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藏巖-藝術介入空間的公共性

藝術介入空間在臺灣不是新的概念,也不是剛開始被使用的文化策略,但是目前不論產權是公有或非私人,政府皆是最終的裁決者與所有權的擁有者,而藝術介入空間似乎淪於一種爭取及獲取注意的手段,華山與寶藏巖個案皆是…

寶藏巖從一開始的非合法性但是自然的聚落形成,到中期政府劃為公園預定地,導致欲拆除聚落所引發的一連串抗爭行為,到後來公部門對於抗爭行動有所回應,最後北市府指定寶藏巖為歷史聚落(建物不得隨意更變),並將所有權收歸為國有,決定在經過必要的工程建設後,讓原居民繼續就地居住。就目前發展而言,寶藏巖將成為藝術與文化共生的人文聚落(文化創意園區),臺北國際藝術村將成為此計畫初期執行的第一個經營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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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藝術家佔領作為藝術介入空間基地的空屋 2009/5/18拍攝

藝術介入空間所扮演的角色

觀察此項研究個案,藝術介入空間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曾經參與寶藏巖發展的團體中,有許多的個人與團體,或多或少的都以一種藝術介入空間的方式在寶藏巖中運作,例如各種形式的創作、或是藉由活動與事件的發生所帶入的藝術理念等等,如寶藏巖公社就是其中一個以藝術介入空間作為參與方式的主要團體。

研究小組認為寶藏巖公社與其他團體、個人,以藝術介入空間參與寶藏巖的討論過程,進而使社會大眾與各參與其中的參與者,能重新以諸多不同的角度和觀點去進行互動─換言之,透過藝術在空間與場域中的作用,使人們能對於當下的寶藏巖進行情感的連結與理性的討論,造成後來寶藏巖以一種歷史聚落的型態、並且原居民能居住其中的方式被保存,有很大原因可歸於藝術介入空間在過程中所發揮的功能。

就目前臺北市政府所明定之寶藏巖未來規劃,寶藏巖之後將成為結合文化藝術之共生聚落,內容包含了寶藏家園、藝術行動者駐村、國際青年會所及生態環境學習基地等四個方向。

若與另一個著名的閒置空間再利用及藝術介入空間案例-華山文化創意園區進行對照,寶藏巖共生聚落將原居民納入考量,這與一般的文化創意園區相比,多了一種有機化的內營性的功能特色。未來寶藏巖也將扮演臺北市或鄰近都市地區的公民廣場,而如何讓一個地方/空間發揮都市中公民廣場的功能呢?這在後文中會詳細解釋。

為什麼需要這樣的寶藏巖?

也許有些人會問,都市中有那麼多的廣場與藝術文化空間,老舊社區也不是只有寶藏巖一處,為何要保存寶藏巖這個走向夕陽的老舊社區作為藝術文化用途,並以發揮公民廣場為目的之公共空間?這個根本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部分進行探討:一是拆除老舊空間後空間用途的轉化為何?二是具備公民廣場功能的公共空間該如何被創造?

針對寶藏巖這個個案,在早期居民非法聚居而產生聚落的過程中,公部門是沒有對於當地有任何的規劃與建設,那時的情形就是一群人在一塊使用用途劃分不明的土地上,自立自營的建立起聚落,並且自然的擴展其規模。後來公部門在都市計畫中將寶藏巖一帶劃為公園預定地後,才依照相關法規欲拆除這些非法的建物,而衍生後來一連串對於寶藏巖存續與否的種種行動。

就這個方面來解讀,如果當時拆除寶藏巖的原因,撇開當地建築群是不合法理(但一般認為通情理)的違建外,若是為了在拆除違建後將當地改建為公園使用,就顯得多此一舉-因為依照目前情形來看,寶藏巖聚落(包含建物及居民)以共生聚落的概念使其存續,完全就可以發揮公園所具備的功能,而且絕對能產生比公園更多更大的場所機能,所以,當初欲拆除寶藏巖是因為當地是公園預定地,而新建一處公園,如此完全不符效益、不明智、也不必要。至於在法理上認定是違建而拆除,就暫且不予討論。

如何創造公共空間?與藝術介入空間的關係?

另一方面而言,如何創造具備公民廣場功能的公共空間,Catherine Grout在其著作《藝術介入空間-都會裡的藝術創作》中指出:

一個具備公民廣場功能的公共空間,並非只是在硬體上具備一個廣場就必然能成為公共空間,它是必須由實際運行中的互動、以及分享關係網路所形成的,簡言之,真正的公共空間不是一個實體的空間,而是人群的動員,以及這些行動、發言的人,他們為此目的所拓展使用的空間,這樣的公共空間建立了每個人與世界、與他人同在的可能性,並且使彼此能夠自在地交流(Grout,2002)。

如何創造出這樣的公共空間呢?藝術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答案。Catherine Grout接續提到:

藝術由於一種超越迫切利害關係的社會角色,所以最容易在空間中形成一種非強制性的互動與分享彼此關係的條件,簡單來說,藝術就是在公共空間中促使每個人與彼此間、與世界間互相交流的媒介,而藝術家的自由與創意、以及在社會階層中所處的位置,恰好能夠讓藝術家創造一種對平常而言不尋常的時間與空間的相互關係,藉由作品與場域間的連結,使各界引發各種不管是感性的羈絆或是理性的批判、討論等等事件和精神的發生(Grout,2002)。

從Catherine Grout的論點看來,藝術是作為公共空間發揮其公民廣場功能的媒介,而藝術家則是對時間與空間兩者的觀察與思考後,並且創造出這些媒介(藝術)的重要角色,這樣的觀察脈落,明確地敘述了藝術介入空間與公共空間之間的重要關連性-藝術介入空間是公共空間,發揮公民廣場功能的一種有效且有利的方法

而在了解藝術是創造公共空間的良好策略後,回到最開始討論的核心:為什麼要以藝術介入空間來保存寶藏巖,使其成為都市中的公共空間?

對於這個問題,也許可以放到大環境的時代演變與趨勢來討論,在現今的時空背景下,以後現代的概念與精神來說,從保存建物(群)本體、並以其作為藝術與公民參與的場域,來開始進行對於記憶與情感的保存與凝聚(Grout,2002),這樣的邏輯對於公共空間的營造、與空間再利用的方式來說才是適當的,並且也與本文所主張的論點相同,這也是現今國內外有關空間保存或再利用的案例中,對於公共空間創造之共同認同的主要論述。

此外就現實面來考量,現今都市從無到有地創造一個人工性的公共廣場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太難成功達到前文提到有關於公共空間應有的功能性,並且沒有現成的檢驗方法可以保證創造出來的嶄新公共空間能被大家所認同,就這一點來說,以人群過去生活在其中而自然建立起的場域,作為公共空間的轉化,如此的作法在上述的觀點中,某種程度地可以彌補其潛在的風險。

藝術介入空間在臺灣

藝術介入空間在臺灣不是新的概念,也不是剛開始被使用的文化策略,但是目前不論是何種(產權非私人擁有)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個案,藝術團體不論在哪種階段之介入與參與,政府皆是最終的裁決者與所有權的擁有者,而藝術介入空間似乎淪於一種爭取及獲取注意的手段,華山與寶藏巖個案皆是如此。

當然這與目前公部門對於藝術之於空間的各種現行法令規定有關,然而,應該努力思考的是,藝術介入空間不只是、也不應該只成為一種抗爭的手法或是嘩眾取寵的技巧-藝術介入空間的手段化與表面化,通常並非單方面或某團體所刻意為之,多為遭遇現行環境尚未突破的瓶頸所造成。

若能運用「延長場域的空窗期」,換言之,在政府最終要收回或裁決該空間的權利與未來規劃之前,如果沒有立即性的必要,希望能拉長各領域的團體在空間中所能參與的時間,給予更多的時間去創造更多可能-寄望這些可能性,能夠解決臺灣目前藝術介入空間與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於公共化所碰觸到的根本癥結,也期待寶藏巖共生聚落能讓都市及生活更加美好。

文獻參考

Grout, C.(姚孟吟翻譯),2002,《藝術介入空間》。台北:遠流。


(本文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化產業學系98年度第1學期文化政策課程之文化資產工作坊的分組書面報告,除撰稿者外,小組成員尚包括林弘舜、林冠宏、張韻萱、顏華志、蔡怡文。)

在〈寶藏巖-藝術介入空間的公共性〉中有 3 則留言

  1. 恩..我想也許藝術也可以介入帝寶,帝寶也來公共一下好了。~~該放鞭炮了!

    那麼早就使用了的地方,應該公地放領了吧,即使不能放領也該能承租土地。到底是什麼在決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呢?權力永遠不會下放給弱勢。他們是被決定的一群窮人。

  2. 先提出幾個問題,首先質疑,藝術介入與公共空間的必然性何在?以及為什麼以「藝術」作為公民參與的場域會是「最適合」的?其次,為何有藝術介入的空間必然會轉化成為公共空間?

    原文的論點假設藝術所具有某種必然的公共性,是可以讓作為一種統稱式的公民共同參與在其中。這種預設了藝術是一種超然、中立、客觀的行動又認為藝術可以達到公共性的觀點很有問題。

    試問,哪些人的行動可以被稱為是「藝術」?誰來定義,又會有誰來管理所謂的「藝術家」或「藝術創作」?所謂的「藝術」又應合了誰的品味?以上都呈現出看似超然的「藝術」背後之權力關係。

    其次,原文把「藝術」看做是一種建立人與空間連結的功能論式說法,化約了行動者之間的異質性,也忽略了人與空間互動的歷史脈絡。

    寶藏巖之所以成為可以用「藝術」包裝的空間,那是龍應台局長提出「貧窮藝術村」的荒謬說法。「貧窮」與「藝術」的關係何在?若「貧窮」指得是原文所稱「非法聚集的居民」,而「藝術」指得是未來的創作者,那麼這些貧窮者所形塑出的空間與文化紋理,為何會被挪用成為藝術創作的場域?

    原文提出對於寶藏巖未來的想像,可是卻看不到這些原居住於此者的身影。這種藝術的介入,說穿了就是中產階級式的想像某種「貧窮的空間」,但是將「貧窮的人」排除在外。這樣的寶藏巖真的是公共空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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