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 農陣:仍有圈地滅農隱憂

《農村再生條例》今(14)天趕在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台灣農村陣線痛批,國民黨於臨時會時,趁機偷渡沒有急迫性的農再法案,更壟斷議事程序,完全排除民間團體的參與空間,無視農民權益…

《農村再生條例》今(14)天趕在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台灣農村陣線痛批,國民黨於臨時會時,趁機偷渡沒有急迫性的農再法案,更壟斷議事程序,完全排除民間團體的參與空間,無視農民權益,讓台灣民主「倒退嚕」。

民進黨宣佈退出立法院臨時會後,國民黨黨團發動甲級動員,本來預定在昨天讓《農再》強渡關山,卻因為原本高達2,000億的農村再生基金,被砍剩 1,500億,國民黨籍立委翁重均認為無法對民眾交待,當場表示抗議。今天再度開議,最後決定加上附帶決議,將500億留置《農再》行使10年後,再追加編列,法案完成三讀。

此外,昨天經過台灣農村陣線等民間團體,與立委林益世、農委會水保局代表緊急協調,同意加入另一條附帶決議,限制法案第16、17條所指稱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只限於公共設施,以防止財團假借農村再生知名,行炒地皮之實。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表示,雖然該條附帶決議限縮了農村再生發展區的使用,但所謂「公共設施」的定義仍然模糊,放眼現在全台各地,為了興建工業區、科學園區而徵收農地、引起諸多爭議的情形,也都是為了「公共建設」。她也指出,第16、17條條文給予縣市政府將農地變更為建地的權力,還是存在過度空白授權,引發「圈地滅農」的疑慮。

而《農再》中最為人詬病的「窳陋條款」,也仍然被保留下來。蔡培慧認為,該條文給予地方政府過多的裁量權,嚴重侵犯私人財產,有違憲之虞,未來一旦真的發生被縣府認訂過於「窳陋」,而面臨強制拆除、整修的案例,農陣也會持續關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蔡培慧表示,近兩年來經過民間團體的倡議,土地活化專章條文雖然沒有完全被刪除,但這場戰役也並非完全沒有成果。而待下個會期開議後,也會繼續遊說立委提案修正,並且在《農再》訂定施行細則時繼續把關,讓這些過度授權法條對於60萬農漁民的危害能夠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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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村陣線等民間團體,於1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譴責國民黨欲草率通過農再條例的惡質政治手段(攝影:陳寧)

相關報導: 2010/07/13 苦勞報導 藍綠聯手背棄農村 立院臨時會《農再條例》將闖關

(本文轉載自苦勞網)

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

以下內容為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與處理原則,僅將協商版的修正意見重點以及實際條文刊登如下,以便關注農村的朋友可以一起來討論修正後的草案內容。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說帖…

編按:

以下內容為0511國民黨黨政平台協商後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與處理原則,僅將協商版的修正意見重點以及實際條文刊登如下,以便關注農村的朋友可以一起來討論修正後的草案內容。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說帖

一、本草案必須於本會期通過之理由:

(一)農村再生為總統競選之重要政見,係對廣大農村、農民承諾之具體實現。

(二)台灣既有4000個農漁村盼望再生至為殷切,落實全面進行農村再造決心,積極改善農村環境,增進生活品質。

(三)推動農村社區由下而上居民自主機制,鼓勵青年回鄉在地就業,降低失業率,促進農村活力與就業。

(四)農村再生基金需於本會期立法通過,方有法源編列99年度預算,否則明年將無農村建設相關經費。

二、本草案針對各界意見之處理原則:

(一)立法院審查會通過及修正通過條文,原則不再變更。

(二)立法院審查會決議保留或多案併陳之條文,依立法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各界提供意見,採下列方式處理:

(1)符合條例立法精神與目的之建議,在不改變條文架構下,認有增補必要者,擬以條文修正方式處理。

(2)涉及執行及程序之建議,經評估可採納者,擬納入子法規加以規範。

三、本草案經參酌各界意見建議修正重點:

第一章、總則

(一)立法目的(§1):增列「農村永續發展」、「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等目的。

二)恢復擬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之條文(行政院提案§6):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三)農村再生基金(§6):增列「對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推動農村旅遊」等支用項目。

第二章、農村規劃及再生

(一)農村再生計畫之申請(§8):為避免外界誤解所有在地組織必須先整合為單一組織,爰對文字修正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原則(§12):納入鼓勵綠建築精神,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選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綠建築或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同時配合修正第32條第1項條文「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三)恢復農村再生計畫得補助產業活化之條文(行政院提案§14):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四)增列農村基礎生產條件之規劃及建設規定(§19):原條文改為2項,第2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同時配合修正第6條基金支用項目。

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

(一)明定農村再生發展區之劃定,應有農村再生計畫為基礎(§20),並敘明劃定目的係為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劃定之程序,增列公聽會之居民參與程序(§21)。

三)鄉村區擴大(§23):增加鄉村區擴大應在因應人口增加或公共設施需求,且其應提出擴大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同時報核,並有規模限制。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20、§24~§26)增訂:

(1)明定整備之實施目的,並敘明應符合基本勘選原則。

(2)整合型農地整備與農村再生發展區,應同時擬訂計畫報核,且同時公告徵求意見。

(3)增列計畫公告期間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表示異議時之處理程序規定。

(4)增列工程費及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由政府負擔、土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上限,以降低民眾負擔。

(5)明定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原則;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以現金繳納差額後按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分配,或改以現金補償。

(6)整備後之農地嚴格限制農舍之興建,但同時對其發展權給予分配可建築用地或現金補償。

(五)窳陋地區改善(§29):刪除第三項窳陋地區維護或修繕所需費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之規定。

第四章、農村文化及特色

(一)增列推動農村旅遊事項: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農村旅遊。」;並配合修正第6條基金支用項目。

第五章、附則

(一)增列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村社區得有條件辦理農村再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二)增列土地管理法規適用之處理原則:「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98.5.11黨政協商 結論各版本 彙整條文(下載檔案請點選這裡)

各版本 彙整條文 黨政平台 摘要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二、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

四、整合型農地整備:指為促進農村社區及鄰近生產環境,作有計畫之建設及管理,由主管機關調整農村生產及生活空間,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對土地作分配處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相關資源,整合政府各部門在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   恢復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二千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七、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八、推動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農村再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二千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之規劃及建設等業務支出。

三、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四、補助獎勵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

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七、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八、推動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經營、領導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刪除農村再生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採彙整版條文
第八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採彙整版條文
第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五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七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八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一、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二、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八、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九、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十、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採彙整版條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綠建築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

五、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建建築地區之宅院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六、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中雄表示建築法於民國27年制定,民國33年才公告施行。故農村社區內具有特色之建物大多數不符合建築法規,故水保局在施行細則應將補助原則修正以農村社區居民實際居住者為考量。*水保局認為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若以「社區居民實際居住者為認定」會造成補助上的認定困難,對早於建築法規施行前興建之農村宅院可以檢附水電繳費證明、門牌及照片等資料,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助申請(此部份細節會於子法中明確規範)。
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產業活化予以補助;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恢復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四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五條 為管理、維護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六條 前條社區公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社區公約變更時,亦同:一、公共設施:經所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全體同意。二、建築物:經所涉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三、景觀:經所涉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社區組織代表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公約,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前項社區公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社區公約之訂定與變更程序、範本、公開閱覽之時間與地點、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七條 社區公約經備查後,違反社區公約者,社區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章 農村土地活化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得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維護優良生產環境、農村景觀及文化,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勘選原則,得選定既有農村社區與鄰近農地,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併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二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公聽會,並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二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二分之一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辦行聽證會,其聽證結果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聽証程序
第二十二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營建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因應農村社區人口增加或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發展需要得同時擬訂既有鄉村區之擴大計畫,並併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之擴大,其規模不得大於既有鄉村區編定建築用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並採下列方式之ㄧ辦理:一、土地重劃。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既有鄉村區之擴大計畫,並併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項既有鄉村區之擴大,其規模不得大於既有鄉村區編定建築用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並採下列方式之ㄧ辦理:一、土地重劃。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ㄧ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彙整版資料,納入營建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後,應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同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前項範圍之選定,應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前,應將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前項公告期間內,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修正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中工程費及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整備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以按原有位次分配為原則。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現金繳納差額後按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分配或改以現金補償。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之農地,經整備後分配可建築用地或按其整備前可興建農舍面積比率與公告單位區段地價乘積發給現金補償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七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前項分配之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辦理交接;屆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整合型農地整備期間之公告禁止行為與期限、土地改良物與墳墓之拆除或遷葬、停止受理土地權利之移轉設定負擔登記、農地分配及異議處理等事項,分別準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整合型農地整備之範圍選定條件、面積規模、辦理程序、書圖文件、整備工程、農地以外之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權利清理、地籍整理、折價抵付土地之處理、補助基準、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農村社區居民自辦農村社區既有共有土地之利用規劃或整建,以活化農村土地利用。前項獎勵之基準、方式、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各式綠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避免委由特定建築師,故修正為正式公開甄選圖樣。
第四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針對農村社區建設、文化資產、產業文化及景觀生態特色,製作適合社會大眾及各級學校之宣導資料,並積極補助相關宣傳、教育活動。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農村旅遊。   增列條文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採彙整版條文
第五章 附則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第三十八條之一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丁守中委員修正文字
第三十八條之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內,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採彙整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彙整版條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採彙整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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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後再看,圖中的房子與農田之比例不知會有何種變化?

農再條例各方說法彙整0408更新

以下是與台東農友林義隆整理與「農村再生條例」相關的 youtube 影音資料,提供理解條例內容之輔助說明.另外,GANGHEAD也整理了「農再條例討論之階段性整理與分享」,也是補充瞭解條例很好的整理。

編按:

以下是與台東農友林義隆整理與「農村再生條例」相關的 youtube 影音資料,提供理解條例內容之輔助說明.

另外,GANGHEAD也整理了「農再條例討論之階段性整理與分享」,也是補充瞭解條例很好的整理。

*********  學者與農民 之想法 ************

特別推薦326憤怒的獅吼(3)一個人的砲聲隆隆!!!(台大城鄉所廖本全教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bqf_aEgXCo

超級推薦326農民的心聲–番外篇(1)白河薛弘明 超級推薦!!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SJ5mYLcB5Y

326憤怒的獅吼(2)清大教授彭明輝-“20年後我們吃什麼?”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Wd85nTMM1o82eZzr4q6kI

326農民的心聲–番外篇(2)神農獎得主台中縣石岡鄉劉美麗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QaLOfTCyO8

326農民的心聲(1) 屏東縣綠元氣產業交流促進會總幹事江嘉萍的哽咽告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vVtptWOJOM

326憤怒的獅吼(1)絕對要看!!政大地政系徐世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

*********  政府官員之宣傳 ************

八大農村再生專訪農委會主委陳武雄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XxByv44Pfw

八大農村再生專訪農委會主委陳武雄2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qpkpwHaoRM

神農電台 ─「神農向前走」節目專訪農委會主委陳武雄

農村再生廣播訪談(上)
農村再生廣播訪談(下)

*********  曾旭正教授 對水保局之想法 ************

解毒水保局 趴萬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KoGmyREHII

解讀水保局 趴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KR6XjUKhck

解毒水保局 第三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NCXeVX8HXA

農再條例討論之階段性整理與分享

我是在都市長大的,其實不懂農業,非常感謝有這各位前輩在網路上留下這些資料,讓我這種成天面對電腦的都市俗,能夠找到相關資料。對於農再爭議的問題,最近整理閱讀了群組中朋友的發言與相關文章…

編按:

自政府打算推動「農村再生條例」以來,各界有許多豐富的討論,感謝作者將這段時間以來的各方意見與爭議作了彙整,對於後續的討論與釐清有很大幫助。
前言:

我是在都市長大的,其實不懂農業,是跟著各位前輩學習關於台灣農業的知識與瞭解農業問題,非常感謝有這各位前輩在網路上留下這些資料,讓我這種成天面對電腦的都市俗,能夠找到相關資料。對於農再爭議的問題,最近整理閱讀了群組中朋友的發言與相關文章,也繼續整理自給的心得與疑問,也請各位前輩修正指教。

各方意見:

徐世榮教授已經在326公聽會的發言上提出了針對農再條例三點結構性問題:「第一、嚴重違背法律保留跟授權明確的原則!第二、非常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第三、嚴重忽視計畫體系所需要的整合面向。」,第三章土地活化的窳陋,讓徐教授痛心疾呼農再條例簡化到最後,其實就是行政擴權。

「1.我給你兩千億,2.一切由中央主管定之」。(農再條例簡化版)

目前政府草率訂立的農再條例,可能引起的後續土地開發,並讓農地自由買賣商業炒作的憂慮,是目前最迫切必須讓大家瞭解的,但是並非因此代表「反假農再」就是而「反對土地活化」。更進一步的還是要質問的是農委會的「農業」活化政策到底是什麼,才是爭議的核心問題。

進行社區營造的專業規劃者與社區居民,在進行社區營造時都似乎會面對活化土地的問題?討論群組中擔任中華民國社會發展學會專案研究員的吳勁毅提出當農村有「細碎土地整合」、「公私有土地交換留設生態保護區」,「或是整合土地轉租給年輕農戶」等目的時,其實都會遇到土地秩序調整的問題。

吳勁毅也補充說明:「農村更新最後沒有反應在土地秩序的調整,根本是假的。」(參考:所有權的誘惑vs.求生存的農地使用—訪泰國農民自主土改運動

在文化保存與觀光的角度來看土地活化,公視獨立特派員在「新衣還是糖衣」的報導中訪問月光山雜誌的主編溫仲良先生,並說明之前客委會有意推動的「美濃煙樓活化區」閒置空間再利用的例子。

「美濃煙樓活化區」最後仍然是因為產權問題而失敗。但就算因農再條例能使空間活化,溫仲良也質疑這套觀光休憩農業的想法,或許初期能增加農民收入,但是社區是否準備好迎接觀光化的接踵的問題,溫仲良也保持質疑的態度。

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彰化一位十年前被迫放棄養豬事業,目前進行有機肥料的林嘉政則認為農再條例或許對於農村某些閒置土地是一個機會。但林嘉政認為農村的再生到底是要成為都市人的後花園,還是真正為了農民?農再似乎並沒有更清楚的讓農民瞭解,解決農民生計的問題。

從社區營造專業者的角度來看,「花蓮場農再條例說明會活動紀實」這篇文章中,與水保局有合作經驗的台大城鄉基金會花蓮區負責人顏嘉成認為花蓮各地的確發生各種因為各公部門沒有整合而引起農民權益受損的荒謬例子(參考:我們的島「前進濕地 」花蓮馬太鞍濕地的報導)。

但是他覺得農再條例將水保局定為主管機關, 讓水保局確實有此依據去整合其他公部門,將資源化暗為明的方式,不見得不好,只要在執行上有人用心的去管理,這樣的施作反而使事情能更有效運作。

在宜蘭二結進行社區營造的仰山文教基金會秘書長林奠鴻,於PEOPO公民記者會議中的演講中(參考:社區營造與農業再生條例),提出非常符合農委會再生構想的「溪底城再生計畫」,並且也提到農再第三章的想法:「其實今天農村再生條例是希望把農村中10%的土地作一個整體的規劃放在聚落核心區這個地方,就是集中在這樣的核心區中,不要在我們的良田中,到處蓋農舍。第一可以維持農村的面貌,第二在這個地方要進行公共設施基本上是比較方便的,所以我們才有核心聚落區。」

不論從社區營造規劃者,或是社區居民本身,似乎都有土地活化的需求,但這個需求到底是什麼?又是怎麼被創造出來的?似乎並沒在爭議中討論的更清楚,農委會開了幾百場公聽會的資料,也沒看到農委會網站上有公開相關資料。這樣對於土地活化的法規到底要怎麼定,才能確保農村土地利用不會過渡開發,或被不當炒作,關心農再條例的朋友一時也無法理解。

從林奠鴻提出的「溪底城再生計畫」中,可以窺見未來農再示範計畫的樣貌。未來要提出計畫的社區似乎一定要設立符合農委會規範的幾種區域,如:「核心聚落區」、「有機農業區」、「生活體驗區」、「自然田園區」。但是一切以這四個區域設計為依歸的農村,真的是符合農民與社區的利益嗎?

而且就在「花蓮場農再條例說明會活動紀實的這篇文中也談到水保局在面對龐大經費與結案壓力下,希望社區能在條例通過後,四個月內完成規劃提案,六個月內發包施工的方式,這種重蹈覆轍的提案比賽,有可能能夠真的好好進行「從下而上」的理想嗎?這些相繼而起的質疑,目前似乎沒有機會與農委會繼續討論。

從政府2000年農發條例修法,引起的農地自由賣賣後的問題(參考:我們的島「農發條例發了誰」報導,看看高雄美濃與宜蘭三星的狀況),已讓農地被炒作的相當嚴重(這時又想起顏愛靜老師說,他實在快受不了擔任都市計畫審查委員,每次都要面對這種農地非農用的土地變更案的表情),但是其實目前爭議中也沒有聽到太多社區營造專業者提出,為什麼社區營造必須要進行土地活化的想法與意見。

這個部分其實非常想多請教台大城鄉基金會陳育貞執行長,詢問關於土地活化對於社區營造的必要性相關問題。並且更進一步的要詢問社區營造專業者的是,若以徐世榮老師不斷提到的,「日本再生的概念,首要的都是談產業的再生」的概念,台灣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的經驗中,又是怎麼樣在實務中看待與解決台灣農業再生的問題?

就算農村再生條例通過,遞出像宜蘭溪底城的計畫書,能夠協助如新竹二重埔地區的農民(參考:我們的島報導新竹二重埔的故事竹科不是好鄰居水、農村、我的家),在面對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的壓力下,能繼續保持他們想要的農村生活嗎?

二重埔的農民目前也只能往「休憩農業」的想法做為未來的方向,難道觀光休憩農業的這套思維已經是每個農村思考未來的唯一道路了嗎?而台灣每個農村難道一定要這樣設立農委會這四個區域才能再生嗎?難道不想依照四項規劃區提案的農村或不適合觀光休憩農業的農村,就不能生存下去嗎?(到底是誰教農委會這樣搞四個區域的阿?)

農委會在農業產銷問題,在民進黨執政時農委會主委蘇嘉全大力推廣「產銷履歷」(參考:安全農業的缺口),馬英九一直以雲林斗南收入百萬的新佃農為例(參考:分紅!每年6個月年終,種出新奇蹟),大力推廣他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徐世榮教授於2005年受農委會委託研究斗南鎮農會主要承耕農地之聚落(新崙、埤麻、西伯等裡),指出這裡20.4%的農民願意將土地出租,但是有79.1%的 農民卻持反對意見(參考文章 )。

而台大生物傳播系博士候選人蔡培慧從政治經濟的角度點出,以台灣的小農結構,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只會讓資本經營者伺機進入,大規模生產有利可圖的農作物。農業變成農「工」業,小農生產將會被大型農場取代,未來返鄉青年就成為大規模資本經營農場的「僱傭」,這並不樂見於永續鄉村的有機成長。而讓台灣在 WTO中能夠繼續發展的安全瓣「台灣小農」將會喪失自主性,台灣農業的前途在自由貿易下會更讓其他國家宰割。

本想從農委會的「小地主與大佃農」與「農村再生計畫」的試辦區中尋找農委會是否在試辦農村再生時,是否有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問題。目前的資料實在也看不出,到底這兩個試辦區相互有什麼關係。

但若農委會打的如意算盤是,透過社區營造思維的「農村再生計畫」改善破敗農村,加上「飄鳥計畫」、「園丁計畫」培養青年農民,最後用「小地主大佃農」進行第三次土地改革,好讓台灣青年農民回鄉租賃土地發展「農企業」的農改政策。那真要好好想想那些80%讓台灣農業能有現今基礎的「台灣小農」,未來到底會在哪裡?

「小地主大佃農」十個試辦區 農村再生試辦區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水稻、落花生 新竹北埔南埔
苗栗縣城南精緻有機農場/有機蔬菜 苗栗頭屋象山
雲林縣臺灣區牧草生產合作社/青割玉米 苗栗頭屋外獅潭
雲林西螺漢光果菜合作社/玉米 苗栗三義雙潭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水稻、飼料玉米 台中新社馬力埔
高雄縣內門鄉火鶴產銷班第二班/花卉 彰化大村平和
高雄縣綠色花卉運銷合作社/花卉 嘉藝義竹榮光
宜蘭縣三星農業經營班第一班/水稻、青蔥 台南後壁無米樂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蔬菜 台南白河汴頭
台灣稻農公司/水稻 宜蘭東山大進
花蓮光復馬太鞍
花蓮光復大和
台東鹿野永安
台東池上萬安

PS:關於農委會「飄鳥計畫」、「園丁計畫」的狀況與問題也還沒找到相關資料,目前有看到客家電視台村民大會114集有相關討論,之後再找相關資料。另外好加在網路上還可以找到許多公共電視關於農業的影片,獨立特派員與我們的島也將許多報導放在網路上,公共電視真的應該多推廣「CC授權」的非商業的影像授權規範,讓這樣珍貴的影像資料能夠繼續讓更多人看到阿。這實在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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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琦玉縣兒玉町,開了一間「泉之亭」食喬麥專賣店,附近農地共同參加了「喬麥的減農藥栽培計畫」,「泉之亭」的經營是由附近居民共同組成,其中有一些是外地回鄉者,並非全部皆是一直務農的人,政府單位則補助了房屋的興建。這是政府介入農業,產業和土地利用同時並進的一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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