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腳人,值錢佮不值?(3)社區自主的虛與實

立法說明稱「農村社區發展型態甚多,地區發展特性不一,地方政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的重點,應以農村社區發展為考量」。立意不可謂不佳,然實際操作的結果能否達成這個目標?

編按:本文為作者剖析農再條例可能引發問題之系列文章,閱讀「系列(1) 圈地發展的疑惑」,請點選這裡閱讀「系列(2)糾結的再生計畫」,請點選這裡。

——————————————————————————–

依照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提「農村再生條例政策說帖」,「農村再生計畫」是「農村社區集體夢想的一個長期計畫」,係由農村社區以自主精神,整合在地組織及團體,推舉依法立案的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由下而上整合社區居民需求,並於擬訂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錯失良機

「農村再生計畫」既為「農村社區集體夢想的一個長期計畫」,且計畫內容涉及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等攸關社區居民權利及義務的事項,然其擬訂過程卻是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共同討論後發動,並互推其中之一為代表,將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將「農村再生計畫」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參與及提供意見(第10條),意即民眾得等到「農村再生計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依法」才有參與的機會。

或許,辯者會稱「在地組織及團體就是『在地』,其成員就是在地者」,也會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第9條),即已徵詢社區居民意見,居民有直接參與的空間與機會」。

然而相對於《都市更新條例》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包括改進公共設施、改建或修建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加強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的擬訂與申請核定,係由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團體(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為「法人」)辦理;且擬訂或變更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擬訂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農村再生條例》談社區自主,談由下而上,卻喪失一次可以落實社區自主、由下而上的絕佳機會。

這就是庄腳人,「不值」的所在。

990725nugcunzheng-450.jpg
農人習於貼地工作,少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社區代表性需特別細膩處理(圖片提供/溪底遙)

誰的多數

眾所周知,農村社區普遍存在的派系結構,以及因選舉所累積下來的恩恩怨怨,誰是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誰具有代表性?面對如此龐大資源的挹注,一旦居民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時,依《農村再生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決定。

在樂見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順利完成整合之餘,也必須就如何「以多數決方式決定」作準備。

何謂「多數決」?既有法律條文有「多數決」設計者,如《人民團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係以「人數」為依據;然「農村再生計畫」所涉多數利益是否適合僅以「人數」多寡為準。環觀《都市更新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其「多數決」不僅於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數,更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也並列核算。

若《農村再生條例》一定要以「人數」多寡判定「多數決」,總得嚴謹地將「人數」的核算基準講清楚,以免橫生更多爭議!

立法說明稱「農村社區發展型態甚多,地區發展特性不一,地方政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的重點,應以農村社區發展為考量」。立意不可謂不佳,然實際操作的結果能否達成這個目標?

由於計畫的擬訂,都必須經由熟悉計畫體系的專業者協助方可完成;過去令人詬病者,在於不同的聚落社區,總是出現「入口意象、自行車道、親水公園、涼亭、停車場」等相似度極高、且與社區居民需求有落差的規劃內容。《農村再生條例》第12條更進一步將擬補助的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羅列出來,「異中有同」的過去,會不會再出現?值得觀察,有賴所有參與者自有約制。

只好如此

《農村再生條例》既賦予在地組織及團體發動並擬訂「農村再生計畫」的權力,主管機關就有責任清楚界定何謂「在地組織及團體」;而在地組織及團體也應該超越法規,更積極落實社區自主及由下而上的精神。

(作者為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