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已經長高的稻子被怪手毀壞了,我們咒罵這是暴殄天物──但我們的社會文化卻常常以浪費作為個人身分地位尊崇的表徵、作為個人平時辛苦工作的慰勞。
被徵收地的居民面對公權力只得無力地哭泣或吼叫,我們心疼他們的遭遇──但我們的社會文化卻常常以心疼與同情作為個人的「時尚」裝飾,對此只消回想八八風災,我們就知道自己常常在潮流過後所顯露的殘忍和冷漠。
遭到強制徵收的農田被質疑是要圖利財團或特定人士,我們抱怨這是極度地不公平──但我們的社會文化卻不斷地教導我們從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中搶得先機、獲取一般人所無法獲得的利益,能坐就別站、能躺就別坐……;在其中,有誰曾經叮嚀我們別忘了在此競爭之下只能站著的人嗎?好,倘若我們還要辯解前者並不是公平競爭,那麼請問什麼是公平呢?甚至,只要公平就夠了嗎?
民主與法治的不足
在苗栗大埔農地強制徵收的議題上,或許首先值得我們回頭思考的是台灣人引以為傲的「民主」。
對許許多多的人來說,民主國家幾乎就要與「一個正常合理的國家」、「一個美好的國家」畫上等號了;而座落在與一個巨大的極權國家相鄰的位置上,我們也常常以民主作為自己在國際間的標榜,意思好像是說,台灣並不落後,台灣正在實踐一種被認為是最開明先進的政治制度,台灣人一樣享受著這樣的制度──就好像那些啃漢堡喝可樂的美國人那樣。
然而,美國在開國之初其實即面對著一項爭議,即在那民主制度底下,究竟是應該放手相信人民的決定,還是應該擔心人民沒有能力做出最好的決定?那後者即是來自於對「一群充滿著問題的人其實很有可能形成一個大有問題的政府」的憂慮。
對此,希特勒或許就是最佳的負面案例,他的獨裁暴虐其實就是在選舉與群眾當中獲得了強大的支持的,以致於希特勒就不會是一個不知何故地從現代史裡冒出來的野心家,而是成為了德國人數十年來揮之不去的共同恥辱。
所以「民主」足夠嗎?「民主」就足以保證我們的美好生活嗎?「民主」就足以建立起一個偉大的國家嗎?唉,從這點來看就知道台灣真的是非常落後、並且還是一個會把這樣的落後當成國家宣傳的非常低俗的國家。所以啦,苗栗縣長就可以憑著這點、告訴那些對他在徵收事件上有所不滿的人,他可是有63.79%的「民意」支持才選上縣長的,於是我們──特別要被挑剔的是,很多對其不滿的人未必是苗栗縣民──如何能夠反對這樣的民意、或說是六成的苗栗民眾的期待呢?
同樣的,苗栗縣政府也要以此項徵收已得到了98%的地主的同意作為回應,因為少數不就是要服從多數嗎?這不就是民主制度嗎?我們從小到大被灌輸的不就是這樣嗎?而過去學校片面且簡陋地進行的一些選舉,不也被認為是在訓練我們認識這樣的民主制度、培養我們的民主精神嗎?
所以啦,非常一致地,像ECFA這樣的政策都可以依照相同的理由而被實行,因為執政者看似總有多數的民意作為支持,倘若有人不同意,很抱歉喔,民主在某個意義上可是比人頭的。但我們能接受這種說法嗎?我們又該如何駁斥它?
當僅僅標榜「民主」都不甚可靠時,那透過民主制度所選舉出來的執政者與立法委員所建立的「法律」又如何可靠呢?之前提到的希特勒不也是透過立法程序來「合法地」迫害猶太人嗎?難道法律就是那麼樣地絕對良善而不可能有惡法嗎?
於是,當苗栗縣政府宣稱他們一切依法行事時,我們是否就以為他們佔了上風呢?唉,偏偏這個社會上就是會有些人把法律「等於」對錯。的確,法律當然「關乎」對錯,但法律卻也可能因為其內容的不周全或謬誤而反倒是錯的;並且,我們也常常忘了法律有其詮釋空間,而如何能夠正確地詮釋法律就不僅僅倚賴著對於法條本身的熟稔。
不,那絕對是不夠的,就如同我們該如何理解〈土地徵收條例〉所說的「增進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這個詞彙難道不模糊嗎?那麼我們究竟要憑著什麼來理解呢?又換言之,倘若我們非常不滿苗栗縣政府的強制徵收,那麼我們究竟要憑著什麼去反對呢?
政治運作仰賴於公民,公民政治仰賴於信念
回到之前所提及的美國開國時的爭議上,我們就要知道許多文明國家之所以重視教育,並不是因為要讓民眾能有好學歷以獲取好工作,不,它裡頭有很大的意義是要培育出一個真正能夠擔負起民主制度、能夠有足夠的智識做出正確決定的公民,以致於一個國家的穩定運作才能夠真正令人放心地建立在有智慧的人民之上。
於是光從這點我們就能知道為什麼頭頂著「民主」光環的台灣,其國家運作卻常常是一團混亂,因為我們從來沒有從那樣的高度來看待教育,過去的學校教育致力於製造順民,今日的學校教育則只是負責頒發證明。於是,作為必然的結果,今日這徵收農田事件裡的哭喊泣訴、憤恨不平在不遠的他日必定再度重演。
所以,假設我們真有意願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不只是想要感染那種扮演熱血青年的感覺,那麼我以為途徑之一是要建立起我們對人權的真正認識與肯認。從人權發展過程中對於財產權的重視來看,我們真的很難相信今日苗栗縣政府剝奪了人民財產權的這種作為還能夠得到大多數民眾的默許與忽略──因為財產權其實就是人權內涵中至關重要的一項權利。
我們總要懷疑,倘若我努力賺來的財產可以被別人任意地取走或更換,那這種生活還有什麼人權可言?而當財產權都不被保障了,難道我們還能夠擁有居住與遷徙的自由嗎?我們還能夠擁有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的自由嗎?甚至在這樣的干擾下,我們還能夠有言論與宗教的自由嗎?
唉!由此檢視,那粗暴的徵收──無論我們是對照憲法條文或人權精神──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它其實已經在撼動這個國家的根本,它在某個意義上對於一個文明國家來說甚至是不可忍耐的事情,而就算這些目前反對徵收的地主表示在有合理補償的情況下也願意配合徵收,那麼難道我們就能輕易地說他們是貪婪嗎?啊,這真是對人權無知的人所容易表現出來的那種殘酷冷感,
「因為要護衛自己的財產權,於是希望在自己的財產遭遇變動時能得到合理補償」有什麼錯嗎?在這樣的衝突裡,該負起說服與善後責任的其實是徵收的一方,就前者而言,它必須要能夠說明為什麼這樣的徵收是合理的,那所謂的「依法行政」並沒有回答這個應當被回答的問題,它並不是答案而只是恐嚇、是拒絕溝通。
但為什麼我們卻常常可以聽見那種、把不服多數的少數輕易地批評為貪婪、不合群的這種說法呢?這真要歸功於歷來國民教育的薰陶,它總教導我們要懂得「犧牲小我以完成大我」,但卻從不解釋為什麼「大我」之所以能夠作為「大我」、或「大我」的內涵為何,連帶地也從不解釋我的「我」究竟是如何被認為是「小」的。
此外,這其中也存在著一種投機的個人主義,反正只要受害的不是我,那麼倘若少數人犧牲能使我獲益,那麼也算是撿到便宜;而我所要努力的,就是盡量不要變成那將被犧牲的少數。
結語
在某個意義上,大埔農地的強制徵收爭議正是這社會與文化攜手讓那些農民受到傷害。或換言之,就因為台灣號稱民主國家,所以這罪惡就不會僅僅集中在地方首長、地方政府官員、警察、甚或怪手司機身上,而總要歸於支撐這國家的全體公民。
從某種角度來看,今日的台灣就好像《聖經》〈士師記〉裡所描述的,以色列人因為沒有真理指引、「各人任意而行」(士21:25)的景況。換言之,當民眾的心中缺乏可靠而穩固的信念,對於社會議題要麼不關心、要麼就是三分鐘熱度時,就總有許多人要承受那被允許或默許了的恣意妄為所帶來的傷害。換句話說,當我們總是對真理、公義無感,我們也就真的很難期待這長久以來不斷發生的現象能夠被扭轉過來。
然而在這裡所要強調的,不僅僅是「倘若我們選擇忽視這些農民的財產權所遭受的侵害,則有一天自己的財產權被侵害時也將求救無門」的這種可能性──因為我們很可能在自己順遂的生活中就真的不會遇到這樣的事情,或甚至對於自己的財產權被侵犯了都是不知不覺的,事實上我們總要試著超越這種「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論述與思考方式。
於是,根本地說,我們今天選擇回應那財產權的被侵害,就不僅只是因為我們也可能因此受害,而這其實是更根本地在回應著我們對人與人權的重視──然而,這最終或許仍值得我們自我反省:「我們真的有那麼重視人與人權嗎?而我們又為什麼要重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