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農村再生條例:為何基層抗拒?

農再條例雖然強調由下而上,社區自主,但是,由於基層民主已經嚴重敗壞、腐化,所謂由下而上的民主,在地方勢力的宰制之下,很難不淪為一場虛假的遊戲。政府要透過立法推行政務,但是如果無法掌握…

要讓弱勢的農村社區分配到更多的國家資源,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對《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心存疑慮?為什麼有那麼多抗拒的聲音來自基層社區工作者?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一個社會過程,是各種社會力的拔河賽。「法治國」不可能一步到位,中間一定要有「發生」的過程,有「社會生成」的階段。動不動就立法,容易流為法律形式主義。

政府透過立法推動政務,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須一體適用。但是,台灣319個鄉鎮,各鄉鎮基層機關良窳不齊,我想這是大家最大的焦慮。《農村再生條例》的原始設計,雖然有意繞過鄉鎮層級,但是,任何對台灣地方政治稍有了解的人,大概都知道,以當今地方勢力的狀態,這是繞不過去的。

台灣農村社區的問題,除了美觀、衛生的問題之外,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基層權力機構的問題。眾所周知,當今的基層權力體系,從鄉鎮長、鄉鎮民代、農會、水利會,乃至村里長、寺廟的廟公廟祝,很少不被黑道、地方政客、開發商三者結合的勢力所把持,《農村再生條例》一旦下放到地方,必然很快成為地方勢力角逐的標的。

農再條例雖然強調由下而上,社區自主,但是,由於基層民主已經嚴重敗壞、腐化,所謂由下而上的民主,在地方勢力的宰制之下,很難不淪為一場虛假的遊戲。

政府要透過立法推行政務,但是如果無法掌握社會力的生成與發展,法律一旦到了地方,恐怕很快就會走歪走偏。《農村再生條例》不是不可行,但是如果無法迴避地方既定勢力的干擾,如果無法阻擋黑道、地方政客和開發商介入爭奪利益,那麼,一旦執行,恐怕反而會成為農村社區的浩劫,成為地方基層權力組織貪腐的溫床。

我們要強調的是,法律有其生成發展的過程,草率立法,恐怕淪為法律形式主義,一旦下到地方上無法執行,或遭到地方勢力刻意扭曲,恐怕反而折損法律的威信。

《農再條例》爭議太大,已造成台灣社會內部的分裂。在立法、執法之前,可以考慮由中央政府依現有職權設定專案,先在台灣北中南東各找幾個試點,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現行版本的精神和目標,進行實驗、對照,爾後總結經驗,再考慮如何全面推動,讓「富麗新農村」的想像得以進一步落實。

如此一來,立法雖然暫緩,卻不是延宕。因為透過試點實驗,得以讓交織的社會力充分展現,讓法律的生成過程更為完備,這是國家之福,也是人民之福。

(本文轉載自「立報」0429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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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偏好工程補助,四處可見休憩涼亭,未必符合需求。

在〈再議農村再生條例:為何基層抗拒?〉中有 3 則留言

  1. 好的,我已經處理了。然後我把您對於農再條例第六條的意見,也放到「意見收集」那邊去囉!謝謝你!

  2. 國在選舉之後已破
    民主將死未死

    這樣的真相
    如果拒絕面對

    再多的抗爭
    將會退回
    狗吠火車的年代
    台灣人何時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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