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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機制 – 小地方新聞網

如何落實馬告國家公園共管機制?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其一,除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

棲蘭山區位於今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的交界,擁有上萬公頃的臺灣原生檜木林,是臺灣僅存的檜木原始林,也是多年來存廢問題備受爭議的「馬告國家公園」,首要保護的天然資源。在政府已承諾與當地住民「共管」園區的情形下,究竟其遲遲無法成立的原因何在?以下便就歷史背景討論起。

背景

1950年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在開闢公路的同時,獲得開發公路兩側天然資源的權利,其後又以安置退伍榮民就業等因素為由,要求政府撥出山區大片天然林地,設置專屬林區,並於宜蘭市設立「退輔會森林開發處」,1959年正式經營棲蘭山及大甲溪等兩個事業區。

直到1980年代,臺灣檜木林遭過度濫伐、生態環境不全、自然災害不斷等情形一一浮現,於是1988年民間環保團體發起了第一次搶救檜木林的行動,此舉促使政府將林務局由生產事業單位改制為工務預算機關,檜木林也受到「全面禁伐天然林」之政策保護。

然而,管理棲蘭林區的退輔會仍維持會計獨立、自負盈虧,礙於當時社會保林運動聲浪四起及政府之禁伐令政策,1990年退輔會又提出「特殊經營天然檜木林專案」,藉此獲取棲蘭林區天然檜木林之「枯立及倒木」採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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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蘭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獨特林相(圖片/劉正輝提供)

「馬告國家公園」成立之契機

1998年,保林團體揭露諸多違規濫伐檜木的事實,隨後第二次保林運動揭竿而起,進而催生將棲蘭山林區劃入「馬告國家公園」之行動。隔年行政院也刪除退輔會森保處的伐木預算,從此全面禁伐。受到過去原住民與政府交惡的先例(例如:玉山國家公園)影響,雙方長期不信任之緊張關係,導致馬告國家公園設置過程爭議不斷,即使內政部於2002年7月公告國家公園範圍並編列第一年預算,隔年卻在泰雅族抗議聲浪中,在立法院遭到凍結。

「共管機制」成形

前任總統陳水扁先生就任後,為實踐成立「檜木國家公園」及建立與原住民之「新夥伴關係」的雙重承諾,由主管國家公園之內政部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敦聘素來與原住民關係良好的國策顧問高俊明牧師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泰雅族代表、立法委員、該地區鄉長參與,共同擬議成立一座「與原住民族共管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此為「共管機制」的起源(蕭世暉、蕭惠中,2003:46)。

不過,政府在後續進行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時,並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顯然已違背前總統的承諾。共管機制在原住民與政府缺乏互信基礎下,再加上原住民社會已深受現代化力量的影響,共管國家公園的願景比不上實際的日常生活協助,故而淪為宣傳口號(林益仁,2006:16-17)。

回顧原住民的心聲

另一方面,泰雅族人曾於2003年初發表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聲明稿,指出政府決策的偏差與族人的訴求(高金素梅團隊,2003),經整理後如下表所示:

政府決策偏差之處 泰雅族代表之訴求
內政部營建署未向行政院報備,非法成立「馬告諮詢委員會」,逕自劃設預定範圍 將2003年度「推動馬告國家公園計畫」保留三百萬元作為部落推廣生態旅遊經營技術與地方說明會之用,其餘全數刪除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2年7月22日發布的公告有預定範圍圖,無計畫書,與《國家公園法》之規定不符
馬告的預定範圍漏劃棲蘭山系重要的一萬公頃檜木林,反而多劃入不具保育價值的伐木帶和闊葉林帶,壓迫鄰近泰雅族部落的生活空間 重新劃設範圍,須顧及棲蘭山系和水系之完整性,並留給周邊原住民部落足夠的緩衝帶
馬告的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 營建署應立即成立「馬告國家公園範圍劃設調查小組」,且須納入四名周邊部落推選的代表,並於2003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劃設
共管機制尚無法源基礎 行政院須於第三次會期將《國家公園法》列入優先審議法案

因應泰雅族人的訴求,內政部營建署將《國家公園法》修正六條、增訂三條,但他們仍以此窒礙難行且無所助益為由,堅守反對立場,並於2003年5月底發表新訴求(李玉蕙,2003):(一)設立「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決議馬告的存廢;(二)在林區經營方面,由部落推舉代表組成「經營委員會」,負責實際營運,而政府僅提供協助即可。

建議方案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

其一,除卻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尚可參考加拿大Kluane國家公園設置「永續資源議會」之機制及作法(紀駿傑,2002),一方面能為當地的環境議題把關,使自然資源受到適當保護以求永續發展;另一方面能跳脫「土地歸屬權」問題,重新審視國家公園內與周遭環境的保育及資源使用。

其二,目前政府組織(例如: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原住民組織(例如:原住民諮詢委員會)仍各掌其政、各執其事,未來可由雙方推派代表共同籌組「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協調由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所提出之相關議案,以及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劃、執行之方案內容。

此外,亦可就近參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改善社頂部落日益惡化之社會課題,嘗試以生態旅遊創造產業的新面貌,並藉此提升社區居民對於保育行動之支持及參與,創造國家公園與部落發展之雙贏機制(劉正輝,2009),此模式的導入亦可為當地居民帶來穩定工作,進而促進在地產業發展、改善社會問題,強化國家公園與社區的關係,將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參考文獻

李玉蕙,2003,〈不談馬告 國家公園法還是要修〉。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5月2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layout=blog&id=36&Itemid=235&limitstart=10

林益仁,2006,〈「自然」的文化建構:爭議馬告國家公園預定地的「森林」〉。《應用倫理研究通訊》37:7-23。

紀駿傑,2008,《共管式國家公園個案介紹(一)加拿大Kluane National Park》,臺灣國家公園(網站),2008年11月17日,

http://np.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29:2009-07-21-17-38-16&catid=11:2009-06-22-03-38-32&Itemid=42#

高金素梅團隊,2003,〈馬告國家公園周邊泰雅族部落共同聲明〉。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1月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97:records-record05-797&catid=36:record05&Itemid=235

蕭世暉、蕭惠中,2003,〈國家公園是什麼?~從馬告國家公園爭議談永續發展政策改革~〉。《看守台灣》5(1):44-49。

劉正輝,2009,〈社區參與國家公園經營-以墾丁社頂生態旅遊為例〉。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2009年2月14日,https://www.dfun.tw/?p=10373


(本文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產業學系98年度第1學期文化政策課程之世界遺產工作坊的分組書面報告,經老師推薦與作者同意後刊登於此,除撰稿者外,小組成員尚包括陳毓玲、陳冠丞、黃麗文、陳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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