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大戰來臨-我的有機你的商機

八月一日是一個很恐怖的日子,因為「有機」將成為一個法定名詞,不能再做為理念表達,而是必須在國家認可、團體認可之下,才能冠上有機的認證名詞,一旦違失使用,已有法律上的罰則。對於消費者,一個法律上管制…

八月一日是一個很恐怖的日子,因為「有機」將成為一個法定名詞,不能再做為理念表達,而是必須在國家認可、團體認可之下,才能冠上有機的認證名詞,一旦違失使用,已有法律上的罰則。

對於消費者,一個法律上管制的認證機制,當然是更有保障,並且不會購得黑心食品,吃的更為安全。

但是,談有機,它絕不是僅止一個商品,而是一項土地運動,一種生活態度,或是一國的農業再興。

有機農作推動快二十年,從早期拒絕農藥的食品健康,到晚近的自然生活觀念,有機運動不單是一張嘴的健康問題,已經擴展人對自然的反思,人對他人的信任,甚至人對未來的期待想像。

當一個作物,從產品出發,邁向觀念的提昇,如今又落回商品的面貌,這樣的認證標章背後,有何動人的意義?

當有機成為一門生意,有機的戰爭早已悄悄開打,一些想法天真的小農先行者,還在試驗有機的作法,許多企業已經嗅到這股世紀末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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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主婦聯盟在三重的鐵皮倉庫內,以共同購賣方式,開啟台灣城市與農村的直接對話,跳過層層中間商的遮掩、剝削,以合作社型態找尋最好的農作食材。

1995年,主婦聯盟翻譯日本作家岩根邦雄的《從329瓶牛奶開始》,更是確立共同購買的精神,以社會集體行動,反制資本體系下,把大眾當驢頭的商品銷售,共同購賣不只是買賣行為,更是一種社會實踐,甚至具有左派運動轉向民間扎根的意涵。

共同購賣的實施,終究無法打破牢不可破的資本產銷體系,但是有趣的事,在消費端的難以全面突破,卻在生產端燃起星星之火。

在不斷的食品安全危機之後,農民開始發現城市對於健康自然食品的需求,一個有機生產的新模式。那樣的開端,稱不上絕對無毒有機,但是種出好作物,提供無毒無污染的心意,已經成為一種信念。

種無毒有機,吃無毒有機,在初出的時刻,只是少數人之間的小眾行為,對於農產品大眾行銷的資本體系,根本看不上眼,縱使價格昂貴一點,但是相對廣大群眾的市場消費,根本是只能賺名聲的生意。

但是晚近之後,拜媒體的推波助瀾,不是宣導有機種植,而是挖出更多食品安全的黑幕,於是城市驚恐,有機開始蔚為風潮,資本體系關注到這塊隱然成形的巨大市場,終於開始行動介入。

別人當觀念先行者,自己當利益收割者,從來是企業不變的真理,當有機風行,賣化學農產品和賣有機農產品,對於資本產銷體系,只不過是商品變換,重新調整一下生產線和銷售網,有雄厚資本,還怕沒有一番做為。

於是,自設農場,以高產量方式投產有機作物,如果產量不夠,OEM的品牌代工模式立即應用,從自產到代產,統整由專一品牌上市,上市不僅結合物流系統的超市上架、網路訂購,甚至藉助媒體的報導,以及購物頻道的名人代言,高度行銷掉有機產品,從健康農作到保健用品,有機成為一門好生意。

但是,對於小農,有機買賣根本是場不對等的戰役,走在前開拓觀念,摸索出來的道理,成為企業收割者的文化資本,一種愛妳健康、愛你幸福,卻是真愛你錢的虛假意識。

然而,行銷能力根本拼不過大企業的小農,回頭來還得面對生產田間的種種問題。

這也是有機農業中,政府最可惡的態度,對於有機農業,除了限期規範,政府始終沒有全力協助,就算縣市政府力推無毒農業,但是面對地方農會的傳統作為,也不敢全面宣導農民放棄農藥、肥料的使用。

於是,有機小農成為一種自願產業,自己找地,到處參訪請教,一步步打造自己的自然農園,一旦遇上鄰人噴農藥,就開始擔心空氣漂散或水源污染,忍不住的大吵一架,再不行就放棄遠走另覓他鄉。更慘是,台灣處處開發,找的到淨土,未必有純淨水源,就算二者兼備,風調雨順,那天又是土地劃定開發強制徵收,一切作為立即化為烏有。

有機小農的在台灣農業環境,常常是政府文宣中,被端上檯面的農業良心,但是實際上卻是在艱苦的環境中自求多福,多年來單打獨鬥、自產自銷,常常參加地方農特產,老是被視為對照強烈來壞生意的,於是最後只得自己搞市集,小農民相互依偎。

當有機認證展開,保障了消費者權益,造福了有資本蓋網室、買基肥、造農場,通過一切驗證的企業體系,卻是苦了還在望穿秋水的有機小農。

一個最壞的市場淘汰循環,將會展開。當有機成為門檻,有資本越過門檻的企業,將會囊括絕多利益,更多的有機利益,將會讓有機資材價格水漲船高,形成第二道門檻,阻絕有機小農的進入有機認證的能力,於是新的有機生產資本體系從此建立,小農紛紛出局。

到此時,反思有機運動的出現,一切荒謬無比。如果一場發自愛護土地、照顧農民的有機運動,結果造就企業的利基,這種意義的倒置挪用,無異是最大的諷刺。

對於政府,如果不能悟透有機農業運動的真諦,在幹盡開發破壞環境的惡行後,還不能保護協助這群發自民間的守土小農,讓他們遍地開花再興環境,卻只是一眛要求,任他們劣勢競爭的自生自滅,無異是碾斷台灣土地重生的機會。

有機成為法律名詞,它的確可以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保障,但是不一定保護台灣的農業永續。

對於在地購賣、保護小農,反對有機產業托拉斯化的有機生活信念下,有機農作標章可以參考,卻不見得是唯一選擇。

對於選購無毒農作,該走向人與人信任的產銷模式,科學驗證是一項參考工具,但是絕非唯一標準,生產者的信念及行為,必須充分理解納入考慮,甚至消費者必須體認,吃到好食物,不只是身體健康問題,更是一項社會運動,對於在作物之外,還願為環境發出正義之聲的農民,更需我們的支持鼓勵。

有機戰爭開始,企業有機霸主的拼鬥,無毒小農的哀號,即將構成台灣有機市場戰役的面貌。一場不平等的戰役,預示了慘烈的結局,當失去原始運動意涵的認證標章,只是成為一種產品等級。

此時,我只是心裡想問,我的有機願景,怎麼變成你的商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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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不協助只規範的有機商品的生產標準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關於對法令的修正討論,請閱讀「保障小農的有機栽培權─對有機管理法令的修正意見」)

第一部分 作物

一、生產環境條件
(一)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三)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附表一之標準。
(四)農地應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 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轉型期間應依據本基準施行有機栽培。

三、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
(一)選擇環境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並儘量以生物及遺傳多樣化為原則,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
(二)種子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處理。
(三)種苗之育苗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四)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
(五)合格種子、種苗無法取得時,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種苗。
(六)育苗場設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

四、雜草控制
(一)以人工或機械中耕除草,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二)採行敷蓋、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發生。
(三)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五、土壤肥培管理
(一)適時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二)採取適當輪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三)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附表一之標準。
(四)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五)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
(六)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六、病蟲害管理
(一)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三)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七、收穫、調製、儲藏及包裝
(一)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
(二)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儲藏及包裝,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八、技術及資材
(一)雜草控制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旱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機械除草。
(3)敷蓋雜草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種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學物質。
(2)殘留農藥、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各種綠肥作物。
(2)作物殘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類或米糠。
(4)木炭、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栽培後之堆肥。
(6)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藻。
(9)植物性液肥。
(10)泥炭、泥炭苔。
(11)禽畜糞堆肥。
(12)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粉、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石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本會有機質肥料類品目編號5-0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2(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3(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4(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7(氮質
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加工肥料)及品目編號5-09(禽畜糞堆肥)規格之產品。
(16)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椰纖。

2.禁用:
(1)除上述外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道污泥。
(5)廢紙、紙漿。
(6)未經淨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7)人糞尿。
(8)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硝石。

(三)病蟲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植物。
(3)繁殖及利用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基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6)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7)利用不含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8)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9)果樹基部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10)種子以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1)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12)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3)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4)海藻。
(15)咖啡粕。
(16)草木灰。
(17)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8)石灰、石灰硫黃合劑。
(19)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20)矽藻土。
(21)蛋殼。
(22)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3)植物性中草藥浸出液。
2.禁用:
(1)毒魚藤。
(2)除上述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毒素。

(四)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整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胺基酸。
(3)水果催熟用之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2.禁用: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調製儲藏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控制氣體如二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節。
2.禁用: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微生物資材:
1.可用: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劑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可使用。
2.禁用: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第二部分 畜產

一、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基準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二、產製過程

(一)營養
1.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2.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防腐劑。
(4)人工的著色劑。
(5)尿素。
(6)畜禽屠宰副產品。
(7)畜禽排泄物。
(8)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9)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10)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天、羊60天及猪28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5.有機畜禽用藥時,停藥期至少為法定期限之兩倍。
6.有機畜禽產品之生產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1)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藥。
(2)不得使用誘發發情與同期化發情之內泌素,但用於防治個別畜禽生殖擾亂之獸醫處方除外。
(3)肉用畜禽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其它畜禽於例行作業時,亦不得使用合成性驅蟲劑。

(三)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8.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9.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10.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本基準第一部分之相關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移置技術。
2.內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三、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蛋用家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4個月以上。
3.生長期少於12個月以下之肉用畜禽無轉型期。

四、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及包裝

(一)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

(二)在運輸之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

(三)確保有機畜禽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畜禽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收集過程及其後之調製、貯存及包裝,均應與一般畜禽產品分開處理。

五、適用之技術及資材

(一)作為消毒劑、清潔劑及醫療用途之合成物質。
1.酒精類
(1)乙醇:僅限於當作消毒劑及清潔劑,禁止當作飼料添加物。
(2)異丙醇:僅限於作為消毒劑之用。
2.含氯物質:僅限於作為消毒及清潔器具、設備之用,其氯之殘留量不能超過飲用水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量。
(1)次氯酸鈣。
(2)二氧化氯。
(3)次氯酸鈉。
3.氯己啶(Chlorohexidine):准許獸醫師處理外科手術時使用。當其他殺菌劑治療乳房炎無效時,准許作為乳頭浸液。
4.不含抗生物質之電解質。
5.葡萄糖。
6.甘油:僅限使用於家畜乳頭浸液,其來源必須為油脂水解製造者。
7.碘化物。
8.過氧化氫。
9.磷酸:僅限於作為清潔設備之用。
10.疫苗。

(二)作為局部治療、外寄生蟲驅除或局部麻醉用途之合成物質。
1.碘化物。
2.熟石灰。
3.礦物油:僅限於作為局部塗敷或潤滑之用。
4.硫酸銅。
(三)
飼料添加物。
1.微量礦物質: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其種類及用量須符合國家標準。
2.維生素:僅限於作為營養強化之用。

第三部分 加工、分裝及流通

一、適用範圍
(一)對有機原料進行加熱、乾燥、燻製、混合、研磨、攪拌、分離、蒸餾、抽出、發酵、醃漬、脫水、脫殼、碾製、冷凍或其他足以改變原產品理化性質之製造程序。
(二)對有機原料進行選別、洗淨、分切及分(包)裝等作業,其過程不應改變原產品之理化性質。
(三)實質改變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原包裝或原標示後進行交易者。

二、資格條件
(一)各項設施、用地須符合相關規定。
(二)依法領有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三)加工產品之有機原料含量應不低於95%。

三、環境條件
(一)生產廠(場)周圍不得存在有害氣體、輻射性物質、擴散性污染源、垃圾場及有害生物大量孳生之潛在場所。
(二)應制定衛生及廢棄物管理計畫,以維持設施、設備及場地清潔。

四、有害生物防治
(一)優先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清理有害生物棲息地、食物來源和繁殖區域。
2.防止有害生物進入加工設施及設備。
3.控制環境條件,例如:阻止有害生物繁殖之溫度、溼度、光照和空氣循環等。
(二)採行生物性、物理性或機械性之控制措施,例如: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捕、聲捕、有色粘紙板或利用太陽能之消毒等。
(三)若前述預防或控制有害生物之措施無效,則可使用附表二所列之有害生物防治資材,惟該等資材不得與有機原料或最終產品直接接觸。
(四)
禁用:
1.附表二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
2.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及任何含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五、產製過程
(一)操作者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機與非有機農產品混淆,及避免有機農產品與禁用物質接觸。
(二)應於獨立之場所產製有機農產品。若產製場所與一般產品共用者,其設施、設備及場地必須徹底清洗,並以時間作明確區隔,依序產製有機及一般產品。
(三)宜採生物、物理或機械方式進行產製,選用方法以能維持有機農產品的天然成分及其營養價值者為原則。
(四)產製過程中不得使用輻射處理、燻蒸劑及含有或會產生有害物質之過濾設備。
(五)產製過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對生態環境不構成負面影響。
(六)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種原料不得同時以有機、有機轉型期及非有機來源者混合使用。
2.允許使用附表三所列之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惟其使用量應以產製所需之最小量為限,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3.產製過程使用之水及鹽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相關衛生標準。
4.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含微量元素)、維生素、胺基酸及自動、植物分離之純物質,惟法律規定應使用或產品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時,得經驗證機構同意後使用之。
5.
禁止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之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

六、有機原料含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固體形式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
(二)液體形式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容積(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容積(不包含水和鹽)。產品如係濃縮液還原而成,應將濃縮液原料之濃度納入計算。
(三)固液混合產品:以產品中有機原料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除以產品總重量(不包含水和鹽)。
(四)以四捨五入取整數方式表示。

第四部分 共同基準

一、包裝
(一)包裝方法及材料應以簡單為原則,避免過度包裝。
(二)應採用可生物降解、可循環再利用或再製之包裝材料,惟上述包裝材料無法取得或不適用時,方可使用一般之包裝材料。
(三)禁止使用含有殺菌劑、防腐劑、燻蒸劑、殺蟲劑、可遷移螢光劑、禁用物質和基因改造生物等之包裝材料及其他會汙染產品之包裝材料。
(四)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及氮氣作為包裝填充劑及使用真空包裝。
(五)儘量使用對人體無害之印刷油墨及黏著劑。
二、儲藏
(一)有機農產品於儲藏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汙染,倉庫必須乾淨、衛生、無有害物質殘留,且未經禁用物質處理。
(二)除常溫儲藏外,允許使用空氣、溫度及濕度等調控方法進行儲藏。
(三)有機農產品如與非有機農產品存放於同一倉庫時,應加以區隔並明確標示,以避免產品混淆。
三、運輸與配售
(一)運輸工具於裝載有機農產品前應清洗乾淨並保持清潔,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受到汙染。
(二)有機農產品於運輸與配售過程中,不得損毀其外包裝上之標示及有關說明。
(三)有機農產品與非有機農產品一同運輸或配售時,產品須經妥善包裝及加以區隔並明確標示,以避免產品混淆。
四、紀錄
(一)需有足資證明產品有機完整性之相關作業紀錄及單據憑證。
(二)應具備設施、設備及場地之清潔與管理紀錄。

(本文轉載自「漂浪。島嶼」部落格)

保障小農的有機栽培權─對有機管理法令的修正意見

這些攸關台灣有機農業發展的重要條文,沒有考量台灣特有的地理與人文環境,在條文制訂的過程中,亦無廣泛與各界討論互動,導致其中若干條文窒礙難行或模糊矛盾,再加上驗證費用大幅提昇,使得通過驗證的門檻越來越高。

背景:

2007年1月份,立法院通過了「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管理辦法」,內容引起不少爭議,包括與台灣之耕作與加工之現實環境不能相符、申請費用過於高昂…,不少農友擔憂,這份法令開始實行之後,以後可能只有有錢又有大面積土地的「農企業」才能申請「有機驗證」,小農將被排除於有機栽培之外(辦法全文請閱讀「有機大戰來臨─我的有機你的商機」)。

2009年8月1日起,該項辦法正式進入有罰則的階段,沒有得到驗證的農友,只要不慎標明了「有機」兩字,便會被處理6萬─30萬的罰鍰,同時,政府又大力鼓吹「要認明有驗證標章的才是真正有機產品」,沒能申請驗證的小農,將更難在一般的有機通路販售。

在2007年1月,該項辦法通過後,曾有一些關心農業前途的朋友,針對該法的內容提出需要檢討之處,也企圖透過立法委員舉行公聽會等形式,希望修正該項辦法,可惜均無具體改善。

以下刊出文章,為台大園藝系前教授 鄭正勇博士,主婦聯盟合作社顧問林碧霞博士、主婦聯盟合作社理事黃淑德、綠色陣線執行長吳東傑、溪底遙學習農園馮小非等人於2007年2月共同提出,針對該項辦法提出的修正意見,在台灣有機法規正式進入「無認證即開罰」的時代,請大家仍然回顧這份討論文件,希望能引起持續的關注,讓「有機」的定義能回到真正栽培者的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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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外手工烘焙的龍眼乾,在目前的有機法規辦法之下,將完全被剝奪使用「有機」兩字的權力。

一、前言:不當法令制度,將扼殺有機小農的生存權

今年(2007)一月份,立法院通過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而根據此法所訂定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也於七月份公告通過,作為有機農產品生產及加工管理的法令依據。

該法令將過去的「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驗證基準」,放入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架構中,除了具體規範「有機栽培與加工」的定義與施行方式,且根據這項辦法,未來如果沒有通過「有機驗證」的產品,如果標示了「有機」等字樣,生產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遺憾的是,這些攸關台灣有機農業發展的重要條文,並沒有考量台灣特有的地理與人文環境,在條文制訂的過程中,亦無廣泛與各界討論互動,導致其中若干條文實有窒礙難行或模糊矛盾之處,再加上驗證費用大幅提昇,使得通過驗證的門檻越來越高。

未來(2009年8月1日起)沒有通過驗證者,將不得再使用「有機」字樣,否則將被罰款,同時政府也不斷的教育消費者,要購買「通過有機驗證」的農產品,導致沒有取得標章的有機栽培,生存空間將被大幅壓縮,種種不當的法令與制度,恐將使為數眾多的小農被迫放棄有機栽培,甚至引發「政府以制度消滅有機小農」之疑慮。

有機農田不但能保護環境與水土,並且提供國民安全糧食,如果因不當之法令限制,使小農被迫放棄有機栽培,不但打擊正在起步的有機農業,也是國家的重大損失。

以下將具體說明,現有法令規範,對有機小農產生的困擾與難以執行之處,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正視這些問題,並邀請更多參與有機栽培的小農(無論是否已有通過驗證)與相關人士,共同討論,進而形成合理可行的法規。

(為方便討論,以下將「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簡稱為「有機管理辦法」,而「有機管理辦法」中之附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則簡稱為「有機驗證基準」。)

二、現有法令對有機小農造成的困擾與不合理之處

  1. 未能正視台灣地理與氣候條件,造成栽培上不合理的困難。
  2. 沒有明確的資材審核與管理機制,構成栽培困擾。
  3. 將所有的加工視為同一等級,對設備與環境的要求沒有區分,導致小農無法自行進行簡易與初級加工,生計遭受巨大影響。
  4. 驗證費用過高,導致小農成本增加,失去市場競爭力。

三、具體內容說明:

(1)未能正視台灣的地理與氣候條件,造成栽培上不合理的困難

台灣為潮濕型的亞熱帶氣候,昆蟲病菌全年無休,與溫帶國家相差很大。又因地形陡峭,一場大雨可能就將累積了幾百年的表土沖刷殆盡,同時也使得肥份「滲漏」的情況嚴重,土壤的保肥力不佳。尤其如果是多年生果樹栽培,更造成栽培上的困難。

「有機驗證基準」中,關於「土壤肥培管理」與「病蟲害管理」,部分條文未符合現實:

*「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第五條第四項)
*「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第五條第五項)
*「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第六條第二項)

【修正意見】

1、關於微量元素:

作物的生長與生產品質(包括健康品質)需要完整的各種營養要素,而所謂微量要素,其對於生物(也包括人類)的健康與營養生理是絕對必須的,但是稍微超量即易致毒,必須正確供應是健康且成功栽培的條件之一。

台灣許多耕地的原始土壤常缺少一些微量要素,例如硼與鉬,而有機肥常無法就微量元素部分給予正確的補充,當微量元素完全不得使用時,對多年生的果樹尤其增加很大的栽培上的困難。

在美國,如果土壤能證明缺乏微量元素,有機栽培業者就得以施用適量的微量元素(OMRI 認可的商品)。另外,德國在蘋果苦痘病易發生的地區,專家們經過許多相關的研究之後,確認這是氣候條件導致蘋果果實發育過程中,容易發生的缺鈣症狀所導致,建議栽培者利用葉面補充氯化鈣,以克服此營養失調症。而該地區的有機蘋果的栽培者,專家們也認為此生理病症是該區域的氣候問題所致,有機農友無法只利用施有機肥或礦質肥料即可改善之,乃允許適當的使用含「氯化鈣」(化學品!)的葉面肥噴灑之。

上述二例即表示,有機之規範絕非全然否定現代作物營養的相關科學研究成果,在作物絕對必須與無污染且無毒害的危險問題下,合理允許一些化學肥料(主指微量元素)的使用是必須的。

2、關於礦物性肥料的「使用形式」:

例如硼、鉬、錳、鋅….,這些礦物要完全以「天然成分之型態」來使用,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例如全世界的硼礦很少,而天然硼砂與化學製取的硼砂,恐怕也少人能夠分辨。

而為了要完全使用「天然形式」,而不能以任何「化學」方式處理來提高有效性時,可能導致了物料與能源的浪費。例如如果能使用「醋酸」增加礦物質的可溶性時,原本要買50公斤的礦石粉,只要買1公斤即可,雖然加了「醋酸」就是「化學處理」,但試問,這樣的「化學處理」是否對環境與人類有害,是否有違反有機栽培精神呢?反之,為了堅持使用「天然型態」,導致能源與資源的耗損,反而有違有機栽培的精神。

3、關於「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來從事病蟲害管理及其他的資材限制

條文中所規範的「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資材限制,對台灣從事有機栽培的農民而言,等同於無法進行「病蟲害管理」,尤其在高溫多濕的天氣環境下,如果要符合規範,只能選擇犧牲作物的健康以及收成的質量。

舉例1:波爾多液不准使用,使柑橘有機栽培難以施行

波爾多液是由青銅與石灰共組而成,在國外葡萄栽培區域是百年來的習用資材,對於葡萄、柑橘類的黑星病、油斑病、潰瘍病等都有直接幫助。銅劑對於真菌類的病害有很好功效,農藥中的有機銅劑不允許使用,但是例如波爾多液這樣的無機銅劑也不能使用,且目前沒有更適合資材可使用於類似的病害管理,對有機果樹農友而言,實在不知該如何處理。

舉例2:可添加於有機產品的「化學合成物質」,卻不能用於果樹栽培

以小蘇打(碳酸氫鈉Sodium Bicarbonate)為例,按照「有機管理辦法」中的「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允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及其他物質」規定,可添加於食品當中,但卻不准許使用於果樹的有機栽培,因為這是「化學合成物質」,但是小蘇打對於灰黴病、露菌病,都有一定效果,可作為殺菌劑使用,這樣的規定,令人難以理解。

另外如「碳酸鉀Potassium Carbonate」,有機食品加工准用,也很適合用以作為作物栽培的「殺菌劑」,而「氯化鈣Calcium Chloride」在栽培中被認為是「化學性的鈣肥),可添加於有機食品加工,但卻不准許作為果樹的添加食物。

其他可用於有機食品加工,卻不能用於作物栽培的還包含有:「磷酸鈣Calcium Phosphates, Tribasic」,(可當植物肥料)、碳酸鈉Sodium Carbonate (可運用於殺菌功能),還有卵磷脂Lecithin(如果栽培上准用的話,可以放在液肥中,幫助葉面抗寒害,這是食品級的營養液,目前也不能使用),再如「檸檬酸」也是如此,於食品加工中可以添加,卻不能使用在有機栽培中。其他類似情形不勝枚舉。

或者如「糖」,在製取的過程中,也有添加石灰,這也算是「合成化學物質」,是否也不能用於有機栽培呢?

這些例子凸顯的是目前條文中含混而全面性的限用「化學合成物質」,而非細緻的「建立可使用的標準」或具體說明「不可使用的項目」,實際造成的是栽培過程的困難,不但使農民難為,也犧牲了作物的健康。

(2)沒有明確的資材審核與管理機制,構成栽培困擾。

建立有機資材的審核機制,是許多關心有機農業發展或農人的迫切需求。目前的法條中,對於「可使用的有機資材」並未提出審核機制與規範,僅在管理辦法中以正面表列的方式,列出數項可用及不可用的資材,然而資材研發日新月異,許多生物製劑不斷發展,各式肥料和營養液也多有新品問世,少了適當的審查機制,便無法有效的因應這些新的資材變化,也造成農友栽培上的困擾。

【修正意見】

1、關於資材審核的精神:

在有機栽培的管理中,有關資材的部分,應盡可能的採取「負面表列」,於大方向建立不能使用的限制性範圍,並點出可使用資材的方向,同時建立起「資材審核登記」,審核提供商業性資材的製造商與產品,

例如假定為了栽培所需,准予農民使用「硼酸」,但這並不是讓農民自己去化工行購買硼酸,因為的確會有誤用的可能,應當是在資材審核的時候,讓有專業配置與說明能力的製造商,提出「可使用硼酸」的申請,其中包含充分的使用方式之說明,能夠協助農民判別使用的時間與劑量。如此不但使農民栽培上有彈性,也正向的讓農民使用的皆是適用資材。

2、關於資材審核的機構、時間與方式:

目前政府並無直接授權或成立機構,負責有機資材的審核,包含審核人員的組成、多久審核一次、費用…,無一明確,惟有驗證單位根據模糊的「有機管理辦法」,自行審核可使用的商業資材,或判斷農民是否能使用特定資材。

資材審核機制,如果未由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定期進行審核,並不斷因應科技發展,進行彈性修正並公開討論,將來資材運用仍然會處於模糊且令人困擾的狀態,應建立「跨驗證單位的資材審核機構」,才能做出有效力的資材管理。

(3)將所有的加工視為同一等級,對設備與環境的要求沒有區分,導致小農無法自行進行簡易與初級加工,生計遭受巨大影響。

根據「有機驗證基準」之第三部分「加工、分裝及流通」的規範,只要對產品做出任何「改變產品理化性質」的處理,就必須接受有機加工品管理的規範,而這些處理,從「曬龍眼乾」的初級加工,大至「毛豆殺菁冷凍」都被認為同一等級,不僅必須接受相同的環境條件規範,也必須繳交相同費用,這對於在家中進行初級加工的小農而言,等於被迫放棄加工的權力。

「有機驗證基準」中,關於「加工、分裝及流通」,將所有加工視為同一等級,並需遵守等同嚴格之環境衛生條件,僅列出部分條文如下:

一、本法適用範圍
(一) 對有機原料進行加熱、乾燥、燻製、混合、研磨、攪拌、分離、蒸餾、抽出、發酵、醃漬、脫水、脫殼、碾製、冷凍或其他足以改變原產品理化性質之製造程序。 (二) 對有機原料進行選別、洗淨、分切及分(包)裝等作業,其過程不應改變原產品之理化性質。
(三) 實質改變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原包裝或原標示後進行交易者。
三、環境條件
(一) 生產廠(場)周圍不得存在有害氣體、輻射性物質、擴散性污染源、垃圾場及有害生物大量孳生之潛在場所。
(二) 應制定衛生及廢棄物管理計畫,以維持設施、設備及場地清潔。
四、有害生物防治
(一) 優先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清理有害生物棲息地、食物來源和繁殖區域。
2.防止有害生物進入加工設施及設備。
3.控制環境條件,例如:阻止有害生物繁殖之溫度、溼度、光照和空氣循環等。

【修正意見】

1、應區分初級加工(或簡易加工)與其他加工,考量產品被使用模式:

有不少傳統的農產品加工,如日曬龍眼乾、日曬蘿蔔乾…,都是農家常用的加工方式,這些多於戶外進行,無法依照現有規範所要求之「環境管理」及「防止有害生物進入加工設施」…,進行,而即使於室內進行之加工,例如果醬熬煮..,,只要不是在工廠進行,而是在農家的廚房進行,實難通過現有條文規範之條件。

當然,食品衛生安全非常重要,但是如何讓小農得以進行安全的簡易加工或初級加工,應當擬定不同的實施項目與規範,以免斷絕小農生計。

2、生產加工都要驗證,尤其小量加工根本無法支應驗證費用

依目前的規範,作物栽培要做一次驗證,只要進行任何加工,就得再做一次驗證,費用十分驚人。例如,栽培龍眼的農友,除非只將生鮮的龍眼賣給廠商烘焙,否則只要自己烘焙直賣給消費者,就等同於從事加工行為,那麼就得通過兩次驗證,一次是關於「生鮮龍眼栽培」,一次是「龍眼乾烘焙」,而加工品驗證的費用很高,通常與所獲得之利潤不成比例。

試以龍眼乾烘焙為例,按照**基金會加工品驗證費用計算,如果一包龍眼乾100元,共賣出100包,總共「商品價值」為1萬元(根據該規範定義,「商品價值」是指「商品末端價」*「商品售出數量」),此時需繳交的「年度驗證費」(先前的申請費用不計在內)也是1萬元(該基金會收費標準:商品價值少於50萬元者,驗證費用為1萬元),也就是一個小農如果只賣出100包的龍眼乾,他的整體收入全部都得用來支付驗證費,連成本都無法回收,

而且這樣的收費是以「總商品售價之收入」來計算,這收費方式並不合理,因為即使是繳稅,都不會以總收入來算,而會以「扣除成本後的盈餘」來計算,更何況,以「慣行農法」進行栽培或加工之農家,甚至不必繳稅,現行規範之模式,等於是「懲罰進行有機加工的小農」,令人難以理解。

綜合上述意見,我們認為應當針對「不同的加工過程、加工品使用模式與收益規模」,擬定不同的環境衛生標準及收費方式,否則如果將有機蕃薯放進冰箱冷凍再賣出(已改變了產品的理化情況),就算是「加工業者」,這將徹底阻絕小農進行加工之通道,使所有加工行為只能由有財力規模之企業體來進行,這恐將引發「圖利財團,消滅小農」之疑慮。

(4)驗證費用過高,導致小農成本增加,失去市場競爭力。

除了上述第三項描述之「加工品驗證費用」不合理之處,依台灣既有的耕地面積分佈現實,光是「作物驗證」之費用,都使小農難以負荷。

目前的驗證費用是以「單筆土地」作為收費單位,但台灣多數農友擁有之土地並不相連,且單筆土地面積通常不大,如果要以務農為生,可能必須同時在3、4筆不相連的土地上耕作。

假定以4筆土地為例,初始之申請與水土驗證費用先不納入計算,光是年度需繳交的驗證費,每筆土地約在1萬元,4筆土地就得付出4萬元,但這四筆土地所種出來的作物總年度收入也許只有100萬元,淨利約在20萬元(這算是不錯的情形),但其中卻有1/5必須繳交做驗證費用,這等於是百分之20的「稅額」,實在無法負擔。

【修正意見】

1、應確保小農從事有機栽培的耕作權

往此方向發展,未來能從事有機栽培者,必然是有財力租賃大筆土地,進行大面積耕作之「農企業」,擁有零散耕地之小農,如果想要進行有機栽培,恐怕無力負荷驗證費用。

但將來如果沒有通過驗證,恐怕難以進入「有機產品販售管道」來進行交易(政府不斷鼓吹消費者要認明「有機標章」的農產品),但是他實際上進行的是「有機栽培」,也就是人力與資材成本皆高過「慣行農法」,因此如果拿到一般市場販售,可能會因價格過高而沒有通路,

這意味著,一個沒有能力繳交驗證費用的有機小農,既不能進入有機通路,又無法與慣行農法產品做價格競爭,屆時不是放棄務農,就是只好以慣行農法栽培作物,以量拼價,等於逼迫小農放棄有機栽培的權力。

2、應透過其他社會福利或社區營造之手段,協助集團驗證或補助個別驗證之可能性。

雖然在「有機管理辦法」中,有容許「集團驗證」的可能性,但是並沒有其他作為,提出任何輔導機制,協助眾多獨立的小農發展「集團驗證」,對多數埋首於自己田間的小農家而言,是難以進行跨田間的整合,這部分必須施以「非農業手段」的協助,例如仿造社區營造之模式,在各地廣設輔導中心,協助農民組織,或輔導已經在農業區域進行社造工作之團體,陪伴小農從慣行農法轉型至有機農業的過程,並協助集團驗證的工作。

另外,針對無法進行集團驗證之個別小農,應謀求其他非農業手法,以確保其耕作權,例如以「協助進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模式,對個別有機小農進行驗證費用之補貼,事實上,每一塊進行有機栽培耕作的田地,都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場所,例如,因保護了地下水源與空氣免於污染,可由各縣市收到的「空污費」撥出部分作為補助有機小農驗證費之財源。

五、結語:維護與珍惜本土的有機小農

一個謀求長治久安的正常國家,應當確保乾淨、安全的食物無虞,同時也當維護環境,讓社會永續發展。台灣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為了扶持工業迅速發展,付出了許多代價,例如「以農養工」或「肥料換穀」的政策,都以農業部門的犧牲,換來民生物價的穩定。而在農村間四處林立的工業廠區則讓許多農田受到污染,連帶也使環境受到破壞。

所幸於近來之20年間,農村開始發展有機栽培,儘管台灣的氣候條件十分不利於有機栽培,但是在許多小農感心投入之下,田地、水源與空氣得到尊重與保護,不但提供安全的食物,也替下一代的孩子們保留糧食生產的可能性。

但是目前所訂定的「有機管理辦法」卻可能使這些努力化為烏有,可能因為資材的限制而無法讓作物健康長大,或許因為農地不夠大,收成無法負荷驗證費用,或者加工設備無法符合「工廠等級般的規定」….,都可能使台灣即將蓬勃發展的有機農業受到阻撓,有心想從事有機栽培的小農,望之卻步。

「糧食自給率」對一個健全的國家而言,是很重要的指標,尤其是「健康的糧食」。而務農是一件風險很高,也很辛苦的工作,如果政府希望更多的人投入安全食物的生產,應當提供給合理的法律規範,加上合理的輔導協助,才可能鼓勵更多的人投入有機農業之栽培。

我們衷心期盼,能透過更多的討論與對話,制訂出對有機農業發展有利的法令,珍惜本土的有機小農,才能使台灣有永續的發展。因為,人、土地與環境,是國家最重要的資產,有機農業讓人擁有健康的生命,也讓環境得以永續,這些價值無法顯現在國民生產毛額中,但卻是真正的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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