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社造觀點的農再討論,將無法就法論法

反再運動由關注農村的反對者所啟動,由網路社群的討論所延續蔓延,是一個新型態的社運模式,但也因群眾的缺乏組織化以及言論發表的通暢及自由,所以也可能帶來失焦或激化。不論如何,如果民間力量已經形成…

█ 為什麼寫這篇文章?

如果反農再是一個社會運動與公民不服從的抵抗運動的話,那麼為什麼我個人以及台灣社造聯盟的夥伴們,仍主張應該從社造觀點來討論農再條例的立法過程?

我們當然聽到一些流言,特別是我們其中有人(包括我自己)接了水保局的培根計畫,是既得利益者,或者因為我們搞社造,所以當然只講社造。這樣的質疑,或許未曾形成一個公開的點名批判,但不可否認的仍是一種隱蔽的情結(也或許是我過度敏感了)。不是不想說更多,只是覺得在運動正激昂時,不見得合適(其實是擔心反成箭靶)。

這幾天在小地方新聞網上看到更冷靜且細緻的對話(特別是勁毅與Q有關土地活化所引發的討論,本文花了幾天寫,所以好像戰火又起,不過核心議題並未失焦),也看到以營造學會及社造/社區團體為主的連署聲明,所以我想這也許是一個好時機來談清楚一些看法,當然不一定完全正確,但說了總比不說好。不過前提是因為有反農再朋友們的努力,所以今天才能在這裡談社造(重點是有人願意看)。

正如我以及郭瑞坤老師在「農村發展,不要怕介入」原名是『農村發展,抵抗,更要介入』,經時論廣場編輯改過)一文中(署名我們兩個,但盧思岳也幫忙修改)一開始所說的,也是社造界連署聲明的首先,是農再條例立法過程違背社造精神,這當然不是指社造工作者所定義的精神,而是社會參與的民主精神,這點我想大家都能同意。

失去這個過程,也就失去了許多先機,包括釐清立法動機、視點/觀點差異的討論等等,最關鍵的是失去了信任,這是衝突與對話失焦的開始。

一方說目前的土地處理方式會讓農村窒息,一方說你要農地改建地。一方說尊重社區由下而上的自主操作,一方說農會、財團與黑道的入侵社區無法抵抗。一方說我們很努力在做農村營造,一方說你們還是在搞硬體、搞建設。一方說我們是農委會下的水保局,無法承擔整個台灣農村的發展,很多面向另有政策法案,一方說既然取名農村再生,為什麼沒有面面俱到。一方說我們一直在努力溝通,一方說你們根本不想修法,只是在說服。一方說你們應該聽聽社區心聲,一方說你們在挟龐大資源做宣傳動員。

戰火蔓延,農陣開說明會,農委會/水保局也緊張,也開說明會,有了反再部落格,也有擁再部落格,形式上似乎是兩大陣營,但網路社群的言論誰能控制?即使是實體的參與者,在不同情結、不同經驗、不同立場的複雜糾葛下,加上對陣期間所生出的情緒,在隔空交戰的情況下,已經不是單純的農陣與農委會/水保局的對陣(兩邊原初並不想,但客觀情勢已演變成對陣),批判者不見得屬反再陣營,擁再者也不一定是水保局所動員。

反再運動由關注農村的反對者所啟動,由網路社群的討論所延續蔓延,是一個新型態的社運模式,但也因群眾的缺乏組織化以及言論發表的通暢及自由,所以也可能帶來失焦或激化。不論如何,如果民間力量已經形成彼此的矛盾情結,或更嚴重的開始互貼標籤(非理性vs被弱化、不理解vs被收編等)、進而分化對立,非黑即白,那麼這場運動接下來該如何繼續走?一個新的冷靜討論以及修法對話空間又該如何形成?

我們是否陷入了語言的困境?

這陣子有關農再的討論,不再像以往的社運受限於媒體報導的箝制,網路社群的出現,推動了一個公共論壇的形成,這是大家所欣見的,但是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討論這個論壇目前的狀況。

在論述上,關於公共領域的討論,多必提及哈伯瑪斯(Habermas)在1962年提出的觀點[1],其中一項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元素是理性的溝通討論,但是1960年代晚期興起的後結構主義,提出「語言的焦慮」的觀點,挑戰了「理性溝通討論」的存在性。他們認為語言並沒有固定的意義,全看說或聽的人所處的語/情境來決定他們對語言的理解或接受的內容。

白話一點說,就是說與聽的人看似在討論對話,但由於彼此對討論對象(譬如農再)的不同經驗、看法、立場、意識、目的…等,所以其對話通常是雞同鴨講,有溝沒通,誤會便由此產生。更簡單的說法是,「理性溝通討論」在現實中是經常不存在的。

雖然這一看法也非就是真理(應該說,有真理這件事嗎?如果有,誰說了算?換個說法,社會是歷史辯證的產物,過於偏執真理這回事,有時反而是災難的開始,譬如當時奉種族淨化為真理的納粹),但也不無其現實基礎,筆者試著將這個說法模擬成一些對話:

模擬一:

A:為什麼你們定法時沒有民間參與?

B:你們沒跳出來前,我們怎知你們關心農村?

A:不一定是我們,如果你們夠用心,有很多學者專家可以找呀?

B:有呀!我們也找了呀!只是不是你們的人!

A:我們說的是廣邀,而非一兩個,況且法條出來你們也沒讓社會大眾知道!

B:立法院是最高民意機構,不就代表社會大眾?

A:立法院真能代表社會民意嗎?立委只會依照高層指示強度關山!

B:這不是我們能控制的呀,制度就是如此!

A:為什麼不廣開公聽會與地方說明會?

B:審查權到了立院,公聽會是立院發動,我們沒主動權,地方說明會我們開很

多了呀!

A:你們那叫地方說明會嗎?根本是動員水保局補助社區的一言堂!

B:我們補助的社區不代表就是水保局的附庸,只會乖乖聽話,我們也接受批評

呀!

A:那為什麼不邀我們參加?

B:我們不清楚你們有誰?

……………..

模擬二:

A:農再條例根本邏輯錯亂,毫無願景,也沒針對農村問題對症下藥!

B:我們局裡同仁跑遍幾百個社區,與農民打成一片,怎說我們不了解,願景明明很清楚,怎麼會沒有。

A:整個法案就是砸錢搞建設、硬體,農地變建地,用資源誘惑社區,是在滅農、滅社造!

B:如果我們只想搞硬體,怎會一直做培根計畫,社區怎麼做由社區自主決定,怎會只有硬體?我們農委會又怎會希望農地變建地,滅農不是等於滅農委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A:培根計畫只會敎社區搞觀光、上一些奇怪的課,你們說在做農村營造,可是很多硬體都在亂搞。那麼多的另訂行政命令,根本是空白授權。

B:你們沒去社區看,怎麼知道培根在做什麼?不了解就非理性亂罵。我們承認有些同仁觀念還沒改過來,工程品質不佳,但也有做的很好的,我們願意繼續改進努力,為什麼專挑毛病沒有任何肯定?土地活化條文我們跟你們解釋過很多遍了,你們根本聽不下去。

A:兩千億隨你們亂花,不是惡搞是什麼?

B:我們哪有要亂花,基金沒有預算要年度消化完畢的問題,正好可以在沒執行壓力下好好的用。

A:你們說的好聽,法條卻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B:你們非理性的反對,罵的那麼凶,我們即使想邀你們修法也會卻步!

A:你們又在戴帽子,我們從頭到尾完全針對條文內容在談。

B:那是你們的說法,你們很多反對的理由,根本不是事實,對法條的解讀也只是片面!

A:第三章明明就是農地變建地的滅農條款!

………………….

模擬三:

A:窳陋地區條款根本是行政權侵入私人財產。

B:那您知道農村這個問題多嚴重嗎?

A:所以傳統合院如果被指定成窳陋地區,也要拆掉囉!

B:合院是農村最有特色的文化資產,怎麼可能會拆,我們指的是雜草叢生、房舍傾塌的部份。

A:雜草叢生、房舍傾塌就是窳陋嗎?它也是一個自然生態,也是另一種美學。

B:那你為什麼不去住看看?

A:不住農村就不能關心農村嗎?不住台東就不能聲援反核廢料儲存場嗎?這不是法西斯是什麼?

B:那你為什麼不問問當地居民的感受?

…………………….

我們還可以模擬出更多對話內容,任何一句話插入別的說法也不突兀,目前關於農再的對話當然不是照著這個劇本走,但模式類似,而我想提出的是,前一陣子的討論模式似乎頗符合後結構主義者所謂的「語言焦慮」(我把它轉譯成較容易理解的「語言的困境」或者是「對話的困難」)。一來一往,針鋒相對,理論上如果雙方鬥志高昂,這樣的對話也許可以永無止盡的持續下去,就像數學中的無理數永遠沒有盡頭,除非有人罷戰。當然,現實也非絕對如此,端看雙方對於議題理解上的接近程度。

觀察農再的正反對化,雖然都是關心農村,但顯然彼此的距離很遠(一開始的不信任,更拉長了這個距離),看似熱鬧,但總體上卻呈現失焦。它無助於公共領域的形成,也非文化批判理論中的「眾生喧嘩」,而是比較趨向「喧騰一時」。

個人當然無意貶抑這個現象,一方面是不管發言者的情境如何,願意表達都比沉默可敬,一方面從小地方新聞網最近的討論轉趨冷靜與建設性來看,喧騰一時或許真的可以扮演鋪路者的角色,進而有助於討論的轉向,其中的關鍵是論壇中並須有適當的中介者存在(這個中介者在丘延亮老師「以社會性農民組織為主體的另類出路」一文中譯為「掮客」,文本中是中性說法,但我個人認為大多數讀者不會脈絡性的理解這個用詞,容易在既有的語意上反射這個字眼,所以我稱為中介者)。

譬如勁毅與Q深入且冷靜的對話之後,引發了一個氛圍讓發言開始跳脫語言的困境,我不知道版主小編是否因為敏銳的觀察到這個氛圍,所以順勢推出「大家的農村,大家的條例」這個討論主題,如果是,真的要拍拍手,因為在維持一個開放言論空間的背後,有著高度的關注,適時介入,正好為中介者的積極意義提供了最佳詮釋。但是這個主題至今只有兩則留言,它代表什麼呢?

當然,「語言的焦慮」的現象不僅是個人用來解析小地方新聞網的留言狀況,個人的觀察是,它也呈現在反再過程中,所以個人中介者固然重要,但結構性的中介者更為重要,因為個人中介者往往處於被動(「大家的農村、大家的條例」出來後,只能等待投書),結構性中介者則更可以主動發動。在反農再運動或農再立法過程中,我的看法是「社造觀點」的提出與強調,正是這個結構性中介者的出現。請原諒我的囉唆,因為寫了這麼多,現在才要進入正題。

社會運動與社區營造

如果反農再是一場社會運動,那麼社造是不是社會運動,如果是,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如果不是,那社造又是什麼?

發軔於1995年的社造,與今天討論農再的各方的初衷幾乎是一致的,當時的文建會副主委,也是台灣社造的推動者陳其南便明白指出:

今天,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深度,即使連英美等老牌民主國家都要感到瞠目結舌,經濟發展和國民所得水準,也讓台灣人可以四處做奢侈的謗富行徑,但是台北市和台灣各地的住居品質、都市景觀、鄉村格調、環境衛生、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社區安寧等問題,卻幾乎到了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步。…我們迫切地需要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工作,這是一個全國改造文化地貌、環境景觀和生活品質的長期工程。

「社區總體營造」的目標,不是只在於營造一些實質環境,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建立社區共同體成員對於社區事務的參與意識,和提昇社區居民在生活情境的美學層次。所有這些理念的指向最後都將導致一個結果:「社區總體營造」不只是在營造一個社區,實際上它已經是在營造一個新社會,營造一個新文化,營造一個新的「人」。換句話說,「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的本質,其實就是在「造人」。(陳其南,1995)

立刻的,各方的迴響與不斷提出的論述(包含社區及學者專家)扮演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造雖由文建會率先推動,但並非獨屬文建會的業務(事實上,這樣的誤解現在仍在),它在多年的實踐後,已經形成一個概念與操作體系。簡單說,是一種精神、價值、方法與技術,它沒有SOP(標準作業流程),而是應地制宜的在不同社區以不同的議題與方法進行著,它並非真理,卻有其內在價值,並非一套理論,但有其論述基礎。

也因此,理解它,可能需要一些社會視野、投入或觀察,但因為各種差異,所以它的方向很難一致,這是儘管社造多年,卻仍有各式各樣(甚至完全相反)的詮釋與操作的主要原因。

也因為如此,所以多年來,即使長期從事社造工作的朋友或團體,也不是一謂的稱頌社造,而是持續提出批判,譬如:

現行的社區發展協會,與村里長選舉方式,一再給予地方派系分裂對抗的機會,耗盡資源,無法累積成果,是社區營造面臨的最大困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前理事長陳錦煌,2008)。我們還能視而不見的持續埋頭於政府的社造業務中,不去抬頭反省眼前的困境,看見愈來愈深的迷思,再次找回社造最原初的價值與熱情嗎?(台灣社造聯盟,2008)。

吳密察認為,「社區總體營造」已經包含了深刻的意義,過去七年強調了「社區」和「營造」,但是「總體」不見了。(于國華,2002)。社區總體營造推動這幾年來,在內部少見社會學的調查與論述,也缺乏策略、路線的發展和辯證,更遑論實踐的批判與自我批判。對外部跨地域/跨領域的串聯與結盟,則未見企圖,也不見行動,更缺乏在技術層次之上的文化視野與政經格局。(盧思岳,2002)。

但這些批判是帶著正面意義的反省,是一種社造回歸公民運動的聲音。因為即使官方也如此定義社造:「社區總體營造」是一種新社會培力運動,也是一個社會改造運動。(文建會,2004)。「社造,是從社區營造到社會改造」(台灣社造聯盟,2008),也就是說,社造作為一個社會改造運動是可以被共同期待的,換句話說,這也意味著社造是一個具有改革性的「社會運動」。

長期研究社會運動與社區營造的李丁讚指出:

「不錯,社會運動挑戰了社會體制,也撼動了不合理的法規或政策,但對社會內部的價值規範與社會關係卻無能為力。…面對80年代的社運,以及它的限制,台灣社會在進入九0年代後開始有了一種很不一樣的運動思維,或可稱之為社區運動或社造。這時,運動圈人士慢慢意會到,社會運動只是一時的,它不能改變文化,更不能創造文化。如果我們想要對整個社會進行更根本的改造,我們一定要有更基進的作法。這裡所謂的『基進』,是指一種回到土地、回到社區、回到生活的主張。社運,是一種『展演』,不是『生活』,而真正文化的創新,是必須在生活中慢慢累積才有可能達到的。」

另外,長期研究屏東社造經驗的楊弘任也指出:「社區總體營造是一個認同大於反抗的社會行動,以往的社運時代,是反抗大於認同」(楊弘任,2004)。「社區總體營造與民國七十年代的社會運動並沒有不同。差別在於七十年代的社會運動走在街頭,要改造的對象是國家,然而,社造要改變的是一套看不見的價值體系,雖然沒有具體的形象,卻實實在在約束著我們的行動。從社運的定義來看,社區總體營造就是一種社運。」(范雲,2004)。

從以上的引文中,我們可以比較清楚的是,社造就是社運,但是一種新的社運型態,它的對象、行動策略與內容,與1980到1990年代中期的社會運動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是它強調生活、走入草根以及建構認同。

我這麼談是想提出一個思索的方向,反再運動如果也是為了真正的農村再生,那麼光反抗是否不足,因為那容易陷入過往社運的瓶頸?農村再生需要好的法令,但不論多麼完美的法令,一種農村內在生命力的產生仍需要具體的草根實踐,而草根實踐並非法律所能處理的,法律只能作為一種工具,後續仍需要社造精神的操作。

因此也可以反過來說,草根實踐需要工具。在這樣的邏輯下,個人不太贊同「沒農再條例,社造也可以持續進行」,不是社造只能依靠農再條例,而是目前的社造可以持續進行,是因為政策上還沒斷掉,但我認為與其依賴執政者的善意,不如相信制度性的法律,唯有法律才能讓政策不受執政更迭的影響,特別當大多數社造工作者都察覺到社造政策的逐漸萎縮此際。

另外,個人完全同意社造不能只依賴政府及其補助,但我的看法一方面是社造的體質尚未壯大到可以擺脫政府的影響(有更多的社區還在社造之外,沒有政府資源,從人力培訓到各種實務操作,完全沒經費如何動起來?政府不給,經費哪裡來?)。

另一方面是社造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在填補政府職能的不足(即使是公民社會的建構,也是政府應該支持的),政府資源的下放原本就天經地義。也就是說,不論叫農再條例或其它名字,一部能實質上支持農村社造工作的法律有其必要。當然,前提是能實質支持而非毀滅,不能我們要切水果卻給斧頭,要轎車給三輪車,要腳踏車卻給飛機。但如何能不兩敗俱傷,結果農村遭殃,卻又能堅持理念呢?

什麼是社造觀點?

回到前面的中介者的討論,這場陷入語言的焦慮的運動(我認為),需要有中介者的加入,這裡的中介者不是某個(些)人或者社造工作者(團體),而是社造觀點,正因為缺乏社造觀點,才使語言的焦慮加深。譬如反再者認為只是「阿婆抹粉」意義不大的環境景觀或綠美化工作,事實上,在這麼多年的社造工作中卻一直佔據了主要的操作面向。

筆者曾連續五年參與「信義房屋社區一家贊助計畫」的審查工作,評審都是來自各地具有豐富經驗的社造工作者,雖然審查一定不客觀(有像秤豬肉一樣完全客觀的審查嗎?),但它也非作文比賽,因為除非是全新社區,否則沒有一個做過社造的社區是所有在座者都陌生的,在計畫內容外,社區的實際狀況也是重要考量,所以我想應該算是公允的了。所以最後能入選的社區大抵都是社造概念或經驗比較成熟的社區,一定程度上能表示出台灣目前社造的狀況。

筆者在去年曾針對2005-2007共243件入選提案的計劃內容作了一個統計,其中環境 / 空間改造(或者一般稱為綠美化)的計畫有159件,佔總數65%。為何如此?社造就這麼表面功夫嗎?如果曾參與社區的綠美化工作就能了解,對於一個社區來說(特別是農村),環境景觀一直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議題。

它當然不是論述上最大的公共性,隨便一個商品邏輯或地方政治對社區的總體影響都比環境景觀來的大,但社區居民不是全由具有論述能力的知識份子所組成,他們生活在農村,不論男女老幼,農夫或小警察,每天最直接面對,最直接感受到的正是環境景觀。

這與都市大不相同,很多都市人回到家門關起來就與居家週遭沒有關係,但它卻是農村居民生活場域的重要一環。批評綠美化者可能仍以傳統地方小型建設的發包施作來想像,但卻很難理解社造方式的綠美化是如何凝聚起強大的居民認同感。

當每天接觸的生活環境透過居民自己的參與從破敗骯髒的角落變成花木扶疏的花園,或者如大進的奉茶亭,在老人家的回憶/指導及居民的共同施作下完成,不論哪種型態的綠美化,它的意義不在最終的成果(當然,好的成果也鼓舞了居民持續家園改造),而是社造過程所建立起的居民討論及共同行動,這不正是農村再生所必備的關鍵基礎?

一個綠美化,有無社造觀點的結果竟是完全大相庭逕,甚至正反對立,這是我特別強調討論農再時,必須有社造觀點的原因。台南土溝社區不也是從環境改造起家。

當然,我們可以反駁說「我認同你的說法,但很多社區根本沒有社造經驗,環境景觀工作不是又淪為地方小型發包工程?」,這個說法我完全贊成,但方法是分清對象來評論,並設法讓農再條例朝正向發展,而非拿「阿婆抹粉」來一律抹煞,並且讓更多不清楚狀況的年輕人跟著盲目鼓譟。何況阿婆為甚麼沒有愛美的權利。

另外,被許多人批評的一文不值的水保局「培根計畫」,似乎社區居民上培力課程反成了一件被水保局洗腦的錯事。大家不也在批判農再條例裡過多硬體而無軟體的人力培訓,培根計畫如果不是,那麼多部會跟縣市政府上的社造課程(批判者不曾為社區上過課?),誰做的才算?我跟郭瑞坤老師也在執行培根計畫,如果要批判培根的缺點,應該可以比多數人更深入(我們確實在工作會議上都會指出來),但有志之士不撩下去,如何能更好呢?

當然,我絕不會粗暴的說「沒有社造經驗的人沒資格盲目批評,指鹿為馬」,因為社造過程確實不容易理解,當然社造也不是只有綠美化那麼狹隘。不過即使是綠美化,透過社區居民所面對的困難、討論及行動過程中所帶來的觀念改變以及其中公共領域的形成,既幽微且不易察覺。它是一種「隱蔽文本」(hidden transcripts) (Scott),白話的說,就是「隱而不顯的故事」,除非長期參與社造,否則確實不容易理解在許多看的見的表面下,究竟帶來什麼樣的改變與社會性意義。

正因為這種困難,才更加深了前述的「語言的焦慮」的產生,所以個人誠懇的建議,可以多些思索來評論很多看似只有表面甚至錯誤的部份。綠美化只是一個例子,我想大家都同意農村再生不能只是蓋硬體,但硬體不一定有罪,有時還非常必要。於是,在指責立法不夠周全的同時,可能也伴隨著批判不夠周全的現象。

同樣的,關於第三章土地活化的部份,我自知非專業,所以不敢提出評論,也無法立即表態支不支持,看了最近留言板的深入討論後,才稍有一些正確概念。如果這些討論早些出現,而且不是匿名在留言板上,而是正式討論時(包括反再與官方),那麼也許就不會有將攸關農地合理使用的專業見解簡化成「農地變建地」的滅農口號。回過來說,到了這個階段,反再運動中的彼此,在討論這個最具爭議性的章節時,是不是也該upgrade(進化)了呢?

囉囉嗦嗦下來,我所謂的「結構性的中介者正是社造觀點」的說法,指的就是一種平衡理想與現實的概念、一種批判態度、一種運動策略,它不是第三者,而是既有的各方人士所能有的最大交集,也是讓這場運動回歸農村主體利益,而非造成「多方對立」的契機。

就法論法

個人雖非法律專業,但從粗淺的社會經驗中也學習了一些法律的概念,也許不盡然正確,但斗膽提出分享。

昨天,我與老婆在討論窳陋條款的爭議時(最近我和許多朋友養成了天天上小地方新聞網的習慣,有時熬夜看還挺累的,而我老婆雖未加入論戰,但興致超高,看的比我仔細),她說:「法律只能訂到一個程度,哪有可能一清二楚,窳不窳陋,以後居民自己會討論決定,一塊地放在那邊雜草叢生、垃圾遍地,雖然是私人財產,但也影響了大家的生活品質,為什麼不能處理?搞運動的人什麼時候變的一味捍衛起妨礙公共利益的私人財產了?」然後冒出一句:「就算憲法,也要大法官釋憲不是嗎?」。

後面這句話,一語道破現在許多爭執所在,法律非萬能,有些事情就是無法訂的太清楚,譬如言論自由,憲法大概也訂不出哪些屬自由,哪些不是。郭冠英的辱台言論,雖然我也看的快爆血管,但坦白講,他如果聲請釋憲,大法官也許還有得討論。各種裁量權、法令解釋、法官的裁定,都證明了法律條文有其侷限,無法是非黑白一概列出。所以,我們是否尚未釐清法律的性質呢?

再以窳陋條款為例,社區環境改造上確有其必要,但也可能形成多數暴力,所以方法不是將立意良善的立法原旨批的體無完膚,而是想辦法鼓勵前者,阻擋後者才對吧。

顯然的,農村再生與農村再生條例不是同一件事(我老婆大人說問題根本是法案名字取錯了,改個名字不就好了,我聽了臉上三條線),農村再生是一個整體性的發展,涉及政治、政策(與執行)、法律、民間力量投入、甚至資本邏輯與全球化等各種不管我們喜歡或厭惡的各種主客觀條件。

農再條例則是一部法律,它無法包山包海,無法打破行政科層體制,取代其它單位的權責(若能,不是要叫水保局去死嗎?),它不能將農會的產銷班與制度包進來,不能訂出糧食自給率,不能解決所有的農業問題,也無法解決農村的所有問題。

但是它可以妥善運用2000億基金,解決社區淹水問題、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改善農水路問題,它可以進行更多培訓,強化居民的自主發展能力,它可以將農業從勞動生產轉化成在地知識與地方認同,它可以調查、保護社區生態,維護更永續的農業環境,它可以成立農民市集,自產自銷,它可以改善環境景觀,讓居住更有尊嚴,它可以有計畫的打造一個又一個的綠色農村,讓綠建築、再生能源與友善環境成為台灣城鄉發展的新典範。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提出農村發展的整體論述與政策批判,但也宜同時釐清農再條例的角色與功能,就法論法。我想,這對許多不清楚或不知道農再條例,也無從參與各種論戰的農村居民來說,才是最大的關懷。

文後:

小弟的碩士論文題目是「日常生活‧社區營造與社會實踐―一個台灣社區工作者的觀察」,以上部份內文由此引用,有興趣的朋友歡迎不吝指教。

參考文獻:

文建會

2004,《文化白皮書》

台灣社造聯盟

2008,〈告別與重生―2008社造宣言〉,社造學校第一期社造領袖學院畢業論壇PK賽《會議手冊》

于國華

2002,《「社區總體營造」理念的探討:全球化趨勢下的一種地方文化運動》,北藝大傳統藝術研究所碩論

李丁讚

2007,〈社造,一種生命工程〉,楊弘任所著《社區如何動起來―黑珍珠之鄉的派系、在地師傅與社區總體營造》之序。台北:左岸

范雲

2004,〈社造,是社會運動〉演講內容,文字整理刊於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十期

陳其南

1995,〈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研討會暨社區總體營造中日交流展《論文集》

陳錦煌

2008,〈社區營造再出發―2008總統大選後感想〉,「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電子報108期,http://www.cesroc.org.tw/e_paper_detail.php?sn=236#1

楊弘任

2004,〈認同、衝突、世代〉演講內容,文字整理刊於於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十期

盧思岳

2002,〈在社運的座標上試觀社造〉,文建會《社造雙月刊》第三期


[1] 2002,《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台北:聯經(本文作者為台灣社造聯盟秘書長)980418-img_0461-400.jpg
農村需要的公共建設很多種,如何運用政府資源打造有「農」觀點與需求的建設。圖中為日本京都旁山城─大原之公共用水處理說明。

在〈缺乏社造觀點的農再討論,將無法就法論法〉中有 12 則留言

  1. 看來農再條例,好像偏向社造資源,不過既然要進入立法院立法,既是法的位階,確實擴大社會及農村社會的影響力,就非單純社造資源,必須向更廣大民眾交代清楚,不能矇混過去。

  2. 我是培根計畫桃園縣駐地工作人員,96年接觸到培根計畫,認識水保局的團隊,熱忱與活力如他們的口號:優質、效率、團隊、創新。他們的行動力及傾聽在地需求的尊重有禮,得到在地居民的認同與讚賞,真的足甘心!
    我們也從訪視社區到認識社區的需求,協力服務及輔導社區的需求,透過課程的內容安排彼此產生互信與共識連結夥伴關係,農村社區的大小事是其家務事,但也變成我們必須亦步亦趨的守護與陪伴,讓培訓的資源不浪費且產生良善的效益: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每個社區都有其特點與落點,讓在地資源活化與運用而非少數人壟斷,在人的方面更須用心對待,如何透過這承先啟後的一代,為下一代留下什麼?為上一代能改變什麼?進而不斷加強累積知能訓練,讓他們知道符合自己生活需求與步調才是真正好的願景計畫。(沒有資源時,大家和睦相處以禮相待;沒有人時互相支援協助~一片祥和,農村社區真的很純樸)
    97培根計畫—培訓點甄選辦法
    緣起~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一直努力著手規劃改善鄉村發展的重要課題,期望改進農業生產方式、改善鄉村生活及維護鄉村生態環境,創造鄉村經濟活力,激發鄉村居民熱愛鄉土的情懷及自主建設新故鄉的能力,縮短城鄉差距。
    從94年開始,本培訓計畫已進入第4年,藉由培訓來培養社區的在地居民成為有概念有技能的規劃者,從認識鄉村的條件及特色開始,逐步的從概念到實作,完成打造鄉村的目標。
    本培訓計畫,將以鄉村為培訓基地,以社區需求及特色為本,為社區量身定作適合課程,以協助鄉村社區打造安居樂業,且具發展潛力的生活環境!
    97年度更以將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為操作核心,希望藉由培根計畫,培訓農村的核心幹部及提案能力,協助農村發掘在地特色、資源,並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及願景。
    甄選目標:1.甄選如:北區四縣30-50個培訓點2.發掘潛力社區3.擴大培訓效益
    實施範圍:北中南東四區
    徵選資格:
    (一)關懷班徵選資格:
    1.培訓點所在位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
    2. 培訓點需有30位以上學員報名參與培訓課程
    (二)進階班徵選資格:
    1. 曾參加過水土保持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班之社區
    2. 培訓點需有25位以上學員報名參與培訓課程
    (三)核心班徵選資格
    1. 曾參加過水土保持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及進階班之社區
    2. 培訓點需有25位以上學員報名參與培訓課程
    (四)再生班徵選資格
    1. 曾參加過水土保持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進階班及核心班之社區
    2. 於報名資料內提出社區願景概述計畫者,參加社區課程結束前,目標為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模擬)。
    (五)農村再生專員班徵選資格
    前項各培訓班級之社區,每社區應有3至5人參加(關懷班得自由參加),其中一名必須為社區幹部,至少一名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3. 好的,佑嘉,不過我的電腦中毒快掛了,無法上網,嗚!所以明天再跟您說。

  4. 我對水保局培根計畫的部分不瞭解,但是很想請向家弘先生再多解說一下,因為培根計畫是在「農再條例」之前就已經開始了,而且看起來已經有一段時間,社區居民也在沒有大筆金額挹注的情況下,作了一段時間的社造,想請您分享這段過程中的寶貴經驗。

    另一方面,我也好奇,站在社造工作者的角度來看,您會覺得如果政府撥出2000億在農村的事務上,您會建議怎麼運用比較恰當?然後這些錢進入社區的模式要怎麼作,比較合乎社造的現實和精神?

    雖然水保局有指定了一些作法,但是我相信大家的意見,應該可以匯聚出更好的用錢模式,畢竟政府短時間之內不會再有另一個2000億投入農村了。

    我想您在這部分比較有經驗,真的很想聽您在多談談,拜託了!

  5. 我想,台西人的說法可能簡化了我在文中的意思。另外,文章貼出來,本來就要接受任何批評,不是在評斷誰對誰錯,而是分享自己的一些看法與觀察,即使是嘲諷,也是一種批評的表達方式,當然我會覺得有點遺憾,也許是寫的不夠清楚,也或許太囉唆寫太多了。

    我一直擔心在農再的討論中談社造,會被誤解成這部法案是社造的專利,是試圖壟斷或確保經費的手段,所以我才用了較多的文字來整理出社造的發展脈絡及本質以及可能的現況。也許我沒有傳達清楚,所以請容許我再表達一次,社造不是誰的專利或誰的壟斷領域,所謂的社造,是一種社會實踐的概念與方法,也是多年來許許多多社區居民關懷公共事務,改造家園的一種認同與操作的精神。而社造工作者不需考試,不用證照,因為只要是用社造的精神與方法做事的人都是。任何人都可以是社造工作者(包含社區居民),即使住在一棟舊公寓的居民,只要有人願意開始對樓梯間這一小小的公共區域投注關心,粉刷乾淨,清除小廣告,或將門口的鞋子收好,擺上一盆盆栽,讓上下樓梯的人開始對自己居住的地方產生感情,他都是社造工作者。你也可以不稱它是社造工作者也無所謂,反正他就是一個行動者,只是多年來,大家習慣這麼稱呼罷了。所以台西人所說的「社造人打算在2000億中上下其手」可能是對所謂的社造人誤解了,誰是社造人呢?這十五年來參與社造行動的成千上萬人嗎?未來可能參與這一行動行列的關心自己家園的農民嗎?

    也謝謝H兄的指教,不過您所提及的「個人覺得您好像把反對現在行政院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人,都當成了反對農村再生政策的人了吧!」我想是誤會了,如果我反對反農再運動,反對更多的討論與共識,那就說我無條件支持農再條例就好了,就不用寫這麼多了。我的意思正好與您說的一樣,希望透過反再者的努力達到您對農再的期望,也讓反再朋友的努力不要白費。所以我試圖釐清如何找到共同的交集來讓對話更聚焦與更細緻,這個交集不是屬於誰的專利的社造,而是一些觀點和發生在社區身上的共同經驗。

    「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對於農村再生不是更能有所幫助嗎?」我想這個看法是到小地方新聞網po文的所有人的共同心聲。

  6. 個人覺得您好像把反對現在行政院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人,都當成了反對農村再生政策的人了吧!個人支持農村必須改革,農村環境要加強建設,社區總體營造的精神要加以發揚,但是目前這部草案能夠對你所提的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有多大的助力,相信也只是2000億的經費吧,培根計畫已行之多年,與現在尚未通過的草案有何相關,難道沒有了草案就連以前作的都是虛幻嗎?難道再經過各界詳細的討論及取得共識後再來完成立法,不好嗎?法律是該一體適用的,農村再生不是只有水保局的工作,應該整個農業界,甚至全國國人都應該關心的,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對於農村再生不是更能有所幫助嗎?

  7. 真是,連向家弘不計較的語法也看不出來!
    一筆投入農村的兩千億的人民納稅錢,不分社造農民,都是為了讓農村人可以上下一心,住好厝,吃有機,過著高級台灣人的生活,真是不錯!

  8. 真是, 連野上野下嘲諷的語法也看不出來!
    一筆投入農村的兩千億的人民納稅錢, 不為農民農業, 卻是為了讓社造人可以上下其手, 開名車, 吃好料, 過著高級台灣人的生活 ,真是服了!

  9. to 野上野下
    這樣改也不錯,不過也不一定非這樣改不可,因為個人一再強調,社造是一種精神與價值及方法,而且大家對社造的觀點也不見得相同,名字其次,我想比較重要的是操作面,更多有心之士投入就會更好,否則法律定的再清楚,也只是供著心安而已。

  10. 你老婆說對了,這法案的名字取錯了,真的不該取這個名字,讓人誤解有這個法就會讓農村再生。依你的觀點,真應改成農村社區營造條例。

  11. 謝謝「我本來不想說」,我老婆看到你誇她殺很大,高興極了,雖然你說的是智慧,哈哈!

  12. 向先生分析的透徹極了
    鼓掌再鼓掌

    反農再的人好像
    只有他們知道農村問題 環境問題 糧食自給率
    別人都是無知

    知識菁英只會踐踏農民
    為何不真正接觸廣大的農村朋友

    向太太的智慧真是殺很大
    應該請向太太對反農再的人開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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