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美濃說明會

這一次說明會希望能成為農村民眾勇於參與公共領域,討論農村公共事務的開端。最末並提出未來的行動構想,希望農再條例的暫緩通過,政府如果不願意傾聽老百姓的聲音、則民間必須自己發聲,地方社團應辦更多類似的地方、社區…..

由美濃愛鄉協進會、八色鳥協會、旗美社區大學共同舉辦的「農村再生?-農村再生條例美濃地區說明會」,於1/16(週五)晚間七點,在美濃鎮南隆地區五穀廟旁南興社區活動中心舉辦。活動第一階段由受邀學者專家個別發表意見,第二階段開放現場民眾提問討論,參與的農友、民眾相當踴躍的提出自己看法,並認為現階段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不符合農村的迫切需要,政府若要農村再生,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農村生計、是農作收入偏低、是產銷失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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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民眾踴躍參加

主持人美濃愛鄉協進會理事長劉孝伸開場時表示,民間之所以要自發地召開說明會,就是因為發起團體堅決反對目前《農村再生條例》經由少數官員學者草擬的法案內容,至府立法前從未認真傾聽過農村民眾的需要,未來不可能有另一筆兩千億投入農村,因此才會發起舉辦這場說明會,邀請農友鄉親發聲,說出農民和農村的心聲,希望在二讀通過前,讓學者跟立法委員聽到老百姓的心聲,讓《農村再生條例》更符合農村的需要。

主持人美濃愛鄉協進會的劉�伸老師與旗美社大的老爹
主持人–美濃愛鄉協進會的劉孝伸老師與旗美社大的老爹

農村再生試辦點執行團隊、稻江科技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林育諄表示農業生產的部分,應該是在農業發展條例,農再條例關注的是農村環境是否具有讓年輕人回來的條件?以往的農村太依賴政府政策,農村再生條例立法構想則是如何讓農村自己動起來,由下而上對於農村社區的未來由居民共同承擔,從宅院到文化和生態透過政策和資源投入,可以有不同面向的動員和整合。

另外面對質疑土地開發的問題,事實上,少部分鄰近都會區可能會有開發的壓力,但現在要創設子法有些原則,例如優先保留特地農業區,讓其不受到開發壓力。目前農再條例備受批評應該是行政機關操之過急,造成配套措施不足,讓人對條文有各種解釋與擔憂,未來還需要各界集思廣益去修正。

參與農村再生試辦點的林育諄教授懇切的指出農再條例有其理想當然也有其不及之處,需要大家一起集思廣益
參與農村再生試辦點的林育諄教授懇切的指出農再條例有其理想當然也有其不及之處,需要大家一起集思廣益

社造學會理事長、南藝大建築所教授曾旭正表示:農村再生必須針對關鍵的問題下手,但現在《農再》只是將農村外貌規劃得很有特色,有如要將破敗的農村濃妝豔抹招搖示人,但他質疑這樣年輕人並不會因此回流農村,政府需要瞭解農村需要再生的原因何在?農民需要的是什麼?如果農再條例只關注在土地跟景觀,那就不應該稱之為「農村再生條例」,應該稱之為「農村土地建設條例」。

社造�會理事長曾��1
社造學會理事長曾旭正

農再條例修法聯盟代表蔡培慧表示,目前著重在景觀與硬體規劃部分是討好、吸引都市人移居農村的作法,根本沒有考量過農民、農村、農業。為了達到整建農村破舊外觀的目的,政府有權力認定破舊需要修復的窳陋地區,強制人民修復,這種作法是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公有地一律參加土地整備」未來極有可能出現類似都市更新財團兼併公有地圖利的弊端,另外只要地方有力人士通過「社區公約」,即可以強制不同意的民眾參與整建規劃;政府審查後的整建計畫公告後百姓也無管道覆議,根本濫用了社區營造「由下而上」的精神。

農再修法聯盟的蔡培慧博士
農再修法聯盟的蔡培慧

剛卸任荖濃溪有機產銷合作社理事長的農友代表徐華盛提到,修復農村外觀並不能解決農村破敗的問題,也就是農村的生計、產銷失衡、農作收入偏低的問題。徐華盛沈痛的質疑政府歷來建設農村都變成工程綁樁,農村政策從來沒有真正體恤農民需要,盡是在文字上搞名堂、粉飾太平。農村再生條例最重要的應該是照顧農村獨居老人、扶助農民在產銷上自主,而不是開發土地,讓農地開發買賣,這種作法只是好到派系政客、開發商、建商跟一些買賣土地的人。徐華盛認為農村要再生不應是吸引都市人移居到鄉下,而是要把農業跟農村環境和生態弄好,農村年青人自然願意留下來。

農友代表  徐華盛
荖濃溪有機合作社前理事長–徐華盛

第二階段開放提問討論時,居民提問的問題大多集中於政府應該專注於改善農業跟農村的問題。例如老農林松華提到,留在農村的年輕人不願意回來,不得已留下來的又不願意耕田,因為農業收入太少,很多就變成社會問題。

農友陳瑞良就以今年小蕃茄歉收舉例,農再2000億應該拿來補助農民無息貸款修建溫室,政府不但沒有拿出魄力解決產銷結構問題,還開放農產品進口,在小黃瓜價高時用三通進口大陸貨,讓農民賺不到錢,然後價賤時就讓農民去賠錢。

地方居民 認為可耕地持續減少是嚴重的國家危機
地方居民 認為可耕地持續減少是嚴重的國家危機

居民李永龍表示,他相當擔心仰賴大陸農產品進口的走向會讓台灣香港化,變成沒有農業的國家。農友曾啟尚則認為,農業長久以來的破敗是因為農業生產無法養活一家人,而不是農村不夠漂亮,另一方面他也批評現有的規劃政策都在開發農地變成建地,而問題在於現有的建地沒有效率的利用,他認為《農再條例》必須提出不會變相蠶食可耕地面積的保證。

這次說明會也吸引了遠從屏東來的朋友來參加,來自高樹的鍾昌金就建議政府如果要拿出2000億建設農村,不如重劃土地,或者直接補助農民不要層層剝削,這樣才能增加台灣農產品競爭力,而不是開放農產品三通,讓大陸農產品傾銷台灣。

第二階段的討論到九點半接近尾聲,主持人劉孝伸結論時期許,這一次說明會也能成為農村民眾勇於參與公共領域,討論農村公共事務的開端。最末並提出未來的行動構想,希望農再條例的暫緩通過,政府如果不願意傾聽老百姓的聲音、則民間必須自己發聲,地方社團應辦更多類似的地方、社區說明會,廣納各界意見,尤其是基層農村的聲音,讓農村再生條例更貼近農村的需要,讓這條例推出的目標也可以達成。將近十點,民眾遲遲不肯散去,仍在南興社區活動中心門口熱烈的討論。

農村再生-我們的主張

在〈農村再生條例美濃說明會〉中有 9 則留言

  1. 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這段話不禁讓我聯想到:農村是不是犯了何種罪?

    有某種觀點覺得農村老舊沒落破敗,裡面都是住一些沒知識的鄉下老人、沒價值低開發的農地,亟需「更新」、「建設」、「提升」…;

    而另一種觀點覺得農村有其特質,裡面都是住一些有經驗有智慧的長者、有台灣最珍貴的農業土地與有機產業,需要優先重建的是農村的自明性,而不是硬體開發…;

    第一種觀點,是”否定”農村,然後要”改變”農村;第二種觀點,是”肯定”農村,然後要”改變”農村。

    這兩種觀點之間,對於農村的價值認知,有明顯差異。在這個差異的基礎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是可以被理解的。

    我們所看到的,不就是另一套早期「農村現代化」、「富麗農村」等政策的觀點複製嗎?

    的確,對於總是處於被支配角色的農村、農民、農地、農業…來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2. to 向家弘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標準共產黨的作為。

  3. 林莉莉或layla,我不知道你是誰,動機為何,但你的作為對於一個公共議題的討論毫無幫助,你可以有你的觀點,但請用你自己的名字提出你的論述,片斷且去脈絡化的四處張貼他人話語的做法,既不負責任且毫無
    意義,同時只會讓人以為你還活在二十年前那個威權的一言堂時代.

  4. 林莉莉小姐您好

    你的留言與農委會水保局在報紙所做的置入性行銷內容是一樣的
    不知您個人看法為何呢?

    相信
    關注農村再生條例是一場公共討論的過程
    也是農村工作者對土地、農業、農民再學習再認識的機會

    很希望聽到您的觀點

  5. 林莉莉小姐,你好:

    我是小地方的編輯,謝謝你來提供很多則的訊息,為了方便閱讀,我將這些留言合併成一篇,這樣大家比較容易一口氣看完,希望您不會介意。

    您留言的訊息,是關於很多不同的人士對於農再條例的看法,看起來好像是會議記錄,或者是意見的擷取,如果您方便的話,是否考慮多作一些說明,或者以一篇完整的文章來說明,我們會來稿照登,這樣是否更適當呢?

    如果您願意投稿的話,我們的email是:dfunnews@gmail.com,註明給小地方收就可以了。

  6. 台南縣白河鎮林子內社區牧師蕭瑞巧:過去社區營造要去各政府機關找資源,但農村再生出來之後,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救命丹,一個部會就能整合照顧到弱勢社區,不用疲於奔命到處去找資源。

    以林子內社區為例,它比較偏僻,土地又比較貧瘠,要發展有困難性,但保有很多生態跟純樸的人,所以才以「心靈發展」作為特色,如果可以這裡變成讓人心靈調養的地方,對台灣來說是很好的祝福。

    最近很多報章雜誌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有很多批評,但我認為,一個很好的理想,化成文字會有限制無法充分表達,有些人可能覺得很擔心,我認為很好的理想,應該是互相討論讓它更好,而不是讓它受傷、夭折。

    台灣社造聯盟秘書長向家弘:農村不該只是懷舊或是心靈上嚮往的地方,這種想像太把農村矮化、表象化了,也不該是都市的對照組,應該發展自己的生活的主體。農村不只是心靈的花園,或是烏煙瘴氣都市外的淨土,應該是提供一個不一樣的生活選擇。

    重新讓社區居民找到自己的自信跟對土地的認同,例如八十歲的老阿伯應該因社區還有螢火蟲而感到驕傲。「習以為常」都是都市沒有的。農村是閉鎖的都市之外的一個廣大天地,好好的營造後,台灣社會發展會有多元、更不一樣的選擇。

    農委會在這個時機推農村再生,精神是可佩的,眼光也是長遠的。

    台灣農村發展規劃學會理事長鄭詩華:台灣現正面臨富裕中貧瘠、國土下城鄉不均衡的困 境,加上傳統的農業經濟發展面臨農村勞動力老化、外移等,其實有很多問題。農村不只是產業或生活方式,還是人格發展中很重要的領域,農村是一個教育、文化 保存的地方,而這些只有在農村發展有很好的規劃、建設的時候,才能找回尊嚴。

    在立法必要性上,因為要推動多元發展地區,發展、有創新性規劃、涉及行政協調、須有農村推動組織成立等,如果沒有在制度上制訂法源給予權限,整體性、前瞻性的來推動,弱勢農村顯然沒有辦法有足夠的資源來因應狀況變化。

    台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周志龍:農村再生計畫強調,在地自主,政府是促成角色。但鄉村中不但人口年紀大,知識力也不足,所以在農村治理挑戰很高,必須要有制度的協助,否則不能全面,透過政府的資源、經費、人力、培訓的支持,讓社區動起來。

    農村再生計畫很大的特色就是農村自主,人力培訓就是協助他們提出計畫,因為社區居民長期生活在那裡,雖知道社區需要什麼,但要把它變成計畫需要相當的專業,透過人才培訓,讓社區的人尋求自已的發展特色。

    在公共建設的規劃與施工完成後,後續的管理維護,就是透過在地公約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誘因進行,慢慢就會有其他社區跟進,漸漸就可改變台灣農村發展結構。

    透過鄉村留學建立都市與鄉村的交流,解決城鄉的對立問題,培養下一代對鄉土的認同,可以解決在文化上的歧視與對立。農村問題必須解決,再不做,將會對不起農村。

    開南大學物業管理學系教授林森田:農村再生有4個推動原則,包括以農村為核心、共同 參與、共同推動及自行管理。因此,必須強調4個原則,第一是民主化原則,決策必須透明,預算必須整合,規劃時與使用應同時考量,走向地域性的整體計畫。讓 居民瞭解後自願參與,才能落實由下而上的理念。

    第二是整合原則,在「由下而上」及「由上而下」兩種機制必須有整合平台,才不會有多頭馬車問題,政府角色由管理轉到治理,強調夥伴關係,降低衝突。

    第三是夥伴原則,在執行上公部門、私部門、非營利組織,必須是夥伴原則,而不是官僚系統、階層關係,必須建立秩序,彼此互助,降低衝突達到共同利益。

    最後就是永續原則,過去很多農村的公共建設完成後就被放在那裡,建設後必須管理維護,要落實執行,而不是又開始亂蓋農舍、違規的工廠,所以必須凝聚社區的公民意識訂定社區公約。

    中山大學都會發展與環境規劃研究中心教授郭瑞坤:農村發展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人的部分,用此法令中應強調,如何加強人的培訓,之後並持續加強的輔導,才能有助於社區居民的參與。

    在人力資源的培訓上,不能忽略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各層級。政府有很多從上而下的政策,基層無法輕易瞭解,很多社區工作推動較好的地方,除了有積極的領導人物外,有積極的行政部門協助,會有更好的效果。

    不要低估農村社區的能力,他們是有能力瞭解自己的需求,但也不要給過多的壓力,民主的發展需要時間累積,農村的發展改造也需要時間,給社區有更多學習的機會,他們會展現活力與特色的。

    亞洲大學休閒與遊憩管理學系教授劉健哲: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目的在解決農業、農 民、農村的問題。長期以來農村的環境沒辦法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不足,居住環境不好,老舊的社區面臨發展瓶頸時,就會出現農地亂蓋農舍等問題,進而農地資源 就會流失,生產、生態環境被破壞,糧食品質也會下降,最後受害者還是農民。

    農村的問題沒有解決,農業的問題也無法解決。環境不好,年輕的子弟就不願回鄉,轉往都市發展,不但造成城鄉發展的問題,農業沒有後繼者,也沒有辦法永續發展,聚落就會慢慢沒落,鄉土文化就無法永續經營下去。

    以前非都市土地只有管制,沒有規劃,從國土規劃角度,農村必須回歸應有的重視。農村再生條例就是希望農村有發展的機會,否則農村還是凋敝、農業問題還是沒解決。

    因此農村發展必須有專法引導,透過農村再生條例可以找回農村的優美性、鄉土性,農業能回復農業耕種場所,農民才能獲得重視與尊嚴。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陳明燦: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所具功能值得肯定,但若要發揮應有的立法目的,應該注意:一、要明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的內容,突破現行體制是正確的,但政策方針應更明確,例如對下級農政政策與計畫有什麼樣的拘束力?

    二、應該明訂各計畫內容以及計畫間關聯性,換句話說,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及「農村再生計畫」具有指導功能,但這兩大規劃的主管機關如何「協調」?若有爭議應如何解決?這兩個規劃間的上下垂直與水平關連性為何?

    「農村再生計畫」是本條例最重要實踐工具,也是未來各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最關切的,但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機制是什麼?更重要的是,若申請者被否准後,相關的行政救濟機制為何?這些應該嚴守「法律保留原則」,以杜絕外界「農地炒作」的疑慮。

    「整合型農地整備」是推動本條例的重要工具,具有「統合」現行「農地重劃」以及「農村社區」的特色,但因屬「創新機制」,本條例僅以「法規命令」訂定似乎有些不妥,有涉及人民權益規定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才能提升該制度的效益。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郭俊銀:以前平和社區跟大多數社區一樣不知道願 景在哪。過去公部門的政策缺乏整合性,讓我們這些工作者常疲於奔命四處申請資源,也沒有人力培訓的養成制度。後來與農委會的試辦計畫接觸後,透過社區內部 開會,慢慢討論出願景,一步一步走過來。

    社區剛開始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著手,,後來參加了水保局的培訓計畫,慢慢的討論出屬於我們的願景,「一鄰一景點,家家戶戶是花園」就是這樣討論出來的。

    透過這些機制,社區的每個人都動了起來,以前失落的人情味找回來了,又慢慢找回尊嚴與對社區的認同感,這些正面的思維,報章雜誌並沒有報導的。
    這個計畫另外提出社區公約訂定機制。我們社區也配合約定、自行管理,社區公約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我覺得這就是農村意識的形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長王志輝:政府最大的功能就是資源分配,外界會質疑說到底有 沒有必要為農村發展制訂專法,但現在推動都市更新會有「都市更新條例」,工業部門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若今天沒有專門的法規來推動農業,背後就沒有經 費、專責機構與機制。台灣非都市面積比都市更多,要改善,這個條例就是最大的支持。條例有各式各樣的工具,都是針對農村發展會遭遇的問題量身訂做。

    如果現在不進去做,農村永遠會讓人覺得是個沒有希望的地方。當然四千個社區不可能一下改善,所以我們要從單點做起,一個一個去影響,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農民看到自己的農村變成漂亮的社區後,一定也會歡欣鼓舞,農民的自信也會慢慢找回來。

  7. joy:

    你所提的這四點,是條例裡面的內容,可是對於怎麼操作來避免有剝奪私人權力的部分,是否還請多多說明?這樣可以有助於更多的瞭解,感謝了!

  8. (1)現行農村社區環境普遍破舊或敗壞、設施不符使用者需求另因無計畫引導以致實質環境建設凌亂且無秩序發展,本條例配合農村特性及實施積極性建設之需要,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引導農村土地活化利用,並對計畫實施區域之管理等,予以規範。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公共設施及農舍興建需求,整體納入發展規劃,以整合性機能方向建設農村;就生產與生活空間共同規劃,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
    (3)就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 區,將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改善處理方式。
    (4)農村社區在自主規劃下,已能提出自我社區的發展方向及解決方式,如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即在整合意見後,提出以「一鄰一景點,家家戶戶是花園。」為目標,並提出相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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