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等農再,土地活化馬上行

如果農村社區與農村整備地區要同時調整地塊形狀與進行土地用地變更可以嗎?當然可以,中華民國的法律完備的很。這個時候請援引「農地重劃條例」處理非聚落部份的農地調整,還有援引「農村社區重劃…

編按:

「土地活化」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引發較多爭議之處,有論者認為,農村現有土地許多侷限,必須透過「農再條例」才能處理,也有其他地政或專業人士指出,現有法律已足夠解決農村之土地問題。

本文針對上述議題,提出看法,原文刊載於「台灣農村陣線」,轉載於此,與小地方讀者分享。

前言:
農村地區土地地塊與土地使用的調整其實並不是什麼大事,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農業耕作需求,甚至現在還有農村土地多目標使用的發展趨勢,不論是農地的部份或是農村社區聚落的部份的土地調整,乃是與時俱進的必要工作。

農再條例中大幅著墨於此謂之土地活化,顯見有此積極正面的需求。但農村現況的「無法活化」問題出在哪裡﹖問題真的是出在台灣非都市地區土地使用管制工具不好用嗎﹖這個部份實在有待釐清。本文謹拋磚引玉期待更多先進指教。

首先要說明的是,「非都」(非都市計畫土地)體系的土地使用管制對比都市計畫地區的差別在於,都市計畫是管理人口密集地區為宗旨,「非都」則是有限制/低度 /保護傾向的土地利用。

都市計畫採取計畫管理,是高密度的作為,要預測人口、要計算基礎建設,因為人口集中,所以會有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甚至都市設計並配合建築管制達到一定的秩序。非都市計畫地區既然不是以開發為導向,自然不需要「計畫管理」。

在這個基本原則下,我們來看看如果今天要對農村地區有所積極調整土地使用的需求的時候,可以怎麼做。

首先,大家要有個基本的概念,非都土地分為九大分區,例如鄉村區、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等等,以及18種用地,例如乙種建築用地(農村最常見的用地別)、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

非都的管法很簡單,就是當你想要變更的時候,不同的變更幅度與規模要按照不同的管道。

(1)分區不變只變用地別:

如果只是幾塊地小規模的用地別調整,並沒有涉及到分區的變更,則可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章使用地變更編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主要是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農牧或林業用地。這種小變更連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等都可以減免。

(2)如果分區需要改變:

例如農村聚落不夠住,可是周邊的農地都是屬於一般農業區而非鄉村區,聚落要擴張就必須要變更一般農業區為鄉村區,那可以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第十一條第一項以其其後的條文辦理。只是申請的變更規模要在五十戶或是土地面積達到一公頃以上。

(3)再更大的農村社區開發:

則可依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一章住宅社區,基地位於一般農業區面積需要十公頃以上。

農村「土地活化」基本上有兩件事情,一個是農地地塊的調整,例如土地不方整不利機械作業。所以重劃條例是處理土地的等則評價與交換的公平合理性。另外一件事情是土地使用的變更,農地變成可建築用地等,這個就是上述「非都」在處理的。

如果農村社區與農村整備地區要同時調整地塊形狀與進行土地用地變更可以嗎﹖當然可以,中華民國的法律完備的很。

這個時候請援引「農地重劃條例」處理非聚落部份的農地調整,還有援引「農村社區重劃條例」處理聚落地區的土地調整外加用地變更。此兩條例都有相對完整的土地評價方式,也有明確的由下而上的參與機制如重劃促進會。

而在農村社區重劃的部份,更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貳專編第一章住宅社區第二十三條有好的結合,可以援引辦理用地變更,其計畫範圍即為重劃範圍,不受十公頃以上的限制,真是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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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土地法規,已足夠讓農地作其他重劃的基礎,也仍能讓農人繼續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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