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法令的界線-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考

臺灣社會對於農村發展及城鄉體系之再建構,已經引頸期盼已久,並且許多政策性之支持系統,皆已存在甚或長年推動,是否可運用「農村再生條例」之討論過程,進行通盤檢視,並由宏觀性的架構及視野,提出建構蘊含…

從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觀之,顯示「由下而上」的政府治理模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性的認同標準。不過,一部標榜「由下而上」的法案,其操作過程卻是非常「由上而下」,誠如臺灣社造聯盟郭瑞坤理事長及向家弘秘書長表示:

「官方在制定『農村再生條例』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程序:廣納民間聲音來參與條文的訂定。特別是一個強調由下而上社區參與精神的條例,卻沒在一開始就落實民間參與,喪失了協商的先機,自然很快形成對抗態勢(2009)」。

不過,截至目前,反對或擔憂「農村再生條例」的社群,主要關注點有二:

首先,認為偏向土地利用及硬體建設的法案架構,將導致目前已經非常脆弱的農業發展,走向「滅農」的不歸路,其次,標榜「由下而上」的操作模式,卻忽略當前臺灣社區組織多元且複雜,如何整合意見,形成共識,或在諸此操作過程,避免弱勢群體的聲音及權益,不會被龐大之經濟建設與開發利益所掩蓋,甚而導致財團獲益,居民遭殃的下場,這是目前廣受關注的兩大課題。

長期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建築藝術研究所曾旭正副教授,也是現任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曾撰文指出「農村再生條例」的4項課題,包括:

「對於造成當前台灣農村弱化的問題掌握不夠明晰」、「所提的藥方偏向『環境決定論』,仍以硬體建設為主」、「對於政府與民間合力解決問題的分工設定不明」、「高估了台灣農村社區的自立能力,驟下猛藥恐反成揠苗助長」等(2008);

並同時提出5個思考的行動建議,諸如:

「農村振興需要全面性的政策」、「農村的社區普遍有待培力」、「農村整體規劃是必要的,目前較可行的是在條件具足的社區進行試驗」、「社區之上的層級,如跨鄉鎮成一區或整個縣,應先訂定通盤性計畫」、「農村景觀保育是呈顯農村特色的外相因子,但不是生成因」等(2008)。

不過,若由2009年5月11日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之修訂版本觀之(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2009),除針對技術性的條文進行修正與調整,有關上述對於整體農村發展的關注與呼籲,以及攸關計畫成敗之提案運作機制,僅於條文第1條增加「農村永續發展」與「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等宣示性文字;

以及第6條農村再生基金用途增列「對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推動農村旅遊」等支用項目;

另於第8條之提案程序修正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當然,也有支持此法案之學者專家及社區居民認為,臺灣農村長期缺乏資源進行環境品質改善與提升,應儘速投入資源進行補強,不過,這樣偏重於硬體思維,乃至「建設」、「開發」才是「進步」的傳統想法,卻明顯忽略了當前臺灣產業結構轉型之整體架構下,農業及農村價值應該被重新檢視的重要課題,當然,諸此議題及討論範疇,卻已遠非「農村再生條例」,所能有效因應及面對。

誠如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4月5日與高雄縣旗美地區文學家及文史、社區營造工作者座談時表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已由立法院初審通過,不會急著通過二讀,希望各界提出具體建議,讓條例更周延(陳守國,2009)。

既然不急,何不藉此全面檢討規範與引導臺灣整體農村發展之法規及政策內容,當然,諸此工作絕非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之水土保持局能夠有效處理及面對,至少必須由農委會出面召集相關單位進行探討,甚至應該提升至行政院層級,方能有效協調跨部會之整合課題。

以過往行政院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之經驗為例,係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親自督導各部會研議社區營造相關政策內容(劉正輝,2004:268),待相關計畫逐漸穩定發展後,再於行政院院長指示下,建構「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並以「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等6大面向重新詮釋與界定社區營造之「總體」意涵(劉正輝,20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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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農村需要更具整合性的思考才能有效因應及面對,圖為台東萬安社區有機稻田

簡言之,臺灣當前絕對需要投入資源改善農村地區之基礎設施,提升環境及生活品質,但是,這些課題並非單獨仰賴「農村再生條例」就能有效達成;

臺灣社會對於農村發展及城鄉體系之再建構,已經引頸期盼已久,並且許多政策性之支持系統,皆已存在甚或長年推動,是否可運用「農村再生條例」之討論過程,進行通盤檢視,並由宏觀性的架構及視野,提出建構蘊含「農民」、「農村」、「農業」之「三農」發展策略,同時,亦逐步啟動不同政府部門法案及政策之橫向協力機制,如此,方能讓臺灣社會期待一個更美好之農村藍圖的擘劃及建構,而非只是醜陋、昂貴之資源爭奪與環境破壞。

參考文獻

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2009)〈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Online] Available: https://www.dfun.tw/?p=12243(2009.5.30)。

陳守國(2009)〈總統:盼各界提建議 讓農村再生條例更周延〉。《中央社即時新聞網》。[Online] Available: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4050165(2009.5.30)。

郭瑞坤、向家弘(2009)〈農村發展,抵抗,更要介入〉。《臺灣社造聯盟網誌》。[Online] Available: http://blog.yam.com/tca2006/article/20382043(2009.5.30)。

曾旭正(2008)〈從社造觀點看「農村再生條例」〉。《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Online] Available: https://www.dfun.tw/?p=9640(2009.5.30)。

劉正輝(2004)〈從社區營造邁向社會福祉建構〉。《內政部社區發展季刊》,107,263-269。

劉正輝(2005)〈從新的協力觀點展望「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之後續推動與發展〉。《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總體營造研討會論文集》,103-120。嘉義:中華非營利組織管理學會。

(本文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在〈跨越法令的界線-有關農村再生條例的思考〉中有 3 則留言

  1. 自動引用通知: 即時新聞 - 龍的耳朵
  2. 過去環境永續討論甚多
    農村永續才起步
    難得匯聚這麼多關心農村的人
    尤其是學者願站出來
    若以農村永續 農糧自保 為前提
    開啟行政院甚至於總統府的對話
    此其時也!

  3. 諸此工作絕非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之水土保持局能夠有效處理及面對,至少必須由農委會出面召集相關單位進行探討,甚至應該提升至行政院層級,方能有效協調跨部會之整合課題。~~劉正輝先生如此說

    個人認為
    這樣的條例需由
    行政院長召集的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開會討論農村永續的政策該要如何?
    這再生條例真能再生?還是再死條例?
    當然
    絕非農委會更非水保局這中央三級單位能做主

    而是需要跨部會的行政院長來主責與召開
    更需要永續會的委員們就農村永續
    透過一定的各地區的平台會議程序
    彙集各地的意見與需求 願景與目標為何?

    目前迫切需要做的是
    相關的學界討論並擴大連署後
    直接拜會行政院長
    要求民主程序與責成永續會
    負起對農村永續的責任

    來自學界的劉院長對於
    對來自學界很多學者連署的建議
    以及想要與院長面對面溝通的機會

    會比一般民眾要求的聲音 要多很多

    怕的是學界會有多少學者站得出來?
    連署名單的學者會不會擔心以後申請案子問題?(很殘酷 現實的)

    這老身ㄝ就莫宰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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