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救灣寶-需要更多朋友的行動

六月四日星期五上午九點,營建署再次都審,灣寶人會到營建署前,為自己的土地奮鬥。他們曾經來過,或許會一直再來,就是要在台北的戰場上,救回自己的故鄉。希望那天,能有更多人前往,讓灣寶居民知道,深深感謝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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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開發問題想寫,在苗栗近十個工業區開發計劃中,充滿太多的詭異。

但是在6月4日的前夕,希望這篇文能讓更多人站出來,為灣寶發出怒吼。

台灣在高度開發之後,目前號稱有80萬公傾耕地面積,扣除宜花東12萬公傾,西部約有68萬公傾耕地面積,但是這個數字背後,隱藏了農村城郊化與農地工廠化的問題。換句話說,在這西部68萬公傾農地上,許多所謂農地,如果不是緊鄰市鎮邊緣,散佈蓋著房舍形成破碎化,就是在農地工廠化下,土地隱廠著污染,面積完整整與不受污染的農地,究竟還有多少?

灣寶的價值在於此處!

沒去過灣寶的人,不曉得灣寶如何保持著完整農地的型態,更可貴在這多數屬於私人土地的田野,幾十年來沒有工廠進駐,也沒有居民將太多的房舍,蓋到農田之內,一望無際的視野,說明灣寶農地的價值。

或許會有人說,因為灣寶一帶是特定農業區,本來就不會允許過多開發,但是宜蘭、埔里都有特定農業區,開發依舊,在台灣想惡搞土地,哪有法令!重點是守土的心情,灣寶人選擇一種生活方式,百年來如此維持,不賣地、不亂建,甚至荒了田都寧可讓生物使用。

灣寶是有著台灣農村的破舊,但它並不凋零!

幾度前往灣寶,很多老人家種田,西瓜、稻作樣樣能種,許多中年人在外工作,回了家還是下田耕作,當農民成為灣寶人的習慣,那不是無奈的宿命,而是一種價值選擇,就是愛著鄉間田園的悠閒生活,有其自生的高貴靈魂。

灣寶有未來,因為農地的完整與潔淨,不只能種出好吃的西瓜,隨時搖身一變,都能成為提供竹苗科技城裡,渴望無毒有機農作的在地生產區,發揮的農村經濟效益,不會比一個不是荒廢就是污染的工業區還低。那種工業賺大錢的迷思,始終沒有扣除開發經費、政府補貼,甚至未來的污染整治,一旦將這些成本列入價格計算,就可以發現官方宣稱的天價利潤數字,還不如一顆西瓜賣得實際。

不過灣寶人盤算的不是利潤,而是生活!

常常面對開發徵收,心裡總疑慮,提高抗爭的強度,最後會不會是增加收購價碼的算計,其實真的並不愛地。

 【2010.04.25開發說明會,灣寶人的決斷!】

但是,一年多的抗爭,尤其說明會的全里動員,一屋子的老老少少,沒多少人談錢,大家只有共同心願,守住灣寶的純樸,自己的家園,灣寶人不是看到錢,就遺忘曾有的堅持。那樣的決心,展現在一次次的抗爭中,面對動作不斷的縣府,灣寶人沒有唉聲嘆氣,無奈以對,反而用更強韌的意志,對抗政府的蠻橫。當在灣寶,老人家都可以分析台灣工業區的浮濫與不義,心裡大悟,灣寶人真的做了功課,清清楚楚示範他們要著什麼,一種生活價值,一種人生哲學。

縣府很無力,面對灣寶人的強硬,分化、利誘全然失效,根本無計可施,剩下的就是到中央,施力加工走完環評,通過都審,硬生生用法律吃下灣寶,然後交給開發財團。

灣寶人上來了!即然家園的命運,要在台北決定,灣寶人跟著遠征,就是要從虎口裡,挖出屬於灣寶自己的土地。一大群灣寶老人家,個個都想來,沒人在此時選擇退縮,縱使來回兩小時路程,只能吶喊半小時,他們也要社會知道,灣寶的心願。

六月四日星期五上午九點,營建署再次都審,灣寶人會到營建署前,為自己的土地奮鬥。他們曾經來過,或許會一直再來,就是要在台北的戰場上,救回自己的故鄉。希望那天,能有更多人前往,不只是幫灣寶人向政府施壓,也是讓灣寶居民知道,深深感謝他們守護農村的價值,為台灣留下淨土。

還有一天時間,懇求以電話、郵件或任何方式轉告朋友,有時間加入抗議行列,沒時間就算開車經過八德路營建署門口,車窗上白紙寫「灣寶加油」也是讓人感動。

看看灣寶,如此美麗的地方,何忍開發破壞。更重要有空到灣寶走走,不只感受自然田野,更去體會遺忘的生活哲學。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反粗殘徵收–竹南大埔農民的怒吼!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府與內政部營建署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草率地擴大徵收面積,並在多數地主不知情…

竹南大埔里居民自民國93年來不斷遭受來自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壓力,強制徵收我們的土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民國97年3月,因群創光電(今奇美電子)陳情,建議擴大事業專用區,以便將來要建 8.5代面板場,苗栗縣政府更未經評估,短短的一個月,便草率地將原先預計徵收的23公頃擴大為28公頃,在多數地主毫不知情的狀況下,將規劃案逕付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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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因循苟且 徵收訊息公告不彰!

群創97年3月陳情要地,同年4月679會議就通過擴編,逕行公告,多數地主並不知情。全案徵收訊息以及說明會只有鎮公所建設課的小佈告欄一紙小小公文公佈。多數地主在都委會審議規劃案期間從未接獲相關訊息,舉辦說明會也未獲通知,有的說明會場次甚至只有兩戶人家得知訊息參加!

行政官僚因循苟且、怕事、甚至蓄意隱瞞訊息的作法,使得多數地主在規劃案通過後才得知自家農地要被徵收!甚至有新屋落成一個月,立即收到必須徵收、拆除公文的荒謬情形!

徵收條件「從優從寬」? 劉政鴻白賊!

都委會689會議委員竟然接受以「從優從寬」如此不具明確性的字眼為徵收條件,通過本案,導致縣府有更多矇騙居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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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鴻也當著委員與陳情者的面承諾以從優從寬的方式,甚至不惜向企業募款給予居民合理的補償。但事實上,縣府僅以公告現值(等於市價40%)徵收,遠低於鄰近地區(以公告現值加40%~60%),而換地條件也僅高於法律底線的百分之一。縣府更在未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的狀況下,矇騙居民可以換回至少46%的建地,然而,至今不但毀約,劉政鴻還說募款是非法的行為,這不是白賊嗎?

多數居民認為可以以100%的農地可以換回46%的建地,事實上以劉政鴻在縣議會答詢時說,每坪價格約為五萬(這個價格是如何來的,縣長並未說明,並且未加上利息與公共工程費用),實際上,可取回的土地面積平均值僅約 20%左右。

強迫居民接受條件 苗栗縣政府態度傲慢!

2009年,經居民抗議之後,不旦未協商,政府甚至威脅民眾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登記申請發給抵價地,否則將「視為放棄發給抵價地的權利」。 面對政府不合理的計畫與條件,竟將不願配合的民眾視為「放棄補償」!民眾忍無可忍抗議政府,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場面。面對抗議,政府的態度不是仔細傾聽民意,而是讓民眾聲音消失甚至是抹黑!

良田變工廠 居民住墓地!

而地主領回的土地並不是依法律原則位於原本的土地,而是在新規劃的住宅區抽籤取得。某些地主原本土地位於繁榮的大馬路旁,其他則為平坦的優良耕地,但是這些新規劃的住宅區位置偏僻,有些為三角形的畸零地,有些位於陡坡,有些更位於變電廠、墳墓上以及未來的工廠旁,不但位置比原本的土地差,也不適合居住。

工廠為汙染的來源,也不需要位於土質良好、熱鬧的地方,因此多位於偏僻區域,本案卻反其道而行!將當地居民遷移到不但沒有商業利益也不適合農耕以及居住的地方,將可居住的地方與良田讓位給工廠。這些條件不佳的補償土地價值明顯低於地主非農地重劃區的原本土地的41%或是農地重劃區的46%,更低於50%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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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估價草率 徵收標準不公!

除地價問題外,地上物估價過程中政府也顯得相當草率!政府評估地上物補償時至少在第一次估價時明顯低估,直到民眾抗議,也沒有實質改進。而民眾反應後政府人員的態度也不佳,例如反應建物為鋼骨結構,價值比RC結構高後政府人員說:「幹嘛沒事用鋼骨結構!」

此次徵收為避開多人居住區而將某些區域認定為住宅密集區,只是住宅密集區的認定政府並沒有公平的標準。有些三戶相連就認定為住宅密集區,有些四戶以上相連仍認定為非密集區,有些房屋左右均被拆除該房屋卻不需拆除。

反粗濫徵收民地 不等於反商!

劉政鴻抹黑反對竹南基地徵收案的居民、立委是「反商主義」,顯然是刻意將問題簡化、扭曲。事實上,目前苗栗縣內的竹科銅鑼園區,就有274公頃的土地尚未開發,目前可使用土地的出租率也僅達百分之三十,僅佔4公頃!

再者,科管局早已表明不再主動徵收民地擴大竹南園區,除非縣府找到廠商進駐。而原先陳情要求擴增廠區的群創,在2009合併了統寶光電後,廠房早已擴大,沒有擴增需求。苗栗縣府卻仍執意要徵收此地,動機令人費解。且徵收後土地將大量被重劃為住宅區,更引人轉賣土地、「炒地皮」聯想!

苗栗縣政府積極擴大竹南科學園區,有多少成份是因為官商勾結、是為了政治獻金、轉賣土地收取差價?苗栗縣政府圖利財團,圖利自己,根本不是為了人民!

我們的要求

一、我們要求重啟公開公正協商,協商未果之前,停止拆屋、停止施工;

二、我們要求儘速公佈「權利價值評定單位價」,別以不確定的配地百分比矇騙農民;

三、我們要求對於已經繳交權狀、或是已經拆屋的居民,檢討現有的補償方式,給予合宜的照顧。

如何落實馬告國家公園共管機制?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其一,除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

棲蘭山區位於今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的交界,擁有上萬公頃的臺灣原生檜木林,是臺灣僅存的檜木原始林,也是多年來存廢問題備受爭議的「馬告國家公園」,首要保護的天然資源。在政府已承諾與當地住民「共管」園區的情形下,究竟其遲遲無法成立的原因何在?以下便就歷史背景討論起。

背景

1950年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在開闢公路的同時,獲得開發公路兩側天然資源的權利,其後又以安置退伍榮民就業等因素為由,要求政府撥出山區大片天然林地,設置專屬林區,並於宜蘭市設立「退輔會森林開發處」,1959年正式經營棲蘭山及大甲溪等兩個事業區。

直到1980年代,臺灣檜木林遭過度濫伐、生態環境不全、自然災害不斷等情形一一浮現,於是1988年民間環保團體發起了第一次搶救檜木林的行動,此舉促使政府將林務局由生產事業單位改制為工務預算機關,檜木林也受到「全面禁伐天然林」之政策保護。

然而,管理棲蘭林區的退輔會仍維持會計獨立、自負盈虧,礙於當時社會保林運動聲浪四起及政府之禁伐令政策,1990年退輔會又提出「特殊經營天然檜木林專案」,藉此獲取棲蘭林區天然檜木林之「枯立及倒木」採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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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蘭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獨特林相(圖片/劉正輝提供)

「馬告國家公園」成立之契機

1998年,保林團體揭露諸多違規濫伐檜木的事實,隨後第二次保林運動揭竿而起,進而催生將棲蘭山林區劃入「馬告國家公園」之行動。隔年行政院也刪除退輔會森保處的伐木預算,從此全面禁伐。受到過去原住民與政府交惡的先例(例如:玉山國家公園)影響,雙方長期不信任之緊張關係,導致馬告國家公園設置過程爭議不斷,即使內政部於2002年7月公告國家公園範圍並編列第一年預算,隔年卻在泰雅族抗議聲浪中,在立法院遭到凍結。

「共管機制」成形

前任總統陳水扁先生就任後,為實踐成立「檜木國家公園」及建立與原住民之「新夥伴關係」的雙重承諾,由主管國家公園之內政部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敦聘素來與原住民關係良好的國策顧問高俊明牧師擔任召集人,並邀請泰雅族代表、立法委員、該地區鄉長參與,共同擬議成立一座「與原住民族共管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此為「共管機制」的起源(蕭世暉、蕭惠中,2003:46)。

不過,政府在後續進行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時,並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顯然已違背前總統的承諾。共管機制在原住民與政府缺乏互信基礎下,再加上原住民社會已深受現代化力量的影響,共管國家公園的願景比不上實際的日常生活協助,故而淪為宣傳口號(林益仁,2006:16-17)。

回顧原住民的心聲

另一方面,泰雅族人曾於2003年初發表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聲明稿,指出政府決策的偏差與族人的訴求(高金素梅團隊,2003),經整理後如下表所示:

政府決策偏差之處 泰雅族代表之訴求
內政部營建署未向行政院報備,非法成立「馬告諮詢委員會」,逕自劃設預定範圍 將2003年度「推動馬告國家公園計畫」保留三百萬元作為部落推廣生態旅遊經營技術與地方說明會之用,其餘全數刪除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2年7月22日發布的公告有預定範圍圖,無計畫書,與《國家公園法》之規定不符
馬告的預定範圍漏劃棲蘭山系重要的一萬公頃檜木林,反而多劃入不具保育價值的伐木帶和闊葉林帶,壓迫鄰近泰雅族部落的生活空間 重新劃設範圍,須顧及棲蘭山系和水系之完整性,並留給周邊原住民部落足夠的緩衝帶
馬告的範圍劃設調查工作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 營建署應立即成立「馬告國家公園範圍劃設調查小組」,且須納入四名周邊部落推選的代表,並於2003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劃設
共管機制尚無法源基礎 行政院須於第三次會期將《國家公園法》列入優先審議法案

因應泰雅族人的訴求,內政部營建署將《國家公園法》修正六條、增訂三條,但他們仍以此窒礙難行且無所助益為由,堅守反對立場,並於2003年5月底發表新訴求(李玉蕙,2003):(一)設立「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決議馬告的存廢;(二)在林區經營方面,由部落推舉代表組成「經營委員會」,負責實際營運,而政府僅提供協助即可。

建議方案

時至今日,馬告國家公園的設置與否仍在政府與原住民之間僵持不下的意見中延宕,反映國內共管機制的不成熟,以及長期以來上下對話關係未能改善的窘境。本小組便針對此提出建議如下:

其一,除卻設置「原住民諮詢委員會」,尚可參考加拿大Kluane國家公園設置「永續資源議會」之機制及作法(紀駿傑,2002),一方面能為當地的環境議題把關,使自然資源受到適當保護以求永續發展;另一方面能跳脫「土地歸屬權」問題,重新審視國家公園內與周遭環境的保育及資源使用。

其二,目前政府組織(例如: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原住民組織(例如:原住民諮詢委員會)仍各掌其政、各執其事,未來可由雙方推派代表共同籌組「馬告國家公園諮詢委員會」,協調由原住民諮詢委員會所提出之相關議案,以及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劃、執行之方案內容。

此外,亦可就近參考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改善社頂部落日益惡化之社會課題,嘗試以生態旅遊創造產業的新面貌,並藉此提升社區居民對於保育行動之支持及參與,創造國家公園與部落發展之雙贏機制(劉正輝,2009),此模式的導入亦可為當地居民帶來穩定工作,進而促進在地產業發展、改善社會問題,強化國家公園與社區的關係,將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參考文獻

李玉蕙,2003,〈不談馬告 國家公園法還是要修〉。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5月2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layout=blog&id=36&Itemid=235&limitstart=10

林益仁,2006,〈「自然」的文化建構:爭議馬告國家公園預定地的「森林」〉。《應用倫理研究通訊》37:7-23。

紀駿傑,2008,《共管式國家公園個案介紹(一)加拿大Kluane National Park》,臺灣國家公園(網站),2008年11月17日,

http://np.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29:2009-07-21-17-38-16&catid=11:2009-06-22-03-38-32&Itemid=42#

高金素梅團隊,2003,〈馬告國家公園周邊泰雅族部落共同聲明〉。祖靈之邦(網站),2003年1月9日,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797:records-record05-797&catid=36:record05&Itemid=235

蕭世暉、蕭惠中,2003,〈國家公園是什麼?~從馬告國家公園爭議談永續發展政策改革~〉。《看守台灣》5(1):44-49。

劉正輝,2009,〈社區參與國家公園經營-以墾丁社頂生態旅遊為例〉。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2009年2月14日,https://www.dfun.tw/?p=10373


(本文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產業學系98年度第1學期文化政策課程之世界遺產工作坊的分組書面報告,經老師推薦與作者同意後刊登於此,除撰稿者外,小組成員尚包括陳毓玲、陳冠丞、黃麗文、陳姵如。)

山上會斷水斷電嗎?先從「特定區域」如何劃定開始!

高雄縣府爆出「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一片嘩然。縣府真有此權力可以片面決定?我們電訪了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陳濟鳴組長,將在本文中把「特定區域」的劃分作一個完整的說明與釐清…….

高雄縣府爆出「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一片嘩然。縣府真有此權力可以片面決定?

經由南盟提出「民族村是否已經被劃定為『特定區域』」可能可以作為與官方抗衡的切入點,我們電訪了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陳濟鳴組長,將在本文中把「特定區域」的劃分作一個完整的說明與釐清,並鄭重強調,目前為止「尚無任何一塊土地已公告為『特定區域』」,高雄縣府片面傾向「斷水斷電」,真的要斷還早得很。

一、目前尚無任何一塊土地已公告為「特定區域」

劃定「特定區域」的法源依據是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19個相關子法當中的「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觀看全部條文請按連結),劃定機關包括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根據陳濟鳴組長表示,目前進度還在中央政府階段,由「農委會、經濟部、營建署」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所列的八個戡定條件(詳見附一)進行審查中,也就是說,還有許多程序沒走完,所謂「特定區域」目前還沒公佈。

二、何時才能知道我的部落是不是被劃成「特定區域」?法定程序為何?

目前進度還在中央由「農委會、經濟部、營建署」組成的審議小組進行戡定中,至戡定初步結果出爐後,接下來還需進行現地勘查,並召開說明會就戡定初步結果徵詢「原住居者」意見,待語源住居者「取得共識」後,才會交由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

特定區域經重建會核定後,還需「公告特定區域範圍三十日,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至於公告的三十天內,大家還有沒有機會提出異議?陳組長表示,既然已有徵詢原住居者意見並在當時已取得共識,公告期間的意見將僅供參考,公告內容原則上不會改變。

三、被公告為「特定區域」後,縣府能夠斷水斷電嗎?

陳組長表示,「特定區域」核定並公告之後,縣府確有其行政權可以斷水斷電,但也同時表示,縣府在提斷水斷電的想法時,若把「特定區域」劃分的過程說明清楚,會比較妥當,因要不要劃分為特定區域,原住居者有權參與討論的。

四、是否遷永久屋的居民仍有權力主張民族村「不要被劃定特定區域」?

只要法定程序還沒進行到現地勘查與尚未「徵詢原住居者意見並取得共識」前,都有權力主張不被劃定為特定區域的。

附一:劃定特定區域的八個條件(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二條

一、依法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地區。
二、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三、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四、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
五、嚴重崩塌地區。
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七、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八、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前項各款之劃定機關如下:
一、中央:
(一)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管機關。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第六款及第七款:經濟部。
(四)第八款:內政部。
二、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前項中央與地方劃定機關之權責分工,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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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政策的解析越明確,才不會讓地方民眾充滿擔憂疑慮。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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