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中科三期公權暴力 老農永不妥協

「挑戰公權暴力,老農永不妥協!」中科三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定讞、裁定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行政單位不甩司法、讓廠商違法營運施工;同時讓開發就地合法,震撼法界…

「挑戰公權暴力,老農永不妥協!」中科三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定讞、裁定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行政單位依然不甩司法、讓廠商違法營運施工;同時間環署補做環評結論讓開發就地合法,震撼法界,15日9位律師組成律師團,再次對環署提告,「為了永續環境,我們永不妥協」!

●行政強暴法治

台灣環境行動網理事長邱花妹痛批,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明白指出,中科三期案需要審慎評估,應做二階環評,但上至總統、下至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全都把司法判決當廢紙!」

邱花妹對行政院長吳敦義自行發明「停工不停產」的解釋嗤之以鼻,批評吳敦義不顧司法維護的公共利益,僅強調「廠商利益最大化」,直指行政機關的濫權如同「強暴社會的法治基礎」。

政大公行系副教授杜文苓進一步指出,立委吳育昇日前針對中科三期案爭議提出環評法修正案,更讓獨立的司法權面臨行政、立法的施壓;她沉痛地說,「看在公行系學者的眼中,這是國家法治體系面臨危機的時刻!」

參與高科技污染問題已久的杜文苓直指,行政機關本應做好環境治理,但高科技對新竹霄裡溪、香山濕地的污染至今沒有解決,行政機關卻一逕強調「開發案對環境沒有影響」,難以取信於民。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律師團其實不想陷入訴訟輪迴,但農民、環保團體與律師一再告知行政機關應該守法,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才逼得我們要再提告!」她強調,提告是捍衛司法的尊嚴和民主,「我們不要人民最後只能用流血來保護環境,而是能透過正常程序獲得正義!」

●農民再告官!

律師林三加15日一早已正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被告包括國科會、中科局與環署;並已另提假處分,主張環署須命友達、旭能兩家公司在中科三期園區內「包括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都停止」。

律師詹順貴說明,吳敦義對「停工不停產」的解釋是「中科三期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不及於第三者(廠商)』」,因為在行政機關的認定中,開發單位是指「中科管理局」;詹順貴指出:若行政機關自認邏輯正確,「那麼友達、旭能就處於違法營運狀態!」

依環評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提出開發應經環評審查,但友達與旭能並未實施環評,已經違反環評法第7條規定,應該以環評法第22條予以開罰並命其停工。環團與律師主張向法院確認兩家廠商的開發許可無效。

另方面,律師也已針對環署「就地合法」的二次環評結論再次提出訴訟,林三加強調,政府機關的作為完全缺乏「公共利益的思考」,組成律師團就是要告訴政府「人民已齊聚」,不排除有更多律師會加入代理人的行列。

●全民一起站出來

甫加入環境訴訟的律師張譽尹便是因行政機關在中科三期的作為太誇張而加入。他直指,除非台灣要變成專制國家,否則全民都應該站出來對抗帶頭做錯誤示範的政府。

后里公館村長馮詠淮指出,中科開發的影響已日漸明顯,過去50年來,台中大安溪從沒發生過魚群爆斃事件,但日前卻有上百萬條的魚全死亡,「原因就是中科要用水!」

農民廖明田則大嘆口氣說,站出來抗爭4年,就是因為愛惜土地,「畢竟什麼都可進口,就土地不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強調,台灣社會現在面對的是「企業和政府合流」,如果中科三期爭議可以就此了事,「未來台灣就沒什麼不可以的了!律師與農民呼籲全台民眾持續關心中科三期,「要求政府走回正軌,我們永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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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PNN新聞網)

中科三期專題(4)后里的花兒哪去了?

后里,以農耕維生的鄉鎮。台灣的百合花,有1/3來自這裡;被政府視為破敗而需要開發的后里鄉,光靠花卉產業,年產值超過30億。但因中科進駐,水源遭挪用,花卉之鄉恐將消失。

后里,以農耕維生的鄉鎮。但其田間景像和一般鄉鎮不太一樣,當普遍農人正在二期稻作,后里農民卻忙著搭設棚架、整理溫室,因為最受台灣民眾歡迎的百合花,有1/3來自后里;廟宇經常使用的劍蘭,也以后里為重要產區。被政府視為破敗而需要開發的后里鄉,光靠花卉產業,年產值其實超過30億。但因中科進駐,水源遭挪用,花卉之鄉恐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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胼手胝足 拚出花卉產業一片天

后里花農陳欽全,自阿公代就開始務農,他從農校畢業、25歲退伍後,也回家從事農作。當時正值經濟起飛時期,花卉開始成為國人消費品項,看準農業應朝經濟農業發展,加上后里地區的氣候與水源適合花卉產業,於是從稻作改為種花;40年下來,后里地區成為劍蘭、文心蘭、火鶴、繡線與百合花的重要產地。

「后里本來不是花卉產區,說實在,是我們后里的花農很努力才拚來這名號!」走進陳欽全的田間,是后里地區鮮少有人種植的金花石蒜,他得意地說:「我經常在試新的品種,只要有土地、有乾淨的空氣和水,花卉產業可以不斷永續!」

在后里地區,光花卉的種植面積就有數百甲。其中最受歡迎的劍蘭約1百甲、百合就有70甲以上。陳欽全的花田面積約5甲,靠著稻米與花卉輪作,陳欽全自己吃飽穿暖外,還養活了一家人;早年工業發展蓬勃,陳欽全要兒子去讀理科,「但30幾歲的兒子說他不要從事工業,要回來種田!」他笑著說,農務辛苦但自由,更重要的是能永續,「這種踩在土地的感覺,真的很好。」

笑稱自己是靠種花「騙」到現任太太的陳欽全,在年輕時曾遭受工業的脅迫。一家忽然到自家農地旁生產的鑄造業,因未處理廢水、污染田地,導致虧損嚴重。但當時環保法令不甚齊全,工廠老闆勢力龐大,他只能吃悶虧;「所以現在中科三期來,我說什麼也要保護田地!」

中科:不影響農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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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水資源嚴重不足,中科開發將進一步掠奪水源

未完整評估對環境與人體健康衝擊的中科三期環評,在2006年過關後,廢水就排入當地居民引灌的牛稠坑溝,雖陳欽全不是引牛稠坑溝的水,但他當時就加入抗爭行動,「因為中科完全開發後將使用大量水源,到時候農民就無所可用。更重要的是,花是很敏感的植物,中科根本沒評估空氣污染對花卉的衝擊!」

陳欽全拿出農田水利會的公文,上頭明白寫著當地居民的輪灌表。「這表示我們這裡很缺水!」后里農民引用的鯉魚潭水庫水源來自大甲溪,中科進駐後,便將使用鯉魚潭水庫水源。

當農民質疑中科搶水,中科管理局副局長郭坤明卻說「我們一定不會排擠農業用水」;他指出,中科使用的是「石岡壩」和「鯉魚潭水庫」的水源,且已承諾依照水利法規定用水,希望農民放心。

環團:中科承諾不可信

然而中科三期正式營運後,將耗用中部地區每日63000噸的乾淨水源,但中部地區水源早已嚴重不足,為此,水利署打算開發「大安大甲聯合運用供水」供中科三期使用。台灣生態學會成員湯智凱指出,中科局在環評中只強調會回收用水,卻迴避大安大甲計畫的說明,根本是隱藏高耗水真相!

湯智凱說,即便水利法規定「民生用水優於農業用水、農業用水優於工業用水」,長期以來,但因農民水權掌握在農田水利會手上,只要農田水利會應允,農民根本無計可施。

陳欽全進一步透露,石岡壩的水源多以民生(自來水)用水為主,水利署也坦言大甲聯合運用供水計畫要民國101年才能完成,「在興建完成前會有一兩年用水吃緊、可能會調撥農業用水」,農田水利會也承諾願意調撥。「這樣說不會用到農業用水,可能嗎?」

花農權益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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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開發後,后里的花兒(農),該何去何從?

湯智凱質問,后里是農業重鎮,全后里光百合花的產值就有20億,若中科忽然需要調撥農業用水,「中科局要負責賠償嗎?」

陳欽全說明,百合球莖需前一年預訂,有的品種甚至要提前3年預訂,球莖價格不一,但一般來說,光球莖成本至少就要800萬。保守估計,若遭休耕通知,「光百合田每分地就要損失60萬!」由於目前農委會的休耕補償僅以稻米為主要規範,「稻田每分地才4500元,中科一搶水,花農怎麼活?」

為此,農委會曾發文要求中科局調查並擬定補償措施,中科局也回文表示會著手進行。但陳欽全透露:「公文發了,事情還沒做,中科局就急著去環保署開會、通過環評;現在環評過關了,開發對花農的衝擊卻沒評估,這樣的環評,公平嗎?」

坐在花田邊,陳欽全感嘆,和中科三期纏訟近五年,中科從未認真面對農民的問題,甚至對外宣稱「總是只有幾個農民在鬧」;「但我們不是『幾個』農民」,陳欽全說:「后里所有的花農,都支持我們抗爭!」不是不接受中科開發,但求「公平理性審議」,后里花農,還要繼續拚下去。

(本文轉載自PNN新聞網,閱讀其他中科專題,請點選這裡)

侵吞自然與部落傳統領域,美麗灣飯店如何安心入住?

我們無法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以發展台東經濟及觀光為名,實際上是犧牲原住民族及台東居民的生活空間、土地與海洋。我們甚至認為台東縣內的BOT政策,已壓迫阿美族於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權益。

【美麗灣飯店不應施工】

位於台東杉原海岸的「美麗灣飯店BOT開發案」,在開發初期沒做「環境影響評估」就先行動工,即便在2008年6月份環評「有條件通過」,台東環保聯盟與東海岸阿美族族人仍然聯合向高雄行政法院檢舉,並提起「環評無效」之訴。

本案去年(2009)8月份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飯店敗訴。該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與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因不服判決,提起再上訴,今年(2010)5月份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為發回更審,目前仍在審理中,並應遵照2008年元月份「命美麗灣飯店停工」之判決,應停止一切動作,不應該有工人進出工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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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施工中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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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敢掛出來、自我感覺良好的宣傳布條

【縣府與業者聯合擺爛,違法動工】

不過,今年工商時報的報導聲稱明年(2011)將開始營運,4月份環保署行主計網站發新聞稿表示,邀請民眾行使監督權一同監督美麗灣飯店,證明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美麗灣飯店不可有任何動工事宜。

沒想到今年8月份起,美麗灣飯店開始有工程車頻繁出入,疑似有動工之嫌,民眾欲入內行使監督之權利,卻不得其門而入,遂向環保局陳情及檢舉,一同行使監督之權。最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與環保局人員隨同,而監督單位環保局在於有無動工之部份,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為由,僅做勘查檢驗單,但這中間仍有許多地方,令民眾相當不解!條列如下:

第一、動工的定義為何?(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回覆)

第二、若動工的話,是哪個單位的權責,罰則為何?

第三、為何環保署承諾由每週勘查美麗灣飯店,從七月份起改為每個月一次呢?

第四、依據美麗灣的施工人員宣稱:由於流浪漢闖入造成警衛人員的安全問題,故從8月19至26日更換照明燈設備及壞損的燈泡;至於將走道清潔或打掃等工作是因為先前流浪狗身上的跳蚤叮咬警衛人員的關係.。

第五、如果只是以上的部份,那麼監視器或客房照明的測試,警報器的測試,抽水系統的測試等,算動工嗎?

第六、其他疑點是位於台11線旁的三塊玻璃,及新畫的停車格線

第七、先前對於環保署綜計處所發佈之新聞稿中提供的照片,一直認為是選擇性拍攝;與環保局人員一同勘查美麗灣時,該名環保人員依然採取隨性拍攝,無前後對照組可言,要如何判斷其有無動工?

(以上第四點至第六點,卻因9月4日(星期四)起拆除鐵皮圍籬一事,不攻自破)經9月5日巧遇卑南鄉公所建設課前來美麗灣視察民情並說明:「美麗灣欲申請無妨礙公共設施,以利使用執照之申領」,更加肯定其動工之理由。

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之機制,有待改善;民眾實際參與並行使其監督權竟發現環保署的監督機制沒有提供檢舉專線及窗口,要求將勘查照片與結果,上載於網站時,都以內容涉及私人產業為由,而遭到拒絕,由此證明此監督並無任何公信力,應為檢討之必要。

關於動工之定義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其定義,筆者給予尊重。故請環保署依95年12月13日公文環署綜字第0950082441號函依法行事,明確做動工之認定。本人認為應尊重行政法院之判決,判決確定前不應為任何動工之行為,地方政府應尊重監督單位環保署之權利,不該為所欲為。

身為東海岸阿美族人,在此嚴正抗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對於動工之行為有以下聲明,也請國家、社會還原住民族正義。

第一點: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憲法所保障,乃原住民族行使權利時的唯一依據,刺桐部落阿美族人為捍衛部落生活空間及文化權及生存權,於2008年起向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原民會陳情至今懸而未決,由此可看出,馬英久總統於去年承認原住民基本人權公約,並未真正落實於各政院及各部會及地方;原住民族之權益往往非訴諸於訴訟(台灣泰雅族斯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日本北海道愛努族二風谷水庫),此正義不被彰顯,消耗國家及個人資本,乃人權上的一大退步。

第二點:

依據原基法第21條(註一),我們無法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以發展台東經濟及觀光為名,實際上是犧牲原住民族及台東居民的生活空間、土地與海洋。我們甚至認為台東縣內的BOT政策,已壓迫東海岸阿美族於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權益。

其事態之嚴重性,我們主張美麗灣飯店BOT案不該視為個案來處理,東部沿岸地區不只有一個開發案!尚有娜魯灣飯店、黃金海渡假村、杉原棕梠海飯店、三仙台BOT案,以及蠢蠢欲動的都蘭鼻、水往上流、都蘭林場(月光小站附近)等開發案,不管是上述的何種開發案,都是在未徵詢當地居民的狀態,違反民族意願之下簽訂的。

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曾於2008年為捍衛自然主權(包含土地與海洋),抗議美麗灣飯店侵佔阿美族傳統領域,有三百多名的東海岸阿美族人嚮應並連署還我自然主權宣言,還我土地運動。我們是善良的阿美族人,但並不代表我們是沈默的民族,我們也可能是下一個反圈地政策的大埔鄉民、或者捍衛自身健康安危的雲林居民。

第三點:

刺桐部落阿美族人嚴重抗議國家處理中科三期之作為,因為其已直接影響地方政府變相鼓勵美麗灣飯店動工之事宜。從美麗灣飯店於2010年3月之工商時報報導、台東縣政府於同年7月、8月之報導,都已造成在地居民即將面臨失去土地的不安與恐懼,

其中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林姓的土地,竟是美麗灣飯店的第二期旅館預定,近高齡八十歲之林姓阿美族人年輕時,於日據時代曾為逃避飛彈轟炸,被迫離開家鄉四處遷徙,最後落腳於伽路蘭時,卻又因為國民政府為興建志航空軍基地,而輾轉又回到刺桐部落,如今又必須面臨讓財團圈地之命運,三度迫害,試問國家正義何在?

第四點:

阿美族自古以來就有大洪水與海嘯之說,刺桐部落也是在各政權的土地政策影響下而產生的部落,若非生活空間受壓迫,不然絕不會輕易居住於低海拔地區;深知大自然變化的阿美族人,據悉60年前,東海岸曾發生過大海嘯,海浪打在現今美麗灣飯店的上方,這不禁讓人聯想去年八八風災帶來大量漂流木之情形,阿美族長老看著海岸長年被海浪侵蝕,無不認為美麗灣飯店直接貼於沙灘地面建築,勢必影響旅客居住的安全;我們憂慮美麗灣飯店應變天災的機制,

舉例來說去年莫拉克颱風時,未於漂流木災害發生第一時間來做相關處理,而延宕至12月份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建管課來解決。相反地;當地富山社區發展協會自發性的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召募志工,一切費用自行吸收;為了能夠將漂流木運出,行經美麗灣飯店時,該飯店之經理以「妳不讓我過,我也不讓妳過」(協會理事長不讓美麗灣過關)為由,拒絕通行。

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為民眾應當之事,但我只看見私權凌駕於公權的傲慢態度。

第五點:

我們無法接受美麗灣飯店的污水零排放的機制,可不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其將危及海洋生態的生存以及賴此維生的海岸居民的健康,事態嚴重;民眾無法確實掌握此機制就無法行使監督之權,等同於環保署「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有無動工」一般,毫無公信力可言,無人民可信賴之處;

我們甚至懷疑美麗灣的地下污水處理廠所排放之廢水是直接排放在沙灘上(游泳池的預定地),而北側的廢水幫浦與今年年初施工的橋樑補強之工程加設排水溝有什麼樣的關係,令人擔心。

第六點:

身為刺桐部落有自覺的阿美族,應守護原住民文化與依存自然生態所洐生的文化,免受其污染與破壞。刺桐部落捍衛美麗灣飯店基地為部落傳統領域,乃實施部落傳統祭儀領域之範圍,現今杉原禁漁區亦為部落傳統領域,為神聖的風爭說傳說地。

以長遠來看,BOT的50年對於現今文化的保存無疑是一大影響,我們不能剝奪下一代子孫之權益,既然傳授子孫漁獵、採集之技能,卻因為受污染而不能食用;在告訴子孫海中世界有多美麗時,卻看不見海洋生物的存在,我們無法承受如此之痛。

為此我們希望政府在未解決阿美族傳統領域之問題以前,應保持現有之狀態,再次呼籲台東地方政府錯誤之政策所帶來之損失,不該轉嫁、不該由阿美族人來承擔,我們主張對我們的傳統領域及土地有權利,必要時將以訴訟之途徑請求國家歸還阿美族民族之權益。

註1:

原基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作者為阿美族刺桐部落族人)

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結束 專家嘆:無以為專家

環保署舉行中科三期「健康風險專家會議」,雖然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方法、評估都不足,但最後環保署依「專家會議共識方式」給了各委員四個選擇,每個選擇的前提都是「通過共識」…

環保署今天舉行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健康風險專家會議」,雖然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方法、評估都不足,但最後環保署依「專家會議共識方式」給了各委員四個選擇,每個選擇的前提都是「通過共識」,最後除了周晉澄拒絕背書不選擇外,其餘委員都選了「第四選項」(中科必需有時間再做調查)。健康風險評估會議宣告結束。

后里農民、環保團體今天想要與會,但環保署把大家擋在一樓旁聽室,環保團體把鬼符貼在環保署大樓,拒絕非法審查、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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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會議結束,明、後兩天會議取消

環保署原本從今天起一連三天排了中科三期會議,今天審查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結束、明天接著舉行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天舉行環評大會。如此就算依法院裁定,重新完成環評審查,解除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停工令。

不過,由於今天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而且依「第四選項」規定,中科必需有時間再做調查,因此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宣布,明、後兩天的專案小組會議、環評大會取消。據了解,可能在8月26日前後舉行。

專家會議已失去「專家功能」

健康風險專家會議已結束,專家委員再也無法審查中科後續補作的調查,對於後續調查是否足以呈現后里當地的風險、是否採取減輕對策、無法減輕是否做成不應開發結論等等,專家委員已無法再表達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結束健康風險評估會議,專家無法對健康風險評估做出最終定論,事實上已失去「專家功能」。

所謂「第四選項」指:「所有委員提出的數量級、不確定性或定性討論都是不可忽略的,可用量化數值模式加以模擬,但是否仍在所採減輕策的可處理範圍,需在「環評會大會」審查決定通過環評報告前或定稿前,或以差異分析方式,以量化數值模式加以分析,來確定其可採取減輕對策的替代方案。」

也就是說,中科後續補充的調查直接送專案小組、環評大會,由環評委員決定通不通過、是否進入二階審查。然而,從這幾次官派委員全員到齊且口徑一致看來,加上部份環評委員早看出支持傾向,預期環評大會表決通過機會很大。

抱怨連連的所謂「共識」,周晉澄拒絕背書

周晉澄在閉門會議時,質疑這份報告很多背景資料不完備,應重新把資料拿來重新模擬,過去有很多科學園區的代表性資料為何不拿出來用?「送一些沒用的東西,一定要套進一個選擇,我不會選擇,因為這根本不對要重來」。

而其他專家委員雖然選了「第四項」,有的顯得很無奈持續提出質疑,例如郭育良質疑這份報告沒有做孕婦跟胎兒的健康風險評估。邱弘毅質疑,報告講了太多結果,但沒有交代過程。而且針對放流水排入大安溪的健康風險,小孩的致癌風險(7.43E-08)竟然比大人(2.00E-07)低,相當不合理。

另外,王榮德對報告中「排除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民眾用地下水洗澡、清洗等皮膚接觸的暴露劑量」相當不滿。他表示,以過去評估RCA案例看來,使用地下水洗澡而吸入的暴露是相當重要的。他表示,「我無法接受」。

周晉澄說,健康風險評估在保護誰?廠商還是人民?這報告可以送到焚化爐,太多資料是錯的。他最後嗆李俊璋:「請主席好好把關」。

李俊璋強調,大安溪需要評估的內容都已納入,委員及大安鄉公所的疑慮會一項項檢視。大安鄉民擔心放流管滲漏問題,雖這是重力流通常不會洩漏,但還是要求放流管沿岸及放流口地下水要監測。他認為自己已做周全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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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健康風險評估的侷限

健康風險評估已成為所有環評審查必討論項目,但究竟風險該如何評估、評估那些族群、項目、範圍,卻沒有一個標準,各方見解也差異很大。因此就產生一個奇異現象,健康風險評估原本是為了解除開發當地民眾的疑慮,但到目前為止卻發現少有居民對健康風險有信心。

台大公衛所教授吳焜裕認為,健康風險評估在方法學上受到很大限制,例如無法探討既有的風險與新增風險之間的關係。而且,要以今日的資訊去預估未來的風險,的確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他建議開發案在營運之後,應該再補做「流行病學」,以確保當時的決策是對的。健康風險評估之於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吳焜裕、詹長權並未繼續參與中科三期風險評估計畫

環保署日前新聞稿指出,中科三期健康風險撰寫的學者,包括台大公衛所教授吳焜裕、詹長權。中科管理局隨後發新聞稿澄清環保署的說法。

中科管理局表示,吳焜裕、詹長權只參與最初的報告,在97年11月4日完成送環保署審查。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21日駁回環保署上訴,環保署於2月4日發文中科管理局要求補充健康風險資料,之後中科委託中國醫藥大學教授補作健康風險資料,吳焜裕、詹長權並未參與。

對此,今天周晉澄在專家會議中,指中國醫藥大學未經吳焜裕、詹長權同意,直接引用之前報告在新的報告中,且做出與當時不同的結論,認為有違學術倫理。而對於環保署有意或無意的誤植,吳焜裕表示,「澄清就好」。

中科報告:風險可接受 委員:評估不足

由許惠悰所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七星基地健康風險評估、長期放流水大安溪健康風險評估、后里既存風險評估結果。

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了三個情境:一、七星農場廠商進駐下的評估。二、七星+后里的綜合評估。三、后里鄉人口較稠密區域的后綜高中及后里辦公室。

結果顯示致癌風險最高的在第二點,風險值2.74E-07,但在可接受範圍內(E-06),但有委員質疑廠商化學品評估不足。

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水體調查,在七星基地、后里基地汙水廠分別採樣,兩基地放流水總計每日8萬噸,大安溪的月平均流量42.82CMS。排除:飲用受汙染地下水作為洗澡、口服、清洗等吸入或皮膚接觸吸收之暴露劑量。

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在「后里既存風險評估」則明顯看出,在沒有中科三期前,后里的汙染已相當嚴重,計算后里焚化廠、豐興鋼鐵附近包括空氣、土壤、植物採樣,致癌風險在1.94E-06~5.41E-06之間。

已經汙染這麼嚴重的后里,是否應再設科技園區增加后里人的健康與環境負荷?

以下為評估報告三項結論原文

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水體調查,在七星基地、后里基地汙水廠分別採樣,兩基地放流水總計每日8萬噸,大安溪的月平均流量42.82CMS。排除:飲用受汙染地下水作為洗澡、口服、清洗等吸入或皮膚接觸吸收之暴露劑量。

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在「后里既存風險評估」則明顯看出,在沒有中科三期前,后里的汙染已相當嚴重,計算后里焚化廠、豐興鋼鐵附近包括空氣、土壤、植物採樣,致癌風險在1.94E-06~5.41E-06之間。

已經汙染這麼嚴重的后里,是否應再設科技園區增加后里人的健康與環境負荷?

(註) 今出席8位委員、1位環評委員、5位官派環評委員。

李俊璋/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教授(主席)

蔡朋枝/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教授
謝顯堂/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缺席)
江鴻龍/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
江舟峰/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
王榮德/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
郭育良/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
周晉澄/台灣大學獸醫系教授
邱弘毅/台北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授

報告撰寫(主持):
許惠悰/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中科三期紛爭,學到什麼?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公民社會…

前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簡稱『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2006年6 月30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2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2006年7 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

台中縣○等七人不服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決定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2008年1月17日辯論終結,1月31日判決環保署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稍後,環保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99年度判字第30號)。

判決確定後,「中科三期」開發動作仍然持續,行政部門態度依然強悍,環保署採取選擇性的「積極」作與不作為。○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2010年7月30日,峰迴路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裁定:「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消息傳出,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發布新聞稿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的假處分裁定是──

「是一群人(有各路人馬,包括一些環保團體人士,在台灣法學雜誌論述的法律學者,訴訟的執業律師,以及立法院民進黨團部份立委)集體操作結果,渠等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忽略專業人士製作的環境影響評估量化資訊,以感性語言及誇大方式形容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來製造環保署拒下撤銷開發許可命令、不環保及不尊重司法,鴨霸對抗司法體系的大眾媒體印象,並不惜犧牲當年民進黨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園區廠商合法權益,藉以強化國民黨政府為無能政府的訴求。」

在強硬的措詞之後,國科會及環保署一方面提出抗告,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假處分裁定;另一方面,則透過媒體表示將於八月中旬補提健康風險評估,並宣布「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

到底怎麼一回事?是誰讓「中科三期」如此坎坷?紛擾的過程,我們到底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事件的演變從「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公告後,○等不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送訴訟談起……

時間
事由
文件
2006年7 月31日 環境保護署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
2008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 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
2008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停止執行案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
2009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停止執行案。 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2010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訴案。 99年度判字第30號
2010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強制執行案。 99年度執字第39號
2010年7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抗告案。 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2010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假處分。 99年度全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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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誰來判斷?

按照《環評法》規定,第一階段環評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第二階段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開發計畫於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就必須辦理第二階段環評。因此,第一階段環評負有過濾開發計畫是否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任務。

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一種必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的態度,始能加以確定的法律概念。基於學理,「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事項,非得以專業性或經驗性判斷不可的話,則法院在審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通常會承認行政機關對該等事項所作的決定,也就是承認行政機關擁有「判斷餘地」。

然,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行政機關作成的判斷,法院是否享有審查決定權?其關鍵在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其考量的依據有:(1)行政機關所作的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6)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出現什麼問題?

判決書(96年度訴字第1117號)指出,經表決通過的審查結論所列條件第5項既然載明:「五、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必須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意外災害類比與因應及針對區內污染正常及緊急排放狀況下,對居民健康之影響提出風險評估及應變措施,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

就表示「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疑慮。加上唯一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業的委員,認為「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的情形下,依據不充足的資訊遽然判斷開發計畫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不僅有「裁量濫用」的違法情事,且其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於2008年1月31日判決撤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9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在明知「開發計畫將對國民健康及安全有影響」的情況下,依然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應該就是「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最大爭議所在。該見解,係以行政機關的判斷為基礎,在認為有「裁量瑕疵的情事」下介入審查所得。

上訴駁回,撤銷環評結論「確定」

環保署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99年度判字第30號)。

過程中,○等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後(2008年4月14日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於2009年12月31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紛爭再起

「確定」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後,環保署執意拒絕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於2010年2月10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五報刊登廣告,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

此舉,引發法律團體發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機關尊重法院判決,確保環評行政權受司法監督」聯合聲明,要求環保署應依法先命令「中科三期」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環保署的「積極」作與不作為

除了刊登廣告抨擊法院外,環保署自2010年1月21日至8月11日針對「中科三期」發布的新聞稿也至少有30篇(詳參環保署新聞專區)。一部分是反駁媒體投書與報導,一部分則是解釋環保署的處理原則與因應措施。

至於要不要命令開發單位停工?環保署強調已經徵詢學者專家及法務部意見並獲致共識,認為「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完成審查,事後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稱「自始未經完成審查」情形不同,不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的情形,也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14條的處罰及「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情形。

對抗官方不作為,再訟

在環保署的「積極」不作為下,○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聲請強制執行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5月3日裁定駁回(99年度執字第39號);俟後提起抗告,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21日裁定駁回(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其駁回理由約略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確定判決,係將環保署2006年7 月31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予以撤銷,是一「撤銷判決」,並不是命令環保署予以一定給付的「給付判決」,因此○等自然就不得以撤銷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

峰迴路轉,再掀波瀾

聲請假處分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30日作成假處分裁定: 「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99年度全字第43號)

消息傳出,除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的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則於接獲環保署指示後舉行記者會,並發佈新聞稿:

(1)已著手通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另對於新廠商的入區申請,於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亦同時停止受理;(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0年7月30日所作裁定的當事人為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假處分裁定及停止執行裁定自不及於廠商,當然無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換言之,環保署及國科會在假處分裁定後,所作的動作,是半套的「停工、不停產」動作。
消息傳出,一片譁然,說法當然也是壁壘分明。

我納悶,到底「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範圍?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答案不是很清楚了嗎?

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故事還沒有結束,一時之間,也不會有結果。

過程中,我們遺憾地看到行政部門對司法部門動輒韃伐的行徑,以及太多為切割「舊政府」與「新政府」的情緒性用詞。

行政訴訟是人民因違法的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的爭議,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在此基礎上,人民認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有違法情事,可能導致其權益受損」,因而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其目的正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稱:「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的立法宗旨。

不論結果如何,雙方都應坦然接受,即便不服,也該於司法體制內進行功防。然,環保署動輒透過新聞稿對法院措詞嚴厲的指控,以及以人民血汗錢買廣告抨擊法院的行徑。怪不得,會有法界人士憂心這種作法不僅挑戰臺灣的司法威信,更將導致憲政危機。

2008年政黨二次輪替,民進黨就是因為失去人民的信賴而下台。「中科三期」也確實是民進黨執政期間因「政策護航」而種下的禍因,民進黨是必須檢討、懺悔,而不該如吳敦義所稱「冷言冷語」。然,國民黨政府在完全執政之餘,能否坦然面對判決,跳出「政策護航」的窠臼,才是庶民的另一個期待。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環評主管機關、開發單位、開發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及公民社會而言,這是一種新的挑戰與體驗。唯有揚棄「開發至上」及「經濟優先」的思維,虛心且嚴謹地檢視開發行政程序的公平、公義與公正性,確保庶民的權益,才能藉由體驗共創「通通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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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昨日為中科三期加速環保審查,拒絕居民與環團進入旁聽,再次引發爭議(圖片來源請點選這裡)

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七星基地應立即停工。環保署今天表示會照裁定文辦理,收到文後7日內,逕命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指的是環評法第4條規範的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葉俊宏表示,只能將裁定文轉給國科會,至於依國科會如果不停工,環評法也無權過問,但法院可強制執行。

環保署、國科會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即使提抗告也要停工。

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的自我解釋

環保署再度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且出示法務部公文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這個解釋與之前的說法無異,就是: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石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葉俊宏說,從83年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對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的見解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環評法第14條猶待歷史大辯論

不過有關環評法第14條的解釋已成公案,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猶待歷史大辯論。

事實上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這句話再明白不過,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法官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的「公益」誰來裁量?

葉俊宏說,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核發的許可,不能解釋為「當然無效」,而只是得撤銷。至於是否撤銷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考量因素是「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

雖然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環評審查階段,但環保署新聞稿已說:國科會衡量健康風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暫不撤銷。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指:原處分機關(國科會)「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也就是說,這個「得依職權」只是授權主管機關的作為,並不是說主管機關可以不顧民意,自己任意決定。

也就是說,所謂「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必須由公眾檢視,不是官方說了算。請問國科會,在做此裁量時,問過「撤銷後所卻維護之公益」那一方嗎?

是誰造成「中華民國的大災難?」

今天葉俊宏用「中華民國的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的沒錯,這的確是一場災難,但究竟是誰造成這場災難?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指,七星基地環評是史上少見相當審得最快的案子,95年3月才送審、6月就通過、7月公告。而且此案也在環評會中動用表決權,在官派代表到齊下此案表決過關(多數學者專家委員投反對票)。

官派委員是環評的大災難

如果環保署要一再強調「環評會是多數決,公正客觀的審查」,請先修改環評委員遴選辦法,取消官方代表7名,全數由民間學者專家擔任。今天葉俊宏數度強調未來要修環評法,免得重演中科三期環評被撤的災難。

如果真要修,就先把官派委員取消,因為這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源頭。然後遴選委員時不要像現在由環保署長勾選,應像專家會議一樣由各方推薦。

行政院是環評的大災難

國、民兩黨都一樣,只要是行政院跟財團喬好的「重大開發案」,就一邊強調不能不開發,一遇到質疑立即強調:「只要環評通過就開發」。可憐環保署,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怎麼辦?任誰都會選擇聽長官(行政院)的話吧。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審查時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如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環評委員都還沒決定中科四期廢水排那,他就先喬好海洋放流的方案。而國光石化還在審,經濟部長竟然可跟業者手簽手舉行記者會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

一位官員私下跟環保團體抱怨:「這種案子你們要擋就到行政院,到我們環保署、營建署都沒有用了啊,只是為難我們而已。」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所以,如果行政院不停止指使環評會,那就像葉俊宏今天說的,修掉環評法中的否決權。不要再假民主程序搞真護航,這樣官方、民間都很累。

環評法是環評的大災難

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就是讓人民有機會挑戰政符錯誤的行政處分。就像個人或企業被開罰單,如覺被開得無理,當然可以尋求訴願、訴訟等方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環評結論也是一樣,如覺環評通過無理,人民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追究。但葉俊宏今天說,如果蓋了房子事後,法院判許可無效變違章,要拆房子,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大災難嗎?

問題是,如果是違章,當然要拆不是嗎?不然國家設行政程序法用意何在?如果法院都判了違章還不用拆,那台灣還要政府嗎?
會把環評法第14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才適用」的環保署,請問要不要乾脆修法時一併廢除環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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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環保署還是總統府該為政策負責?(攝影/munch部落格)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謙卑面對中科四期行政訴訟裁定

細看訴訟代理詹順貴等律師的聲請狀、理由狀,以及行政法院的裁定書,心中益發感觸,總認為政府及所有有志之士,確有必要以更謙卑的態度,在裁定書所要強調的理念下尋求出路,而非僅拘泥「勝敗」的裁定…….

編按:近日法院連續裁定中科四期、三期因環評瑕疵,需停止開發,引起社會各界震盪。本文作者從行政訴訟裁定的角度,探討此次事件值得深入思考之處,盼引發更多對話(閱讀法院裁定請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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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相思寮農民)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簡稱『中科四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告(98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 0980102814號)後,認為中科四期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合法性有疑義,先於12月9日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再於12月 31日於同一訴願案中申請停止執行。

在訴願受理機關遲未處理下,聲請人有感於程序及實體權益被剝奪,並恐後續的執行將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故於99年2月1 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7月30日裁定:「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至於眾所矚目的相思寮土地徵收部分,行政法院認為徵收作業程序已於99 年4月28 日完成,所有權人業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而「停止執行」的裁定是現階段現狀的暫停,並非回溯原處分之執行,故徵收程序在客觀情形下已無暫停的必要,自不在停止程序續行的範圍內。

細看訴訟代理詹順貴等律師的聲請狀、理由狀,以及行政法院的裁定書,心中益發感觸,總認為政府及所有有志之士,確有必要以更謙卑的態度,在裁定書所要強調的理念下尋求出路,而非僅拘泥「勝敗」的裁定,「抗告」與否的後續動作。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終局決定與停止執行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是整個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的一環,其目的在給予當事人「暫時性」的保護,並非要對主要的問題作成「終局」性的決定。本案係以「排除不利益」為訴求,故其暫時權利保護為「停止執行」,目的在於避免漫長的訴訟過程,當事人的損害可能由危險成為實害,或已經發生的實害可能擴大或加重。

環評事件停止執行的權衡重心

《行政訴訟法》的例外規範設計,並非表示每一種類型的行政處分,在面對「停止執行」時都要使用同一判準,而是得回頭去審視行政處分的實體規範結構。

裁定書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作為對照,認為「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欠缺完整的規範結構,因此在面對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停止執行)時,所要權衡的重心,就是要捨棄行政處分達成目的效率,而傾向不同利益的平衡。

而且所謂的「有條件」,其實質內容是傾向效率的追求?還是利益的平衡?因此「條件」是解讀「有無重大影響之虞」的判準。

關鍵在「條件」

行政法院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開發計畫」(簡稱「中科三期」)作為對照,認為「中科四期」比已經撤銷確定的「中科三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其相關條件是「精細、科技且需要嚴格控管」的,「中科四期」比「中科三期」不單純、繁複,且不良影響的成分較高,「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的急迫性顯然較高,「保全急迫性」的需求也相形較高。

符合期待的裁定

在「中科三期」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被撤銷且判決確定下,「中科四期」以更繁複的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當然更有「停止執行」的空間。因此行政法院經調查程序後,在訟爭「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或「給予機會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裁判確定前,權宜性地決定先給予當事人暫時權利的保護「停止原處分續行」,自然符合願意謙卑看待爭議者的期待。

撤銷難免,用心找出路

「中科三期」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既已撤銷且判決確定,附帶條件更為繁複的「中科四期」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看來是難以迴避被撤銷的判決。又,行政法院認為第二階段環評是更細緻化的公民參與程序,效率當然不如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但所彰顯者卻是不同意見的整合,其協商成本雖高,然達成的共識會更細緻,之後的履行成本就會降低。相對的,若僅為尋求效率化的達成共識,不願投入協商成本,爾後面對履行的阻力自然就很大。

因此用心體會裁定書所強調「協商越完整,達成共識的細膩度將越完整,履行共識的阻力也將越小」及「效率的實質考量不是在達成共識,而是在共識履行的順遂」的理念,在追求效率與經濟發展之餘,謙卑面對臺灣土地,重新審視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並坦然接受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的必要性,才是解決之道。

附錄:

990730中科四期-停止執行裁定(重掃)1.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ZjE3OTY4MzAtMTAzOS00ZTU3LWI3ZDQtYzUyZWRlYTFiODgz&hl=en

20100802-中科三期(&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執行裁定.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YWE4ZmVkNDktMWRhMi00MDM1LTkxNTUtN2MyNDdlMjU2YjE5&hl=en

20100802-中科三期(&環保署&中科管理局)-假處分裁定.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N2VjN2ZkYWUtMmYwZi00ZWNlLWJiNGMtZjgwNDUxMGNmNjNi&h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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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程序的行政工作,造成土地人民產業三輸局面(攝影/munch部落格)

黑心台塑三部曲–放水政府、沈默人民、無力團體

環保團體真的是用盡力量了!每位讓人尊敬心憐。如果民眾無法站出來,一起行動,就寄望環保團體的孤單對抗。那麼,到最後吞下環境毒水的人,還是生活土地上的沈默人民!黑心獎頒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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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5月19日,台灣環保團體頒獎給台塑企業一座「黑星球獎(Black Planet Award)」,這個獎座是德國的國際環境組織ethecon,從2006年開始,挑選國際上對環保有貢獻的團體\個人,頒發「藍星球獎(blue Planet Award)」,同時也對惡名昭彰的污染企業\個人,頒發黑星球獎。

2009年台塑以跨國污染,汞污泥輸出國外,獲得國際之恥的「黑星球獎」,這也是繼孟山都的基因改造、雀巢的人工奶推廣、以及Xe/黑水的非法軍事輸出,台塑在第四年就以污染事件,登上國際環保之恥。2010年,台塑爆發毒污事件後,環保團體將這座跨國獎項,帶回台灣頒發,讓人瞭解台塑在國際的聲名狼籍。

頒獎時刻,官員、企業當然不會前來,這種只有挨罵,沒有貼金的時刻,個個躲到不見縱影,只剩媒體、環保團體自行活動。當斗大的恥字,襯托在反諷面具的背後,現場響起掌聲,但是讓人感傷的事,這仿如對於黑心台塑唯一的制裁,意義深遠卻力量微弱。

一個企業能夠黑心,有其三部曲,從政府、團體到人民,如果關關闖過,不黑才怪。

一直覺得,罵死台塑有何用?沒有一個企業不黑心,從沒有一個企業家是以慈善事業為目的,在資本主義邏輯裡,利潤來自剝削,勞力與土地的成本剝削,誰越敢剝削,誰就日益壯大,舉世不變的道理。

所以罵台塑黑,就像罵一個賊為何要偷,慣習如此,罵他何用?反而該檢討的是,抓賊的警察跑到那裡去?


放水政府

在資本時代,民主政府的設計,就是透過集體力量,選舉出管理者,謀求人民的福祉。無論從工資保障到環境保護,都彰顯一種維護人民基本生存的權利,更怕選出的政府怠惰,於是將國家對於人民應該信守的契約,形諸於種種保護法律之內,勞動法規、環保法令都是限制企業過惡的基本底線。

其實在理想型態中,對於人民生活安全的維護,根本無需環保團體出面,政府依法行政,管理要求財團,就該有足夠的公權力介入,環保團體可以致力更好環境品質的追求。但是這個理想,畢竟是舉世失落了!所有經人民選出的政府,基礎奠定於民意,卻是向財團傾斜,甚至成為財團的護航者。

台塑的毒污事件,讓人看清最醜陋的一面。

台塑有污染,從街頭巷議到罪證確鑿,廠區內外的地下水體,都已證實高度污染,驚爆整個社會。但是更讓人驚爆的事,卻是政府在事後的處理態度,從重罰到停工,人人期待一個法律公義,能夠在此展現,最後卻是雷聲大雨點小,以無法證明廠區內外污染關聯性為由,決議停工不必,函送法辦也無疾而終,甚至到最後連罰款也搖擺不定。

太荒謬的邏輯,廠區內外相同的污染物質,附近又無其它明顯污染源,居然無法證明兩者相關,難道廠外污染是自己長出來,或是天上掉下來,這種專業結論無異是靈異事件,活生生在台塑廠區外圍出現,讓台塑逃脫擴散廠外造成危害的公共危險罪嫌,甚至斷絕居民訴訟求償之路。

對於環保事件,從中科到國光石化再到台塑,每件個案相同邏輯,顯示環保爭議越來越不是法令的問題,而是詮釋法令與引用法令的問題,說穿了就是官員心態。

在台塑毒污事件的專家小組會議結論出爐前,環保署長沈世宏在3月31日立院的答詢中,就讓人理解為何台塑能夠逃脫責難。

「對於停工的手段,過去還沒有用過這樣處罰性的手段,但是不是不可以,因此我們現在做了一個決定,就是根據環保法規,如果屬於情節重大,就可以裁罰直接停工。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所以我們現在重新提醒,未來類似的案例如果再次隱匿不報,就會被視為情節重大,我們會直接令其停工,到時候就不要說我們是不教而殺。從懲罰性的角度,我們會提示將來如果再有類似的行為會被視為情節重大,而被命令直接停工。

第二,就整治上的必要來看,如果根據我們現在所有手上的證據、洩漏的合理性,以及業者目前已經採取的措施,從外觀上看來似乎已經採取了有效的阻絕手段,也就是目前沒有證據支持必須停工進行整治,但是我們也不排除這個可能,因此還需要靠後面的整治計畫或應變計畫做更多的鑽井,從這些鑽井去研判是否還有持續洩漏及擴大的情形。如果有這種情況,需要停工以找出洩漏源,我們也不排除要求它停工來找到持續擴大的源頭,以遏止污染的擴散。」

「再次隱匿」、「有效整治」成為停工的考慮條件,換成白話就是對於現有污染「不必停工、再給機會」,甚至連不法利益的罰款,起算時間也是依「行政罰法」頒定的2005年算起,長期污染,只追討五年不法利益,一切依法行政。

更重要是,污染證實存在,應該針對附近居民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檢驗居民的身體健康狀況,進一步作為醫療與賠償訴訟的依據,應該都是政府必須擔負的責任,但是到現今仿如無關緊要,誰也不清楚長期伴隨污染而居的居民,倒底有著什麼生命風險?

這種依法行政,唯一顯而易見的事,就是向財團嚴重傾斜,法律的引用、詮釋,都是謀求企業之利,無顧人民、環境的苦痛,從中科到國光石化再到台塑,環保署充分擔當掃除投資環境巨石的馬前足角色,每一件案子,對財團企業侷恭和善,對環保團體充滿敵意,都讓人分不清擔任環境監督的環保署,為何從監督角色,變成護航的推手。

環境污染,像是政府的良心試劑,企業黑心,政府功不可沒。



沈默人民

企業黑心,政府放水,其實最該氣憤的是身處毒污之中的居民。但是,台塑仁武廠毒污事件爆發至今,除了媒體密集報導期間內,引發全國關注,大家都在看中央環保署、地方環保局,敢不敢對台塑開鍘,一場環境正義的大戲,隨著拖字訣的危機公關策略,在廠區內再度複檢,廠區外抽樣調查,再等專家小組長時開會討論延宕公布日程之後,民眾等到乏味,媒體又有新的議題,於是台塑污染有如昨日黃花,從社會的關注淡出。

更麻煩是,直接受害的鄰里居民,在幾場零星集體抗議後,隨著那選舉狂喊為民喉舌的民代,面對政治獻金充沛的台塑大企業,一個個吞舌噤聲之後,地方的村里自救會,突然不知該如何發聲,或是有誰會帶他們上街頭。

地方開始沈默,沒什麼名人願意為這片痛土下跪,關係緊密的地方媒體,也無法像北部蜂群記者,嗅到血腥就是一陣兇狠叮咬,於是一切變淡,淡到讓人遺忘南方那片土地下,異樣的毒物仍在土壤裡流動,仿如一切如常,生活照過。

執法的政府只敢打蒼蠅,要政府打老虎,其實別無他途,只有像後勁反五輕一般,立下決心埋鍋造飯,就是用人民的意志,逼得號稱鐵頭強勢的郝院長,1990年帶上千名軍警,夜宿五輕強勢開工後,也不得不低頭,承諾25年後(2015年)遷廠。

只有更多人民的憤怒,才會讓和財團進餐、開會、參訪的政府,記得他們是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為的是保障基本人權、追求環境正義,而不是選出來參加財團的剝削派對。

台塑仁武廠污染,只是現今一堆環境爭議中的一件案例,只不過很不幸,在所有開發案都是推估有污染風險外,台塑仁武廠根本是被澈底活逮,所有嚇死人的污染數據,讓一個污染企業無可辯駁。當企業、政府開始耍弄時光拖延戰術,在法令上大玩你濃我濃的原諒遊戲,財團政府可以狼獾厚顏,人民怎能不生氣!

沈默,不會等到財團政府有何歉意回饋,只會等到子子孫孫在污染的土地上,永世沈淪,無法理解在那個關鍵時刻,先祖們為何沒有站出來。

無力團體
環保團體真的很不重要!如果政府有心、人民有力,監督環境之事,不必環保團體費力,反而更該扮演宣教者角色,要民眾要愛護地球,不要亂丟垃圾,甚至少用塑膠袋,或者抱抱小孩,辦辦環境比賽,微笑的上媒體露臉。但是很不幸,這等優雅工作,環保署陪同高官搶著做,卻把對抗污染開發的苦差事,丟給環保團體。

環保團體從不優雅!在高雄34度的烈日下,採集夠臭的河水,拉起不明的井水,沒有薪水,一切義務,甚至還得四處募款,自掏腰包,租個涼爽空間,弄些可抄的資料,給那些愛來不來的記者。問題是十年苦苦追查,拼個一分半新聞,卻在三姐的初夜加上四哥的KUSOYouTube,拉跑了焦點目光,於是嚇死人的數據,只能躺在白紙上,變成離奇死亡的訃文。

幾年來,林啟燦教授團隊和地球公民協會,追查大高雄地區的污染,從調查、分析、發佈、抗爭,辛辛苦苦的一手包辦。做一個環保團體該這麼累嗎?在國外應該給的公開數據,沒人敢藏,環保團體取得數據,進行監督,至多到法院拼上耗時多年的賠償訴訟,爭個毒死全村或財團快樂。

但是在台灣,一切枉然,財團暗藏污染資訊,政府還幫著掩飾,環保團體必須親自追查,等到紙包不住火,污染證實,然後環保團體又面對二階段的法律嘴皮戰,在怪異的損害控制與法律詮釋上,看著怪異的政府,幫著財團找下台階。

有時為這些環保人士抱屈,那一位不是關起門可以自己過好日子,但是每一位為了土地、為了環境,簡直是奉獻人生,為那些不會言謝的土地,為台灣永續環境,奮鬥不已。

其實,對抗財團容易,監督政府不難,只要受害的人民願意站出來,再傾斜的政府也要依法行政,求取環境與人民,不受毒害、安樂生活的最大利益,而不是財團發展的最大利益。財團黑心,政府護航,環保團體的所有作為,都是希望民眾能夠理解,土地之害受害最深不只是生物,還有依賴土地而生的人們。

如果一切辛苦追查,到了最後關鍵時刻,人民還不能挺身而出,告訴政府人民的憤怒,少數的環保團體可以苦無成果,但是最直接受害的還是沈默的人民,因為他們在土地之上,緊密相連。

黑星獎頒獎時刻,戴上面具的擬仿脫口秀,像是拉伯雷筆下的反諷嘉年華,當人民無力對抗,只能以扮裝消遣,這種嘉年華是華麗的悲傷,提供嘲諷,卻不具力量。

環保團體真的是用盡力量了!每位讓人尊敬心憐。如果民眾無法站出來,一起行動,就寄望環保團體的孤單對抗。那麼,到最後吞下環境毒水的人,還是生活土地上的沈默人民!

黑心獎頒獎了!下一次該以巨吼,頒給財團、政府,污染滾蛋的憤怒。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死當、重考到補寫–中科三期的硬拗邏輯

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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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

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評的合法性。

在判決中,別只看最後一段缺乏居民健康風險評估的指責,其實從產業引進、污水排放、油庫爆炸、農業用水、高科技污染等等項目,審判法官參閱資料、開庭問證,都顯示開發單位所提供資料有所不足,件件都有不確定風險的疑慮。

於是,在判決主文中,書寫如下文字「本件就系爭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而毋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有未充分斟酌相關事項而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本院自得加以審查,而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文字重點闡明,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是依據「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所做的環評結論,因此「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在「毒樹毒果」理論下,不足的資訊,如何做出正確的環評判斷。法院撤銷環評的判決,正是說明中科三期 環評結論是一種「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並且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不是局部指責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而是一種全面推翻環評結論的判決。

就算環保署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同樣意旨的文字再度出現,「如前所述。職此之故,被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依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應認構成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之資訊之違法。」

二級法院的判決,都是強調中科三期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甚至直接點出政府機關因錯誤資訊造成違法。如果積極的法官,都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違法情事,移請檢察單位重起調查有無不法罪責。

法院的判決清清楚楚,全面否定中科三期環評的合法性與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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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環保署卻屢屢向外發言,以「環評已完成,只是有瑕疵」的態度,片面切割判決意旨,認定只是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補做續審即可。

這是嚴重扭曲法律判決意旨,就像一場考試,發生嚴重錯誤,已經被宣布撤銷考試結果,成績死當,就算要給機會,也是再度入場重新考試,怎麼會是拿出舊考卷,再補寫答案。

環保署的續開環評,無異建立在已被認定違法的環評上,放水讓開發單位進行補寫,那樣的結果,在已經失效的考卷上,依舊是無效,甚至都成未來爭議。

這也是中科三期,目前最大爭議,當行政法院對環評結論做出「違法」、「無可維持」的判定,就算環保署解釋環評已經完成,但是就算完成的環評被判定違法,並且撤銷,那麼不存在的環評,如何作為動工或持續動工的依據。

考試死當,要給機會也得重考,哪有拿出考卷給補寫,就可過關,誰給了這麼大的權力?

最扯是環保署推託的說法,強調司法不能干預環評。環評審查的確有其獨立性與崇高性,但是不代表不受法律制約,尤其環評程序都出現違法或誤審之時,法律的介入,是為了保障環評的正當與神聖性,以及保護因環評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之事,何來司法侵害行政。不是任何機構,組個環評審議組織,就能超越法律之外,成為不受監督制約的怪獸機構。南港園區案浮出一堆審查過程的弊案,如果不是法律介入清查一番,從官到師,那個不是說的道貌岸然!

中科三期的法院判決,清清楚楚無可模糊,撤銷的環評結論,一切歸零,何來依法行政、依法動工的謬論。

一直以來,看著環保署的角色,其實算是監考官,國科會考試被判死當,應該要求停工,重新考試,重新環評,怎麼會是拿著考卷,要人補寫答案。

這種考試不算、自行補寫的舉動,問問小學生,都說算作弊,還需一堆法學辯論!怪事一樁。

現今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認定,環保署還想以違憲提請大法官解釋,其實在行政程序法中即以規定,如有違憲之虞,在審判過程中就該提出,那有輸了審判才要釋憲,是不是一旦大法官作出解釋不滿意,又想再委請立委召開修憲會議,就是一切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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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撤銷環評的爭議之今,看著就像中科三期的環評考試死當沒過,卻是怨東怪西推前朝、賴皮牽拖罵別人,就是不肯面對現實,先依法停工後,關門苦讀,重新再來一次環評考試,說不定再考一舉中狀元,人人恭禧!

至於環保署,公親變事主,原本當個清高監考官,大家也喝采,如今別人考試生風波,環保署還下海蹚混水,以續審來給補寫機會,怪異的身份錯置,現今被告也算自找。

一直不懂,法院判決沒那麼模糊,「違法」、「無可維持」字字清晰,說明「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已被完全撤銷,無可依循,怎麼會有補作健康風險評估,即可續審的作為。會有那麼多解釋,到底是欺瞞社會裝迷糊,還是有人撐腰壯膽子。

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但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得依循訴訟結果,遵照判決依法行政,那有不理判決,自行釋法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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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304條明訂「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那麼誰是「關係機關」?甚麼是「實現判決內容的必要處置」,如果一個行政訴訟判決,打到二級審判都是環評撤銷,至此還不能停工重審,那這個判決目的是什麼?法官耗了三年,宣告違法,撤銷環評結論,那種日夜閱卷疲憊至極的心力,結果只是找出不足,補作一項風險評估?也未免太藐視法庭!

至於那種明知違法,辯稱要求停工權力不在環保署的說法,也可省省。環保署或許無權直接要求中科停工,但是該有勇氣遵循判決結果,發出備查公文,告知國科會,工程進行是在環評撤銷已失效的狀態下,未來究責懲處,讓違法動工的國科會自己去承擔,除非環保署想幫國科會揹上「未告知違法動工」的事實,涉嫌圖利、瀆職的罪嫌。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明明是死當的判決,不肯停工重考,硬是拿考卷補寫,這種硬拗到底的邏輯與氣魄,真的讓人開始相信,台灣真有「法外自治」的太上機構存在。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延伸閱讀:

中科三期續審 ,環保署不回應七星基地是否停工爭議,反而宣佈:民間陳述意見到今天為止

台塑無差別殺人事件

飽受威脅的不只是中華社區,後勁溪下游流經高雄市楠梓區,那裡住著十五萬多的人。超標的有毒物順著河水滲入地下,含存在土壤,散逸於空氣當中,經年累月地積著。那裡可能住著你的親戚或朋友,每天努力工作地生活著…

「台塑仁武廠廢水滲漏,竟然早在九十一年即發生!昨天上百名住在台塑仁武廠附近的中華社區居民前往抗議,村長徐翠嬋拿著報紙有關地下水污染超標三十萬倍的報導,控訴台塑仁武廠長期毒害村民。」

3月23日自由時報刊載了一則環境抗爭消息,你可能沒太在意,因為五都選舉及其他影劇八卦新聞佔據了你的眼耳,或者近年來一連串鎘米、綠牡蠣、戴奧辛鴨、煉油廠爆炸、毒氣致使師生送醫……等事件已經讓你「習以為常」。但這件事非常重要,它不僅揭露了台塑黑心冷血的企業本質,也關係到千千萬萬條台灣人的性命。

就從中華社區說起吧!

中華社區位於高雄縣仁武鄉,鄰近著後勁溪。後勁溪原本是一條清澈的溪流,提供高雄縣市灌溉之利。但自民國六十二年興辦十大建設後,這個社區被象徵台灣經濟起飛的仁武、大社兩大工業區、楠梓加工區暨中油高雄煉油廠包圍。工業區排放的廢水一一排入了後勁溪,吞盡了工業廢水而污濁不堪,成了「黑龍江」。據環保署檢驗指出,右昌橋以下的河水,溶氧量已是掛「零」。

居民在這樣的惡劣環境中生存著,不舒服程度可想而知。但命運沒有放過他們,因為台塑仁武廠在暗地裡伸出致命的襲擊。

高雄市環保局以新聞稿指出,今年一月二十七日,環保署以密件方式,發函要求該局派員參加一個機密級會議,稱作「台塑仁武廠污染案件專案小組」研商會。解密後的文件指出:「台塑公司承認九十一年就開始漏了,距今八、九年的時間,台塑公司也承認廠區舊廢水處理設施可能為漏源。」(2010-3-23,自由時報

「台塑仁武廠汙染會曝光,是起因於環保署從去年針對12家,使用含氯有機溶劑的工廠、進行調查。結果就在仁武廠內的兩家工廠,發現驚人汙染。生產塑膠PVC 原料的氯乙烯廠,二氯乙烷竟然是標準值的30萬2千倍,另一家生產石化原料的氟氯烴廠,二氯甲烷也超過標準值22萬倍,學者認為,濃度這麼驚人,就好像直接把有毒物質倒出來一般」(2010-03-21,公視晚間新聞

二氯甲烷?二氯乙烷?那些有毒物質,名詞很陌生,讓我們看一下專家的說明。

「二氯乙烷,它是氯乙烯的原料,在國際癌症研究署的分級屬確定的動物致癌物。成大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主任李俊璋說,如果是短期暴露在高濃度的二氯乙烷,會引起肝毒性與神經毒性,引發肝腫大、脂肪肝、肝功能惡化、頭痛、咳嗽、肺水腫等。長期慢性暴露,則可能影響肝腎功能,引發腸胃循環系統的癌症。此外,二氯甲烷也是動物確認致癌物,是一種常見的溶劑,在高濃度暴露會導致肝腎損傷,長期可能引發肝腎方面的癌症。」2010-3-21,自由時報

已確認的致癌物!是標準值的數十萬倍!而且污染不只一年兩年,是八、九年的時間!我們是地球裡的下等人民嗎?為什麼要忍受這種毒害?台塑一定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台塑在證交所發佈重大訊息,解釋地下水泥結構廢水收集池,「因地震等因素造成水泥出現龜裂情形,廢水因而滲漏進入地下水」。九十五年已將地下水泥廢水收集池改善為地上鋼構貯槽,並已投資二.五億元新設地上鋼構高級廢水處理場,杜絕廢水滲漏造成地下水污染。(2010-3-23,自由時報

表現上,台塑好像已經設法解決問題了,但事情就這麼結束了嗎?

我在今年一月參加了地球公民協會舉辦的「2010聽水圳唱歌」冬令營隊,長期關心後勁溪的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林啟燦教授公佈了驚人的第一手資料。林教授多年來率領研究生追查後勁溪污染來源,他們在後勁溪流域設定了幾個取樣點,定時到現場取樣。根據檢驗結果,逐步縮小污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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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是污染物分布圖,含氯VOCs就是含氯的揮發性有機物,方才提到的二氯甲烷、二氯乙烷都包含在裡頭。淺藍色的線條是後勁溪,後勁溪由東往西流,流經台塑前是乾淨的(H5取樣點),但出了台塑到中油煉油廠之前就髒掉了(H6取樣點),圓圈這麼大,表示污染量極高。由此證據推估污染來源,顯而易見,連幼稚園兒童都知道。

九十年底,林教授帶著研究證據找台塑仁武廠高層「懇談」,給他們機會改善。懇談後隔年,污染物掉到幾乎沒有,表示要不要排放是可經由人為控制的。好景不常,九十五年三月開始故態復萌死性不改,污染物越來越多,甚至超過九十年的。

於是九十六年二月,林教授與高雄市教師會生教中心共同召開「後勁溪污染暴增,誰是元兇?」記者會。與會者包含高雄地方環保團體、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仁大工業區相關廠商、台塑仁武廠等。會議中各廠商皆不承認自己是污染者,但會議之後,後勁溪污染濃度遽降至100ppb 以內。(後勁溪大事記,地球公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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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台塑高層在現場沒有說出實話,但為了避風頭,記者會後行為還是乖了一點。可是不到半年,居然大排特排,你有沒有看到那個污染量快要爆表了,而且是天量,持續半年的天量。

一直到了製表結束的九十七年二月都還是不斷地下毒到河水裡。台塑口口聲聲做了「高級廢水處理場」,是拿來擺好看的?還是真的拿來用呢?你說,這個企業有誠實嗎?有良心嗎?有把人命放在眼裡嗎?懷有一絲一毫的社會責任嗎?全!都!沒!有!

污染這麼嚴重,政府怎麼處理?

2010年2月25日高雄縣政府已依法公告台塑仁武廠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高縣環保局長王茂松說,已引進地下水抽取設備,防止污染範圍擴大,限制廠址週界範圍內地下水禁止飲用或使用,並要求廠方儘快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計畫。環保署也要求廠方管制廢水不得外流,避免影響附近農田灌溉渠道,如不改善,將勒令停工。(2010-03-21,自由時報

「高縣府成立專案小組,要求台塑每月以書面報告地下水改善成果。另外後勁溪污染,由台塑自主管理其放流水,設定1,2-二氯乙烷為0.05ppm,氯仿為 1.0ppm,並每週申報放流水含氯有機化合物含量。」(2010-3-23,自由時報

由台塑「自主管理」其放流水!有沒有看錯啊!台塑已經「自主管理」多少年了,有效果嗎?這種黑心冷血說謊賴皮到骨子裡到基因裡的企業,你能夠相信他們的作為嗎?

環保署土基會於3月23日再度舉行記者會說明,將儘速公告仁武廠為「污染整治場址」……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後,接下來業者要提出污染整治計畫送審,類似環評審查,經常會補件數次沒結果,接下來還有公聽會等程序。也就是說審查時間相當長,等到「確定污染程度有惡化或擴散」,才來考量是否停工,恐怕三年、五年都有可能。(2010-3-24,環境資訊中心

也就是說主管單位沒有要求立即停工關廠,這齣歹戲可能會拖很久、拖很大。台塑要將污染改善計畫送到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還要送報告到環保署,如果計畫寫得不好,還會退件。這樣拖來拖去,退來退去,公文旅行來旅行去。拖個幾年,亡魂又增加多少?難道高雄人死不夠嗎?

把焦點轉回,看看居民。

「中華社區居民昨天拉起白布條前往抗議,還拿出上週三十歲村民罹癌死亡證明,控訴台塑把劇毒排入後勁溪毒害居民!仁武鄉長沈英章要求台塑仁武廠限期遷廠。」(2010-3-23,自由時報)仁武鄉中華村村長徐翠嬋:「我們村最高紀錄,一個禮拜死了10個人,10人中9人是罹癌,我希望他們馬上遷村(廠)、馬上遷廠。」(2010-03-22,客家電視台)

這位三十歲罹癌死亡的村民,與我年紀相仿,正當是懷抱夢想大展身手的時候。我在想他的背景,他叫什麼名字?他讀什麼科系?他喜歡什麼音樂類型?罹癌後,怎麼忍受身體錐心刺骨般的苦痛?父母親又哭了多少個夜晚?往生後,誰去奉養那年邁的雙親?我不敢再想下去,因為這麼地方充滿了辛酸,散佈著多少個破碎的家庭!

飽受威脅的不只是中華社區,後勁溪下游流經高雄市楠梓區,那裡住著十五萬多的人。超標的有毒物順著河水滲入地下,含存在土壤,散逸於空氣當中,經年累月地積著。那裡可能住著你的親戚或朋友,每天努力工作地生活著,但毒物不知不覺地沁入身體。直到有一天,驚覺生了病,因痛嗚咽哀號著,一再再重複著相同的悲劇。

這些都是台灣島上善良的平凡人,他們做錯了什麼?為什麼要忍受這種痛苦?又有誰還給他們公理?

是誰謀殺他們?是台塑!

台灣人,你為什麼不生氣?經營之神不過是幻影,真相是台塑的輝煌基業奠定在環境的掠奪與台灣人的健康上。台塑左手對河水下毒,右手賣有機蔬菜賺錢,你不覺得令人作嘔嗎?台灣人就該被這種黑心冷血說謊賴皮到骨子裡到基因裡的企業永無止境地踐踏嗎?

起來吧!反擊的時候到了!革命的時候到了!要殺人兇手付出代價的時刻到了!魚肉鄉民的企業必敗,強姦土地的企業必亡!

關心此件嚴重污染案的地球公民協會發表了以下九點聲明,由近至遠由急至緩的處理方式,我完全同意。

1. 盡速公告台塑仁武廠為整治場址。(據消息

2. 應命令台塑仁武廠立即停工。

3. 儘速詳查污染流佈。

4. 以公共危險罪,將台塑公司移送法辦。

5. 台塑公司應賠償受害農民。

6. 台塑公司應負擔鄰近社區民眾健康檢查費用。

7. 台塑公司應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用。

8. 擴大調查範圍、增加調查樣本。

9. 將含氯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列入放流水管制標準中。

現在,我們可以怎麼做?

1.看完此文的你,請發出你的憤怒,寫下你的呼籲,一人一信灌爆主管單位的信箱,一人一通電話發出沈痛的陳情。

*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e言堂

環保署公害陳情免費電話:0800-066666(24小時)

* 高雄縣環保局訪客留言版

陳情專線:0800-066666 或 07-7319500 或 07-7351500 轉0618

* 高雄市環保局便民服務-線問線答

公害檢舉專線(24小時):0800-066666、07-3373400、07-3373434

*直接打電話到台塑去罵,應該也是方法之一。(02)27122211

2.將這個訊息透過E-mail、個人網頁、部落格、MSN、噗浪、推特、臉書(任何可以傳遞訊息的方法),讓更多人知道。尤其是一定要告訴住在大高雄地區的親戚朋友,這是性命交關的問題,別讓他們以後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3.大高雄地區的同胞一定要對當地民意代表(市議員、立委)施加壓力,目前主管單位對台塑還是「太客氣太溫和太體貼了」,絕對要硬起來,非停工徹查不行。

4.拒絕購買台塑相關企業的產品,堅決抵制到底。

5.跟身邊或網路上對環保議題有興趣的朋友一起討論(面對面或組粉絲團之類的),尋求更有創意的抗議方式。

6.找個時間去高雄縣仁武鄉中華社區關心,看看他們的環境,聽聽他們心裡的聲音。他們是被蒙在鼓裡的一群,也是台灣長期向企業傾斜護航下的悲哀縮影。也為相關環保、社運的個人或團體捐款、打氣(例如:地球公民協會、林教授……等),幸好在一片污穢不堪中看見了台灣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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