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部土地一斤30兩

花東地區有高達87.5%是公有土地。在「公有土地」這名詞還沒出現前,在漫長的歲月裏,其實一直有許多人民在台灣墾荒、建屋、耕種。不論是漢人、原住民的孩子,都在土地的滋潤下,一代繁衍一代。但是,國家形成了…

編按:即將在立法院通過的「東發條例」對花東地區將造成非常巨大的影響。一群關心東發條例的地方人士,製作了系列專題,共有7篇文章,介紹東部目前面臨開發難題的各個部落或地區。本文為系列前言,閱讀系列其他文章,請見文末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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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在花東地區,即將展開史上最大規模的土地變賣!

土地是人民賴以生存與立足之本,失去土地就像失根一般失去安身立命之處,而古諺「有土斯有財」更真切道出土地之於人的重要性。然而,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啊,卻仍然不斷重覆著流離失所的命運,因著不同的國家、政權、法令等等而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著這齣蒼白的暴力劇碼。

花東地區有高達87.5%是公有土地。在「公有土地」這名詞還沒出現前,在漫長的歲月裏,其實一直有許多人民在台灣墾荒、建屋、耕種。不論是漢人、原住民的孩子,都在土地的滋潤下,一代繁衍一代。但是,國家形成了,國家的政策卻不見得照顧這些人民,使得許多人民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從日據時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到國民政府的國有土地劃定,不分族群,人民都曾遭受無法擁有自己辛苦開墾出的土地,必須花錢向政府租地或買地的遭遇。這樣的情形在花東兩縣市特別明顯,雖然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卻也是政府長期漠視人民權益的偏遠地區。

即將在立法院通過的東發條例,開宗明義聲稱將以「資源永續」方式大幅促進花東的發展,但作法卻是排除大量土地相關法規,便於將國公有土地快速釋出給財團利用,強勢趕走社區居民,罔顧人民權益及環境成本。此法勢必將加劇東部的觀光產業發展爭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花蓮的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開發案及台東的杉原美麗灣飯店。

這些故事,不僅透露了東海岸的未來,也預告了你我將見證的,花東人遭受不公平對待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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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潭對你而言是……(攝影/張泰迪)

東發條例全文下載:

民進黨版 http://0rz.tw/BfsAF

國民黨版 http://0rz.tw/4BNrL

與花東人民息息相關的東部發展條例草案摘要簡介

土地相關條文比對

兩黨的東部發展條例草案第一條,皆明文說明會依據「永續發展精神」辦理。

國民黨 民進黨
第一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但是,兩黨草案對於公有土地釋出的條文,卻都忽略了如何避開環境敏感區域的開發。土地法規限制大開,僅是做到財團的發展卻沒有做到永續,和草案第一條的精神不符,國民黨版更排除了相關土地法令規範之限制,亦即突破國家現有制度,加速開發花東高達八成以上的公有土地。

國民黨 民進黨 民間團體意見
第八條 經行政院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1. 土地使用變更茲事體大、牽涉層面廣,訂定一年之審議期限,機關難免為趕進度而草率行事。2. 應刪除「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此項目。◎評論:此條文將大幅破壞「國土計畫法」制度。
第九條 前條經認定之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七條 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發展之重大計畫,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評論:國民黨排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意指土地租賃不再經過民意機關(縣議會)同意。許多公有土地位於環境較敏感區之土地,如森林地、土石流潛在區、海岸…等,土地釋出排除相關法規,又無區位限制條件,後果不堪設想。
第十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評論:國有財產法中,國營事業、軍隊、機關、學校等「國有公用」土地不可有其他營收,但此條文卻將這部分土地也納入可釋出給財團的範圍,恐徹底破壞「國有財產法」之制度。

◎土地法2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28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訂用途者,不在此限。

排除土地法25條後,未來土地開發案不須經過民意機關同意(縣議會),決定權將交給政策推動單位「東永小組」。此小組成員,是由行政院副院長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組成,但未說明政府官員及學者的組成比例為何,決策過程也沒有民眾聽證會等配套措施,完全不須透明作業,可說是地方政府獨攬大權。

國民黨 民進黨 民間團體意見
為推動東部區域永續發展,行政院應成立「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以下稱東永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摘自第四條) 為推動東部地區之發展,行政院應成立「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摘自第四條) ◎評論:未來此小組,恐將由花蓮、台東兩縣地方政府獨攬大權。

結語

部分土地開發建設或有所助益,但需經過整體規劃,否則環境資源被破壞,無助於此區域的建設發展,因此土地保護法令應更細緻、嚴謹,政策決定過程亦應透明。粗糙的東發條例草案,將使全民共有的珍貴公共財–土地,快速地被財團私有化,管理上也更加困難,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花東兩地民間團體目前已持續集結,將聯合要求修改東發條例草案條文,誠摯邀請您,共同來瞭解這個攸關花東未來的法案。

(閱讀「東部發展條例」系列文章,請點選這裡)

(本文轉載自2004-2010年行政院新聞局製作之「小地方-台灣社區新聞網」)

並未修正的[農再條例草案]即將再度闖關!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已在立法院躺了一整個會期的時間,這段期間不僅沒有重新檢討政策執行的成敗,也沒有亦將不合理之爭議點與各界討論、作修正之打算,這段時間完全浪費了,實在辜負關心台灣農村未來之人士的心。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已在立法院躺了一整個會期的時間,這段期間不僅沒有重新檢討政策執行的成敗,也沒有亦將不合理之爭議點與各界討論、作修正之打算,這段時間完全浪費了,實在辜負關心台灣農村未來之人士的心。

據悉現在農委會建請行政院將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列為下會期最優先之法案,將企圖強渡關山,如此粗糙之立法,勢必造成農村更大的災難,請政府慎思,勿讓農村再生政策之美意,因為粗糙的法令、不當的執行,而殃及農村,美意盡失。

壹、農再條例草案的問題整理

一、迷信農地變建地的經濟利益和推動休閒農業是改善全國農村生活的主要方法

(1)農地變建地會破壞農村結構,農村變都會區或外圍衛星區域,將會破壞農村社區及環境,是讓農村消失或減少,不是再生。

(2)休閒農業是農業生產的一環,並不是農村的主要經濟來源,偏重休閑遊憩的農村再生,是一個無法達到全面照顧農民的政策。

二、社區規劃由下而上的說法只是一場騙局

(1)目前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未來的國土計畫法都已規定設定各種區域的功能分區,對各種用地都有其使用的限制,所謂由下而上的規劃,具體而言,僅是空談,美化的語言而已。

(2)從以前的社區營造工作經驗可知,社區共識的形成需要長時間的溝通和累積,政府短時間的介入,並不足以凝聚社區共識,而以經費為手段之方式,是無法達成真正的共識,甚至會造成共識夭折,引起社區間居民更大的矛盾。

三、拿著公帑興建違章建築的農村再生計畫,是政府不良的示範

(1)目前所執行的農村再生建設工作,大量在非休閒農業區的農業用地上,興建或補助社區設置涼亭、停車場或景觀設施等非農業使用設施,違反農地農用之法律規定,政府帶頭違法,實為不良示範。

(2)現有不合時宜及無法執行的法令,應先行修改,才能逐步落實農村建設工作,現在所擬定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未針對問題改善,政府應該撤回好好修正,避免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浪擲。

四、社區公約充滿不確定性,無法發揮功能

(1)依照草案中的社區公約並無強制力,對社區居民的約束力,僅能依據道德限制,效果有限。

(2)充滿不確定性的公約,僅是針對公共設施的公約或是及於其他社區事務,條例中均無明確敘明。

五、沒有與農業發展、農地利用政策相連結的農村再生僅是空談

(1)台灣未來農業發展政策為何?農委會沒有具體說明,好像僅獨鍾於有機農業及休閒農業,對於其他廣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好像已經被農委會忽視。

(2)農地保留與釋出政策,更是讓人霧煞煞,這個與台灣農村發展息息相關的政策,更應是農村再生的主軸精神,卻是隻字未提,最近徵收農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區用地的爭議不斷,更是需要政府農業主管單位講清楚、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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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如何真正再生,大家都很關切。

貳、最後讓我們看看以下農村再生工作目前與未來執行的作法中的相關缺失,並想想能否認同:

(1)你同意公家經費可以興建(補助)違章建物或非容許使用項目之設施嗎?

(2)你同意公家設施的工程施設在私人土地上,在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到期後(10年),即行拆除還地嗎或要永屬妾身未明?

(3)你同意利用公帑建設休閒景觀設施於私人土地上,沒有與地主訂定相互契約,以規範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之狀況下,僅以地主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施設嗎?

(4)你同意政府鼓勵大家從事非法後(在一般或特定農業區施設大量休閒或景觀設施),再由政府進行合法化(劃為休閒農業區或農村再生發展區)的施政方式嗎?

(5)你同意事先知道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問題百出卻不立即修正,卻想用盡各種方法取得立法通過後,再進行修法的施政態度嗎?

(6)你同意一個攸關全面農業政策的農村再生條例,僅由農委會下屬單位水土保持局主政制訂嗎?及外行領導內行的制定方式嗎?

(7)你同意農村再生基金2,000億元,大部分都用來興建景觀及美化設施嗎?

(8)你同意國家有限的公帑,被一些機關首長拿去作為交際立委、高官的公關費嗎?

希望農委會主委、行政院 吳院長及 馬總統這些主政者知道該負起執政的責任。

參、審計單位對水保局進行農村再生工作的查核意見

一、農委會為落實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第8項農村再生「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立富麗新農村」等施政主張…,貴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98年度公務預算編列13億7,309萬餘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編列36億3,347萬餘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數分別為7億5,939萬餘元及14億8,960萬餘元,實際支用數分別為3億830萬餘元及1億7,197萬餘元,執行率40.59%及11.54%。經查計畫執行情形,核有下列欠妥情事,請注意檢討改善。

(1)未審慎考量整合性規劃時程之連續性,貿然編列鉅額預算,致執行率嚴重偏低,影響計畫效益:

「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計畫,本(98)年度編列預算29億5,347萬餘元,預計辦理農村景觀綠美化、生態保育、生活空間環境改善、綠廊、水廊帶、農村廊道及交通節點之檢討規劃與改善等公共設施建設及基礎設施改善工作,計520處;執行方式,係強調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亦即以現有聚落為中心,由地方提出自己社區之發展目標與建設標的,辦理整合性之規劃。

經查截至98年度9月底止,已核定工程件數520件,工程預算24億5,207萬餘元,執行結果,已發包件數244件,實際支用數2,612萬餘元,執行率僅1.07%,進度嚴重落後…,另其中52件工程1億4,480萬餘元核定後,因…,業已取消辦理,顯示計畫規劃未審慎考量地方由下而上共同參與制度及整合性規劃時程之連續性,且未詳予評估執行單位執行能力,貿然編列鉅額預算,致執行率嚴重偏低,政府籌措之有限資源未能及時運用,影響計畫效益。

(2)土地使用同意書未經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及地政機關辦理用途註記,易滋紛爭;農村再生工程完工後之督導與管理權責,仍待審慎研酌相關配套措施:

依「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八、規定,申請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及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均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該同意書主要內容為,1.土地所有人同意無償提供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工程使用,期限至少10年,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做修建目的之使用,且無償提供公眾使用。2.立同意書人應告知土地承租人、繼受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同意書相關事宜,如有隱瞞或因設定他項權利、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機關)(已立案農村社區組織)無涉。

惟查該同意書未經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及地政機關於謄本辦理用途註記,若土地所有權人或繼受人反悔,不再提供公眾使用或逕予出售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易滋紛爭。

另依該注意事項十三、(二)規定,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貴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在地之縣(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惟查農村再生計畫興建完工後相關之工程維護與管理,由申請單位及在地縣(市)政府負責督導與管理,貴局僅負責工程發包、施作,驗收後交由申請單位管理,鑑於政府補助各地方興建之相關設施,因後續管理維護不當,淪為「蚊子設施」,且缺乏後續維護經費,致相關設施荒廢而閒置…。

為避免耗資千億之農村再生計畫,興建完工之相關工程設施,再次淪為「蚊子設施」,相關之後續管理維護權責,是否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督導與管理,或由貴局負責辦理,仍待審慎研酌相關配套措施。

(3)農村再生計畫補助社區或協會於農地上興建休閒景觀設施,未符規定致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形成違章建築: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惟查貴局自辦或補助社區協會辦理農村再生計畫,多以取得土地同意書,即於農地興建各種景觀休閒設施,因景觀休閒設施非屬農業設施,故無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相關建築執照,如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社區於農地上興建之涼亭、花架及識別意象等設施,均因無法取得建照而形成違章建物。

現場紀實: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0827三讀通過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昨天經立院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看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各級政府得依規定遷村、遷村不受環境保護法令限制,民間團體得知後,震憤得無言以對。備受關注的遷村問題,條例規定…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昨天經立院三讀通過,重建預算上看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各級政府得依規定遷村、遷村不受環境保護法令限制,民間團體得知後,震憤得無言以對。

立法院表示,重建工作將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主導,行政院長、副院長擔任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委員會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1/5。

備受關注的遷村問題,條例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迫遷居、遷村,並給予適當安置;而災民安置只要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後,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限制。

那瑪夏鄉民族村民族國小老師打亥直嘆:「對政府重建政策無言以對」。打亥曾在小林國小服務3年,後到民族國小服務。打亥說,事發後他在電視上比對小林倖存者的臉孔與名單,「結果我熟悉的孩子的臉孔只有3個!」他痛哭失聲地說,「接著則必須找我的族人、家人,我們這兩個村莊為什麼會這樣?」

打亥憤怒地說,3、40年前,國民政府一卡車一卡車地將山林砍除送出,「2年前,又每天為了越域引水工程炸山!」這些錯誤的政策造成那瑪夏鄉與小林幾乎遭受滅絕,「現在還想強制遷村!」

昨天重建條例通過前,災區部落的代表與民間社團前往立院靜坐抗議,要求條例不得強制遷村、需與居民溝通、重建委員會內必須有部落同意的代表,但沒有任何一位立委出面接收訴求。

部落族人在立院外頂著陽光等待近中午,才終於進入立院請願室,但與會立委包括廖國棟、林益世等人並未聆聽族人需求,只說:「妳們想要的我們知道,遷村問題已在條文中修改為:『需與原住居民協商後取得共識』才能進行。」完全不理會南方重建部落聯盟召集人阿布娪要求「強制遷村」應拿掉,以及「應取得部落同意」的訴求。

由於溝通不良,部落族人氣憤離開立院,立委陳瑩此時著急地趕來對族人說:「最新協商版本又將取得共識拿掉了!」陳瑩並拿出林益世讓非災區的台北牧師簽下有強制遷村的同意書,以做為部落支持強制遷村的意見,讓族人非常憤怒。

部落族人在遷村條文表決過程時,在立院議場旁聽席上高喊抗議強制遷村,但隨後被立法院長王金平罕見地動用警察權,把族人趕出議場;不過經壓力,協商表決後,取得共識條文,以及原住民基本法已被列入條例內。只是未來實際執行恐怕仍有困難。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質疑:「安全無虞到底是什麼意思?誰能來界定?」廖本全指出,政府雖有對國土的基本調查,但缺乏界面進行整合,意即目前的資料無法完全確認哪些土地不適開發,「因此誰能來認定、誰敢認定安全無虞?」

廖本全痛批,重建條例中的遷村完全「完全由上而下」,政府比共產黨還共產黨。廖本全表示,重建是災民凝聚社區意識的機會,原住民的文化層面可望再發展整合,但整部條例完全忽略這件事;更重要的是,遷村後的開發完全沒有保育策略,「過去錯誤治山、治水的思維會再複製一次」。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拔尚說,條文中放入取得共識,已比原本的版本好,「但重建委員會要如何取得共識才是重點」;他認為既然無法將強制遷村的字眼移除,至少政府在另定辦法時,重建委員會「取得共識」的方式,應要與部落會議討論才行。

拔尚感嘆,部落對重建條例通過並沒有欣喜,「馬英九一直說做太慢會被罵,但請他急是急救災,救災都做不好,重建急什麼?」拔尚表示,救災要快、安置要準確,重建則要有全盤性的了解跟溝通,重建條例草率通過,真的是一場災難。只能期待政府真的落實與部落取得共識的承諾,否則原住民將承受二次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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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09年8月28日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圖片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作者為線上記者,本文轉載自「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緊急】守護農村行動 123

因為大家的連署與call in 立委行動,讓立院與農委會如坐針氈,立院加快他們審議的腳步,讓情勢緊急起來,3/26(四) 早上9:00,立法院群賢樓一樓大會議室,由立院經濟委員會正式舉辦公聽會,邀請你一起站出來!!

守護農村123–1.鼓勵連署 2.call立委 3.出席公聽會

親愛的朋友們:

因為大家的連署與call in 立委行動,讓立院與農委會如坐針氈
立院開始加快他們審議的腳步,讓情勢緊急了起來

3/26(四) 早上 9:00,立法院群賢樓一樓大會議室
將由立院經濟委員會正式舉辦農再條例公聽會
台灣農村陣線邀請你一起站出來!!

我必須在場表達嚴正的抗議,並說出農民農村的真正需求!!
我們不要跟農村說再見,我們要農業農民農村的明天!!

邀請你利用以下電話或 email 報名參與公聽會
並在 3/26 早上 8:45 於立法院群賢樓前集合
02-23956771 或 email: cesroc@seed.net.tw

台灣農村陣線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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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蘊藏豐富資源,美味令人覬覦,將要被啃食殆盡。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