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紛爭,學到什麼?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公民社會…

前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簡稱『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2006年6 月30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2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2006年7 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

台中縣○等七人不服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決定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2008年1月17日辯論終結,1月31日判決環保署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稍後,環保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99年度判字第30號)。

判決確定後,「中科三期」開發動作仍然持續,行政部門態度依然強悍,環保署採取選擇性的「積極」作與不作為。○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2010年7月30日,峰迴路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裁定:「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消息傳出,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發布新聞稿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的假處分裁定是──

「是一群人(有各路人馬,包括一些環保團體人士,在台灣法學雜誌論述的法律學者,訴訟的執業律師,以及立法院民進黨團部份立委)集體操作結果,渠等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忽略專業人士製作的環境影響評估量化資訊,以感性語言及誇大方式形容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來製造環保署拒下撤銷開發許可命令、不環保及不尊重司法,鴨霸對抗司法體系的大眾媒體印象,並不惜犧牲當年民進黨政府所積極推動的園區廠商合法權益,藉以強化國民黨政府為無能政府的訴求。」

在強硬的措詞之後,國科會及環保署一方面提出抗告,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假處分裁定;另一方面,則透過媒體表示將於八月中旬補提健康風險評估,並宣布「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

到底怎麼一回事?是誰讓「中科三期」如此坎坷?紛擾的過程,我們到底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事件的演變從「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公告後,○等不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送訴訟談起……

時間
事由
文件
2006年7 月31日 環境保護署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
2008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 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
2008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停止執行案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
2009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停止執行案。 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2010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訴案。 99年度判字第30號
2010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聲請強制執行案。 99年度執字第39號
2010年7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等抗告案。 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2010年7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等聲請假處分。 99年度全字第43號

————————————————————–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誰來判斷?

按照《環評法》規定,第一階段環評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第二階段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開發計畫於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就必須辦理第二階段環評。因此,第一階段環評負有過濾開發計畫是否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任務。

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一種必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的態度,始能加以確定的法律概念。基於學理,「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事項,非得以專業性或經驗性判斷不可的話,則法院在審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通常會承認行政機關對該等事項所作的決定,也就是承認行政機關擁有「判斷餘地」。

然,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行政機關作成的判斷,法院是否享有審查決定權?其關鍵在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其考量的依據有:(1)行政機關所作的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6)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出現什麼問題?

判決書(96年度訴字第1117號)指出,經表決通過的審查結論所列條件第5項既然載明:「五、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必須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意外災害類比與因應及針對區內污染正常及緊急排放狀況下,對居民健康之影響提出風險評估及應變措施,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

就表示「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疑慮。加上唯一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業的委員,認為「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的情形下,依據不充足的資訊遽然判斷開發計畫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不僅有「裁量濫用」的違法情事,且其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錯誤的資訊」,於2008年1月31日判決撤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9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在明知「開發計畫將對國民健康及安全有影響」的情況下,依然予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應該就是「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最大爭議所在。該見解,係以行政機關的判斷為基礎,在認為有「裁量瑕疵的情事」下介入審查所得。

上訴駁回,撤銷環評結論「確定」

環保署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99年度判字第30號)。

過程中,○等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後(2008年4月14日97年度停字第00032號),於2009年12月31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98年度裁聲字第146號)。

紛爭再起

「確定」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後,環保署執意拒絕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於2010年2月10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五報刊登廣告,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

此舉,引發法律團體發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機關尊重法院判決,確保環評行政權受司法監督」聯合聲明,要求環保署應依法先命令「中科三期」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環保署的「積極」作與不作為

除了刊登廣告抨擊法院外,環保署自2010年1月21日至8月11日針對「中科三期」發布的新聞稿也至少有30篇(詳參環保署新聞專區)。一部分是反駁媒體投書與報導,一部分則是解釋環保署的處理原則與因應措施。

至於要不要命令開發單位停工?環保署強調已經徵詢學者專家及法務部意見並獲致共識,認為「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完成審查,事後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稱「自始未經完成審查」情形不同,不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的情形,也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14條的處罰及「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情形。

對抗官方不作為,再訟

在環保署的「積極」不作為下,○等迫於無奈,先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

聲請強制執行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5月3日裁定駁回(99年度執字第39號);俟後提起抗告,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21日裁定駁回(99年度裁字第1552號)。

其駁回理由約略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確定判決,係將環保署2006年7 月31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予以撤銷,是一「撤銷判決」,並不是命令環保署予以一定給付的「給付判決」,因此○等自然就不得以撤銷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

峰迴路轉,再掀波瀾

聲請假處分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30日作成假處分裁定: 「相對人(環保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就參加人(國科會)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行為,逕命參加人自即日起,至「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99年度全字第43號)

消息傳出,除環保署態度依然強悍的指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則於接獲環保署指示後舉行記者會,並發佈新聞稿:

(1)已著手通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另對於新廠商的入區申請,於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亦同時停止受理;(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0年7月30日所作裁定的當事人為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假處分裁定及停止執行裁定自不及於廠商,當然無廠商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換言之,環保署及國科會在假處分裁定後,所作的動作,是半套的「停工、不停產」動作。
消息傳出,一片譁然,說法當然也是壁壘分明。

我納悶,到底「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範圍?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答案不是很清楚了嗎?

看到什麼?學到什麼?

故事還沒有結束,一時之間,也不會有結果。

過程中,我們遺憾地看到行政部門對司法部門動輒韃伐的行徑,以及太多為切割「舊政府」與「新政府」的情緒性用詞。

行政訴訟是人民因違法的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的爭議,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在此基礎上,人民認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有違法情事,可能導致其權益受損」,因而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其目的正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稱:「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的立法宗旨。

不論結果如何,雙方都應坦然接受,即便不服,也該於司法體制內進行功防。然,環保署動輒透過新聞稿對法院措詞嚴厲的指控,以及以人民血汗錢買廣告抨擊法院的行徑。怪不得,會有法界人士憂心這種作法不僅挑戰臺灣的司法威信,更將導致憲政危機。

2008年政黨二次輪替,民進黨就是因為失去人民的信賴而下台。「中科三期」也確實是民進黨執政期間因「政策護航」而種下的禍因,民進黨是必須檢討、懺悔,而不該如吳敦義所稱「冷言冷語」。然,國民黨政府在完全執政之餘,能否坦然面對判決,跳出「政策護航」的窠臼,才是庶民的另一個期待。

在沮喪中,我們很高興看到臺灣司法的獨立性與進步性,以及法官對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更高興看到環境議題的功防,已從街頭,轉進環評會議,再向法庭挺進。對於環評主管機關、開發單位、開發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及公民社會而言,這是一種新的挑戰與體驗。唯有揚棄「開發至上」及「經濟優先」的思維,虛心且嚴謹地檢視開發行政程序的公平、公義與公正性,確保庶民的權益,才能藉由體驗共創「通通贏」策略。

990813jinbuqyu4-450.jpg
環保署昨日為中科三期加速環保審查,拒絕居民與環團進入旁聽,再次引發爭議(圖片來源請點選這裡)

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七星基地應立即停工。環保署今天表示會照裁定文辦理,收到文後7日內,逕命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指的是環評法第4條規範的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葉俊宏表示,只能將裁定文轉給國科會,至於依國科會如果不停工,環評法也無權過問,但法院可強制執行。

環保署、國科會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即使提抗告也要停工。

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的自我解釋

環保署再度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且出示法務部公文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這個解釋與之前的說法無異,就是: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石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葉俊宏說,從83年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對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的見解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環評法第14條猶待歷史大辯論

不過有關環評法第14條的解釋已成公案,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猶待歷史大辯論。

事實上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這句話再明白不過,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法官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的「公益」誰來裁量?

葉俊宏說,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核發的許可,不能解釋為「當然無效」,而只是得撤銷。至於是否撤銷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考量因素是「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

雖然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環評審查階段,但環保署新聞稿已說:國科會衡量健康風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暫不撤銷。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指:原處分機關(國科會)「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也就是說,這個「得依職權」只是授權主管機關的作為,並不是說主管機關可以不顧民意,自己任意決定。

也就是說,所謂「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必須由公眾檢視,不是官方說了算。請問國科會,在做此裁量時,問過「撤銷後所卻維護之公益」那一方嗎?

是誰造成「中華民國的大災難?」

今天葉俊宏用「中華民國的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的沒錯,這的確是一場災難,但究竟是誰造成這場災難?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指,七星基地環評是史上少見相當審得最快的案子,95年3月才送審、6月就通過、7月公告。而且此案也在環評會中動用表決權,在官派代表到齊下此案表決過關(多數學者專家委員投反對票)。

官派委員是環評的大災難

如果環保署要一再強調「環評會是多數決,公正客觀的審查」,請先修改環評委員遴選辦法,取消官方代表7名,全數由民間學者專家擔任。今天葉俊宏數度強調未來要修環評法,免得重演中科三期環評被撤的災難。

如果真要修,就先把官派委員取消,因為這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源頭。然後遴選委員時不要像現在由環保署長勾選,應像專家會議一樣由各方推薦。

行政院是環評的大災難

國、民兩黨都一樣,只要是行政院跟財團喬好的「重大開發案」,就一邊強調不能不開發,一遇到質疑立即強調:「只要環評通過就開發」。可憐環保署,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怎麼辦?任誰都會選擇聽長官(行政院)的話吧。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審查時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如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環評委員都還沒決定中科四期廢水排那,他就先喬好海洋放流的方案。而國光石化還在審,經濟部長竟然可跟業者手簽手舉行記者會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

一位官員私下跟環保團體抱怨:「這種案子你們要擋就到行政院,到我們環保署、營建署都沒有用了啊,只是為難我們而已。」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所以,如果行政院不停止指使環評會,那就像葉俊宏今天說的,修掉環評法中的否決權。不要再假民主程序搞真護航,這樣官方、民間都很累。

環評法是環評的大災難

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就是讓人民有機會挑戰政符錯誤的行政處分。就像個人或企業被開罰單,如覺被開得無理,當然可以尋求訴願、訴訟等方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環評結論也是一樣,如覺環評通過無理,人民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追究。但葉俊宏今天說,如果蓋了房子事後,法院判許可無效變違章,要拆房子,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大災難嗎?

問題是,如果是違章,當然要拆不是嗎?不然國家設行政程序法用意何在?如果法院都判了違章還不用拆,那台灣還要政府嗎?
會把環評法第14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才適用」的環保署,請問要不要乾脆修法時一併廢除環評法?

990806shiopiupf75f0-400.jpg
是環保署還是總統府該為政策負責?(攝影/munch部落格)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小地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