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權責之探討─以臺南市為例

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以小額經費補助私有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另以積極性與負責任的態度,鼓勵私有古蹟自辦修復工程發包作業,以將過往傾向由政府部門主導推動之古蹟保護權責,回歸私有古蹟之所有人…

「小兵力大功」的古蹟管理預算補助模式

臺南市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很高的地區,其中文化資產數量又以古蹟最為龐大,且私人所有者比例很高。因此,早在文資法第5次修法將古蹟之管理維護權責由「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巿、縣(巿)政府」歸還給「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前,臺南市政府即意識到古蹟之保存維護,若無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認同及參與,將無以有效落實相關工作之執行與推動。

再者,國內古蹟保存機制,因長年停留於「工程化」思維,因此,只有當古蹟已經毀壞嚴重、殘破不堪,才有正當性與優先性被列入古蹟搶修清單,以便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巨額經費進行大規模整修,然而,許多私有古蹟皆仍處於實際使用的狀態,若能在平時即定期或持續針對古蹟保存狀態進行檢測,一旦發現問題就立即評估與執行解決方案,或許就不需要等到狀況已經非常嚴重再耗費巨資進行搶救與復原。

有鑒於此,臺南市政府於2003年8月4日公告「臺南市政府補助私有古蹟管理整修或復原經費要點」,主要即希望能鼓勵私有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更加重視古蹟之日常管理與保養維護,針對古蹟使用與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災)及保險、日常維護、定期整修、緊急應變計畫、其他管理整修或復原事項,進行檢視與評估,並透過小額經費補助,協助進行解決與改善;

臺南市政府後於2006年8月21日公告「臺南市政府補助私有古蹟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經費要點」,以取代原要點,除名稱改變外,主要係參照文資法有關「管理維護」之定義修正,將補助項目調整為古蹟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災)及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其他管理維護事項,並將補助金額上限由原本之10萬元調降為8萬元(詳如表一)。

表一、臺南市政府補助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機制

主辦單位 法規名稱   公告日期 補助對象 補助內容及方式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補助私有古蹟管理整修或復原經費要點 2003/08/04(已廢止) 臺南市私有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補助項目包括:
使用與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災)及保險、日常維護、定期整修、緊急應變計畫、其他管理、整修或復原事項。每件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10萬元為原則。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補助私有古蹟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經費要點 2006/08/21 臺南市私有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補助項目包括: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災)及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其他管理維護事項。每件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8萬元為原則。


依據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所提供的資料(傅清琪,2009:37-48),臺南市政府每年針對這項工作編列預算100萬元,並於2月底及6月底受理申請,2003-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分別以蟲蟻防治、監視錄影、消防防火及電氣安全,作為引導性之工作重點,2008年之後,則回歸計畫之所有面向,不再強調特定主題及範疇;

截至2009年之第1次審查為止,累計補助65項計畫,其中蟲蟻防治有20項計畫,數量最多,局部木構件修復有8項,消防防火及電氣安全、緊急支撐工程各有7項計畫,錄影監視、屋面漏水改善皆有6項計畫,其餘計畫則涉及文物編冊、彩繪修復等;補助對象含括臺南市41處私有古蹟之27處,總計補助390萬元,申請人之配合出資金額則高達869萬元(要點無明文規定或限制補助比例),可說是「小兵立大功」之成功案例。

協助私有古蹟提升自主管理,仍須繼續努力

另因古蹟修復被定位為專業性之工程計畫,因此,包括調查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作等,多數皆由政府部門主導推動,並遵守繁複及嚴格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古蹟價值能被有效保存與維護;

不過,誠如前述,許多私有古蹟仍然處於實際使用狀態,由政府部門主導推動不但會降低古蹟所人、使用人、管理人之認同感及參與度,也經常會發生計畫內容與實際需求不符或相互衝突之情形;

另因多數補助計畫皆要求古蹟所有權人必須提出相對應之配合款,若由政府部門執行工程發包,則必須於招標前即將規定之配合款繳納予負責執行之政府單位,亦經常造成古蹟所有權人之財務壓力,並降低配合、投入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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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前往總趕宮實地考察,並由廟方團隊進行執行經驗分享

考量諸此因素及課題,臺南市政府近年協助總趕宮與金華府自辦修復工程之發包作業,並已逐步進入完工階段,對於縮短執行期程、降低廟方財務壓力,特別是提升榮譽感及向心力等,皆有顯著成果;

因此,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特別於2009年8月18日舉辦「臺南市政府古蹟管理維護暨補助自辦修復工程研討會」,針對上述補助要點與自辦工程發包之機制及案例進行推廣、研討,希望經由行政機制調整,更有助於提升私有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對於古蹟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之概念提升與實質參與,強化文化資產保護之支持力量。

然而,有關實務工作之推動與執行,即便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已經儘量簡化作業程序,並經由教育訓練過程,提升私有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對於該項機制之認識與理解,然而,真要落實自主推動仍將面臨相當大之瓶頸與障礙;

依據非正式訪問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之承辦同仁表示,相關行政操作,仍然需要政府部門提供諸多協助,甚至連招標採購之上網作業程序,也是由廟方人員前往該處辦公室,並於相關同仁協助下,進行逐項操作,更遑論後續之招標審查、簽約議價,乃至後續之驗收及結案作業,也還需要政府部門持續提供行政及專業之諮詢與協助。

換言之,政府部門並未因為採購作業交由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執行而更為輕鬆,反而必須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扮演協助或救援之重要角色;然其核心意義與價值,係將文化資產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從原本之抗拒者或旁觀者,重新轉變為操作者與執行者,因此,無論是實質性之人員及經費投入,乃至精神性之關心及重視程度,都將比過往呈現顯著之成長與提升。

再以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層面為例,雖然,文資法於2005年之大修法,已明確規範「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提出具體可行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並據以執行者,仍然是屈指可數。

除卻是古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並未真正意識到諸此工作之迫切性與必要性;即便已然瞭解,卻也可能面臨不知如何研擬之窘境。是故關鍵課題在於能否落實前述條文之接續內容,亦即「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目前,主管全國文化資產業務(除自然地景外)之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已提出「古蹟管理維護計畫參考範本」,並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不過,即便如此,仍然無法因應實際性之現況需求。

因此,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以小額經費補助私有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另以積極性與負責任的態度,鼓勵私有古蹟自辦修復工程發包作業,以將過往傾向由政府部門主導推動之古蹟保護權責回歸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相當符合新修定文資法之立法精神,並具備前瞻目標與政策視野之實務機制設計,值得參考與借鏡。

參考資料

傅清琪(2009)〈補助私有古蹟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經費要點說明〉。《臺南市古蹟管理維護暨補助自辦修復工程研討會會議手冊》,7-11。臺南:臺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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