11口人,目前以入住14坪的房子。
居民:總要有人說清楚
本應由政府負責的核配權責,但委託NGO進行家訪,政府卻無機制控管,單方面信任NGO的自身機制;而永久屋的問題並未獲得妥善解決,反而紛爭迭起。在這樣的情形下,據傳第二期的申請將於10/15截止。若仍因循現行核配機制,是否第二期永久屋也將出現問題?
屏東縣府在上周二前來長治園區與佳暮村居民開會,並未對大家的永久屋爭議作出明確回應,卻提出「以部落會議表決遷村」的方式解決現有無法核配永久屋居民的問題,反而為部落製造更多疑問。
村民不解:「難道永久屋已經和遷村劃上等號?」更有族人表示,實際上已為遷村的吉露村,也仍有無家可歸的吉露村民無法入住房屋,留在營區或在外租屋,足見遷村絕非解決永久屋核配問題的方式。
部落族人強烈質疑,「總要有人說清楚!」為了安置八八災民,集各界愛心所建造的永久屋,是否果能不負當初各界協助災民重建自立、安居安身的初衷?居 民認為,政府與參與核配的NGO有義務向居民清楚說明,並針對爭議做出裁決,才不會讓真正需要受助的族人,其權益一再的在「縣府要我們找慈濟,慈濟說要找 縣府」之間不了了之。
居民希望不要在看到過世時仍無家可歸的「巴清二事件」再度發生。
註一: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
註二:未設有戶籍者: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資料來源:
http://88flood.www.gov.tw/files/law_dp/25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