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事件─行政機關反躬自省或大老爺法外開恩?

儘管在居民起身抗爭後,並因而流血流汗後,政府開始表現出較為尊重居民的模樣,但我們質疑政府是否持著大老爺法外開恩的想法,不願徹底反省大埔徵收案?

報載苗栗大埔事件,在大部分抗爭戶接受行政院所提出的「房屋原地保留、農地集中劃設」之解決方案後,事件之爭議已有逐漸平息之趨勢,然而在自救會大多數成員接受行政院方案的同時,我們也看到部分住戶不同意政院方案,仍然無法心安度日。公義路與仁愛路交叉口旁,抗爭戶所掛上的「大埔的企鵝(棄兒)白布條,提醒著我們:「也許大埔的能見度逐漸減少,但對少數住戶而言,抗爭仍然是進行式!」

(有關少數抗爭戶所在的邊緣處境,可見小地方新聞9月17日謝志誠〈大埔事件後續-大埔企鵝〉https://www.dfun.tw/?p=30450,有更具體的描述)1
6月初苗栗縣政府大埔毀田引發的抗爭並未停止讓怪手卡車進入整地,717凱道夜宿抗議也未讓政府反省徵收案,而使工程暫緩執行。陳平軒攝於7月24日。

在大埔徵收爭議中,大埔自救會扮演著集合眾人之力的重要角色,然而不同抗爭戶本有各自不同區塊、大小的土地權益,既然抗爭戶受徵收案影響的範圍不一,住戶對於政院所提出方案有不同看法而意見分歧,並不讓人感到特別意外。

我們同意謝文所提「應持續關注仍未接受政院方案的少數抗爭戶」,然而我們也認為此刻仍應持續檢討政府的行動,猶記得事件爭議剛爆發時,苗栗縣政府不斷對外表示大埔毀田「於法有據」,如今政院與自救會協商,並提出「保屋換地」方案究竟是「行政機關反躬自省後的彌補作為」還是只求平息民怒的法外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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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怪手整地後,土地上已不再綠意盎然,而是黃土一片。陳平軒攝於7月24日。

經歷過深夜怪手毀田後,大埔抗爭戶居民無不擔憂著怪手何時將駛向居住的屋舍,如依照苗栗縣政府對田地強制執行之依據,抗爭戶屋地之所有權也已不屬於居民所有。因此,當政院提出「原屋保留、農地劃地換地」後,值得我們起疑的是政院究竟是依照何條法令恢復抗爭戶的屋地所有權、調整農地範圍?

如果大埔徵收案確實有苗栗縣政府欲追求之公益目的及必要性,為何得以在自救會抗爭後,便讓特定土地免於徵收?而其他被迫繳出權狀而不在自救會成員的大埔農民,難道僅因住戶選擇不與政府抗爭,便必須承擔不利之後果,離開家園?行政機關對抗爭戶提出之妥協方案,無異於「以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抗爭行動來決定土地徵收與否」,並持續迴避對土地徵收必要性的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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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路上另一邊沒被劃進徵收區域的稻田,若沒有這場徵收案,大埔自救會成員的田地也會是相類似的光景。陳平軒攝於8月5日。

參照〈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土地權利人得以主動擬定細部計畫,交由行政機關處理;而〈土地徵收條例〉中,則規範了被徵收人得對徵收案提出異議之程序。兩項規定都是抗爭戶得以改變徵收方案的法律程序,然而從「行政院提出劃地方案」到「抗爭戶與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協調」之過程,我們幾乎無從在法條上找到政院這些作為的法令依據,

儘管在居民起身抗爭,並因而流血流汗後,政府開始表現出較為尊重居民的模樣,但我們卻也質疑這些友善行動的背後,政府是不是持著大老爺法外開恩的想法,而不願徹底反省大埔徵收案的必要性與合法性?

抗爭戶經歷毀田、迫遷的痛苦經歷後,終與政府機關協商出雙方可接受之方案,確實是一件可喜之事,然而我們卻也對於政府這些協商行動有無法律依據感到遲疑;同時我們也認為政府不應「以所有權人有無進行抗爭來決定徵收與否」,假使政院與苗栗縣政府真誠地反躬自省,我們更加期待政府能夠藉此機會進一步反省大埔徵收案是否有其必要性,並檢討相關程序中的行政違失(諸如公告程序、土地權利關係人的決策參與、怪手強制執行毀田等);

而更重要的是,我們不願看到,台灣各地關心大埔的朋友們因為行政機關當下對抗爭戶主張的妥協,而忽視了土地徵收惡法的存在,唯有徹底檢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立法更加保障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相關程序的參與,始可能阻止下一片農田被毀與下一個自救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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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法農」成員)

關於法農──

「法農」是由幾位關心大埔徵收事件的法律系學生組成。「法」字也意味著「向農村學習」。

在大埔事件中,我們看見了土地強制徵收政策對於人民權利所造成的重大侵害,也看見了農民在官商合力謀取土地開發下的無力與悲哀。

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讓人民必須走上街頭、力竭聲嘶的抗爭,尋求體制外的管道來表達自己的訴求,然而即便起身抗議,也未必能確保被徵收土地人民心中正義的到來。這場土地保衛戰還在進行,看到大埔農民的處境之後,我們希望找出更多農民的故事,關於農民對於土地與家園感情的故事、關於徵收政策不正義的故事;我們期待,這些故事可以讓更多人看到、進一步的思考關於國家權力、土地政策、不正義的徵收制度等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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