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再條例之於公民參與

民間團體常將「公民參與」只當作挑戰議題的一部份,但事實上「公民參與」本身就是一種運動。所謂公民參與法制化,是一個應建立在「有法源基礎、國家資源支持與保護」的機制。例如今天的公聽會,立法院必須提供錄影、錄音等設備…

緣起:

農村再生條例引爆巨大爭議,歷經立法院公聽會、地方公聽會、民間也與馬總統及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會面,看似溝通頻繁,但爭議卻愈滾愈大。為何公聽會無法讓眾聲喧嘩得以聚焦?又為何見了總統之後,溝通之路卻向左、向右走得更遠?

原因之一,在新聞自由的現在,主流媒體對農再條例卻反而失去自由新聞(原因就不必再說了)。爭議無法透過大眾媒體讓民眾參與,甚至扭曲的新聞呈現,讓農再條例更如入黑暗深淵、撲朔迷離。

而當主流媒體無法忠實傳達立法院、總統府的公聽會訊息,公聽會已成密室會議。既然主流媒體無法回應公民期待,非主流媒體就來吧。

苦勞網、環境資訊協會、野草莓電視台這「三小媒體」,請立委潘孟安在立法院加開一場公聽會,透過各地端點在網路上全程轉播,試圖掀開農再公聽會的黑暗面紗,讓公民得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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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行政聽證的公聽會

這次公聽會程序與過去兩次不同。前兩次公聽會由農委會水保局、農村陣線成員兩方各推代表陳述意見,然而因各自表述,無法聚焦爭議問題,透過反覆交鋒讓真理愈辯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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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設計則有「準行政聽證」味道,由農村陣線發言、水保局等官方回答。最後由公民記者或現場民眾提問,由被要求回答的一方回答。公聽會分上、下兩段,每一段都重複同樣流程。

然而,準行政聽證畢竟非行政聽證。真正依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聽證,有法源依據、有扣束力,所有陳述意見者在聽證會上所說的話、提供的文書、證據、都要錄音、錄影,聽證結束時當事人要簽名或蓋章。事後如涉及偽造,需負法律責任。

而且聽證會中,主持人應發揮影響力,官方不能迴避問題,能回答就回答、不能回答就說不能回答、該由誰回答。聽證會中的發言都需紀錄,某個階段結束後應針對討論議題擬定結論,事後官方針對這些結論回覆當事人,同意、不同意,不同意還必須交代理由。

不回答問題、重複政令宣導

然而今天部份官員並未針對問題正面回答,多次被立委潘孟安(主持人)、甚至公民記者打斷,「你沒有回答問題、不要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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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官方抱著辯論的心情來參與公聽會,甚至疑似動員支持力量、甚至買媒體壟斷視聽。一個官方誠意不足、不想聽取民意、心存抗拒的公聽會,成效如何可想而知。

沒有結論的公聽會

需要開公聽會,就表示一個事件存在爭議,不論公聽會、聽證會,如果能事前將爭議條列,並通知參加人員做準備,才能在有限時間內聚焦討論。然而今天主辦單位程序不夠細緻,問的一方已呈現問題開放的無系統狀態,答的一方更是馬馬虎虎趁亂過關。

而且公聽會結束後,主持人竟然也未依雙方討論內容擬出結論,或許連文字、圖像紀錄都沒有,這種沒有目的性、沒有結論的公聽會,事後該如何追蹤成效,逼官方回答問題並改進?

公民參與法制化

民間團體常將「公民參與」只當作挑戰議題的一部份,但事實上「公民參與」本身就是一種運動。所謂公民參與法制化,是一個應建立在「有法源基礎、國家資源支持與保護」的機制。

例如今天的公聽會,立法院必須提供錄影、錄音等一切設備、正式的議式錄。然而今天所有設備都由民間提供,設備不足,導致網路傳輸品質不佳,原本安排地方社區發言,也因網路斷線而中止。

凡此種種,都讓今天的公聽會、甚至公民參與成效大打折扣。一腔熱血在公聽會結束後隨即煙消雲散,可惜了。

我想,或許可以農再條例這個例子,把有關公民參與的程序跑一遍,什麼程序可行、不可行、還有什麼要突破的一一打通關卡,或許可真正把公民參與法制化機制建立起來。果真如此,或許這是民間在推動農再條例之餘,對環境運動最大的貢獻。CIMG6302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我還會留在地球」部落格)

(0526公聽會的文字直播記錄,由台灣好生活電子報創辦人關魚志工服務,內容請閱讀這裡)

論農再條例的「程序不正義」

既然水保局聲稱農再條例是百年來第一個農民當家作主的法案,那就應不怕麻煩、四處請益,給農民一個「真正能讓農村再生」的農村再生條例。目前站出來質疑的學者、律師,都是一腔熱血為農村的未來,奉獻…

農村再生條例激起的怒火延燒數月不退,這把火已從最早對法條的計較,發展到如今對程序正義的不平。民間要求廣徵民意,官方果真辦了多場公聽會,然而卻爆發「公聽會不公聽」的怒吼。

農再公聽會把台灣典型的公聽會文化爆開了。一直以來,官方辦公聽會,應付壓力、交代程序,多於真心想聽民意。

地方的公聽會更是淪為政策宣導大會,官方拼命說這政策有多好,又是繁榮地方、創造就業的。但對於開發後可能的汙染、排擠農田導致農田休耕、甚至農地被強制徵收等等,卻一句話都沒有。公聽會也好、說明會也罷,或許改名「政策推銷會」還比較名符其實。

公聽會「技術犯規」

更多的是「技術犯規」,選擇性通知誰來、誰不來,有的甚至還在代表性有爭議的現場做民調,然後拿這個扭曲的民調告訴中央環評會、區委會民調做過了,難怪不管什麼案子地方支持度都超過八成以上。

如果看到「不該來」的人來了,有的還會用限制發言時間、發言人數,把想發表意見的人排除在外。民眾即使突圍搶到3分鐘發言,但說過的話又有誰當回事?

環境影響評估有一個程序,要求開發案應舉行地方說明會,用意是讓當地民眾了解政策、並表達意見,說明會、公聽會同樣都是公民參與機制的一環。

然而,4月的「後龍科技園區」說明會,就見證地方說明會有多荒唐。要被徵收農地的灣寶里居民未接到通知,反倒是沒地可賣的人來了不少,然後這些人在問卷的贊成欄打勾,他打這個勾表示什麼?表示他贊成政府可以收購「別人的」農地。荒謬至此簡直匪夷所思。

隨後一手主導開發工業區的縣府代表把政策說了一遍後問,「有沒有意見?」聞風而來的灣寶里農民大吼,「反對」。結果縣府人員未追問農民為何反對?卻說,「有沒有反對以外的意見?」

公聽會還曾傳出警察暴力,4月台東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公聽會,台東環盟成員徐蘭香前一天就有警察到府警告「不要鬧事」。當天她才走到現場,就被突襲強行拉到警察局「喝茶」兩小時,沒有任何理由。

公聽會是法制作業重要一環,不是跑程序

中央的公聽會已成為法制作業的一環,用意是在法制形成前,廣徵民意,釐清爭議,修正法案,讓立法更符合多數民眾利益。然而卻因缺乏法源基礎、也無拘束力,多數公聽會效用不彰,只是讓行政機關「跑完程序」而已。

依台灣法制作業慣例,一項立法形成前,行政機關負責的處室先向機關首長簡報,通過後再同時進行三個流程:公聽會、部會間上下及平行協商、徵詢法規會意見。修正各種意見後送機關的主管會報討論後形成政策,再送行政院審核通過,送立法院審查。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議案時也可以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不同意見的人參與。按理說,只要是爭議性相當大的立法,認真的委員會都應該在審查前主動舉辦公聽會,廣徵民意以修正法案。

然而,不論是行政、立法機關都未盡到職責,農再條例在政策形成階段未見舉行公聽會,進了立法院也未見舉行公聽會初審就過了。直到消息爆開了,民間才發現太多疑慮而提出建議,隨後才有立院公聽會、地方公聽會。

政府舉辦的公聽會誠意何在

或許從時間點來看,農再公聽會的確有點晚了,但事在人為,在法案二讀前都有修正機會,在此之前舉辦公聽會為時都不晚,關鍵還在農委會的「誠意」。日前農村陣線成員指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未依馬總統指示善盡溝通之責。但我想,重點不在馬總統指示了陳什麼、陳又是否照辦,畢竟法制層面的事還得回到法上來解決。

既然水保局聲稱農再條例是百年來第一個農民當家作主的法案,那就應不怕麻煩、四處請益,給農民一個「真正能讓農村再生」的農村再生條例。

目前站出來質疑的學者、律師,都是一腔熱血為農村的未來,奉獻自己的時間、精神提出寶貴意見,水保局三顧芧蘆都來不及,卻一邊聲稱廣徵民意、一邊卻將專家意見排除在外。

水保局表示要舉辦500多場公聽會,但重點不在辦多少場,而是如何辦。公聽會除了應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還應有專人將各人發言記錄下來,列冊追蹤並限期回答,做得到的、做不到的都應有所說明。如此才能讓公聽會、說明會真正落實公民參與,官方也能採納各界意見將法案修得更完善,何樂不為?

應落實「行政聽證」

當然,沒有拘束力的公聽會能發揮發多少效果,存乎官員一心,更何況這些公聽會都還是在壓力下才促成的。因此,有法源依據、有拘束力的「行政聽證」就顯得格外重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應舉行聽證。另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 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行政聽證與公聽會最大不同,是行政聽證有法律拘束力,所有陳述意見者在聽證會上所說的話、提供的文書、證據、都要錄音、錄影,聽證結束時當事人要簽名或蓋章。事後如涉及偽造,需負法律責任。

公聽會在各方表達意見後,官方要不要採納意見、採納誰的意見,全看官方的意思,且完全不必對任何人交代。但行證聽證不一樣,會中誰說了什麼都要紀錄下來,官方對這些意見必須以公文回覆當事人,同意、不同意,不同意還必須交代理由。

但遺憾的是這樣一個有力的民眾參與機制,卻很少被用到,即使少數幾次(例如中科三期、湖山水車)也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試想,如沒有非辦不可的壓力,那個機關會想自找麻煩?關鍵還民眾是否給足行政單位壓力,叫他非辦不可。

如今既然農再辦了這麼多場公聽會依然爭議無解,那何不辦個「行政聽證」,讓是非黑白全攤在陽光下受檢驗,畢竟一個關乎農村生死大計的方案,絕對值得辦場行政聽證釐清爭議。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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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是重要的行政機制,不是為求法案過關的「跑程序」 (攝影/peg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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