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忘大埔

自從今年6月大埔事件爆發以來,全國農民風起雲湧,各地自救會紛紛集結串連,隱隱然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但引爆這個火種的大埔,卻逐漸失去人們的關注。請大家不要忘了大埔這個地方…

竹南大埔徵地案,在行政院與大埔自救會就「原屋保留、以地易地」之協商方案達成初步共識後,議題迅速降溫,時至今日,已幾乎消逝於各大媒體版面;然而,因徵地而引發的問題,事實上仍有不少尚待解決。上個月謝志誠教授所撰「大埔事件後續-大埔企鵝」一文,簡單披露了在行政院方案下,仍被逼至絕路的一戶人家的處境;可惜的是,一個月過去了,大埔企鵝仍然日日活在憂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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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起價的「開發成本」

車甫行至公義路與仁愛路口,高懸的白布條依舊醒目;走進佔地僅約6坪的藥房,店主彭大姊一如既往地熱情迎接我們。我們詢問政府這一個多月來是否有繼續進行任何協商或說明的動作,「沒有啊,完全沒有。」彭大姊說道。

根據營建署先前提出的方案,只給予張家兩條路選擇:一是放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領取徵收補償費約100多萬;二是接受「換地」。所謂「換地」,其實是由政府提供另一塊約50坪大的建地(據說是因為政府新規劃的建地都是以50坪為單位),以「開發成本價」供張家認購;而政府所開出的「成本價」,則是一坪6.6萬。換句話說,50坪的建地要價330萬,扣掉徵收補償的100多萬,張家還要另行貼補約200萬,「而且還要再加上自己蓋房子的錢,」彭大姊激動地表示。

「我家本來就是建地,政府用一坪3.3萬徵收,換地給我的時候『開發成本價』卻變成6.6萬。我是白手起家,要去哪裡生這筆錢出來?更不要說我家還是黃金地段。」

據了解,大埔地區的都市計畫剛開始的時候,原本告知張家僅需佔用藥房0.98坪的面積,雖然因為公義路兩次拓寬導致張家的藥房(同時也是其住家)僅剩下6坪的土地,但張家本來並不欲與政府爭執;孰料後來仁愛路決定拓寬為12米,於是張家的土地變成必須全部徵收,僅有的賴以維生的房屋也必須拆除。「政府說是為了讓大車能夠轉彎,」彭大姊說。「但是你看看,仁愛路這裡哪有什麼大車經過,而且也從來沒發生過車禍。」

事實上,在對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特定區」計劃圖後,我們發現,未來在都市計畫完成後,距離張家的藥房不遠的地方將會開設一條30米寬的道路,欲進入產業專區的大型車輛將可使用這條道路;而張家的藥房附近未來都是規劃為住宅區和綠地,平常根本不會有什麼大型車輛頻繁進出。此外,由於道路方向的關係,欲從公義路迴轉進仁愛路的汽車,並不會有迴轉空間不足的問題。

彭大姊說,政府只告訴他們可以換地,還表示「假如」未來地價上漲,他們還會倒賺,但卻沒有言明交換的土地位在哪個地段、是否適合繼續做生意。「我一輩子的財產都在這裡。」彭大姊含淚說道。如果拿不出額外的200萬,張家就只剩下領取徵收補償費這個選擇;即使順利籌到200萬,重新興建店鋪的錢也沒有著落,客源也要重新累積。面對這樣的處境,我們不禁思考,政府到底擁有多強的正當性,能夠用100萬買走一家人一輩子的努力?

依舊粗糙的方案規劃

問題尚未解決的,並不只有張家而已。位於公義路上另一頭的黃家,也還在繼續為自己的權益奮鬥。根據營建署的提案,住屋原地保留,耕地集中劃設至產業專區旁的農業專區,黃家作為自救會的一員,當然也適用這個方案,但黃家與其他自救會成員的情況較為不同。黃家所擁有的田地相當小,僅有不到兩分(在自救會中,只比完全沒有田地的張家還要大);而黃家的地址則坐落在公義路上,與其他自救會成員相比,距離集中劃設區要遙遠許多。

若完全按照營建署的提案辦理,未來黃老先生每次要前往田地時,都必須經過一兩公里的路途;而黃老先生已高齡77,這樣的處置實在很難叫人相信已充分考量個別農民的處境。事實上,根據營建署的建議計劃圖,除了產業專區旁的集中劃設區被規劃為農業專區(農1和農2)外,黃家所在的地址也被規劃為農業專區(農3),只要營建署稍微調整一下「農3」的範圍,黃家的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

由於黃家的田地是如此之小,這樣的調整應該不致於對整個都市計畫造成太大的影響;就算因為開設道路的需要(在目前的計劃圖上,黃家的田地被規劃為30米道路預定地),黃家的田地無法原地保留,但將其重劃至住屋後方或左方之非道路區,並不是技術上無法克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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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攝)

另外,位於公義路和仁愛路交叉口的兩棟房屋,也因為道路拓寬的關係,其基地必須被徵收一半;為了遂行徵收,苗栗縣政府便將屋主的土地「逕為分割」,然而寄送給屋主的公文上卻未敘明理由,屋主收到公文後不明究裡,電詢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也僅告知屋主應執原權狀換發新權狀,並未說明逕為分割的原因。屋主不諳法律,又想反正權狀在手,便不予理會,後來才知道分割出來的新地號要被徵收,座落於其上的房屋也要被打掉一半。「當我家的土地是蛋糕,想切就切嗎?」屋主鄭大姊說。

至於徵收的理由,原來是因為兩棟房屋位於轉彎處,縣政府認為會擋到轉彎車的視線,所以要徵收拆除。「那個地方是順向彎,從來沒聽說過有擋到視線的問題。」鄭大姊說。「就算房子上的鐵皮部分真的會擋到視線,那我們也可以配合拆掉啊,為什麼一定要破壞掉房子的結構?讓人懷疑是不是只是想把圖畫得比較直、比較好看一點。」我們想問,政府在擬定都市計畫前,到底有沒有做好足夠的現勘、調查?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們究竟有沒有實地來過現場視察?還是只在一張地圖上,用筆和尺規憑空作畫,就算完成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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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別忘了大埔

自從今年6月大埔事件爆發以來,全國農民風起雲湧,各地自救會紛紛集結串連,隱隱然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但引爆這個火種的大埔,卻逐漸失去人們的關注。對社會大眾來說,議題是一時的,但對當事人的農民來說,痛苦卻是長期的,議題的消逝並不等於問題的解決。請大家不要忘了大埔這個地方,不要忘了政府對這塊他暴力蹂躪的土地,還沒有負起應負的責任。

(本文作者為法農成員)

挑戰中科三期公權暴力 老農永不妥協

「挑戰公權暴力,老農永不妥協!」中科三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定讞、裁定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行政單位不甩司法、讓廠商違法營運施工;同時讓開發就地合法,震撼法界…

「挑戰公權暴力,老農永不妥協!」中科三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定讞、裁定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行政單位依然不甩司法、讓廠商違法營運施工;同時間環署補做環評結論讓開發就地合法,震撼法界,15日9位律師組成律師團,再次對環署提告,「為了永續環境,我們永不妥協」!

●行政強暴法治

台灣環境行動網理事長邱花妹痛批,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明白指出,中科三期案需要審慎評估,應做二階環評,但上至總統、下至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全都把司法判決當廢紙!」

邱花妹對行政院長吳敦義自行發明「停工不停產」的解釋嗤之以鼻,批評吳敦義不顧司法維護的公共利益,僅強調「廠商利益最大化」,直指行政機關的濫權如同「強暴社會的法治基礎」。

政大公行系副教授杜文苓進一步指出,立委吳育昇日前針對中科三期案爭議提出環評法修正案,更讓獨立的司法權面臨行政、立法的施壓;她沉痛地說,「看在公行系學者的眼中,這是國家法治體系面臨危機的時刻!」

參與高科技污染問題已久的杜文苓直指,行政機關本應做好環境治理,但高科技對新竹霄裡溪、香山濕地的污染至今沒有解決,行政機關卻一逕強調「開發案對環境沒有影響」,難以取信於民。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律師團其實不想陷入訴訟輪迴,但農民、環保團體與律師一再告知行政機關應該守法,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才逼得我們要再提告!」她強調,提告是捍衛司法的尊嚴和民主,「我們不要人民最後只能用流血來保護環境,而是能透過正常程序獲得正義!」

●農民再告官!

律師林三加15日一早已正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被告包括國科會、中科局與環署;並已另提假處分,主張環署須命友達、旭能兩家公司在中科三期園區內「包括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都停止」。

律師詹順貴說明,吳敦義對「停工不停產」的解釋是「中科三期假處分與暫時停止執行『不及於第三者(廠商)』」,因為在行政機關的認定中,開發單位是指「中科管理局」;詹順貴指出:若行政機關自認邏輯正確,「那麼友達、旭能就處於違法營運狀態!」

依環評法第7條規定,開發單位提出開發應經環評審查,但友達與旭能並未實施環評,已經違反環評法第7條規定,應該以環評法第22條予以開罰並命其停工。環團與律師主張向法院確認兩家廠商的開發許可無效。

另方面,律師也已針對環署「就地合法」的二次環評結論再次提出訴訟,林三加強調,政府機關的作為完全缺乏「公共利益的思考」,組成律師團就是要告訴政府「人民已齊聚」,不排除有更多律師會加入代理人的行列。

●全民一起站出來

甫加入環境訴訟的律師張譽尹便是因行政機關在中科三期的作為太誇張而加入。他直指,除非台灣要變成專制國家,否則全民都應該站出來對抗帶頭做錯誤示範的政府。

后里公館村長馮詠淮指出,中科開發的影響已日漸明顯,過去50年來,台中大安溪從沒發生過魚群爆斃事件,但日前卻有上百萬條的魚全死亡,「原因就是中科要用水!」

農民廖明田則大嘆口氣說,站出來抗爭4年,就是因為愛惜土地,「畢竟什麼都可進口,就土地不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強調,台灣社會現在面對的是「企業和政府合流」,如果中科三期爭議可以就此了事,「未來台灣就沒什麼不可以的了!律師與農民呼籲全台民眾持續關心中科三期,「要求政府走回正軌,我們永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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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PNN新聞網)

中科三期專題(4)后里的花兒哪去了?

后里,以農耕維生的鄉鎮。台灣的百合花,有1/3來自這裡;被政府視為破敗而需要開發的后里鄉,光靠花卉產業,年產值超過30億。但因中科進駐,水源遭挪用,花卉之鄉恐將消失。

后里,以農耕維生的鄉鎮。但其田間景像和一般鄉鎮不太一樣,當普遍農人正在二期稻作,后里農民卻忙著搭設棚架、整理溫室,因為最受台灣民眾歡迎的百合花,有1/3來自后里;廟宇經常使用的劍蘭,也以后里為重要產區。被政府視為破敗而需要開發的后里鄉,光靠花卉產業,年產值其實超過30億。但因中科進駐,水源遭挪用,花卉之鄉恐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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胼手胝足 拚出花卉產業一片天

后里花農陳欽全,自阿公代就開始務農,他從農校畢業、25歲退伍後,也回家從事農作。當時正值經濟起飛時期,花卉開始成為國人消費品項,看準農業應朝經濟農業發展,加上后里地區的氣候與水源適合花卉產業,於是從稻作改為種花;40年下來,后里地區成為劍蘭、文心蘭、火鶴、繡線與百合花的重要產地。

「后里本來不是花卉產區,說實在,是我們后里的花農很努力才拚來這名號!」走進陳欽全的田間,是后里地區鮮少有人種植的金花石蒜,他得意地說:「我經常在試新的品種,只要有土地、有乾淨的空氣和水,花卉產業可以不斷永續!」

在后里地區,光花卉的種植面積就有數百甲。其中最受歡迎的劍蘭約1百甲、百合就有70甲以上。陳欽全的花田面積約5甲,靠著稻米與花卉輪作,陳欽全自己吃飽穿暖外,還養活了一家人;早年工業發展蓬勃,陳欽全要兒子去讀理科,「但30幾歲的兒子說他不要從事工業,要回來種田!」他笑著說,農務辛苦但自由,更重要的是能永續,「這種踩在土地的感覺,真的很好。」

笑稱自己是靠種花「騙」到現任太太的陳欽全,在年輕時曾遭受工業的脅迫。一家忽然到自家農地旁生產的鑄造業,因未處理廢水、污染田地,導致虧損嚴重。但當時環保法令不甚齊全,工廠老闆勢力龐大,他只能吃悶虧;「所以現在中科三期來,我說什麼也要保護田地!」

中科:不影響農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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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水資源嚴重不足,中科開發將進一步掠奪水源

未完整評估對環境與人體健康衝擊的中科三期環評,在2006年過關後,廢水就排入當地居民引灌的牛稠坑溝,雖陳欽全不是引牛稠坑溝的水,但他當時就加入抗爭行動,「因為中科完全開發後將使用大量水源,到時候農民就無所可用。更重要的是,花是很敏感的植物,中科根本沒評估空氣污染對花卉的衝擊!」

陳欽全拿出農田水利會的公文,上頭明白寫著當地居民的輪灌表。「這表示我們這裡很缺水!」后里農民引用的鯉魚潭水庫水源來自大甲溪,中科進駐後,便將使用鯉魚潭水庫水源。

當農民質疑中科搶水,中科管理局副局長郭坤明卻說「我們一定不會排擠農業用水」;他指出,中科使用的是「石岡壩」和「鯉魚潭水庫」的水源,且已承諾依照水利法規定用水,希望農民放心。

環團:中科承諾不可信

然而中科三期正式營運後,將耗用中部地區每日63000噸的乾淨水源,但中部地區水源早已嚴重不足,為此,水利署打算開發「大安大甲聯合運用供水」供中科三期使用。台灣生態學會成員湯智凱指出,中科局在環評中只強調會回收用水,卻迴避大安大甲計畫的說明,根本是隱藏高耗水真相!

湯智凱說,即便水利法規定「民生用水優於農業用水、農業用水優於工業用水」,長期以來,但因農民水權掌握在農田水利會手上,只要農田水利會應允,農民根本無計可施。

陳欽全進一步透露,石岡壩的水源多以民生(自來水)用水為主,水利署也坦言大甲聯合運用供水計畫要民國101年才能完成,「在興建完成前會有一兩年用水吃緊、可能會調撥農業用水」,農田水利會也承諾願意調撥。「這樣說不會用到農業用水,可能嗎?」

花農權益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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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開發後,后里的花兒(農),該何去何從?

湯智凱質問,后里是農業重鎮,全后里光百合花的產值就有20億,若中科忽然需要調撥農業用水,「中科局要負責賠償嗎?」

陳欽全說明,百合球莖需前一年預訂,有的品種甚至要提前3年預訂,球莖價格不一,但一般來說,光球莖成本至少就要800萬。保守估計,若遭休耕通知,「光百合田每分地就要損失60萬!」由於目前農委會的休耕補償僅以稻米為主要規範,「稻田每分地才4500元,中科一搶水,花農怎麼活?」

為此,農委會曾發文要求中科局調查並擬定補償措施,中科局也回文表示會著手進行。但陳欽全透露:「公文發了,事情還沒做,中科局就急著去環保署開會、通過環評;現在環評過關了,開發對花農的衝擊卻沒評估,這樣的環評,公平嗎?」

坐在花田邊,陳欽全感嘆,和中科三期纏訟近五年,中科從未認真面對農民的問題,甚至對外宣稱「總是只有幾個農民在鬧」;「但我們不是『幾個』農民」,陳欽全說:「后里所有的花農,都支持我們抗爭!」不是不接受中科開發,但求「公平理性審議」,后里花農,還要繼續拚下去。

(本文轉載自PNN新聞網,閱讀其他中科專題,請點選這裡)

環評委員噤聲 中科三期環評大會過關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審查今在環評大會過關。最令人錯愕的是,九位學者環評委員沒有人對中科案提出質疑,一片靜默。

在環評委員幾乎全面噤聲下,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審查今在環評大會過關。

過關不讓人意外,因為各種跡象顯示結果會是如此。不過最令人錯愕的是,今天有九位學者環評委員與會,竟然沒有人對中科案提出質疑,甚至多數委員在主席、環保署長沈世宏詢問有沒有意見時,竟然一片靜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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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結論與8月25日的第八次初審會差異不大。除了回應農民王婉盈提出中科浮濫徵收她家的地,明早9點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要親自到她家協調,但這只列附帶決議)

(今出席的學者專家委員:鄭福田、劉益昌、凌永健、林鎮洋、陳鎮東、吳再益、蔣本基、李育明、陳莉。官派委員7位全到)

 

 

環評委員靜悄悄

然後沈世宏很快地宣布請開發單位離席,進入閉門討論。在場媒體原以為委員們會在此時提出意見。結果是陳鎮東提出問題、中科回答、成大教授李俊璋還從美國透過網路,一再解釋中科健康風險評估已採「最保守情境」。

連投票都免了

媒體原本預期今天一定會表決,在會議前還一再確認今天多少專家委員、多少官派委員到場,結果連投票表決都免了。沈世宏很快念出:「本案綜合環評委員、專家學者討論,開發單位答覆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下面坐著的委員們還是靜悄悄,靜到簡直令人無法置信。

自做結論:本案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還有更令人驚訝的。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中科三期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但未進入二階環評,而且法院認為95年6月30日通過環評時,附了許多條件才通過,這些條件條條都很複雜,而既然要附這麼多條件,表示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為何不進二階環評?

結果,今天「續審」附了9個條件才通過,沈世宏說,未免外界或法院又對這些「條件」做不同解讀,因此直接在審查結論中加進:「本案經環評委員審查後,已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依環評法第8條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做出這種結論,現場媒體都笑出來,這跟把頭埋在沙裏有什麼不同?自己說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之虞,還慎重寫入結論中,那別人就會跟著以為中科三期這個讓后里居民生死相博的案子,真的沒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環評委員計較:直接做成「通過」

終於有委員說話了,結果是陳鎮東提出,既然不要讓外界有不同解讀,那何不就直接做成「通過」,而不要「有條件通過」。結果這個議題成為今天環評委員討論最熱烈的項目,還請出法規會解釋。

真正該認真討論的廢水、空汙、健康風險沒意見,卻對如何避免再被法院撤銷環評討論得相當認真。台灣有這些環評委員,環保團體也真要無話可說了。

結果沈世宏算做了一個還不錯的回答,他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3條,環評審查結論有四個:一是「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是「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然今天附了條件,結論就應該是第二個。

官員好開心

閉門會議結束後,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在門外很緊張問:「有條件通過了嗎?」聽到結果後國科會副主委周景揚笑了:「國科會的立場是非常高興通過環評,不過我要先聲明一下,園區過去在台灣是個優等生,在國際是一個驕傲。」

環保署長沈世宏說:「環評審查是讓事實呈現、尊重專業,審查過程也採取了最公開透明的機制」。不過有關後續假處分、相關訴訟在環評過關後如何進行,官員們都表示還要回去研究。

后里農民千辛萬苦為了什麼?

看到環評大會竟然是這樣「順利」結束,令人無法與會前環保團體在雨中搏鬥、以及在會場中激情發言的場景連結起來。如果中科三期的環評審查,真的好到連環評委員都無話可說,那為何后里居民要千辛萬苦一再計較?

今天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政治大學副教授杜文苓、前環評委員詹順貴都來了,后里農民更是沒缺席。今天環保署大門前用拒馬把民眾隔離在外,颱風雨一陣又一陣,后里農民、環保團體在雨中舉行記者會。

台灣環境行動網林仁惠、杜文苓、潘翰聲跟警察及環保署官員理論,指環保署大門前是開放空間,警察無權不讓人民通行,更不應讓人民淋雨,結果警察及官員卻手指隔避大樓說:「去那邊就不會淋到雨」。

後來因一再抗議,在警力管制下,才讓民眾進入騎樓避雨,結果大家早就全身都濕了,進場發言時大家還打赤腳。

不過除了已登記發言的人可以進入環保署,其他人只能繼續留在外面。

四名學生穿著藍白相間的「囚服」,抗議環保署把參與民眾當犯人看待。彰化環評總幹事施月英等人在門外用擴音器向會場喊話。

你爸爸犯罪,你要不要跟著一起去坐牢?

學生黃裕穎痛批環評委員李俊璋說出「后里的汙染是歷史共業」,不將后里既有風險納入評估時,沈世宏竟然說:「你爸爸犯罪,你要不要跟著一起去坐牢?我回答你背景值的問題,你好好思考你的問題」。

學生張家維拿著今天台大教授詹長權投書文章質疑,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的問題並沒有好好回答,沈世宏說:「我們有啊」。他還不客氣地問:「你拿著報紙在問問題,詹長權是健康風險評估的執行人,今天在報上說這個莫明奇妙,你發言結束了嗎?」

立委田委堇今天提出多項質疑,在質疑官派委員不應由代理人出席時,沈世宏說,過去都可以啊,還指她列席的人不要提出程序問題…。

結果環保署、環保署長在做了、說了這些話後,還一再強調「已做了公開透明的公民參與」。官僚的傲慢表現得淋漓盡致。

鬼環評、終結篇?

環保署副所長蔡玲儀念出四年前環評委員提出應進入二階環評的理由包括:應重新評估中科三期區位、評估面板廠發展、后里現有汙染、廢水排放對灌溉水質影響、 VOC空氣汙染評估、台中地區用水衝擊、加強居民溝通等等。她強調,已加強與居民溝通,其他的都在前幾次會議中已納入結論。

四年前大家所在意的,四年後的重新環評,還是一樣的結果,對中科三期而言,彷彿是空白的四年。

環保團體說:「鬼環評、終結篇」。但今天的環評如此審查,人民看在眼裏,這個鬼環評,會真的終結了嗎?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結束 專家嘆:無以為專家

環保署舉行中科三期「健康風險專家會議」,雖然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方法、評估都不足,但最後環保署依「專家會議共識方式」給了各委員四個選擇,每個選擇的前提都是「通過共識」…

環保署今天舉行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健康風險專家會議」,雖然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方法、評估都不足,但最後環保署依「專家會議共識方式」給了各委員四個選擇,每個選擇的前提都是「通過共識」,最後除了周晉澄拒絕背書不選擇外,其餘委員都選了「第四選項」(中科必需有時間再做調查)。健康風險評估會議宣告結束。

后里農民、環保團體今天想要與會,但環保署把大家擋在一樓旁聽室,環保團體把鬼符貼在環保署大樓,拒絕非法審查、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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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會議結束,明、後兩天會議取消

環保署原本從今天起一連三天排了中科三期會議,今天審查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結束、明天接著舉行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天舉行環評大會。如此就算依法院裁定,重新完成環評審查,解除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停工令。

不過,由於今天多數專家委員質疑這份報告,而且依「第四選項」規定,中科必需有時間再做調查,因此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宣布,明、後兩天的專案小組會議、環評大會取消。據了解,可能在8月26日前後舉行。

專家會議已失去「專家功能」

健康風險專家會議已結束,專家委員再也無法審查中科後續補作的調查,對於後續調查是否足以呈現后里當地的風險、是否採取減輕對策、無法減輕是否做成不應開發結論等等,專家委員已無法再表達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結束健康風險評估會議,專家無法對健康風險評估做出最終定論,事實上已失去「專家功能」。

所謂「第四選項」指:「所有委員提出的數量級、不確定性或定性討論都是不可忽略的,可用量化數值模式加以模擬,但是否仍在所採減輕策的可處理範圍,需在「環評會大會」審查決定通過環評報告前或定稿前,或以差異分析方式,以量化數值模式加以分析,來確定其可採取減輕對策的替代方案。」

也就是說,中科後續補充的調查直接送專案小組、環評大會,由環評委員決定通不通過、是否進入二階審查。然而,從這幾次官派委員全員到齊且口徑一致看來,加上部份環評委員早看出支持傾向,預期環評大會表決通過機會很大。

抱怨連連的所謂「共識」,周晉澄拒絕背書

周晉澄在閉門會議時,質疑這份報告很多背景資料不完備,應重新把資料拿來重新模擬,過去有很多科學園區的代表性資料為何不拿出來用?「送一些沒用的東西,一定要套進一個選擇,我不會選擇,因為這根本不對要重來」。

而其他專家委員雖然選了「第四項」,有的顯得很無奈持續提出質疑,例如郭育良質疑這份報告沒有做孕婦跟胎兒的健康風險評估。邱弘毅質疑,報告講了太多結果,但沒有交代過程。而且針對放流水排入大安溪的健康風險,小孩的致癌風險(7.43E-08)竟然比大人(2.00E-07)低,相當不合理。

另外,王榮德對報告中「排除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民眾用地下水洗澡、清洗等皮膚接觸的暴露劑量」相當不滿。他表示,以過去評估RCA案例看來,使用地下水洗澡而吸入的暴露是相當重要的。他表示,「我無法接受」。

周晉澄說,健康風險評估在保護誰?廠商還是人民?這報告可以送到焚化爐,太多資料是錯的。他最後嗆李俊璋:「請主席好好把關」。

李俊璋強調,大安溪需要評估的內容都已納入,委員及大安鄉公所的疑慮會一項項檢視。大安鄉民擔心放流管滲漏問題,雖這是重力流通常不會洩漏,但還是要求放流管沿岸及放流口地下水要監測。他認為自己已做周全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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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健康風險評估的侷限

健康風險評估已成為所有環評審查必討論項目,但究竟風險該如何評估、評估那些族群、項目、範圍,卻沒有一個標準,各方見解也差異很大。因此就產生一個奇異現象,健康風險評估原本是為了解除開發當地民眾的疑慮,但到目前為止卻發現少有居民對健康風險有信心。

台大公衛所教授吳焜裕認為,健康風險評估在方法學上受到很大限制,例如無法探討既有的風險與新增風險之間的關係。而且,要以今日的資訊去預估未來的風險,的確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他建議開發案在營運之後,應該再補做「流行病學」,以確保當時的決策是對的。健康風險評估之於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吳焜裕、詹長權並未繼續參與中科三期風險評估計畫

環保署日前新聞稿指出,中科三期健康風險撰寫的學者,包括台大公衛所教授吳焜裕、詹長權。中科管理局隨後發新聞稿澄清環保署的說法。

中科管理局表示,吳焜裕、詹長權只參與最初的報告,在97年11月4日完成送環保署審查。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21日駁回環保署上訴,環保署於2月4日發文中科管理局要求補充健康風險資料,之後中科委託中國醫藥大學教授補作健康風險資料,吳焜裕、詹長權並未參與。

對此,今天周晉澄在專家會議中,指中國醫藥大學未經吳焜裕、詹長權同意,直接引用之前報告在新的報告中,且做出與當時不同的結論,認為有違學術倫理。而對於環保署有意或無意的誤植,吳焜裕表示,「澄清就好」。

中科報告:風險可接受 委員:評估不足

由許惠悰所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七星基地健康風險評估、長期放流水大安溪健康風險評估、后里既存風險評估結果。

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了三個情境:一、七星農場廠商進駐下的評估。二、七星+后里的綜合評估。三、后里鄉人口較稠密區域的后綜高中及后里辦公室。

結果顯示致癌風險最高的在第二點,風險值2.74E-07,但在可接受範圍內(E-06),但有委員質疑廠商化學品評估不足。

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水體調查,在七星基地、后里基地汙水廠分別採樣,兩基地放流水總計每日8萬噸,大安溪的月平均流量42.82CMS。排除:飲用受汙染地下水作為洗澡、口服、清洗等吸入或皮膚接觸吸收之暴露劑量。

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在「后里既存風險評估」則明顯看出,在沒有中科三期前,后里的汙染已相當嚴重,計算后里焚化廠、豐興鋼鐵附近包括空氣、土壤、植物採樣,致癌風險在1.94E-06~5.41E-06之間。

已經汙染這麼嚴重的后里,是否應再設科技園區增加后里人的健康與環境負荷?

以下為評估報告三項結論原文

大安溪放流口下游水體調查,在七星基地、后里基地汙水廠分別採樣,兩基地放流水總計每日8萬噸,大安溪的月平均流量42.82CMS。排除:飲用受汙染地下水作為洗澡、口服、清洗等吸入或皮膚接觸吸收之暴露劑量。

結果顯示,大人的致癌風險2.00E-07、小孩的風險7.43E-08,小孩的風險比大人低,許多委員質疑這種結果不合理。

在「后里既存風險評估」則明顯看出,在沒有中科三期前,后里的汙染已相當嚴重,計算后里焚化廠、豐興鋼鐵附近包括空氣、土壤、植物採樣,致癌風險在1.94E-06~5.41E-06之間。

已經汙染這麼嚴重的后里,是否應再設科技園區增加后里人的健康與環境負荷?

(註) 今出席8位委員、1位環評委員、5位官派環評委員。

李俊璋/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教授(主席)

蔡朋枝/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教授
謝顯堂/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缺席)
江鴻龍/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
江舟峰/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教授
王榮德/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
郭育良/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
周晉澄/台灣大學獸醫系教授
邱弘毅/台北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授

報告撰寫(主持):
許惠悰/中國醫藥大學健康風險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中科三期紛爭,學到什麼?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公民社會…

前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簡稱『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2006年6 月30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2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2006年7 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

台中縣○等七人不服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決定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2008年1月17日辯論終結,1月31日判決環保署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稍後,環保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99年度判字第30號)。

判決確定後,「中科三期」開發動作仍然持續,行政部門態度依然強悍,環保署採取選擇性的「積極」作與不作為。○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2010年7月30日,峰迴路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裁定:「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消息傳出,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發布新聞稿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的假處分裁定是──

「是一群人(有各路人馬,包括一些環保團體人士,在台灣法學雜誌論述的法律學者,訴訟的執業律師,以及立法院民進黨團部份立委)集體操作結果,渠等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忽略專業人士製作的環境影響評估量化資訊,以感性語言及誇大方式形容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來製造環保署拒下撤銷開發許可命令、不環保及不尊重司法,鴨霸對抗司法體系的大眾媒體印象,並不惜犧牲當年民進黨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園區廠商合法權益,藉以強化國民黨政府為無能政府的訴求。」

在強硬的措詞之後,國科會及環保署一方面提出抗告,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假處分裁定;另一方面,則透過媒體表示將於八月中旬補提健康風險評估,並宣布「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

到底怎麼一回事?是誰讓「中科三期」如此坎坷?紛擾的過程,我們到底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事件的演變從「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公告後,○等不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送訴訟談起……

時間
事由
文件
2006年7 月31日 環境保護署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
2008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 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
2008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停止執行案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
2009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停止執行案。 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2010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訴案。 99年度判字第30號
2010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強制執行案。 99年度執字第39號
2010年7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抗告案。 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2010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假處分。 99年度全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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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誰來判斷?

按照《環評法》規定,第一階段環評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第二階段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開發計畫於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就必須辦理第二階段環評。因此,第一階段環評負有過濾開發計畫是否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任務。

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一種必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的態度,始能加以確定的法律概念。基於學理,「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事項,非得以專業性或經驗性判斷不可的話,則法院在審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通常會承認行政機關對該等事項所作的決定,也就是承認行政機關擁有「判斷餘地」。

然,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行政機關作成的判斷,法院是否享有審查決定權?其關鍵在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其考量的依據有:(1)行政機關所作的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6)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出現什麼問題?

判決書(96年度訴字第1117號)指出,經表決通過的審查結論所列條件第5項既然載明:「五、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必須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意外災害類比與因應及針對區內污染正常及緊急排放狀況下,對居民健康之影響提出風險評估及應變措施,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

就表示「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疑慮。加上唯一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業的委員,認為「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的情形下,依據不充足的資訊遽然判斷開發計畫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不僅有「裁量濫用」的違法情事,且其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於2008年1月31日判決撤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9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在明知「開發計畫將對國民健康及安全有影響」的情況下,依然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應該就是「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最大爭議所在。該見解,係以行政機關的判斷為基礎,在認為有「裁量瑕疵的情事」下介入審查所得。

上訴駁回,撤銷環評結論「確定」

環保署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99年度判字第30號)。

過程中,○等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後(2008年4月14日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於2009年12月31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紛爭再起

「確定」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後,環保署執意拒絕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於2010年2月10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五報刊登廣告,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

此舉,引發法律團體發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機關尊重法院判決,確保環評行政權受司法監督」聯合聲明,要求環保署應依法先命令「中科三期」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環保署的「積極」作與不作為

除了刊登廣告抨擊法院外,環保署自2010年1月21日至8月11日針對「中科三期」發布的新聞稿也至少有30篇(詳參環保署新聞專區)。一部分是反駁媒體投書與報導,一部分則是解釋環保署的處理原則與因應措施。

至於要不要命令開發單位停工?環保署強調已經徵詢學者專家及法務部意見並獲致共識,認為「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完成審查,事後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稱「自始未經完成審查」情形不同,不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的情形,也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14條的處罰及「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情形。

對抗官方不作為,再訟

在環保署的「積極」不作為下,○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聲請強制執行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5月3日裁定駁回(99年度執字第39號);俟後提起抗告,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21日裁定駁回(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其駁回理由約略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確定判決,係將環保署2006年7 月31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予以撤銷,是一「撤銷判決」,並不是命令環保署予以一定給付的「給付判決」,因此○等自然就不得以撤銷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

峰迴路轉,再掀波瀾

聲請假處分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30日作成假處分裁定: 「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99年度全字第43號)

消息傳出,除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的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則於接獲環保署指示後舉行記者會,並發佈新聞稿:

(1)已著手通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另對於新廠商的入區申請,於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亦同時停止受理;(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0年7月30日所作裁定的當事人為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假處分裁定及停止執行裁定自不及於廠商,當然無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換言之,環保署及國科會在假處分裁定後,所作的動作,是半套的「停工、不停產」動作。
消息傳出,一片譁然,說法當然也是壁壘分明。

我納悶,到底「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範圍?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答案不是很清楚了嗎?

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故事還沒有結束,一時之間,也不會有結果。

過程中,我們遺憾地看到行政部門對司法部門動輒韃伐的行徑,以及太多為切割「舊政府」與「新政府」的情緒性用詞。

行政訴訟是人民因違法的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的爭議,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在此基礎上,人民認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有違法情事,可能導致其權益受損」,因而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其目的正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稱:「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的立法宗旨。

不論結果如何,雙方都應坦然接受,即便不服,也該於司法體制內進行功防。然,環保署動輒透過新聞稿對法院措詞嚴厲的指控,以及以人民血汗錢買廣告抨擊法院的行徑。怪不得,會有法界人士憂心這種作法不僅挑戰臺灣的司法威信,更將導致憲政危機。

2008年政黨二次輪替,民進黨就是因為失去人民的信賴而下台。「中科三期」也確實是民進黨執政期間因「政策護航」而種下的禍因,民進黨是必須檢討、懺悔,而不該如吳敦義所稱「冷言冷語」。然,國民黨政府在完全執政之餘,能否坦然面對判決,跳出「政策護航」的窠臼,才是庶民的另一個期待。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環評主管機關、開發單位、開發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及公民社會而言,這是一種新的挑戰與體驗。唯有揚棄「開發至上」及「經濟優先」的思維,虛心且嚴謹地檢視開發行政程序的公平、公義與公正性,確保庶民的權益,才能藉由體驗共創「通通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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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昨日為中科三期加速環保審查,拒絕居民與環團進入旁聽,再次引發爭議(圖片來源請點選這裡)

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七星基地應立即停工。環保署今天表示會照裁定文辦理,收到文後7日內,逕命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指的是環評法第4條規範的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葉俊宏表示,只能將裁定文轉給國科會,至於依國科會如果不停工,環評法也無權過問,但法院可強制執行。

環保署、國科會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即使提抗告也要停工。

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的自我解釋

環保署再度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且出示法務部公文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這個解釋與之前的說法無異,就是: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石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葉俊宏說,從83年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對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的見解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環評法第14條猶待歷史大辯論

不過有關環評法第14條的解釋已成公案,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猶待歷史大辯論。

事實上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這句話再明白不過,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法官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的「公益」誰來裁量?

葉俊宏說,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核發的許可,不能解釋為「當然無效」,而只是得撤銷。至於是否撤銷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考量因素是「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

雖然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環評審查階段,但環保署新聞稿已說:國科會衡量健康風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暫不撤銷。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指:原處分機關(國科會)「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也就是說,這個「得依職權」只是授權主管機關的作為,並不是說主管機關可以不顧民意,自己任意決定。

也就是說,所謂「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必須由公眾檢視,不是官方說了算。請問國科會,在做此裁量時,問過「撤銷後所卻維護之公益」那一方嗎?

是誰造成「中華民國的大災難?」

今天葉俊宏用「中華民國的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的沒錯,這的確是一場災難,但究竟是誰造成這場災難?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指,七星基地環評是史上少見相當審得最快的案子,95年3月才送審、6月就通過、7月公告。而且此案也在環評會中動用表決權,在官派代表到齊下此案表決過關(多數學者專家委員投反對票)。

官派委員是環評的大災難

如果環保署要一再強調「環評會是多數決,公正客觀的審查」,請先修改環評委員遴選辦法,取消官方代表7名,全數由民間學者專家擔任。今天葉俊宏數度強調未來要修環評法,免得重演中科三期環評被撤的災難。

如果真要修,就先把官派委員取消,因為這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源頭。然後遴選委員時不要像現在由環保署長勾選,應像專家會議一樣由各方推薦。

行政院是環評的大災難

國、民兩黨都一樣,只要是行政院跟財團喬好的「重大開發案」,就一邊強調不能不開發,一遇到質疑立即強調:「只要環評通過就開發」。可憐環保署,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怎麼辦?任誰都會選擇聽長官(行政院)的話吧。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審查時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如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環評委員都還沒決定中科四期廢水排那,他就先喬好海洋放流的方案。而國光石化還在審,經濟部長竟然可跟業者手簽手舉行記者會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

一位官員私下跟環保團體抱怨:「這種案子你們要擋就到行政院,到我們環保署、營建署都沒有用了啊,只是為難我們而已。」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所以,如果行政院不停止指使環評會,那就像葉俊宏今天說的,修掉環評法中的否決權。不要再假民主程序搞真護航,這樣官方、民間都很累。

環評法是環評的大災難

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就是讓人民有機會挑戰政符錯誤的行政處分。就像個人或企業被開罰單,如覺被開得無理,當然可以尋求訴願、訴訟等方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環評結論也是一樣,如覺環評通過無理,人民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追究。但葉俊宏今天說,如果蓋了房子事後,法院判許可無效變違章,要拆房子,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大災難嗎?

問題是,如果是違章,當然要拆不是嗎?不然國家設行政程序法用意何在?如果法院都判了違章還不用拆,那台灣還要政府嗎?
會把環評法第14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才適用」的環保署,請問要不要乾脆修法時一併廢除環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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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環保署還是總統府該為政策負責?(攝影/munch部落格)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謙卑面對中科四期行政訴訟裁定

細看訴訟代理詹順貴等律師的聲請狀、理由狀,以及行政法院的裁定書,心中益發感觸,總認為政府及所有有志之士,確有必要以更謙卑的態度,在裁定書所要強調的理念下尋求出路,而非僅拘泥「勝敗」的裁定…….

編按:近日法院連續裁定中科四期、三期因環評瑕疵,需停止開發,引起社會各界震盪。本文作者從行政訴訟裁定的角度,探討此次事件值得深入思考之處,盼引發更多對話(閱讀法院裁定請見附錄)。

─────────────────────────────────────

聲請人(相思寮農民)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簡稱『中科四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告(98年11月10日環署綜字第 0980102814號)後,認為中科四期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合法性有疑義,先於12月9日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再於12月 31日於同一訴願案中申請停止執行。

在訴願受理機關遲未處理下,聲請人有感於程序及實體權益被剝奪,並恐後續的執行將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故於99年2月1 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7月30日裁定:「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至於眾所矚目的相思寮土地徵收部分,行政法院認為徵收作業程序已於99 年4月28 日完成,所有權人業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而「停止執行」的裁定是現階段現狀的暫停,並非回溯原處分之執行,故徵收程序在客觀情形下已無暫停的必要,自不在停止程序續行的範圍內。

細看訴訟代理詹順貴等律師的聲請狀、理由狀,以及行政法院的裁定書,心中益發感觸,總認為政府及所有有志之士,確有必要以更謙卑的態度,在裁定書所要強調的理念下尋求出路,而非僅拘泥「勝敗」的裁定,「抗告」與否的後續動作。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終局決定與停止執行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是整個行政作用與行政救濟的一環,其目的在給予當事人「暫時性」的保護,並非要對主要的問題作成「終局」性的決定。本案係以「排除不利益」為訴求,故其暫時權利保護為「停止執行」,目的在於避免漫長的訴訟過程,當事人的損害可能由危險成為實害,或已經發生的實害可能擴大或加重。

環評事件停止執行的權衡重心

《行政訴訟法》的例外規範設計,並非表示每一種類型的行政處分,在面對「停止執行」時都要使用同一判準,而是得回頭去審視行政處分的實體規範結構。

裁定書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作為對照,認為「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欠缺完整的規範結構,因此在面對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停止執行)時,所要權衡的重心,就是要捨棄行政處分達成目的效率,而傾向不同利益的平衡。

而且所謂的「有條件」,其實質內容是傾向效率的追求?還是利益的平衡?因此「條件」是解讀「有無重大影響之虞」的判準。

關鍵在「條件」

行政法院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開發計畫」(簡稱「中科三期」)作為對照,認為「中科四期」比已經撤銷確定的「中科三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其相關條件是「精細、科技且需要嚴格控管」的,「中科四期」比「中科三期」不單純、繁複,且不良影響的成分較高,「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的急迫性顯然較高,「保全急迫性」的需求也相形較高。

符合期待的裁定

在「中科三期」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被撤銷且判決確定下,「中科四期」以更繁複的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當然更有「停止執行」的空間。因此行政法院經調查程序後,在訟爭「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或「給予機會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裁判確定前,權宜性地決定先給予當事人暫時權利的保護「停止原處分續行」,自然符合願意謙卑看待爭議者的期待。

撤銷難免,用心找出路

「中科三期」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既已撤銷且判決確定,附帶條件更為繁複的「中科四期」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看來是難以迴避被撤銷的判決。又,行政法院認為第二階段環評是更細緻化的公民參與程序,效率當然不如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但所彰顯者卻是不同意見的整合,其協商成本雖高,然達成的共識會更細緻,之後的履行成本就會降低。相對的,若僅為尋求效率化的達成共識,不願投入協商成本,爾後面對履行的阻力自然就很大。

因此用心體會裁定書所強調「協商越完整,達成共識的細膩度將越完整,履行共識的阻力也將越小」及「效率的實質考量不是在達成共識,而是在共識履行的順遂」的理念,在追求效率與經濟發展之餘,謙卑面對臺灣土地,重新審視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並坦然接受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的必要性,才是解決之道。

附錄:

990730中科四期-停止執行裁定(重掃)1.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ZjE3OTY4MzAtMTAzOS00ZTU3LWI3ZDQtYzUyZWRlYTFiODgz&hl=en

20100802-中科三期(&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執行裁定.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YWE4ZmVkNDktMWRhMi00MDM1LTkxNTUtN2MyNDdlMjU2YjE5&hl=en

20100802-中科三期(&環保署&中科管理局)-假處分裁定.pdf

http://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xkOfOxDOPgvN2VjN2ZkYWUtMmYwZi00ZWNlLWJiNGMtZjgwNDUxMGNmNjNi&h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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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程序的行政工作,造成土地人民產業三輸局面(攝影/munch部落格)

土地徵收之沒有人性

灣寶農民陳幸雄曾說,去年在完全不知情下接到苗栗縣政府雙掛號指要地上物查估,他在一個月內暴瘦8公斤。其他農民也都七、八十歲,聽到土地要被徵收,那一個不是憂心到吃不下、睡不著。

昨天竹南大埔的朱女士仰藥自盡,疑似因土地被迫遭苗栗縣政府徵收,失望傷心而輕生。事實上這絕對不是個案,包括苗栗灣寶、竹南大埔、中科三期后里、中科四期相思寮這些也遭土地徵收迫害的居民,也曾多次反映「聽到徵收,昧吃昧睏」。

但政府曾幾何時重視過這些居民的心情、意願?朱女士的不幸,是以身見證台灣政府土地徵收的沒有人性。

就在昨天下午,后里居民北上舉行記者會,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謝龍雄家的0.8公頃果園被徵收做為聯外道路。謝龍雄的媳婦王婉盈說,土地徵收後,有一天她的公公把自己反鎖在自己房內一整天,家人發現他消失後破門而入,看到謝龍雄躺在床上不動,兩眼無神說:「我這輩子的心血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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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龍雄媳婦王婉盈替公公控訴環保署

謝家的梨園已傳了四代,中科一來什麼溝通都沒有就徵收了土地,而且每株才賠償3850元,謝龍雄的兒子謝元斌說,一株梨每年收成二到三萬,一株梨的生命長達幾10年,全家都靠果園生活。果園被徵收後中科圍起高堤,他們家隔璧僅剩的0.2公頃也因空間受阻而無法生長,「多次反映也沒人理會我們」。

聽到中科暫時停工,謝龍雄沒有高興,走到田裏只說:「這果園已經被整得亂七八糟」。土地已開路,就算還給謝家也已經無法回復耕作。

灣寶農民陳幸雄曾說,去年在完全不知情下接到苗栗縣政府雙掛號指要地上物查估,他在一個月內暴瘦8公斤。其他農民也都七、八十歲,聽到土地要被徵收,那一個不是憂心到吃不下、睡不著。灣寶農民多次北上台北,都是清晨一大早,頂著37、38度高溫,這樣內外交相迫,長久下來不生病都很難。


蔡閒花阿嬤說,只要收到縣府公文就昧吃昧睏

相思寮的陳黃媛阿嬤、蔡閒花阿嬤都不識字,日前彰化縣政府在二林園區辦公室舉辦安置說明會,她們沒有去拿說明書,「看嘸啊,拿也沒有用」。這些不識字的老農,政府是如何跟他們溝通土地徵收的呢?

蔡閒花阿嬤就說,「信一直寄來啊,又看不懂,只要收到縣府的信就昧吃昧睏。」縣府、中科都只公文往返,那會知道這些一生守著家園的老農在想什麼?

黃玉洲阿伯的大兒子去年在區委會第一次審查中科四期時就到場說過,政府都沒有派人去跟相思寮的老人家溝通,何時徵收、如何徵收,任由他們擔心不知所措。有環評委員、區委會委員一再提醒環保署、營建署要重視農民的安置,結果有誰把農民的眼淚當回事?

遠的不說,717老農夜宿凱道,凱道上滿滿躺著的都是七、八十歲的老人家,有那個官員過來問一下,要不要流動廁所、要不要準備緊急救護設備…。

台灣土地徵收的制度不公已眾所周知,但土地徵收的沒有人性卻更令人悵然。如今朱女士的死,如果官員看了都沒什麼感覺,那不只是土地徵收的沒有心性、工業開發的沒有人性,更是台灣政府徹徹底底的沒有人性。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死當、重考到補寫–中科三期的硬拗邏輯

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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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無法理解,環保署一直扮演判司法決銓釋角色,讓一個被告的機構,膨脹的已無法理,甚至沒有行政機構可以制約。

中科三期被撤銷環評,從2007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就早已否決掉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評的合法性。

在判決中,別只看最後一段缺乏居民健康風險評估的指責,其實從產業引進、污水排放、油庫爆炸、農業用水、高科技污染等等項目,審判法官參閱資料、開庭問證,都顯示開發單位所提供資料有所不足,件件都有不確定風險的疑慮。

於是,在判決主文中,書寫如下文字「本件就系爭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而毋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有未充分斟酌相關事項而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本院自得加以審查,而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文字重點闡明,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是依據「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所做的環評結論,因此「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在「毒樹毒果」理論下,不足的資訊,如何做出正確的環評判斷。法院撤銷環評的判決,正是說明中科三期 環評結論是一種「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並且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不是局部指責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而是一種全面推翻環評結論的判決。

就算環保署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同樣意旨的文字再度出現,「如前所述。職此之故,被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依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應認構成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錯誤之資訊之違法。」

二級法院的判決,都是強調中科三期環評結論,「違法」、「無可維持」,甚至直接點出政府機關因錯誤資訊造成違法。如果積極的法官,都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違法情事,移請檢察單位重起調查有無不法罪責。

法院的判決清清楚楚,全面否定中科三期環評的合法性與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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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環保署卻屢屢向外發言,以「環評已完成,只是有瑕疵」的態度,片面切割判決意旨,認定只是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不足,補做續審即可。

這是嚴重扭曲法律判決意旨,就像一場考試,發生嚴重錯誤,已經被宣布撤銷考試結果,成績死當,就算要給機會,也是再度入場重新考試,怎麼會是拿出舊考卷,再補寫答案。

環保署的續開環評,無異建立在已被認定違法的環評上,放水讓開發單位進行補寫,那樣的結果,在已經失效的考卷上,依舊是無效,甚至都成未來爭議。

這也是中科三期,目前最大爭議,當行政法院對環評結論做出「違法」、「無可維持」的判定,就算環保署解釋環評已經完成,但是就算完成的環評被判定違法,並且撤銷,那麼不存在的環評,如何作為動工或持續動工的依據。

考試死當,要給機會也得重考,哪有拿出考卷給補寫,就可過關,誰給了這麼大的權力?

最扯是環保署推託的說法,強調司法不能干預環評。環評審查的確有其獨立性與崇高性,但是不代表不受法律制約,尤其環評程序都出現違法或誤審之時,法律的介入,是為了保障環評的正當與神聖性,以及保護因環評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之事,何來司法侵害行政。不是任何機構,組個環評審議組織,就能超越法律之外,成為不受監督制約的怪獸機構。南港園區案浮出一堆審查過程的弊案,如果不是法律介入清查一番,從官到師,那個不是說的道貌岸然!

中科三期的法院判決,清清楚楚無可模糊,撤銷的環評結論,一切歸零,何來依法行政、依法動工的謬論。

一直以來,看著環保署的角色,其實算是監考官,國科會考試被判死當,應該要求停工,重新考試,重新環評,怎麼會是拿著考卷,要人補寫答案。

這種考試不算、自行補寫的舉動,問問小學生,都說算作弊,還需一堆法學辯論!怪事一樁。

現今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認定,環保署還想以違憲提請大法官解釋,其實在行政程序法中即以規定,如有違憲之虞,在審判過程中就該提出,那有輸了審判才要釋憲,是不是一旦大法官作出解釋不滿意,又想再委請立委召開修憲會議,就是一切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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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撤銷環評的爭議之今,看著就像中科三期的環評考試死當沒過,卻是怨東怪西推前朝、賴皮牽拖罵別人,就是不肯面對現實,先依法停工後,關門苦讀,重新再來一次環評考試,說不定再考一舉中狀元,人人恭禧!

至於環保署,公親變事主,原本當個清高監考官,大家也喝采,如今別人考試生風波,環保署還下海蹚混水,以續審來給補寫機會,怪異的身份錯置,現今被告也算自找。

一直不懂,法院判決沒那麼模糊,「違法」、「無可維持」字字清晰,說明「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已被完全撤銷,無可依循,怎麼會有補作健康風險評估,即可續審的作為。會有那麼多解釋,到底是欺瞞社會裝迷糊,還是有人撐腰壯膽子。

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但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得依循訴訟結果,遵照判決依法行政,那有不理判決,自行釋法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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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304條明訂「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那麼誰是「關係機關」?甚麼是「實現判決內容的必要處置」,如果一個行政訴訟判決,打到二級審判都是環評撤銷,至此還不能停工重審,那這個判決目的是什麼?法官耗了三年,宣告違法,撤銷環評結論,那種日夜閱卷疲憊至極的心力,結果只是找出不足,補作一項風險評估?也未免太藐視法庭!

至於那種明知違法,辯稱要求停工權力不在環保署的說法,也可省省。環保署或許無權直接要求中科停工,但是該有勇氣遵循判決結果,發出備查公文,告知國科會,工程進行是在環評撤銷已失效的狀態下,未來究責懲處,讓違法動工的國科會自己去承擔,除非環保署想幫國科會揹上「未告知違法動工」的事實,涉嫌圖利、瀆職的罪嫌。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明明是死當的判決,不肯停工重考,硬是拿考卷補寫,這種硬拗到底的邏輯與氣魄,真的讓人開始相信,台灣真有「法外自治」的太上機構存在。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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