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我們失去的杉原海灘以及共同回憶,要求縣府道歉

台東縣政府於94年,未經地方居民同意,簽訂長達50年BOT契約。這個曾經帶給大家歡笑、愉快與增進親子情感的杉原海水浴場,在開發過程中,一一解體,一部份被當作廢棄土埋入主體建築體前的沙灘中。

 編按:昨日(9月8日)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美麗灣飯店為「違建」,應停止開發,部落隨即發表【刺桐部落回應縣府聲明】,希望讓大眾更瞭解部落想法。美麗灣飯店相關新聞請點選這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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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我們失去杉原海水浴場及其共同回憶 要求道歉

台東縣政府於94年,徐慶元擔任縣長時,未經地方居民同意,簽訂長達50年BOT契約。隨之,這個曾經帶給大家歡笑、愉快與增進親子情感的杉原海水浴場,在開發過程中,一一解體,它的一部份則被當作廢棄土埋入主體建築體前的沙灘中。

接下來;台東縣民被迫失去美麗沙灘(已成廢棄土)及親海的權利、長期忍受有礙瞻觀、佔據觀海視線長達近5年。多年來,破壞地方生態及毀損台東觀光形象,亦是前所未有的。為此,我們認為台東縣政府要為錯誤政策所帶來的影響,向台東縣民道歉。

台東縣政府強調地方發展與環保要平衡?

一、開發案並非只有一件,如只為創造就業機會就任由財團圈地、破壞生態、違法開發,我們寧願再等待有良心、合法、重視環保、真心為人民、社會出一份心力的企業合作來為台東觀光發展。

二、本地人謀生確實不易,工作自然應依本識學能就業。但是要學以致用,在觀光界卻是學非所用居多,如要長期在觀光立足,須充實該界之學識,但觀光屬服務人員較為短缺,服務員薪資不算高,以力爭上游之心態在服務界任職不知能有幾人,故多為短期型工作。

三、觀光業能繁榮地方確實有幾例,但特殊風景區或處所圍地,獨自獲利益,卻不能繁榮地方,只是圖利了該企業,他人不得其門而入,更何況當地居民無與可比企業更有競爭力之財源、設施及協助,地方蕭條反先能看見,唯獨房產業之熱門。

四、政府口說要發展,但對於位在風景區的村落開發卻是村落老舊,對財團企業,配合並協助。甚至對違法開發仍坐視不管、枉顧人民託付,應如何選擇優良企業並與之合作,法令皆有相當之規範,怎可因創造政績,任由不當的企業壟斷當地美麗資源、犧牲人民福祉,破壞生態,損及社會權益。

五、當地民眾原有權益在政府機關名為發展光觀下的光榮政績,被賤踏;政府機關漠視當地阿美族先人所建立的家園;只圖利益、本末倒置,棄人民於不顧。自古有教,做人應飲水思源,不忘本,在發展觀光後,當地的根本如何延續,卻不見政府有措施。

六、土地與海洋,非個人或獨立團體能獨佔,全民共享共有,全民皆有權親近之。如政府依舊將之獨厚,特定團體,我們將誓言反對到底,直至還予我們自然主權。

2009.9.21風雨下的美麗灣飯店
921風雨下的美麗灣飯店

建照無效 立即停止一切違法動工 台東縣政府不作為告其瀆職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之判決,主文:「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坐落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地號(重測後併入富山段459地號)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有鑑於此,刺桐部落對於法院所作之判決與台灣司法給予肯定,因此也呼籲台東縣政府不應該再上訴,以符合社會正義與期待。此一判決亦意指「建照無效」,即美麗灣飯店為違章建築;台東縣政府應按照相關規定,將之拆除,否則將告其瀆職。

環保署監督機制無效 缺乏公信力

經過美麗灣這次違法動工事件之後,民眾對於自身監督權的行使上認為有困難,乃是因為環保署對於「動工」的定義非常糢糊以及監督機制不夠具體化所致。環保署邀請民眾行監督之權利,亦是衡量人力與時間上的不足,故其勘查而來的結果也應達到資訊公開化,以免造成環保署人員作業上及民眾行使權利的困擾。故籲請環保署儘速擬定相關有效且有公信力之監督機制。

刺桐部落的反思與強調重視自然生態、環保的部落

美麗灣飯店開始建造時,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未於第一時間覺醒阻擋該開發案,以至於主體建築物己建構完成,至今仍後悔莫及。這個原因包括為了找回失去已久的部落主體性、自身文化的認同,花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但在爭取還我土地的同! 時,亦遭受求助無門、公部門知法犯法的不公平對待。

美麗灣飯店BOT案,美其名是台東的第一個BOT案,但也是違規最多、建築手法粗糙、破壞生態環境之證據最為明顯的BOT案,而它的錯誤是否帶給我們反思的能力呢?

刺桐部落藉由生態旅遊,開始再現既有的傳統手工藝如月桃編編織、搗糯米、傳統茅草、漂流木建築等,亦期望成為部落產業,部落文化得以傳承。當我們在評批美麗灣飯店搞破壞、污染的同時,我們的生活模式與生活態度是否又兼具環保或低碳?

而開始嘗試了具有原住民知識、環保教育內涵的活動;如協助環資會辦理工作假期及珊瑚礁體檢、或台東大學的體驗海洋文化等活動。藉由活動讓志工或學生們思考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影響力,瞭解美麗灣飯店背後的事實,培養對環境及自我欲望節制的責任與態度。

在此,我要感謝一直以來給予我們協助的正直及公義的地方人士、學者專家、律師與環保團體、許多反對美麗灣不當開發的台東在地人 、台灣各地關心熱愛此地的民眾與投入過杉原灣環境行動部落發展的志工們,人民也才得以有此勝利。我也相信上天願意再給予台東一個機會,我們更應該繼續努力愛惜守護這片土地。

(作者為阿美族刺桐部落族人)

侵吞自然與部落傳統領域,美麗灣飯店如何安心入住?

我們無法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以發展台東經濟及觀光為名,實際上是犧牲原住民族及台東居民的生活空間、土地與海洋。我們甚至認為台東縣內的BOT政策,已壓迫阿美族於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權益。

【美麗灣飯店不應施工】

位於台東杉原海岸的「美麗灣飯店BOT開發案」,在開發初期沒做「環境影響評估」就先行動工,即便在2008年6月份環評「有條件通過」,台東環保聯盟與東海岸阿美族族人仍然聯合向高雄行政法院檢舉,並提起「環評無效」之訴。

本案去年(2009)8月份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飯店敗訴。該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與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因不服判決,提起再上訴,今年(2010)5月份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為發回更審,目前仍在審理中,並應遵照2008年元月份「命美麗灣飯店停工」之判決,應停止一切動作,不應該有工人進出工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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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施工中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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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敢掛出來、自我感覺良好的宣傳布條

【縣府與業者聯合擺爛,違法動工】

不過,今年工商時報的報導聲稱明年(2011)將開始營運,4月份環保署行主計網站發新聞稿表示,邀請民眾行使監督權一同監督美麗灣飯店,證明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美麗灣飯店不可有任何動工事宜。

沒想到今年8月份起,美麗灣飯店開始有工程車頻繁出入,疑似有動工之嫌,民眾欲入內行使監督之權利,卻不得其門而入,遂向環保局陳情及檢舉,一同行使監督之權。最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與環保局人員隨同,而監督單位環保局在於有無動工之部份,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為由,僅做勘查檢驗單,但這中間仍有許多地方,令民眾相當不解!條列如下:

第一、動工的定義為何?(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回覆)

第二、若動工的話,是哪個單位的權責,罰則為何?

第三、為何環保署承諾由每週勘查美麗灣飯店,從七月份起改為每個月一次呢?

第四、依據美麗灣的施工人員宣稱:由於流浪漢闖入造成警衛人員的安全問題,故從8月19至26日更換照明燈設備及壞損的燈泡;至於將走道清潔或打掃等工作是因為先前流浪狗身上的跳蚤叮咬警衛人員的關係.。

第五、如果只是以上的部份,那麼監視器或客房照明的測試,警報器的測試,抽水系統的測試等,算動工嗎?

第六、其他疑點是位於台11線旁的三塊玻璃,及新畫的停車格線

第七、先前對於環保署綜計處所發佈之新聞稿中提供的照片,一直認為是選擇性拍攝;與環保局人員一同勘查美麗灣時,該名環保人員依然採取隨性拍攝,無前後對照組可言,要如何判斷其有無動工?

(以上第四點至第六點,卻因9月4日(星期四)起拆除鐵皮圍籬一事,不攻自破)經9月5日巧遇卑南鄉公所建設課前來美麗灣視察民情並說明:「美麗灣欲申請無妨礙公共設施,以利使用執照之申領」,更加肯定其動工之理由。

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之機制,有待改善;民眾實際參與並行使其監督權竟發現環保署的監督機制沒有提供檢舉專線及窗口,要求將勘查照片與結果,上載於網站時,都以內容涉及私人產業為由,而遭到拒絕,由此證明此監督並無任何公信力,應為檢討之必要。

關於動工之定義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其定義,筆者給予尊重。故請環保署依95年12月13日公文環署綜字第0950082441號函依法行事,明確做動工之認定。本人認為應尊重行政法院之判決,判決確定前不應為任何動工之行為,地方政府應尊重監督單位環保署之權利,不該為所欲為。

身為東海岸阿美族人,在此嚴正抗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對於動工之行為有以下聲明,也請國家、社會還原住民族正義。

第一點: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憲法所保障,乃原住民族行使權利時的唯一依據,刺桐部落阿美族人為捍衛部落生活空間及文化權及生存權,於2008年起向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原民會陳情至今懸而未決,由此可看出,馬英久總統於去年承認原住民基本人權公約,並未真正落實於各政院及各部會及地方;原住民族之權益往往非訴諸於訴訟(台灣泰雅族斯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日本北海道愛努族二風谷水庫),此正義不被彰顯,消耗國家及個人資本,乃人權上的一大退步。

第二點:

依據原基法第21條(註一),我們無法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以發展台東經濟及觀光為名,實際上是犧牲原住民族及台東居民的生活空間、土地與海洋。我們甚至認為台東縣內的BOT政策,已壓迫東海岸阿美族於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權益。

其事態之嚴重性,我們主張美麗灣飯店BOT案不該視為個案來處理,東部沿岸地區不只有一個開發案!尚有娜魯灣飯店、黃金海渡假村、杉原棕梠海飯店、三仙台BOT案,以及蠢蠢欲動的都蘭鼻、水往上流、都蘭林場(月光小站附近)等開發案,不管是上述的何種開發案,都是在未徵詢當地居民的狀態,違反民族意願之下簽訂的。

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曾於2008年為捍衛自然主權(包含土地與海洋),抗議美麗灣飯店侵佔阿美族傳統領域,有三百多名的東海岸阿美族人嚮應並連署還我自然主權宣言,還我土地運動。我們是善良的阿美族人,但並不代表我們是沈默的民族,我們也可能是下一個反圈地政策的大埔鄉民、或者捍衛自身健康安危的雲林居民。

第三點:

刺桐部落阿美族人嚴重抗議國家處理中科三期之作為,因為其已直接影響地方政府變相鼓勵美麗灣飯店動工之事宜。從美麗灣飯店於2010年3月之工商時報報導、台東縣政府於同年7月、8月之報導,都已造成在地居民即將面臨失去土地的不安與恐懼,

其中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林姓的土地,竟是美麗灣飯店的第二期旅館預定,近高齡八十歲之林姓阿美族人年輕時,於日據時代曾為逃避飛彈轟炸,被迫離開家鄉四處遷徙,最後落腳於伽路蘭時,卻又因為國民政府為興建志航空軍基地,而輾轉又回到刺桐部落,如今又必須面臨讓財團圈地之命運,三度迫害,試問國家正義何在?

第四點:

阿美族自古以來就有大洪水與海嘯之說,刺桐部落也是在各政權的土地政策影響下而產生的部落,若非生活空間受壓迫,不然絕不會輕易居住於低海拔地區;深知大自然變化的阿美族人,據悉60年前,東海岸曾發生過大海嘯,海浪打在現今美麗灣飯店的上方,這不禁讓人聯想去年八八風災帶來大量漂流木之情形,阿美族長老看著海岸長年被海浪侵蝕,無不認為美麗灣飯店直接貼於沙灘地面建築,勢必影響旅客居住的安全;我們憂慮美麗灣飯店應變天災的機制,

舉例來說去年莫拉克颱風時,未於漂流木災害發生第一時間來做相關處理,而延宕至12月份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建管課來解決。相反地;當地富山社區發展協會自發性的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召募志工,一切費用自行吸收;為了能夠將漂流木運出,行經美麗灣飯店時,該飯店之經理以「妳不讓我過,我也不讓妳過」(協會理事長不讓美麗灣過關)為由,拒絕通行。

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為民眾應當之事,但我只看見私權凌駕於公權的傲慢態度。

第五點:

我們無法接受美麗灣飯店的污水零排放的機制,可不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其將危及海洋生態的生存以及賴此維生的海岸居民的健康,事態嚴重;民眾無法確實掌握此機制就無法行使監督之權,等同於環保署「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有無動工」一般,毫無公信力可言,無人民可信賴之處;

我們甚至懷疑美麗灣的地下污水處理廠所排放之廢水是直接排放在沙灘上(游泳池的預定地),而北側的廢水幫浦與今年年初施工的橋樑補強之工程加設排水溝有什麼樣的關係,令人擔心。

第六點:

身為刺桐部落有自覺的阿美族,應守護原住民文化與依存自然生態所洐生的文化,免受其污染與破壞。刺桐部落捍衛美麗灣飯店基地為部落傳統領域,乃實施部落傳統祭儀領域之範圍,現今杉原禁漁區亦為部落傳統領域,為神聖的風爭說傳說地。

以長遠來看,BOT的50年對於現今文化的保存無疑是一大影響,我們不能剝奪下一代子孫之權益,既然傳授子孫漁獵、採集之技能,卻因為受污染而不能食用;在告訴子孫海中世界有多美麗時,卻看不見海洋生物的存在,我們無法承受如此之痛。

為此我們希望政府在未解決阿美族傳統領域之問題以前,應保持現有之狀態,再次呼籲台東地方政府錯誤之政策所帶來之損失,不該轉嫁、不該由阿美族人來承擔,我們主張對我們的傳統領域及土地有權利,必要時將以訴訟之途徑請求國家歸還阿美族民族之權益。

註1:

原基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作者為阿美族刺桐部落族人)

教育與商業考量的衝突:以屏東海生館為例

撇開亮眼的營運成績不談,回頭檢視當初設立海生館的初衷,包括:教育民眾、保育生態等,這些課題在採取BOT經營後,是否淪為口號?舉例而言,為了吸引人氣,海生館初期以鯊魚作為「動物明星」,在引進俄羅斯小白鯨…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海生館),於2000年2月起在屏東縣車城鄉正式開幕,地處墾丁國家公園西北角臨海地區,整體規劃理念以展現「水」的精神與特性為主,並採低密度建築開發,期望能與原有自然環境達成和諧的關係。

臺灣四面環海,又位處熱帶及亞熱帶交界處,地形氣候複雜,造成豐富之生物多樣性,海生館成立「臺灣水域館」詳盡介紹臺灣獨特水資源及水環境,另以不同主題館場對參觀民眾達到教育目的,由「保育生物多樣性」出發,積極養殖及保護館內多元物種,此外,館內編制有研究人員,期能對於臺灣水域資源產生積極保護作用,並提供海生館予外部研究人員進行生物研究,以達學術功能。

海生館BOT案推動背景及效益

海生館除上述之角色與功能,也是國立博物館第一個運用BOT機制的個案。第一期工程原由政府投資興建,但是,苦於後續經費短缺,因此,公開招標委外給民營企業經營,當時因經營現況不佳,投資金額龐大,僅有南仁湖集團旗下之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景公司)投標,並未獲各界看好,沒想到因為定位得當、策略聯盟得宜,海生館從此一炮而紅,成為屏東地區著名景點,活絡周邊經濟,帶動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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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景公司自從接手此項BOT案,便將海生館定位為「教育園區」,目的為教育遊客認識海洋,並與出版社結盟,編寫海洋相關教材,作為國中小學之教科書,培訓專業解說人員,分赴各地擔任講師,推廣海洋生態保育,使海生館成為南臺灣國中、國小校外教學指定地點。後續更推出「夜宿海生館」活動,讓遊客觀賞水生生物的夜生活,身旁有魚兒陪伴入睡的特別體驗,更提升了營運績效。

綜觀海生館BOT案成功主因,莫過於隸屬政府部門之館方人員投入研究工作,並對執行BOT案之企業全力支持,此外,將經營權交由民間企業,因民間企業深具業績壓力,亦較能以深具創意之行銷手腕使海生館遠近馳名。

在高雄捷運、臺灣高鐵等2項重大BOT案負面形象不斷後,政府為挽回民眾對BOT的信心,而對海生館BOT案大力地推崇(程仁哲,2006),只是,如此被歌功頌德的博物館BOT,真是成功的案例嗎?又將如何定義何謂「成功」與否呢?

珍貴生命交換來的成功

撇開亮眼的營運成績不談,回頭檢視當初設立海生館的初衷,包括:教育民眾、保育生態等,這些課題在採取BOT經營後,是否淪為口號?

舉例而言,為了吸引人氣,海生館初期以鯊魚作為「動物明星」,在引進俄羅斯小白鯨後,便將鯊魚改置於後場,甚至移到同為南仁湖集團經營的清水休息站供作觀賞(陳志東,2004),十數隻不同種的鯊魚,被圈養在狹小的空間中,若不游動幾乎無法獲得氧氣,等到輿論四起,才停止這樣的展示行為。

至於小白鯨的引進,美其名是使民眾有幸一睹不同生態場域的海洋生物,提供國內研究稀有生物的機會,不過,實際上,臺灣的環境與技術尚不足以承擔小白鯨運送與飼養的風險,6隻小白鯨當中,有2隻在運送途中便緊迫而死,更使用早已被全球摒棄的馬戲團式手法進行展示-近距離與人群接觸,使其暴露在高危險的環境當中(陳昭倫,2008),

甚至為了追求更大的商業利益,館方宣稱池中有3隻6歲的公白鯨頻頻探頭「叫春」,追加引進一批新的小白鯨,極力塑造其歡喜娶親的情境,完全漠視科學家長期研究,有關從未發現小白鯨叫春、小白鯨性成熟應在8-9歲等事實,又何來教育目的之有?

事實上,海生館隸屬教育部管轄,內部也有相關組織編制,但是,在海景公司諸多企劃及執行備受爭議時,卻鮮少見到教育部出面表達關切或善盡監督之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就曾經為此做出判決,指出海景公司本無權進口保育類生物,該館不僅未盡管理之責,竟然還為其背書,在小白鯨進口2年內也查無任何學術研究之紀錄。簡言之,當採取BOT模式委託廠商經營,理應賦予其營運之自由度,但是,若已涉及違法情事,政府實在不應坐視不理,而讓「教育」成為廠商營利之冠冕堂皇的理由。

海生館未來發展建議

為防範類似以商業作為主要考量之相關事件一再發生,進而對生態造成莫大威脅,建議由教育部、民間保育人士、相關研究領域學者(例如:東華大學海洋生物科技研究所)、當地居民等,共同籌組一個委員會,對海生館及海景公司進行監督與制衡,確保不因龐大權利金利益而犧牲生態環境,漠視博物館功能失調,

另要求海生館運作公開透明化,包括:資金流向、生物來源及去向、生物健康狀況、居住環境或運送過程等課題,皆應完整監控,此外,海生館之研究部門,亦應不受營運利弊影響,另可與媒體合作,有效為生物發聲。

國內目前僅訂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無法有效規範所有生態保育行為,諸如:動物園、博物館等,應提供生物合理生長環境,傳達完整教育訊息,以及避免展示違反自然行為等,身為海生館主管機關的教育部,應積極推動相關法規的制定,政府方面也要加快腳步,成立有關單位管理相關事宜,避免生態環境一再遭受破壞,終至無法彌補。

最後,政府必須思考,設立集結保育、教育、學術多功能合一的博物館,原是良善美意,但是,參雜政治與利益等複雜糾紛後,反而睜一隻眼閉一眼,任憑企業消費生命賺取利潤,實在有違政府應盡之責任與義務。海生館如今淪為保育界的一大敗筆,甚至直接或間接扼殺海洋生物,破壞海域環境,豈不喪失初衷、本末倒置呢?

參考文獻

陳昭倫,2008,〈BOT是臺灣自然生態的殺手〉,環境資訊中心,2008年8月20日,http://e-info.org.tw/node/36803

陳志東,2004,〈生態教育成商業包裝 高速公路上的鯊魚悲歌!〉,NOW news,2004年7月27日,http://www.nownews.com/2004/07/27/153-1663598.htm。

程仁哲,2006,〈體檢BOT的海生館──海洋教育的悲歌〉,環境資訊中心,2006年1月20日,http://e-info.org.tw/node/2193


(此文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產業學系98年度第1學期文化政策課程之生態博物館工作坊的分組書面報告,除作者外,小組成員另包括顏鈺庭、洪寧婕、廖筱涵、陳佳琦、楊婷婷。)

何止七星潭─東部海岸線的瘋狂BOT

這些東部海岸線上的開發岸,最讓人擔心與氣憤的有三個層面。首先,在生態上,一些地區屬於未開發的自然環境,甚至被列為生態保護區,沒想到從觀光據點變渡假中心,大型的開發建設,對於海岸與海域生態造成重大危害….

很累!那種一擋再擋的環境運動,真的很累人。

一群人拼個半死,還不知能不能擋下一件毀壞環境的開發,但是另一頭冷氣房內,卻算計著好幾件開發案,而且隱密的積極進行,等到發現又是一陣疲憊。開發就像膿瘡,不找出發炎部位根治,拭膿很辛苦。

花蓮七星潭BOT案引發關注,這個開發案原本是幽靈老案,如今不甘消沈,在這個當家換人的時刻,突然復活快速推進,環說書審查通過,東部海岸線巨災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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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從杉原海岸到七星潭,東部海岸線上何止這些開發案,目前東部海岸線上已經提案規劃、招商審核或動工開發的BOT開發案,從宜蘭–蘭陽溪出海口、砲台山、南澳農場的渡假山莊或國際旅館,花蓮–南北濱公園、七星潭、磯碕、靜浦(還有機場規劃)的觀光旅館、石梯遊憩港,台東–棕櫚海濱、三仙台、八仙洞、小野柳、都蘭灣、杉原海岸的渡假村或國際旅館、以及杉原遊艇港,外加綠島朝日溫泉BOT、帆船鼻國際旅館等等。

沿著東部海岸線,就有將近二十個的BOT案蠢蠢欲動,密度之高讓人咋舌,這還沒算縱谷線上那些大大小小的溫泉區BOT,以及林務局的遊樂區BOT,整個東部海岸線淪入開發的風暴之中,極力推動是觀光局東管處,以及三個地方政府的建設局、觀光局或工策會,大大小小開發案讓這些自然海岸線,即將聳立許多的人工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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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開發現象,有著一定模式,一些知名的景點,在東管處或地方觀光局接手後,先設計一些觀光設施,提供遊客親近,接著開始找規劃公司,進行調查評估,然後在大力推動下,BOT迅速成案進入公告招商,並且常常利用分區、分期建設,讓開發面積變小,避開環評,再慢慢增大建設規模,東海岸知名景點幾乎透過這樣模式,一個又一個景點規劃BOT案,交給財團經營。

對於這些開發區域,其實在觀光旅館、渡假村等大型開發案進入前,許多地區已經設有商店、露營區委外經營,如東部磯碕海水浴場、黃金海岸三仙台觀光事業、八仙洞專賣店、三仙台專賣店、台東小野柳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等,這些公司都因經營不善,有著欠繳權利金的紀錄,還被觀光局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諷刺的是,經營不善的問題,竟然變成開發規模太小,需要更大的開發案來吸引遊客。

於是,東部可以算得出的旅遊景點,都可能變成BOT案的私樂園,往後騎單車旅行,想要隨意逛景點,都可能變成處處消費進場,或在只能在高牆外懷想興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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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東部海岸線上的開發岸,最讓人擔心與氣憤的有三個層面。

首先,在生態上,一些地區屬於未開發的自然環境,甚至被列為生態保護區,一些地區早期進行觀光建設,也是以低度開發,建造涼亭、步道、廁所,以便利遊客為主,沒想到從觀光據點變渡假中心,大型的開發建設,對於海岸與海域生態造成重大危害。

更諷刺是,七星潭後面有空軍機場,平常朝機場拍照都會有事,遇上 BOT案,竟然可以蓋上高層飯店,讓平日嚴禁觀測的軍事基地一覽無遺,真的是資本優先、經濟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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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景觀上,國內一直缺乏文化景觀的文化資產觀念,就是對於一個特殊的地景,必須保持它的原始與完整,國外就常以峽谷或海岸地景申報為文化景觀,成為國際知名觀光地區,根本不會去蓋上任何人工建築,破壞景觀完整原始。

在東部的海岸線上,彎曲綿延的海岸,加上層層疊影的山巒,就是具有自然地景的文化價值,都足以成為文化景觀的文化資產,搞不懂為何要聳立那麼多建築,破壞珍貴的地景。

第三、在權益上,這些觀光景點,可能原本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或文化發源地,被收為觀光區,低度開發作為觀光景點供遊客旅遊,基本上還在一個開放及共享的態度上,但是最可惡之處,在於這些BOT案,不會只是蓋棟旅館或渡假村,自己在自己區域創造遊憩價值,而是將觀光景點整個佔據,築起圍牆讓遊客不能自由進出,甚至成為高消費旅遊的私人樂園。

這種蓋旅館兼圍海灘的惡行,早在許多地區發生,以BOT將國有地轉私營,無異剝奪人民親近國土的自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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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東部發展觀光,大家都樂見,對於財團願意投資,其實也是美事一樁,但是一旦BOT案建立在破壞生態、毀壞地景,以及獨佔國土的惡行上,實在令人憤怒與厭惡。

七星潭開發案,值得大家關心,應該全力搶救,但是更大的海岸線破壞問題,更是值得大家即早因應,那種知道一個搶救一個的行動真的很累人,到頭來還是必須徹底要求政府,在東部觀光發展的中長程計畫中,必須兼顧生態、景觀與公義的問題,不能找到地就想送財團BOT,讓東部海岸從此沈淪在開發的破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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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想,政府應該積極輔導,讓社區居民自己經營、守護家園附近的觀光區,讓利益落回在地,而非築高牆的財團,如果非得BOT,這些開發案應該離海遠一點,用自身的休閒設施結合被保護的地景,吸引想住的遊客,而不是官商勾結,強佔一個又一個的風景美地,建起富豪私樂園,隔絕居民、遊客,服務少數人,以國家土地營造財團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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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大開發,何止七星潭一地,東部海岸線的瘋狂BOT,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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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飄浪。島嶼」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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