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再條例0326立院公聽會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場公聽會今在立法院舉行,會前台灣農村陣線舉行記者會,要求退回條例,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會中學者砲聲隆隆,指農再條例「假再生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堅決反對。但即使引發社會巨大爭議…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場公聽會今在立法院舉行,會前台灣農村陣線舉行記者會,要求退回條例,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會中學者砲聲隆隆,指農再條例「假再生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堅決反對。但即使引發社會巨大爭議,預料農再條例將很快過關,台灣農村的未來即將面臨另一波未知的命運。

農委會水保局長吳輝龍表示,十年內以兩千億推動四千個農村社區活化再生,改善農村環境。他強調,農再條例只著眼於促進農村社區活化再生,至於農業生產、農業政策、農民福利、農業推廣,則交給農業發展條例處理。但這種所謂「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遭到痛批,學者主張,農再條例應涵蓋農村、產業、農民,不應分割。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這草案我每看一條都要嘆氣」,整個條例的本質就是「錢與建設」,何謂「再生」?內涵不清楚,工具與方法變成條例的重心,這種「建設決定論」,以為建設可以解決農村問題的建設思維,倒不如改名為「農村化粧條例」。

廖本全指出,水保局聲稱未來執行從下而上,但他質疑這條例是從中央到地方的發錢機制。而且所謂環境生態系統不應被簡化成綠美化,他要求立法院應撤回這部劣質的農再條例,以一年時間重新檢討,提出真正符合台灣環境的農村再生條例。

中山大學教授郭瑞坤呼應水保局的說法,指農再條例提供農村一個機會,且政策有分工,不可能同時解決農民收入、青年回鄉、農民照顧等問題。他強調,水保局也不必急著十年內一定要完成四千個農村社區,而且執行上應先解決水土保持等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設施。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要檢視農再條例,應從土地規劃系統、行政法學的角度。他質疑水保局始終避談條例中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事實上這一章嚴重違反法律上授權明確原則。

徐世榮說,廿三條關於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應以法律上明文訂下來,但條文卻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這樣,「那農再條例可簡化成兩條就好,一是給你兩千億,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徐世榮表示,土地計畫的程序要明確,都市計劃法有八十多個條文,但農再條例有關「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只有一條,這是嚴重歧視 農村,「難道都市土地比較高級嗎?」由於這樣的規劃已衝擊土地規劃系統,他要求立法機關要負起責任,釐清爭議。

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各界對農再條例有許多不同意見,還會繼 續在中南部舉辦公聽會。未來實施後也會定期檢討修法。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更多專業環境報導,請點選這裡)

以社會性農民組織為主體的出路

這些工作必須由農民與大社會的共同利益者(Stake Holder)共同來承擔。尤其在這波失業潮之下,城鄉的交流與合作更為重要,也更加迫切與可能;在更多知識分子回到家鄉的情勢下,他們的知識與經驗必須在向…

杜贊奇Prasenjit Duara的農村分析何以有助於對抗農再條例

立法院於去年底已完成「農村再生條例」一讀,整整 2000億的發展基金將倒入台灣的大鄉小鎮。然而,這究竟是啟動繁榮的大紅包?還是毒死農民的糖衣毒藥?

審視35條文字,完全是掛農村再生的羊頭、實出賣農地的狗肉。它指涉關鍵點並非「農業」用地,而是農地非農化之後的利用。數月以來,許多關心社區、居民運動及環保生態的伙伴已深入農村,向農民就農再條例中的「農村規劃、土地活化利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許多條文細節對農村、農業未來可能產生的惡劣影響,進行分析和說明。

但社區運動的夥伴們可能已發現,當我們愈將重心放在細節的條文上,卻愈會排擠我們討論整體農民生存改造出路的時間與精力。縱使農再條例再急迫,我們仍需要有整體想像的反抗運動,若被引導到細節的條文批評的方向,恐有可能造成失之瑣碎、見樹不見林的結果。

要讓反農再的問題清晰、化繁為簡。我們就需先認識今日農村的問題、病因,以期能夠更好的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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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栽培仰賴多種作物間與昆蟲微生物間互相配合,多元討論有助於釐清農村各種可能。

將農業問題抽絲剝繭

首先,我們先問農民、農村與農業的三農問題之主體是誰?很清楚的,它必須是以「農民的生存」作為第一要務。故任何問題的發問、答案都應圍繞在農民身上。然而,當前的農會、合作社等營利型組織僅能被視為營利的事業體,他們不是由農民自己組成、以農民為主體,且具有農民社會權的社會組織。

其次,深究政府積極推動農再的動因,正是由於資本主義的危機(金融海嘯只是它的冰山一角?),使得國家機關必須在維持現有積累體制的需要下強化統攝力量,以利資本對農村的生計、自然進一步剝削。而其執行單位既是既有的地方組織,包涵了過去的農會、及農再條例下被擴權的農委會及其下屬機構,更加上理應裁撤的水利、水保單位。

最近,新政府更利用農民對「生產」無望的心裡,藉既有的農會或社區組織鼓吹土地改革、社區營造,以為可以在社會安全網失能的狀態下、不求改善也能為社區帶來新的工作機會;甚至最終靠出賣土地換取的退休老本。

國家機關正是藉由提供利益給農會或社區工作者,使其作為國家與農民之間的「掮客」(或譯中介角色,杜贊奇Prasenjit Duara。1993),對上獲取利益、對下勸說服從。而國家不僅藉由經濟控制農村,更透過意識上破壞傳統農村的權力的文化鈕帶(culture nexus of power,或譯權力的文化網絡。杜贊奇。1993),並操控新的鈕帶關係(即俗稱的樁腳),來重構建立恩庇侍從,並將掮客利得與壓制農民的行徑化為隱形。

上世紀農村社會的中介人

然而,上述由多重掮客中介所架構的農村權力關係,並不是僅出現在今日的台灣的獨有現象。

杜贊奇早在1900-1942年指出中國農村中即已存在了此等內捲、停滯的現象。但他發現農民並非被動的接受擺佈,而是會透過象徵的符號,對之進行增添而賦予意義,進行抵抗或反抗。(杜贊奇。1993)

當時的中國,從滿清到國民黨的早期,國家因無法確切收到稅款,面臨發展的停滯;為了提高徵稅的效能,國家透過或利用贏利掠奪型掮客──加上日益衰退中的保護型掮客──共同代為收稅的政策。

所謂「贏利掠奪型的掮客」:是指以獲取「利潤」作為目標的民間中介者,一種戕害生民,為農民所排斥的中間人。其中也包括了其他食利者及當時的當舖、行會等。

相對前者的是「保護型掮客」,他們較以社群的福祉自任;以獲得地方對其崇高的榮耀尊崇地位為服務旨向,並非為短淺利潤、物質利益所驅動。其威信(不是權勢)乃建立在農民對其文化資本的信賴與凝聚上;即由社群傳承的「權力的文化鈕帶」賦予其正當性。他們的代表人物包括宗教、宗祠的領導人或退職官員、在地仕人。

保護型掮客也是農民有意識推舉出,以作為抵制被贏利型掮客剝削的對抗手段。這個抵制和抗爭的失敗,導致了土豪劣紳的橫行;最終帶來了國民政府農村統治的破產。

歷史將永劫回歸或超越?

然而,一個世紀過去後的台灣,在資本主義發展的今日,贏利型掮客卻改換了新的面目頑強再生(如今日的農會組織、部份的社造機構);然而架構在傳承性的「權力的文化鈕帶」之上的保護型掮客卻已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正式、貌似中立第三者的地方官僚機構,或親官方的非政府組織(GONGO)。

而當代的營利型掮客的經營目地也遠超過收稅的範圍,他們可能是已整體地承攬了國家所有外包的政經責任。以農會來說,就是各種生產需求、補助的申請代辦機構;就社造協會來說,即成為了社區營造事務的代理執行者。

或許,有人會說反駁:社造者對農民多所幫助,怎能稱之為「掮客」?

但事實上,所謂掮客的定義並非其服務的主觀出發點的善惡來區分,而是由客觀的法權性社會位置來定義。亦即只要是作為國家與人民間的「橋樑、折衝者」,就是中介性的掮客。我們只是進一步從其服務背後的利益流向與「階層立場」來區分其為保護農民或者從之圖利的掮客。

另謀出路的社會性農民組織

此外,從一種巨觀的角度,我們會看到無論是保護型或者贏利型掮客,只要是為了國家利益進行代徵代收;其政治效果多不免成為讓國家的控制與榨取能力提高的共謀者──即令保護型掮客也不例外。

是故,當台灣有良知的社造工作者,開始批判國家對農業的剝削,並構思一種「以重建社會性的農民組織」為目標的改革策略時,他們首先必須面對的,即是從歷史經驗中所體認到:「究竟,社區工作者是國家與農民的中間人?或者是社會性農民組織的協同者?」

倘若是後者,我們就要從「國家—社造者—農民」的三角關係,轉化為「國家—農民、社造者」的二層關係。後者的農民、社造者必須發展出一種挑戰既有邏輯,以人民的利益為第一優先的社會關係。它必以社會權來挑戰國家的權力統攝,亦即藉由非贏利、互助共生的社會網絡來挑戰「贏利」的市場經濟;以及剋制犧牲三農長遠利益的政權短淺操作。

這「社會性的農民組織」的首要目標,就是讓農民具有決策的權與能,更重要的,是由農民來執行自己決定的政策;透過分辨、反省、從事自力建構、組織社群生計、動員的社會運動。這種結社更是一種非盈利的生產機構,在滿足農民的生活基本需求的同時,藉由交換的方式幫助社會其他弱勢者。

在生產上:農民集體討論並規劃、分配各自耕種的農產品,以避免追高市價、生產過剩。

在銷售上:反擊菜蟲、盤商的層層剝削,藉由農民的力量,將農產分為兩部份,一部分藉由自己建立的運輸、銷售單位販售,另一部份作為與其他社會性組織交換,在幫助其他弱勢者的同時,彼此交換日常必需品。

這些組織與動員,正可與今日廢除引鴆止渴的農再條例的抗爭相結合,將2000億元轉化為有長遠視野的基金,逐步提供給社會性的草根農民組織來使用。

這些工作必須由農民與大社會的共同利益者(Stake Holder)共同來承擔。尤其在這波失業潮之下,城鄉的交流與合作更為重要,也更加迫切與可能;在更多知識分子回到家鄉的情勢下,他們的知識與經驗必須在向農民學習的實踐中受到檢驗,才能同時挑起生產與社區規劃的雙重角色,而這種一人多工的角色分工,也正是將社造的權力由社造工作者下放到農民身上的實踐,他們必須透過相互間的民主監督,來落實新的社會關係與生產方式。

更重要的,「社會性農民組織」足以抵抗官僚政府的基礎,正是因為他架構在人民民主的基礎之上,只有讓人民真正的掌握社會預警、監督、審計與訴訟的四項功能,且能看到自身力足掌握的農村生產新願景,農民、農村與農業才能脫離外在於他們的破壞性力量的盤剝與衝擊,一步步走上復甦、再生的道路。

杜贊奇。1993。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南京

附註:從權力的文化鈕帶的角度,對不同時代的國家統攝進行分析

  1900-1942中國 1942-2008台灣 未來
目標 封建及民國的國家發展 資本主義發展,以農養工;以工廢農 反對資本主義的人民性社會
狀態 內捲/停滯:農村治理破產 內捲/停滯:農村衰蔽 草根人民的生存自救
原因 官僚制度無能,無力收稅、盈利掮客獨大 週期性產銷危機;人口外流、土地流失 已見到資本主義發展的停滯、必須改弦易轍
解決出路 農民革命 受制於贏利掮客的掌控能力;國家機構財稅危機輪迴 重建草根性的人民組織,讓農民活下去
負責人 強取豪奪的贏利掮客(非在地資本/官僚利益)v.s式微的保護掮客(地方士紳) 贏利掮客(農會推展組織…)+地方及中央官僚(gongo)v.s.微弱的保護掮客(有覺醒力的社區工作者) 草根性人民組織+保護人民組織的掮客(有覺醒力的社區工作者)
權力的文化網路(文化紐帶) 傳統地方宗族、宗教性所凝聚的威望所形成保護型掮客,是為剩餘的社會自衛機制與力量 保護掮客的文化鈕帶所形成的文化信賴已被破壞。取而代之的是地方官僚及農會等選舉樁腳的操控與宰制 建立主體意識:發展具有人民性的文化鈕帶,使得農民能夠利用在地智慧掌握決策與執行權,成立民主組織;結合保護型掮客,使他們成為輔助草根性農民組織的正面角色。共同努力廢止一干「農再」或其他類似條例

〔台灣社會論壇〕將於3月28日舉辦──「揭露農再條例,尋找另類出路—以社會性的農民組織扭轉滅農政策」論壇,論壇中將針對杜贊奇與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等內容多作分析,詳細訊息、論壇資料下載請點選這裡

高樹農再條例說明會活動紀實

由於現在是春耕時分,農民大多6、7點才回家,說明會是晚間8點開始舉行。現場來的除了工作的婦女媽媽們,到9點都還陸陸續續來了許多關心這個議題的農民朋友,小小的活動中心坐滿了從田裡過來的赤腳大仙。

2009年3月13日,高樹在舊庄活動中心舉辦了一場農村再生條例的說明會。這場說明會由地方的綠元氣產業交流促進,,和高樹鄉民俗推展協會所主辦;還有高樹鄉快樂媽媽婦女協會、高樹鄉健康婦女協會、舊庄社區發展協會共同協辦。

主持人是屏東縣環保局局長,林雅文先生。三位與談人分別是:社區營造協會理事長曾旭正先生、環境保護聯盟屏東分會理事長洪輝祥先生、旗山社區大學主任張正揚先生。陳增芝小姐也特地從台北趕來和大家分享前一天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

由於現在是春耕時分,農民大多6、7點才回家,說明會是晚間8點開始舉行。現場來的除了工作的婦女媽媽們,到9點都還陸陸續續來了許多關心這個議題的農民朋友,小小的活動中心坐滿了從田裡過來的赤腳大仙。

舊稱「大車路」的屏東縣高樹地區原野廣闊,有著九十二平方公里的沃野良田。由於是延著高屏溪上游荖濃溪和武洛溪流經之地,民國76年,高樹鄉被劃定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全鄉強制離牧,唯一的經濟命脈只剩下農業。即便被劃為水源保護區已有20年久,地方上依舊爭議不斷。

最近地方上朝向觀光休閒的聲音似乎愈來愈大,(譬如,去年屏東縣政府就依據農委會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成功輔導高樹鄉新豐休閒農業區,該區並且已被公告為休閒農業區)。未來農村再生條例如果通過,確實將對當地帶來一些不知是好是壞的衝擊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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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豐沛不斷的水源。(照片引用自「高樹元氣館網站」

由於時間的限制,三位與談人只能用20分鐘的時間來談這個牽涉到複雜法律條文的法案,實在不容易。而能夠在這麼倉卒的解說中,馬上抓到重點,並且發表各自的見解的農民大哥們,更是令我佩服的五體投地。

以下就是其中三位大哥的發言,以及三位與談人進一步的結語。

01鬍子大哥提到佔地500甲(約高樹的1/3)的泰和農場.他說,如果再來一個再生條例,大家現有的農地可能又會跑到都市人的手裡…

02產銷班的張先生口才伊留,他提出”安全農業”的反省,在做為水源保護區的高樹 地區尤其重要.

03這位大哥提到綁樁的問題,還有指出條例侵犯私人財產.他的名言是:”西裝穿的啪麗啪麗,裡面都爛掉了有什麼用!”

04三位與談人的精采結論.張正揚先生提到對”人”的投資.洪輝祥先生提到農村是台灣的根.曾旭正先生提到,什麼是”公約”的基本精神.還有曾老師的真情告白喔!

花蓮場農再條例說明會活動紀實

會中大家討論了許多,當天與會的社區工作者普遍認為社區必須建立自主性,知道社區的真正需求為何,遇有不符合社區需求的計畫就不要,只要社區組織起來,就能有力量去阻擋對社區有害的建設,金惠雯便說,農再條例…

由原住民族促進會籌辦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說明會於2009年3月17日在花蓮吉拉卡樣農場舉行,當天有農民、社區組織工作者以及水保局秘書參與此次活動。

當天活動主持人為原住民族促進會理事長金惠雯,上午場講師有立委林淑芬助理林明賢、靜宜大學林淑雅老師、東華大學蔡健福老師,其講述內容主要著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其後簡稱農再)的分析與說明,舉出農再中種種不合理、可能對農民特別是小農帶來的影響,而下午場的講師為新竹比亞外部落歐蜜.韋浪牧師與花蓮牛犂社區總幹事楊鈞弼,其講述內容主要為地方營造經驗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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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討論重點:

1.農再對原住民土地權的影響

2.過去缺乏公部門關懷的社區是否能在農再中獲得公共資源

3.水保局是否具有協調、整合各公部門的能力

4.社區能為反假農再做什麼。

討論結論:

1.農再的施行將可能使原住民完全喪失其所剩不多的土地權

2.過去缺乏公部門關懷的社區不見得能獲得公部門資源,反而有被其他強勢社區併入、稀釋的危險

3.水保局於法律及行政位階上,皆不具備整合能力,故其無法改善長期困擾居民的繁文褥節,或是公部門互推皮球的情形

4.社區不要因為反假農再而不申請計畫,相反地,應該每個社區都去申請經費,並在申請經費時向水保局提出社區的疑慮,經典社區則可透過其影響力,邀請其他社區一同發聲,讓水保局感到壓力,讓他們聽見民間的聲音。

上半場活動紀實

會場上半場一開始林明賢主要就農再可能造成台灣農地快速流失及隨之而來的糧食安全問題進行講述。林大哥舉出農再第一章第三條中農村再生發展區與整合型農地整備,其在定義上的模糊而讓財團有炒作地皮的空間,與此,隨之而來的是農地不斷流失,以台灣目前30%左右的糧食自給率,此舉無疑惡化台灣的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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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雅則先從農再對原住民土地權益可能的影響進行一連串發問,包括誰有能力申請計畫、進行規劃?農再執行的最後獲利為誰?林淑雅認為小農們沒有申請計畫及規劃的能力,不是就把此權力交由他人,而是該將心力與資源投注在地方人才培訓與組織整合的事務上,這些補助項目才是真正能活化農村的關鍵,然而它們卻從未於農再上出現。

此外,針對農再第三章形同圈地條款的內容,林淑雅分析到圈地的影響將造成農民的土地一去不返,而這些圈地及硬體建設的錢則全部都跑到財團手上,農民最後不僅土地充公還負債,這將重演過去原住民因各種法條而喪失其土地的歷史重演,更可能導致其土地的完全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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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福老師針對農再裡只提著重硬體建設卻缺乏人力培訓等軟體建設提出,硬體應是農村活化的工具而非目的,其功能當在讓人過的更好。

此外,他也對於農再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裡規定若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土地利用等窳陋地區應進行改善之內容指出,每一地區內的空間配置都有其文化脈絡下的意義,就如同一個看似窳陋的房子,可能隱含了體貼老人家居住在此幾十年的習慣,農村的改造應視農民需求,重視他們最珍視的部分。

上半場討論

水保局秘書陳淑媛對蔡老師的內容回應,她說水保局93年開始將其業務重點從硬體轉為軟體,95年亦找來當地從事社造規劃多年的顏嘉成幫忙做人力培訓,水保局的立場都是抱持著做居民需求的工作,局長正是因為重視農民需求所以才叫我來參與會議。

主持人金惠雯為此說道:我想大家的出發點都一樣,只是看怎麼做。就像農再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所有涉及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全體同意,這條文在實際施作上一定有困難,就連司馬庫斯都還有四戶未被整全進行,由此便可看出此法在全國施行的適用性為何了,再者,連公部門彼此間在相關議題上皆難以整合了,又如何去要求民間進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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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再將使原住民喪失其僅有的土地權

歐蜜牧師用Gaha(指鍋巴,意指貪得無饜,把米飯吃完,連鍋巴也不留)形容農再對原住民土地的影響,他說巴陵限建20年,當地原住民連廁所改建都不行,然而鄰近國有林地卻成了一個個大型山莊、財團營造建地,將這些山坡地變私有地,原住民卻什麼都沒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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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當初規定十年租地造林,若第九年不續租則視同放棄其對該土地的耕作權。由於許多原住民不諳此法,所以此一行政命令造成原住民土地大量流失,讓財團有機可乘,讓土地正式私有化。歐蜜牧師說政府規定原住民需先取得承租土地的耕作權、地上權,待5年後才得以取得所有權,然而原住民所擁有的土地坡度大都高於55度,被列入宜林地不得耕作,這使得許多原住民根本無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

水保局秘書陳淑媛對此表示水保局業務僅藉衛星影像判定是否有超限利用行為,放租不放租屬國有地屬於國有財產局權限。

2.農再是否可能成為非明星社區向政府要求農田水渠補助的依據

奇美部落組織工作者吳明季發言指出她大致贊成大家反對農再的看法,然而她對目前反農再運動較不滿處在於它削弱社區的可能性與能量,她認為一直批評條例的問題,卻不為它可能通過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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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確實有許多社區不具執行/規劃能力,但正因如此,所以才需培力。她又指出過去奇美部落一直向政府申請水渠、水塔一直申請不到,後來她才知道原來是奇美部落沒有相關人脈,今天,農再條例釋出兩仟億預算,這使奇美可以依此法律依據申請計畫,讓奇美終於有機會可以在沒人脈下申請到水渠、水塔。

林明賢對此回應,他說我們並非反對提計畫,我們擔心的是農村需要的農再都沒有,而我們不要的,在農再施行後就全都跑出來,他同時也提醒,社造/協力人員在法條上並不具位置,農再通過後,掌管農村發展的決策/執行權或許也不在長期深耕地方的工作者手中。

林淑雅則說,我們絕對是肯定社區是有力量也有能力,只是過去政府資源配置錯誤,應將政府資源投注在人才培訓上,但農再上並未提及。水渠、水塔平時皆可向相關部門申請計畫,並不特別需農再此一條例做申請,而水渠、水塔這些許多農村需要的設施,卻恰好不在農再補助範圍內。在面對農再議題時我們有另一個隱憂在於農再並未明確定義農村範圍,因此農再一旦通過,奇美便很有可能被其他社區劃入、稀釋。

下半場活動紀實

會場下半場先由歐蜜牧師分享其在比亞外組織、營造的經驗,他強調鼓勵部落族人共同參與部落公共事務有助於部落凝聚力與自主性的建立,而此一好處在於部落較有力量去督促政府做出符合其需求的規劃。

同樣地,牛犂社區總幹事楊鈞弼也分享牛犂社區如何在建立自主性後,向政府申請符合社區需求的計畫,避免公部門對社區可能造成的破壞。米棧村長為此回應農村發展應在造人造心,必需做在地居民想要、需要的,並促發他們找到社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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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犂社區總幹事楊鈞弼

下半場討論

1.社區發展的規劃是否需專人士

林明賢發問請教當天與會地方組織工作者規劃是否非得要專業人士?專業又該如何與在地居民協調、整合?

吳明季分享奇美的營造經驗,她說奇美今年是營造第四年,從營造開始到現在奇美走自主路,她說水保局的培根計畫是粗糙的,無法真正培訓部落的能力,對她來說,此一培根計畫讓部落族人練習提計畫的好處主要在於-讓水保局對部落需求有個概念,藉此調整其施政方向,而部落族人則藉此思考部落的真正需求是什麼,找出部落發展的自主路徑。

水保局秘書:水保局本身亦有時間壓力,5月要完成設計,6月結標,所以往往水保局就採開口契約,以節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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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秘書媛

林淑雅對此回應:水保局跟我們一樣,同樣面臨時間上的壓力,所以我們應該跟政府要時間、要錢、要人才,我們這樣的訴求,不也減水保局的負擔?

水保局秘書針對林淑雅的建議回應:短時間針對三興的規劃是不可行的,因為此計畫已開始執行,目前能做的是我們會與當地充份溝通,請他們提供意見。

林淑雅再提建議:水保局日後做人力培訓時,因各部落會有其各自特殊需求,故在制定規則時應將相關規定抽象化。

水保局秘書回應:我們是屬於執行單位,關於上述提到的建議屬於政策上的制定,應行文給農業局,因為這不是我們職權可以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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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保局是否有能力進行跨部會的整合

吳明季回應林明贀之前社區是否需要專業人士的問題,她說社區的規劃仍需專業人士,以奇美部落需要的水渠來說,山區部落不比平地,其工程的執行需有較多的技術,施作上也較困難;吳明季也提到其在申請水渠時遇到許多跨部門引來各部門互推皮球的問題,她說如果農村再生條例通過,由水保局統整各部門權責,就可以解決這問題。

在眾人討論水保局到底是否具有協調、整合能力時,顏嘉成舉了許多在花蓮各地發生各種因為各公部門沒有整合而引起農民權益受損的荒謬例子,並指出在農再上將水保局定為主管機關,讓水保局確實有此依據去整合其他公部門,而他在研讀農再第三章時,剛開始覺得這一章將有損於農民的土地利用,然而再看一次時,倒也覺得第三章中把資源化暗為明的方式,不見得不好,只要在執行上有人用心的去管理,這樣的施作反而使事情能更有效運作。

林明賢延續此議題回應道,水保局不見得得以掌握所有的資源與權限,而林淑雅也補充說,現實中各行政機關皆有其各自遵行的法律,應要求政府進行內部協調,農再並無法超越其他各部會需遵循的法條,而水保局其行政位階與其他部門平行,亦無適當職權進行部門間的整合。如此,水保局於法於行政職權皆無法高於其他部門,農再的施行無疑只是製造出法律間的衝突與矛盾,並無法解決各部門間整合的問題。

蔡健福老師也說水保局基本上沒有權限去做相關部會決策的變更,而水保局原為野溪整治、做工程的背景,說實在,它亦無足夠的能力去進行環境、經濟、政治、社會各面向議題的整合,農再條例的設計無非是因為水保局內部組織面臨解組危機而尋求的出路。

因此,若非得要找一主管機關,永續會說不定是更好的選擇,無論是在其部會成立宗旨上,或是實際施行運作上(用虛部門回應虛條例),都應為一更好的選擇。

3.社區能做什麼

由於大家的討論趨於專業,因此牛犂社區的組織工作者-雅帆姊提議在農再議題上大家應各司其職,並問大家社區能在此議題上做些什麼?雅帆姊說在地組織工作者與現今反農再的大家立場是一致的,當大家在外頭阻擋此法案的通過時,若真擋不過,社區將會是第二道防線,而這也就如會場中吳明季一再提及的,大家亦需為農再若通過時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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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大家討論了許多,當天與會的社區工作者普遍認為社區必須建立自主性,知道社區的真正需求為何,遇有不符合社區需求的計畫就不要,只要社區組織起來,就能有力量去阻擋對社區有害的建設,金惠雯便說,農再條例沒有界定農村範圍,將可能讓一個具自主性的社區也會面臨被其他社區整併、稀釋的危險。

林淑雅在面對社區可以在反假農再議題上能扮演什麼角色的問題時說,並非叫社區不要提計畫,因為就現在的情況來看,農再條例尚未通過,但各示範區的計畫早已如火如荼的展開,所以申請計畫跟農再基本上是分開的。

相反地,林淑雅認為社區都去提計畫,並在提計畫時跟主管機關提出對農再的種種疑慮,特別是經典社區,更可以發揮自己的影響力,一方面向水保局提問,一方面影響其也社區,讓其他社區也加入跟水保局提問、施壓的行列,讓水保局知道民間對此法案是有很大質疑的。

同時在編列計畫預算時,就將人事費編列最高,因為人力的投資是活化社區的關鍵,若水保局對此有意見,就跟他們回應農再條例裡既無人才的培訓,又無產業,也沒辦法促使人力的回流,那水保局如何說農再是農民想要的。

小結

花蓮場的農再說明會的結束不是花蓮站反農再的終點,它是促發花蓮地方覺察農再問題、反農再行動的開端與捲動的開端。

會場結束後的各個角落,散佈、聚集了一群又一群討論的人們,留下彼此的聯絡方式、串起一個又一個關懷農村發展的行動網絡,就如會場中林淑雅與金惠雯所說的,只要花蓮還有人想就農再議題做討論,還有人想對此有更多的認識,在場的大家都可以再來,也可以在往後的討論中就各人的專業與地利之便,在反假農再的道路上共同努力!

農村的空間景觀再生課題

如果空間生產是為人所使用,那麼我們必須確定使用者將會是誰,是住在社區的居民、小孩或是出外打拼的年輕人還是週休二日來休閒觀光的都市朋友。必須強調的是,筆者並不是反對農村走向休閒產業,但是農村再生所營造…

農村再生的示範點階段性的完成了,媒體報導上編織著未來農村的美好畫面,雖然空間完成了,設施也改善了,但是人呢?有朋友問:「怎麼感覺不對勁!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如果我們單純的從空間改造的角度來看,先不論農村再生的本質課題,農村的空間景觀該如何再生?為誰再生?應該再生成怎樣?相信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與認知,這是一道沒有標準答案的課題,若要避免規劃設計與使用者的需求產生嚴重落差,在規劃設計階段提供居民深度參與的機會是必要的,其次設計者對於使用者的文化背景、社會階層、年齡階層、社會角色、性別等的研究分析,第三對於社區的空間進行想像,簡單的說也就是空間編劇,根據”什麼活動-什麼人-什麼地方-什麼時候-為什麼”反覆檢索。

怎樣才算居民參與?

在此引用Shersy R. Arnstein(1969)其理論所提及的數個層級,作為劃分民眾參與程度的各層次。各位不妨以此檢視農村再生條例示範點執行過程,也能在未來撰寫自己故鄉的農村再生計畫時制定居民參與的公約內容。

Shersy R. Arnstein將民眾參與的層度分為三個實際參與狀態,每個實際參與狀態共分為八個階段:

1. 無參與狀態

(1) 操縱式參與—民眾沒有發聲機會,不得參與。

(2) 補救式參與—象徵性的提供管道,實際上無用。

上述兩種可以說是民眾為被動無參與的狀態。

2. 象徵式參與

(1) 公告式參與—民眾接受宣導告知。

(2) 諮詢式參與—接受民眾諮詢提問。

(3) 安撫式參與—接受民眾提供意見。

這三種為象徵式的、偽裝的民眾參與。目前農再條例宣導的居民參與,當社區整合單一組織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必須在收文後15日內於社區所在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及農村社區公開閱覽14天,並匯集相關意見與異議。

3. 民權行使

(1) 夥伴式合作參與—與民眾分享權力,共同計畫。

(2) 代表權式參與—將權限移交民眾行使代表權。

(3) 公民控制式參與—由民眾掌握控制。

最後這三項才是理論認定真正的民眾參與,其中夥伴式參與和代表權式參與是目前推動社區營造工作常見的,即便如此,當農再政策全面執行,十幾年寶貴的社區營造經驗是否得以延續?

我們的故鄉該為誰再生

如果空間生產是為人所使用,那麼我們必須確定使用者將會是誰,是住在社區的居民、小孩或是出外打拼的年輕人還是週休二日來休閒觀光的都市朋友。必須強調的是,筆者並不是反對農村走向休閒產業,但是農村再生所營造的空間如果一味的朝向為觀光客而設計而忽略了社區居民的使用需求,可預見的是失去生活感與場所感的大型休閒農場。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針對使用者的文化背景、社會階層、年齡階層、社會角色、性別等的研究分析,客家庄與閩南庄其使用行為會有不同;如果你能拋棄以權力看人的勢力眼光,那麼就根據教育、職業和收入來進行社會階層的劃分,不識字的老人家與大學生對於空間的需求定會不同;70歲與7歲的需求不同;傳授知識的老師與生產食糧的農夫需求不同;女性與男性的需求不同。

如果我們對於社區空間生產之後的使用者有所想像,那麼就不會出現同質性的空間類型與使用機能。檢視農村再生計畫示範點,我們看到的是同一個聚落內重複的空間類型、重複的造型、重複的設施、重複的材質、工法,我們還能想像未來十年後台灣的農村將呈現什麼樣貌嗎?

撰寫未來農村的劇本!

當我們要提出故鄉的農村再生計畫,請先想像未來農村的畫面。讓我們回想電影海角七號裡面有一幕,阿嘉騎著kawasaki與日本教師交會的大草原,那壯闊的景色、蜿蜒無盡頭的路、遠方的青山應襯著藍天白雲。如果顛波的石頭路旁停滿了汽車,沿著大草原欄杆旁有零星的攤販,或是連鎖磚鋪面取代了石頭路,又或是新增了一條人行木棧道、休憩涼亭,你還會覺得這個畫面美嗎?

提出空間改造的計畫之前,請不斷的反問:「我們要的是什麼活動?空間使用者是什麼人?需要什麼樣的地方?會在什麼時候使用?為什麼人們要選擇這樣的場所?」

筆者舉一個案例跟各位分享,白河與後壁交界的小南海,過去有著名的景色叫做白鷺歸巢,每到傍晚成千上萬的白鷺鷥會成群結隊的回到埤塘旁的樹林休息,公部門為了讓更多人享受這美麗景色,沿著小南海大興土木設置了生態賞鳥設施、砍除竹林設置步道、增設廣場、坐椅與夜間照明,以為這樣就能讓社會大眾更近一點欣賞生態美景.

各位猜猜怎麼了,當這些景觀設施完成之後,白鷺鷥也搬家了,因為休息的竹林被挖成步道,所謂的生態賞鳥設施緊鄰著樹林,夜間過度的燈光照明影響生態棲息,所有的設施都是在摧毀原本珍貴的自然資源,現在設施完成了,白鷺鷥走了人也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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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等待已久的農村建設也成為上面案例的翻版,那我們是否更該謹慎思考看看。當農村拉過了一層皮,建築變漂亮了、空地都變成花園了,那住在村子裡的人真的就會快樂了嗎?還是像小南海的白鷺絲一樣,把漂亮的故鄉留給外來的朋友,自己再找個沒人打擾的小窩歇著。

(本文作者為社區工作者)

台南農村振興師資工作坊紀錄

台南社區大學林朝成教授指出,台灣在環境規劃教育體系上,長期集中以都市規劃為主,農村規劃科系凋零,欠缺農村規劃經驗,在農村再生與農村發展培養人才不足之下,若在進行農村整體系規劃調查時,勢必將會委託…

《農村再生條例》2008年12月18日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引起各界議論,不論公部門或各民間單位,皆針對農村再生條例辦理多場相關說明會、研習營、共識營等相關活動。兩千億龐大的金額,該如何確實達到「再生」農村之目的,2009年2月22日,關心農再條例的各領域夥伴們,齊聚台南縣後壁鄉土溝農村,共同深入解讀農村再生條例。本次會議,邀請台南市社區大學林朝成教授、國立台南藝術大學曾旭正教授,以及生態專家真理大學莊孟憲教授,帶領與或夥伴共同深入解讀農再條例,以下為針對農再條例中多處疑慮與大家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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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成教授,向與會夥伴說明農再條例中,專農村規劃業人才教育問題。(廖國雄攝)

欠缺農村規劃人才,九二一經驗再現?

台南社區大學林朝成教授指出,台灣在環境規劃教育體系上,長期集中以都市規劃為主,農村規劃科系凋零,欠缺農村規劃經驗,在農村再生與農村發展培養人才不足之下,若在進行農村整體系規劃調查時,勢必將會委託許多顧問公司執行此案,是否九二一經驗將複製重現?不禁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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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旭正教授於會中,利用水保局公開說明簡報,向與會夥伴說明各項實施重點,於各社區執行時將會造成哪些層面問題。(廖國雄攝)

針對農村社區整體規劃建設台南藝術大學曾旭正教授提出兩點憂慮:

1.條例曖昧不明,恐將導致農村滅絕?

公部門單位長期對於國家整體發展計畫不明確,例如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生態保護區等定義及規範曖昧不明,若未來農再條例通過,將定義中有助於農村整體規劃的閒置土地重新活化,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同意開發,看似完整的條例,其中隱藏許多問題。

此外,OURs秘書長黃仁志指出,我們一直忽略模擬地方政府會去如何執行此案例,在台灣許多地區例如新竹二重埔地區劃定為工業區,十多年前已被大量集團採購農地,若農村再生條例通過,以大多數人決定決議開發,未來農村農地是否將成為歷史記憶,讓人不敢想像。

大家姑且先把農村再生條例當作不是要農村生命力再生,僅是農村環境再生,但到底是些什麼建設,才有助於景觀美化,未來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如何選定好的設計者以及設計品質仍需再三詳細思考。未來設計者若以補償心態,將多元的創新元素帶入設計,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恐將造成農村喪失原有特色。

此外,家園重新修繕是否可成為吸引青年返鄉居住?若在經濟上沒多加思考,農村老的宅院整修只將會引起無人維護管理後續問題持續產生。

2.社區組織產生過程,是否將造成派系鬥爭?

農村再生條例中強調農村再生企劃需由在地居民採取由下而上共同參與制度提出,過程中欲提案社區需推派一組織,共同制定社區公約,目的在整合對農村社區發展之共同願景。但組織該如何推派,產生過程中各地區處理方式皆不同,最後推派的社區組織是否最具公信力?其公約是否有具有法定權力?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無人知曉。

由生態角度來看農再

生活、生產、生態,三生平衡為維持農村良好環境的最大願景,因此在農再條例草案公布後,為維護生態環境,台南社區大學林朝成校長建議「地役權」應加入農再條例內,並禁止任意變更使用。除此之外,長期投入生態環境工作的真理大學莊孟憲教授亦表示,在農村沒有任何一處田地為荒廢、景觀雜亂農地,對於從事自然農法工作者來說,看似雜亂的農地,其中富有豐富的農田生態系統,未來若條例通過,景觀雜亂定義不明確,將會造成另一項生態浩劫。

如何落實全民皆知農再

經過上午專家帶領共同解讀農再條例後,下午分組進行討論中,共分成社區工作者、學生、原住民、農漁村四組類型,針對農再條例未來如何在社區舉辦說明會,讓居民能清楚瞭解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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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各社區資源來解讀農再

長期從事社區工作者夥伴提出,農再條例若草率通過,外界評論生不斷,若只重評論未想出解決方案,條例中許多定義不明確,將造成社區居民及幹部不同解讀,台灣經營已久的社區營造經驗,恐將瓦解。目前已有許多社區進行詳細的社區調查工作,若將社區資源搭配農再條例多項法條說明,以圖文並茂方式製作成冊,未來社區辦理說明會、讀書會時可發給居民,由自我生活環境來解讀農再,將會有更深刻體會。

而對於社區青年來說,網路可做為對外資訊交流的工具,將農再條例中有疑點之處,以部落格方式經營,與其他社區進行交流,讓更多人去注意這個議題,而不是將對象侷限在關心此議題的人,藉此凝聚社區力量。

2.教育、溝通,落實全民關心、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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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村工作者,拿出土溝村航照圖,舉例說明土地重劃相關問題。(廖國雄攝)

長期從事農漁村工作者過程中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與農保有什麼關係?如果農地被畫分為建地後,還能不能保有農民的身分?那被畫分為建地後,還有農保嗎等疑點?帶組員鍾怡婷為此解釋,農保必須持有一分農地才能夠算是農保的身分,假設地被畫分為建地後,無法保有農民身分。

若農再條例通過,土地重劃由縣市政府決定,以土溝村的空照圖為例,聚落被定義為鄉村區,而外圍的部分被定義為農業區,聚落將變成再生區,而外圍的部分農地就會被劃分成低密度住宅區,農民身分是否將取消,此處令人擔憂。活化土地看似對於農地鹽化將村是個轉折良機,但詳讀條例後可發現,鹽化需要土壤改良(沒有補助這項目) ,和政府訂定的法條所提的土地活化並不相同,此將造成誤導農民。

至於農漁村該如何落實全民皆知農再條例?教育是很緩慢的,需要時間的溝通、要有耐心,但現階段來說,未來可利用村裡年輕人力,以切身經驗以簡單易懂方式與村裡老農溝通,保持全村持續關心農再資訊,以循序漸進方式,將農再條例落實全民關心、共同討論。

3.加強農再如何實施原住民部落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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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組中,來自個不同部落代表的夥伴們,雖處於不同部落,卻擁有相關的問題。(廖國雄攝)

原住民組夥伴針對農再條例提出,條例中雖明確說明部落亦為農再實施地區之一,卻無後續詳細說明,是否農再條例將重蹈覆轍以往原住民眾多條例錯誤?是否原有居住環境將更加觀光化?無法長期居住?未來值得深入探討。若在部落辦理農再相關說明會,將採取與以往眾多條例相互整合說明,從中檢視農再條例對原住民是好還是壞,以切身經驗讓居民們更深刻瞭解農再內容。

4.利用創意手法,將農再散發出去

學生族群該如何關心農再條例?該如何將此條例內容以創新手法推廣讓大眾皆知?對於沒有農業背景的學生,若要瞭解行動方案將有困難性。學生族群該如何回到社區辦理相關說明會?此次討論中學生們提出,將以農再條例結合網路資訊,以動畫及漫畫形式結合電子報,將訊息散發出去讓更多年輕族群瞭解,藉由網路便利性結合各處青年團體,以落實農再條例全民皆知。

持續關心農再,以推動條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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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結束後,與會伙伴們開心合照,相約共同為推動農再條例調整共同努力。(廖國雄攝)

假設農再條例通過,農地一但變更使用,過了十年以後,兩千億花光,許多農地不見,也增加了不少農村再生紀念物,再也回不去以往處處美麗稻景的農村,而沒有農村的台灣,會是怎樣?參加此次研習的夥伴們表示,相關學習機會不只土溝這一場,未來大家將強化力量集結與宣傳,將關注的力量擴大,期望能達到法案能進行調整之目的。

從環境正義與生態倫理角度看農村再生條例爭議與農村價值

農村的發展不能僅考量農村內積極人權的實現,它還要能夠關照到農村裏可貴的自然生態,正因為這些自然生態是可貴的,政府便應該更審慎看待農村的發展、重新評估農村真正蘊含的價值。我們必須把農村的文化與生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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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greenlost

上個月的27日,筆者參與了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的「方濟生態論壇」,該論壇邀請到政大地政學系的徐世榮教授以「讓人憂心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為題,向研究所的師生們介紹有關於這個草案的爭議與問題。

演講中徐教授具體點出了八項問題點(註1),從農村社區的範圍邊界、農村再生區的法律屬性、主管機關、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實質內容及規劃程序、地方社區組織及地方政治多元民主確保、農村再生與農地保護及農業永續發展、草案立法的效果等面向進行探討。綜而言之,該草案最表層的問題在於其定義、執行與影響都顯得十分模糊不清。

而更進一步的說,草案內容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它也可能會助長農舍與其他「為建設而建設」的水泥設施的興建,又在地方組織之間埋下不定時炸彈──即美其名為由下而上,但卻造成特定組織的獨大與社區組織之間的緊張關係;而它也可能無助、甚至加速台灣的農業衰退危機,以致於農業的永續發展與生態價值都有可能受到新一波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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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所以讓人憂心,或許不是曾旭正教授(2008)所批評的、對台灣農業問題下錯了藥方,而可能是根本就設定錯了症頭(註2)── 它並無意全面性的探討與解決台灣農業問題,而只是欲解決「其眼中的」台灣農村問題,或是欲藉此草案背後之龐大資源,挹注特定地區或團體,甚至是為實現其特殊政治目的。

關於後者,我們除了見於草案內容將為農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外,也可以從立院審查時,朝野立委不減反增地為草案加碼了五百億元的舉動看出(尚毅夫,2008;顏瓊玉,2008;林毅璋等,2008)(註3)。

至於前者,我們會發現約莫自去年五月以來、新聞報導裡有關農委會主委陳武雄的發言與試辦農村再生的內容,幾幾乎乎都聚焦於農村「景觀美」(註4)的改善或塑造,而這其實正體現了馬政府對於台灣農村與農村議題的特殊見解與關心,以致於其討論或實踐的常是二十多年前的老掉牙主題──環境整潔與綠美化。

此外,我們也很難在草案的總說明裡清楚得出「其理想中的農村」與所對應著的農村問題(註5),試問,若說農村人口外移嚴重,那麼究竟農村要有多少人口才適當呢?若說建設與公共設施不足,那麼究竟農村之所以作為農村而有別於都市,其所需要或允許的建設與公共設施是什麼呢?

此外,其所謂「農村傳統生活與文化特色」究竟與其所認為的「落後」的定義有何差別呢?──土角厝與其他老舊房舍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農村路窄少路燈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農村的簡單純樸與肢體勞動究竟是「傳統特色」還是「落後」呢?

事實上政府作為一個提出再生條例而欲解決「問題」的重要角色,絕不能天真錯謬地「只是」將「釐清問題究竟是什麼」的責任丟給地方,然後「由下而上」的來決定問題是什麼並想出對策。但事實上,這種「中央砸錢下來,地方不知道該怎麼花」的情況已所在多有,它不僅僅將被懷疑是一種利益輸送,這種粗糙的政策也可能造成龐大的資源浪費與地方衝突。

我們應該可以同意,政府政策與民間實際需求呈現「平行」而無交集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以致於我們很可以懷疑數月以來新聞報導的官方說法與在各種媒體上陸續湧現的討論,其實是就同一個作文題目──「農村再生」──所做出的截然不同的問題設定與解答。

而很明顯地,來自民間不斷湧現的質疑與論述比起官方說法更完整地也更積極地反應了台灣農業所面臨著的問題。在徐世榮教授的演講裡,他也以歐洲、日本在加入WTO後盡力幫助農村、從生態與文化的角度對農村進行補貼的例子,對比著台灣放任又加速農業凋零的景況,呼籲大家應當重視農民的尊嚴、生活與貢獻。

然而,或許是因為演講的形式、時間限制與著重在草案內容的討論,筆者在聆聽的過程中陸續產生了一些疑問與想法,整理如下:

一、問題未必只在怪獸──同為雙面刃的「農再條例」與「自我」

無論是演講或者是電視媒體的報導、網路上所看到的討論,都會特別提到草案第三十一條條文中,關於「主管機關對於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一項,並對其提出批判,認為這將造成侵犯農村居民權益的危機(李慧宜,2009)(註6)。

又如模糊不清的草案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可根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土地徵收或強迫小地主一律得參與計畫,並被迫負擔計畫實施時不足之費用,也被認為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單位與特定團體能夠以此侵害私有財產權,而土地所有權人將無力阻止(蔡培慧,2008)。無怪乎後者被稱為是「台灣版的圈地條款」(徐沛然,2008)而不難設想百年前的歐洲農民無奈離開家園、面臨各種不適應與貧窮的歷史將在台灣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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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地,農村再生條例所創造的模糊地帶的確讓許多「有心人士」在土地開發上找到了可趁之機,也讓人產生景觀與私有財產將被「強迫改造」的擔心,但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些擔憂主要是因為過往經驗與對政府、社會的不信任所產生

換個角度來想,倘若我們自己是某個農村裡的某個團體、對於農村有著許多改善與改造的想像,但卻苦於資源不足與法令綑綁,我們真的會那麼樣地反對農村再生條例嗎?倘若整個農村社區的大多數人都有意願著手改造,但就是有少數人不願意配合──不願意配合清理周遭環境而顯得十分髒亂、或者是堅守著誇張突兀而與整體社區格格不入的豪華農舍或其他建築物,而這樣的不配合可能抵消了許多社區有心人士的努力,那麼我們真的不期待有什麼樣的機會得以做出改變嗎?

換言之,當農再條例的矛頭不只是指向「反對者認為並無不妥的傳統農村景觀」,而是指向「現今不斷在農村裡增生的醜怪地景」時;或當農再條例的重劃力量可以被用在保護生態敏感地帶──如某種瀕臨絕種生物的重要棲地,或能在因財產權而被破碎切割的土地上劃設出完整的生態緩衝帶,而不一定僅僅是圖利建商、地主等特定人士時,我們又會做出什麼樣的思考呢?

充滿模糊空間的農再條例就像是一隻巨大的怪獸,以致於我們要擔心、要在其羽翼成熟之前進行對抗,但假設今天我們有機會充分駕馭這隻怪獸,那麼我們究竟會選擇騎在牠的頭上,還是依舊要消滅牠?

筆者的想像或許不成熟,但倒也未必偏離現實太多,事實上「國家公園」就存在著類似的性質。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的住民、原住民、或早先就習慣使用與倚賴範圍內的自然資源維生的民眾來說,國家公園無疑是剝奪原有利益、令人痛惡的怪獸。但對某些環保人士與熱愛原始自然的民眾來說,國家公園卻成了保護自然免受人類干擾侵犯的最有利武器。那麼,我們究竟會如何、該如何面對這樣的爭議?

所以,容許筆者這麼思考,或許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農再條例,農再條例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手段──當然,這不否定條例存在著可議之處,但真正的問題恐怕是在於我們究竟是根據什麼樣的正義原則、價值觀去實行各種政策手段,以致於我們能夠獲致公平正義。而關於這個部分,筆者將在之後繼續說明。

除此之外,我們也會在許多論述裡,見到以「私有財產與個人權益將會受損」喚起民眾──特別是農民──對農再條例的關注與反對。誠然,這種「喚起受害者意識」的方式是非常有力量的,但筆者卻也對此感到些許擔憂,因為這種自我意識雖然能成就反抗政府粗暴作法的力量,但自我意識不卻也是社會運動與改變的絆腳石?

我們今天會讚賞司馬庫斯部落的共產制度,但殊不知這種共享制度裡也總要有人願意付出比別人多,例如付出更多的時間心力去思索、溝通、凝聚共識;而一個成功的社區營造亦然,它不可能──如果我們以量來計的話──讓每個人都得到的一樣多,相反的,一個成功的社區常常得仰賴許多人的不計己利的、在檯面上或私底下的犧牲奉獻才得以成就。

倘若一個社區團體裡人人都如此在乎自己所得到的是否與其他人一樣多,總是計較自己權益的損失多寡──這雖然看似符合現代社會裡民眾都需要被公平對待的理性想法,但稍一不慎,它就很容易落入自我中心的壁壘裡。長遠地看,它也很可能進一步地加劇台灣人心靈的破碎切割。

從一個更高的層次來看,我們所期待的往往不是讓一個個的「自我」冒出頭來──在蘭陽平原上一個個冒出頭來的豪華農舍不就正是自我中心的展現?──我們期待的往往是更多的「共識」與「認同」。即網路上的許多論述其實都對農村的未來抱持著一種美好想像,它可能期待著農村成為一個能支持人們足夠獲得好生活而不必總得離鄉背井的環境,也可能期待著農村能夠能夠生產出多樣性的農產品與豐富深刻的文化,這些想像都需要被認同與凝聚共識。

換言之,這些想像常常得依賴每個人對舊有「自我」的超越、轉而對「群體」產生關注與行動才有可能實現。

換個角度來說,其實我們早就可以從近代越演越烈的生態危機察覺到高舉自我、以自我為中心的問題,因為生態運動者所批評的「人類中心主義」──認為萬物都應以人類作為尺度來考量、自然是為了人類而存在的、自然沒有道德地位與權利等想法──其實恰好就是「自我中心」所開出的花朵(柯志明,2008:287-288)。

於是,我們或許可以推敲臺灣環保運動在推展了三十餘年後,臺灣的自然保育卻依舊居處弱勢而常常感到無力的原因,可能正是太習慣採取「這個污染會對我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會讓我少活多少年」、「這個開發會造成我什麼樣的損失,會讓我明明繳了稅卻無法有利於我,反倒使他人獲利」……等激起受害者的自我意識的論述方式,它對於這個瀰漫著個人主義的社會來說可能很有「宣傳」效果,但它對於我們一同追求美好想像卻可能是種潛在的威脅,以致於我們真的必須更謹慎地看待與提出這些論述(註7)。

二、國家介入農村的依據──什麼是農村再生的正義原則?

而延續著之前提及的正義原則,我們在反對農再的論述中比較不容易看到的,是我們對國家干預所抱持的態度「背後的」那個原則。因為在網路上的論述裡,常常是既期待政府能夠真正地做些什麼(解決台灣農村根本的問題),但卻又強調政府可能對民眾做出的干涉(強迫改善窳陋景觀、強迫配合重劃與開發計畫、強迫付費支持計畫)。

換言之,我們究竟有沒有一套基本原則來決定國家該不該介入、國家該如何介入、或是給予民間最大的自由去自行發展?換言之,我們是根據什麼樣的基本原則而要求國家應該給予農村資源與支持,又拒絕國家對農村私有財產權的妨害?

從「人」的角度與網路上的論述來看,這些對於臺灣農村的想像應該不是贊成「任憑市場機制去運作、並盡可能地減少政府的干預」的,事實上,它還是希望政府進行干預──或換個比較正面的詞來說──是希望政府投入、參與。

並且我們期待這樣的投入是符合公義的,以致於它不會是要強冠一種美感在其所認定的窳陋地區之上,而其若要進行重劃與開發,也都必須建立在一種合公義的基礎上──必須注意的是,贊成重劃開發與否不應僅以個人利益受損作為判斷,因為利益受損者也很可能是既得利益者、甚至是在不公平分配下的既得利益者。那麼,這種判斷公義與否的原則究竟是什麼呢?

筆者認為,它或許比較近似於積極人權的主張,即我們不僅僅是要保障作為一個人的消極的、不被干涉與打擾的權利,也不僅僅是要保障自由與財產而已,我們其實是希望能讓農村裡的人擁有一種「好生活」──它不僅僅是能夠「維生」而已,我們還希望農村的人們能夠過得健康又幸福、能夠有機會傳承美好的價值與文化、能夠在農業事務上有機會展現智慧與得到肯定、能夠活得有尊嚴……。

這樣的主張似乎沒有什麼高明之處,但我們卻必須認識到它並不是那麼樣的理所當然,筆者在之前批評的「自我」,其實在某個意義上就扮演著積極人權主張的敵對角色。因為若要實現積極人權,就必須要求某些擁有較多資源的人,將他們的資源提供給其他人──例如居處弱勢的農村──以實現前述的種種福利。

這時,積極人權的反對者──自我中心──就會跳出來質疑:「誰來決定誰應該付出多少呢?」、「這樣的分配合理嗎?」,並批評「這種措施將會侵害某些人的私有財產權」,而認為政府不應強迫人們為他人的福利買單(Wenz,1988:125)。

事實上,這也是筆者之前之所以擔心過於高舉自我的原因之一──因為我們往往可能會願意自己過得舒服一點,而選擇對其他人的不舒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又如企業對於減稅與各種優惠總是抱持著歡迎的態度,但往往對於要負起社會責任就閃躲彆扭了起來。

自我中心是積極人權的敵人,這其實不難設想,而要對抗這個敵人,我們可能必須先得堅固對於積極人權的信念,但對於十分缺乏人權意識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樣努力必定得經歷漫長的時間且必須極有耐心。

三、農村的價值──一個生態倫理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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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光是以積極人權就足夠作為農村發展的正義原則嗎?我們其實還需要建立起更多關於農村、農業價值的論述與認同。台灣社會常常在面臨政府出其不意的問題政策與施政時,總無奈地得耗費大多的力氣在「對抗」而非「建構」上,以致於我們可能鮮少能夠在此混亂的情況下,還兼顧對於農村與農業價值的表達、訴求農人的尊嚴。

徐世榮教授在演講中提到,瑞士一年補助平原地區的農家一百三十萬,山林地區則補助更多,此即是看重其文化與生態上的價值。但是,我們或許要問,什麼是農業的文化價值與生態價值?就筆者的觀察,後者──生態價值在此次爭議中常常是只被提出,而沒有做進一步的詮釋。

在一般的認識裡,對環境友善的農業扮演了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碳儲存、營造眾多生物棲地的角色;而若以有機農業來說,它也意味著能更積極地保護環境不受化學藥物與肥料的污染、保存更多植物物種而不只是生產特定幾種作物;而「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則又能減少能源消耗與資源浪費。

但將這些價值攤開來看,這些價值之所以有價值,究竟是因為它有助於人類的生命維持、健康與繁衍後代,還是因為自然本身就具有應該被保護的理由?

在這樣的區別裡,前者被稱為是「間接的生態倫理」──即自然在人與人之間扮演著一種工具性的角色,人之所以不該破壞自然,是因為那會損及其他人的利益,而這是不道德的;後者則被稱為「直接的生態倫理」──即自然不必依附於人,它本身就有值得被道德地對待的價值,就算是某些對人來說似乎是一點用也沒有、一點利益也沒有的自然物,我們也都不應該任意地對待它(Rolston,1989:13)。

誠實的說,目前大部分有關農再條例的討論,都是以人們的利益可能遭受到威脅、條例可能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公義來進行批評,討論中看待農村的生態價值的方式,也多是採取「間接的生態倫理」的角度進行論述,用生態中心主義者的語氣來說,我們可能是將農村裏的自然僅僅視為一種工具,它能夠提供給我們服務,如此而已(註8)。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也是本段一開始之所以提出「積極人權是否足以作為農村發展的正義原則」問題的原因。

長期關注環境正義問題的哲學學者Peter Wenz(1945~)在他的著作《環境正義論》中,已說明人權不足以作為一個好的環境正義原理的原因。他以虐待動物為例──虐待動物並不會侵害我們的人權,換言之,虐待動物也可能不會讓我們損失利益,那麼,在人權的原則底下,我們要如何去保護動物呢?更進一步的說,我們如何能夠憑著人權去保護那在動物之外、不會哀鳴痛苦的自然森林、河流、山脈呢?(Wenz,1988:129-136)

在這裡,我們不可能憑著「多數決」來決定什麼是對的,而什麼是錯的,因為憑著多數決,我們其實很有理由依據人權的原則,考量人類自身的生存與權利、或因為面對的事件與人類自身的生存與權利無關,而同意、選擇去破壞自然。在這裡,人權的原則並無法整全地去批評、阻止破壞自然這種行為,以致於之所以會產生環境倫理這樣的研究領域,就是希望能夠找出一種更整全的、保護自然價值的原則。

於是,農村的發展不能僅僅是考量農村裏的人的積極人權的實現,它還要能夠關照到農村裏可貴的自然生態,並且正因為這些自然生態是可貴的,政府便應該更審慎地看待農村的發展、重新評估農村真正蘊含的價值。換言之,我們必須把農村的文化與生態價值一併納入考量,以致於我們才能更合理與正確地思考農村的發展

對此,環境倫理學家Holmes Rolston, III(1932~)在其有關環境倫理的論述中,其實就十分看重農村的價值,他直接將這地球區分成三種環境:都市、農村與自然荒野,而他認為這三種環境是缺一不可的(Rolston,1988:40)。

生態倫理──或說是當我們在面對生態危機時──所要處理的問題,在某個更深的層次上,其實是要處理人類的「文化」究竟要如何與非人類的「自然」共處的問題。人類的文化是在自然世界裡顯得非常特別的,因為它既是為自然所支撐、支持,但其內部卻又有反自然的傾向──文化的擴張似乎意味著自然的退縮,而更不用說人類文明對自然所進行的改造與破壞。

然而,我們不可能全然地去否定文化──雖然有些激進的生態運動者採取了這樣的態度而常常在鼓吹一種原始主義,似乎人類必須要退回到原始生活始能與自然共存;更激進的想法則是認為讓人類消失於地球上,才是保護自然最根本的作法──因為文化的內容是人類本性的展現,只要作為人,就會有文化表現,並且,這其中有許多文化表現都是我們所珍視的。所以,我們或許不該再被那種「生態原始主義」所混淆,而應該好好地回到對文化與自然如何共處的思考裡。

而Rolston即認為,在前述的三種環境中,農村能扮演著幫助我們思考文化與自然的問題的重要角色。他認為農村是介於都市與荒野自然之間的環境,換言之,農村也就是身處在文化與自然的極端之間的緩衝地帶(Rolston,1994:12)。

沒有一個都市能夠缺乏農村的支持而持續,而農村在某個意義上是被馴化過後的自然,農村體現著人類的生產與自然荒野的相遇、體現著人類對自然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在那裡我們是透過順從自然以控制自然」(Rolston,1994:13)──在農業上我們看得非常清楚,雖然我們可以透過各種技術去培養出更適合我們需求的作物、改善農作的環境,但我們終究還是要依循著自然的規則去進行改變,而沒有辦法「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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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地說,我們雖然可以從農業發展過程中看見人類利用各種巧思來運用自然資源的智慧與努力,並且我們認為這樣的成果是珍貴的,但農業卻也提醒著我們,這些事物之所以珍貴,它無法單單憑藉著人類的巧思與努力而成就──這被我們認為是有價值的事物其實混合了自然的性質在裡頭(Rolston,1994:14)。

簡單的說,「自然也在裡頭出了一分力」、自然幫助了文化的產物展現出價值。以致於當我們越接近農村生產,我們會比較能夠體會到我們每一天的生活都接受著自然的供養、恩賜;但相對的,當我們總是生活在都市裡,與農村產地疏遠,我們便常常也疏遠了「自然供養著文化」的這種認識,甚至是隔離與斷裂的。

於是,農人將會比較能夠理解「疼惜土地」的真正意義與重要性,但對生活在都市裡的人來說,「疼惜土地」便常常只流於一種政治口號與空虛想像。

農村除了讓我們理解文化與種種文化價值仰賴著自然的恩賜,農村也讓我們能從另一種角度,看待人類對自然的管理與控制。

在生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的今日,我們常常會看到許多論述過度地妖魔化了人類的作為,好像人類文明的一切都是邪惡的、霸道的、粗魯的。但是在農村裏,我們卻可以觀察到文化與自然之間似乎有一種和諧共存的可能,在這裡所想要表達的,不是那種期待自繁忙的現代生活中得到喘息的返樸歸真情懷的陳腔爛調,而是要著重於「從農村裏的勞動,我們似乎可以得出一種真實地被實踐的對待自然、與自然相處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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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elmimmo on Flickr.com(CC:by)

那不會是「統治者」的姿態,而是「園丁」的姿態,勞動者不會粗暴地對待自然,勞動者必須順從自然、照顧自然──當然,我們或許可以表面地認為那不過是在照顧自己的作物與收入,但倘若我們思考得更深,我們或許就不難理解為何在科學昌明的時代,有時候某些人會有一種想要跟農作物、要跟動植物說話的衝動,或有一種好像是在照顧自己孩子那樣地照顧自然的情懷。

因為雙方其實是處於一種密切的關係中,人們知道自己得自於自然的供養、恩賜,而不僅僅認為「因為人類比較優越,所以理所當然地能夠佔自然的便宜、能夠奪取自然的產品」。農村讓我們發現人類不會只是掠奪資源的無賴,農村啟示了我們一種可能性──即人類在必須維持文化的情況下,仍有可能成為溫柔的管理者。

總的來說,農村是觀察文化與自然的一個重要位置(Rolston,1994:15),從農村我們可以望向自然荒野,我們會比身在都市更接近自然荒野,我們也能夠親身體會文化來自於自然的供養。除此之外,從農村我們可以望回都市,我們可以理解文化的底層其實是自然,理解文化的發展在某個意義上犧牲了自然,並進而詢問「什麼樣的文化才值得自然這樣的犧牲」。

農村除了幫助我們做出反省,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透過農村與農村的勞動,不再那麼負面悲觀地看待人類文化的發展,反而要將農村視為一個能夠提供發想的泉源。事實上,筆者以為這將會是農村更為深刻的生態價值之所在。

結語
就在民間團體不斷集結匯聚,期待政府能夠能夠真正地面對台灣農村的問題,並反省農再條例可能會造成的滅農危機之時,筆者進行了一點點的、初步的嘗試,來回應農再條例的問題與提出或許值得進一步思考、建構的部分。

而但願這樣的嘗試不會被理解為「只是概念遊戲」、「徒然堆砌文字」,但願那對建構台灣農業、農村的人文價值、生態價值的期待能被看見,以致於當我們某天如瑞士那樣,每年將補助每戶農家一百三十萬時,我們真的能夠相信與認同農家具有那樣的價值(並超過那補助金額)、配得那樣的補助;以致於我們能夠不再落入過去教育裡、那種背誦死記而蒼白的「農夫很辛苦種稻給我們吃,所以我們要尊敬他們」,而真的能夠說出農人之所以有尊嚴,值得被尊敬與善待,農業值得被珍視與保護的理由。

(本文寫作感謝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研究生陳睿琳提供2月27日徐世榮教授來訪演講之內容記錄作為參考資料)

註1:徐教授所提出之八項問題點與詳細說明已增補於其部落格文章〈四個立場八個問題—我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詮釋及陳武雄主委的回應〉中。

註2:在筆者寫作的同時,這樣的想法似乎得到了印證,環境資訊中心在2009年3月13日的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官員直言:不打算處理農村經濟〉中稱「針對核心的生產問題,官員乾脆直言,此條例並不打算處理農業生產部份,間接點明此條例就是著重在景觀層面」。

註3:林毅璋等人在自由時報上的報導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綠營原質疑一千五百億元『農村再生基金』,恐被拿來為明年底縣市長綁樁,但隨後又以金額太少、不足以幫助農村,反而提議加碼至二千億元,並獲得委員會一致通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解釋,希望能多編點預算,以具體行動幫忙農村進行再生。」

註4:對此一著重「景觀美」的現象,可參考中國時報2008年5月22日報導〈10年改建4千農村換新妝〉;聯合報2008年7月14日報導〈側記 蔣:丟掉百憂解 陳:催生夢條例〉、〈貪婪消費走向農村變破壞〉;聯合晚報2008年9月1日報導〈整合重劃 農地建蔽率解限〉、〈農村拚再生 農地將整合重劃 農委會完成「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編列1500億基金 60萬農戶、4000個農村受惠 〉;聯合報2008年9月2日報導〈農村再生 3 社區有望換新貌象山/營造「詩書飄香」街景獅潭/建構優質環境 雙潭/做到有公園有綠地〉;聯合報2008年10月6日報導〈社區幹部DIY 舊農村換新貌〉;聯合報2008年10月10日報導〈景觀結合人文特色社區活力足〉;聯合報2008年10月19日報導〈彰化縣大村鄉〉;經濟日報2008年10月24日報導〈條例通過 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有眉目〉。此與徐世榮教授在演講中透露之農委會期待藉由農村再生計畫幫助休閒農業的企圖似相符合。

註5:其稱「在二十世紀初之都市化風潮及工商蓬勃發展趨勢下,人口大量往都市集中,造成農村人口外移嚴重,居住之高齡者相對較多。另因資源有限,政府投注在農村之建設,僅能偏重於少數地區或重點式之硬體建設,導致農村之建設及公共設施不足。又因政府較少投入農村人文營造等軟體建設,造成農村發展嚴重落後,生活機能明顯低落,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致農村生活及文化特色逐漸喪失。環顧各國在面臨二十一世紀全球化趨勢下,紛紛將重建傳統特色之農村發展,列為重要之施政政策,我國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將提升農村整體發展,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以達建設富麗新農村之目標,作為現階段重要之課題。」

註6:公視記者李慧宜在文章〈農村的生存遊戲─再生的爭議〉中如此記錄:「248農學市集的負責人楊儒門跟農民解釋,『第三十一條條文很好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寙陋地區,可以叫你改善。寙陋這兩個字,實在是很難形容。你們知道嗎?』美濃月光山雜誌主編溫仲良問台下農民:『三合院算不算寙陋地區?』農民說︰『不算。不算。』溫仲良回應農民,『這是你講的啊,這是你們講的!如果今天政府請來的專業建築師或專家說,三合院不符合現代化的潮流,容易成為社區的死角或寙陋地區,那請問大家,農民該怎麼辦?』法條提出的『寙陋』二字,讓人充滿疑惑。第一、寙陋的標準是什麼?是查無屋主、門破牆倒,還是外觀看起來雜亂無章?第二、誰來認定寙陋?是縣市政府、民間團體,還是看不慣隔壁鄰居的張三李四?」

註7:筆者曾經參與反對雲林湖山水庫興建的活動並擔任解說義工,在活動中即可以發現到兩種層面的論述,其一是提出水庫崩壩可能造成雲林斗六居民身家性命的威脅,以及政府花費鉅額經費提供台塑等石化工業、煉鋼廠之用水,有不符合正義的問題;其二是介紹湖山水庫預定地幽情谷的自然生態的價值。而很明顯地,前者在運動宣傳中是較具體有力的,而筆者所接觸到的、參與反湖山水庫活動的民眾對此也特別有感覺。但相對地,講述自然價值的部份就顯得十分軟弱無力──即便「八色鳥」是活動中最鮮明的圖騰。這現象除了因為講述自然價值有某種程度的困難外,當然也強烈地反映著臺灣社會對此部份的不看重,它正顯示出,相對於自身的利益受損或不公平分配,自然生態受到破壞是相對「沒那麼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自我中心不僅僅能讓人輕忽自然、惡待自然,它也會讓人輕忽其他人、甚至惡待其他人,這對於追求社會公義與美好將來,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

註8:雖然在討論中,或許以這種角度論述的內容較多,但筆者不認為在真實的農村環境裡僅存在這種人類中心主義的、唯用的思考方式。就筆者的認識,某些農民在其生活裡常常是默默地體現著一種對自然的尊敬、敬畏,或是謙卑、疼惜與退讓,像這樣的環境態度,其實都值得我們做更進一步的認識與討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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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z, Peter S. (1988). environmental justice. 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小農生產的社會意義

當人們受制於經濟危機,當人們於金融風暴中受挫,小農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社會連帶。此外,小農多樣性的生產、適地適性的作物選擇更是台灣人健康、有機的主要生產隊伍。當然,小農社群與耕作環境更是台灣……

以二○○五年的農林漁牧業普查推估,台灣的小農比例約占全體農牧戶的九二%。為數龐大的小農維持著小土地的私有制,兢兢業業運用微小的生產資源,持續投入農耕,成為社會穩定的力量。

或許有人認為小農缺乏競爭力,然而,筆者卻認為,台灣小農可以在美國農產品傾銷、WTO開放市場的壓力中存活,就可以看出它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維持大規模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存,就是維持台灣基層社會一個溫暖與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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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幼苗用細根護住土壤,延續歷史耕作的小農,穩住土地與經驗的傳承。

當人們受制於經濟危機,當人們於金融風暴中受挫,小農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社會連帶。此外,小農多樣性的生產、適地適性的作物選擇更是台灣人健康、有機的主要生產隊伍。當然,小農社群與耕作環境更是台灣社會文化的具像空間,奠基於此的記憶、文學、詩歌,並同形塑了這塊土地的歷史,它是我們的來處,也是我們的去處。因此,捍衛小農的生存權力是一個對台灣整體社會發展最有意義的事。

過去,國家計畫經濟透過農會推行的產銷合作、農會信用部因地制宜的小額貸放、相對開放的流通機制,為小農的存在打下良好的基礎。然而,一九九○年代中葉台灣農業自由化之後國家農政職能日益轉向,農業政策朝著競爭型農業打轉,舉凡高科技、高出口的農業都被視為明日之星,大舉投入國家資源、獎助其擴產投資。

然而,當某項農業生產為工業化生產線模式時,它就已經脫離農業,轉為農工業。有能力、有機會參與農工業運作的資本,必然以盈利為目的,這樣的農工業隨市場運作而興衰,怎能再分潤國家資源?

只要檢視台灣的農業政策,就可看出,農政職能已成為服務資本的工具。舉例而言,新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以國家獎勵方式,誘發小地主將土地出租,同時補貼承租者,而承租者往往是掌握特定商機的農工業者。這個計畫直接造成小農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埋下小農脫農的伏筆,同時確立「租地大農場」的制度誘因。

另外,去年底完成立法院一讀程序的《農村再生條例》以法律框住兩千億預算,預計在四千個農村興建社區涼亭步道綠美化。號稱再生,通篇律法卻不見農業創新機制導入、不見農村新生契機、不見鄉村發展視野、不見人力投入策略。甚至還強行納入土地活化專章,意圖以行政命令取代地政管理完備的法體系。

面對廣大的小農、面對農業議題,農政職能不應屈服於資本、不應短視近利,而應以小農經營為主體,構思生產與流通計畫,拉近小生產者與直接消費者距離,擴大鄉村與都會交流。一個糧食自給率僅僅只有三○.二%的台灣,不應以農業產值低落作為打擊農業藉口,反而應透過所有可能手段,地產地銷,提高台灣農產品消費量,以台灣本身的消費實力創造更高的農業產值。須知,放棄了小農,等於放棄了台灣!

(作者為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與發展學系博士候選人)

(本文原刊載於2009-03-14中國時報)

農再條例0312公聽會,現場報導

台大農推所博士候選人蔡培慧引用日前農陣到地方做說明會時,一位農民的話說,「農村已經『黑乾瘦』,你們只是幫它擦脂抹粉」,這耗資2千億的脂粉脫落了之後,農村依然「黑乾瘦」,農委會把自己振興農業的本業丟下來…

3 月12日,由民間團體推動、立法委員潘孟安主辦的《農村再生條例》公聽會在立法院舉行。《農再條例》在上個會期一讀完成之後,引起各地農民、社區組織工作者、學者的注意,展開串聯,組成了「台灣農村陣線」。

農陣主要的批判在《農再條例》挾2千億的鉅資,以「再生」之名,卻不處理最急迫的農業支援體系問題,只看到「景觀」的改造;去年在草案中橫插入第三章「土地活化」的條文,繞過內政部主管的《區域計劃法》的體系,並將農地產權問題交由從沒有處理經驗的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負責;其手段又是透過多數「整合」少數,產生侵奪小農土地的疑慮。

公聽會中,對於《農再條例》語焉不詳的規定,砲聲隆隆,水保局主任秘書簡俊發在回應《農再條例》不處理農業問題質疑時說,《農再條例》的確不處理農業問題,因為把農業問題放進來會「太複雜」;而對於條例中重要的概念,如「整合型農地整備計劃」、「再生區」的規模,以及這個繞過了既有法律體系的過程到底是什麼,水保局局長吳輝龍又拒絕說明,只是表示,將在細則裡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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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有各種色彩多姿的作物,並不是只有修建美麗的房舍,才是讓農村再生的方式。

內政部「配合修法」,農委會「空白授權」

核心的問題不處理,枝節的問題又不說明,《農再條例》留下一大片的空白,讓行政部門填空、也讓民間團體的人擔憂。

台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研究所教授廖本全說,這就好像我們在談整個人,你卻拿出一隻手,說那就是人,談整個人太龐大了,就用手代表人好了;那如果談「手」,問你說手指頭有幾隻,你又說,那太細了,到細則再談;在這種狀況下,到底《農再條例》所勾勒出的景象是什麼?會不會與現有的體制產生扞格?出席公聽會的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和文建會的官員異口同聲地表示會「全力配合」,但卻又似語帶玄機。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羅光宗說,現行《農地重劃條例》對零散的水路、農路沒有規劃,而《農再條例》處理了這樣的問題,將來對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整合型農地整備」的工作,在完成立法之後,內政部會配合修改《區域計畫法》,同樣來自內政部的營建署代表土地重劃工程處綜合計劃組副組長林秉勳說,《農再條例》裡的再生發展區,屬於「功能性分區」,如果涉及變更使用分區的問題,還是要依《區域計畫法》的規定辦理,所以沒有扞格的問題;但如果是這樣的話,羅光宗所說的「配合修法」所指的意思又是什麼呢?

幫「黑乾瘦」的農村擦脂抹粉?

問題出在《農再條例》第24條,先規定了「所需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後又說「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定之」這個相互矛盾的條文,農村作家吳音寧質疑,這個「依法」依的是什麼法?所謂「少部份彈性使用」、「功能性分區」指的是什麼、依循的標準在哪裡?

立委林淑芬質疑羅光宗「法律看到行政命令還可以說『配合』」,這已經是將大法官對涉及人民財產處分的規定必須「不厭其詳」的解釋置之不顧,將法律透過《區域計畫法》體系保障人民財產權的任務,交給農委會的官員任意決定。

《農再條例》只在處理「景觀」等硬體的問題,這一點,連農委會的官員也不再有爭議;林淑芬質疑農委會說要建設新農村,卻不先處理產業問題,如果說「錢要花在刀口上」,那為什麼農委會認為的「刀口」就是「建設」和「整備」?

台大農推所博士候選人蔡培慧引用日前農陣到地方做說明會時,一位農民的話說,「農村已經『黑乾瘦』,你們只是幫它擦脂抹粉」,這耗資2千億的脂粉脫落了之後,農村依然「黑乾瘦」,農委會把自己振興農業的本業丟下來不做,卻花大錢搞硬體建設,廖本全批評這是「規劃和建設的決定論,缺乏對於人的討論。」

就連林秉勳都說,在行政院內部討論《農再條例》的時候,是有碰觸到農業發展的整體方針的,但是後來卻被拿掉了;在土地重劃工程處的位置上,他提出必須在國土總體規劃的角度來看農地的總量問題,在農業分級、生產維護這些前提沒有一個結果前,法案審議的過程中,疑慮不會消除。

戰場在立法院外

整場公聽會,只見農委會官員對於民間提出的各項質疑,幾乎都沒有回應,只是說會「好好做筆記、帶回去研究。」因為《農再條例》已經好好地躺在立法院裡等待通過,農委會實在也沒什麼必要再跟這些刁蠻的民間團體說明些什麼,一切等到條例通過,他們的底牌才會一張張地現出來,除非有更大的社會力量、對立法院產生足夠的壓力,《農再條例》通過的態勢才有可能逆轉。

倒是一路惟惟諾諾,滿口不離「全力配合」的羅光宗,公聽會最後,冒出一句「農委會的『整合型農地整備』,大概有其特別的用意吧!」語驚四座。

《農再條例》將在這個會期續審,12號的公聽會只是一個暖場,依據一讀會的決議,二讀協商前將召開由經濟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不過更重要的戰場,應該在立法院之外…

(本文作者為苦勞網特約記者)

(本文轉載自「苦勞網」)

農再條例0312首場公聽會–環團:應退回

立法院上會期初審通過農再條例,部分條文引發學者、農民質疑,今天潘孟安、林淑芬、田秋堇等民進黨立委,邀學者專家及官員舉行公聽會,會後建議此條例應緩辦,廣徵民意並修正爭議條文。主要爭議,在於環保…

農委會編列兩千億預算的「農村再生條例」引發巨大爭議。民進黨立委全力反對、學者專家也質疑此條例淪為炒地皮的「農村往生」條例,今天要求農委會應退回重訂。

立法院上會期初審通過農再條例,部分條文引發學者、農民質疑,今天潘孟安、林淑芬、田秋堇等民進黨立委,邀學者專家及官員舉行公聽會,會後建議此條例應緩辦,廣徵民意並修正爭議條文。主要爭議,在於環保團體主張農再條例應涵蓋農村、農民、產業等全面性思考,但農委會卻主張切割問題,農再只處理農村,至於農民及產業再用其他法令規範,例如小地主大佃農、農發條例等。

另外,環保團體認為,農再條例第三章關於農村土地重劃部分在法令上有疑慮,與營建署主管的區域計畫法有衝突。立委翁金珠說,農村、農業、農民三者是不可分的,「土地應交給內行人去處理」。水保局、營建署官員則一再強調不衝突,各單位將協調。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農村再生」是所有人的共識,但整本農再條例只看到開發、建設,而忽略對人的討論、農民以及其社會關係。他表示,只靠建設無法解決農村的困境。水保局應再釐清農再條例究竟要解決什麼問題?再生的內涵又是什麼?

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這兩千億元雖然不能說是農村的救命丸,「但卻是農村的機會」。農委會水保局長吳輝龍說,農再條例主要是農村建設部分,至於農業、農民則不在規劃之內。

台大農推所博士候選人蔡培慧表示,只要以「再生」之名就不能迴避產業與農民,她建議第三章關於農村土地活化部分應拿掉。另外訂定「農業再生創新」專章,納入青年返鄉、知識入鄉、以及社區型支持經濟,例如農產結合當地學校營養午餐。另外,第、六、八、十四條等與產業活化有關條文初審時被拿掉,應考慮恢復。

林淑芬質疑,她彰化老家附近都是敗壞的房子,村裏年輕人都離開破落的村莊,她想回去修還被鄰居笑,「你修房子做什麼,修好你就會回來住嗎?」她表示,不是把農村「抹粉點胭脂」變美了,農村的問題就能解決,政府要先深入了解農村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

農再條例規定,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的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以上,或其占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即使不同意的人也要被迫參加。田秋堇批,大家表決把你的房子納入整建,你被迫同意還得出錢,「這簡直是暴政。」她表示,宜蘭沒有農再條例、也沒花很多錢照樣把地貌改變,這法案如何做要再想一想。

只可惜三個小時的公聽會雙方流於各自表述,並未進入實質對話,甚至連問題對焦都談不上。環保團體提出的訴求,水保局、營建署、文建會等官員並未正面回覆,只是再次提出例行性的政策說明。潘孟安表示,未來將陸續在中南部舉行公聽會。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部落格,閱讀更多專業環境報導,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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