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農生產的社會意義

當人們受制於經濟危機,當人們於金融風暴中受挫,小農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社會連帶。此外,小農多樣性的生產、適地適性的作物選擇更是台灣人健康、有機的主要生產隊伍。當然,小農社群與耕作環境更是台灣……

以二○○五年的農林漁牧業普查推估,台灣的小農比例約占全體農牧戶的九二%。為數龐大的小農維持著小土地的私有制,兢兢業業運用微小的生產資源,持續投入農耕,成為社會穩定的力量。

或許有人認為小農缺乏競爭力,然而,筆者卻認為,台灣小農可以在美國農產品傾銷、WTO開放市場的壓力中存活,就可以看出它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維持大規模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存,就是維持台灣基層社會一個溫暖與生機。

980315-dsc07928-360.jpg
健康的幼苗用細根護住土壤,延續歷史耕作的小農,穩住土地與經驗的傳承。

當人們受制於經濟危機,當人們於金融風暴中受挫,小農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社會連帶。此外,小農多樣性的生產、適地適性的作物選擇更是台灣人健康、有機的主要生產隊伍。當然,小農社群與耕作環境更是台灣社會文化的具像空間,奠基於此的記憶、文學、詩歌,並同形塑了這塊土地的歷史,它是我們的來處,也是我們的去處。因此,捍衛小農的生存權力是一個對台灣整體社會發展最有意義的事。

過去,國家計畫經濟透過農會推行的產銷合作、農會信用部因地制宜的小額貸放、相對開放的流通機制,為小農的存在打下良好的基礎。然而,一九九○年代中葉台灣農業自由化之後國家農政職能日益轉向,農業政策朝著競爭型農業打轉,舉凡高科技、高出口的農業都被視為明日之星,大舉投入國家資源、獎助其擴產投資。

然而,當某項農業生產為工業化生產線模式時,它就已經脫離農業,轉為農工業。有能力、有機會參與農工業運作的資本,必然以盈利為目的,這樣的農工業隨市場運作而興衰,怎能再分潤國家資源?

只要檢視台灣的農業政策,就可看出,農政職能已成為服務資本的工具。舉例而言,新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以國家獎勵方式,誘發小地主將土地出租,同時補貼承租者,而承租者往往是掌握特定商機的農工業者。這個計畫直接造成小農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埋下小農脫農的伏筆,同時確立「租地大農場」的制度誘因。

另外,去年底完成立法院一讀程序的《農村再生條例》以法律框住兩千億預算,預計在四千個農村興建社區涼亭步道綠美化。號稱再生,通篇律法卻不見農業創新機制導入、不見農村新生契機、不見鄉村發展視野、不見人力投入策略。甚至還強行納入土地活化專章,意圖以行政命令取代地政管理完備的法體系。

面對廣大的小農、面對農業議題,農政職能不應屈服於資本、不應短視近利,而應以小農經營為主體,構思生產與流通計畫,拉近小生產者與直接消費者距離,擴大鄉村與都會交流。一個糧食自給率僅僅只有三○.二%的台灣,不應以農業產值低落作為打擊農業藉口,反而應透過所有可能手段,地產地銷,提高台灣農產品消費量,以台灣本身的消費實力創造更高的農業產值。須知,放棄了小農,等於放棄了台灣!

(作者為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與發展學系博士候選人)

(本文原刊載於2009-03-14中國時報)

在〈小農生產的社會意義〉中有 4 則留言

  1. “但是,有一些團體,會不自覺的認為:
    是不是去申請經費,就不應該批判法案”
    這句話含蓄了點
    部分ngo長期向GO提案委辦培力或者研究規劃等計畫
    尤其輔導培力這方面的工作更加弔詭
    難能同時負起監督政策
    我感覺很難規避GO的買辦姿態
    謝謝你的另一層面的分析
    介入國家資源配置
    應是培力團隊該把持的態度

  2. 建志

    這不就是所謂科層化的危機嗎?
    當政府部門以它自己的行政便宜
    告訴人民,這個法案只處理”生活”
    不處理”生產”之際,

    它已經告訴我們
    這個法案不只是”農村”再生條例
    它更是”水保局”再生條例
    限於職能所提出的法案,當然充滿了本位主義

    只要去看草案9-12條,就可以看出,
    所謂的”生活”面是什麼

    況且,它所處理的”生活”面, 極端窄化
    是某種將農鄉作為觀光休閒之地的延伸
    是某種將現代美感強置於農鄉的粗爆

    更別提第三章法制的缺漏

    面對科層化的現實
    我認為對應的方法是行動

    批判法案是一場行動
    介入資源是一場行動

    當我們提出批判 揭露法案 形成社會壓力,
    正是透過擴大法案討論,
    讓這個很可能隱藏在立法院諸多議事中,強渡關山的重要法案現身,
    讓人們對它有知有覺,
    讓人們在自己的位置上去重新觀看、介入這個法案

    那麼,當社區 部落 農村工作者所形成的主體
    選擇另一個介入的方式,
    例如提出一個方案,去申請經費,
    這在我想來,這個過程,不是所謂的申請”補助”
    而應該是
    介入國家資源配置

    當主體愈強,介入的主動性愈高,
    換句話說,主體的動能是決定因素

    大部份的政府部門習慣以一種分潤資源的姿態
    權威式的對待提出申請的團體
    有一些的團體也習慣”感謝”政府給予補助

    這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我們對”公共”的理解與體會很容易在資源面前退縮

    這意味著,批判法案與介入國家資源配置,本來就不是相衝突的事
    但是,有一些團體,會不自覺的認為:
    是不是去申請經費,就不應該批判法案

    面對這個現實,我很想說
    當人們提出計劃的那一刻
    就是在告訴政府部門:
    我認為事情該怎麼做,我認為公共資源該怎麼用,

    介入國家資源配置,是一場真實的公民行動,關鍵在於主體意識。

  3. 雖然自己參與社造組織工作多年,卻全然忽略農村生態的問題。
    近日與地方社造人士和水保局談論農再條例時,得知原來農政還分生產,生活,生態,再生條例是關注在生活和生態方面,至於上述的生產問題則由另一項法案管理,我忘了叫什麼。
    這樣的分權和分案,似乎明顯地將軟硬體思維放在兩顆不同的頭腦裡面,我想請教各位,What’s wrong?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