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在9月21日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條文明定「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係指莫拉克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上述區域(或聚落、村)總設籍戶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者。」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家園重建處處長葉仁博表示,這項方案是針對部落、村中需要申請永久屋但因資格不符無法獲得核配者,「像在部落沒有房子的弱勢族群」就可適用此辦法。
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村核定可申請第二批永久屋共有28戶,但確定獲得核配的只有15戶,29日,長治百合部落園區的佳暮村民針對未獲核配的13戶召開部落會議,除佳暮村民外,霧台鄉長顏金城、屏東縣原民處副處長蔡文進均與會,會中決議佳暮村將透過遷村模式的集體遷村,然而,當天出席的人數僅五十多人,所謂的決議也是以33:1的票數通過,部落總人數包含留居戶等估計有5百多人,代表性備受質疑。
如果是遷村,山上的重建就畫下句點
佳暮村民柯信雄表示,「如果這個房子就等於遷村,如果是遷村,那山上的重建就畫下句點。」他認為,長治百合部落園區對村民而言,是「安置」而非「遷村」,遷村涉及行政區、教育、就業等問題,柯信雄直言:「這裡的腹地不夠大,如果是遷村,那整個村子未來的發展空間在哪裡?」
同時,柯信雄也提到,「當天鄉長說這是以遷居的概念,但是山上還是可以回去」公部門並沒有進一步針對遷村模式的細則做說明。佳暮社區發展協會理事Bunden也表示,會議當天,「部落的老人家因為不識字對會議內容完全狀況外,且台上、台下缺乏雙語溝通(翻譯)。」老人家對於長治永久屋的想法仍然是「只是一個避難處,心裡想的還是要回去(部落)。」
遷村方案中提到:「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居民,經審定不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者,除重複申請、未設籍且無居住事實、夫妻分別申請等明顯不合理者外,其他經部落會議認定其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安置基地內,永久屋興建核配情形許可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以戶為單位受理申請,並依實際居住人數予以分配安置(一人至二人十四坪、三人至五人二十八坪,六人至十人三十四坪,以十人為單元類推)。」
對於透過部落會議決定遷村意願一事,柯信雄認為,部落只能決定遷不遷村,但就方案中提到由部落會議認定居民有居住事實者,就可獲得核配永久屋,「我們只能夠決定要不要遷村,但是審查(永久屋)還是在縣府啊。」柯信雄也提到,村民認為「那天舉手表決是針對這28戶(是否能循遷村模式獲配永久屋)而不是要決定部落是否遷村。」
33:1的決議 縣府說應該無效
佳暮村共有107戶,在第一梯次永久屋申請時,共有86核定可申請,但最後核配房屋的戶數僅44戶,依照辦法,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若有八成以上的設籍戶同意遷村,則可視為集體遷村,但佳暮8月份入住只有44戶,第二批申請核配房屋通過僅15戶(註一),29日開會的決議是33:1的票數通過,是否具有其代表性?
對此,中央重建會家園重建處長葉仁博回應,29日當天佳暮召開部落會議的決議,30日屏東縣政府原民處已經會議結果告知中央重建會。然而,今日屏東縣政府針對佳暮第二批申請入住卻未獲核配的13戶進行討論時,佳暮村民曾詢問縣府,「29日會議表決的人數並未過半,決定是否做準?」Bunden轉述,「縣府的人是說,『應該是』無效。」
Bunden認為,「政府是在逃避責任,說要交給部落決定,其實是讓我們自己殺自己。」由部落會議決定遷村,對於山上的留居戶並不公平。而部落會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葉仁博表示,部落會議召開要依照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至於法律效力部分「我不敢跟你講,這個由縣府認定,中央只是督導。」未來,倘若部落會議的決議,無論是針對居住事實認定或是遷村決議,若有疑義,葉仁博說:「也是由縣府處理。」
瞎子摸象的遷村模式
臺大謝志誠教授認為,解讀遷村模式,「就像瞎子摸象一樣,大家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寫法條的內政部營建署請到部落,大家盡情的發問,把所有疑慮搞清楚。這種各自解讀的情勢發展下去,恐怕只會擴大部落內部的矛盾。若依照條例辦法,部落會議的召開應該是要通知所有住戶,但據與會者柯信雄表示,召開部落會議前,僅以廣播通知開會,「副處長和鄉長他們在表決完之後就離開,也沒有開完整場會。」
佳暮青年在29日部落會議後,隨即成立「佳暮青年小組」並針對「部落危機─集體遷村」開會討論,下為佳暮青年小組提出的疑問:
一、想先知道「集體遷村」案,從發文、收文、行文、公聽(說明)、決案的期程(針對霧台鄉部分)
(1)重大案件,攸關部落存亡與否,應審慎考量忌倉促決定。
(2)試問是作業時效重要還是我們部落的未來重要?
二、請問原民處副處長參與會議(0929)的目的為何?
說明集體遷村草案(是否為鄉公所或部落之前)?單純與會?
說明會法定程序 | 單純與會 |
鄉公所尚未辦理公聽會說明與部落居民對談,何以縣府來做說明甚至要求部落居民舉手表決? | 縣府在這次戶長會議拋出「集體遷村」案其意為何?目的為何? |
與會人員點名全到齊? | |
公部門未事先告知族人召開會議內容及重要性。 | |
該會議重要性質應是所有戶長(戶長代表)參加,然旅都居民多數未接獲通知。 | |
與會族人占70%老人(全是文盲),說明或資料參考 | |
列席長官說明事項與「集體遷村」議案完全兩碼事,造成與會居民無所適從。 | |
會議主席帶著醉意來主持嚴肅的開會場合,上級單位應該立即制止繼續開會或更換主席。 | |
會議所有過程舉手表決次數計一次;主席說明:僅第二批28戶戶長(戶長代表)有資格舉手表決,其餘人員不可表決。試問:1.該表決是否為有效決議?
2.其表決議題為何?餘其他戶為何不可參與? 3.表決戶數為28戶,為何舉手票數達33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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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佳暮第二批申請永久屋共計28戶,原民處副處長表示共15戶獲得核配,29日部落會議通過遷村模式讓居民都能獲得核配後,5日縣府邀集村長、佳暮關懷協會理事長等相關人士開會,並開放其他村民旁聽,增加2戶,目前共17戶獲得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