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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小地方新聞網

大埔爭議逆轉 劃5公頃還農

延燒多日的苗栗縣大埔土地徵收爭議暫時化解!行政院長吳敦義昨拍板定案,將竹科竹南基地用地,透過都市計劃變更程序保留五公頃土地,提供二十四戶不願土地被徵收的農民,農耕使用..

延燒多日的苗栗縣大埔土地徵收爭議暫時化解!行政院長吳敦義昨拍板定案,將竹科竹南基地用地,透過都市計劃變更程序保留五公頃土地,提供二十四戶不願土地被徵收的農民,做為農耕使用;原本態度強硬的苗栗縣長劉政鴻,首度對於縣府將怪手開進農民稻田的做法道歉。面對農民抗拒農地變更使用,吳揆也宣示,為確保國家安全存糧,農業特定區「絕不輕易做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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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把凱道的秧苗帶回農田照顧(圖片提供/許博任)

吳揆拍板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自救會長陳文彬昨回應說,規劃的五公頃農業區細節尚未公布,還需繼續觀察,自救會要求回復原屋原地,反對縣府為財團強制徵收農地的立場不變,但欣慰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

自救會籲恢復原地

十指緊扣<BR>吳敦義昨宣布還地於農,劉政鴻(右)向農民致歉後,兩人十指緊扣離去。張良一攝

吳敦義昨宣布還地於農,劉政鴻(右)向農民致歉後,兩人十指緊扣離去(張良一/攝)

吳敦義與劉政鴻昨在行政院會後共同舉行記者會,劉政鴻神情緊繃,他說,他也是農家子弟,身為縣長,理應讓居民安居樂業,看到農民夜宿總統府前,他感到不捨和難過,要為此向農民致歉,劉也坦承因監督不周,讓部屬把怪手開進農地,「對神農大帝和農民表達歉意。」劉強調,當初不知有稻田,看到怪手挖田的照片,覺非常痛心,他將和二十四戶農民溝通,研議土地變更的相關細節。

苗栗縣府地政處長邱宏宗說,自救會二十四戶成員原先持有的農地,僅五公頃裡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十的面積,會長陳文彬農田約有兩公頃,農委會初步將陳宅周邊規劃為農業區,但要如何分配自救會成員才能接受,恐怕有段艱辛的路程要克服。

針對自救會要求將農地原地恢復的訴求,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不可能達到,因為會破壞當地的都市計劃;行政院宣布另劃出五公頃,分配給二十四戶農民的規劃,是「兩全其美的做法」,既維持原來都市計劃的發展,又兼顧二十四戶農民權益。他以農委會立場,希望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把生產的必要設施,如灌溉、排水系統做好,將農地原貌還給農戶。

吳揆認為,竹南基地劃定五公頃特定農業區,在科技園區外有很好的田野風光,相映成趣。吳說,馬英九總統很關心此事,支持行政部門的做法。吳揆強調,希望各部會重視這次事件,尤其糧食安全是國家戰略層次的問題,對於農業特定區未來「絕不輕易做變動」,各縣市都委會、區委會對於土地徵收一定要嚴格把關。

綠:丟政權的開始

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說,這起事件展現「人民團結是對抗無能又不義政府的最佳利器」。民進黨台北巿長參選人蘇貞昌也說,用推土機損壞稻作,就如同好好的一碗飯倒掉,違反天理,「如果違反天理,就是失去政權的開始!」

大埔自救會發言人葉秀桃說,各地農民努力爭取,已讓政府看到「區段徵收辦法」是會讓農民和農地無路可退的法令,希望政府盡速修法。

大埔徵地案 事件簿

◎2004:內政部1月同意辦理新訂都市計劃,面積為362公頃
◎2006:因地主陳情,苗栗縣府6月減半徵收為154公頃,其中23公頃為「園區事業專用區」
◎2008:3月群創光電陳情增地,4月內政部通過群創案,專用區擴充為28公頃,增加的5公頃24戶即為大埔抗爭地主
◎2009:4月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計劃書;12月大埔自救會北上抗議,都市計劃月底公告實施
◎2010 6/09:苗栗縣府凌晨3時動用怪手,清除認定為佔耕的稻田,引發爭議
◎6/23 6/30:大埔自救會兩度北上總統府、監察院陳情
◎6/28:苗栗縣府再度動工,和自救會爆發衝突
◎7/17:大埔自救會夜宿凱道,抗議政府與財團合謀,強制圈收農地
◎7/22:吳敦義、劉政鴻宣布在專用區劃設5公頃農業區,滿足自救會繼續農耕訴求。但自救會仍有不夠分配等疑慮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本文轉載自20100723蘋果日報)

土地徵收 遠離正義了

在土地徵收法制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一點位置也沒有的,他們完全是被制度排除在外,無法享有憲法保障的權利。藉由幾個徵收案,我們看見的是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社會弱勢的欺壓與剝奪,讓人民無路可逃。

任憑竹南大埔、中科相思寮及其他許多土地被徵收人北上向總統府及監察院陳情,但是苗栗縣政府仍派出怪手及威勢警力,持續在農田上「整地」,並宣稱一切「依法行政」。對於這群土地被徵收人而言,任憑他們強烈的抗議,政府卻宣稱土地所有權已「合法」移轉至國家名下,農民反成為「違法占用」自己世代居住的家園。怎會如此?是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造成這樣的結果?

首先,土地徵收是由國家啟動,發動要件其實相當的寬鬆。我國土地徵收相關規定散佈於許多法規中,若以區段徵收為例,只要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都可以逕行發動區段徵收。以後者為例,其包含了六款,而這六款所指涉的範圍其實皆相當的含糊廣闊,幾乎是無所不包,如「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即為其一,因此政府往往可以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

其次,須深刻瞭解土地徵收的程序也是對土地被徵收人絕對不利。由於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因此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這規定並未落實第四百零九號解釋文要求。

這個公聽會應由核准徵收機關舉辦,而且其舉辦時程應是在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時,而非於前期事業計畫階段,也非僅是由需用土地人來辦,但目前作法卻扭曲大法官意旨。由於需用土地人(如地方政府)與土地被徵收人立場相對,因此,由需用土地人來舉辦公聽會,明顯是球員兼裁判,在此情形下,公聽會往往流於形式,並無實質意義,這對土地被徵收人相當的不公平。

或有人會問,內政部不是還有徵收核准的審查程序?然現行規定其實非常簡略,僅規定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而已。法規中不僅對於徵收審查基準、程序皆未為明確規定,且於此重要階段並無賦予被徵收人陳述意見機會,這是屬重大之瑕疵,這也明顯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徵收程序中另一個為人詬病之處乃是所謂的協議價購。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地價之補償是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標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根據實際的情況觀之,需用土地人根本不可能以高於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後的價格來購買土地,因此所謂的協議價購往往流於形式,僅是為了符合法律之規定罷了。近年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少已有二次判決,宣告上述程序為違法,這相當值得肯定,惟行政機關卻仍不為所動,這著實讓人遺憾。

由於土地徵收涉及土地利用計畫改變,因此,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方面,須分別通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有些個案尚且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通過。因此,每當這些委員會開會審查時,就會看見許多來自於被徵收地區的農民在營建署或環保署前大聲抗議,因這幾乎是他們唯一的希望。然而,只要是清楚瞭解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就可以知曉彼等的訴求大抵都是無法實現了,因為各委員會幾乎皆是以行政官員為主體。

在上述情況下,只要政府啟動徵收程序,勢必可達成目的,因在土地徵收法制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一點位置也沒有的,他們完全是被制度排除在外,在憲法中所享有的權利其實都沒受到尊重。

藉由幾個徵收案,我們看見的是權力擁有者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對社會弱勢的欺壓與剝奪,我們也悲憤的看見這個徵收法律體制讓人民無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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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制度任意剝奪人民權利,將老農驅離家園(攝影/陳寧)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原文刊載於中國時報20100629,出處請點選這裡)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檢視系列(1) 政策說明與問答

「生活重建中心」為政府重建政策中,最貼近居民生活的一項方案,在各地設置中心與連絡站,由政府編列預算,委託NGO承辦,如能發揮效應,將對災區重建有莫大幫助,莫拉克新聞網將有系列採訪,瞭解實際運作情形。

一、系列前言:生活重建中心政策簡介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九條規定:「政府應於各災區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就學就業及各項福利服務」。這裡所指的各項服務,包含:

(1) 心理服務: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

(2) 就學服務:協助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

(3) 就業服務: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務。

(4) 福利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5) 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6) 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藝文展演。

就上述內容來看,幾乎包含與災民生活有關的所有面向,都在「生活重建中心」的服務範圍內,可說是最貼近災民的重建政策(完整政策內容,請點選這裡)

而這項政策的執行設計模式,是由中央編列預算,委託具有社福經驗的NGO到各災區設點,由NGO「召聘社工人員連結教育、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等資源提供災民生活重建服務」,政府則負責督導與考核。

為了執行這項政策,政府共編列了近5億的預算(491,100,000元),分成3年(99年~101年)執行,預計設置22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部分重建中心因服務範圍廣大,再分設連絡站,各地連絡站加起來總數共有33處(詳細名單請點選這裡)。

政府提供給各生活重建中心與連絡站的預算,運作模式如下:

(1)維持生活重建中心運作之行政預算:

政府提供每個生活中心每年度預算為中級災區468萬元(若屬重災區為536萬元;每個聯絡站年度預算67萬,這些預算用於開辦費、人事費、租金及業務費等。

(2)扣除行政與人事運作之外的服務方案費:

在(1)的年度總預算之下,扣除政府指定的人力配置(生活重建中心需聘僱5-6人、連絡站需聘僱1人)後,實際可用於災民身上的「服務方案」費用,政府一年僅給予40萬的額度。

目前生活重建中心已經招標完成,各地也都設置了中心與連絡站(詳細名單請點選這裡),這項與災民生活最貼切的政策,如能發揮效應,將對災區重建有莫大幫助,因此,莫拉克新聞網將採訪各地生活重建中心,瞭解:

1、在實際的運作情形與預算額度下,是否能達到原先政策所欲達成的目標?

2、承包各生活重建中心的NGO看見的災區生活面貌是如何?他們認為重建遇到的難題與可能性有哪些?執行政策的過程遇到的問題有哪些?

3、生活重建中心所進行的工作,是否真能協助災民重建?

我們期望透過系列採訪,能整理各地的不同運作情形與經驗,透過對NGO的訪談,檢視這項政策的實際作為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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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愛園區內的生活重建中心,由慈濟基金會承辦。

二、重建會對生活重建中心的說明問答

在這系列開始之首,我們採訪中央重建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先生,請他就政府設計政策的角度做說明,也回應目前各生活重建中心傳出的疑問或難題,以下為記者與副執行長的對話整理。

陳小川
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先生。

問:能否簡述中央對於「生活重建中心」的定位與期許?

答:在這次的重建規劃中,生活重建中心其實就像是一個「窗口」或是「橋樑」,功能在於協調所有NGO、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等等,幫助政府各重建相關部會導入資源,協助災區重建家園、產業、文化及生活。

也就是說,我們並不期待生活重建中心一肩扛起所有的工作;畢竟,我們很清楚,生活重建中心只有6個服務人力,不管在人力、經費上都很有限,所以比較期望是一個協調、調度資源的窗口,等大家協調出共同看法後,再各自去分工。

不管生活重建中心是設置在永久屋,還是非永久屋,基本上所需扮演的功能都是一樣的。非永久屋部分,例如霧台、好茶、那瑪夏等等,會形成互動合作機制,由生活重建中心、鄉公所、縣政府、農委會、勞委會、水保局等等單位各自分工,分別發揮不同功能,互相照顧。

至於大家關心的永久屋部分,生活重建中心本來就不能具備管理的功能,因為當初他們和內政部簽約的時候,應該都只是提出計畫,看要怎麼重建產業,本來就不能負擔管理責任

簡單講,生活重建中心就是一個以服務為導向的窗口與合作平台,他們要做的是協助災民做一些行政工作。不管是經費還是專業服務團,各部會都會支援,例如,勞委會就有一些支援人力在慈濟的生活重建中心,這就是一個例子。所以請大家不要只去看說,生活重建中心怎麼只有6個人力,一年也只有40萬預算,這樣能做哪些事?其實不是這樣的,他們就是協調窗口而已。

問:中央對於生活重建中心的任務交付,是否有其短、中、長程規劃目標?

答:生活重建中心就只是服務聯絡點,所以我們並沒有對這些服務點有什麼期程規劃與期待。要講的話,應該要說,他們可以協調執行上位的家園重建計畫、一鄉一產業、農村再生計畫、有機農業、觀光休閒產業等等計畫,而這都需要時間。也就是說,都要看上位法怎麼規劃,每個分工的單位就怎麼做,並不是特別針對生活重建中心有所規劃,這樣就是本末倒置。

問:每個生活重建,每年只編列了40萬的預算(針對實際服務方案),但重建項目包山包海,還得做人員培力,經費是否過於短缺?

答:我們對於「生活重建」所投入的預算,不能只去看那40萬,而要看背後協調的各部會、企業、NGO等等,還會投入多少資源,這都要一起計算,那40萬元就是協助處理生活重建中心在行政工作上的開銷,不是只投入40萬。

資源與經費的部分,中央和地方都會分配經費,有些有各部會分別發包,有些則由鄉公所、縣政府等等去執行。舉例來說,我們都已經編好預算、阿里山的部分有17億、高雄的災區也有16億,這些就是給鄉公所去執行的,你說這些夠不夠?我想鄉公所也才多少人力而已,這種規模的預算要他們去執行,說實在他們負擔也很大了。

此外,縣政府、各部會也都有編預算在做事。例如,嘉義縣總共就有90億、高雄縣也有70幾億(註:這裡所說的縣府預算部分,都有包含原住民鄉所編列的部分),然後中央在產業重建部分編了100多億、基礎設施700多億、家園重建也編了300多億,總共有1185億的預算,加上去年度剩下的300億預算也都會投入重建。我想,這些預算不多,但絕對對重建有很大的幫助。

問:先前重建會決議,希望協助興建永久屋或避難屋的NGO,在基礎設施(如排水、通信、水電、公共設施、道路等部分)部分需要負擔51%,政府則只需負擔49%,如此決策的理由何在?是否合理?有單位反應,政府說做不到就換單位,是否真有此事?

答:我想重建,特別是興建房舍的部分,時間是很重要的因素,不能拖太久。水電、路、通信等等,就是政府作,但NGO如果可以負擔部分基礎設施,他們就可以快速發包出去,大家分頭做,會比較有效率。此外,NGO以協助重建的名義向外界募款,他們本來就有要把募款執行掉的壓力。

我們一開始就和NGO談好了,基地外的基礎設施全部都是政府要做,至於基地內的一切,NGO就要負擔。這樣的作法我想在平地還不太會有問題,但在山上,的確問題就會跑出來。我們是希望,NGO可以透過縮小基地規模來解決此問題。

至於做不到就換單位這件事情,我想其實也沒有啦。我們之前有決議了,如果NGO對於經費的部分確實無法負擔,那就可以跟地方政府反應,要求地方政府負擔,那如果地方政府再不OK,那就報請中央編列預算執行啊!不管怎麼樣,NGO在這場重建中,畢竟只是擔任協助的角色,所有的問題和結果,政府還是得要概括承受的。

問:部分位於受創災區的生活重建中心承包NGO反應,政府對於聯外道路、基礎建設部分,進展過於緩慢,甚至也有降限使用政策,以致於他們要籌備、規劃產業重建時,得要付出更大的成本,部分計畫更是窒礙難行。批評的聲音指出,政府在災區的硬體都沒有做好,卻要NGO進場做產業重建規劃,是否本末倒置,也大幅提高生活重建中心工作負擔?

答:我們在基礎設施重建的預算的確有限,雖然很多事情很難執行,但我們會盡力而為。當初生活重建中心招標,NGO都是心甘情願投標,能夠得標,也都是競爭來的,不能之後又說很難執行。NGO在承包生活重建中心業務之前,其實就已經知道狀況,也都有提出他們的因應計畫來,這都是公開的,不能說今天他們得標之後,才出現不同的聲音來,他們要做的,應該是要去執行他們當初在瞭解狀況之後,所提的計畫,而不是回過頭來說很多事情很難,做不到。

事實上,NGO之間也存在競爭關係,NGO不管想做什麼事情,包括蓋房子、成立生活重建中心等等,都要先考量到自己有多少能力與資源,看自己有多少子彈,才能有效發揮,不能很多事情都表態要包來做,結果又說很困難作不到。

問:內政部規定,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族社會及文化之人員,至於專職主任還得要有「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相關系所,並具有2年以上之社政、心理、勞政、教育或文化之1項實務工作經驗」。這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以致於想在原鄉成立生活重建中心的NGO卻步?

答:的確有聽說過這情況,但這是內政部規範的,所以要看他們之後遇到狀況會再怎麼處理。我的瞭解是,各部會都會看狀況調整做事的方法,不是都由重建會來要求。很多事情政府本來就在做,不是沒有NGO就做不成。各部會對於規劃的重建業務,本來就有專長的人,也都有服務團,這些人都會到重建中心來幫忙,也會協助把資源帶進災區來運用。

我必須重申,中心只是一個服務點,是一個窗口、橋樑,不可能把產業重建的工作都委託給中心的工作人員,那一定做不成

問:以高雄慈濟大愛園區為例,慈濟在那裡有設立生活重建中心,政府、企業也投注了不少資源在那邊,但目前進駐園區的人,得到的工作機會仍然不多,這是否代表生活重建中心在產業部分,能發揮的力量很有限?

答:這個…其實…我們已經掌握這狀況了。勞委會在分配工作機會時,會把工作機會派給鄉公所分配,那鄉公所本來就會優先分配到鄉內,因此大愛村能得到的就很有限。但我們在瞭解這狀況後,已經要求各部會進行調整了

之後我們有個「打造新家園,啟動園區內外短期零工」,會分別在園區內、外釋放出58與50個名額,總計108個工作機會。然後,永齡農場那邊已經拿到建照了,之後一些溫室、基礎設施都會開工,會再有70個工作機會。同時,我們的「多元職訓班」方案,會提供150個員額,讓他們提升轉業與就業力,他們在受訓期間也會有津貼可領,這是我們的培力計畫。

問:有傳聞指出,慈濟曾經反應要退出生活重建中心,是否真有此事?

答:這個…我沒有聽說這件事情。但是慈濟當初既然要標下生活重建中心的案子,就應該要按照他們擬定的計畫去執行,如果說真的有打算退出的事情,那也得看他們當初和內政部的契約是怎麼訂的,他們要評估棄標後會什麼影響。當然,慈濟畢竟力量有限,生活、產業重建的重責大任,還是得以政府為主

補充資料: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八八水災生活服務重建中心設置情形及一覽表

內政部:

內政部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含聯絡站)一覽表

屏東縣府:永久屋非「分批入住」是「申請條件限制」

瑪家農場「永久屋」的申請,仍有部分族人尚未通過,屏東縣府表示,沒有所謂的分批入住,而是申請條件的限制。 目前要遷居的三村已共組「聯誼會」,對無法通過資格的族人再度提出陳情的共識。

瑪家農場「永久屋」的申請,仍有部分族人尚未通過,因而部落內部形成了分期入住的說法。對此,屏東縣政府表示,沒有所謂的分批入住,而是申請條件的限制。在面臨無法與原部落共同遷居的處境下,瑪家、大社、好茶,三村共組「聯誼會」的運作機制,對無法通過資格的族人再度提出陳情的共識,也有村長表示,如果族人沒有全部通過申請,就拒絕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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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瑪家農場舉行動土儀式現場。

一、瑪家農場居民與政府溝通的新窗口:「聯誼會」

由即將搬入瑪家農場的三個村落共組的「聯誼會」主要的訴求是什麼?擔任此次「聯誼會」的臨時召集人,同時也是霧台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柯連登表示:

瑪家農場新的部落基地,好茶、大社、瑪家三個部落將是這裡的新居民。而目前三個村所推動的「聯誼會」,最主要有一個共同的發現跟訴求就是,政府在部落申請戶數上的審查標準,有很大的落差。並說到,既然是以遷村的立場來蓋「永久屋」,卻看不出政府用永久安置的一個方式去處理審查資格標準落差的問題。並認為,「遷村」是要有有規劃長期的方向,那才是真正的遷村。

二、 三村的立場與主要問題

(1)瑪家村

瑪家村長董文明也表示,如果族人沒有全部通過申請,就拒絕進駐。他說,如果有房子的人先住進永久屋,其它沒申請通過的族人怎麼辦?

對於外界的協助,他也表示非常感謝,民間團體善盡協助的角色,而世展會也很快的跟建築工程團隊簽約進場施工。但是,對於政府的審核部分,他也是認為太過嚴格,並且也沒有達成當初部落所提出的共識。而使得不同時期入住的安置方式,也相對影響部落族人對移居到瑪家農場的想法。

(2)好茶村

而好茶村又與瑪家村跟大社村受災的情況不同,對此,柯連登也特別補充說明,在813風災發生之後,好茶村族人就已經達成遷村共識的總戶數186戶。但因莫拉克風災而成立的重建條例限制因素,造成其中9戶族人,因為只有土地權狀,沒有居住事實,就被排除在申請資格之外,也讓族人感到無法理解。

他也表示,若是政府是「依法行事」來處理遷村的問題,目前原住民部落的土地問題不勝枚舉,又怎麼可以用「重建條例」來牽制部落共同訴求的遷村方式?

(3)大社村:

對於三村「聯誼會」的共識,大社村的村長白春香表示,她也非常認同這樣的方式來協助部落的人解決目前申請資格的問題。而對於審查資格,她也提到一個申請沒通過的案例。

她說,在八八風災之前,族人因計劃要重新建蓋房子,因此就先將原有的房子拆除,寄住在親戚家中。不料,要興建之時,遇上莫拉克颱風,縣政府派人到場拍照存證時,成了確實沒有家屋的一個情形,但屋主又確實有稅籍證明的資格。

三、縣政府的回應

而針對三村聯誼會的訴求以及各村的問題,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處長曾智勇表示,縣政府的立場與策略,當然是跟部落一樣的,都是大家團結的立場,來協助部落近駐瑪家農場。他還說,「當然,不要有族人是這樣被安置的,如果知道族人沒房子住,這樣,簡直自己不能原諒自己。」

而他對部落目前因申請無法通過的狀況提出以下說明──

(1)沒有所謂的分批入住

部落內因為申請永久屋而造成有第一期以及第二期進駐的狀況,曾智勇表示,「沒有所謂的分批入住,那是因為審核永久屋資格條件的限制,是內政部訂出來的申請條件」。才會有這樣的問題。
不管是鄉公所承辦人,或是縣政府也好,都沒有人敢說,沒有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就可以搬進來住,一定是要符合資格才可以的。而對於申請戶無法通過的案件,是中央重建會那邊做的決定。

(2)申請資格條件已經非常寬鬆
另外,對於好茶村的特殊情況,他也提到,好茶村是不能跟其他部落比的,從813風災後,處理好茶村的「遷村」問題,限制上就已經特別寬鬆了。而目前尚未申請通過的族人,我們的立場當然也是盡力的協助部落的人處理這些申請上的問題。

四、「審查資格」的認定標準,差在哪裡?
永久屋之申請資格的認定標準,又該從何依據?營建署管理組組長劉田財表示,在申請永久屋的資格上,的確已有再作放寬條件的修改。
他表示,根據目前最新在99年2月9日修正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三條條文中,「三、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在這個條文的說明中,劉田財表示,因為各災區狀況不同,因此,營建署也給予地方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團體認養的NGO組織來做申請上適當的調整。
對於好茶村「滅村」的狀況,他也表示,如果要全部的村民都通過,就要用「特案」的方式處理。因為好茶村是放在八八水災專款專案的方式處理,所以才會有部分居民仍就因為重建條令上的限制,而無法取得申請永久屋的資格。

因此,目前「聯誼會」三村最初會議所達成的共識,是先將各部落的狀況與問題,做整合與資料的準備,後續會再繼續召開會議,對部落裡無法通過審查資格的族人向縣政府提出陳情。

而在好茶村遇上風災的特殊情況來看,在處理「遷村」議題流程的始末,並不是從莫拉克颱風才出現的問題,為何用「重建條例」來壓制申請的資格。而這也是好茶村遷村問題中,族人所提出最大的質疑。

莫拉克釀造的災害,已讓族人對「遷村」之事倍感疲憊奔波,而「重建條例」的限制,又再次讓族人遷村一事,蒙上一層更沉重的陰影。

好茶村「滅村」的情形,該如何在「八八重建」條例下,順利「遷村」?是否可用「特案」的方式來處理?的確有待各方部會的再次協調以及對災民的實際狀況問題再做溝通。記者也將持續做追蹤報導。

(本文與莫拉克新聞網共同刊登)

反粗殘徵收–竹南大埔農民的怒吼!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府與內政部營建署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草率地擴大徵收面積,並在多數地主不知情…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因群創光電(今奇美電子)陳情,建議擴大事業專用區,以便將來要建 8.5代面板場,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便草率地將原先預計徵收的23公頃擴大為28公頃,在多數地主毫不知情的狀況下,將規劃案逕付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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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因循苟且 徵收訊息公告不彰!

群創97年3月陳情要地,同年4月679會議就通過擴編,逕行公告,多數地主並不知情。全案徵收訊息以及說明會只有鎮公所建設課的小佈告欄一紙小小公文公佈。多數地主在都委會審議規劃案期間從未接獲相關訊息,舉辦說明會也未獲通知,有的說明會場次甚至只有兩戶人家得知訊息參加!

行政官僚因循苟且、怕事、甚至蓄意隱瞞訊息的作法,使得多數地主在規劃案通過後才得知自家農地要被徵收!甚至有新屋落成一個月,立即收到必須徵收、拆除公文的荒謬情形!

徵收條件「從優從寬」? 劉政鴻白賊!

都委會689會議委員竟然接受以「從優從寬」如此不具明確性的字眼為徵收條件,通過本案,導致縣府有更多矇騙居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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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鴻也當著委員與陳情者的面承諾以從優從寬的方式,甚至不惜向企業募款給予居民合理的補償。但事實上,縣府僅以公告現值(等於市價40%)徵收,遠低於鄰近地區(以公告現值加40%~60%),而換地條件也僅高於法律底線的百分之一。縣府更在未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的狀況下,矇騙居民可以換回至少46%的建地,然而,至今不但毀約,劉政鴻還說募款是非法的行為,這不是白賊嗎?

多數居民認為可以以100%的農地可以換回46%的建地,事實上以劉政鴻在縣議會答詢時說,每坪價格約為五萬(這個價格是如何來的,縣長並未說明,並且未加上利息與公共工程費用),實際上,可取回的土地面積平均值僅約 20%左右。

強迫居民接受條件 苗栗縣政府態度傲慢!

2009年,經居民抗議之後,不旦未協商,政府甚至威脅民眾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登記申請發給抵價地,否則將「視為放棄發給抵價地的權利」。 面對政府不合理的計畫與條件,竟將不願配合的民眾視為「放棄補償」!民眾忍無可忍抗議政府,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場面。面對抗議,政府的態度不是仔細傾聽民意,而是讓民眾聲音消失甚至是抹黑!

良田變工廠 居民住墓地!

而地主領回的土地並不是依法律原則位於原本的土地,而是在新規劃的住宅區抽籤取得。某些地主原本土地位於繁榮的大馬路旁,其他則為平坦的優良耕地,但是這些新規劃的住宅區位置偏僻,有些為三角形的畸零地,有些位於陡坡,有些更位於變電廠、墳墓上以及未來的工廠旁,不但位置比原本的土地差,也不適合居住。

工廠為汙染的來源,也不需要位於土質良好、熱鬧的地方,因此多位於偏僻區域,本案卻反其道而行!將當地居民遷移到不但沒有商業利益也不適合農耕以及居住的地方,將可居住的地方與良田讓位給工廠。這些條件不佳的補償土地價值明顯低於地主非農地重劃區的原本土地的41%或是農地重劃區的46%,更低於50%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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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估價草率 徵收標準不公!

除地價問題外,地上物估價過程中政府也顯得相當草率!政府評估地上物補償時至少在第一次估價時明顯低估,直到民眾抗議,也沒有實質改進。而民眾反應後政府人員的態度也不佳,例如反應建物為鋼骨結構,價值比RC結構高後政府人員說:「幹嘛沒事用鋼骨結構!」

此次徵收為避開多人居住區而將某些區域認定為住宅密集區,只是住宅密集區的認定政府並沒有公平的標準。有些三戶相連就認定為住宅密集區,有些四戶以上相連仍認定為非密集區,有些房屋左右均被拆除該房屋卻不需拆除。

反粗濫徵收民地 不等於反商!

劉政鴻抹黑反對竹南基地徵收案的居民、立委是「反商主義」,顯然是刻意將問題簡化、扭曲。事實上,目前苗栗縣內的竹科銅鑼園區,就有274公頃的土地尚未開發,目前可使用土地的出租率也僅達百分之三十,僅佔4公頃!

再者,科管局早已表明不再主動徵收民地擴大竹南園區,除非縣府找到廠商進駐。而原先陳情要求擴增廠區的群創,在2009合併了統寶光電後,廠房早已擴大,沒有擴增需求。苗栗縣府卻仍執意要徵收此地,動機令人費解。且徵收後土地將大量被重劃為住宅區,更引人轉賣土地、「炒地皮」聯想!

苗栗縣政府積極擴大竹南科學園區,有多少成份是因為官商勾結、是為了政治獻金、轉賣土地收取差價?苗栗縣政府圖利財團,圖利自己,根本不是為了人民!

我們的要求

一、我們要求重啟公開公正協商,協商未果之前,停止拆屋、停止施工;

二、我們要求儘速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別以不確定的配地百分比矇騙農民;

三、我們要求對於已經繳交權狀、或是已經拆屋的居民,檢討現有的補償方式,給予合宜的照顧。

如何落實馬告國家公園共管機制?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其一,除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

棲蘭山區位於今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的交界,擁有上萬公頃的臺灣原生檜木林,是臺灣僅存的檜木原始林,也是多年來存廢問題備受爭議的「馬告國家公園」,首要保護的天然資源。在政府已承諾與當地住民「共管」園區的情形下,究竟其遲遲無法成立的原因何在?以下便就歷史背景討論起。

背景

1950年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在開闢公路的同時,獲得開發公路兩側天然資源的權利,其後又以安置退伍榮民就業等因素為由,要求政府撥出山區大片天然林地,設置專屬林區,並於宜蘭市設立「退輔會森林開發處」,1959年正式經營棲蘭山及大甲溪等兩個事業區。

直到1980年代,臺灣檜木林遭過度濫伐、生態環境不全、自然災害不斷等情形一一浮現,於是1988年民間環保團體發起了第一次搶救檜木林的行動,此舉促使政府將林務局由生產事業單位改制為工務預算機關,檜木林也受到「全面禁伐天然林」之政策保護。

然而,管理棲蘭林區的退輔會仍維持會計獨立、自負盈虧,礙於當時社會保林運動聲浪四起及政府之禁伐令政策,1990年退輔會又提出「特殊經營天然檜木林專案」,藉此獲取棲蘭林區天然檜木林之「枯立及倒木」採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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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蘭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獨特林相(圖片/劉正輝提供)

「馬告國家公園」成立之契機

1998年,保林團體揭露諸多違規濫伐檜木的事實,隨後第二次保林運動揭竿而起,進而催生將棲蘭山林區劃入「馬告國家公園」之行動。隔年行政院也刪除退輔會森保處的伐木預算,從此全面禁伐。受到過去原住民與政府交惡的先例(例如:玉山國家公園)影響,雙方長期不信任之緊張關係,導致馬告國家公園設置過程爭議不斷,即使內政部於2002年7月公告國家公園範圍並編列第一年預算,隔年卻在泰雅族抗議聲浪中,在立法院遭到凍結。

「共管機制」成形

前任總統陳水扁先生就任後,為實踐成立「檜木國家公園」及建立與原住民之「新夥伴關係」的雙重承諾,由主管國家公園之內政部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敦聘素來與原住民關係良好的國策顧問高俊明牧師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泰雅族代表、立法委員、該地區鄉長參與,共同擬議成立一座「與原住民族共管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此為「共管機制」的起源(蕭世暉、蕭惠中,2003:46)。

不過,政府在後續進行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時,並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顯然已違背前總統的承諾。共管機制在原住民與政府缺乏互信基礎下,再加上原住民社會已深受現代化力量的影響,共管國家公園的願景比不上實際的日常生活協助,故而淪為宣傳口號(林益仁,2006:16-17)。

回顧原住民的心聲

另一方面,泰雅族人曾於2003年初發表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聲明稿,指出政府決策的偏差與族人的訴求(高金素梅團隊,2003),經整理後如下表所示:

政府決策偏差之處 泰雅族代表之訴求
內政部營建署未向行政院報備,非法成立「馬告諮詢委員會」,逕自劃設預定範圍 將2003年度「推動馬告國家公園計畫」保留三百萬元作為部落推廣生態旅遊經營技術與地方說明會之用,其餘全數刪除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2年7月22日發布的公告有預定範圍圖,無計畫書,與《國家公園法》之規定不符
馬告的預定範圍漏劃棲蘭山系重要的一萬公頃檜木林,反而多劃入不具保育價值的伐木帶和闊葉林帶,壓迫鄰近泰雅族部落的生活空間 重新劃設範圍,須顧及棲蘭山系和水系之完整性,並留給周邊原住民部落足夠的緩衝帶
馬告的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 營建署應立即成立「馬告國家公園範圍劃設調查小組」,且須納入四名周邊部落推選的代表,並於2003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劃設
共管機制尚無法源基礎 行政院須於第三次會期將《國家公園法》列入優先審議法案

因應泰雅族人的訴求,內政部營建署將《國家公園法》修正六條、增訂三條,但他們仍以此窒礙難行且無所助益為由,堅守反對立場,並於2003年5月底發表新訴求(李玉蕙,2003):(一)設立「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決議馬告的存廢;(二)在林區經營方面,由部落推舉代表組成「經營委員會」,負責實際營運,而政府僅提供協助即可。

建議方案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

其一,除卻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尚可參考加拿大Kluane國家公園設置「永續資源議會」之機制及作法(紀駿傑,2002),一方面能為當地的環境議題把關,使自然資源受到適當保護以求永續發展;另一方面能跳脫「土地歸屬權」問題,重新審視國家公園內與周遭環境的保育及資源使用。

其二,目前政府組織(例如: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原住民組織(例如:原住民諮詢委員會)仍各掌其政、各執其事,未來可由雙方推派代表共同籌組「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協調由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所提出之相關議案,以及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劃、執行之方案內容。

此外,亦可就近參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改善社頂部落日益惡化之社會課題,嘗試以生態旅遊創造產業的新面貌,並藉此提升社區居民對於保育行動之支持及參與,創造國家公園與部落發展之雙贏機制(劉正輝,2009),此模式的導入亦可為當地居民帶來穩定工作,進而促進在地產業發展、改善社會問題,強化國家公園與社區的關係,將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參考文獻

李玉蕙,2003,〈不談馬告 國家公園法還是要修〉。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5月2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layout=blog&id=36&Itemid=235&limitstart=10

林益仁,2006,〈「自然」的文化建構:爭議馬告國家公園預定地的「森林」〉。《應用倫理研究通訊》37:7-23。

紀駿傑,2008,《共管式國家公園個案介紹(一)加拿大Kluane National Park》,臺灣國家公園(網站),2008年11月17日,

http://np.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29:2009-07-21-17-38-16&catid=11:2009-06-22-03-38-32&Itemid=42#

高金素梅團隊,2003,〈馬告國家公園周邊泰雅族部落共同聲明〉。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1月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97:records-record05-797&catid=36:record05&Itemid=235

蕭世暉、蕭惠中,2003,〈國家公園是什麼?~從馬告國家公園爭議談永續發展政策改革~〉。《看守台灣》5(1):44-49。

劉正輝,2009,〈社區參與國家公園經營-以墾丁社頂生態旅遊為例〉。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2009年2月14日,https://www.dfun.tw/?p=10373


(本文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產業學系98年度第1學期文化政策課程之世界遺產工作坊的分組書面報告,經老師推薦與作者同意後刊登於此,除撰稿者外,小組成員尚包括陳毓玲、陳冠丞、黃麗文、陳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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