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土地正義,停止浮濫圈地─農民團體與行政院會議1112

雖然行政院沒有給農民具體承諾,但農民們會踏著穩定的步伐,繼續推動修法工作。另方面,已屆成熟的凱稻即將在11/14於美濃收割,這是南北農民大串連的新一波社會行動。

召開記者會,農民團體面見吳敦義院長

本日(12日)台灣農村陣線與捍衛農鄉聯盟一同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公布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苗栗大埔自救會葉小姐表示,由於土地徵收惡法,大埔地區居民至今未走出傷痛,目前仍面臨被強迫拆屋的大埔張先生、以及相思寮未劃入保留區的王錫溪先生與陳正宗先生都有來到現場,顯示政府先前在大埔與相思寮的保留計畫,根本不是從關懷農民、重視農村的角度出發,這些散戶日後的居住權與就業權,都還有一段長長的抗爭路要走。

而為根絕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的弊端,本次土徵條例的民間版本特別強調往後徵收案:一、須具體明列出「公共利益」之事由,才可發動徵收。二、實行「聽證制度」,讓開發者與土地被徵收者有充份交換資訊的管道,確保雙方資訊對等。三、實行「完全補償」,充份保障人民的權利(草案內容請點選文末「延伸閱讀」)。

立法院記者會結束後,各徵收區農民代表與台灣農村陣線至行政院,面會吳敦義院長與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詹順貴律師重申上述民間版法案三原則,強調在徵收案之前,如能有充份的民眾參與程序,可大大減少徵收案日後的爭議與社會成本。

吳敦義院長原則上同意三大方向,責成內政部處理,江宜樺部長則表示,已委託研究案正在進行研究,但吳院長與江部長在禮貌性的回應之後,都不願承諾具體的修法時程。政大徐世榮教授表示,在土地徵收條例新法修正之前,應暫緩目前農地徵收區的開發進度,但吳院長回答:「不可能。」顯見吳院長還有沒意識到農民團結的力量。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質疑政府,在凱稻生長的120天內,民間已經提出務實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改版本,而政府呢?雖然本日行政院沒有給農民具體承諾,但農民們會踏著穩定的步伐,繼續努力推動修法工作。另一方面,已屆成熟的凱稻即將在11/14(日)於美濃收割,這是南北農民大串連的新一波社會行動,蔡培慧提醒政府不要錯估農民的意志力。

以下為大埔與相思寮的土地徵收案發展之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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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現況摘要整理

一、前言

民國99年6月9日凌晨,兩百多名的警力「護送」共二十多輛的推土機、挖土機進入大埔,鏟挖即將收成的稻田;此事震驚台灣社會,也帶起了後續數波農民反浮濫徵收的抗爭,乃至717三千名農民與民眾夜宿凱達格蘭大道,要求政府正視農業發展並於120日內修改現有的土地徵收條例。當時的社會氣氛之下,行政院欲盡速以個案解決;時至今日,大埔徵地案表面上看似解決,實則進入與政府之間漫長的協商過程。而此刻大埔居民的心靈折磨仍持續著,對於不適行政院方案之住戶,仍繼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二、行政院「原屋保留、以地易地」方案

行政院於提出「房屋原地保留、農地集中劃設」方案,為大埔自救會所接受;此方案即將住戶原住屋保留(含生活機能建築,如雞舍),並將各戶的農地集中至9公頃的農業區內。

三、漫長協商過程

在行政院提出解決方案後,大埔案在新聞版面迅速消失,但這並非代表事情圓滿解決;從方案公布那天至此時此刻,大埔自救會便開始了與政府單位協商的漫長過程。在這段日子內,自救會居民數度到內政部營建署、苗栗縣政府協調;政府單位也曾派員到現場察看,聽取民眾意見;大埔案徵收區的工程也部份暫停施工。

行政院提出的方案並非完善;位於公義路與仁愛路交叉口的張藥局一家,因政府規畫公義路及仁愛路道路寬度分別為24公尺及12公尺,張家不符合「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都市計畫」的「截角標示」須退讓五公尺條件,仍要求拆遷。目前自救會與律師也透過各種管道與政府單位協商,期望能給張家合理方案。

四、終結禍源: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改

大埔自救會與居民們深刻地盼望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因為這才是導致今天一切禍端的原兇。不管是整個大埔看似解決的徵收案,還是至今仍然無解的張藥局一家,背後的兇手便是土地徵收條例對徵收發動條件與徵收程序的不嚴謹規範,造成需地機關的苗栗縣政府能夠強徵良田。因此,除了繼續協商重建家園外,大埔自救會將會繼續堅持土地徵收條例應盡速修法。

五、未來展望:回歸農業

在歷經家園鉅變的大埔居民們,也期望在未來若能重新安居樂業時,將全心全力回歸農業。自救會居民都將在未來持續耕種,並有意識的投入農業產銷與農村發展工作。決不會讓依靠與大家共同努力而重建的家園沒落,並希望將農村、農業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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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寮現況摘要整理

一、背景

相思寮案乃因為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的開發計畫,因而要迫遷相思寮、萬合農場、農場巷等蔗工百年聚落。在目前國內工業區與科學園區仍有大量閒置用地的前提下,中科仍執意開發二林園區,令人不解。且二林地區附近是廣大農漁牧生產地帶,還有稻米生產專區,中科四期環評問題重重,至今爭議未決,但政府強行在2009年12月25日舉行動工典禮,且在未與居民有資訊對稱完整溝通之下,2010年1月發出徵收公告要求居民儘速領取補償搬走。

二、相思寮的保留問題從來不是死結,只是政府拖延時間不願意做

2010年1月,相思寮居民北上,透過立委林淑芬的協助,第一次與中科開協調會,會議中,立委林淑芬要求中科做出評估報告,研究相思寮聚落保留的可能性。

2010年2月,中科的相思寮保留報告出爐,由於相思寮主聚落位於科學園區主幹道上,只要稍將道路南移,相思寮即可保留;而萬合聚落則位於滯洪池區域,只要更改滯洪池形狀,也可保留萬合聚落。此份報告代表中科也認為保留相思寮與萬合聚落是技術可行的,但遲遲不願意承認相思寮保留可能性,也不願意處理後續保留事宜。

三、與行政院長會面,保留態度大轉變

直至2010年6月大埔事件,與717農民夜宿凱道之後,府院對於相思寮保留之事態度才轉積極。7月27日相思寮居民北上,至立法院與總統府召開「相思寮不賣」記者會。8月13日相思寮居民在詹順貴律師、徐世榮教授與廖本全教授的陪同下,至行政院與吳敦義院長協調保留事宜,會議結論為聚落現地保留,農地採以地易地方式,等面積集中換至聚落北側,中科需協助處理整地、屯土、農水路建設。8月至9月,中科繼續與居民開過3次討論會,確認農地規劃等細節事項

四、保留不圓滿,還留散戶問題未解

然而這不是圓滿的結果,相思寮聚落北側,散戶王錫溪的農戶無法保留,還有友達基地內,農場巷聚落的陳正宗、洪景村等,共有四戶散戶的居住問題至今無解,這些散戶居住問題,可以透過合併綠地,劃設保留區等方式來解決,無奈政府與中科冷漠相應,不願正面處理。

此外,相思寮聚落保留區內,也出現續住難題。由於政府限期拆遷的獎勵金機制仍在,居民蔡秋豹因叔伯分家,現居於三合院右護龍,分到左護龍的叔伯已離家數十年,如今因拆遷獎勵金問題,堅持拆屋,這將導致續住的蔡秋豹面臨家裡三合院將從中間對半剖開拆除的困境,連正身都要被拆,他感嘆:雖然中科保留相思寮,但徒留不合理的拆遷制度,讓他再度面臨公媽要搬去哪裡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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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717農民在總統府前種下水稻,而後扎根於彰化溪洲與高雄美濃的凱稻已經熟成,而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也已出爐,要正式向政府說:「農民回來了!」

今年6月,苗栗大埔怪手毀田事件震驚全國,電視上,農民衝入田裡以肉身阻擋怪手、母親抱著孩子蹲在田邊哭泣的畫面,令人無限鼻酸。面對蠻橫無理的國家暴力,鉅商財團的步步進逼,農民即使求神問卜,也得不到公理的回答,除了奮起反抗,已經沒有其他的活路 (全台面臨徵收問題的區域列表,請見附錄一)。

7月17日,全國農民集結凱道守夜,以「土地正義」為口號,提出「停止圈地惡行、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召開全國農業與土地會議」三大訴求,並將一甲地的秧苗「種」到凱道上,要求政府在120天內回應上述訴求,否則將於「凱稻」成熟時,重回凱道,繼續抗爭。

如今,扎根於彰化溪洲與高雄美濃的凱稻已經熟成,而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也已出爐,要正式向這個仍在持續毀農的政府說:「農民回來了!」(閱讀詳細條文,請見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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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種下的凱稻即將成熟,民間版草案也孕育完成(攝影/鐘聖雄)

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簡要說明

一、以農為本、拒絕濫徵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包含「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然而政府卻任意曲解公共利益的定義,以致許多優良農地被任意徵收開發為蚊子科學園區,不少世代耕作的農民被迫離開耕耘一生的土地,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

為了解決此一情況,民間版修正草案第1之1條明定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一般農業區應盡量避免徵收,並在第4之1條將公共利益的評估標準明文化,未來需用土地人欲申請徵收土地時,必須依照法定標準製作公共利益評估報告(第13之1條第1項第5款),檢附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此外,草案第3條也明定政府因公共利益興辦事業而有需用土地之必要時,必須優先使用事業所在行政區內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不得濫行徵收私有農地。

二、嚴謹程序、充分保障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雖然有公聽會之規定,但並未規定公聽會進行之程序,亦未規定公聽會結論之法律效力,導致現實上公聽會往往徒具形式,需用土地人只要派人到場隨便說明一下事業計畫,根本不必理會人民的意見,更有甚者,調派大批警力壓制和看管持反對意見的土地所有權人,於是一個又一個「充分討論並取得居民同意」的公聽會記錄就這麼誕生了。

為了杜絕這種惡霸行徑,民間版修正草案取消了有名無實的公聽會,改在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徵收申請並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勘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舉行聽證會(第13條第5項),使徵收人及被徵收人得就徵收案進行實質辯論,且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於審議徵收案時,將聽證會記錄納入參採資料(第13條第6項),並在准駁理由書中敘明參採理由(第14條第2項第2款)。

三、完全補償、禁止搶掠

過去徵收補償費的計算一直採取公告現值作為基準,然而公告現值與實際市價往往差距甚大,使得財團得以和政府聯手,以低價強制徵收私有農地,再變更地目為建地,然後高價標售或專案讓售予財團圖利,大作無本生意,大發不義之財。為匡正此種近乎搶劫的現況,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民間版修正草案第30條依「完全補償原則」之精神,將徵收補償費之計算基準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要求需用土地人必須委託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綜合評估一切影響土地交易價格之因素,並以鄰近及類似土地之交易價格作為參考,決定補償價額。第13之1條第1項第15款並規定此價額應記載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至於農作物與建築物之徵收補償,現有制度僅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查估,程序草率且缺乏公信力,故草案第31條第4項亦明定農作物與建築物之補償價額應比照土地查估之方式,由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此外,農作物之價額並應函請各地農會表示意見。

四、事權統一、民間參與

由於民間版修正草案改採市價補償,且要求需用土地人需在遞交徵收申請時即完成被徵收土地之估價,故草案第15條第2項將原來分屬中央與地方之核准徵收案權限與核定補償費權限,一律劃由中央主管機關管轄。

如此一來,中央主管機關於審議徵收案時,即可一併審議需用土地人所提出之徵收補償費數額是否已盡完全補償之義務;若不符合完全補償,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該徵收案,以避免人民之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這種作法亦可敦促需用土地人在事前完善其財務規劃,確定能夠支付完全的徵收補償費用後,才發動徵收程序。

另外,為了確保徵收案審議的公正性與專業性,避免受到不正當的操弄,草案第15條第3項明定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必須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由NGO所推派的民間委員,且應包括法律、地政、經濟、城鄉規劃或都市計畫、公共政策、農業、原住民等專長人士在內,以保證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與補償之完整性確實經過各界肯認。

五、農民團結、還我「土地正義」

台灣以農為本,農村以血汗餵養寶島,農人辛勤彎腰只為生計,但這並不代表農民就是好欺負的。土地徵收制度不應該是國家和財團壓榨農村、強搶農地的工具,而必須是保障財產與捍衛生存的底線。這不只是農村與國家財團之間的戰爭,而是與每一個人休戚相關的事,因為浮濫徵收惡法不除,你我都有可能在下一秒成為資本黑手下的犧牲者。

沒有人的雙腳可以離開土地,沒有人的成長可以離開糧食,守護農村,就是守護台灣的未來。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的出爐,象徵著農民意識的覺醒,在凱稻成熟的這一天,農民要大聲地宣告,捍衛草根人民的生存權、捍衛農地生機、維護糧食主權,為台灣永續發展而努力。

附錄(1)20101111全台各地反徵收區概要

全台閒置工業區生產基地高達2263公頃,其中,科學園區聞置用地尚有253公頃,政府進行重大開發案時,未妥善利用閒置地,反而擴大徵收農地、不公不義。

各反徵收區 地點 開發案 土地徵收面積 備註
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 苗栗竹南大埔 竹南科技園區 28公頃 對當地農業產生嚴重環境污染
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 苗栗後龍灣寶 後龍科技園區 150公頃 總開發面積362公頃,徵收民地佔總徵收面積51%,並引入傳統產業污染當地農地
竹北璞玉自救會 新竹竹北、芎林 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前身為「璞玉計畫」) 447公頃  
竹東二重埔自救會 新竹竹東二重埔 「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後變更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
討)(新竹縣轄部分)案」」
440公頃  
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會 彰化二林 台中科學園區四期二林基地 80公頃 總開發面積650公頃,主要徵收台糖地。
彰化高鐵(田中)自救會 彰化田中 台灣高鐵彰化站 183.34公頃  
台北縣土城彈藥庫自救會 台北土城 土城都市計劃案 20公頃 總開發面積139公頃
桃園鐵路地下化自救會 桃園中壢、平鎮 台鐵桃園中壢段高架化工程 徵收總面積500公頃含農地322公頃 四千多戶、二萬居民面臨房屋拆除的命運(拆除建物2.7多公頃)

資料來源:全各自救會、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整理

附錄(2)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並於民國91年12月11日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緣因苗栗大埔事件,與各地被徵收農地之農民自救會夜宿集結凱道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引發人民對政府及憲法法治的高度疑慮,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之聲浪也逐漸升高。

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強化憲法上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使土地徵收程序、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之權責、徵收補償及相關行政救濟更為明確,以減少各機關實務運作上的爭議,及人民土地動輒被徵收而生之社會不安定性,並使人民因土地被徵收而受之損失,能獲得「完全補償」。故參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多次討論所提建議,擬具本條例民間版本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為強化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落實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及將「完全補償制」予以明文化,將本法各條所稱之損失,皆明文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本草案計修正三十二條、新增六條、刪除二條,共計修正四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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