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人權、愛

愛就是這樣一種活生生的過程,而不是死板的教條,於是,我們或許就要因著愛的這種特質而對其抱持著樂觀與肯定,因為愛總要努力走向至善。而我也總是相信,唯有愛才能讓我們的慈善與之於弱勢者的對待,是真正地有價值的。

……沒有愛,我就算不得甚麼。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哥林多前書〉第13章2至3節)

1、功德

行慈善的事在這個社會上是被稱頌的──雖然還未到被鼓勵的程度,但基本上大家多會對此抱持著肯定的態度,因為竟然有人願意在顧全自己以外,還願意挪出時間、金錢、心力來對別人行這些慈善的事,這的確令人感佩。這感佩或許是因為他╱她原本可以享受更多,但卻寧願放棄,以致於這相對於我們慣常所謂的自私自利的社會來說,真的是非常稀罕。

但或許──容我們這樣猜測──這樣的感佩也常常是一併出於我們自己並沒有、或並不願意這樣投入的些許慚愧。

我們的不投入當然有很多理由,因為我們可能常常覺得收入連供應吃穿都不夠了、基本生活就已經存在著頗為沈重的壓力,此外,背負這壓力之餘,我們追求一些些欲望上的滿足──也許只是利用週末好好休息、或難得出去走走,或者是添購一些真的已經忍耐很久卻捨不得下手的東西,這應該也不致於說不過去,就作為一個人來說,應當是合情合理的。

但這麼加加減減下來,我們似乎就沒有什麼能為別人付出的空間──噢,這裡可能要更正一下,我們所背負的壓力常常也不只是自己的壓力而已,它常常也是背負著家人、或要為家人分攤。所以我們其實也不算是沒有為「別人」──自己以外的人──付出,只是我們對於幫助那些或許在關係上離我們更遠的人,就常常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在此情況下,我們真的很感佩那些能對自己家人以外的人行慈善的人,他們做到了我們所做不到的事情。

所以,我們也不會苛求他們應該要持續付出、或非得怎樣付出不可,因為這種自願付出本身就已經很了不起了,它之於這個冷漠的社會來說已經算是多出來的部分了。相反地,我們可能也就因此對那些挑剔這些慈善作為的內容、但似乎又只是光說不練的挑剔者嗤之以鼻,「不然你怎麼不來做?」常常成為反擊挑剔的最有力說詞。

的確,在某個意義上挑剔者真的應該對這樣的回應好好思索。而這種反擊的論調常是認為那行慈善的人已經行了「他的」慈善,若你不滿意,你就來行「你的」慈善吧!看你認為怎樣做最好,就自己親身來實踐看看。

行善者的所有物

此外,我們常常相信這些慈善行為是無私的,理由就如之前所說的,因為這些行慈善的人比我們放棄了更多「我的」東西。然而,雖然從一種相對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說法它並沒有錯,但我們似乎還是可以發現一些「我的」影子出現在這些慈善行為裡,諸如行慈善者的名字會出現在某些建築物或捐贈物品上頭,行慈善者常常會公開露面並連帶地在媒體上出現,又或者當他╱她公開露面時常也向人宣告其來歷、所屬公司團體,又或者許多慈善行為常常就是企業行善之餘一併宣傳其正面形象的方式……。

面對這些情況,當然,我們或許更感佩於那些默默行善的人、認為那更顯得其人格高尚,但回到先前談到的思考裡,既然我們自己都做不到了,那麼讓這些人出出名──或正面的說、讓他們的善行得到大眾的表揚與肯定──有什麼不好呢?並且這其中也可能存在著一種教育的功能,讓社會上的人能夠起而效尤。

再讓我們更進一步地檢視,這些善行雖然是施予別人的,但它在某個意義上卻可能成為了行慈善者的所有物,它成為一種可以為人所擁有的功德──那是「我」做的、是「我的」功德。於是這些功德在某個意義上就成為了行慈善者的財富,它可能是令人感到驕傲的,也可能是令人羨慕的,它會為行慈善者換來好名聲,甚至,我們可能相信它會換來好報應。

2、人權

但當我們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某些事件時,有可能會得出不一樣的視野。人權這個概念相信──無論任何國家或文化裡、無論這些國家的法律或文化慣習承認與否──只要你是人,你就擁有某些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具有高度的優先性與強制性,而無法被隨意、自由裁量與選擇(”Human rights”, 2001;Weston,2009)。

所以那關於人權的重要文獻〈世界人權宣言〉標題裡的「世界」(Universal)更準確的意義其實是「普世」、這樣的人權是普世適用的。這些基本權利說明了作為一個人應該得到什麼樣的對待。

倘若我們認可〈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那麼人們就應該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們不應該遭到酷刑或殘忍待遇,人們能夠自由遷徙居住,也享有思想、宗教與言論的自由等等權利。所以無論是政府或民眾都應該要注意到這些權利、要避免在各項作為中使某些人喪失了這些權利,甚至我們也願意有所付出、來支持其中某些權利得到實現。

對於後者,教育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那怕現代有許多人並不打算生養小孩,但他們仍舊要納稅提供政府作為教育經費,這看起來不是蠻不公平的嗎?但人權就是要保障每個人受教育的權利,它不會希望教育在放任的市場經濟裡、最終成為富人才能享有的高級享受。

社會福利則是另一個明顯的例子──社會上的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常常可以獲得某些補助、減免或優待,這是為什麼呢?對於那些好手好腳又擁有穩定工作的人來說,他們似乎很可以從某種「公平」的角度來問:為什麼要拿我繳的稅來支持這些人呢?為什麼我繳的稅不是用在能夠更有助於我的生活幸福的事項上呢?繳比較多錢的人理應享有較多的福利、理應對政府運作有更多的發言權,這有什麼不對呢?

但在某個意義上,就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或更深一層地說,這裡頭是蘊含著對於「人性」應該如何才能夠得到某種程度的實現的想像──所以某些人對此得付出更多。而對於認同人權理念的人來說,這是值得的!衡諸世界,我們會看到許多身心障礙者在政府、社會團體的支持下,他們展現其原本被忽略的才能、或走出原本的晦暗生活而能夠享受幸福的人生──而這或許是我們希望每個人都能享有的。

所以,在某個意義上,若不是人權要求著每一個人付出,這社會上的弱勢者恐將在那不經思索而以為合理的「適者生存」想法、或「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的粗糙報應思想底下,獨自面對這殘酷世界與悲慘人生。

所以,倘若我們認同人權,那麼許多慈善可能就不過只是對人權的伸張,而不是「誰的」功德了──舉例來說,假如某任行政院長宣布要全面保障老人福利時,這就不算是德政,更稱不上是施恩了,因為這是理應如此去做的;那其實是政府應盡的責任,而不是政府的功德。又假如某地方首長宣布要讓每位學生都有營養午餐吃時,且讓我們回頭看看〈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就要發現這政策其實也不至於要誇張為善行義舉。

同樣地,一個國家讓人民以投票方式表達其意志、雇主給予員工公正而合適的待遇又允許其享受休息與閒暇也都不會算是功德或賞賜。而若以台灣近年來頻繁的災害為例,那些災民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的健康與福利等生活水準的維持──包括食物、衣服、住房、醫療與必要的社會服務──其實也都受到人權的保障,政府與其他未受害民眾其實都不能忽視災民因著災害所造成的權益的喪失。

其中,在政府作為理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合理性──維護人權的重要角色的情況下,我們其實也不應該會見到類似「我把你們當人看」的思維,或民眾宛若封建時代攔轎下跪抗議告狀、哭喊著要某某官員「幫幫忙」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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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不是功德,是人權(攝影/鐘聖雄)

將「責任」錯認為「功德」,將「人權」當作「施捨」

但台灣社會的弔詭之處就在於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類似的情況,我們常常是把「責任」錯認為「功德」、把「人權」當成「施捨」。在這種扭曲下,我們也可能會將受助者對於施行幫助者──有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團體──的批評視為「不知感恩」的表現,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又倘若這批評是發自於所謂的局外人,那麼似乎就更令人惱怒了。

但從人權的立場來看,我們若要辨別這些批評的對錯,就應當回到人權的內容來進行檢視,於是我們將能夠試著分辨什麼樣的批評是過分而無理的,什麼樣的批評又是正當的。

而倘若前述的批評是主張「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任意干涉」、主張「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主張「個人尊嚴與人格的自由發展所需的各種權利應得到實現」,那麼就〈世界人權宣言〉來看,這樣的批評其實是合理的。

反過來說,「行善」之所以可能其實是「為惡」,部分原因可能在於先前提過的、一種瀰漫在群眾裡的行善者優先的心態,這種心態讓沒有親自伸出援手的旁觀者不願意對那行善的內容進行評論,甚至行善者也要以此打壓對其所做的批評。但事實上這是兩回事,這是犯了邏輯上的人身攻擊的謬誤──

誰說沒有擔任過公職的人就不可能指出公務員犯的錯誤呢?倘若如此則那些令許多人著迷的名嘴政論節目理應早已停播;誰說沒有參與行善的人就不可能指出行善者所行的不是善、反倒是惡呢?某些動物保護團體即透過長期追蹤發現放生活動其實反倒容易造成放生動物的大量死傷而要批評之。

事實上,合理的批評常常能幫助行善,缺乏批評反倒容易使罪惡氾濫──1517年,德國威丁堡大學教授馬丁路德即公開批評教宗利奧十世挾上帝與教會之名販賣贖罪卷的謬誤,而吹響了宗教改革的號角,並且也拯救了許多在教廷危言聳聽、威逼利誘下付出大量金錢購買贖罪卷的可憐信徒。

我們或許可以試想,馬丁路德其實不可能透過說好話來解決教廷剝削人民的作為──事實上後者正是把贖罪卷視為╱包裝為一項恩典,因為它號稱人們只要花錢就可贖罪、還能幫助已逝親人脫離煉獄飛入天堂!對此,它當然需要被嚴厲地──同時也必須是合理地──批判才可能被導向正途。

而就當台灣自數年前開始號稱自身是以人權立國,而總統又於近期宣誓要與國際人權接軌之際,或許我們也值得從人權的角度重新思考過去我們所以為的功德與慈善,而我們或許也要肯定,人權這個概念的確提醒了我們對於每一個人所必須要給予尊重、重視、甚至是挺身捍衛的部分。換言之,它也是在某種程度上對我們過往所持的道德認知做出提醒與聲明。

而從歷史的角度看,這些提醒其實是數百萬以上的人們慘遭歧視、逼迫、虐待、殺害所換得的血淋淋的反省,它讓我們知道我們理應為他人付出許多,知道許多對待其實是每一個人都應得的。

3、愛

但或許要讓我們感到悲哀的是,人權的根據與其內容其實仍舊飽受爭議。某些抱持著相對主義的人總要懷疑在這個多樣化的世界裡,如何能有一種絕對的人權存在?人權難道不能隨著文化而有所不同嗎?是誰規定、又憑什麼規定人權包含的是這些內容,而不是另一些內容呢?

此外,就算我們都同意每個人都擁有一些消極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不允許被侵犯的權利,諸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但我們如何能說人也擁有另一些積極權利──也就是他人有義務來積極幫助其實現的權利,諸如教育、健康、在社會上的自由發展與保障等權利──呢?

因為後者的達成常常需要其他人付出更多、去主動介入與幫助,這對於弱勢者來說當然是件好事,但這就又要回到先前提過的質疑裡──我為什麼要為別人付出更多呢?反對積極權利的人會認為,我們只要能夠滿足那些消極權利、不對個人做出妨害或干預就足夠並且正當了。

又換個角度來看,這些──對於某些期待能盡可能地發揮人的價值的人們來說、光是如此可能還不夠的──積極權利的規定,對於另一些厭惡多付出什麼的人來說,雖然令人氣憤,但卻也幫助他們為其所認為的「額外支出」畫下了底線──這就好像一場為來賓設定了當日貢獻額度、而可能會讓台下的富豪們著實鬆了一口氣的慈善義賣會那樣。

倘若我們再進一步地思考,那些能被列出的積極權利也很可能是重重角力、妥協之下的結果,它們很可能在某個意義上是為富人們、或幸運地能過著幸福美滿生活的人們的荷包止血,讓他們在此道德議題上只需謹守底線即可。這不但能成全他們在支持人權上的美名,也連帶保全了他們的自私、自我中心──因為除此之外,他們就不必再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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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與風對果樹沒有任何要求,單純的成就美好。

自我中心的慈善行為

同樣的,自我中心也可能表現在慈善行為上頭,之前已經提到,許多慈善行為都必須清楚這是「我的」慈善、「我的」功德,而事實上這都很可能是在別人的苦難之上尋求自己的成功──這樣的成功未必要帶來錢財不可,因為光是盛名也是人們所樂於競逐的。

啊,想想,透過這些行為,我能夠從善人升級為大善人,我能享受多少尊敬、多少欽羨的眼光?我的說話也因此開始有了份量,有多少人願意聽我的呼召跟隨我、聽命於我、掏出錢來作為貢獻!雖然這些金錢不為我所享用,但我卻享受了難以言喻的滿足,誰說這不教人嚮往呢?

另一方面,這種扭曲的慈善行為也可能要求領受慈善者必須按照「我的」方式來接受──究其根本,這同樣可能是自我中心作祟,因為是「我」要來決定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也因為是我掌握了資源和力量而能如此做。

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台灣所在多有,舉例來說,台灣各地有多少熱情的山友熱情地幫忙在山林裡披荊斬棘、開闢新路以期增加大家爬山樂趣,或辛苦地在山林裡建立涼亭桌椅以至於各種大型健身器材?他們甚至還熱情地移植各種非原生植物來妝點環境,或期望能以此改善風景、收種樹吸碳之效。他們固然付出了很多,但不見得所做的行為就會是正確的──這些行為反倒破壞了自然生態。

又譬如數十年前、蘭嶼在抱持善意的有力人士欲改善當地區民落後生活、促進離島現代化的期望下,興建了並不適合當地氣候的水泥平房而要居民入住的案例。這其實都是──從批評的角度來看──未經仔細審視的、自我中心的表現。

反過來說,其實自我中心是最不樂意接受審視的,於是在某種程度上,自我中心其實總要支持相對主義、於是那自我才能擁有其自由運作的空間。以致於我們其實很難以相對主義來糾正這些自我中心──被相對主義圍困的人權概念即是活生生的例子。

愛讓慈善有真正的價值

對此,值得我們仔細思考的是愛。愛總是超越權利──因為愛者總會為了被愛者而放棄自己的權利,他╱她會寧願為了被愛者而忍耐貧困、辛苦、羞辱、傷害、病痛、甚至是承受死亡。我們能看到這世界上有許多人即寧願放棄所謂的「正常」生活,而四處為弱勢者奔波,他們根本不管消極權利或積極權利的爭議,就將自己的一生奉獻給他人──這正讓那爭議與爭議裡的斤斤計較相形見絀。

愛者心裡所想的不會是自己,而是那被愛者,因此愛者更不會在被愛者的苦難裡試圖成就自己的功德,愛者所盼望的是成就被愛者的美善。是的,這裡所說的就是犧牲,這是愛的最高表現,即愛者寧願捨去「自己」以成就他人,而這正是堅持自我中心的人──哪怕他 ╱她也常常以行善的形象出現在眾人眼前──所做不到的,因為後者即便是捨去許多也是出於自己、而無法真正「捨己」。

我們或許可以這麼說,愛就是自我中心的敵人,愛不會去計較一項付出可以換來多少功德、換來多少欽羨的眼神、換來多少歌頌與報導──因為就算沒有這些,愛者仍舊選擇去愛,而這點或許能在許多偉大的父母身上得到印證。

而愛也包含著忍耐──忍耐對於一個自我中心的人來說當然是件難事!因為忍耐要耗費我多少時間心力?但就因為愛會包容那被愛者與期待被愛者能實現美善,所以愛者會願意體諒、等待、忍耐那被愛者。當然,這忍耐不意味著就全無作為,愛者見到被愛者明明走偏了路、犯了錯,他╱她仍要本於愛來教導那被愛者,而這樣的教導將不會是來自於自我中心的一味灌輸,而總是以成就被愛者為目的與指引。

但就算這麼說,我們或許總還要問那指引是什麼呢?、「究竟什麼是愛呢」?──事實上,一個真正願意去愛人的人,他╱她就總要把這個問題長長久久地放在心裡,不時地思考它。換言之,愛包含著愛真理,這就意味著愛不僅僅只是一種純粹感性的活動,而是一種理性而嚴謹的活動(柯志明,2007:7-8)。

並且這也意味著一個願意愛人的人將不會輕易地把自己所認為的愛當做真正的愛、又套用在別人身上;愛者總要百般思考、了解愛的真義與其所愛的對象(8)。這真是非常辛苦的過程,但也就是因為這樣,他╱她才能漸漸剝除自己的自我中心,分辨慈善裡的虛假與真實;他╱她也才能避免粗魯莽撞,而不斷地反省與改進。

愛就是這樣一種活生生的過程,而不是死板的教條,於是,我們或許就要因著愛的這種特質而對其抱持著樂觀與肯定,因為愛總要努力走向至善。而我也總是相信,唯有愛才能讓我們的慈善與之於弱勢者的對待,是真正地有價值的。

參考文獻

柯志明,2007,〈愛、存有與意義〉,未刊稿。

“Human rights”,2001,《Encyclopedia of Ethics》,London:Routledge,from http://www.credoreference.com/entry/routethics/human_rights。

“Human rights”,2009,《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Online》,from http://search.eb.com/eb/article-9106289。

在〈功德、人權、愛〉中有 3 則留言

  1. 愛應該是人間最美好的事
    無論是哪一種人間的愛

    是親情
    是愛情
    是溫情

    自由的呼吸
    是愛的必需品
    她可以調整
    他可以溝通

    呼吸要自由
    才能暢快
    呼吸要自由
    才不至於腦殘
    呼吸要自由
    別人也一樣
    呼吸要自由
    大家都一樣

    愛與自由
    產生信任
    愛與自由
    可以爭吵
    愛與自由
    得到關懷
    愛與自由
    可以奉獻
    愛與自由
    保護生命

    愛與自由
    到處飛翔
    愛與自由
    到處旅行
    愛與自由
    誰不需要
    愛與自由
    誰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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