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
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
因項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整理2009/9/27
來自台灣各地小地方的社區新聞,尤其專注於農漁村,原住民部落,及弱勢偏遠鄉村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因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編按:
本文為賴中強律師整理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原刊登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http://www.twdem.org),
作者註明,歡迎轉載、引用,延伸論述。
因項法規異動,依據9月25日公報資料,更新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紅色部分為最新異動)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法規檢索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整理2009/9/27
災後重建主計畫將於今日報行政院,經建會與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等單位研擬的八八水災災後重建主計畫出爐,將於今日提報行政院。重建主計畫先確定災區依受損程度劃分三大類,並限定使用原則,但因遷村議題複雜…
災後重建主計畫將於今日報行政院,經建會與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等單位研擬的八八水災災後重建主計畫出爐,將於今日提報行政院。重建主計畫先確定災區依受損程度劃分三大類,並限定使用原則,但因遷村議題複雜,重建主計畫中並沒有所謂遷村名單。
據官員透露,災後重建主計畫將災區分為三大類,各分類各有不同使用原則,劃分依據以現有地質所整理的各地方地質情況,以及農委會限定哪些林地可開墾、該區域適合種植哪些經濟作物,加上水利署等資料三方重疊,求取出最大範圍後,再依據行政疆界找出歸屬,最後還是需要專家學者到現場之後再進行研判。
這三大類分別為,第一類屬於高度環境敏感區,現行法令已經限制開發,日後加強執行;第二類為中、低度環境敏感區,中度區域依循減量原則將採有條件開發,低度敏感區則在不違反法令下可以維持原有使用強度;第三類則是在第一類與第二類之外的區域,可以維持原有使用程度,也就是重建主要區域。
官員說,災後重建主計畫為上位計畫,基本分類與原則確定之後,後續就由各負責的部會提出四大子計畫落實,分別為家園重建、產業、生活與工作建設,但主計畫中並沒有提到所謂遷村名單。
官員表示,遷村主要考量還是當地民眾生計問題,但牽涉重大,也必須與民眾溝通,「就好像生病的人,醫生只能給予診斷,但最後決定權還是在病人手上」。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6/today-p3.htm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總統是來了,但不是…
0826編按:
關於高雄縣那瑪夏鄉族人目前面臨的處境及想法,請閱讀台大大新社同學所做的現場紀錄。
救災緩慢、安置草率、重建胡亂
風災迄今救災的黃金期已過,政府與民間團體現階段的工作重點逐漸轉向受災戶的安置。然而,為我們所訝異與不滿的即是在安置的兵荒馬亂時期中,政府,不分中央地方積極推銷重建乃至遷村計畫,完全沒有記取歷史教訓,也完全沒有貼近民眾生活現實。
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整合校內師生、志工社團以及南部地區NGO團體資源,組成「那瑪夏鄉後援會」,這兩週來十餘次進入災區與安置區調查、評估、訪談,我們發現:到現在,政府還是離民眾很遠。
總統是來了,但不是Long stay,怎會知道怎樣的重建,是部落永續發展的機會?而欲通過重建條例、展現政績的立委諸公們,你們又有幾人到災區來問問民意?條例該怎麼修?需要怎樣的重建機制?難道現在的立法可以蠻橫到不問民意?
我們訪問當地災民、學者,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幾點批評,奉勸立委諸公,當行政失職失能時,國會可不要跟著一錯再錯。
首先,這部條例草案完全是「行政思維」,而非「人民思維」。
〈草案〉開宗明義指出「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我們質疑,一部重建條例,怎會僅以「方便行政」、「為求有效迅速」為考量,而不問是否適當?是否最有利於災民?而又怎麼會以〈災防法〉作為該法之闕遺補充?「災防」重救災、避難;「重建」重在經建、城鄉,兩者大相逕庭,草案如此定位,根本混淆法制。
我們對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一條:「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兩者相比,高下立現。
就在為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思維主導下,〈草案〉的第十二、十三、十五、十七等條文,處處可見排除他法之適用,也未符程序明確主義。如果是緊急命令或是為求緊急避難的災防法制,自然可以暫時排除既有法律之現制。但事關子孫後代的安全與發展,怎可輕率排除區域計畫、水土保持、森林保護、土地管制、環境污染防制、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律之規範?
更可議者,對上述環境保護事項,竟然企圖想用相關「機關會勘」取代原有的審議機制,排除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之監督,在僅著眼於眼見一時的安全,卻未能注意未來行為人對該土地種種可能之開發與利用行為,〈草案〉輕言排斥了他法之運用,獨斷獨行,莫此為甚。
這種官僚威權主義集大成者即是顯現整個〈草案〉,完全沒有讓災區受災戶代表能夠參與重建家園的機制,更遑論能看到差異民族的觀點,於是就有了第十二條第一項:「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獨裁式的強制規定。
試問:是誰這幾年來屢勸不聽違法濫建越域引水,導致那瑪夏鄉、甲仙小林村受創如此深?為什麼明明是經濟部水利署的錯,卻要族人遷村流離失所?
此外,到現在,〈草案〉或任何政府單位的重建方案,沒有規定如何扶助族人未來生計自主、重建家園、教育文化、長期照護的相關規定。更可笑者,在這次中央重建會裡,綜理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行政院原民會,僅有參與委員會議,卻沒有在任務編組中有任何角色,只開會不做事,這難道是我們的原民會嗎?
或許是亟欲掩蓋先前救災不利的負面印象,在藍綠皆被指責的當下,朝野政治人物這時好像認為「遮羞費」式的重建條例、重建方案通過,乃至各式津貼慰問金發下去之後,這件事就可以「善了」,可以「告慰」?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莫拉克颱風雖然緩壞道路、重創部落房舍,然而我們的生機還在,一旦「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粗暴通過,將連根拔起整個部落,散了族人,休了志氣,請朝野政治人物莫再造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