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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水災 – 小地方新聞網

魯凱好茶之《遷村戶數問題探討與旅外族人之訴求》

我們好茶村和小林村一樣,屬於全村被土石掩蓋的村落;從2007年8月13日後遷出部落,忍受政府所安排的一戶擠在2坪多空間,悽慘的安置生活,期待儘快進行遷村,沒想到盼來的卻是「切割式的遷戶」。

前言

我們好茶村在這次的八八水災中,和小林村其實一樣,屬於全村被土石掩蓋的村落;由於我們在2007年8月13日聖帕颱風之後,就遷出部落,所以沒有造成人命的傷亡。我們從那時候起,已經3年了,一方面忍受政府所安排的一戶擠在2坪多空間,悽慘的安置生活,一方面開始成立自己的遷建委員會,期盼遷村儘快進行。

這一次八八災後,我們經過許多次的開會,統計出自己的部落的戶數是186戶需要遷移,並申請永久屋。但是有許多人被政府排除,變成現在的115戶通過。負責審查作業的縣府雖說一切依法行事,但是族人反應是分配到的土地有限,現在連耕作地都沒有,而過去往農地去的道路和橋樑都沒有了,以後要怎麼生活?

也有人說NGO按自己的偏好,到底是資格審查作業過於嚴苛,或者還隱藏一些不能說的秘密?到現在還是眾說紛紜,筆者只能以自己的認知與判斷做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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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沒的好茶村現場,只剩逃過土石流淹沒的土地界標與家屋的「頂樓」,族人認為,好茶需要「完整遷村」,而非分割式的「遷戶」。

《遷村戶數的問題》

一、戶籍外移的問題:

原住民社會都有一個共同的狀況,就是青壯人口在外地打拚,而為了在居住地得到相關補助,不得已,必須把戶籍外移,因此人口外流的狀況相當嚴重。但是這次辦理永久屋登記時,在外許多族人根本沒有被告知,而失去申請的機會。少數消息靈通還是大有人在,因此有人懷疑這根本就是黑箱作業,缺乏公平性。

二、永久屋資訊沒有完全公開:

的申請資格必須在籍,後來雖有放寬標準,但是因為審查作業程序繁複,又沒有公聽會或說明,因此造成族人許多抱怨,這些資訊沒有完全公開,族人不被尊重。

三、戶籍遷出後被剝奪參與部落事務的權力

旅居都市謀生的族人,為了在都市求生存將戶籍遷到居住地。一直以來族人雖在外地工作都會成立同鄉會,而保持與部落的連結,每到部落有重要事情一定義不容辭回鄉幫忙,但是,這次原鄉遷移的重大事務,我們這些旅外族人,卻因為戶籍已經遷出祖籍地,而無法參與,令人痛心。

據目前最新在99年2月9日修正的《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第三條條文中:「三、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在這個條文的說明中,因為各災區狀況不同,因此,營建署也給予地方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團體認養的NGO組織來做申請上適當的調整。從政府擬定申請的三個重要條件來看,災民只要有:1.受害事實、2.房屋的所有權、3.居住的事實,就可以申請永久屋。

那麼,這是否和戶籍戶政其實無關?

《土地與文化分離的問題》

所以,以上的「審核標準條件」只是針對居住於原鄉的族人所碰到的問題,其實更多族人,居住在都市成為都市原住民,因此族人碰到最大的問題是戶籍不在原鄉。這不只是我們好茶所遇到的問題,而是原住民部落普遍存在的事實,中壯年因為原鄉無法提供在地就業的條件,因此被迫離開原鄉到都市求生,為了顧及家人在都市的權益,而必須把戶籍遷到居住地。

我們可以發現一個事實,父母親還留在原鄉、在外的孩子卻無法回來。因為原鄉的戶籍通常是父親保留在祖籍地,而孩子們都在外謀生、結婚組織家庭。所以這個家也從原來的一戶變成多戶,一戶怎麼讓已擁有多戶家庭的孩子們居住、還限制他們的申請資格?造成的結果是這種父母與孩子分離的人倫悲劇,間接也是在外族人與原鄉族人被迫必須分離的主要原因。

「要求分戶」也是原住民長期面臨的窘境。台灣社會也許不能理解,會認為分家或分戶是個很正常的現象,而且會認為既然已經分家且離開部落,那當然就不符資格!但是這個問題必須從原住民社會來探討,甚至必須從國家對待原住民的政策,才能一窺問題的癥結。政府必須重視這個問題,否則原鄉人口必定大量流失。

如果「遷村腹地不足」的情況不解決,或者「限制在外的族人把戶籍遷回來」,那麼一樣還是無法解決《遷村戶數》的根本問題,因為一定又會在「資格的認定」上打轉。而這個「資格審查」是針對當初登記的186戶,至於為什麼不符合申請資格標準的高達71戶,從這點就已看出端睨,其實就是在外族人無法通過申請的明確證據,有更多在外族人不被告知的情形下而喪失了申請的機會。

許多人不明白為什麼申請的資訊不透明公開,甚至申請期限也非常急迫,難道並不想讓在外族人共同參與部落遷村,既然是以遷村做為重建的目摽,那應該是所有族人共同享有的權利,也是集體承擔家園重建的共同責任,不是嗎?

政府必須了解,好茶村的族人就算為了工作、就學以及家庭的溫飽,而將戶籍遷至都市或部落以外,大家仍然不會忘記屬於哪裡,總是要回去部落蓋自己的家,也是祖先的遺訓教導,是一輩子不敢忘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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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框內為過去的好茶部落,族人認為,原來屬於領域內的族人,都應能參與遷村事務,如果失去參與,就等於失去成為「好茶人」的機會(攝影/蔡敏男)。

《政府經費應用的問題》

如果政府願意承認這個事實,而且從族群生存延續的角度考量而打開心胸接納,保障在外的族人也能申請合格,我想這才是族人福氣,也是政府重視原住民的權益的最大的施政效益,是政府照顧原住民族的一大德政。

反之,無法遷回的族人永遠淪落在外,那不就是阻斷了與族群血脈相連的根源,那麼是不是又要造成「失根」流浪的民族成為流離失所的難民,同樣遭受族群文化的滅絕!如果一再忽略原住民族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困境,想想就算政府投入再多的經費作文化復振,我想不過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罷了!

現在原住民各界都希望要求「自治」,這是原住民生存延續的唯一機會,然而如果因為自治層級低、相對所分配的資源有限,對原鄉的生存發展還是窒礙難行。

所以,如何符合原住民族對「自治」的期待,就必須從尊重原住民族自治權限的主體性,除了賦與法定的保障,更應該從原住民長遠的生存發展與族群永續來做考量,並且實際釋放山林資源給原住民族自主管理,這樣原住民族才有發展的機會,原鄉人口才有可能回流,對原住民來說才是救亡圖存之道。

《旅外族人對永久屋政策之訴求》

一、不能用法令限制旅外族人回原鄉造屋申請,必須同樣賦予《永久屋》的申請資格。既然是以遷村做為重建的目摽,那應該是所有族人共同參與部落遷村是共同享有的權利,也是集體承擔家園重建的共同責任。

二、不能以遷村腹地不足為理由導致部落面臨分裂,政府應設法透過瑪家農場四個村的協商做因應補救措施。尤其對瑪家和北葉的土地配置應以救災避難的安置為規劃,才能符合以受災事實為先決條件的公平原則。

三、政府必須承認在外族人的權益,在認定資格上應開放申請。而認定審查作業應經過部落會議及遷建委員會所判定符合資格的條件。在報請縣府和世展會之後,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所賦予的保障。

四、政府必須體認原住民族為求生存所面臨的困境,是因為原住民政策的種種限制而造成生存上的困難,其責任之歸屬政府無法避免必須勇於承擔負責,並且給予適當的權益補救措施,重視原住民人權還給原住民族公道。

五、永久屋政策是為了原住民族的生存延續,而不是造成滅族的危機。

六、為了代代相傳的族群生命,永續族群文化,我們不願意也不應該成為滅族政策所造成人災難民,永遠沈淪為「失根」流浪的民族。

(本文將發表於2010/6/10 於 部落論壇桃北分區串連座談)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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