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WH] 與[無形文化遺產ICH] 的差異-馬總統的錯誤口號

筆者在此再度呼籲:依據UNESCO定義,目前世界上並無「無形世界遺產」這種說法,而「世界遺產(WH)」和「無形文化遺產(ICH)」則是意義明確的專有名詞,是獨立運作的兩道主體與系統,宛若土星與冥王星各自運行在各自軌道上,各循各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互不相屬,切勿混淆。

閱讀之前,請大家留意:

所有正確的「世界遺產(WH)」相關資訊,詳見http://whc.unesco.org/

所有正確的「無形文化遺產(ICH)」相關資訊

,詳見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home

文中凡是「斜體字底線標示」,皆為「有錯誤的敘述模式」,請勿片斷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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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欲釐清台灣政府目前對於「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 WH)」四字的誤解,說明「世界遺產(WH)」與「無形文化遺產(ICH)」的根本差異,並期待自政府到民間,往後切勿再提『將正體字申請為「世界遺產 World Heritage』的錯誤說法,亦勿再使用「無形世界遺產」此錯誤詞彙。

至於如何推廣、保存正體字以及如何尋求他法使正體字獲取更多國際認同,不在此文探討範圍。

屢屢誤解

過去一年,政府對於正體字與「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 WH)」的發言,掀起了相關討論潮。除了圍繞著正體字推廣議題之外,還包括了因政府與媒體不甚了解「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 WH)」和「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CH, 或稱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財)」專有名詞內容,使用時不符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使用範疇,致使專家學者必須戮力呼籲並撰文導正。

然,寡不敵眾,成效不彰,大眾受政府錯誤口號影響,對於「世界遺產(WH)」四字一再誤解,交互引用後,錯誤擴大散佈。筆者在Google上以「世界遺產」關鍵字搜尋正體中文網站,竟然幾乎找不到敘述完全正確的網站以正視聽,BBS站上亦流傳著錯誤訊息……。

一般報導中的錯誤,大多類似此般文句:「世界遺產分為有形和無形兩大類」或「世界遺產共分為四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複合遺產和無形遺產」,甚至,在官方2009年6月23日的總統府治國週記中,第四點標題『為正體漢字申請「世界遺產」』已顯然錯誤,馬總統於內文中表示他相當支持「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請,將正體漢字列為「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想法」,錯上再錯,三人成虎,不可不慎。

(馬總統發言詳見:http://weekly.president.gov.tw/weekly-journal/weekly-journal/president_letter.php?act=view&sn=1&page=1

不僅如此,近日,自新聞中得知文建會初步完成第一階段的「世界遺產中文網站」,已開放瀏覽(新聞內容詳見: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1786),筆者一方面樂見文建會建構了官方網站,期待其扮演台灣最具權威並提供最正確世界遺產學資訊的角色;另一方面,卻又遺憾地發現,該報導最末段仍然錯誤地寫道『「世界遺產中文網頁」不但包括有形與無形的世界遺產,亦涵蓋…』。

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誤會,顯見台灣從上到下,從官方到民間,已對「世界遺產(WH)」這個專有名詞,誤解成自然,甚至自闢新意。然,名不正則言不順,若台灣政府對其定義各異,未來面對任何國內層級或國際層級關於「世界遺產(WH)」或是「無形文化遺產(ICH)」的討論,必難以在同一平台上對話,亦難以在同一基礎上深耕。

筆者在此再度呼籲:依據UNESCO定義,目前世界上並無「無形世界遺產」這種說法,而「世界遺產(WH)」和「無形文化遺產(ICH)」則是意義明確的專有名詞,是獨立運作的兩道主體與系統,宛若土星與冥王星各自運行在各自軌道上,各循各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互不相屬,切勿混淆。

沒有無形的「世界遺產」

1972年UNESCO所建立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簡稱《世界遺產公約》),主要是在保護全世界的「有形遺產」(tangible heritage),意指所有列名於World Heritage Lists世界遺產名單上的「世界遺產(WH)」,皆為有形遺產。

「世界遺產(WH)」其運作規範,皆源自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由締約國(State Parties)自行提名,必須符合十項審核標準中至少一項,同時符合真實性與完整性的認定,在原則上一年開一次的世界遺產大會中,經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認定通過,始得列名。

當我們正式使用「世界遺產(WH)」四字時,只能循1972公約,嚴格地將「世界遺產(WH)」分為三大類: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和複合遺產(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這三類,內容皆為實質、有形,包括紀念物、建築群、遺址、由物質或生物結構組成的自然環境、地質或地理結構、明確受威脅的動植物環境區、天然名勝等等。

截至2010年2月為止,由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定的「世界遺產(WH)」共有890項,涵括689項文化遺產、176項自然遺產以及25項複合遺產。

「無形文化遺產(ICH)」絕不是「世界遺產(WH)

隨著對無形文化的維護觀念提升與演進,UNESCO於2003年通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追求文化多樣性並持續對人類創造力的尊重,此公約於於2006年正式生效,其名單於2009年正式稱為「無形文化遺產名單」(The Intangible Heritage Lists)。

事實上,從2001年開始,UNESCO就已著手進行「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的傑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的評選工作,名單每兩年公布一次,在2003年公約生效之前,共公佈了90項的「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的傑作」,2009年則將這舊有90項與新公佈的76項,全部登錄至「無形文化遺產名單」,統一稱為「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CH)」。

故,目前「無形文化遺產(ICH)」整個運作體系,乃根基於2003年公約。締約國提案後,在原則上兩年開一次的大會中,由「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認定,通過者可列名於「無形文化遺產名單」,內容包括:

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習俗、儀式和節慶活動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

筆者必須再三強調,依據此2003年公約運作的「無形文化遺產(ICH)」,與依據1972年公約運作的「世界遺產(WH)」,是兩套主體,絕不可將兩者恣意混稱為「世界遺產(WH)」。兩者雖皆由UNESCO 關注,但依循公約不同、審查委員會不同、標準不同、性質不同、作業程序不同且定義全然不同,完全不存在任何混用的模糊地帶。

「世界遺產(WH)」當然具備了無形的文化價值,但切勿與「無形文化遺產(ICH)」混淆

當然,在目前890項「世界遺產(WH)」中,涵括了許多無形的文化價值,尤其對於WH三種分類中最大宗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而言,其文化內涵再再是保存維護的關注重點。這種融合於「世界遺產(WH)」裡的文化價值,的確無形,但並不是「無形文化遺產(ICH)」,不可混稱。

正體字和「世界遺產(WH)」,八竿子打不著

回到政府近來提倡的正體字政策走向,筆者認同正體字價值,也肯定政府欲重視與推廣的企圖。但根據以上說明,顯然,正體字議題與「世界遺產(WH)」,八竿子打不著,因為「世界遺產(WH)」三種分類中,完全沒有任何無形項目可申請,懇請馬政府切勿再提出此等貽笑國際的政策方向。

正體字可否申請為「無形文化遺產(ICH)」?

我們已知正體字與「世界遺產(WH)」三種分類皆了無干係,那麼,正體字有機會申請為「無形文化遺產(ICH)」嗎?這可分為兩方面來談:

1.目前「無形文化遺產」分類中,並無任何關於「文字」的項目

正體字的確具備豐富的文化意涵,但欲申請成為ICH,必須先解決適用國際公約的問題。目前ICH分類中,並沒有「文字」項目,如何讓正體字議題能巧妙地適用現有規範,是一大挑戰。

筆者認為,這個挑戰,的確是個可著手研討之處。若能透過適當研究,在符合公約精神與保存內容規範的前提下,找出對世界上現行使用文字的有效保護與經營管理方法,進而向無形文化遺產委員會提出改革建議,必然是個好的開始,能有效提升台灣於國際無形文化保存界的能見度。

2.台灣不具備聯合國會員與公約締約國身分

除了對2003年公約的適用問題,台灣還須克服政治問題。欲申請「無形文化遺產(ICH)」,必須成為2003年公約締約國,經既定程序提出申請,再經相關委員會通過,始得列名。但台灣目前並未具備聯合國會員國身分,自然無法簽署公約成為締約國,即便仍有一絲機會可透過締約國大會邀請而加入,卻可想見,勢必仍將遭受許多阻撓。

正體字是否可朝向申請為「無形文化遺產(ICH)」的方向前進?筆者抱著正面看法,端看政府如何對內打下良好的申請基礎,又如何對外建構一個更開放的國際參與環境。

深耕文化,自我珍惜,從內部做起

以目前國際現況,無論是「世界遺產(WH)」或是「無形文化遺產(ICH)」,台灣能提出申請的可能性,暫屬渺茫。但若順著政府誤提的這個正體字錯誤口號,進一步思考,將發現這其實是個機會,可藉此讓台灣民眾釐清WH和ICH不同之處,亦促使朝野與全民共同思考,台灣是否真的需要申請「無形文化遺產(ICH)」?

難道,真的需要此等ICH標籤,才能證明台灣在保存與推廣正體字甚或各種無形文化上,已有為有守,深耕得體?更實際地說,在準備與醞釀申請各種國際認同的當下,台灣實應檢視自己,是否已為目前社會中的重要無形文化,建構了良好的保存與參與體系?而我們還需要做些什麼,可助於未來參與文化保存的國際體制?

珍惜無形文化,不是靠口號與標籤,如果我們真的重視包含正體字文化在內的各種無形文化,必當體現於相關法規與行動,亦必當戮力於達成內部共識與各項具體作為。先感動自己,才有感動外人的可能;先自我尊重,外人才能感受其重要性。然而,審視當前與文化最為密切的「文化資產保護法」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參酌相關政策,筆者實難看出政府照顧台灣無形文化遺產的決心與明確方向。

未來有無限可能,舉凡試圖解決適用公約問題,或尋求與他國研擬合作提名ICH的方式,一切問題都有解決之希望。但是,如果政府只著眼於ICH的名號與光環,卻未積極執行、珍惜與保存無形文化遺產的基本作為,甚至對於申請目標與國際對口單位,都不甚清楚,便逕自數度提出錯誤口號,混淆民眾視聽,就真可謂是「出師未捷身先死」了。

(作者為德國布蘭登堡工業大學BTU世界遺產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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