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 農陣:仍有圈地滅農隱憂

《農村再生條例》今(14)天趕在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台灣農村陣線痛批,國民黨於臨時會時,趁機偷渡沒有急迫性的農再法案,更壟斷議事程序,完全排除民間團體的參與空間,無視農民權益…

《農村再生條例》今(14)天趕在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台灣農村陣線痛批,國民黨於臨時會時,趁機偷渡沒有急迫性的農再法案,更壟斷議事程序,完全排除民間團體的參與空間,無視農民權益,讓台灣民主「倒退嚕」。

民進黨宣佈退出立法院臨時會後,國民黨黨團發動甲級動員,本來預定在昨天讓《農再》強渡關山,卻因為原本高達2,000億的農村再生基金,被砍剩 1,500億,國民黨籍立委翁重均認為無法對民眾交待,當場表示抗議。今天再度開議,最後決定加上附帶決議,將500億留置《農再》行使10年後,再追加編列,法案完成三讀。

此外,昨天經過台灣農村陣線等民間團體,與立委林益世、農委會水保局代表緊急協調,同意加入另一條附帶決議,限制法案第16、17條所指稱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只限於公共設施,以防止財團假借農村再生知名,行炒地皮之實。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表示,雖然該條附帶決議限縮了農村再生發展區的使用,但所謂「公共設施」的定義仍然模糊,放眼現在全台各地,為了興建工業區、科學園區而徵收農地、引起諸多爭議的情形,也都是為了「公共建設」。她也指出,第16、17條條文給予縣市政府將農地變更為建地的權力,還是存在過度空白授權,引發「圈地滅農」的疑慮。

而《農再》中最為人詬病的「窳陋條款」,也仍然被保留下來。蔡培慧認為,該條文給予地方政府過多的裁量權,嚴重侵犯私人財產,有違憲之虞,未來一旦真的發生被縣府認訂過於「窳陋」,而面臨強制拆除、整修的案例,農陣也會持續關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蔡培慧表示,近兩年來經過民間團體的倡議,土地活化專章條文雖然沒有完全被刪除,但這場戰役也並非完全沒有成果。而待下個會期開議後,也會繼續遊說立委提案修正,並且在《農再》訂定施行細則時繼續把關,讓這些過度授權法條對於60萬農漁民的危害能夠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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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村陣線等民間團體,於1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譴責國民黨欲草率通過農再條例的惡質政治手段(攝影:陳寧)

相關報導: 2010/07/13 苦勞報導 藍綠聯手背棄農村 立院臨時會《農再條例》將闖關

(本文轉載自苦勞網)

【支持】獨立媒體,需要你來相挺

「新聞作為一種志業」,雖然是句八股的老話,但我們真的希望在苦勞網寫新聞,可以是一生的志業與職業, 而不只是人生中的某段年少歷練。苦勞網需要每一個你的支持,讓我們可以一直走下去,一直寫下去。

前言:

苦勞網成立於1997年,是台灣長期完全以非營利模式經營的一個獨立媒體,並且在2007年獲得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頒發的第二屆「社會公器獎」。

在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官方新聞稿指出,「『苦勞網』長期關注社會議題,使用網路媒體討論勞工、外籍新移民者、殘障者等弱勢團體在台灣的社會適應及其問題,在主流媒體之外,發表另類觀點和相關資訊供社會大眾參考,相當程度上填補了當前主流媒體的若干資訊空檔…………重視弱勢者的傳播人權。作為一個媒體,「苦勞網」以極其有限的資源長期為公益發聲,其用心與成效,值得肯定。」

但誠如卓越新聞獎所言,苦勞網「資源極其有限」,過去苦勞的工作者都是義工,但這也造成工作人員流動人才養成不易的困境。目前,苦勞網發起了長期募款,希望累積薪資基金,讓工作者真的能夠以新聞作為一種志業與職業。

獨立媒體的存在,是捍衛言論自由的重要防線,苦勞每日報導的新聞,也許乍看之下未必與您的生活直接相關,但是每一則新聞都具體的表達了我們有參與社會決策的權力,有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心聲。而這些,相信也都是你我的目標。

以下是苦勞的工作人員發表的文章,與您分享,文末有支持苦勞網的方式,請您一起來支持正港台灣本土出產的獨立媒體。

苦勞網同時作為志業與職業的可能

文/姜秀玲、陳寧(苦勞工作站行政人員、苦勞網特約記者)

今年三月,我開始進到苦勞網實習,並在實習結束後,成為了特約記者之一。而也就在今年,我考上了研究所, 邊當個學生,邊當個記者。

每次我媽媽打電話來,總是問我,「你最近都在忙什麼?」

而每次聽到這個問題,我也不知道該如何回答她,只好說,「沒什麼啦,就在忙學校的功課」。

身為偉大的母親,多少心知肚明,她的寶貝女兒,花了大半的時間,在苦勞網跑新聞、寫新聞。但我不敢直接向她坦承, 她也一向不直接明言阻止我做這個、做那個,只是在每次我回南部家中的時候,一次次勸我,「我看你畢業以後, 還是準備去考個公務員吧,工作比較有保障」。

我嘴上當然說,「好啦!我知道啦!」,但我心中其實很明確的知道,我想繼續留在苦勞網工作。

但大家也都知道,待在苦勞網,是一份沒有薪水的工作,那麼,我該怎麼辦?

苦勞網目前的記者群中,大部分成員都是像我一樣,因為還保有學生身份,我們的家庭,還願意給予我們生活上的支持, 讓我們能在課業之外的時間,無虞的投入、報導我們所關注的社會議題。

但對一個獨立媒體組織來說,靠著一群學生,或者更正確的說, 靠著這些願意「暫時」包容孩子做一些「有的沒的事情」的家長,來支撐運作,並非長久之計,也無法讓他擁有健全體質,來面對各種變化。

每當夜深人靜,思考到離開學校之後的自己,似乎就不得不該聽從長輩的話,找份工作,過個正常上班族的生活, 而我這段時間在苦勞網所累積的一切,以及能自由自在寫新聞、批判社會問題的空間,也許只能讓他化為年少輕狂的記憶,說真的,會心有不甘。

雖然我進到苦勞網僅有短短半年多時間,但已經不是第一次聽過,讀者覺得「苦勞網變了」。也許是報導的深度不夠, 又或者批判的力道變弱了,不過,無償勞動總是有個極限,當一個媒體中的成員,不斷流進流出時,儘管現在的每位記者們, 都非常努力的在充實自己,建立自己的問題意識、思考能力與人際網絡,但過去許多的經驗無法累積、傳承,只能夠任憑其流失。

現在的苦勞網,因為有每一個願意支持我們走下去的你,記者們雖然仍然是無償勞動,卻已經先開始投保勞保, 讓我們的工作,至少有對於人身安全的保障。如果你對台灣媒體紊亂的環境有所不滿,或者對社會的不公不義心有怨氣,又或者你認同這群年輕人, 想要改變社會的理想,苦勞網真的需要再多一點支持。

當「薪資基金制度」順利上路後,記者們也能夠進一步在經濟上,得到多一些的保障,與多一些的獨立性, 而不是當面臨生涯規劃的現實面時,就被迫把理想擺一旁,把自己的勞動力,轉奉獻給別的老闆。

「新聞作為一種志業」,雖然是句八股的老話,但我們真的希望在苦勞網寫新聞,可以是一生的志業與職業, 而不只是人生中的某段年少歷練。苦勞網需要每一個你的支持,讓我們可以一直走下去,一直寫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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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的捐款方式:

每個月定期定額捐款(使用信用卡或郵局存簿)
一次性單筆捐款(郵政劃撥/ATM轉帳或銀行臨櫃/信用卡單筆)

「苦勞工作站」在內政部登記成立「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統編為14928276)」;符合所得稅法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要件,我們會對捐款者開立本協會的捐款收據,可以此收據,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在「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二十」的條件下,列為你的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果是營利事業機構,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農再條例之於公民參與

民間團體常將「公民參與」只當作挑戰議題的一部份,但事實上「公民參與」本身就是一種運動。所謂公民參與法制化,是一個應建立在「有法源基礎、國家資源支持與保護」的機制。例如今天的公聽會,立法院必須提供錄影、錄音等設備…

緣起:

農村再生條例引爆巨大爭議,歷經立法院公聽會、地方公聽會、民間也與馬總統及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會面,看似溝通頻繁,但爭議卻愈滾愈大。為何公聽會無法讓眾聲喧嘩得以聚焦?又為何見了總統之後,溝通之路卻向左、向右走得更遠?

原因之一,在新聞自由的現在,主流媒體對農再條例卻反而失去自由新聞(原因就不必再說了)。爭議無法透過大眾媒體讓民眾參與,甚至扭曲的新聞呈現,讓農再條例更如入黑暗深淵、撲朔迷離。

而當主流媒體無法忠實傳達立法院、總統府的公聽會訊息,公聽會已成密室會議。既然主流媒體無法回應公民期待,非主流媒體就來吧。

苦勞網、環境資訊協會、野草莓電視台這「三小媒體」,請立委潘孟安在立法院加開一場公聽會,透過各地端點在網路上全程轉播,試圖掀開農再公聽會的黑暗面紗,讓公民得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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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行政聽證的公聽會

這次公聽會程序與過去兩次不同。前兩次公聽會由農委會水保局、農村陣線成員兩方各推代表陳述意見,然而因各自表述,無法聚焦爭議問題,透過反覆交鋒讓真理愈辯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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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設計則有「準行政聽證」味道,由農村陣線發言、水保局等官方回答。最後由公民記者或現場民眾提問,由被要求回答的一方回答。公聽會分上、下兩段,每一段都重複同樣流程。

然而,準行政聽證畢竟非行政聽證。真正依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聽證,有法源依據、有扣束力,所有陳述意見者在聽證會上所說的話、提供的文書、證據、都要錄音、錄影,聽證結束時當事人要簽名或蓋章。事後如涉及偽造,需負法律責任。

而且聽證會中,主持人應發揮影響力,官方不能迴避問題,能回答就回答、不能回答就說不能回答、該由誰回答。聽證會中的發言都需紀錄,某個階段結束後應針對討論議題擬定結論,事後官方針對這些結論回覆當事人,同意、不同意,不同意還必須交代理由。

不回答問題、重複政令宣導

然而今天部份官員並未針對問題正面回答,多次被立委潘孟安(主持人)、甚至公民記者打斷,「你沒有回答問題、不要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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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官方抱著辯論的心情來參與公聽會,甚至疑似動員支持力量、甚至買媒體壟斷視聽。一個官方誠意不足、不想聽取民意、心存抗拒的公聽會,成效如何可想而知。

沒有結論的公聽會

需要開公聽會,就表示一個事件存在爭議,不論公聽會、聽證會,如果能事前將爭議條列,並通知參加人員做準備,才能在有限時間內聚焦討論。然而今天主辦單位程序不夠細緻,問的一方已呈現問題開放的無系統狀態,答的一方更是馬馬虎虎趁亂過關。

而且公聽會結束後,主持人竟然也未依雙方討論內容擬出結論,或許連文字、圖像紀錄都沒有,這種沒有目的性、沒有結論的公聽會,事後該如何追蹤成效,逼官方回答問題並改進?

公民參與法制化

民間團體常將「公民參與」只當作挑戰議題的一部份,但事實上「公民參與」本身就是一種運動。所謂公民參與法制化,是一個應建立在「有法源基礎、國家資源支持與保護」的機制。

例如今天的公聽會,立法院必須提供錄影、錄音等一切設備、正式的議式錄。然而今天所有設備都由民間提供,設備不足,導致網路傳輸品質不佳,原本安排地方社區發言,也因網路斷線而中止。

凡此種種,都讓今天的公聽會、甚至公民參與成效大打折扣。一腔熱血在公聽會結束後隨即煙消雲散,可惜了。

我想,或許可以農再條例這個例子,把有關公民參與的程序跑一遍,什麼程序可行、不可行、還有什麼要突破的一一打通關卡,或許可真正把公民參與法制化機制建立起來。果真如此,或許這是民間在推動農再條例之餘,對環境運動最大的貢獻。CIMG6302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我還會留在地球」部落格)

(0526公聽會的文字直播記錄,由台灣好生活電子報創辦人關魚志工服務,內容請閱讀這裡)

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解讀[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反應了開發主義與管理主義的無限擴張,妄圖以再生之名,行土地兼併、圈地之實。法條不見鄉村「產業」策略、只見著墨土地整備(以整備取代重劃字眼)的粗糙條文。這是一部去農業、去小農、去文化的偏頗律法。

編按:

本文作者為台大農推所博士班學生,以下是她對「農村再生條例」的深入評析,原文刊載於「苦勞網」,想閱讀更多相關新聞,請點選這裡

《農村再生條例》反應了開發主義與管理主義的無限擴張,妄圖以再生之名,行土地兼併、圈地之實。通篇法條不見鄉村「產業」策略、只見著墨土地整備(以整備取代重劃字眼)的粗糙條文。這是一部去農業、去小農、去文化的偏頗律法。

為了有助深入討論,在此指出爭議條文,加以解讀。

而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中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為最具爭議性的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玩弄文字遊戲,將土地重劃、土地開發重新包裝,以模糊文字取代攸關人民土地權益的處理程序。由於篇幅過長,建議可先閱讀總評,以及第四、七、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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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養分的土地,就如失去活力的農村,將無法長出任何營養的果實。

總評

1.這是一個土地開發法案。

以集村模式套用都市土地開發思維。條文中所訂「1/2土地」捐做公共設施、以土地當做增值抵費地,此類法條框架,乃是在都市擴張過程中,土地為希缺資源,預期漲價的推估性做法,然而,台灣農村土地並無大幅增長的空間,就業機會闕如、公共資源薄弱,共同造成人口外移,農村空間的閒置是結構使然,小區域「農地整備」無法帶來區域繁榮,農村再生。反而將因土地炒作,致使農村居民被迫給付高額土地稅金而形成制度壓迫。

2.大規模開發,不利台灣農村文化。

台灣農村文化的基礎奠基在小農在「小規模自有土地」的土地合理利用、農耕方式自主、農產品活潑多樣及區域的產銷合作等正面價值。這些特點正是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做不到的。台灣的農村發展的最佳模式,應該立基於小農生產,做最大規模的合作產銷,而非重整土地資源,大規模集中土地的後果,將使留在農村的人成為農民工,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

3.在地組織整合,農村將受「強權」把持。

過去,不論地方組織的形式為何,總還存在著各自表述的空間,而再生條例中的在地組織整合,勢將限縮農民組織空間,僅容土地開發一言堂的箝制。

尤其是近十年來地方風起雲湧的草根實踐(青年返鄉、社區營造、社區大學及環境運動)所呈現的多元、活潑及有機觀點將受制於所謂的「社區組織代表」而無法擴散其行動。條例中對於由下而上的「農村再生計畫」核定的裁量權在縣市政府,而計畫通過後另由縣市政府制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加以執行。不只如此,縣市政府可因實際需要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如此一來,所謂自主的「農村再生計畫」將成為縣府預算執行、土地整備背書工具。

4.無端擴權、違憲違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藉由此再生條例,無端擴權,將土地編目、土地分配與移轉程序等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規避內政部主理的《農地重劃條例》及《農區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換句話說,此法案一過,所有農村社區土地產權的事宜,都由農委會以行政命令定之,不受法律節制。反觀內政部主司地政,在農地重劃中將移轉、分配細節訂的很仔細。今年初農委會主管的《農發條例》第十八條,關於農地最小移轉面積為0.1公頃或0.25公頃,已引發各界爭議。遑論即將全面推動的再生計畫。

此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文中,「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意為事涉人民財產的事宜,皆應與法律定之。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明顯違憲。

還有《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農村再生條例》中「農村再生計畫」、「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皆屬《行政程序法》所指之土地之特定利用範疇,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然而,《農村再生條例》只有被動的公開展覽,而無主動的聽證及讓人民表達異議的機會,明顯違法。

解讀爭議法條

條文 爭議與評述
一、集村興建  
第四條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該草案第四條明示:「創造集村居住誘因」。此為明顯背離台灣區位現實與農村居住空間現狀的思維。以台灣的農村區位而言,除非特定偏遠山村、部落,否則多數農村距離城鎮皆在一小時的車程範圍內,並無集村居住之必要。此點可由農發條例開放土地移轉鼓勵集村興建之後,並未明顯出現集村聚落而為明證。此外,「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字眼過於模糊,反向將壓縮農村個別住宅的公共服務,例如,以鼓勵集村為名,集中興建華麗、公共機能完善的「示範村」,等於變相縮減散居村民的公共服務。二來,要求散居住宅集中,枉顧農村住宅與產業環境相生相成的歷史過程,刻意塑造特定價值思維的農村面貌。以台灣過往規劃經驗,難保不會出現「小瑞士」、「小歐洲」及「小西湖」等拼貼文化、人造農村。
二、預算額度與來源  
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立法院一讀後,再生基金加碼為二千億。) 該草案第七條明示:基金二千億元「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平均而言,每年編列200億,在中央預算緊縮的情況下,勢將大幅排擠原本預算。行政院應明確說明財源,切實保障原預算悠關小農權益項目。
三、在地組織與整合  
第九條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該草案第九條明示:「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此舉以「組織程序」斲傷農村社會多元意見。況且,以台灣基層組織選舉文化,地區組織整合的後果,將形成另一個競奪預算的分贓組織。整合社區的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從這裡就可以看出,所謂「由下而上」的整合,僅為具文。況且,在地組織整合,隱藏一個很大的陷阱,誰來整合?誰來認定「在地組織整合」後的組織合法性?誰有能力予以核定該組織所提的再生計畫?地區居民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嗎?以「組織程序」行開發之實,終將帶來一波對農村社區異質與多元觀點的清洗與驅趕。毀壞十多年來草根實踐(社造、社大、環運)打下的基礎。
第十條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與「社區公約」相關法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應全數刪去。此條例與社區公約相關法條訂的莫名奇妙,要求社區組織代表得訂定社區公約,又要求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甚至其繼受人也受此社區公約之規範,一個不具公議的社區公約,竟然擁有當下及長久的約束力,極不合理
四、土地兼併.圈地  
第二十五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該草案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揭露了這是一部假農村再生之名的「土地開發法案」。所謂的農村再生,不過是以法律程序行圈地之實。第二十五條二分之一土地捐做公有土地,以換取二分之一的建築用地變更。農村建築用地不足,是一個長期以來行政怠惰後果,政府部門不思就「非都市土地利用管制」尋合理解決之道。竟然透過再生條例包裹立法,這是一種政府以掌握「土地變更之權責」威脅農村居民就範的惡質法條。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第二十六條開了一條大地主兼併小地主(以土地所有權大小論斷),私有土地兼併公有土地(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的大門。這個條文強制要求公有地納入整備計畫,隱藏私有地以小吃大的空間。例如,有心人刻意操作,選擇鄰近公有地之社區,以1公頃私有地圈住10公頃公有地。此條文理應明定公有地納入計畫之比例。
第二十七條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第二十七條以整備後之土地折價支付開發費用,土地面積過小時則以現金繳納。這是一個「估價遊戲」。首先以預期的增值效益強行開發,再以開發後的預期經濟發展效益估算土地價值,接著以估算後的土地價值計算「折費地面積」,土地過小的農村居民則需以現金繳納。遊戲結果,土地面積大者土地增值(雖然也是虛假的),土地面積小者,需支付現金,或被迫積欠債務,再以行政執行命令查扣財產。問題是,這原本就是一個「估價遊戲」啊?何以最後造成小地主遭查扣財產呢?這並非預言,發生在陳建年在任時台東利嘉工業區的開發弊案(壹週刊<產業東移悲歌 官商舞弊 地主受害>曾有詳細報導)血淋淋的突顯苛政猛於虎的現實。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此一法條充分的顯示了行政院農委會去鄉村文化脈絡的思維。農民的生活環境必然與其產業投入及生活習慣相生相成。大樹下隨意散置的矮凳、稻埕上的農機具、矮牆邊的堆材以及後院的雞舍就是農村的空間的生命。即便是破落的屋瓦、傾頹的土牆不過是無聲的反應農村人口流失的現實。這些空間,斷不能以「窳陋」形容。形諸法條的文字,竟然以此模糊標準,要求字眼,並且據此進行環境綠美化與建築物修繕。此一法條除涉及侵權,更窄化農村文化、美感。就執行面而言,則是粗暴至極。

本法條為處理無主或不明產權土地,卻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應負擔費用,此與台灣農村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現實落差甚大。許多土地或建築所有權人動輒因繼承而達數十人甚或上百人之譜,要求其支付該費用,無端衍生行政困擾。況且以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追討平民百姓欠款欠稅之急切,勢必出現經濟困頓、久離農鄉的農民、農家子弟,因故土薄產供社區綠美化而遭強制執行之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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