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社大促進會那瑪夏鄉後援會對「災後重建」的聲明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總統是來了,但不是…

0826編按:

關於高雄縣那瑪夏鄉族人目前面臨的處境及想法,請閱讀台大大新社同學所做的現場紀錄。

救災緩慢、安置草率、重建胡亂

風災迄今救災的黃金期已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現階段的工作重點逐漸轉向受災戶的安置。然而,為我們所訝異與不滿的即是在安置的兵荒馬亂時期中,政府,不分中央地方積極推銷重建乃至遷村計畫,完全沒有記取歷史教訓,也完全沒有貼近民眾生活現實。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

總統是來了,但不是Long stay,怎會知道怎樣的重建,是部落永續發展的機會?而欲通過重建條例、展現政績的立委諸公們,你們又有幾人到災區來問問民意?條例該怎麼修?需要怎樣的重建機制?難道現在的立法可以蠻橫到不問民意?

我們訪問當地災民、學者,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幾點批評,奉勸立委諸公,當行政失職失能時,國會可不要跟著一錯再錯。

首先,這部條例草案完全是「行政思維」,而非「人民思維」。

〈草案〉開宗明義指出「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我們質疑,一部重建條例,怎會僅以「方便行政」、「為求有效迅速」為考量,而不問是否適當?是否最有利於災民?而又怎麼會以〈災防法〉作為該法之闕遺補充?「災防」重救災、避難;「重建」重在經建、城鄉,兩者大相逕庭,草案如此定位,根本混淆法制。

我們對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一條:「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兩者相比,高下立現。

就在為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思維主導下,〈草案〉的第十二、十三、十五、十七等條文,處處可見排除他法之適用,也未符程序明確主義。如果是緊急命令或是為求緊急避難的災防法制,自然可以暫時排除既有法律之現制。但事關子孫後代的安全與發展,怎可輕率排除區域計畫、水土保持、森林保護、土地管制、環境污染防制、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律之規範?

更可議者,對上述環境保護事項,竟然企圖想用相關「機關會勘」取代原有的審議機制,排除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之監督,在僅著眼於眼見一時的安全,卻未能注意未來行為人對該土地種種可能之開發與利用行為,〈草案〉輕言排斥了他法之運用,獨斷獨行,莫此為甚。

這種官僚威權主義集大成者即是顯現整個〈草案〉,完全沒有讓災區受災戶代表能夠參與重建家園的機制,更遑論能看到差異民族的觀點,於是就有了第十二條第一項:「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獨裁式的強制規定。

試問:是誰這幾年來屢勸不聽違法濫建越域引水,導致那瑪夏鄉、甲仙小林村受創如此深?為什麼明明是經濟部水利署的錯,卻要族人遷村流離失所?

此外,到現在,〈草案〉或任何政府單位的重建方案,沒有規定如何扶助族人未來生計自主、重建家園、教育文化、長期照護的相關規定。更可笑者,在這次中央重建會裡,綜理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行政院原民會,僅有參與委員會議,卻沒有在任務編組中有任何角色,只開會不做事,這難道是我們的原民會嗎?

或許是亟欲掩蓋先前救災不利的負面印象,在藍綠皆被指責的當下,朝野政治人物這時好像認為「遮羞費」式的重建條例、重建方案通過,乃至各式津貼慰問金發下去之後,這件事就可以「善了」,可以「告慰」?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莫拉克颱風雖然緩壞道路、重創部落房舍,然而我們的生機還在,一旦「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粗暴通過,將連根拔起整個部落,散了族人,休了志氣,請朝野政治人物莫再造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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