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因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編按: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

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

因項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整理2009/9/27

分類 法規名稱(點選連結看全文) 發布日期 刊登公報日期
母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98.8.28 98.8.28
  災害防救法 97.5.14 97.5.14
組織 行政院令:訂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及其辦事細則、編組表,並廢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98.9.15 98.9.15
  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98.9.15廢止) 98.9.1 98.9.4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98.9.7 98.9.10
災區及身分 行政院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自98年8月30日生效 98.9.17 98.9.18
  內政部令:訂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尋因災害失蹤外來人口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5 98.9.15
住宅補貼與生活賑助金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24 98.8.27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生活賑助金發放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21 98.8.26
  內政部令:訂定「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5.22 98.5.22
  內政部令:修正「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8 98.9.11
  行政院令:訂定「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4.10.4 94.10.6
  行政院令:修正「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第4條條文(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3 98.9.3
  內政部令:訂定「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98.9.7 98.9.10
遷村與重建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98.9.7 98.9.10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98.9.7 98.9.10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書圖文件須知」,自即日生效 98.9.9 98.9.11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98.9.17 98.9.17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98.9.11 98.9.11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98.9.15 98.9.18
社會保險 內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98.9.7 98.9.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98.9.4 98.9.8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98.9.10 98.9.10
就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98.9.10 98.9.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98.9.4 98.9.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訂定「違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裁量基準」,自98年8月30日生效 98.9.4 98.9.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受災者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可申請免繳費(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 98.9.3
就學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令: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莫拉克風災原住民學生災害助學金實施要點」,自98年8月20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2 98.9.2
  教育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幼稚園幼童就學安置及補助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31 98.8.31
產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98.9.12 98.9.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莫拉克風災輔導專案貸款要點」,自即日生效 98.9.21 98.9.24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98.9.17 98.9.17
  經濟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98年9月17日生效 98.9.17 98.9.18
  交通部令:訂定「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98.9.18 98.9.23
  經濟部公告:公告因受莫拉克風災影響致受災之公司,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免徵規費及從寬認定其申辦期限(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11 98.9.15
消費債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98.9.10 98.9.15
租稅減免 財政部令: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98.9.4 98.9.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公告莫拉克颱風災區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98年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本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12 98.8.18
災害防救法之子法/災害救助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4.11.25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4.2.2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母法:農業發展條例) 97.6.11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0.6.1  
災害防救法之子法/行政程序簡化 內政部令: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8 98.9.11
  經濟部令:訂定「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8.31 98.8.31
  經濟部令:訂定「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23 98.9.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7.30 98.7.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非以重建條例為母法) 98.9.9 98.9.9
災害防救法子法/其他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98.1.16  
  內政部令:訂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98.2.10 98.2.10
  行政院令:訂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98.1.22 98.1.22

重建主計畫出爐 不含遷村名單

災後重建主計畫將於今日報行政院,經建會與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等單位研擬的八八水災災後重建主計畫出爐,將於今日提報行政院。重建主計畫先確定災區依受損程度劃分三大類,並限定使用原則,但因遷村議題複雜…

災後重建主計畫將於今日報行政院,經建會與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等單位研擬的八八水災災後重建主計畫出爐,將於今日提報行政院。重建主計畫先確定災區依受損程度劃分三大類,並限定使用原則,但因遷村議題複雜,重建主計畫中並沒有所謂遷村名單。

據官員透露,災後重建主計畫將災區分為三大類,各分類各有不同使用原則,劃分依據以現有地質所整理的各地方地質情況,以及農委會限定哪些林地可開墾、該區域適合種植哪些經濟作物,加上水利署等資料三方重疊,求取出最大範圍後,再依據行政疆界找出歸屬,最後還是需要專家學者到現場之後再進行研判。

這三大類分別為,第一類屬於高度環境敏感區,現行法令已經限制開發,日後加強執行;第二類為中、低度環境敏感區,中度區域依循減量原則將採有條件開發,低度敏感區則在不違反法令下可以維持原有使用強度;第三類則是在第一類與第二類之外的區域,可以維持原有使用程度,也就是重建主要區域。

官員說,災後重建主計畫為上位計畫,基本分類與原則確定之後,後續就由各負責的部會提出四大子計畫落實,分別為家園重建、產業、生活與工作建設,但主計畫中並沒有提到所謂遷村名單。

官員表示,遷村主要考量還是當地民眾生計問題,但牽涉重大,也必須與民眾溝通,「就好像生病的人,醫生只能給予診斷,但最後決定權還是在病人手上」。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6/today-p3.htm

高雄社大促進會那瑪夏鄉後援會對「災後重建」的聲明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總統是來了,但不是…

0826編按:

關於高雄縣那瑪夏鄉族人目前面臨的處境及想法,請閱讀台大大新社同學所做的現場紀錄。

救災緩慢、安置草率、重建胡亂

風災迄今救災的黃金期已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現階段的工作重點逐漸轉向受災戶的安置。然而,為我們所訝異與不滿的即是在安置的兵荒馬亂時期中,政府,不分中央地方積極推銷重建乃至遷村計畫,完全沒有記取歷史教訓,也完全沒有貼近民眾生活現實。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

總統是來了,但不是Long stay,怎會知道怎樣的重建,是部落永續發展的機會?而欲通過重建條例、展現政績的立委諸公們,你們又有幾人到災區來問問民意?條例該怎麼修?需要怎樣的重建機制?難道現在的立法可以蠻橫到不問民意?

我們訪問當地災民、學者,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幾點批評,奉勸立委諸公,當行政失職失能時,國會可不要跟著一錯再錯。

首先,這部條例草案完全是「行政思維」,而非「人民思維」。

〈草案〉開宗明義指出「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我們質疑,一部重建條例,怎會僅以「方便行政」、「為求有效迅速」為考量,而不問是否適當?是否最有利於災民?而又怎麼會以〈災防法〉作為該法之闕遺補充?「災防」重救災、避難;「重建」重在經建、城鄉,兩者大相逕庭,草案如此定位,根本混淆法制。

我們對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一條:「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兩者相比,高下立現。

就在為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思維主導下,〈草案〉的第十二、十三、十五、十七等條文,處處可見排除他法之適用,也未符程序明確主義。如果是緊急命令或是為求緊急避難的災防法制,自然可以暫時排除既有法律之現制。但事關子孫後代的安全與發展,怎可輕率排除區域計畫、水土保持、森林保護、土地管制、環境污染防制、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律之規範?

更可議者,對上述環境保護事項,竟然企圖想用相關「機關會勘」取代原有的審議機制,排除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之監督,在僅著眼於眼見一時的安全,卻未能注意未來行為人對該土地種種可能之開發與利用行為,〈草案〉輕言排斥了他法之運用,獨斷獨行,莫此為甚。

這種官僚威權主義集大成者即是顯現整個〈草案〉,完全沒有讓災區受災戶代表能夠參與重建家園的機制,更遑論能看到差異民族的觀點,於是就有了第十二條第一項:「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獨裁式的強制規定。

試問:是誰這幾年來屢勸不聽違法濫建越域引水,導致那瑪夏鄉、甲仙小林村受創如此深?為什麼明明是經濟部水利署的錯,卻要族人遷村流離失所?

此外,到現在,〈草案〉或任何政府單位的重建方案,沒有規定如何扶助族人未來生計自主、重建家園、教育文化、長期照護的相關規定。更可笑者,在這次中央重建會裡,綜理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行政院原民會,僅有參與委員會議,卻沒有在任務編組中有任何角色,只開會不做事,這難道是我們的原民會嗎?

或許是亟欲掩蓋先前救災不利的負面印象,在藍綠皆被指責的當下,朝野政治人物這時好像認為「遮羞費」式的重建條例、重建方案通過,乃至各式津貼慰問金發下去之後,這件事就可以「善了」,可以「告慰」?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莫拉克颱風雖然緩壞道路、重創部落房舍,然而我們的生機還在,一旦「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粗暴通過,將連根拔起整個部落,散了族人,休了志氣,請朝野政治人物莫再造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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