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林邊鄉的機會?與命運!

受災嚴重的林邊與佳冬鄉,不但重建課題多,還要償還向中央政府借的10億,這是當時緊急處理災情的經費,因未列入重建特別預算內核銷,因此需分期攤回給中央政府,加上各項工程尚未完成,貧瘠鄉鎮面臨空前考驗。

八八水災後的林邊鄉及佳冬鄉,成了眾家媒體矚目的「明星災區」,位於救災最前線的兩鄉的鄉公所,不但要負擔起災民收容安置的工作,對於前來協助救災 的志工也必須協助解決吃與住的問題,種種迫在眉睫的工作都需要用到錢,屏東縣政府的災害準備金才兩億多元,無法支應這突如其來的百年災變,縣政府向中央借 墊了新台幣十億元。

但災後這十億的借資,並未列入重建特別預算內核銷,受災的地方政府仍需分期攤回給中央政府,使得原本財政困難的兩個「明星災區」及屏東縣政府,在重建之路上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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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借款救災 分四年扣款償還,財政雪上加霜

「災後重建喔,我看是遙遙無期啦…」林邊鄉鄉民代表陳春貴這樣感嘆著。他說:「林邊鄉一年的總預算約一億四千萬,光是經常門的支出就已經打平了,哪有資本門去治水。當時災民收容所、救災時的花費,是屏東縣政府先向中央政府先借貸,現在還是要從地方統籌分配去扣除,這對財源短絀的林邊鄉而言是種打擊。」

林邊鄉新任鄉長鄭信政說表示,當時中央政府撥給林邊鄉新台幣六千萬元,林邊鄉使用了三千兩百多萬元。他說:「去年八八風災以後,我們立即請了一些機械器具,像怪手、小山貓,運砂石的裝載車,甚至是便當等等經費,我們都支用這一部份,不過據我瞭解的,支用的部份,好像一直沒有往上核銷。」

鄉長說,他在出席重建委員會會議的時候,中央雖然沒有直接地表示指責的意思,鄭鄉長卻感受到中央的對於此事「為什麼不趕快核銷」的不滿。但期間地方上歷經了地方選舉,新舊任首長交接,新任鄉長即使莫可奈何,可只能概括承受。

鄉長表示,林邊鄉是屬於貧瘠鄉鎮,所以目前就是由統籌分配款中的「貧瘠鄉鎮補助款」中扣除,一個月四十八萬,分四年攤還。他說:「重建委員會也知道 林邊鄉的財務窘境,日前也會同交通部、經濟部等各部會開會,希望能夠幫我們解決或是吸收,但是目前仍還沒有形成一個定論。目前就是以每個月四十八萬,自 『貧瘠鄉鎮補助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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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鄉民代表陳春貴認為,地方財源困窘,且尚須償還救災時的借款,使得災後的林邊,在重建上說是「遙遙無期」。

林邊鄉長:考驗才剛要開始,而不是已經結束

軍人背景的鄭信政,今年三月份甫走馬上任,短短三個月內,不但下修了抽水站啟動的量尺,也積極排除排水不良的肇因,雖然歷經三次的淹水考驗,也使得林邊鄉的淹水問題有著顯著的改善。但是,鄭信政鄉長仍不禁質疑:「你莫拉克重建委員會的結束時間點在什麼時候?是汛期風災來臨之前嗎!」

鄉長會有這樣的強烈地質疑,乃肇因於重建委員會的回應及態度。他說,風災後,營建署有兩期的工程來做道路的維修,雖然工程業已完竣,但是期間內,有 很多漁塭及農地也在進行整理的工作,也有河床的疏濬工程,因此許多工程車、砂石車等重型車輛在馬路上來回行駛穿梭,如此一來,即使新修的路段,路面依然破 損。

而今多數的漁塭、農田都整理的差不多了,河川疏濬也到一個段落,鄉公所希望這時候能再重新修整一次路面。但重建委員會的回應,卻讓鄉長感到難過:「我聽了滿難過、滿傷心的,現在重建委員會好像不再作這方面的處理。」

「不論是抽水站也好,包括馬路,都希望他能再做一次,可是他就說:『沒錢啦 !』然後就說,這是屬於地方自治的事項,請地方自行籌措。「我們就已經欠人家(中央)錢了,現在是要我們去哪裡籌措。」

鄭信政鄉長說,重建會之前的努力不可抹滅,但是真正的考驗現在才正要開始,但重建委員會卻讓人覺得「冷卻」與「不積極」。

「重建成果在哪邊,就在今年颱風季的考驗!假如重建委員會一年的努力,下水道的清理、側溝的整理,包括路面整理等等,能夠通過今年 風災考驗,才能算是任務結束。然而今年的考驗都還沒過,你們卻說要結束了,這不很奇怪嗎?希望中央政府要瞭解,真正考驗現在才開始,不是結束啊。」這是 「貧瘠鄉鎮-林邊鄉」的鄉長對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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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鄉長鄭信政呼籲中央政府,重建的考驗現在才剛要開始,而不是已經結束。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魯凱族人:「溝通」,只是政府下來摸摸頭。

重建過程,各單位都發現「溝通」的確有問題,4月重建會副執行長陳振川到部落,允諾會有溝通機制,至今逾月,仍未出現溝通機制,族人認為當初的溝通只是摸摸頭,而且部落仍舊有許多問題不斷發生。

4月23日,在屏東榮家開協調會時,行政院重建會副執行長陳振川表示,那樣的溝通不會是最後一次。歷經一個月之後,部落的族人觀察,不但認為當初的溝通只是摸摸頭,而且溝通窗口就算成立也沒用。長治分台各執行單位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溝通窗口,未來部落的問題要如何透過溝通解決,族人仍究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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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長治分台谷川部落工地現況,後方已有基礎工程在進行施做。但是重建會允諾的「溝通」,卻尚未發生。

前言-開始溝通了嗎?

重建過程,各單位都發現「溝通」的確出了狀況,但從4月14日的「共識會議」以及4月23日,陳振川副執行長到屏東榮家,這兩倆次部落有較多空間發言的會議後,至目前快1個月了,部落族人,不但認為當初的溝通只是摸摸頭,也沒有新的溝通機制,但是目前部落仍舊有許多申請永久屋資格,以及生活問題的不斷發生。

這些災民的聲音要如何被溝通?以及進行下一步的解決。4月23日在屏東榮家的會議,陳振川表示,那樣的溝通不會是最後一次,但根據記者近日的個別採訪後,瞭解到目前的溝通況似乎停留在動土儀式,部落要用自己的方式為外來的新部落祝福祈禱外,似乎沒有其它的任何進展。

一、 長治分台三方溝通進度

(1)魯凱族人部分

4月14日「共識會議」中,表示支持「遷建委員會」的霧台鄉長顏金成表示,關於當天提的遷建委員會,當然是可行的。他也說,「因為中央的政策跟辦法都很明確,但是到了地方就不對。」對於遷建會的成立,他也說,「我不會有意見,反而是偏向鼓勵,然後將問題呈現給縣政府,鄉公所除了做基本工作以及協調工作外,絕對是站在老百姓的立場。」

而霧台鄉柯海燕代表也說,對於之前「共識會議」提出部落要組織的遷村委員會,他表示,「剛好目前是逢選聚期間,大家都忙翻了,所以目前還沒開始執行。」

他也認為,遷建委員會一定要成立,對外窗口一至,就不會有外面的雜音。而且大家答覆初來的問題也不同,應該要先凝聚共識,對外表達部落真正的想法。

當初,部落曾經辦過魯凱重建聯盟的組織,但因為牽扯到立案的問題,一拖就拖到現在,而目前是停止運作的狀態。

他也提到組織的一個問題,這麼多的自救會,不一定會將部落的聲音,全部處理好。所以應該要由霧台鄉公所來組織,未來不管是宗教也好,部落領袖也好,都要一起參與。霧台鄉的重建委員會,會陸陸續續執行,而且因為當初在屏東榮家的「共識會議」已有初步的共識,應該會成立。

杜勇雄神父對於「溝通」的機制,他則表示,「重建會,他只是摸摸頭,這是政府常做的事。我不認為他們會真的去做。如何去溝通?他只是要完成原來的計劃。我不認為重建會會去做溝通,而且鄉公所也只是被會知的角色而已。

他也表示,4月23日,地方與中央重建會的溝通協調會議,也只是去聽一聽,可能會有更多的說法。而他也表示個人的看法說,即使成立,也不會改變什麼。有一個窗口,基本上只是大家去那邊談談情,也沒有做什麼。而且慈濟已經在做了,只是沒有更深的平台可以溝通。

鐘思錦牧師對於知道目前的工程進度,是已經在進行的第 一期工程,但是目前執行的層面,教會的訴求沒有在裡面,第二期才會有教會的訴求在裡頭。

他也說,「既然已經動土了,第一期長治分台的部分就是政府、營建署以及慈濟的工作。那第二期就不是慈濟。政府也要聽我們的意見,因為慈濟不可能改變他們做事的方法。上次的『共識會議』族人也很清楚的表達,慈濟蓋完就走。」

(2)屏東縣政府

而在記者這段時間與屏東縣政府接洽時,負責承辦相關連繫的陳秋香表示,「政府與慈濟跟部落的溝通窗口,目前都是由重建會來發文連繫,她也表示縣府這邊沒有慈濟在長治分台負責人的連絡窗口。」跟慈濟的連繫,是透過重建會來主動跟部落以及縣府這邊連繫。

(3)慈濟基金會

屏東縣政府以及霧台鄉公所都無法得知長治分台的狀況下,5月19日,記者試著跟慈濟屏東分會聯繫,接電話的慈濟志工也回應,負責長治分台工程的負責人正在開會,也請記者留下連絡方式,他們會先討論,再跟記者連繫。至截稿前因尚未接獲回覆電話,因此目前長治分台的進度仍究是停留在不清楚的狀況下。

二、目前部落的溝通障礙

長治分台的溝通窗口目前沒有著落之外,部落裡也還夾雜著不同的溝通障礙。杜勇雄神父對於目前溝通的狀況也表示,「不知道,鄉公所的態度是真的還是假的。連4月26日那天的動土儀式還是我們告訴他們的,那個溝通窗口的成立只是自我安慰。可能也是魯凱族的個性,聽天由命,也不知道怎麼做,才能讓大家高興的去做。」

對於慈濟的立場,他也表示,他們有他們的本錢與理想,以及他們自己的願景,這個部分部落也干涉不到。

而對於部落下山之後面對文化衝擊的部分。他表示,

文化是當建築完成了,接著思考如何將文化深耕。你說,哪一個NGO蓋的很原住民?硬體只占10%,90%是人要去營造的。就如同好茶村早期遷村的模樣,是後來人才加入元素的。

「如果單看家屋建築,沒有權利說慈濟不好,基本上,也不是慈濟要蓋那麼小,是政府的規定。國外一些開發新的屯墾區案例,會用很多的綠地去規劃,你說慈濟錯嗎?他們用的是那種思維的規劃方式。但是那邊蓋的房子有不堅固嗎?建築材料上的差別能跟其他地方的永久屋比嗎?」

「既然已經請他們蓋了,建築物未來會如何變成魯凱族的樣子,部落自己慢慢的用心做,相信未來會更好。」

「假如一個真正有愛心的人,應該是給他一個安居的條件,這樣的帶領是需要的。假設為了宗教是非排斥別人,我們的信徒被影響,去信別的宗教,那就去被影響,我們應該反而要回頭看自己的狀況,別人做的到,為什麼我們做不到。」

「我們如果有這麼多財力,還有人說話嗎?也感謝慈濟去衝撞一些問題出來,因為若是自信心不夠,人也就自己先保護起來。宗教界不只如此,人也是如此。」

以上是鐘思錦牧師對於這個過程的感想,針對目前的溝通狀況,牧師表示,八八重建,政府提供土地,然後用較寬的方式處理救災問題,不是很簡單嗎?救災步驟亂掉,NGO也亂掉,被救助的人也亂掉。政府讓NGO來幫助災民,為何不是用法令去救濟,而是用法令去限制?第一期先蓋好,申請通過的人先進去,那第二期的人去哪裡?這不是國際笑話嗎?

他表示,也希望未來NGO不要以你的方便、能力、想法去做。應該是依災民的想法,除非改善這個。

鐘思錦牧師與杜勇雄神父也不約而同的都表示,4月23日的溝通會議只是中央的人來摸摸頭。他說,「我認為沒有改變什麼。」而且當天他也沒有承諾什麼,那個溝通只事一個型式,隔天就要動土,你能改變什麼?他也表示慈濟來協助的立場跟看法,他說,「那些善款到NGO,怎麼會是按照NGO的意思,災民被幫助的立場,不是NGO來幫助我,然後就掛你的牌子。然後,每次人家來,就說,我們去大愛,那住在大愛裡的是誰?

牧師與提到,上個月慈濟與縣政府在文化處辦的「說明會」上,是想要提出這些想法,但礙於當時的時間與狀況,根本無法做這樣的討論與提議(台邦撒沙勒整理了當日來不及發言的完整意見,請點選這裡閱讀)。

三、誰來溝通?

在4月份的「共識會議」中,共同要成立霧台鄉遷建委員會的想法,由於在部落目前忙碌於6月選舉的情況下,尚未有進一步的進展。而魯凱族人也不信任「溝通」窗口建立後的作用,是否真的能夠幫助族人解決問題時。未來政府該如何協助災民?

若是在問題發生後才被搬出來溝通解決,那是否還來的及?目前在佳暮村因為族人面對災後遷村,在山下的生活不適應問題,而發生危及生命的事件。如果這樣的情形,要等政府發公文下來溝通,而族人沒有一個可以直接訴求的管道,那還來的急解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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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長治分台吉露村區域工地現況。

(本文與莫拉克新聞網共同刊登)

一定要看─圖解 [劃定特定區域]

為方便災區及關心災區的朋友了解劃定「特定區域」種種,本文「圖解」勾勒政府想法,看看在「尊重」的言詞以外,對於不同意或沒共識的「特定區域」準備那些作為,以及經劃定為「特定區域」者,政府將採取那些措施。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災後,「國土保育」的呼聲四起,情景與過去幾次災害沒有兩樣:遷村,再度成為解決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問題的「上上之策」。

過去,因「遷村」涉及原住居者「異地」後的重建,非政府機制所能及,因此,多數「遷村」計畫常流於口頭說說而已,即便完成,也是歷經千辛萬苦。

88水災後,在民間捐款大量匯集下,慈濟基金會等慈善團體承諾興建「永久屋」無償提供給遷住者,化解政府辦理「遷村」的關卡,也為「遷村」的可能性提供強力的背書,「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列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就不值為奇了。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自2009年8月28日公布施行後,「特定區域」如何劃定?劃定程序為何?劃定後對原居住者的影響如何?眾說紛云。一下子是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的說法,一下子又是「委員會」的決議,官員、災民與民間團體的解讀總是不相交。問題,就出在資訊的不透明。

2009 年12月31日,不小心從網路取得「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帖(草案)」(請點選這裡閱讀),細讀之後,總算找到幾個月來相關傳言的「輪廓」。為方便災區及關心災區的朋友了解劃定「特定區域」的種種,試著以圖解方式,將政府的想法給勾勒出來,看看政府在「尊重」之餘,對於不同意或沒共識的「特定區域」準備那些作為,以及經劃定為「特定區域」者,將採取那些措施。

圖解中,將不難發現其中仍有待釐清之處,包括:原住民部落「凝聚劃定特定區域共識會議」的共識要如何定義?以及不同意徵收、撤離者,要如何處置?

目前為止,政府一方面在新聞稿中承諾「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接受政府安置,且不願意離開原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政府亦將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在說帖中強調「限制供應及修復維生系統」。看來,只有將政策走向全面托出,對話的基礎才會更健康。

※1/3更新內容:

就在《圖解【劃定特定區域】》上網後,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官員來電,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已於2009年12月30日第9次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通過後的內容與說帖草案有些出入。」

為善盡言責,我再度細讀說明書內容,重新解讀後,再就【劃定特定區域】予以圖解。

再度的圖解,發現修正後的說明書除刪除原說帖(草案)中的警示性文字,並強調劃定「特定區域」後,不會影響原住者依現有法律規定的任何權益,也不會強制徵收 災民的土地及地上物。對於「無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即原住居者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時,該如何處置的棘手問題,絕口不提。

加上,「二、如何劃定特定 區域?(三)」的說明:「原民會及經建會等已完成現勘,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若於辦理現勘作業時已邀請政府機關、相關單位等參與者,得由特定區域劃定機 關評估採認,毋須重新辦理勘查作業。」來看,

是否意謂著劃定機關會同專家學者評估不安全或危險、並建議劃為「特定區域」者,只有接受劃定「特定區域」一 途?或者如官員所稱:「正向看待劃定『特定區域』,藉由劃定『特定區域』才能依法有據的協助災民。」

再觀察吧!?

(更清楚的圖檔,請至作者部落格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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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依據(皆可點選閱讀)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

千頭萬緒─「桃源鄉重建會」開張了!

莫拉克風災重災區之一的高雄縣桃源鄉,11月12日召開第一次鄉級的重建委員會議,地點特定選在原鄉公所會議室中,鄉內各村含建山、高中、桃源、勤和、復興、梅蘭(含樟山部落)、梅山、寶山等各村代表與自救會均派員參加。

莫拉克風災重災區之一的高雄縣桃源鄉,11月12日召開第一次鄉級的重建委員會議,地點特定選在原鄉公所會議室中,鄉內各村含建山村、高中村、桃源村、勤和村、復興村、梅蘭村(含樟山部落)、梅山村(以上按入山排序)、寶山村等各村代表與自救會均專程派員參加。

謝垂耀鄉長主持會議,首先確定重建委員會人選,接著進行本鄉災害與重建進度簡報,最後開放各村代表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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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鄉各村代表舉手表決重建委員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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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垂耀鄉長主持會議

根據其制定之「高雄縣桃源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章程,該委員人數55~~61人,含鄉長、鄉民代表會主席兼認正、副主委,其他為鄉民代表、各村村長、社區理事長、部落議會議長、學校代表與各村代表二人及鄉公所單位主管3人。

桃源鄉的受災情形

桃源鄉的受災情形主要為,聯外道路(台20線)全線癱瘓,導致各村形同孤島;網際網路只有修到高中村;民生用水用電全面損壞;農路亦全面癱瘓,至今尚未展開全面勘查。

目前道路搶通到高中村之後,仍須走河川便道才能通往桃源村;水電通到勤和,皆為簡易用水;勤和村以上的復興村、梅蘭村、梅山村(含樟山部落)各村均尚未通水通電,形同原始黑暗部落。

其中鄉公所所在地桃源村的用水問題,目前由溪底抽水使用,在沒有降雨的情況下,僅能再支撐兩週左右;寶山村的用水也尚未全面恢復。所癱瘓農路亦僅部分修復,據桃源村民表示,多數農路斷絕,上山勘查田園往往需要自行闢路,有時是僅可容納一腳的懸崖峭壁邊,鄉民冒險貼岩攀壁而行。山上農地流失問題,尚未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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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變色後的橫財,每天都有一車車的挑選過的高價漂流木運出去

在場代表主要關切的問題,除了省道、農路、斷橋的修復問題,水、電恢復情形之外,還有各村的安全防護工程補強問題。鄉長表示,復興村以北會盡量以可通行小貨車的吊橋來協助鄉親農務通行之用。

居民擔心的問題─纜車

根據高雄縣政府召開的第七次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議(11月11日),縣政府已經向中央提出寶來藤枝纜車興建案,並因此評估南橫公路不全面搶通,自藤枝段起以纜車代替的可能性,引起種山維生鄉民的不安,要求鄉長協助反映地方反對意見。

寶來藤枝纜車興建一案,為楊秋興縣長任內規劃,要由寶來樂樂段為起點,以纜車載運遊客入山,終點站為寶山村 。

PB015459三十八甲
38甲公有地段,亦為寶山村民矚意的中繼屋興建地點,正等待政府進行安全性複勘。

原漢的差別待遇

另一差別待遇的事實是,同樣河床堆高與被河道衝擊,寶來溫泉區可以照常營業,原住民鄉鎮的勤和村卻被政府鎖定需要遷村,對照以寶來段兩岸已經完成疏浚,正進行「美麗的」蛇籠鋪設作業,而勤和村卻必須三催四請才能逼到河川局派怪手疏濬,顯示溫泉業者對於縣長楊秋興的政治影響力,確實比務農維生的原住民部落來得雄厚得多。

PB125795
令原住民朋友欽羨的事,寶來不用遷村,而且重建迅速。

勤和自救會幹部劉行建發言表示,請鄉長可以告訴鄉民,列入降限使用對於未來的影響,並籲請政府遵守重建條例規劃之精神,應以中繼階段使村人對於山林有2-3年的觀察期,對於特定區域之劃定不可遽下判斷。

鄉民代表賴文德指出,平地鄉含甲仙都已經通車且路面作上柏油了,而桃源鄉仍然崎路坎坷,顯然公路局差別待遇。他且表示,政府在坡坎工程的做法不確實,例如坡坎沒有作防水區就做擋土牆,成為釀災工程,籲請政府在進行水利措施的時候應當問一下當地原住民。

桃源國中位於勤和村,該校區安全性評估問題與廢留亦尚待教育處做決定,校長謝忠保校長質疑所謂的專家對於在地水文的了解程度,且勘地時並未通知校方,致使校方無法及時派人與專業人員溝通意見;

另一層憂慮是,桃源國中復校日遙遙無期,眼見將衝擊到明年的招生成果,屆時沒有學生,一樣導致廢校,而學校不存在,孩子們都得去就讀漢人區的六龜國中,連帶影響到文化承傳。

希望返鄉,但是需要解決問題

日前統計申請杉林(慈濟)永久屋的完成送件數,發現整個桃源鄉僅僅8戶通過該程序,顯示多數人都是必須回到原鄉重建的。有鄉民代表呼籲營區的居民趕快回鄉整理家園;鄉長也表示,預計本週五網路線遷好就要把鄉公所搬回桃源,並且呼籲鄉民趕快回鄉。

繼10月19日起建山、高中村民「受命」陸續返鄉之後,預計11月底將有桃源鄉桃源村、那瑪夏鄉民生村、民權村民都已經接到縣政府要求其離開營區回返原居地的指令,只是仍在未定之天的是,政府所承諾的通水、通路、通電的基本需求,是否可以如期達成?

根據營區自治會幹部表示,桃源鄉勤和以上路段其實也陸續有鄉民返鄉查看,但是沒有幾日又回到營區,「沒有電、沒有水,你要怎麼生活?農路、斷橋不通,沒有辦法到自己的地裡去整理,你留在家鄉沒有事情可以做」。

山上會斷水斷電嗎?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原本原民會對永久屋的解釋:「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高雄縣府傾向「凡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前言:

最近那瑪夏鄉民族村民想回山上的族人,聽說一個訊息:如果部落中多數人要遷居山下,那麼山上的房子就會斷水斷電,房屋上封條。

原本原民會對於永久屋分配的解釋是:「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但縣府認為,原民會的說明,讓山上房屋的使用權陷於模糊,亦有分配到永久屋的居民認為,如果可以有人不下山,還能使用部落的房屋,對搬下山的人「不公平」,縣府目前則傾向,「凡是被劃入危險區內的部落,山上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但這樣的決定,也等於封鎖了想要回部落的族人的機會,也與中央原民會原有的政策設計並不相同,而按照重建綱要計畫中的分區圖,幾乎所有的部落都被劃為「危險區域」,原本原民會是採取「居民自主投票」,「表決認定危險或遷村與否」,現在縣府若打算依綱要計畫中的範圍劃定,那麼部落的命運恐將會完全不同。

以下先刊出「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提供所有族人參考,我們也將繼續瞭解各級政府對這部分的具體解釋與作為。

高雄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一、時間: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縣府大樓3樓簡報室

三、主席:楊 主任委員秋興(縣長) 記錄:郭玉梅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本縣重建委員會工作總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永久屋係由政府提供,其興建經費高達一、二百萬,故永久屋分配條件之訂定以及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與房屋等處理原則,必須謹慎處理,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應與縣府充分溝通,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

另基於保護鄉民安全之立場,對於原居住地房屋雖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配有永久屋者,本府認為其原居地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仍可保有,惟房屋所有權不應再歸私人所有,否則無法避免民眾於領得永久屋後,仍又回到原居住房屋居住,造成不安全性依舊存在之問題,本事項亦請原民處向中央表達本府立場。(原民處)

(二)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若政府於附近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可協助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地區,民眾可向公所提出自行回填回復之申請,經公所審核同意,縣府原則上亦會同意。(水利處、農業處、各鄉鎮公所)

(三) 有關農地流失者,可否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農業處查明,若中央尚未規範此部分之處理方式,請建議中央速予規定。(農業處)

(四) 高屏溪及旗山溪河道因土石淤積而縮減,應強制疏濬,惟河床涉及私人土地部分,中央係以地上物補償或比照休耕給予補助,請水利處查明。(水利處)

(五) 因道路尚未搶通而無法提報災損之鄉鎮,請公所針對道路已搶通之村里,於一週內將災損調查提報縣府,俾利縣府呈報中央核撥相關補助金。(各鄉鎮公所)

(六) 本縣重建綱要計畫請計畫處辦理委外作業,並請各局處先行草擬部門重建計畫,以利後續整體規劃。(各局處、計畫處)

七、專案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 小林國小之重建位址原則上擇於甲仙鄉關山村中興國小舊址。(教育處)

(二) 考量那瑪夏鄉民生國小仍有潛在危險,請鄉長協助就遷校事宜考量可行性。

(三) 有關那瑪夏鄉民族村設置紀念公園案,請專案呈報文建會研議辦理。(文化局)

八、重點工作報告:略

主任委員裁示:

(一)有關杉林鄉月眉農場永久屋之開發計畫,先行審核圖說,俟土地變更完成再核發建照。(建設處)

(二)下次會議邀請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列席本縣重建委員會議,分別報告本縣省道修復及河川砂石疏濬辦理情形及預定進度,請工務處及水利處聯繫,往後之會議公路總局第三工務段及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均請列席。(工務處、水利處、計畫處)

九、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工務處

1. 案由:本處辦理莫拉克風災租金補貼,有關房屋座落於危險區域內案例能否適用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租金補貼條件仍以符合安遷救助資格為原則。

2. 案由:有關本縣重建推動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指示向中央反映租金補貼發放之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之規定不合情理乙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研提方案請討論。

決議:

提案報中央重建會有關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者,租金發放期限延長至道路搶通後次月為止。(工務處)

3. 案由:小林村申請月眉農場組合屋,經核有5戶戶籍不在小林村之受損房屋,能否配予組合屋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本案5戶如經查核於他處確無房屋,且組合屋仍有名額,原則上同意配予組合屋。

(二)提案單位:建設處

1.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機制因已過88水災2月多,再加上房屋毀損證明書有效期限為99年2月28日。為使房屋毀損戶申請流程更為簡政便民且縣政更有效率,建請同意本案所研擬申請流程並訂定申請截止期限。

決議:

(1) 毀損戶現勘申請期限為98年11月30日,12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請,但道路不通地區排除在外,另案提送本縣重建委員會個案處理

(2) 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現勘申請流程如下:

(階段一)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發文公告週知限於98年11月30日截止收件,12月1日不再受理申請。

(階段二)由各鄉鎮(市)公所將受理申請案件整理造冊交由縣政府建設處辦理現勘。

(階段三)建設處現勘結果統一造冊資料函送公所公告(含毀損戶及非屋損名冊),不再另函個別通知所有權人現勘結果。

(階段四)建設處開立毀損證明書,俟【永久屋審查機制】啟動後,於審查當時發給各建物所有權人,且現勘房屋無毀損者不再開立或發文通知。

2. 案由: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戶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業於98年10月20日假本府召開「研商『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相關事宜」會議,俟會議紀錄核定後,速啟動辦理本府聯合審查機制,請相關單位屆時配合辦理,俾利推動本業務。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嚴謹辦理。

十、委員提建

(一) 沈 委員茂松:

屏東縣政府針對配有永久屋者,要求其原居地房屋不得居住,僅得作工寮使用,並限制所有改建,且不提供水、電,此項作法建請參考。

主任委員回應:委員提建與本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二) 許 委員中立:

1. 農地流失可否自行回填部分,仍請考量通水斷面之需要,預留相當寬度之洪水與土砂流動使用。

主任委員裁示:

河川區域外已流失之私有農地,由政府於進行堤防或護岸復建或新建工程時,無償背填回復,若政府未進行該項工程者,則可向公所申請自行回填,請公所於審核時,參考委員提建妥予審核。(各鄉鎮公所)

(書面意見)

2. 縣府開發之土地適宜性查詢系統相當好,建議多供大眾使用或府內多加應用。(請計畫處參辦)

3. 高、中度環境敏感區辦理演練或宣導,可同時向中央相關單位爭取經費辦理。(請農業處、消防局參辦)

4. 各級政府有關重建需求,請重新彙整(要先檢示確實需要),並統一列入重建委員會辦公室,以利向中央爭取經費。(請專案辦公室參辦)

(三) 林 委員錫耀:

1.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經鑑定為危險地區,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既已限制居住,溝通只是手段,最後目的就是一定要居民撤離,另居民若不願意入住政府免費提供之永久屋,亦不可能花錢於他處購買房子,所以可能又回原居地居住,此項決議效用未能真正顯露,屬不實際及不可能之作法。

2. 有關行政院重建會作成決議:「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此項決議執行不易,原房屋可能名義上為工作室,實際上仍為居住之用,萬一再釀災,誰應負起責任?

善心人士捐款及政府花稅金興建永久屋之目的,是為讓重建區民眾遠離危險,若配有永久屋者仍回到位處危險區域之原居地居住,違反安全立場及公平原則,會引起社會很大爭議,所以縣府堅持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原居地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是正確的,縣府意見應充分讓中央了解,並尋求一致做法。

社會處回應:

呼應委員提建,如:民族村目前有10~20%堅持不入住永久屋者,因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而認定不申請永久屋者,仍得回原鄉居住,並獲得包括申請永久屋者資產在內的所有原鄉資產,鄉親的過度解讀需要釐清。

主任委員裁示:

重申原居住地房屋未毀損,但因位於不安全區域,而接受撤離配有永久屋者,雖得保留原居地房屋的土地所有權,惟房屋所有權應拋棄之原則,另行政院重建會所作上述決議執行上會有漏洞,請原民處向中央相關部會反應本府意見,有關永久屋分配條件,中央於作成正式決定前,務必與本府溝通及研議。(原民處)

(四) 盧 委員友義:

1. 學校興建者,除環境及硬體合乎生態、環保、綠建築外,軟體內容除在地文化外,應加入森林小學之內涵,以合乎原民重視自然環境之精神。

主任委員回應:

將依委員提建,朝森林小學方向興建,作為生態典範學校。

2. 未來重建會要求公路總局及七河局代表列席,希望重建會能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研議,能於重建會提出解決方案。

主任委員裁示:

可以的話先行彙整道路及水利的問題,提供給上述單位先行研議,委員如有任何意見亦歡迎提出。(工務處、水利處)

3. 居住永久屋與山上住居的問題,縣府應強力要求中央政府決策前要與縣府充分溝通,否則未來執行出問題時,原住民會歸責於縣府。

4. 建請各單位之提案,應以政策性為主,執行性之提案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主任委員回應:

因考量經縣級重建委員會議通過之提案,中央較能予以重視,故若涉及向中央建議之執行事項,仍宜提出提案,但若屬本府可自行協調事項,請另由其他會議討論。

(五) 徐 委員力平:

天台山組合屋已完成50戶,請縣府多加宣導,以使有需要災民能申請入住。

主任委員裁示:請加強宣導。(工務處)

(六) 丁 委員澈士:

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之「全國治水會議」第(八)項:有關斷橋重建,採取山路河橋共治之原則,本原則無異議,惟跨越河川之任何結構物【可能有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鐵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局、文建會(如高屏溪鐵路橋)、台灣中油、國防部(如左營軍港在高屏溪取水)】,涉及那麼多單位,在河川上建構,最主要的是,河川是一體系,上游設施會影響中、下游河防安全,下游設施亦會上溯而影響上、中游之水流,為避免如后豐大橋之落橋,而涉及水利署之河床堤防安全,與自來水管線在河床設施而造成互推責任,建議應由「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或「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協調、審議、諮詢及追蹤管考功能確保成效。以上建議建請提到本會第7次委員會之結論追認。(書面意見)

(七) 王 委員立人

本會議提案如:永久屋申請聯合審查機制案,卻未見該機制之說明,建請各單位考量提案提出之必要性。

主任委員裁示:

往後之提案,如涉及向中央建議之事項再予提出,請各局處於提案時務求周延。

(八) 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委員:

1. 依行政院重建會作成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居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之決議,建議是否可於那瑪夏鄉內尋求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

請提供地點以供勘查,但若於那瑪夏鄉內興建永久屋,則需考量交通問題,農作物無法順利運輸,恐影響生計。(建設處)

2. 請原民處向勞委會爭取擴大就業計畫,提供鄉民以工班方式整理農田及農作物之工作,而不要只是打掃清潔環境。(原民處)

原民處回應:

目前原民會之專案計畫仍有名額,請公所提報計畫以便向中央爭取。

(九) 茂林鄉代理鄉長許 委員正忠:

1. 建請儘快針對居民選定的2處興建永久屋地點進行安全性鑑定。(建設處)

2. 若夫妻擁有並分別設籍於相鄰2戶房屋,如何配住永久屋?

主任委員裁示:個案處理。(建設處)

(十) 六龜鄉鄉長代表昝 秘書希三:

1. 有關本鄉提報興建永久屋地點,六龜鄉不老段0935-1地號及土壠灣段0479-01等10筆土地之安全性鑑定,敬請儘速核定。(建設處)

2. 另該10筆土地內有土壠灣段0479-01土地之9筆為私人土地,是否可請中央及縣府補助價購,供慈善團體(法鼓山)興建永久屋,以安置災民。

主任委員裁示:

若提報興建永久屋之地點經鑑定安全,並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興建永久屋,請公所負責協調地主,而由縣府配合價購,另法鼓山願意興建永久屋,縣府樂觀其成。(地政處)

3. 有關新開設置紀念公園或紀念碑由內政部核定5,000萬之經費辦理,惟土地是否得由5,000萬之經費內價購,否則該地區實無公有土地可供興建。

主任委員裁示:

假設於崩塌原址設立紀念公園或紀念碑應無徵收土地問題,惟如何設置,仍請文化局與文建會研討,另居民對本案如有其他想法可讓縣府了解。(文化局)

4. 如奉核定購置私人土地興建永久屋及紀念公園,敬請縣府協助本所辦理土地變更。

主任委員裁示:

本案如取得中央重建會同意,縣府將協助公所辦理土地變更。(建設處)

(十一) 甲仙鄉鄉長代表曾 秘書海星:

1. 本所贊同小林國小於中興國小舊址重建,惟五里埔至中興國小交通車經費應逐年編列。(教育處)

2. 建請於鎮海軍公墓上方土地建蓋公祠。

執行長回應:

日前已作成決議,請居民選定適當地點後,由縣府協助建蓋。(民政處)

3. 建議以石磯谷入口處作為永久紀念碑設置地點,並將再與居民溝通。

主任委員回應:尊重居民意見。

(十二) 桃源鄉鄉長謝委員垂耀:

1. 建議公路局至本委員會議報告。

主任委員裁示:

由工務處連繫邀請公路總局南區工程處,於下次會議針對道路修復,包括目前進度、預算編列及重建期程,作一專案報告。(工務處)

2. 目前七河局正進行桃源鄉勤和村之河川疏濬工程,建請七河局順便利用河床土石施作蛇籠。

主任委員裁示:

提請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辦理。(水利處)

3. 本所於8月下旬提出的重建需求項目,包括吊橋、部落安全基礎建設及簡易自來水等,中央何時可以核定,建請儘速給予回覆。

主任委員裁示:中央預算尚未通過,俟通過後才會陸續核定。

(會後聯繫鄉長表示,本案係為建議縣府將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附於會議資料供參,計畫處就此案已答覆鄉長,自本(第6)次會議起,業依其提建辦理。)

十一、居民代表提建

(一)那瑪夏鄉民族村代表林清章先生:

1. 是否未申請永久屋者,仍能於原居地居住或興建,且土地不須降限使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申請永久屋者並不公平,另有關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建議依各部落需求個別辦理。

主任委員回應:

未申請永久屋者,位於危險地區之原居地,政府不同意興建房屋,然若位處安全區域者,因係屬民眾權利,得依法申建。另委員提出原居地房屋不提供水、電的意見與縣府想法原則上方向一致。

2. 有關獲配永久屋之民眾,其原鄉房屋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問題,建議私人產權回歸私人所用。(原民處)

3. 感謝縣長為民族村爭取設置紀念公園,惟設置地點若涉及私有土地,請縣府考量徵收問題。(文化局、地政處)

4. 本村接獲公文指出,配有永久屋者,其原鄉房屋將進行拆除,是否確有此項決議?

執行長回應:

貴村所接獲公文係本府函轉內政部公函,而有關原鄉房屋必須拆除之規定業已修改。

主任委員回應:

獲配永久屋者,原則上原鄉房屋所有權必須拋棄,不得居住,至於是否拆除,政府會裁量,或考慮徵收,但不會強制徵收。

(二)六龜鄉新開部落莫拉克災後重建協會潘理事長星貝:(書面意見)

1. 營建署已於98年10月14日請專家學者會勘,已納入安全考量新開分址不老段9035、9035-1、不老段1005、1005-1、1007、1009地號等土地,提供作為永久屋之興建田地,請重建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現地會勘第2次,儘快讓新開居民有安全的家。88水災至今兩個多月,居民徬徨,請楊縣長及重建會委員、專家學者幫忙。(建設處)

2. 133道路請儘快協助完成。(工務處)

3. 新開部落居民因農地流失無法耕作,又政府之職訓及就業名額未保留給新開居民而影響生計,建請協助解決。(勞工局)

(三)桃源鄉勤和村重建關懷自救會劉總幹事行健:

1. 建請水利處立即為本村進行河川護堤、護岸修復補強工作,自本村桃源國中段至本村曾江清水理事長住屋段進行堤岸修復補強工程。(水利處)

2. 建請農業處立即進行本村「東川溪」整治工程,以確保本村之安全,及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工程。

主任委員裁示:請農業處會勘評估辦理。(農業處)

3. 本村預備道路及相關民生設施復建之作業

(1) 建請儘速協助本村恢復交通、水、電等基本民生設施。(工務處、建設處)

(2) 建請加強本村未來避災之措施作業,以及預警系統設置、演練。(農業處、消防局)

(四) 桃源鄉梅蘭村代表張新華先生:

建請儘快針對彰山部落作安全鑑定。

原民處回應:

業已提報原民會辦理,惟因道路尚未搶通,仍未排入勘查行程。

主任委員裁示:

行文行政院重建委員會,請公路總局儘速搶通道路,俾利進行安全鑑定作業。(工務處)

(五) 甲仙鄉小林村自救會徐梓潔女士:

1. 建議位於五里埔興建永久屋地點上之古厝不列入土地徵收範圍。

地政處回應:古厝已排除於土地徵收範圍內。

2. 請提供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資料供參。

主任委員裁示:請計畫處提供資料。(計畫處)

十二、臨時動議

社會處提案

案由:有關那瑪夏鄉南沙魯村經建設處比對64戶於申請永久屋恐無法有相關證明文件,後續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編註:永久屋申請後於10月29日進行,僅有40幾戶通過申請)

決議:

(一) 提請中央重建會同意採本府以下建議辦理。

目前情形 戶數 建議協助方案
1. 尚未繼承或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之土地,且有水電證明 26 協助民眾儘快辦理繼承或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
2. 為親屬提供土地或向國有財產局租地,無電費證明者(係向鄰居接電) 26 *土地所有權部份:1.國有財產局租賃者請國有財產局出具土地同意使用或租賃證明。2.親屬提供者請民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電費證明:

鄰居親友提供者請出具證明並向法院公證。

3. 只有電費證明(1人表示向人購買未過戶資料都遺失;1人表示土地是兄所有,但兄已過世;1人表示沒有) 3 1. 土地世兄所有但是其兄已過世,仍可向現有土地所有之親友出具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建請營建署制定統一格式)並向法院公證。2. 另兩人無法提具證明恐無法申請。

(二) 請法制處協助設計法院公證之格式或協助民眾前往法院辦理相關公證。(法制處)

十三、散會:下午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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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munch,引用自作者部落格。未來民族村是否會成為荒煙蔓草,目前還不知道。 )

(本文轉載自「莫拉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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