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當、重考到補寫–中科三期的硬拗邏輯

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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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

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評的合法性。

在判決中,別只看最後一段缺乏居民健康風險評估的指責,其實從產業引進、污水排放、油庫爆炸、農業用水、高科技污染等等項目,審判法官參閱資料、開庭問證,都顯示開發單位所提供資料有所不足,件件都有不確定風險的疑慮。

於是,在判決主文中,書寫如下文字「本件就系爭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而毋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有未充分斟酌相關事項而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本院自得加以審查,而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文字重點闡明,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是依據「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所做的環評結論,因此「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在「毒樹毒果」理論下,不足的資訊,如何做出正確的環評判斷。法院撤銷環評的判決,正是說明中科三期 環評結論是一種「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並且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不是局部指責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而是一種全面推翻環評結論的判決。

就算環保署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同樣意旨的文字再度出現,「如前所述。職此之故,被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依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應認構成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之資訊之違法。」

二級法院的判決,都是強調中科三期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甚至直接點出政府機關因錯誤資訊造成違法。如果積極的法官,都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違法情事,移請檢察單位重起調查有無不法罪責。

法院的判決清清楚楚,全面否定中科三期環評的合法性與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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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環保署卻屢屢向外發言,以「環評已完成,只是有瑕疵」的態度,片面切割判決意旨,認定只是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補做續審即可。

這是嚴重扭曲法律判決意旨,就像一場考試,發生嚴重錯誤,已經被宣布撤銷考試結果,成績死當,就算要給機會,也是再度入場重新考試,怎麼會是拿出舊考卷,再補寫答案。

環保署的續開環評,無異建立在已被認定違法的環評上,放水讓開發單位進行補寫,那樣的結果,在已經失效的考卷上,依舊是無效,甚至都成未來爭議。

這也是中科三期,目前最大爭議,當行政法院對環評結論做出「違法」、「無可維持」的判定,就算環保署解釋環評已經完成,但是就算完成的環評被判定違法,並且撤銷,那麼不存在的環評,如何作為動工或持續動工的依據。

考試死當,要給機會也得重考,哪有拿出考卷給補寫,就可過關,誰給了這麼大的權力?

最扯是環保署推託的說法,強調司法不能干預環評。環評審查的確有其獨立性與崇高性,但是不代表不受法律制約,尤其環評程序都出現違法或誤審之時,法律的介入,是為了保障環評的正當與神聖性,以及保護因環評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之事,何來司法侵害行政。不是任何機構,組個環評審議組織,就能超越法律之外,成為不受監督制約的怪獸機構。南港園區案浮出一堆審查過程的弊案,如果不是法律介入清查一番,從官到師,那個不是說的道貌岸然!

中科三期的法院判決,清清楚楚無可模糊,撤銷的環評結論,一切歸零,何來依法行政、依法動工的謬論。

一直以來,看著環保署的角色,其實算是監考官,國科會考試被判死當,應該要求停工,重新考試,重新環評,怎麼會是拿著考卷,要人補寫答案。

這種考試不算、自行補寫的舉動,問問小學生,都說算作弊,還需一堆法學辯論!怪事一樁。

現今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認定,環保署還想以違憲提請大法官解釋,其實在行政程序法中即以規定,如有違憲之虞,在審判過程中就該提出,那有輸了審判才要釋憲,是不是一旦大法官作出解釋不滿意,又想再委請立委召開修憲會議,就是一切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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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撤銷環評的爭議之今,看著就像中科三期的環評考試死當沒過,卻是怨東怪西推前朝、賴皮牽拖罵別人,就是不肯面對現實,先依法停工後,關門苦讀,重新再來一次環評考試,說不定再考一舉中狀元,人人恭禧!

至於環保署,公親變事主,原本當個清高監考官,大家也喝采,如今別人考試生風波,環保署還下海蹚混水,以續審來給補寫機會,怪異的身份錯置,現今被告也算自找。

一直不懂,法院判決沒那麼模糊,「違法」、「無可維持」字字清晰,說明「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已被完全撤銷,無可依循,怎麼會有補作健康風險評估,即可續審的作為。會有那麼多解釋,到底是欺瞞社會裝迷糊,還是有人撐腰壯膽子。

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但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得依循訴訟結果,遵照判決依法行政,那有不理判決,自行釋法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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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304條明訂「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那麼誰是「關係機關」?甚麼是「實現判決內容的必要處置」,如果一個行政訴訟判決,打到二級審判都是環評撤銷,至此還不能停工重審,那這個判決目的是什麼?法官耗了三年,宣告違法,撤銷環評結論,那種日夜閱卷疲憊至極的心力,結果只是找出不足,補作一項風險評估?也未免太藐視法庭!

至於那種明知違法,辯稱要求停工權力不在環保署的說法,也可省省。環保署或許無權直接要求中科停工,但是該有勇氣遵循判決結果,發出備查公文,告知國科會,工程進行是在環評撤銷已失效的狀態下,未來究責懲處,讓違法動工的國科會自己去承擔,除非環保署想幫國科會揹上「未告知違法動工」的事實,涉嫌圖利、瀆職的罪嫌。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明明是死當的判決,不肯停工重考,硬是拿考卷補寫,這種硬拗到底的邏輯與氣魄,真的讓人開始相信,台灣真有「法外自治」的太上機構存在。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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