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靠硬體建設 農村難再生

關心《農再條例》的民間團體與農民認為,農村缺乏完善的農地管理制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產品安全衛生等問題;各方團體已著手提出不同的修法版本,希望《農再條例》真的達到「再生」之效,而非加速農村「不安而死」。

《農村再生條例》上會期於立院火速一讀通過,新年過後,新會期即將開展,《農村再生條例》據聞將快速通過,可望獲得2千億的大紅包。但台灣農村的長久以來的問題─貧窮、農業發展無望、人口外流,是大紅包解決得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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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角力推出條例
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教授周志龍透露,《農村再生條例》完全是政治議題。推出背景可追溯至上回總統大選,國、民兩黨皆覬覦農村選票,當民進黨推出《農村改建條例》後,國民黨接著推出《農村再生條例》。當時兩案並陳立院,沒有結果;政黨輪替後,《農村改建條例》撤掉,農委會內部進行大幅調整,為《農村再生條例》撐起一片天。

雖然政府聲稱無論《農村改建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都是為了「建設富麗新農村」,但檢視其條文,卻多與土地變更相關。土地變更原由內政部主管,但現經政治調整後,主管機關卻轉變為農委會水保局,水保局所做何事?硬體建設。但破敗農村需要的,僅是硬體建設嗎?

1972 年,加速農村重要措施、1982農地改革方案、推動富麗農村。《農村再生條例》想進行的,在過去歷史裡已發生、也失敗了。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廖本全質疑,既然過去運用「建設」、「管理」、「土地利用」無法使農村更好,為何還重蹈覆轍?周志龍憂心地指出:「這2千億,對已經貧窮太久的農村,將是致命吸引力。很多人會為這此進行很多沒必要的工程。」

廖本全直言,《農村再生條例》中的「再生」二字是「高貴而虛假」的藉口,仔細分析條例每一細項,「《農村再犧牲條例》可能是更適切的名稱。」

剝奪水土以農養工

報導文學作家吳音寧在《江湖在哪裡─農業觀察筆記》中指出,台灣自1960年代開啟了「以農養工」的漫長過程,當農業成為工業發展基底,離農的道路就此開展。

1960 年代至今,以農養工的手段從未間歇。從傳統工業污染如潮寮等老舊工業區、至高耗能、高污染的石化產業,以及現在雖減產中卻仍想另闢疆土的高科技產業。長久以來,農業所需的土地與水都被工業剝奪;不僅如此,離農所形成的引力造成農村人力流、產業極化發展,都市與非都市的貧窮問題漸形擴大─而這早是老生長談。

廖本全痛心形容:「農村就是被吸乾最後一滴乳的母親!」以農養工是台灣農村問題的最大病灶,當「農村再生」被提出時,應重新思考的是「農地/農業」問題;但現今條例所呈現的內容,卻完全缺乏相關反省。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進一步指出,這是以「再生」之名,再一次行剝削之實;運用政治力,突破過去《農發條例》第18條興建農舍最少要0.25公頃的限制;過去立法院曾經想把這個規定修正成0.1公頃(1分地),但是沒有成功,「在此之後,修法的企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

只有建設不提互動
從《農村再生條例》的執行者為農委會水保局來看,可一窺政策背後的龐大利益。廖本全說,水保局是工程建設單位,此條例根基於總統馬英九提出的「愛台十二項建設」。按照往例,所謂農村建設就是開路、建花台、有特色的電線桿、小公園、小橋流水及小型表演平台,「但這些建設就能給農村帶來願景嗎?」

廖本全分析,《農再條例》幾乎通篇只講建設與利用。其中一章談論實質規劃,也就是硬體設計、土地使用分區、交通跟公共設施計劃等,「但這些早就是老舊思維!」

廖本全指出,實質規劃的意義價值在於人跟土地互動,英國早在1960年代就針對二戰後的大建設進行調查,發現居民並不認為自己居住在較好的環境;意即,農村生活原有其樣貌,土地與農業密不可分,但當《農再條例》只談論硬體建設並認為能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無疑是找鬼抓藥方。」

徐世榮認為,農村再生條例的真實目的,是為了活絡房地產、開發農村,讓農地變成建地。廖本全補充,以草案第三章「土地活化」為例,土地活化必須面對現實中,工業污染農地、農村破敗等問題,但草案只談整建、規劃、而非農業使用,並進一步開放土地彈性使用,變更編定、徵收撥用、共同的建築模式,「最後在第四章搞『農村文化特色』,那是什麼?豈非像未死先立碑緬懷?」

綁樁黑金文化再生
事實上,《農再條例》的可怕之處,在於土地一旦開放後的負面效應。以條例中強調「由下而上」,當農村需要建設與改變時,必須透過社區整合後再向縣府等單位提出,乍看之下,似乎能達到民眾參與,但只要身處農村者都知道:根本達不到!

徐世榮指出,草案第22條以縣市政府自行圈定範圍後,送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核定就可以決定農地再生重劃區域,所有權人無法制止;加上農村社區若要「重生」,卻提出兩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便「應不予核定」,退還重新整合。

廖本全形容,這是「爭食搶錢計畫」,一般農民因教育程度或經濟問題,少有辦法能提出完整計畫的可能,有錢者拿錢請人寫計畫,按台灣政治派系發展脈絡推測,綁樁可說是合理懷疑。

土地開放農業消失

也因為農再條例與愛台十二建設息息相關,一旦條例通過,許多工業區徵地法案便可望通過。如《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關渡平原開發案等,環保與關心農業的團體皆擔心,一旦土地被無限制開放、農業消失,已加入WTO的台灣,將損失慘重。

徐世榮說,台灣目前糧食自給率僅32%,比日本的39%低,台灣糧食安全將難以確保。農家子弟楊儒門指出,將未來不再有農民與足夠農地,老農將可能喪失自耕農身分、無法領取老農津貼;即便津貼問題在社福團體間仍有諸多爭議,但無論如何,未來社福將可能出現大缺口。

更迫切的問題是,在去年整年食品安全危機下,本該是許多新興自耕有機小農發展的可能,意即在台灣加入WTO候導致農產品惡性競爭、農民無法自主生活的問題可能扭轉,但條例若通過,喪失耕地危機便隨之而來。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指出,目前全台約有80萬公頃農地,已有30萬休耕,當《農村再生條例》通篇不談「農業」問題,以目前政府仍以工業為產業導向的情況來看,未來農地變工地所帶來的污染問題,恐將直接威脅全台民眾。

命水

《農村再生條例》一讀通過後,雖被關心農業、土地者批評得體無完膚,但當工業化徹底摧殘農業;農村、人、土地的關係價值完全被改變時,若能制定完善法令協助農村,讓「建設」蛻變為「政策」,農村才不會唱起輓歌。

工業對農地予取予求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廖本全表示,政府對待農地的方式,一如過去森林開發的做法,「先把森林資源幹掉,土地空出來,土地使用行為就可以出現。」農民不見了,工業便可進駐了。他感嘆地說,現有法令機制已讓工業對土地予取予求,「只要國家喊出重大建設,就算農委會知道土地是優良農地,就非給不可,這是典型的破壞性做法」。

「政府根本不要農業。因為老農會凋謝。」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推出的「三階段農地改革」根本無益農業。如推動小地主大佃農中的「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民結構」,鼓勵不耕作的老農將耕地長期租給農產專業經營者,讓農家子弟楊儒門詬病不已。

楊儒門觀察,近來過去從農村移往都市的人口,有不少人想回鄉種田;雖可能要承擔除經濟風險、鄰里眼光、父母的擔憂等問題,更直接的問題卻是「田從哪裡來?」若老家有點田地,對願意回鄉務農者的初期阻礙可能較少,但長期來看,若要當專業農夫,仍須擴大面積耕種。

「那地從那裡來?向誰租?誰肯出租?」現下政府鼓勵休耕、《農業基本法》遲未制定,使原本願意回鄉務農卻無經驗者,無法得到適切教育與傳承。而農委會推動的政策中,無明確定義鼓勵休耕土地轉給「專業經營者」的專業為何、又鼓勵長期租用,政策容不下小型自耕農存在,恐圖利財力雄厚的企業,以生科之名發展昂貴的有機食品。

楊儒門進一步指出,即便有農民願意租地給自耕小農,但因雙方互不認識、信任度不足,經常剛開始談租用就破局;遑論目前租用休耕地的價格必須比照休耕補助的價格計算。

回鄉務農者障礙重重

以農委會「97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推動事宜會議」記錄來看,每一公頃兩期的休耕補助為9萬元,因此一般性租金都以這個價格,扣除整田費用後計算租金的價格;對想返鄉種田的人來說,等於在沒收入時,就要先支付一筆大負擔─而這負擔,卻是農委會不當的休耕政策所致。

此外,田主也怕出租田被不肖承租人盜挖沙石後再回填廢棄物,「不少田主在不知情狀況下,遭受執法單位調查和懲處。」楊儒門說,這也使許多長輩寧願領政府的休耕補助或甘願廢耕,等待土地價格上漲再變賣土地。變相的惡性循環。

「這對台灣農村出現的新農業力量是種打擊!」廖本全認為,就算政府執意要把農地變更為未來「發展」用地,但在條例中,至少要訂出「新農業新農民專章」,以保護、扶植為民眾食品安全健康的願景。

台灣大學農業推廣研究所博士生鍾怡婷指出,目前歐盟國家制定的《鄉村發展法》主張「農業經營的多功能角色」,除豐富鄉村之景觀外,還要確保食物品質、維護文化與自然襲產等多樣化的非商品功能。

歐盟各國的鄉村發展計畫,包括「改善農業與林業部門的競爭力」、「改善自然環境與鄉村環境」、「提升鄉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化」,更重要的是,在法案條文中,著重的並非鄉村社區的環境或空間改善,而是對青年農民的培訓、創造農業生產之外的其他經濟活動與就業、自然環境維護等。

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吳東傑直指:「農業應隨時代改變。」他主張將農業部調整為「糧食農村環境部」,才能改變農業不只是商品的偏見,而更能看見其帶來的價值與意義。

吳東傑直言,農委會從未扮演推動農業的盡責角色。「根本未回歸農業的核心價值」。60年代發展輕工業、加入WTO、離牧津貼等,都是離農潮。他也直批「漂鳥計畫」根本只是「朝拜」,「慣行農法不改變、只用經濟價格看農產品,有機農業無法實現,土地當然無法保護。」

釋放農地 停止休耕補助

呼應楊儒門關心的休耕問題,吳東傑也主張停止休耕補助,農地才可能被釋發出給真正想耕種的有機農,再則是落實「農業專業生產區」。

吳東傑說,國外已在推廣「社區支持型農業」(CSA),是循環型概念,為小規模種作,如校園有機日。結合當地生產者與社區居民的需求進行生產、地產地銷,不但減少能源浪費、降低污染排放,更可讓社區學校學生吃得安心,也可做為環境教育教學素材。

農業產銷問題仍存在
長期推動無毒農業與公平貿易的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表示,社區型農業不是非得以單一縣市為單位,也可策略聯盟。但以目前屏東環盟推動數年的經驗來看,產銷仍是一大問題。

花蓮馬太鞍農村再生促進會長朱進郎也指出,在鄉下地區若只供應內需,因自家都有菜田,缺乏市場需求;無毒有機農業仍須有一定的產銷範疇,但在說服外地人購買時,包裝、行銷、甚至宅配運費可能都比產品貴,「因此政府若能協助,或請農會超市提供場地,也是政策該考量的。」

盼農再條例重新再生

吳東傑補充,當私有土地被劃為農業生產區,對地主當然不公平,「因此該有環境補貼政策」;此外,台糖土地也該釋放,讓西南海岸可重新養殖,農漁村自主、進行生態環境保育,不但使土地永續,更可減少社福補貼的龐大支出。

關心《農再條例》的民間團體與農民皆認為,農村缺乏的是完善的農地管理制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產品安全衛生等問題;目前立委林淑芬與民間團體已著手提出不同的修法版本,希望《農再條例》真的達到「再生」之效,而非加速農村「不安而死」。修法之路彎曲,她們衷心期待,能有柳暗花明的一天。

((本文原發表於「台灣立報」,轉載自「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部落格)

在〈單靠硬體建設 農村難再生〉中有 2 則留言

  1. Layla 先生/小姐

    您轉貼的文字與水保局置入性行銷的文字內容一致。

    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是一個值得探究討論的議題,而不是一個選邊站的論斷,是否請您提出自己的觀點,深化農再的討論與認識。

  2. 推動農村再生後對台灣農村的助益,也像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陳明燦所說: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所具功能值得肯定,但若要發揮應有的立法目的,應該注意:一、要明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的內容,突破現行體制是正確的,但政策方針應更明確,例如對下級農政政策與計畫有什麼樣的拘束力?
    二、應該明訂各計畫內容以及計畫間關聯性,換句話說,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及「農村再生計畫」具有指導功能,但這兩大規劃的主管機關如何「協調」?若有爭議應如何解決?這兩個規劃間的上下垂直與水平關連性為何?
    「農村再生計畫」是本條例最重要實踐工具,也是未來各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最關切的,但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機制是什麼?更重要的是,若申請者被否准後,相關的行政救濟機制為何?這些應該嚴守「法律保留原則」,以杜絕外界「農地炒作」的疑慮。
    「整合型農地整備」是推動本條例的重要工具,具有「統合」現行「農地重劃」以及「農村社區」的特色,但因屬「創新機制」,本條例僅以「法規命令」訂定似乎有些不妥,有涉及人民權益規定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才能提升該制度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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