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客棧01】911.世界遺產.文化多樣性

台灣的新版文資法與日前正式實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皆反映著珍視台灣文化多樣性的努力。國際公約對於台灣現有715個古蹟…

編按:本文作者為德國布蘭登堡工業大學世界遺產研究所碩士生,正以世界遺產學為窗口,窺探世界。未來將持續在小地方進行世界遺產與台灣經驗互相關照的主題寫作,本文為系列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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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啟示

911剛過,午後雷雨逼人,這個數字與氣候況味,引我重新闖入對美國911事件的記憶柵縫,還連帶想起了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WH,世遺)。

從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問世,1978年正式產出第一批名單,至目前為止,聯合國體系中唯一執掌文化領域的教科文組織(UNESCO)其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正式列名的世界遺產數量,正巧已達911個[1]。

最簡單的計算告訴我們,「32年來,一年平均誕生28.5個世界遺產」。

從某種榮耀加身、觀光翻身或拜物晉身的觀點來看,可以理解這數字是問鼎渴望的化身—各會員國對轄內具普世傑出價值的實體遺產的破表推薦意圖。對整體而言,目前規則暫訂一年至多可審核45個世界遺產提案[2],可推論整份名單最快將有機會於2012年攀達數字1000的高潮(如果連續兩年的業績,都能直衝上限45個),已可稱為一種顯著的全球文化現象。

在這波趨力之下,台灣亦不落人後地設立了17處世界遺產潛力點,將空間關懷逐步扎根。

911個實體世界遺產,也延伸至對無形文化的關懷

在世界遺產名單上,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或複合遺產皆僅限於有形的「實體」。但是,從一個實體資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單的那一刻起,處理範疇就不僅僅侷限於「物」的注視,必須將居民共識、各權益關係人、管理法規與體系…等諸多變數控制妥當,於在地化的基礎上,將視角提昇至全球高度,擴大責任至國際參與。

因此,911個世界遺產,運化著人與實體空間的互動,當我們肯定了對「物」的保存維護能力的重要性,那我們更應注意到,其背後的推力正緊咬著人與文化兩大因素。

就因為對於世界遺產的討論,難免延伸至對無形文化的關懷,就常常被人誤會,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ICH,非遺)相互混淆。其實這兩種都是UNESCO一系列文化保護舞台上的重頭大戲,後者根基於2003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列名對象針對為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傳統手工藝等無形文化。兩者由不同委員會各自運作,在實體和非物質兩塊板塊,分別著力,涇渭分明。

對於「世遺」和「非遺」,其實都關心著文化,都關心著人,只是透過不同的形式和工具去呈現。那在有形與無形的形式之外,在字元意義之後,是否有更宏觀的思惟精神可一統江湖呢?有的,答案就在UNESCO於2005年制定的另一項公約。

以人為本,2005《保護文化多樣性公約》集大成

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UNESCO迅速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到了2005年,正式制定《保護文化多樣性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期求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鼓勵不同文化間的對話,讓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廣泛和均衡,也促進不同文化間的相互尊重與和平文化建設。

「文化多樣性」並不是新創思惟,而是促成一個如此多采多姿世界的本質,具備如同生物多樣性般的顯著意義。

2005公約一出手,就填補了前兩個公約未竟全功的精神層面論述。我們可觀察到,一路行來,從專注於實體有形之物的世界遺產,到關懷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再扣連到文化多樣性的宣示,進化序列裡,這個2005年公約堪稱扮演了集大成的良善詮釋。

到頭來,在國際文化公約論述中,歷來各種保護有形或無形文化的作為,就此匯流至「以人為本」的主幹上,重新體認、完整、再定義了人與文化的關係。

小結

或許,巨觀至對於推動世遺或非遺的國際動作,微觀至對於各種在地文化在身邊的點滴呈現,其趨力與魅力可說是來自多樣文化對於人們的深層吸引,其實我們早已跨越國界,不自覺地頻頻追逐、認識與著迷於自己與世界互動的各種方式。

台灣的新版文資法與日前正式實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皆反映著珍視台灣文化多樣性的努力。談及UNESCO的國際公約與行動,或可稱為舶來品,未必適用在地經驗,但對於台灣現有715個古蹟、900個歷史建築和未來文創產業的願景、發展與管理,仍有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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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2010年九月,共有911個世界遺產,包括704個文化遺產,180個自然遺產和27個複合遺產。

[2]: 據《實施世界遺産公約操作指南》2008年版第61條,每年至多提名45個候選世界遺產,這個上限擬於2011年另行檢討。

參考資料:

UNESCO世界遺產網站:http://whc.unesco.org/

UNESCO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站: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home

文建會世界遺產中文網站:http://twh.hach.gov.tw/Taiwan.action

世界遺產協會網站:http://www.what.org.tw/heritage/

林志宏《世界遺產與歷史城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作者為德國布蘭登堡工業大學世界遺產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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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重要聚落之後(1)

澎湖望安花宅是臺灣非常重要之離島聚落典型,除國內學者持續進行調查,並入選為「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World Monument Funds,WMF)之2004年百大瀕危遺址(Lists of 100 Most Endangered Sites)之一。

澎湖望安花宅是臺灣非常重要之離島聚落典型,除國內學者持續進行調查研究外,並入選為「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World Monument Funds,WMF)之2004年百大最值得關注及保存的文化紀念物(Lists of 100 Most Endangered Sites)之一。

花宅居民為積極推動聚落保護,在2005年1月正式成立「台灣花宅聚落古厝保存協會」(以下簡稱「花宅協會」),並陸續執行小型性之社區營造工作,2007年6月實地考察日本沖繩石垣島,有關生態旅遊之獨特經營模式,亦引發同為離島之花宅居民的諸多想像與期待。

「望安花宅」已於2006年12月27日依據文資法正式公告登錄為「聚落」,目前正由文建會進行「重要聚落」之審議程序。2008年1月27日於高雄市舉辦第一場公聽會,將於4月份回到社區舉辦第二場公聽會。很有機會成為全國第一處「重要聚落」,備受各界關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主要考量聚落與常民生活息息相關,希望能於不破壞既有文化脈絡的前提下推動,並期盼透過修繕經費之部分補助,提高在地居民之責任心及參與感。

此外,文資法第34條規定「為維護聚落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亦即完成登錄後,並不宜貿然推動聚落建物及景觀風貌等營繕工程,而應優先依據個別聚落屬性及在地居民意見,進行整體保護機制與長程營運策略之研議及探討。

舉例來說,過往傳統民宅之營造方式,多由屋主與匠師共同討論與規劃,後續營建過程,屋主及其家人亦經常協力參與其中。因此,未來聚落修繕工程,是否也可仿此模式,在滿足文化保存目標,並排除安全顧慮等條件下,由具備文化資產實務經驗之建築師及傳統營造匠師,結合屋主及社區居民,乃至其他熱心義工等共同執行,藉此提高在地居民之價值認同,並降低保存維護工作與日常生活需求乃至後續營運管理之相互衝突。

再者,聚落保護首重社區居民之參與及投入,但以花宅為例,目前仍然居住於社區者,僅剩老人與小孩,前述花宅協會成員,多已搬遷至馬公或臺灣本島,未來能否鼓勵更多離鄉居民經常性的回返家鄉,甚或援引日本沖繩竹富島或石垣島之相關經驗,建構居民常住於此之支持條件及發展基礎,將是未來聚落保護能否落實執行之重要關鍵,值得大家一起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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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宅仍保有傳統聚落格局及空間配置,但部分建築卻因年久失修而毀壞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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