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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參與 – 小地方新聞網

921工作者對重建條例的意見

《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

編按:

以下文章為「苦勞網」採訪兩位長期參與921災後重建工作者─蔡培慧、金惠雯,從過去參與重建經驗中,發現目前政院草擬的「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草案」有不少未盡理想之處,尤其少了地方參與機制,加上過多空白授權,對受災居民的權力恐將容易有所侵犯。

期待有更多曾經參與921重建的工作者,能表達您對這個重建條例草案的意見,透過寶貴經驗分享,讓重建過程更為完善,也讓地方除了重建,還能開創不一樣的未來,另關於環保團體對此條例的意見,請閱讀這裡。(條例草案全文下載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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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蔡培慧(曾任職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有9年重建經驗)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曾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綱領,都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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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後中寮居民在外界協力下,開始發展植物染色及纖維編織燈品,其他重建區也都有類似經驗。

二、金惠雯(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自921後參與重建工作至今)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在九二一地震災後,就進入中台灣協助原住民部落和農村從事重建工作迄今,熟稔原住民遷村、農業部落重建和產業發展等工作和議題。苦勞網因此專訪金惠雯。她以原住民的觀點,批判《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

金惠雯說,八八水災重創原住民部落,幾個非災區的原住民團體日前已率先組成「部落重建行動聯盟」,除了要共同提出原住民觀點的重建條例版本,為目前措手不及的災區原住民組織在北部,進行政策資訊收集、監督和把關的動作。近期將串聯災區的原住民部落組織,協助他們取得更多資源和資訊,共同面對重建的難題。

風災重建條例缺乏原住民觀點,更缺乏參與決策機制

金惠雯指出,實際上,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就已經缺乏原住民觀點,沒有把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的情況分開處理。在八八水災,受到重創的許多地區都是原住民部落,尤其需要遷村的部落很多,重建條例更應該要區隔一般災區和原住民災區。

其中,《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第12條,卻規定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迫遷居、遷村。金惠雯批評,此條文無限擴張政府權力,完全沒有原住民參與遷村決策的機制。

呼籲政府尊重原住民基本法

金惠雯說,幾個原住民團體近日討論,就共同認為,八八水災重建工作應該要尊重和遵守《原住民基本法》,尤其是牽涉到遷村議題,必須要站在原住民立場,在原住民族被充分告知資訊、部落充分討論與充分理解之下,而且能參與決策之下,才能做出遷村的決定。

金惠雯強調,目前討論遷村和安置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遷村是由上而下決策,政府和主流媒體一味認定山上都不安全,甚至對留在災區、不願意撤離的原住民做出無情批判,這都不尊重原住民的意願和決定,也不了解山林生態。

金惠雯說,遷村議題一定要回到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概念,讓原住民保有傳統領域,再由原民住他們選擇安居適合的遷村地址。

以好好茶部落為例,金惠雯說,當初好茶部落是為了政府要興建水庫,被政府強迫遷移到新好茶,好茶部落無從選擇,在八八水災之後,舊好茶部落反而一點事情都沒有,新好茶部落反而有災害。

反而,屏東縣政府要把錯誤的決策,一錯再錯,近期屏東縣政府更討論要把新好茶部落,永久遷移安置到平地,安置到平地可能會衍生就業問題、環境適應、文化保留等問題,都應該被好好檢視和討論,政府不能說遷就遷。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應設計出原住民參予遷村決策的機制,絕對不能被排除在遷村決策之外。

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擬訂原住民重建專章

此外,她表示,部落重建行動聯盟近期將會開會,將擬定出重建條例的原住民專章。因為原住民的情況很特殊,包括部落房子在歷史因素下,可能是林班地,往往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莫拉克重建條例無法針對原住民災民解決問題,有必要另闢專章來處理。

重建條例對災區定義不明

金惠雯指出這份重建條例開宗明義就打混戰,根本沒有定義災區的範圍和定義,也沒有定義災民身分。她就聽到一個傳言,有位災民走路下山,卻發現高雄市政府只認定搭直升機下山的才是災民,只好走路回部落,重新搭直升機下來。

災區範圍沒有認定,那中台灣也因為風災產生土石流,能不能算災區呢?家裡也有淹水的台南縣市,算不算災區呢?如果沒有明確規範,到底預算要怎麼執行?

缺乏生活重建,只有硬體重建

金惠雯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通篇只有硬體重建的工程,卻沒有提出生活重建的規劃,恐怕重建編列的一千億元預算,通通都只會被拿來鋪橋、造路、作房屋重建,完全缺乏生活重建的內涵,不能真正引入幫助災民恢復生活和經濟,無法真正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只見硬體的重建,不能達到重建的真正意義和效果,也不能真正幫助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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