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粗殘徵收–竹南大埔農民的怒吼!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府與內政部營建署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草率地擴大徵收面積,並在多數地主不知情…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因群創光電(今奇美電子)陳情,建議擴大事業專用區,以便將來要建 8.5代面板場,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便草率地將原先預計徵收的23公頃擴大為28公頃,在多數地主毫不知情的狀況下,將規劃案逕付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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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因循苟且 徵收訊息公告不彰!

群創97年3月陳情要地,同年4月679會議就通過擴編,逕行公告,多數地主並不知情。全案徵收訊息以及說明會只有鎮公所建設課的小佈告欄一紙小小公文公佈。多數地主在都委會審議規劃案期間從未接獲相關訊息,舉辦說明會也未獲通知,有的說明會場次甚至只有兩戶人家得知訊息參加!

行政官僚因循苟且、怕事、甚至蓄意隱瞞訊息的作法,使得多數地主在規劃案通過後才得知自家農地要被徵收!甚至有新屋落成一個月,立即收到必須徵收、拆除公文的荒謬情形!

徵收條件「從優從寬」? 劉政鴻白賊!

都委會689會議委員竟然接受以「從優從寬」如此不具明確性的字眼為徵收條件,通過本案,導致縣府有更多矇騙居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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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鴻也當著委員與陳情者的面承諾以從優從寬的方式,甚至不惜向企業募款給予居民合理的補償。但事實上,縣府僅以公告現值(等於市價40%)徵收,遠低於鄰近地區(以公告現值加40%~60%),而換地條件也僅高於法律底線的百分之一。縣府更在未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的狀況下,矇騙居民可以換回至少46%的建地,然而,至今不但毀約,劉政鴻還說募款是非法的行為,這不是白賊嗎?

多數居民認為可以以100%的農地可以換回46%的建地,事實上以劉政鴻在縣議會答詢時說,每坪價格約為五萬(這個價格是如何來的,縣長並未說明,並且未加上利息與公共工程費用),實際上,可取回的土地面積平均值僅約 20%左右。

強迫居民接受條件 苗栗縣政府態度傲慢!

2009年,經居民抗議之後,不旦未協商,政府甚至威脅民眾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登記申請發給抵價地,否則將「視為放棄發給抵價地的權利」。 面對政府不合理的計畫與條件,竟將不願配合的民眾視為「放棄補償」!民眾忍無可忍抗議政府,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場面。面對抗議,政府的態度不是仔細傾聽民意,而是讓民眾聲音消失甚至是抹黑!

良田變工廠 居民住墓地!

而地主領回的土地並不是依法律原則位於原本的土地,而是在新規劃的住宅區抽籤取得。某些地主原本土地位於繁榮的大馬路旁,其他則為平坦的優良耕地,但是這些新規劃的住宅區位置偏僻,有些為三角形的畸零地,有些位於陡坡,有些更位於變電廠、墳墓上以及未來的工廠旁,不但位置比原本的土地差,也不適合居住。

工廠為汙染的來源,也不需要位於土質良好、熱鬧的地方,因此多位於偏僻區域,本案卻反其道而行!將當地居民遷移到不但沒有商業利益也不適合農耕以及居住的地方,將可居住的地方與良田讓位給工廠。這些條件不佳的補償土地價值明顯低於地主非農地重劃區的原本土地的41%或是農地重劃區的46%,更低於50%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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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估價草率 徵收標準不公!

除地價問題外,地上物估價過程中政府也顯得相當草率!政府評估地上物補償時至少在第一次估價時明顯低估,直到民眾抗議,也沒有實質改進。而民眾反應後政府人員的態度也不佳,例如反應建物為鋼骨結構,價值比RC結構高後政府人員說:「幹嘛沒事用鋼骨結構!」

此次徵收為避開多人居住區而將某些區域認定為住宅密集區,只是住宅密集區的認定政府並沒有公平的標準。有些三戶相連就認定為住宅密集區,有些四戶以上相連仍認定為非密集區,有些房屋左右均被拆除該房屋卻不需拆除。

反粗濫徵收民地 不等於反商!

劉政鴻抹黑反對竹南基地徵收案的居民、立委是「反商主義」,顯然是刻意將問題簡化、扭曲。事實上,目前苗栗縣內的竹科銅鑼園區,就有274公頃的土地尚未開發,目前可使用土地的出租率也僅達百分之三十,僅佔4公頃!

再者,科管局早已表明不再主動徵收民地擴大竹南園區,除非縣府找到廠商進駐。而原先陳情要求擴增廠區的群創,在2009合併了統寶光電後,廠房早已擴大,沒有擴增需求。苗栗縣府卻仍執意要徵收此地,動機令人費解。且徵收後土地將大量被重劃為住宅區,更引人轉賣土地、「炒地皮」聯想!

苗栗縣政府積極擴大竹南科學園區,有多少成份是因為官商勾結、是為了政治獻金、轉賣土地收取差價?苗栗縣政府圖利財團,圖利自己,根本不是為了人民!

我們的要求

一、我們要求重啟公開公正協商,協商未果之前,停止拆屋、停止施工;

二、我們要求儘速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別以不確定的配地百分比矇騙農民;

三、我們要求對於已經繳交權狀、或是已經拆屋的居民,檢討現有的補償方式,給予合宜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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