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拿公民投票連署的文件,請朋友連署。朋友說,不是已經簽過了嗎?為什麼還要再簽一次?
我就要跟她解釋,第一次簽名,是為了「提案人數」,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所以第一個階段,我們都是「提案人」。提案人數已經過「審議委員會」審核完成符合規定,我們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因此現在是第二個階段,「連署人數」要增加十倍,即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如果我們這群第一階段的「提案人」在六個月內,未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足額的「連署人」,即視為「放棄連署」。如果放棄連署,「原提案人」在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所以,我們現在進行的第二階段,尋求「連署人」連署任務,就顯得分外重要,否則就功虧一簣了!
主權在民,行使直接民權
中華民國成立九十二年後,才由總統在92年12月31日公布「公民投票法」。依據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為確保國民行使直接民權,制訂「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
在去(98)年9月26日澎湖縣舉辦公民投票,決定澎湖要不要興建賭場?其結果是「反對」!這是一次「地方性」的公民投票。而這次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董氏基金會共同發起公民投票運動,要求:【否決衛生署在98年11月開放美國30月齡以下帶骨牛肉、絞肉、牛內臟、牛脊髓之政策,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談判】。
因為這是關係到全國人民的健康和環境維護,是全國性議題,所以串連的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其實這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路,走起來非常艱辛!
在第一階段「提案人」人數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以2008年總統的「選舉人總數」1732萬人換算,「提案人」要達8.66萬人以上,為了防止有人重複填寫,或填寫資料不完整的份數,連署人數衝到12萬人,才能在第一階段安全過關。目前我們知道,第二階段「連署人數」要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換句話說,就是要有86.6萬公民的連署,所以民間團體都動員起來,積極推動連署工作,就怕在六個月內(即今年8月)無法達成目標。為了避免意外被刪除,甚至還要加碼衝到100萬人,才保險!
在台灣,公民投票是很嚴格的。我們要是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的國民,不能有受禁治產宣告,還要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能成為「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
戶政機關會根據戶籍登記資料,去查對「提案人」、「連署人」名冊。除了查對是否有禁治產宣告和居住滿六個月之外,還要看三個重點:(一)姓名和戶籍地址是否書寫錯誤或不明?(二)是否沒有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三)是否有偽造情事?如有以上各款,就會被刪除名單。
公民投票法刁難公民
如果一切都順利,公投結果要成立,依據公投法第30條,還需有兩個條件:一是去參加投票的人數要達「全體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另一是「有效投票數」要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換句話說,就是投票率要高於百分之五十,同意的人數也要超過百分之五十。其實,這比立委選舉還難!就最近一次98年立法委員補選投票率:桃園縣38%、台中縣45%、台東縣39%。難怪有人說,這是一部離譜又弔詭的公民投票法!
98年的澎湖博弈公投,走的是偏門。依照98年1月在立法院修正通過的「離島建設條例」第10-1條:「…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這『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就開了一個大門:澎湖公投投票率42.16%,根本沒達到73,651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但是,有31,054張有效投票數,其中17,359票反對,比贊成多了3,962票,所以澎湖公投結果就可算數! 公民投票法在「選舉人總數」、「投票權人總數」與「有效投票數」之間要好好再思考。以2008年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1732萬人,總投票數1322萬人,有效票1310萬人,即可知其差異度是很大的。提案人比例千分之五,連署人比例百分之五,門檻真是很高。
公民投票的通過,受不受「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影響也是很關鍵的! 有人曾說,台灣的公民投票法是「鳥籠公投法」,就是標準訂得太高了,擺明就是讓民間團體根本就達不到。無論如何,我們還是要努力,看看能不能創造另一個「台灣奇蹟」!100萬人的目標,就靠大家一起來努力了!
(作者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常務董事,本文原刊登於2010年5月份綠主張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