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農再條例公聽會記錄(1)「官僚」的責任

我認為,盡職的公務人員,以及盡職的公民監督,是締造台灣公民社會的兩大力量。公民社會需要前者的保守傳統,以及後者的自由力量。我也相信台灣社會底層的人民,基本上是誠實的…

編按:

水保局於苗栗舉辦的農村再生公聽會中,來自卓蘭的「全人中學」師生在詳讀農再條例相關資料後,也前往參與。會後全人中學的老師與學生,以及其他參與人士紛紛寫下對該場公聽會的紀錄或感想,將陸續刊載於小地方網站中。

對「農再條例」的憂慮

在水保局主辦的農村再生公聽說明會苗栗場中,聽到水保局承辦人員的承諾,以及社區工作者把再生條例當作是非吃不可的萬靈丹,造橋、鋪路、自來水接管、無毒農業等無所不能。坐在台下,未能輪到發言的我,深深為這些熱情的人們憂慮。

我想他們應該知道,宣傳時的許諾,與屆時承辦時能做到的,有多大的落差。他們一定也知道不完善的法,會帶給承辦的公務人員,多大的麻煩。

但是他們都沒有說,沒有說到任何與「條例」有關的事。我憂慮的是,他們為什麼都不說?

我們(苗栗全人中學的師生)在參加說明會之前,已熟讀法條,並詳閱台灣農村相關的文獻、問題討論及調查數據,深知以兩千億投入所有農村或弱勢農村的基礎及生產建設,真的太少。但若以兩千億,投入佔所有農村耕地面積僅4%的休閒觀光農村,則多得讓人憂慮。我用以下這個簡易的結構圖,來說明我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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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最下層的人民了,他們的名字一次又一次被動員。我在生活周遭時常看見,歷經與左鄰右舍、其他農民多次生離死別的他們,對那些組織啊、立法啊、運動啊、文化啦、建設啦,總是一邊務農,一邊憨直的笑著,說不上支持或是不支持。

提執行者感到的擔憂

我要提出的是關於中層的執行。農委會在政策宣傳中所說的「由下而上」,嚴格來說應該是「由中而上」。中層的執行機關,負責農村再生計畫的,是農委會水保局的農村建設組,及六個地方分局。中層的申請者是地方組織,其負責人是地方頭人、社區協會理事長、社區工作者、文化產業工作者、休閒民宿業者、以及兼職農人等。

他們的共通點往往是,比較有能力與公部門交涉,其中不乏是多次經歷城鄉轉換,深知城鄉差距者。他們透過水保局培根計畫的培訓,因而有機會「由中而上」地,申請公部門的資源。

這樣小規模的社區總體營造、地方意識的覺醒、以及地方公共事務討論的形成,原本是好事,原本步調就快不得。但是在農村再生條例搶灘的壓力下,我憂慮的不只是兩千億的肥料(也許還是化學肥料)直接灑下來,逼得社區必須加快腳步搶錢,做了無謂、甚至浪費的建設;也不只是錢沒花在刀口上。

我憂慮的是這股農村再生計畫的搶建風潮過後,原本熱情的「由中而上」的計畫執行者、水保局的經費審核者,恐怕得在所有鎂光燈消失之後,獨自承擔「依法行政」的後果。

為什麼呢?因為法令有問題,因此原先的「依法行政」,到後來可能承擔觸法的後果。譬如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体應予整合」,但「農村社區」的範圍及定義,完全付之闕如,執行時非常容易產生爭議,以及弊端。再如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何謂「土地活化管理」?也只是政策宣示的詞彙,而未有任何規範,叫公務人員如何「依法」(依規範)行事?

第三章裡面還出現「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新名詞(其實就是農地重劃),但仍然是定義不明,且「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第二十四條),到底是依現行的區域計畫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抑或其他?

種種法條的缺漏、不明之處,以及法與法之間,相互競合、相互抵觸的所在,都是日後執行人員易於「出代誌」的所在。

因此最大的問題癥結,還是在於上位的行政及立法機構,嚴重失職。農委會送交行政院,是如何訂出這樣的法?是否有什麼政治力,為了利益,介入立法?這樣一部,不符合法制作業要點的草案,為什麼出得了法規會?縱使是立意良善的政策,也要有程序嚴謹的立法做後盾啊!

我想起古代王安石變法時,深知行政運作原理的司馬光,曾嚴厲指責王安石便宜行事,說他「侵官,生事,徵利,拒諫。」司馬光的這番話,難道不是可以絲毫不差的用在農村再生條例的問題上嗎?

以前在國文課本裡讀到〈答司馬諫議書〉時(國文課本選讀王安石的單方答辯,大概是因為他以改革之名,說起話來比較鏗鏘有力),總認為司馬光真是「官僚」。可是到現在,有機會投入公共事務之後才深知,千萬不能因為偷懶,而想要小小地、合法地運用權力,便宜行事一下。王安石下台後無官一身輕,罵名落在義無反顧地推動執行,好追求績效的他的手下身上。

殷鑑不遠,拿近的來說,九二一地震之後,有多少人因熱心投入公共建設而被起訴了。在社會關注的目光消失後,只能獨自承擔官司的纏訟。

我憂慮的是立法階段的粗糙,會傷害了底層人民的誠實,同時侵蝕這兩個仍然弱小的傳統。我憂慮的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若粗率通過,到時候要承辦並承擔後果的參與者們。屆時,大力推動政策而不談法令窳漏的長官們,也許早就轉任其他部門了。

所以,我們得讓這些長官:行政院的長官、內政部的長官、農委會的長官、水保局的長官,知道他們會造成的傷害;他們位於廟堂之高,以為江湖很遠。我們得要求他們退回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回到法規會,重新研擬,我們得要求他們更認真點、誠實點,不然他們就應該退位,回到基層做公務人員,或者,回到農村務農兼做社造也行。

(本文作者為苗栗卓蘭全人中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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