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平台版農再條例] 整合型農地整備對農地的影響

根據水保局98年5月11日黨政平台結論版的內容,以其所訂的條文,約略來分析一下整合型農地整備會造成多少農地流失及是否會造成財團炒作土地的現象,檢視一下農委會及水保局對台灣農地所持的政策。試想…

根據水保局98年5月11日黨政平台結論版的內容,以其所訂的條文,約略來分析一下整合型農地整備會造成多少農地流失及是否會造成財團炒作土地的現象,檢視一下農委會及水保局對台灣農地所持的政策。

一、整合型農地整備致使農地流失的農地比率高

試想,依據草案第20條之一的規定,現在選定以100公頃的農地區域面積來進行整合型農地整備,以10%農地為區內基礎建設土地,那尚餘90公頃農地,依據草案第26條之規定,以農地建蔽率10%計算及建地以60%之建蔽率計算,需要使用:

(1)90公頃*10%*100/60=15公頃的農地作為建地使用以供交換興建農舍權利之用;

(2)另新設農村社區的公共設施(道路及排水等),以供生活所需,大概需要15公頃;

以上共計需要用去40公頃的農地,最多僅餘留60公頃農地,也就是現有100公頃的農地,經整備後至少就會流失40%的農地,如果再透過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劃設更多公共設施和景觀休閒設施,農地流失之情況將更為嚴重,不知十年之後,台灣還會剩下多少農地。

二、現行農發條例對農地流失的比率比較低

那如果依現在的法令規定,農地興建農舍之建蔽率為10%,100公頃的農地在最多的情況下是每塊農地都依最高建蔽率(10%)蓋了農舍,農地最高流失10公頃,如果再加上農地公共設施,流失10%,即10公頃,那還留下80公頃農地,所以在目前的法令規定之下,最多僅會流失20%的農地,如果農村再生基金之運用可讓農業生產有利可圖,農地流失數量絕對更少。

三、整合型農地整備如何造成農地炒作

這100公頃的農地,如果經由大財團與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結合,至少可以得到15公頃的建地,還可以得到25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和60公頃的農地,區內規劃及公共設施支出又可由再生基金負擔,還可以透過主管機關取得規劃權,如果再規劃為休閒農業區,農地還可以藉由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目前規定期限為5年)供政府施設休閒設施及景觀等設施,來作為經營事業或增加土地價值所用,而這些財團只要負擔農地成本就可以藉政府的錢來開發社區以賺取更多的錢,小農們如何和他們競爭?這樣不是會造成大量土地炒作嗎?

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炒作成本及收益的計算,以下五個算式可以清楚說明: 

(1)以目前中部鄰近都會區的農地而言,為簡化計算,每公頃農地以三千坪大小計,1坪農地的價格以10,000元計算,100公頃農地成本價格為30億元:

100*3,000*10,000=3,000,000,000

(2)規劃、開發等整備費用及基礎公共設施建設所需工程費依據草案第25條規定為0元,全數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不足之數還可由公共設施用地抵付。

成本=30億元+0元=30億元

(3)建地價格為1坪100,000元,15公頃價格為45億元:

15*3000*100000=4,500,000,000

(4)剩餘無農舍興建資格的農地,1坪價格以原來的40%計算,即4,000元/坪,60公頃價格為7億2千萬元:

60*3,000*4,000=720,000,000

(5)效益=45億元+7億2千萬元=52億2千萬元

從以上簡單的計算知道只要以30億的成本,經過農地整備後,至少就可以創造52億2千萬元的效益,投資報酬率高達174%,且此數字僅計及土地價值,尚未計入開發利用所衍生之其他附加價值,當應可謂之暴利事業吧。

有這些利益的驅使,各地大概都會有許多整備案提出來施行,2000億的基金,可能不夠用吧!而大量的農地釋出,進一步也會衝擊到都市的房產業及金融業,其影響力不僅及於農村,而是對全國均有全面影響的。

四、台灣的農業政策何在

這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會造成台灣農業環境巨大變化,農地將大量流失或僅剩休閒農業,難道這是目前國家對農業的政策嗎?如果是,也請農委會好好說明清楚,讓台灣人民知道,以後的糧食政策和農業發展的方向,而這些政策值得國民托付執政之重任嗎?

黨政平台結論版的草案一旦通過,台灣的農地可能就此大量流失,沒有了農地還有農民和農業嗎?農委會和未來的農業部還有何存在的價值,值得大家好好深思,也盼馬總統及行政院劉院長也能好好思考台灣農業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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