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以下文件,是中央重建委員會於11月6日,第12次工作會議中提出的「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草案內容包含「劃定特定區域」(就是是否危險需要遷村的區域)的程序與人員,其中有幾點與大家權益有很大相關:
1. 草案預計以「表決1/2過半數」的方式作為遷村共識依據;如果不同意遷村者,權益如何受到保障?並沒有任何說明,恐將造成「綁架性的集體遷村」。
2、劃設特定區域的專案小組,是由重建會、經建會、農委會負責,並沒有原民會,原民會被派分的內容,是等內容出來後才負責與原民協商。
這份草案預計在11月25日的重建會要提出通過,請各地朋友儘速討論,整合意見,並請經由災區代表在重建會中提出意見
案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提報單位:重建會
說明:
一、本作業要點簡述(詳附件)(請看下方附件)
(一)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住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由陳副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工作小組由張處長恆裕、農委會代表及經濟部代表擔任共同召集人,相關委員由中央相關部會、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三)工作小組統一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審議及諮商,俾儘速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
二、本案已於98.10.29由陳副執行長邀請經建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並獲致下述結論,略以:
(一)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現階段優先勘查劃設住宅區部分,俾加速辦理安置作業。
(二)有關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部分,只要經過一定程序辦理,並經1/2以上原住居者同意者,應可視為取得共識。
(三)為加速辦理,採劃定法定作業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準備作業同步進行,請縣市政府先行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供捐屋者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四)有關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實地勘查形成及相關行政作業由本會協調彙整。
四、以上情形,報請。
附件:「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作業要點(草案)
一、目的
為加速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區域,俾給予原著居者之適當安置,特成立本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以及縣市政府工作分組之組成
(一)專案小組(暫訂)
1、召集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副執行長(編註:陳振川)
2、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等部會 副首長、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副縣長。
(二)工作小組(審議小組)
1. 召集人共同召集人:重建會(綜合規劃處,召集人)、農委會、經濟部
2. 委員:原民會、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經建會、環保署、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機關指派主管擔任之,以及專家學者等。
(三)縣市政府工作分組:由各級地方政府成立之。
三、各單位工作分工
(一)重建會
1. 負責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協調及推動,以及總期程之控管。
2. 協調各相關機關組成本「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
3. 會同原民會進行部落協商。
(二)經建會
1. 執行「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設作業之規劃。
2. 會同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非原住民區的安全評估。
3. 彙整非原住民區部落之安全評估行政經費。
(三)內政部
1. 提出住宅重建永久安置地點「可供選擇調查地點名單」,發文給各縣市與鄉鎮於11月6日前提出需求,並於11月15日前確定重建永久安置地點位置。
2. 會同重建會「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說帖。
3. 督導並會同地方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簡稱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及住宅分配。
(四)原民會(會同縣府原民處)
1. 會同重建會、內政部等單位,加強與各部落之諮商溝通協調。
2. 協助完成「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
3. 就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及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計22個部落,優先瞭解諮詢原居住者對「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之意見,若原居住者同意評估結果與遷村,即進入「審議」、「公告」等程序,儘速給予適當安置。
4. 為加速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劃定程序,請依前項規定,先會同縣府進行「遷居災民永久屋調查」(請於11月16日前依個別部落分階段完成),並及早提供認捐慈善機構,進行永久屋建造。
5. 提供原住民部落安全評估作業經費。
(五)農委會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超限利用土地集中地區、嚴重崩塌地區等,辦理劃定區域。
2. 有關農地安全及國土保育勘定,併同前項辦理。
3.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六)經濟部
1. 依「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辦法」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等,辦理劃定特定區域。
2. 中央劃定機關派任代表。
(七)地方政府
1. 優先辦理「房屋毀損戶」證明書之開立。
2. 會同中央部會,行政彙辦及協助遷村協調等事宜。
3. 會同中央部會依程序辦理「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
4. 採行政程序和災民永久屋分配作業進同步進行方式辦理,以加速流程。並請優先進行「「評估不安全且同意遷村」部落之災民遷村永久屋資格調查,及早提供清冊供捐屋單位參考以進行永久屋之建造。
5. 與非原住民區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攝影/ munch,遷村採「過半數共識決」,返鄉之路更遙遠了。圖片引用自「飄浪。島嶼」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